
违反生活纪律典型案例
党政纪条规解违反生活纪律典型案例案例:2015年6月12日,广西壮族区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原副主任李维彬应朋友邀请,饭后到娱乐城KTV参与奢靡、不健康娱乐活动。
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给予李维彬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政治部副主任职务。
解读:上述典型案例中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依照“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给予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这是党章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
显然,党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与该项义务格格不入,必须严加禁止。
大家对公序良俗这个词耳熟能详。
那么,什么是公序良俗
概而言之,就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是国家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秩序和道德。
遵守社会公序良俗,不仅有助于营造和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还有助于提升全体公民的道德水平。
正因为如此,每一个公民特别是党员干部都应该自觉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将其当成做人做事必须坚守的底线之一。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重在规范党员“八小时之外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怎么做
只有在政纪处分中有后解除处一说,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中有“解除”处分这一规定。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在经过一定期限后,应当由原处理机关给予受处分的公务员办理解除处分的手续。
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是否也要办理解除党纪处分的手续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没有对此作出规定。
之所以未作出解除党纪处分的规定,其原因:一是认为解除党纪处分没有意义,不能改变过去该党员确实违犯了党的纪律,并且受到过党的纪律处分的历史情况。
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党组织给予恰当的处分,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并不会因为取消了就不再存在。
二是解除处分也会给党的各级组织增加很大工作量。
《党纪条例》虽然没有规定解除处分,并不意味着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在选拔任用上不受任何限制。
对此,《党纪条例》第12条至14条有相应的规定。
之所以这样规定,不但可使违纪党员受到教育,又不致于发生受党纪处分长期受影响的情况,还可以省去解除处分的繁琐手续,因此党的各级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该条例规定,尤其在提名或推荐候选人时,首先看受过党纪处分的党员是否已过了期限,如果没过期限,应当暂缓任用,如果过了期限,并在实践中证明已改正了错误的党员,应当根据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恰当地予以使用。
以下是受到党纪处分后的党员在选拔任用上的期限规定:1、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时间为一年2、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时间为二年。
3、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时间为两年,起算时间是从恢复党员权利那天算起。
党员受党的纪律处分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诉
1、党章和党的纪律条例没有规定党员因对处分不服提起申诉的时间限制,即随时都可以申诉。
2、应该向下处分决定的单位的上一级党的组织(包括党委和纪委)提起申诉。
3、首先个人提出申诉书,说明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上级机关接到个人申诉后,应及时进行初步调档调查,对程序和事实上存在对党员处理不公平的,应立案复查,并把复查结果反馈给申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