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期货的原理是什么,请说的明白通俗一点,
以往的交易都是现货交易。
现货的意思是现在就把东西结清。
比如去超市购物,就是如此。
但是,光有现货交易是不够的。
因为在生产中,人们面临价格波动的风险,价格波动让生产者无所适从。
比如粮食加工厂的原料粮食,就有季节性波动,加工厂和农民都不知道三个月后的粮食价格究竟如何。
如果收成好,粮价下降,农民损失严重(农民是最怕大丰收的
);如果收成差,粮价将飞涨,就轮到粮食加工厂损失惨重,也许会因此关门、倒闭。
人们吸取了教训,粮食加工厂可以和农民签订一个“远期合同”。
远期,是跟现在相对的概念,它不是现在交易,而是未来某个时期再进行交易。
远期交易规定三个月后,加工厂按照约定的价格买进农民的粮食,这个价格是加工厂能承受的,也就是有利可图的;对于农民来说,也是可以接受的。
如果远期的交易能达成,对加工厂和农民都是有利的。
当然,三个月后,也许实际的价格低于这个远期合同的价格,加工厂也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较高价格支付,加工厂就吃亏了,但是,这个代价是加工厂能承受的;农民将因此而受益。
加工厂有可能耍赖不履行合同。
所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可以找一个中间人,中间人向双方收取履行合同的保证金。
远期交易,是1948年由美国芝加哥的谷物交易商们发明的交易新方式。
今天的期货交易,就是在远期交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是又有实质区别
期货交易买卖的不是商品,比如不是粮食,而是合约。
买进和卖出的都是“标准化合约”。
标准化合约,是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
标的物,就是合约对应的“”,这个可以是粮食、原油、钢材等商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比如外汇、股票指数。
如果标的物是商品,就是商品期货;标的物是金融工具的,是金融期货。
期货和远期交易的区别是,远期交易是大家分散进行的,合约没有进行标准化处理,五花八门,期货交易是集中在专门的交易场所进行的,合约是标准化的、统一的。
如中国的大豆期货交易,是在大连的商品交易所进行的,铜的期货,是在上海金属交易所进行的,而棉花则是在郑州商品交易所进行的。
更大的区别是,远期交易的价格,是交易双方私下确定的,但期货的价格,是由交易所内的众多买家和卖家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决定的,如同股票的价格。
既然是市场,就有很多人参加。
对某种标的物未来的价格走势,肯定是有人看涨,有人看跌,因为大家对世界的看法本身就是不一致的,否则,交易就不存在了。
现货交易是钱货两清,必须给全款,谁也不欠谁的,少一分钱人家也不卖,期货交易不需要全额,因为期货交易并不实际交割标的物,是纯粹的买空卖空。
比如大豆的期货交易,双方并不交割大豆。
所以,期货交易实行的是保证金制度,只要合约所涉及金额的某个比例就行了。
保证金的作用,说白了就是,如果你赌输了,这笔钱够你赔给对方的钱就行了。
这就是著名的“杠杆交易”。
期货交易具有杠杆效应,也就是以小搏大。
杠杆放大了收益,也放大了风险,举个例子。
张小姐以10万元进行大豆期货投资,假定交易所规定的初始保证金是10%。
她1月1日以1万元∕份(份是交易所定的,比如10吨为一份)的价格,买入3月1日到期的合约。
由于初始保证金是10%,张小姐可以用10万块钱,买入100份即价值100万的大豆合约,这在现货市场是不可想象的。
第二天,即1月2日,大豆合约价格上涨了10%(当然是因为大豆价格上涨),张小姐就可以将合约卖出,她可以赚10万块,收益率是100%
如果价格下跌10%的话,她的收益率将为-100%。
这个时候,张小姐的全部的保证金只够支付赔人家的钱了,她如果想再进行买卖,就必须追加保证金。
如果她不追加,交易所为了保证对方的利益,就要强制张小姐“平仓”。
仓,也就是投资者持有的“合约头寸”,因为买入而持有的叫“多头头寸”,因为卖出而持有的头寸叫“空头头寸”。
平仓就是了结手里的合约。
如果你是买入了合约,平仓就是卖出;如果是卖出了合约(期货可以卖空,即先卖出后买入,这个心理要有数),平仓就是买入。
强制平仓,保证了没有人会赖账,所以,期货交易的违约风险是零
想想,还有哪个市场能做到这一点。
留心的人会发现,张小姐第二天就把合约卖了,而没有等到三个月后。
这就是期货交易的特点,几乎没有人等到合约到期再交易,而是只要到了自己认为可以交易的时候,随时就能交易。
如同赌博,那些赌对了的,不必等到到期日,就可以拿到钱;而亏损的,也提前付出代价。
如果对方私自改合同处犯什么法律
法规定,劳动者提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合同未到期辞职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至于赔偿问题,一般来说是不用赔偿的,在下面的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 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