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悬赏帮忙写读后感,很急
《走进课堂之前》读后感: 新课标人教版教材录入了赵凯华先生写的前言──《走进物理课堂之前》。
编者的目的不是让学生学习自由落体的规律,而是要使学生接触一件科学探究的事例。
对于高中物理要学什么,怎样学,有个初步的感性认识。
编者并建议进行相关课外研究活动,使学生亲身体会探究的乐趣,并且对探究结果不作要求。
这是一篇个性鲜明且非常耐看的文章,极具大家风范
做到了简单明快与生动活泼的和谐统一。
其出色地方数不胜数,略析有: 编写目的具有新意且符合科学精神。
它并不是以获得知识为目标,而是以获得初步的感性认识为目标。
这是新课程理念的最直接体现。
题材选择恰当。
落体运动常见巧妙但学生一般没有很好研究。
这个题材符合初中毕业生的认知水平,且几乎可以用初中的知识来完成这个过程。
展现的科学探究要素完整,过程清晰。
在这个探究的例子中几乎每个科学探究要素都得到了体现。
如:①(提出问题):能发现与物理学有关的问题(苹果下落规律),从物理学角度较明确地表述问题(怎么会越来越快);②(猜想与假设):对解决问题的方式和问题的答案提出假设(速度与时间成正比),对实验结果进行预测(速度很难测量,不如说落下的距离);③(制定计划与设计实验):知道实验目的和已有条件,制定实验方案(“红孩”要求其他人各拿一段粉笔头……),尝试选择实验方法(书包、球在滑梯上滑动)及所需要的装置与器材(书包、滑梯、粉笔);④(进行实验与收集证据):进行了实验(滑梯上实验和频闪照片实验);⑤(分析与论证):对实验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对频闪照片进行了数据分析),尝试根据实验现象(频闪照片小球上密下疏)和数据得出结论(落体运动相同时间下落距离之比为1:3:5:7……),对实验结果进行解释和描述(“蓝仔”的理论分析);⑥(评估),吸取经验教训,改进探究方案(滑梯实验失败改用频闪照片研究);⑦(交流与合作),有合作精神(大家选“红孩”当指挥)。
并且全过程渗透着认识到各要素的重要性。
整个探究过程有曲折(符合实际情况)但非常之清晰明了。
就有一气呵成的感觉
文章渗透了许多物理学精妙的科学思想方法。
例如:①用斜面运动替换落体运动展现的是等效替换的思想;②测量相同时间下落距离去代替测量速度展现的是物理量变换的思想;③提出了物理模型让他们物理中研究问题略去次要因素突出主要因素的思想方法;④对落体运动规律的描述奇数律、整数平方律、到进一步匀加速运动体现了物理之美。
简直精彩之花处处绽放
但是还有几朵令人不安的“乌云”,笔者认为值得研究。
主要有: 部分知识与学生的认知水平,认知能力不是很相符。
①当孩子们提出用实验探究落体运动规律时“蓝仔”提出:垂直下落太快,也许得利用斜面。
历史上当年伽利略是用斜面上的运动替代落体运动研究并得出结论的,而且从物理思想方法角度看的确可以用斜面来“冲淡”重力从而得到结论。
但是我们知道在伽利略之前一千多年里竟然没有人想到去研究这个问题,为什么
其实伽利略的斜面是一个不简单的斜面,它是在理论指导下证明可以替代落体运动情况下才采用的。
他先是研究比较平坦的斜面上运动有这个规律,当略微变陡后也近似有相同规律,再变陡也大致(越陡误差越大)有这个规律。
那么就推测再变陡也一定有这样的规律,进一步说在接近九十度时也是这个规律,(外推)在九十度时的规律也一样。
九十度时就是落体运动了。
这样才得出落体运动规律的(具体可参看教材《伽利略对自由落体的研究》)。
这个过程其实主要是运用数学中的递推思想。
可以这么说只有几乎象伽利略这样伟大的天才会在没有接受这方面的教育就有这种思想的。
在这里“蓝仔”似乎不思考就提出不是怎么恰当。
②测量相同时间下落距离去代替测量速度展现的是物理量变换的思想;③提出了物理模型,初中学生对于瞬时速度的概念理解是不清晰的,照理对匀变速运动规律一无所知的。
但是文中“蓝仔”在说明位移比1:3:5:7时不仅用了瞬时速度概念甚至用到了匀变速中的平均速度公式,且其他孩子听后无人发表异议。
笔者想必知道了匀变速运动规律那还不如直接验证落体运动是匀变速运动就可以了。
所以这里运用平均速度公式不是很恰当。
实验与理论之间是有区别的,只要是实验一定存在误差。
而频闪照片似乎“天衣无缝”。
我们是否可以给学生建立正确的观念,误差是存在的,但我们可以忽略它在允许范围内。
只有处处小心这样才不会使孩子们思想僵化。
处理学生“刁蛮”问题观念和方法。
“黑柱”在最后提出一个很“奇怪”的问题:落体就是越落越快呗,研究那么细有什么用。
这个问题其实说出了很多学生内心的疑惑:我为什么要研究这个问题,意义何在
在以前确实是个“不好”的问题,但新课程却是希望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教师应该怎样来学习物理,感受物理的精彩,领略科学精神。
这是一个学生值得需要清晰的问题。
中国传统教育是鼓励向“好”的方面想,但事实上向“坏”方向想更富有建设性。
把“坏”方面搞清楚了会使他们更坚定地朝“好”方向发展。
“质疑”是一种科学精神,是它在推动我们的科学不断发展,是创新的发源地。
这种精神特别需要细心呵护。
探究问题得出结果后的处理。
新课程标准对科学探究要素中评估里有这样的要求:注意探究活动中未解决的矛盾,发现新的问题。
即得出结果并不是问题的终结,而是新问题的发源地。
所以是否可以引导学生进一步发现更多问题,进入更高层次的探究,得到更大程度的心理满足。
例如落体频闪照片比例并不是严格的1:3:5:7……,这是为什么
(主要闪光与下落不是很同步)还有除了频闪照片外还是否有其他实验手段可以得到这个关系(滴水法,摄像法等)
我们可以让物理从生活中来,再让物理到生活中去。
这样也许更丰满些。
“高山仰之,景行行之,虽不能至,然心向往之。
”这是我内心最真的感受
希望教材前言和其他部分能有更多的教育工作者来仰之,心向往之。
——来源《学科网》。
急求一篇 高德拉特《目标》一书的读后感,5000字,最好原创,当然可以参考网上的资料,但是一定要有自己的
新世纪技强力一次次地显威于眼前,尽管龙门的大卢舍那大佛仍以千变的微笑和目光注视着世界,当今的世界早己今非昔比了。
而尼克松却说我们能把火箭精确地送向月球,却在地球这一端陷入于一片混乱之中,人类的迷惘萦绕着,变化着。
自从少年维持诞生以后,人类创造性地秉承并发挥下来,如今不烦恼就不成为青年的恒定法则无形地施展着,不去看无聊的东西,不被认为怪人才怪呢
我也有幸成为时髦青年,多多感谢比尔·盖茨的《未来之路》,帮我补上了这一课。
在开始读《未来之路》的日子里,我是怀着无比崇敬和极强的严肃心情的,事实上它恰恰与我的想法相反:刻骨铭心的经验体会力透纸背的感情,辨证思考的哲理和幽默滑稽的语言,我是一接触就深刻体会到的,脑子里不断浮现着在for word中高瞻远瞩,洞彻全局的观点和年轻人特有的无可遏制的对比尔·盖茨的崇拜与狂热。
我……我坐立不安了。
见贤则思齐,见不贤则内省,为什么20岁的我,一个大二的学生还没有一个清晰伟大的人生目标和为之奋斗的热情呢
而我都做了些什么呢
只是繁多的small case和“为赋新词强说愁”的自扰,以至于肝胆俱裂,心力交瘁,我对计算机那原有的潜在种种发展前途如此如醉的狂热在CET-4下也半睡半醒地消磨着,我变得诚惶诚恐了,更不论被人看作是完全不合潮流的野人。
梦回千年,转首昨日。
1946年ENIAC在美国诞生以后,首次应用在美国陆军奥伯丁武器实验场的弹道计算,在此之后,从肖特立等人晶体管的出现到仙童公司的集成电路的研制成功,从霍氏的4004微处理机的问世到苹果电脑的大行其道,从IBM-PC的新潮一族到Intelx86奔腾的追云逐月,从巨型机的竞相提速到PC争霸的鏖点风云,从中松义郎的软盘数据传递到互联网络的资源共享,从今天的Internet到未来的NIIGII,有人类的地方就有了计算机的存在,计算机成了人们无休无止的谈论话题,成千上万的知情人和不知情的人对计算机发展前景的无聊和有聊的议论以及漫无边际的臆测 。
就未来计算机对自己的利益一厢情愿的猜想,对网络资源视而不见的浪费和对网络单向诱惑的执着,还有对计算机术语望文生义的种种误解,都让我吃惊。
那些叶公好龙地敷衍各级的Test者,那些为争名取得而学习Windows的苦读者,为打发寂寞时光而上网的无聊者,为扬名显威而肆意破坏的入侵者,你们要把斗争持续多久
比尔。
盖茨深信摩尔定律的客见性,他对计算机特别是PC的发展充满了希望,他在《未来之路》中写下:(这段话)我是一九九五年在家里写下的,而你是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看到的呢
我在2001年在学校里读到的,你呢
朋友。
也许你还习惯于手写邮件,也许你在为寻找帮助而苦苦奔波,也许你只是偶尔使用一次,也许你还因为PC机现有的问题或切肤的伤痛而耿耿于怀,我也知道你曾为计算机创造的价值而心动,我也知道你要的是葫芦不是叶子,朋友,我不想说你是怎样的人,毕竟我们没有嘲笑幼稚的权利,尽管当电灯出现时,被认为是骗人的玩意儿,火车问世时,一致认同是喷火的怪物……天涯有穷尽,完美无极限,微软以绿色巨人的实力和雄心勃勃的计划正演绎计算机的发展史和人类的创造史,与一个公司相比,对于年轻的我们来说,我们吃点苦能算什么
取得点成绩又算得了什么呢
只有努力才是我们真实的捅有。
网络企鹅游刃有余地使用对键盘炉火纯青地操作,E-mail有条不紊地传送,用P4对游戏魔鬼般地玩转……这些是不能掩饰对计算机无知的。
我们放任的体制造就了教育的失败,我们的失败正是由于对实惠的享受和追求。
这也是无可非议的。
一头驴子在青草和黄金之间或一只小狗在粪便与香水之间,对前者的选择是毫不犹豫的,好在我们并不是推动的一无所有,正如比尔·盖茨回忆的那样:“在那些日子里,我不仅捅有一个机灵的年轻人所捅有的一切自信力,而且具有不被任何人注意的有利条件,即使我失败了——那又算得了什么呢。
”失败的人没有痛苦的义务,幸福的道路是自己走出来的。
“计算机正笼罩着我们的生活。
我们再也不能置若罔闻,再也不能等闲视之,不管是神话还是炒作;不管是潮流还是幻景;不管是奇迹还是泡沫。
”它都不因我们的意志而转移,不论抱着怎样的理想,不论取得怎样的成绩,还是保尔那句话,我不碌碌无为而羞耻,我已经献身于我忠爱的事业,就够了。
(不知道有没有1500个字以上耶~~)
海底两万里读后感400-500字,别重复,谢谢。
对精神障碍患《精神卫生法》就精神障碍的非自愿治疗的程序进行了规范,其中亮点之一是将强制“住院治疗”治疗的范围限定于 两种情况:即(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对于第一项情形的,该法还规定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对于第二种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指派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
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
对精神障碍患者权利的保障,不仅是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宪法性权利的具体化,更重要的是,《精神卫生法》的颁布结束了我国在精神障碍患者强制治疗方面长期以来的“违法收治”历史,将《立法法》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这一立法保留事项重新收归立法权限范围,其法治意义极其重大。
具体而言,《精神卫生法》确立了精神卫生工作“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首次以权威立法的方式明确了政府在精神卫生工作方面负有的领导责任。
疑点:自愿会不会导致“该收治不收治”? 精神卫生法中“自愿治疗”原则得到了业内人士极大推崇,但也引发了一种疑问,这会不会造成“该收治不收治”问题
其实这种担忧不无道理。
依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9年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亿人以上。
另有数据显示,我国重性精神病患者数量已超过1600万。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研究,精神病发病率已占我国全部疾病发病率总数的20%,而全世界的平均水平为10%。
此外,世卫组织还预测,未来20年中国的这一比例将增长至25%。
与高发病率和庞大的患者人数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家经费投入过少。
据了解,国外精神卫生投入占卫生总投入的比例约为20%,而我国仅有1%。
“在众多疾病中,治疗精神病的花费最多。
”聊城市心理医院宣传科科长翟晖在接受聊城晚报记者时表示,由于精神疾病患者需要终身吃药维持,许多患者家庭难以承受长期的高昂医疗费用。
虽然目前患者在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相关费用可以按比例报销。
记者了解到,市第四人民医院就诊的患者若持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均可按照相应比例对费用进行报销,若持有新农合,则可按照县级医疗机构报销的比例进行报销,报销比例可达70%-80%。
不过,由于精神疾病复发率高,精神疾病患者需要终生服药,报销后的自付部分仍然让众多家庭吃不消。
“很多精神疾病患者家庭因病致贫或者因病返贫。
他们的贫穷程度让人吃惊。
”翟晖如是说。
从近年来发生的精神病人涉案也能看出这样一种趋势:很多精神病人肇事惹祸之前没有得到家属或专门机构的监管,也没有得到相关救治。
一旦肇事惹祸,经公安部门鉴定为精神病人后,才进行保安性强制性入院。
冯玉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分析指出,精神卫生法提出精神障碍患者自愿接受治疗,但在有效供给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该收治不收治”问题就出现了。
事实上这种情况并不陌生,比如许多应当被收治的患者由于无力支付医疗费,得不到治疗,或被家人长期禁锢,或流落街头,成为散落在社会中的“不定时炸弹”,威胁公共安全。
他认为这是“发展中的问题”,只能依靠社会发展来解决。
可喜的是《精神卫生法》明确了政府在精神卫生工作方面的领导责任,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的职责。
“我们期待各级政府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能加大投入,这不仅是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这一宪法性权利的具体要求,更是政府履行其服务社会公共职能的必然要求。
”冯玉厅说。
另外,《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六条授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
降低治疗成本,规范治疗流程是现行的较为可行、务实的办法。
难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表达意愿权利和能力咋确定
在非自愿治疗中,如何断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能力,成为整部法律最具争议性的问题。
冯玉厅认为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到底是按照法律标准,还是从医学标准上,判断一个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表达的意愿。
其实这个问题并非很难回答,“法律标准以医学标准为依据,医学判断必须上升为法律判断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这就是冯玉厅认为的答案。
冯玉厅进而解释,我国《民法通则》对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标准的基本假定是: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均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除非依照法定程序认定该公民为精神病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还专门规定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程序。
就精神障碍的非自愿治疗而言,如果“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代替其“同意”医疗机构的强制治疗行为,在法律上并无不妥。
如果“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为成年人,如果其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基本假定仍然有效,其他任何人代替其“同意”医疗机构的强制治疗行为均为无效。
所以,法律在具体执行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是否具有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能力将成为一大难点。
观点“强制代理制度”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维权 如何切实保证“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不被侵犯
在冯玉厅看来,尽管《精神卫生法》设计了“诊断-再次诊断-鉴定”的程序,但是,一方面该程序没有排除“再次诊断”中利害关系的影响,另一方面该程序面临着成本高昂的难题,即鉴定费用的负担问题。
就医学判断如何上升为法律判断的问题,《精神卫生法》第八十二条赋予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在各方意见分歧的情况下,由居于中立地位的第三方——法院裁判。
冯玉厅说,该程序的适用具有被动性,仅在各方意见冲突的情况下发生作用,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保障不利,更违反正当程序原则。
故此,即使是有“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其近亲属的同意,医疗机构在实施非自愿治疗行为前,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程序的规定,首先申请认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法院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指定监护人,并取得监护人的同意,这样医疗机构与“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近亲属签订的协议才是有效的。
也唯有此才可以避免二难境地:不经“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同意违法,经“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同意无效
另外,在申请认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程序中,应当建立“强制代理制度,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法律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