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上面说不许发加班费 可是今年基本天天都加班 怎么活
变相的剥削,可恶
加班还不发钱,集体罢工吧
夜班上12小时,不允许睡觉休息,违反劳动法吗?
近阶段,epson招工要求很低,其他条件都没什么,只要是个正常的人都百分百的进得去。
因为现在epson的辞职的人太多了,又找不到人,前两天部长还在找辞职的员工谈话挽留,并承诺2011年4月底薪加到1400,但是没有一个人留下来。
而且现在新招进来的员工干了两三天跑了的很多,据我培训部门的同事说达到百分之四十左右。
说了这么多,我想你已经明白我的意思了现在回答你的问题,做普工,你应聘是到某个劳务派遣公司,有兴万昌,丰泽(以前叫湘劳),聚力。
等于你进epson只是被派遣过去,没有跟epson签订任何合同。
现在的工资是1100底薪.全勤60,每天餐补15元,还有一个效率奖金每月100元,每六个月发一次,中途辞工不发,5天8小时。
现在我们加班好少,听说要控制36个钟,都要喝西北风了。
每天正常上班是早上7点坐公司的车到厂里,8点30上班到下午5点20下班坐车回寝室,期间有中午吃饭时间40分钟,下午休息时间10分钟,加班的话2个钟就是7点50下班,3个钟师8点20下班。
动作要求是肯定的,你进去头几天会有人带你的,公司的管理制度是很严的,比如厂牌一定要带好啊,没有带就不得进入,进入厂区要洗手,走路走右边,排队购餐,乘车,这些是常规的,工作纪律更严格了,都是站立作业,不许串岗,聊天,每天2次离位时间,每次7分钟,严格登记的。
说的我都累了,还有什么公司的伙食实在很差.......,据我的调查,光我们生产线30多人在12月15日后有三分之二的人辞职,因为那时会发我说的那效率奖金600元。
大家都等着拿钱走人呢总结就是建议你近阶段不要进epson了。
希望你能有所了解
国家规定教师节不准发福利是吗
在财务局只有会计年年底的时候忙,平时挺闲的. 这种县级的财税单位工资待遇一般, 但是福利很好,有句老话不是说山高皇帝远嘛
有的地方是国税比地税好,有的地方是地税比国税好,主要是看当地什么行业比较发达.假如有煤矿/油田肯定是国税好.但是这两个税局都比公检法待遇好. 但是职业的规划和选择每个人不同,如果你的志向在于公检法的话又另当别论.我个人认为县财政局的 发展空间 比后面三个都大.因为国税是国务院直属,地税是省直机构,公检法的发展也是垂直系统.只能在系统内换岗或者升迁.而县财政局和县级其他部门之间可以轮调及换岗,发展空间要大得多.待遇来讲,对于一般的省份通常是:国税>地税>财政>公检法.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后面的不许复制,我下资料很差积分.
有谁在南昌欧菲光上班,那里怎么样啊,工资,环境等等。
我给你一个客观的意见吧。
跟我这一批来这里上班的,我现在工作已经一个多月了,辞职的差不多40%左右,管理太乱了,新员工很受排挤。
我同意楼上那位朋友的说法,这里确实存在这种情况,睡在我下铺的就是这那个部门上班(现在已辞职)。
据我知道的存在那种情况的应该是CG部门。
现在南昌在控制加班,我基本上没什么班加,一天也就最多一个小时。
还是双休,加班的都是老员工和机手。
按照现在底薪1300来算,我一个月能拿到1600就算是不错了。
你进看看就知道了
“十年生死两茫茫 不思量” 自难忘的意思是什么
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原创员工患重大疾病,企业如何正确处理
法律顾问回复实务中,企业对于患重大疾病的员工处理,主要是两个要点:其一,医疗期的问题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根据员工工作年限及入职年限给予3-24个月不等的医疗期限;且,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延长期限一般系一年为限;对于法定医疗期的员工工资,企业依约支付,但最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其二,医疗期满后解雇的问题对于可以治疗的疾病,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岗位,又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企业可提前三十日或支付代通知金单方解雇,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若为五级以上的,在医疗期内不解雇,但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企业可提前三十日或支付代通知金单方解雇,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最后,需要值得我们企业注意的是:有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之规定,随着《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于2017年11月24日废止而不再适用 。
▼ 相关依据及参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