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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赋役制度史》读后感

时间:2015-11-16 14:40

在中国是不是一定要服兵役的

中国财力不允许实行义务兵服役制度,每年起码1000多万的适龄符合服役标准,财政怎么负担的起

中国古代有什么兵役制度 各有什么特点

中国古代的兵役制度主要包括兵农合一制、全民皆兵制、征兵制、军户制、团结兵制、民兵制、募兵制、卫所制、八旗绿营制等等。

兵农合一制:在西周、春秋以前,是寓兵于农的。

所谓寓兵于农,就是以农器为兵器(《六韬·农器篇》)。

古代兵器是铜做的,农器是铁做的。

兵器都藏在公家,临战才发给。

所谓授甲、授兵。

兵器只能供给正式军队用,乡下保卫团一类的兵,是不能给与的。

但是,当敌人打过来时,总不能随便拿着个农器就自卫吧

所以就有《六韬》之说,教其以某种农器,当某种兵器。

全民皆兵制:到战国时期,由于战争规模的扩大和对抗的加剧,开始出现了全民皆兵制。

春秋时,各国用兵,最多不过数万。

至战国时,却阬降斩级,动以万计。

征兵制:即征招义务兵。

征兵制在中国古代广泛存在,几首各朝都有,比较明显的三代、春秋、战国、秦、汉、三国。

这一时期的征兵在簋大程度上还带有临时性,制度化的普遍兵役制度还没有建立。

军户制:所谓军户制,就是把军籍与民籍分开,列入军户籍的人家世世代代要出人当兵,而民户则只纳租调,不用服兵役。

中国历史上采用这一制度的大体上是南北朝、隋、唐、明。

团结兵制:在武后时期,地方上出现了团结兵制度。

首先在河南、河北道实行,后又扩展到关内道,其大意是挑选丁户殷赡、身体强壮者充任团结兵,免其征赋,平常要练习弓矢。

到代宗时更明确地规定,春夏归农,秋冬集合,并由官府发给兵器、资粮。

团结兵是地方兵,主要负责地方治安等事务。

民兵制:宋朝王安石变法时实行的兵制。

王安石民兵之法,是和保伍之制连带的。

他立保甲之法,以十家为一保,设保长。

五十家为一大保,设大保长。

五百家为一都保,设都保正副。

家有两丁的,以其一为保丁。

其初日轮若干人儆盗。

后乃教以武艺,籍为民兵。

募兵制:募兵制也就是雇拥兵役制度,我国历史上实行募兵制最典型的例子是北宋、南宋以及元、清。

宋代的募兵制,在簋大程度上是为了使兵无常将,将无常兵,目的是不再出藩镇割据的局面,而且为了防止人民反抗,在发生灾荒的地方,把灾民募为兵。

然而募兵大大加重的宋政府的负担,而且应幕的多是泼皮无赖,没有组织纪律性,而灾民为兵又老弱无战斗力,这也就难怪为什么北宋对外战争负多胜少了。

卫所制:明代的卫所制和元朝的军户制大体相同,兵籍也是可以世袭的。

明制:以五千六百人为卫。

一千一百十二人为千户所,一百十二人为百户所。

什伍之长,历代都即在其什伍之人数内,明朝则在其外。

八旗绿营制:清代的兵制前期中期以八旗和绿营为主。

清朝驻防的旗兵,和汉人分城而居。

清代的汉兵,谓之绿旗,亦称绿营。

清代中叶以前的用兵,是外征以八旗为主,内乱以绿营为主的。

唐代的兵役制度是怎样的

20世纪初朝新军最先引入军衔制。

此后,民国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国政府几个时期实行的军衔制,基本上都是在清末军衔制基础上的发展和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人民解放军曾先后两次实行军衔制,并进行了多次修改。

  在汉语里,军衔一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创造。

中国现代军衔发展历史、授予规则等详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

  清末,清政府曾引进西洋的军事制度以挽救危机局面。

1905年12月,清廷颁布了《陆军军官军佐任职等级暨陆军人员补官体制摘要章程》。

但是,这并没有从本质上改变旧军队的封建属性, 当时也并未出现“军衔”一词,清末出现过“官阶”、“品目”、“品级”、“等级”、“等差”等称呼。

  中华民国时使用过“官佐士兵阶级”、“军官佐士兵等级”、“军官佐及士兵等级”等称呼。

在国民革命军时期也使用阶级、军阶等称呼,但也未出现过军衔等非正式称呼。

  1952年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实施军衔制度,正式将“军衔”一词定为一正式术语确定下来,并一直沿用。

台湾地区仍使用“军阶”。

香港、澳门二地对军衔、军阶没有特别的区分,新加坡也使用军衔一词。

  新中国正式实行军衔制是在1955年:9月27日,国家主席主持了元帅军衔和勋章授予典礼,授予朱德、彭德怀、林彪、刘伯承、贺龙、陈毅、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10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

同一天,国务院隆重举行授予将官军衔的典礼仪式,周恩来总理发布命令,授予粟裕等10人大将军衔。

  1965年5月22日,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度的决定》,6月1日开始实施。

1986年下半年,随着军队建设的需要,中央军委常务会决定实行新的军衔制。

  1988年7月1日,规定军官军衔设3等11级: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1994年5月12日,修改后的现役军官军衔设3等10级,即取消原条例中的一级上将军衔,明确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副主席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1995年9月10日,规定预备役军官军衔设3等8级: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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