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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宗教》读后感

时间:2018-03-26 02:01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

我们只要一提起法律,就应该给人一种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

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举止。

正是因为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我们这个社会才会变得有条有理:正是因为由于法律的存在,才使我们的权利得到了应有的保障,我们应该感谢法律带给我们的一切。

法律的确和我们息息相关,“与法律同行”从表面意思看是:和法律一起行动。

最简单的例子就是走路了,人们走在马路上可不是那么简单的,它也受法律的控制。

“红灯停,绿灯行”这是法律规定的,人人都知道,可是并不是人人都可以做到。

这样,法律就起到了它的作用。

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当纠纷的出现也意味着法律的到来。

它可以合理解决事故,可以让一切平息。

法是要靠我们大家自觉遵守。

,我们要从小做起,从小事做起。

小学生的不够丰富,却自我感觉已经是大人了,喜欢独来独往,而有时却有怀疑自己的能力,需要寻求他人的帮助,因此有些学生喜欢拉帮结派,重“感情”,讲“义气”,崇尚“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有人更是无法无天,强行索取他人的个人财产,发生与他人斗殴,一句话说他不对就拳脚相加,打得你求饶为止。

连点学生的样子也没有,说难听点,这就是地痞流氓。

当他们在家庭、公共场所遇到社会难题时,只相信自己,过于信任自己的狐朋狗友,而不听家长老者的劝阻,遇事不冷静,行动不计后果,喜欢“先动手”,“后动脑”,事过之后也没任何反应,知道冷静下来发现出了大祸才惊慌失措,痛恨不已。

在人的漫长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善与恶、真与假、美与丑,人性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

愿我们在法制的蓝天下健康成长,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老师让写一篇关于法律的读后感

“法制”一个人人都熟悉的字眼。

我经常会通过电视、报纸、大人们的谈话,知道很多的有关法制的资料,这些资料使我受到了极为深刻的法制教育.俗话说得好:“小时偷针,大时偷金。

”“小时偷油,大时偷牛。

”这就告诉了我们:如果一个人从小就没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没有良好的法律纪律意识,随意做损坏公物,打人,骂人,甚至偷窃等坏事,不仅仅是给你个人的形象抹黑,而且会渐渐腐蚀你的心灵渐渐地,就会使你经常情不自禁地犯这样那样的错误。

如果你不能够痛改前非,继续发展下去,那些恶习就会在你心理根深蒂固,而且会越变越严重。

到时,你很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最终等待你的,就只有失去人生自由的监狱了。

这并不是危言耸听,近年来青少犯罪率呈上升趋势,便是证明.青少年正处在长身体、长才干的时期,可塑性很强。

作为学生要想让犯罪远离我们,首先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到学习上,处处以优秀的人为榜样,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要“慎言行,谨交友”,要听进家长、老师和同学的教诲,从小养成好的行习惯,不贪图享乐,不看不健康的影视作品,不去网吧那些容易让人沉沦的游乐场所去;要和品质好的同学在一起,相互告诫,相互激励,取长补短,择善而从,见恶而避。

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依法律己,提高自己辨别是非的能力。

总之,作为一个小学生,要让犯罪远离我们,要付出的努力还将很多,很多。

要与法律作朋友,与犯罪作斗争。

我们要知法、懂法、用法,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才能健康成长,走好人生的每一步

为什么“法律必须被信仰”--法律与宗教关系解读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一句话:“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许多人都知道这句话,都认同这句话。

有人据此论证,若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

有人甚至认为,中国的落后,就在于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没有对法律的信仰,而是过于注重道德、政治、权力的作用,法律在调整中国的社会关系中没有起到至上的权威作用。

因此,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该为让法律成为圣经,成为社会中唯一具有权威性的规范与机制而斗争。

\ 毫无疑问,就中国的情况而言,得出这样的结论是不奇怪的。

这种观点反映了大家对法律、法治重要性的认识,但伯尔曼为什么会说这句话,它的含义究竟是什么

许多人可能就不知道了。

如果有人说,“一个社会不能没有法律,也不能没有宗教;虽然法律与宗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但任何一方的繁荣发展都离不开另一方;法律与宗教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大家可能就更不知道,甚至会感到奇怪了,“庄严的法律与信仰神灵的宗教怎么会扯到一起呢”

“对法律的信仰为什么要与对宗教的信仰混为一谈呢”

“法律与宗教存在着根本上的一致吗”

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的是一个如何看待和理解法律与宗教的关系问题,而对法律与宗教关系的理解又直接关系到如何理解“法律必须被信仰”这一命题。

\ 今天,我想就这个问题谈谈我的看法。

\ 一、现代法律制度与宗教的历史渊源 当我们谈到今天的法律体系时,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追本溯源,都会回到西方法治主义之源--古希腊、古罗马。

而早在那个时期,法律就和宗教就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了。

博登海默说过,“在古希腊的早期阶段,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

宗教仪式渗透在立法和司法的形式之中,祭祀在司法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国王作为最高法官,其职责和权力也被看作是宙斯亲自赐予的”。

古罗马法律家西塞罗对法律是这样解释的:“法是上帝贯彻始终的意志,上帝的理性依靠强制或者依靠约束支配一切事物。

为此,上帝把刚才赞美过的那个法赋予人类。

”\ 这种观念实际上不仅存在于古希腊,而且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其它文明。

从宗教学的观点看,人类社会自有文明以来,就有宗教,比如原始社会的图腾崇拜与禁忌,在进入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后,不是消失了,而是变得更加复杂,更加精致、更加系统化了,变成了宗教。

作为一种基本的文化现象,宗教远在任何法律产生之前,就开始发挥基本的社会控制系统的作用了。

在古巴比伦、古印度、古希腊,立法完全受宗教观念的指导,法律与宗教的教义、教规自然地融为一体。

甚至到今天,某些国家(主要是伊斯兰教国家),宗教经典仍然被看成是法律、法典,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 在基督教成为欧洲国家的官方信仰之后,以基督教教义为指导的教会法曾长期处于欧洲社会规范的核心地位,神学成为一切意识形态的最高表现形式和集大成者。

教会法与神学教义、礼拜仪式和各种圣事、圣礼交织在一起,具有神圣性和普遍性。

而世俗法在很大程度上则分散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习惯之中,并且必须合乎教会法的原则。

比如,皈依了基督教的欧洲各主要部落的统治者都先后整理颁布了各自的部族法律,但这些法律必须符合基督教圣经中摩西律法与“十诫”的原则。

正如中世纪的哲学是神学的婢女一样,按照伯尔曼的说法,中世纪的罗马法不过是“教会法的一个侍女”。

教会法是教会的实在法,但罗马法却不是西欧任何政治实体的实在法。

罗马法作为一种法学理念,只有通过法学家的解释或者通过立法才能融入西方帝国的实在法。

相反,教会法不是抽象的、僵死的教条,而是可以随着社会的变化随时加以改造,发展和完善的、活的、起作用的规范。

\ 这种现象背后是由于当时的欧洲处于神权统治时期,政教合一,神权高于王权,教会法当然就成了最高的法律。

教会法体系庞大,除了对宗教礼仪、宗教活动、神职人员等涉及宗教方面的问题做出规定外,还有所谓的教会婚姻法、教会财产法、教会社团法、教会继承法、诉讼法、刑法等涉及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

这些各种各样的教会法后来被收集、汇总在一起,称作“教会法大全”。

而在十一世纪之前,西方社会下层流行的主要是血亲复仇法、决斗裁判法、水火裁判法、宣誓断讼法等。

即所谓的“世俗法”。

这些世俗法完全建立在世俗的基础之上,没有专业法官,没有职业律师,没有制度化的法律。

\ 在政治上,欧洲社会神权-王权一体,皇帝和国王可以召集教会领袖商讨和颁布新的神学信条和教会法律;教会、大主教和教士职位可以由皇帝、国王授予,同时,王权也得到了教会的认可。

这种状况直到1075年教皇格里高利才发生了改变。

当时,格里高利宣布教会在政治上、法律上完全独立,各级教会只服从于罗马教皇而独立于各国的皇帝、国王、诸侯、领主。

\ 伯尔曼把这个事件称为“伟大的革命”,其意义在于由于西方各国确立了神权与王权两套不同的权利体系,世俗法才得以从教会法中独立出来。

通过后来对教会法的模仿、与教会法的竞争,逐渐演变为能够与教会法分庭抗礼并最终取代教会法、主导人们日常生活的庞大的现代西方法律体系。

正像伯尔曼说的,“最先让西方人懂得现代法律制度是怎么回事的,正是教会”。

\ 西欧各国正是以此为转折,开始了从以教会法为根本法向现代法律制度的转变,宗教与法律逐渐从形式上的合一演变为完全分离的两个领域。

尽管如此,宗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仍是巨大的,即使是在西方最发达的国家里,例如美国,宗教也仍然对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各个领域存在着影响(因为世界各国的大多数人们仍然相信宗教,存在着一个共同的终极价值信仰)。

\ 因此,从历史的角度看,现代法律制度与宗教有着不可分割的历史渊源关系,尽管这种联系现在并不十分明显。

今天,曾经长期统治西欧各国的神权政治已经不复存在,教会法只是在罗马天主教会内部还在运行,其效力也不能与历史上的地位相比。

但这一切都不过是表现形式的变化,就法律的效力、价值与宗教的社会作用而言,双方的相互依赖关系并没有改变。

\ 那么,这种法律与宗教相互依赖关系的实质究竟是什么

这就是我们要讲的第二个问题。

二、法律与宗教的相互依赖 在谈法律与宗教的相互依赖时,我们也许应该首先谈谈宗教对法律的依赖。

宗教本来是掌管人们灵魂的指导原则,但它并不是完全抽象的。

犹太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的教义、教规从来没有把人的精神与肉体、信仰与行为分开。

宗教经典中有关律法、法律的叙述比比皆是。

比如基督教除了有专门的律法书之外,圣经《诗篇》中说:“我们的上帝,万物之主和创造者,创造了人类并赋予他得享自由意志的殊荣,借先知之口授法律以助他,借此令他知晓他应做和不应做的一切。

”圣经《马太福音》中,耶稣说,“我是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了天地都废去了,律法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

在古代以色列和伊斯兰教中,宗教与法律是一回事。

事实上,任何宗教都十分强调法律的作用,但提法可能有所不同,有的叫律法,有的叫戒律,有的叫教规,其内涵也有差别,但其实质都是一样的,都说明宗教离不开法律。

当宗教信仰走出个人内心体验的范围,进入外在的、有形的表现形式和行为活动时,就必须借助于法律,与某种形式的法律结合。

中世纪西欧盛行的教会法和自然法就是以法律形式体现宗教的典型例子。

所谓教会法,不过是以法律形式对教规的表现;而自然法则是基督教教义影响下的一种约定俗成。

[限于时间关系,这里不展开讲了],只归纳为一句:没有法律的宗教,不具社会有效性。

说得明白一点,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没有规矩,没有法律,宗教将不成其为宗教。

对此,大家都能理解。

\ 那么,法律对宗教的需要又是什么呢

是“神圣性”。

法律的原则、法律的形式、法律的内容,一句话,法律的一切,必须要合理。

这个“理”,就是人们心中对终极的、超验的目的、意志的信仰,对终极的正义性的信仰。

简单地说,就是人们相信和认可的上帝的旨意(天意)。

没有这个神圣性,法律不过是僵死的、机械的教条,是一种对人心没有约束力的、外在的东西。

立法和执法的人可以通过暴力,强行制定法律,强行实施法律。

但这样的法律不在人心中,只是统治者一种纯功利的考虑,它的效力当然可想而知。

\ 这就是为什么伯尔曼说,“我们发现,在所有的社会里,虽然是以极不相同的方式,法律都需要借助人们关于神圣事物的观念……”。

当世俗的法律借助神或上帝的名义颁布出来,它就获得了终极意义上的合理性,宗教强化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这时法律的实施已不是人们摄于权威的、单纯的、被动的遵守,而是人们发自内心的、对某种超验目标的奉献和实行,而这种对法律的虔诚与信仰正是西方法治主义的精神之源。

也正是依据这种信誉,法律一直是西方世界中调整世俗社会的最权威的力量,甚至国王也不能逃脱它的束缚。

罗马皇帝狄奥多西和瓦伦蒂尼安写给地方长官沃鲁西亚努斯的信中这样说到:“如果君王自愿承受法律的约束,这是与一个统治者的尊严相称的说法;因为甚至我们的权威都以法律的权威作依据。

事实上,权力服从法律的支配,乃是政治管理上最重要的事情。

”中世纪的神学家阿奎那对此则更有精辟的表述:“按照上帝的判断,一个君王不能不接受法律的指导力量的约束,应当自愿的、毫不勉强的满足法律的要求。

”“当一个力求靠他的地位获得私利而置其所管辖的社会的幸福于不顾的人暗无天日地施政时,这样的统治者就叫暴君。

”“如果那个社会废黜他所选出的国王,或因他滥用权力行使暴政而限制他的权力,那就不能算是违反正义。

”于是西方就有了这样的法律格言:“国王在臣民之上,但在上帝和法律之下;”“若不是法律许可,国王一无所能。

”同样的道理,由于法律的价值与上帝的意志是一致的,法律获得了某种神圣性,按照基督教教义中“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西方社会才引申出了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正是基于这种信仰,法律才成为了约束权力、保护权利的重要力量。

在西方历史的发展中,也正是基于这种信仰,人们形成了这样的共识:国王只有按照法律行事才是符合正义的,不遵守法律就是践踏正义,违背了上帝的目的,故而也就失去了人们拥戴的基础。

查理一世、路易十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被人民推上断头台的。

\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法律与宗教管辖的目标对象不同(外在行为,内心观念)、适用范围不同(世俗的,宗教内部的权利与义务)、实施的方法不同(强制的,自觉的),但二者之间确实有相互需要、依赖的因素。

尤其是对法律来说,需要有一个人民对法律尊敬、服从的神圣原因,这个原因必须是人民自己所承认接受的终极信仰,否则,法律将是苍白无力的。

\ 答案是清楚的。

历史已经证明,人民不会长期地、违心地拥护某种政治制度或经济制度,除非他们认为这种制度代表着真理,具有不可动摇性、具有神圣性,是他们发自心底的、真诚的信仰,与他们所认为的最高真理、价值观是一致的。

如果真是这样,人们就可以自愿地为捍卫这种真理、这种制度、这种信仰献出生命。

(江姐相信共产主义,真正的相信,所以竹签子扎进手指头也不投降。

所以,许多志士仁人才会为了信仰、为了主义而献身。

)\ 换句话说,只有当法律与人们所信仰的理念发生了不可分割的关系时,只有当法律能够产生出某种社会效果、符合人们所信仰的具有普遍性的社会正义的标准和价值时,它才能得到信任、继而才能被信仰;它才能被称为是正义的、公正的法。

而评价法律公正性(正当性)的标准,不仅需要法律规则和正当程序,更需要来自法律之外的社会评价体系。

这就是与终极真理、绝对真理联系在一起的宗教道德传统。

反之,如果法律没有信仰作基础(不论你把这种信仰叫做宗教还是什么主义、什么意识形态)其效力一定是功利的,是不完全的,不长久的,是“形同虚设”的。

\ 除此之外,法律与宗教的相互关系还有另外的几个重要表现方面,这就是伯尔曼所说的法律与宗教共享的四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

通过这四要素,法律与宗教与绝对真理建立了联系 [这里不展开论述了]。

\ 总之,在伯尔曼看来,法律与宗教不能分离,人类社会不能没有法律,没有法律就没有秩序;也不能没有宗教、没有信仰,没有了信仰,人类就失去了方向,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西方国家目前的法律越来越倾向于功利化,失去了信仰,因此他要恢复对法律的信仰。

显然,这个问题对西方社会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

\ 也许有人说,你讲的这个法律对宗教的依赖关系只适用于西方以宗教为信仰的国家,不适用于中国。

那么,中国是否是一个例外呢

这就是我要讲的第三个问题。

\ 三、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的确,在中国历史上,西方意义上的宗教始终没能在人们的精神世界中占有重要位置。

因此在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基本没有宗教与法律融合的印迹。

中国人不擅长追求超越现实的、终极的、抽象的价值,而致力于追求属于社会、家族、个人的现实利益。

因此与西方法律不同,中国法律大量融进的不是宗教而是伦理。

因为没有宗教的教化,反之又有功利性伦理的消解,所以中国法始终没有像西方法那样升华为人们心中的信仰。

在人们的心目中,法律只是一种工具,是一种掌权者统治人民的工具。

正如商鞅所说:“法度,君臣之所共操也。

……权者,君所独创也”。

在这种文化下法律不可能具有绝对至上的权威,更不可能成为约束权力的重要力量。

统治者一旦认为法律有助于维护其统治时,便高举法制,而一旦认为法律有碍自己意志的实现时便毫无顾忌的破坏法律。

民众对法律的态度也是功利的,从来不是信仰,这种把法律看成是工具的功利主义法文化与西方的法治主义是格格不入的。

\ 但另一方面,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对法律的理解,如果从深层次上看,并没有与宗教分开。

中国法律的根基并没有绝对的独立于人们对超验目标、终极真理的信仰之外;中国的法律同样需要一个终极意义上的合理性。

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统治的合法性,封建统治者设立的法律制度的合理性,仍然需要借助宗教。

\ 中国从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开始,从夏商开始,公元前2000年多年前就应该有法了。

那个时候的法是什么,如何起源的,法制史学家,历史学家还在讨论。

但在后来漫长的封建社会里,根据中华文化中最具影响的儒家思想的解释,法是“天”的意志的体现,是“天意”。

董仲舒说,“王者成天意以从事”,“圣人法天而立道”。

班固说,“圣人因天秩而作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圣人通晓了“天”的意志,“天”的规则、秩序,把它用文字、礼仪、制度等形式表现出来,带领人们遵守。

谁要不遵守,就“代天行罚”,进行制裁。

中国封建社会的一切法律基础,封建社会秩序的根基,都与此有关。

它的最高表现形式后来被归纳为”纲常礼义(三纲五常)”。

它要维护的是以君主为核心的封建等级制,强调的是无处不在的“礼”,也就是所谓的伦理规矩。

有了这一套东西,法也罢、律也罢,才是有用的。

“纲常礼义”是管人心的,法律是管事的。

纲常是原则,法律是方法、手段、工具。

这个纲常实际上就是儒家信仰的核心,是儒教的教义、教规。

\ 在这种以儒家信仰为统治基础和教化标准的社会中,君主即使没有法律,不通过法律,也具有进行统治的合法性。

君权至上,“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 。

君的权力为什么如此之大

君的权力的合法性是那来的

是上天赐予的。

这个上天,就是宇宙中的最高主宰--神。

君主是天(也就是主宰一切的神)在人间的代表,是“天”的儿子,所以称作“天子”,这就是所谓“君权神授”。

君是替“神”、替“天”行使权利的。

君所说的一切当然具有了“神圣性”,是“圣旨”,代表了“天意”。

所以“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

”\ 如果有人不满意某个皇帝,要造反、要夺权,最大的理由是什么

当然不是“剩余价值”理论,是要“替天行道”。

简单地说,就是“你这个皇帝不能体现上天的意志,不能代表上天在世上进行管理,所以我要推翻你,我要代表上天,体现上天的意志,要当真正的天子”。

黄巾军,红巾军,刘备曹操朱元璋,白莲教,太平天国洪秀全,都是如此。

你的王朝被推翻,不是因为我造反,而是“天意”。

一旦我打下了天下,我就成了“真龙天子”,我所做的一切都是“天意”,包括法律在内。

不服从法律,不是简单的违法问题,是“犯上作乱”,“无法无天”。

\ 对于这样一套理论,大家都很熟悉。

但我们平时并不一定意识到在这套理论背后起作用的是封建统治者利用了广大老百姓对“天”的畏惧,对“天”的无条件的、普遍的承认、信仰和崇拜。

民众的这种“敬天”思想,还表现在对自己和家庭的命运,对社会各种现存关系和既成事实的认可和解释上,这就是所谓的“天命观”,其核心还是一个“天意”,还是离不开对“天”的信仰,说到底,是一种宗教。

董仲舒提出要“存天理,灭人欲”,是把儒家思想宗教化的集中体现,因此,儒家思想又被称作儒教。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是因为儒家要求全社会必须信仰“天理”,服从“天意”。

没有民众对“天”的崇拜与信仰,“天子”的合法性根本无从谈起。

儒家的代表人物孔子不言怪力乱神,但孔子并非科学意义上的无神论者。

孔子说:“五十知天命”,承认“天意”,这个“天”是什么

中国古代皇帝登基后要“祭天”,北京至今还保留着皇帝修的“天坛”,都说明了中国人的宗教思想。

当然这个宗教与西方的人格化的一神教信仰在形式上是很不一样的。

对此,皇帝很清楚。

没有法,皇帝不能维持秩序,不能进行统治,但法的背后,法的根基是人们对“天”的信仰。

中国封建社会法律的合法性来源于皇帝。

皇帝的合法性来源于哪里

不是来自大家的授权,大家的同意,而是来源于以暴力手段为保证,获取了自称是民众信仰的宇宙间最高权威的代表身份。

如果我们今天问,法是什么

有一种流行的回答: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但要让中国历代历朝的皇帝和想当皇帝的人回答这个问题,他们会说,法是天意。

“天”是什么

“天”是宇宙间的最高权威,是万物的主宰,用西方基督教的话说是上帝。

好,说到这里,我们可以明白,在几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中国法律与宗教在本质上,在最根本的问题上,是个什么关系

还是一个依赖关系。

四、展望未来的法律与宗教 随着现代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法律对各种权利义务的分配会更加精细,法律对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会更加重要,这是毫无疑问的。

社会的发展不能没有法律,没有人会怀疑法律在未来社会中的地位。

\ 在科技日益发达的条件下,宗教能否存在,能存在多久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宗教将会在政党、阶级、国家完全消失之后,才会消失。

用马克思的话说,只有当私有财产被完全消灭之后,当谋事在人,成事也在人的时候,当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达到完全合理的时候,宗教才会消失,这将是一个极为漫长的过程。

这个过程有多久

大家可以想象。

\ 在此之前,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既不应是完全对立的、二元的,也不会是简单的历史回归,而应是在前所未有的高水准上的辩证互动,互相融合与扩散。

法律与宗教的界限将不再是狭隘的、技术性的、传统的、外在的,而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崭新形态。

这就是:正义的必是神圣的、神圣的必是正义的。

这是法律与宗教的再生,是终结了旧时代的未来,让我们共同努力迎接新时代的到来。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读后感1500字 谢谢

人欣喜的是,《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能成为中央马克思主义研究和建设工程正式出版的第一部重点教材,这对高校正在实施的新一轮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改革和发展,肯定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更令人欣喜的是,初读教材就感觉到,这是一部精品力作,从多方面呈现了对大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所要求的时代感和科学性、针对性,为把这门课程建设成大学生欢迎的精品课程奠定了重要基础。

  作为一部精品力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紧扣时代发展的脉搏和大学生思想发展及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实际,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为主线,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重要指导方针,遵循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形成和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遵循大学生入校后心理发展的基本历程,遵循思想政治教育内在的知识体系,展开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基本教学内容,是一部汇聚了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最新成果、有利于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高质量、高格调、高标准的精品教材。

  作为一部精品力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把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融为一体,在教材体系和内容上作出了多方面的创新性的探索。

现在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由原来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合并而成的新课程。

这就要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不仅要反映原来两门课程的基本内容和特色,而且还要在内容融合中有所发展、在体系重构中有所创新。

在这些方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积极探索、成效显著。

教材的第一章至第四章,主要阐述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内容,形成了以理想信念为核心,以爱国主义为重点,以正确的人生目的、端正的人生态度、科学的人生价值标准为基本内容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体系;第五章和第六章主要结合公共生活领域、职业领域和婚姻家庭领域,对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内在结合作了深刻阐述,也为深入到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内容作了知识准备;第七章和第八章集中阐述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理论和具体法律制度,形成了以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为核心内容的知识体系。

教材的这一结构,极为有效地把课程学习与大学生的成长成才结合起来,把学生道德素质培养与法律素质培养结合起来,真正达到了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有机结合的教学目标。

  作为一部精品力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充分吸收了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的最新成果,突出了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学习,体现了教材具有的鲜明的时代特色。

2006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继承并弘扬了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认识成果,创造性地把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结合在一起,体现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思想道德规律认识的深化,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与时俱进的品格。

社会主义荣辱观在教材内容中得到及时体现,在教材的“绪论”中单设一节,对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了概括性的论述;在整个教材体系中,全面地贯彻了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凸显了教材内容的思想性、先进性和时代性。

教材对思想政治教育最新成果的吸取,还体现在对一些核心概念的重新厘定上。

在对“思想道德”概念的阐述中,教材并没有像以往有些教材那样,将其当作“思想”和“道德”这两个概念的组合,而是将其作为具有特定内涵的、统一的概念加以理解,这样更符合思想道德的基本内涵。

在对“爱国主义”、“民族精神”、“人生价值”等概念的阐述中,都力求吸收借鉴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和其他相关学科领域的积极成果,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体现了教材与时俱进的品格与马克思主义学风。

  作为一部精品力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在强调教材科学性、权威性的同时,在表现形式上也有新的突破。

在原来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教材的编写中,较为普遍采取的是从概念到理论的纵深的呈现方式。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改以往传统的编写思路,从大学生入校以后最关心的学习生活的适应问题,特别是从中学生到大学生角色转变问题入手,针对刚刚迈进高等学校大门的大学生在生活学习上面临的不适和困难,分析了大学生活的特点,引导大学生提高独立生活的能力,树立新的学习理念,培养优良的学风,尽快适应大学生活。

在此基础上,再依据大学生肩负的历史使命,明确当代大学生的成才目标和应有的形象,应具备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

从分析新入学的大学生急迫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出发,为他们走出生活学习的困惑指明路径,为他们确立大学阶段的奋斗目标提供方向。

这些,确实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

  作为一部精品力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不仅高度关注教材体系的构架,注意教材体系与教学体系之间的契合,而且在教材内容的阐述和呈现方式上,也注意突出教材体系的基本要求和重点内容,为教师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和学生课后深入思考问题,留下必要的空间。

如何写法律作文读后感

写一下自己看了这本书后有什么感想,然后写一下举例子说说谁因为不知道有关法律而让自己受了委屈,然后写自己遇到问题该怎么解决~~~最后建议大家也去看一下,多学习一些法律知识~~~

法制教育》读后感

读《脚比路长》有感古老的阿拉比国坐落在大漠深处,多年的风沙肆虐,使城堡变得满目疮痍。

国王对四个王子说,他打算把国都迁往美丽而富饶的卡伦。

卡伦离这里很远很远,要翻过许多崇山峻岭,要穿过许多草地,沼泽,还要涉过很多很多的江河,但究竟有多远,没有人知道。

于是,国王决定让四个儿子分头前往探路。

可是,大王子被一望无际的草地所吓倒;二王子被宽阔的大河挡了回来;三王子被一片辽远的沙漠吓退返回。

一个月后,他们陆陆续续地回到国王那儿,告诉父亲,卡伦离这里很远很远。

又过了五天,小王子风尘仆仆地回来了,兴奋地报告父亲,到卡伦只需18天。

父亲其实早就去过卡伦,但他却让自己的儿子再去一次,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他想告诉自己的儿子四个字------脚比路长。

是的,脚比路长。

当你要去一个很远很远的地方时,只要自己心头时时燃烧着坚定的信念,一往无前,知难而进地行进下去,就会十分惊讶地发现------很多被人称为所谓的远方,其实并不遥远。

相反,只要你有毅力,有勇气,有信心,有耐心,就会觉得,它并不是遥远的,反而感觉它近在咫尺,只跨一步便可到达。

一次登山,我气喘吁吁地爬到了半山腰。

望望上面,发现还有这么多的石阶,想想什么时候才能登上顶峰呀

便不再动脚,向上爬了。

看看,那时的我多傻呀

其实,自己只要有信心,再大的困难也是会被克服的。

可那时的我却没有仔细想到这一点,说不定,我只要再努力一小下,就可以登上顶峰,观赏那美丽的风光,饱览那壮丽的山色了

脚比路长,远方无论多远,只怕没有追寻的双足抵达。

人生亦是如此,我们要不怕目标的高远,只怕没有追寻的勇气,热情,执着,毅力……一个人的脚虽然没有路长,但它却是在不断前进的

读《不耻下问》有感东升小学六(2)班谢文静今天,天空中下起了毛毛细雨,这时是读书最惬意的时候,可不能错过啊。

于是,当我写完作业后便拿起了一本《成语故事》的书,聚精会神的看了起来。

里面有一篇《不耻下问》的成语故事,特别让我深受启发。

它主要讲述了春秋时期,卫国的大夫叫孔圉,他聪明好学,勇于向地位和学识不如自己的人虚心请教,而不会感到丢脸,受到人们的好评。

他死了以后,卫国的国君为了表彰他,并让后人学习他的好学精神,就赐给他一个“文”的谥号。

啊,孔圉那种勤奋好学,为人谦虚德尔精神真的很值得我们后人去学习。

有句话说得好:“问”常常是打开知识殿堂的金钥匙,市通向成功之门的铺路石。

老师的嘴里也常念叨着:“善问的孩子比成大器。

”可能是因为老师的一番话,使得我们班出了几个爱问家,有时连芝麻丁点的琐事,也要向老师问得个清清白白

而我,可没有他们那么大的勇气,总觉得向老师或是向学识差的人请教是一件很丢脸的事情。

应此,当我遇到问题需要解答的时候,很少去请教学识差的人和老师,最多也只是问问成绩好的同学罢了。

但看了这个成语故事后,我明白道:向别人请教并不是一件丢脸的事情,而是对知识充满好奇的态度,是一种很好的学习方法,不管你请教的那个人年长年幼,地位高低,只要他确实能给你启发,给你帮助,都可以成为你的老师,都应该向他请教。

古人说的“能者为师”就是这个道理。

学与问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学中问,在问中学,才能求得真知。

从今以后,我再遇到问题,就要大胆的向别人请教,即使说错了也没关系。

指导老师:许亮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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