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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读后感

时间:2017-12-22 12:37

315的读后感50字

在今年的3.15中,揭露了很多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

俗话说:国无信则不强。

诚信自古以来就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国崇尚诚信的文明源源流长。

早在几千年前,孔子就说过:“人而无信不只其可”,延伸之意就是:“信,则知其可”,孟子也说过:“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至诚而不动者,未之有也。

”我们底为什么而活着?现在的社会到底怎么了?人,是地球上最高等的生物了,与其它的生物相比所不同的除了人类有自己独特的,复杂的语言外,那就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感情了。

其它动物也有感情,但那总比不上人与人之间的了!人可以有仇恨,但人可以宽容,可以理解,可以相逢一笑泯恩仇!可是让我不能理解的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而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却在淡薄,人的心理也有不断扭曲的嫌疑,诈骗、坑人、造假......有个人行为,有公司行为,有单位行为,出门在外,还能相信谁?古有“人无信不立”可见诚信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的重要性。

诚信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石,是国家的发展潜力是民族的道德标准。

不管对于个人而言,还是企业,诚信在现代市场中意味着信誉,是企业的生命。

早在十年前,3。

15晚会就说到过诚信。

然而,诚信在市场中并没得到商家的重视。

一些不法商家为了在经济上的牟取暴利,不惜丢弃诚信,不惜代价。

2018年315晚会观后感400字以上

看了整个315晚会,感触颇深。

2018年央视3·15晚会曝光,大众途锐被曝发动机进水严重,山寨承德杏仁露露占据农村市场。

高钙核桃只有香精,甚至是用花生酱替代核桃酱制成。

本次315晚会,对于增加了微博互动环节,开放办晚会,民众参与,想法是好的,但习惯了舆论引导的央视,还是老爷做派,显然对于开放性的互联网媒体没有足够的了解,终于是失去了控制,面对众网友产生了一边倒的批评,而无法应对。

本次315晚会,对曝光什么企业,想必是认真斟酌过的,但更有避重就轻之嫌,对于那些对民众生活影响更巨大,更根本的社会管理,法律制度,体制,监管,垄断行业,霸王条款,没有一点提及,想必过了315,什么问题,还是什么问题,不会有改观,问题的严重性反而越演越烈。

本次315晚会,在谈及苹果公司产品问题,大众汽车DSG问题时,看到的只有消费着被欺侮的无助,相关的质检,工商部门的不作为,法律法规体系的缺失,对企业商品质量问题处罚的轻微,不足以震慑违法企业,对于违法违规企业,一定要罚到他倾家荡产,相关责任人不能再从事相关行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面广的事件,一定要入刑负刑事责任……全社会一起呼吁安全第一,为人民服务,共建和谐社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

经济法心得体会 在人类创造的诸种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种极为奇特的社会现象。

法律是现实社会的调节器,是人民全力的保障书,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确认的不同社会地位的有力杠杆。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法的其它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等的一门法学学科。

因此,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核心为经济法。

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

经济法固有特点在于,他与国家直接参与社会再生产过程、对经济进行干预和调控紧密相关。

因此,经济法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研究如何以法的规范来配合国家从宏观上保证经济稳定、协调发展,使之对经济及其法律调整起到主导作用。

广义的经济法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性和重要性,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作用和价值,以及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狭义的经济法地位是指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主要包含两大部分: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法律。

经济法的实质:是国家利用其行政权力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调整的是纵向经济关系,即利用国家权力来干预经济。

经济法原则:1、国家干预适度原则;2、平衡协调原则;3、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4、保护社会公平原则。

经济法的作用 1、维护阶级统治的需要。

2、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

3、保障和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4、促进对外开放的发展。

5、保护竞争,促进联合。

6、促进企业内部管理。

市场不是万能的,自发的市场机制具有盲目性、微观性和滞后性。

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造成资源浪费。

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曾经历了三个发展过程:① 干预不足② 干预过度③ “适度”干预。

作为调整国家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则是保障政府“适度”干预的“干预”之法。

因为经济法本身就是政府干预制度的产物,其本质特征即在于“干预”。

凯恩斯主义强化国家干预,政府干预过度。

过于夸大政府干预而带来了负作用: ① 政府对经济的“经常性”干预削弱了市场机制的作用;② “大政府”带来了巨额财政赤字;③ 低效率和高通货膨胀同时存在等等。

政府“失灵”的主要原因:①政府特殊的利益;②政府效益的缺乏;③政府搜集信息的困难 ④公众预期的存在。

政府的经济作用:①维护竞争秩序(促进竞争)② 限制垄断(指对自然垄断行业、企业的管制)③ 矫正市场失灵(维护社会权利)④ 调控宏观经济⑤ 政府直接经营。

经济法在中国的发展历程:1978——1986年阶段 :经济法的初创和蓬勃发展阶段;1986——1998年阶段 :因受到其他部分法的挑战,经济法处于发展最困难阶段;1998——2000年阶段:随着国家对经济法的重视,经济法重新进入活跃繁荣阶段;2000年以后的阶段:随着国内外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法地位日益提高; 经济法的具体调控对象:管理和调控市场主体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市场秩序的管理和调控关系;调整资源配置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经济稳定调控关系;社会保障关系;涉外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法可包括四大构成部分: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

市场主体法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公司法。

市场行为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商标法;专利法;会计法、审计法 通过学习,清楚地认识到零售企业作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组织机构,成立董事会、监事会。

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建章立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作为零售百货企业,是将商品卖给消费者的重要流通环节。

零售企业作为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所售商品的价格受价格法监督,尊重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我国在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制定的。

它将产品的管理、监督与产品的质量责任结为一体;将对产品质量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统一起来;将立法重点移向“防患于未然”,而非“至于已然”。

我国的产品质量立法,既借鉴了国外产品责任理论,又总结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经验,成为一部比较先进的和现代化的产品质量法。

200年7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对《产品质量法》进行了修订。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认证制度;生产许可证制度;产品质量监督制度分为三种基本形式和途径:形式1.企业监督;2.社会监督;3.国家监督;途径1.产品抽查制度;2.产品召回制度。

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志符合法定要求;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

产品的价格问题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价格发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价格法明确实行并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 价格的机制,规定了经营者和政府的定价行为、国家调控价格总水平、价格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对于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除依法适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以外,都实行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制定。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经营管理,降低生产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获取合法利润。

价格监督、检查包括价格监督和价格检查。

价格监督包含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其主要任务是对价格的合法性和执行价格中的问题进行监督。

价格检查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价格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状况:广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三者之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是在我国狭义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是1993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我国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要求赔偿权;结社权 ;获得有关商品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

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1、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2、接受监督的义务;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4、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5、标明商品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6、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7、保证质量的义务;8、履行“三包”的义务;9、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

经营者如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民事责任;2.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政责任;3.经营者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现代经济法是保障和实现经济自由的法律手段,经济自由是由其出发点和归宿,它应当为了自由而干预、限制,而不是通过干预而限制乃至扼杀经济自由。

只有通过经济法的平衡协调,方可创造并维护一个令自由市场机制和民法得以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

对于中国的经济法学来说,只有民族的,才是国际的;只有开放的,才是现代的。

黄沾论文读后感

读《西游》 “昔者庄周梦为蝴蝶,栩栩然蝴蝶也,自喻适志与,不知周也。

俄然觉,则蘧蘧然周也。

”庄子在《齐物论》中这样写,而后吴承恩在《西游记》这样写:“东胜神州,南赡部州,北俱芦洲,西牛贺洲”却也飘飘然,有浩然之气,然深入苛求,才觉批判嘲讽。

圣僧穿着别人给予的袈裟,用所谓的爱征服那些自由的人们,用自己的教条将别人束缚在自己的世界中,这些到最后被别人口中所谓的奸邪小人打破,不得不用别人所赠与的紫金钵来换…“圣僧”也是用别人的辛苦换来的。

行者,悟空,讲得是最心酸。

我们是行者,走到最后也没了本性,变成了佛,至于悟不悟也只有靠自己了。

(限字数啊

私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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