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787年美国宪法制定过程
1786年9月11日,维吉尼亚州的一个贸易会议在马里兰州安纳波利斯(Annapolis)举行,但是参与者认为中央政府有很多问题急需更正。
需要解决的严重问题有州和中央政府的关系、国会的权力、行政首脑的缺乏和经济策略的稳定性。
会议的结果是呼吁大陆会议于1787年5月在费城召开一个更大范围内的会议讨论国家的未来。
大陆会议于1787年2月同意了这个决议。
拥护弱化中央政府的共和主义者认为这次会议的唯一且特定的任务是修订邦联条例,但是拥护强化中央政府的人并不这么想;会议代表会议原定于5月14日召开,但是在在5月25日到达会场的代表才达到法定人数。
乔治·华盛顿被选举为会议主席;来自除罗得岛之外所有州的55名代表参与了费城会议。
除去时年81岁的本杰明·富兰克林之外,其余代表的平均年龄是41岁。
代表中有9人是种植园主,有15人是奴隶主,有14人曾任法官,有一半以上的人是律师,有29名代表受过高等教育为了保密,会议的讨论是暗中进行的。
即使在炎热的夏日中,议事厅的窗户仍然紧闭。
华盛顿更规定与会者不得以记日记或笔记的形式记录会议情况,但是詹姆斯•麦迪逊仍旧依靠其卓越的记忆力记下了一些个人笔记。
在会议50年之后,他的日记被公开,公众才得以了解一些制宪会议的细节。
代表的组成代表大多是国家主义者,支持一个具有实权的强大中央政府,而不是邦联条例下弱小的中央政府。
乔治·华盛顿和本杰明·富兰克林支持分权和一个受到制衡的政府,但是愿意接受其他人选出的任何形式的政府。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甚至一度建议建立一个君主立宪政体[28],但是他的提案和美国与之抗争的英国政府太过相似,很快就被否决了。
弗吉尼亚州代表詹姆斯·麦迪逊等人则支持一个基于民众支持的中央政府。
一些共和主义代表则想要一个清净无为的政府。
还有一些代表不关心政府的性质,而只关心西部土地的所有权是否仍旧由中央政府——也就是所有州——所共有。
纽约州的两个代表反对建立全国性的政府,并且在看到会议的制宪进程之后退出了会议。
弗吉尼亚方案从会议首日就开始的讨论,产生了两个方案。
尽管会议的宗旨是修正邦联条例,弗吉尼亚州代表詹姆斯·麦迪逊经过会议之前对欧洲政治的学习,却设计了全新的弗吉尼亚方案:议会分成两院制,两院代表由人口多少决定。
议会采取两院制,下院由人民直选,上院由各州议会提名、由下院选举。
议会具有否决各州所立法律的权力。
创建行政首脑职位。
行政首脑由立法机关选举产生。
创建最高法院,成员由立法机关指派。
这个提案由艾德蒙·伦道夫于5月29日向会议提出,在6月14日经过会议制定的委员会修正后定稿,但是小州很快发现它们的代表权在此方案中被削弱了,于是提出了它们自己的计划。
新泽西方案新泽西州代表威廉·佩特森(William Paterson)在6月15日提出了邦联条例的修正案,主张各州平等。
他的观点是邦联条例下每州都有平等的代表权,而会议不应该试图改变这一点。
他的提议如下:邦联条例的基本原则——每州各有一票表决权——保持不变。
国会将具有规范贸易和税收的权力。
国会创建的法律将高于各州的法律。
国会将选举成立一个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将创建一个最高法院。
新泽西方案和弗吉尼亚方案有很多相似之处。
最大的不同是国会创建的法律的地位,这在后来也被加入了宪法。
大多数代表倾向一个强大的政府而不愿选择新泽西方案,但是针对代表权如何分配的争论旷日持久。
在6月27日,分歧再次全面爆发,一些小州威胁要退出会议,讨论似乎陷入了僵局。
康涅狄格妥协案7月5日,康涅狄格州代表罗杰·舍曼(Roger Sherman)提出一项折衷方案:议会分成上下两院 众议院中每个州的代表数目由州内自由民加上五分之三的奴隶的数目决定。
参议院中每个州都有两个代表,由州议会选举 这个方案打破了僵局,但是每州在参议院享有一票的代价是人口较少的州可以在参议院中占有与其人口数量不相匹配的权利。
无论如何,小州和大州都同意这个方案。
另外,参议院也可以制衡很多人认为可能被大州控制的众议院。
五分之三妥协康涅狄格妥协案也基本解决了另外一个问题:奴隶的代表权问题。
在当时奴隶在很多北方州仍然合法,但是在南方则更加普及。
一些代表要求在国家范围内废止奴隶制,而南方的代表反对这个提案。
更进一步,他们要求奴隶被计入用于计算代表众议院代表数目的人口中。
北方的代表反对这个提案,反对奴隶被计入。
罗杰·舍曼的五分之三妥协是南北双方的一个折衷。
五分之三条款也显示了南部州在会议中的影响。
实际上并无选举权的奴隶按五分之三计算说明了众议院和选举团的代表数目部分由奴隶主拥有的私有奴隶数目决定,实际上增加了奴隶主和南方在国会中拥有的代表权。
五分之三条款并未完全解决奴隶问题,在关于是否禁止奴隶贸易的问题上也有争论(在当时的条件下,奴隶的寿命很短,需要从非洲补充)。
最终达成的协定是在1808年之前不禁止奴隶贸易,并且逃到北方禁奴州的奴隶将被遣返。
其他问题在依赖于农产品出口的南方的努力下,国会放弃了出口税,但是获得了管理贸易的权力。
在组建法院问题上的分歧导致一个最高法院和国会创建法庭制度的创建。
在最高法院成员组成上的妥协是法官由总统提名,由参议院确认。
达成最终协定尽管康涅狄格妥协在7月中达成,但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构的组成仍旧没有解决。
剩下的工作被转移到一个5人的细节委员会。
在孟德斯鸠《法意》中论述的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下,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都致力于将权力分离,在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之间建立平衡。
细节委员会在8月6日提出了最终的宪法草案。
宪法最终版本1787年9月17日,39名代表签署了宪法。
宪法确认了五项基本原则:人民主权:政府由人民控制。
共和政府:决定政策的代表由人民选举。
受限政府:政府的行为受法律的限制。
权力划分:三权分立,防止一个部门独大。
联邦体系:保证州级政府的权力。
宪法的批准从起草宪法的辩论和斗争就可以预见到宪法批准的困难。
签署宪法之后,代表们就开始致力于让宪法在各州议会中获得批准。
和邦联条例不同的是,代表们同意只要9个州批准了宪法,那么宪法就开始生效,而每个州需要自行举办批宪会议。
批准宪法的斗争之中,一方是支持强大中央政府和批准宪法的联邦主义者,另一方是反联邦主义者,反对宪法的起草和批准。
大部分签署了宪法的代表是联邦主义者一方,比起他们的对手来说,据有两个优势。
他们具有从起草过程中获得的为宪法辩护的经验和对宪法的了解,以及可以影响州议会选举的财产,反联邦主义者的优势是只需维持现状。
联邦党人文集《联邦党人文集》在较具影响的纽约州,从1787年10月27日开始到次年5月28日,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詹姆斯·麦迪逊和约翰·杰伊编写的联邦党人文集在宪法的批准过程中有很大影响;反联邦主义者的反击主要集中于少数人创建的宪法可能创建寡头政府、政府可能夺取人民权利和自由等等。
这来源于当时影响很大的孟德斯鸠的理论,只有在直接代表制或者小选区的代表立法制政府下自由才有保证。
詹姆斯·麦迪逊的共和国制在当时并不深入人心。
批准宪法之路特拉华州、宾夕法尼亚州、新泽西州、佐治亚州和康涅狄格州很快以较大优势批准了宪法。
在1786年的谢斯起义所在的马萨诸塞州,在联邦主义者承诺制订《权利法案》之后才以微弱优势批准了宪法。
马里兰州和南卡罗莱那州之后也很快以较大优势批准了宪法。
尽管第9个州新罕布什尔州在1788年6月批准了宪法,达到了宪法生效所需的州数,正式确认了宪法的地位,但是如果纽约州和弗吉尼亚州不批准宪法的话,那么宪法生效的意义并不大。
对权利法案的承诺使得宪法在弗吉尼亚州以微弱优势获得通过。
在纽约州,华盛顿说服了反联邦主义者领袖埃德蒙·伦道夫,再次保证将修订宪法,同时联邦主义者控制的纽约市威胁要独立,才使得宪法以微弱优势获得通过。
北卡罗来纳州和罗得岛州直到美国权利法案通过之后才批准宪法。
1787年美国宪法的影响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简称美国宪法。
它是美国的根本大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
该宪法于1787年9月17日在费城召开的美国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准,并在此后不久为当时美国拥有的13个州的特别会议所批准。
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由各个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同时也有一个联邦政府来为联邦的运作而服务。
从此联邦体制取代了基于邦联条例而存在的较为松散的邦联体制。
1789年,美国宪法正式生效。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首部成文宪法,该宪法为日后许多国家的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
美国宪法是世界历史上最早的成文宪法之一。
此后许多国家以美国宪法为模范而制定本国宪法,例如1791年制定的波兰五月宪法。
此外法国大革命的思想也受到了美国宪法的极大影响。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通过对日本的占领和对制定宪法的指导,对日本宪法也有非常明显的影响。
1787年宪法对美国历史产生了哪些重要影响
(一)特点 1、是成文宪法。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此宪法于1787年通过,1789年生效。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北美被美国学者视为探索美国延续过程的象征,它确认了、人民主权的原则。
邦联条例是美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这两个历史性文献促成美国制定一部成文宪法来巩固资产阶级胜利成果。
2、具有较强的适应性。
是世界上适用时间最长的宪法,历时已有200多年。
这是因为美国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始终没有改变,政治局势相对稳定,没有发生经常的复辟和反复辟斗争,只对其宪法进行小修小补即可适用,而且的条款具有若干灵活性,同时,美国通过修正案、司法审查、惯例等方式来适应变化了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从而适应美国国情的变化和发展。
(二)的基本内容 1787年美国宪法包含一个简短的序言和7条本文,概括起来,有两方面的基本内容: 1.美国宪法确认了某些资产阶级的民主原则。
包括: (1)分权与制衡原则。
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国会、总统和行使,这三权之间分立的状态十分明显,同时又保持着一种互相牵制互相平衡的关系; (2)原则。
它与相联系,即的权利要受法律限制,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度; (3)代原则,它与相联系。
联邦宪法序言中显示出美国人民是宪法的制定者,但必须通过选派代表管理国家。
2.美国宪法显现的某些反民主内容。
包括: (1)公开承认奴隶制,如宪法第1条第2款、第9款,分别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奴隶制度的合法性,同时明确说明奴隶买卖可延续到1808年; (2)轻率对待公民权利。
宪法从特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可是获得独立后的美国却没有在宪法中规定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制宪代表解释说这种权利在各州法中已有规定。
而实质上联邦宪法并末确认各州法规定的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效力,即便是默认,但因各州规定不同,公民享受的权利有所差异。
1787年,美国宪法是由谁主持制定的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为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与制衡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和两党制的政党制度。
政权组织形式采用总统制,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
实行分权与制衡的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国会、总统、法院掌管,三个部门行使权力时,彼此互相牵制,以达到权力平衡。
国会有立法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权否决,国会又有权在一定条件下推翻总统的否决;总统有权任命高级官员,但须经国会认可,国会有权依法弹劲总统和高级文官;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并经国会认可,最高法院又可对国会通过的法律以违宪为由宣布无效。
国家结构形式1776-1787年的美国为邦联制国家。
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改国家结构形式为联邦制,在建立统一的联邦政权的基础上,各州仍保有相当广泛的自主权。
联邦设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但有统一的法和法律,是国际交往的主体;各州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政府机构;若各州的宪法和法律与联邦宪法和法律发生冲突,联邦宪法和法律优于州的宪法和法律。
美国宪法列举了联邦政府享有的权力,如征税,举债,铸币,维持军队,主持外交,管理州际和国际贸易等。
不经宪法列举的其他权力,除非宪法明文禁止各州行使者外,一概为州政府保留。
州的权力主要是处理本州范围内的事务,如以地方名义征税,管理州内工商业和劳工,组织警卫力量和维持治安,等等。
联邦中央和地方的具体权限,200年来不断有所变化。
选举制度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间接选举制。
首先由各州选民投票选出本州选举人(人数与本州国会议员人数相等),再由各州选举人同时在各州首府投票选举正、副总统。
议员选举实行直接选举制。
众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参议员最初由各州议会选举,1913年生效的第17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参议员也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
州长、议员和某些州的法官、重要行政官员都由选民选举产生。
各级选举一般都由两党包办。
为了保证两党的统治地位,一般实行单名选区制和多数代表制。
政党制度采用两党制。
美国宪法虽然没有规定政党地位,但政党是美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影响渗透于其他各种政治制度。
两党制在美国成立联邦初期就已萌芽,到南北战争后,两党制正式形成。
垄断资产阶级通过两大政党控制整个国家政治机构,操纵全国政治生活。
两党的主要职能是操纵和包办选举,特别是总统选举。
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党长期轮流执政。
美国政党除两大党外,还有其他一些政党,但它们都无法影响两大党轮流执政的地位。
公民权利制度美国宪法和法律条文规定,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最终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宪法和法律限制的。
联邦宪法和法律一方面规定公民享有人身保护、言论、出版、集会、宗教信仰自由,私有财产权和选举权等权利;另一方面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请愿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定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此外,各州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权利也有规定。
实际上公民的权利受制于个人拥有的财产,享有充分自由权利的只能是资产阶级 。
1787年美国宪法是在什么背景下颁布的
背景:美国独立战争后,建立起来邦联制的国家,政治上的松散状态无法形成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来稳定统治秩序,保护国家的利益与主权。
面临既要加强中央集权,又要确保共和制的新问题。
1786年的谢司起义,使联邦制的统治者迫切要求强化资产阶级权利,完善资产阶级统治制度。
制定过程:由于原来的《邦联条例》的限定,邦联政府的权限很小,不能有效地行使国家职权。
由此,邦联国会于1787年2月邀请各州代表到费城召开制宪会议,修改《邦联条例》。
5月召开会议,出席的有12个州(罗得岛州除外)的55名代表,华盛顿任主席。
主张废除《邦联条例》、重新制定新宪法的代表占优势,使这次会议成了全国制宪会议。
出席会议的大都是资产阶级和种植园奴隶主的代表,由于利益不同,大州与小州之间又存在着矛盾。
经过长时间的秘密讨论,直至1787年9月17日才通过新的宪法草案,交由各州批准。
全国围绕新宪法的批准问题展开广泛的激烈讨论。
1789年3月4日召开的美国第1届联邦国会宣布《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正式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