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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容犯罪名言

时间:2014-05-15 14:08

作弊名言

作弊可怜

作弊可” 高考前夕教育部的新气会上,教育部考试中任戴家干的观点非常鲜明,他对于个别作弊者的纵容和姑息就是对多数人的不负责任和不公正。

作弊事件伴考试而生,每年高考国家都会出台政策整顿高考纪律,以保障考试的公平和公正。

正如一篇人民时评所言:“学子攻关,魔道斗法,一年更比一年精彩

” 高考作弊将记入诚信档案 从2004年起,教育部连续四年在应届高中毕业生中开展“诚实守信,诚信高考”主题教育活动。

今年,教育部则采取教育、管理、处罚相结合的综合措施,进一步打造诚信高考。

在继续组织所有考生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的基础上,教育部将开始尝试对全国考生实施“诚信档案”管理。

对于考生在考试中出现的严重违规行为,譬如使用手机、对讲机、耳麦等无线通信工具内外勾结进行作弊,各有关部门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有关处理结果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数据库,也会在考生的电子档案中反映出来,供高等学校、招生单位甚至将来的用人部门查询。

作弊档案将成为一生污点 记者了解到,以前考试作弊的处理结果可能只是小范围知道,也只会“当年有效”;而如今一旦进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数据库,这个作弊的行为事实就会保留下来。

“即便这位考生来年再考,这个不良记录也是抹不掉的。

它不仅会成为高校是否录取考生的重要依据之一,甚至在将来毕业找工作时用人单位也能查到。

”教育部考试中心主任戴家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就把对考生的诚信教育从道德层面提升到了制度层面,其震慑效果可想而知。

” 关于惩戒力度略有争议 按照今年出台的新规定,高考考生一旦作弊,付出的可能是影响其一生的代价。

那么,对于这样的惩戒力度,社会各界持什么样的态度呢

高考前后,新浪网就“高考作弊记录将跟踪一生”的事件做了一项调查,共有5580人参与了调查。

结果显示,36.59%的人认为“很好,打造高考诚信,严防作弊”;有32.03%的人认为“太严厉了,作弊不应成为一生的烙印,应该他们有改正的机会”。

对于这种“毁誉参半”的结果,有关专家表示,作弊记录记入诚信档案,是事先告知考生的,考生并不是处于无知状态。

“在带有竞争性、高利害的国家教育考试中,对个别人考试作弊的纵容和姑息就是在损害他人利益,最终是对国家利益的损害。

” 戴家干主任认为,不应把考试作弊者当做弱势群体看待,“如果不对他们进行严厉处理,对社会、对大多数人是不公平的”。

【科技篇——魔道之争】 高考反作弊 一场高科技的“较量” 教育部严打利用通讯工具作弊 自有考试起,作弊与反作弊,就是一场无休无止的“魔道之争”。

为了防范高考作弊,确保考试安全,近年来,各地高考考场加强了电子监控,陆续配置了一些必要的手机探测仪和监控设备,一些省(市)还相继建成远程巡查系统。

可以说,高考作弊与反作弊,已经成为一场高科技的“较量”。

据不完全统计,仅2007年,各级财政就为反作弊投入近亿元。

作弊手段不断“升级” 从小抄、枪手(指替考者)到手机、电子词典,再到现在的军用对讲机、针孔摄像机、无线耳机……作弊工具不断升级。

沈阳市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现在的作弊工具真是叫人叹为观止。

”他向记者展示了一批刚查获的作弊工具:能传送答案的手表,外表看上去与普通电子表毫无二致;网上热卖的隐形笔,利用笔尾灯照射才能显出字迹;一些多频道的对讲机,并不受手机屏蔽器的影响。

记者采访了解到,使用微型摄像机和无线耳机,是目前较为普遍的高科技作弊手段。

开考后,作弊者先用胸前佩戴的纽扣摄像机或眼镜上安装的摄像机将试卷扫描出去,一些专业“枪手”在附近的居民楼内接收图像,然后分头答题,约20分钟或半小时后,把答案通过对讲机或手机短信传给学生。

这种高科技作弊,大多具备“团伙化”的特点。

他们多通过网络信息和非法手机短信发布自己的联系方式。

政府为反作弊“埋单” 面对科技含量越来越高的作弊工具,政府部门不惜斥巨资与之 “较量”。

以辽宁省为例,2005年,部分城市开始使用电子监控录像系统(电子眼);2006年,全省全部考场安装使用电子眼,高考试卷保密室实现全省联网监控、联动报警;今年为全部考场配备手机屏蔽器、金属检测器,各考场的考试过程将刻制成光盘,上报省招考办备案待查。

其中手持式金属检测器性能跟机场案件设备不相上下。

重拳打击高科技作弊 据了解,今年教育部加快了国家教育考试考场监督巡查网络平台建设,连通覆盖更多的省市,实现了大范围的网上实时巡查。

高考前,要求所有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重点培训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的防范、识别及处置能力,提高反作弊工作水平,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不得上岗。

教育部学生司司长林蕙青强调,有关部门都在不断强化对考试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打击力度。

据了解,公安部在今年高考之前向公安战线发出通知,要求高考期间各地在考点周边、网络监控等方面增派警力,维护考试秩序和环境,严防有害信息传播、破坏高考正常进行。

另外,目前公检法等部门正在协商,研究对考试高科技作弊进行严厉打击的司法解释,确立进一步明确的法律依据,加大对考试违规违法行为的专项打击力度。

【法制篇——猫鼠游戏】 考试立法 呼之欲出的作弊惩戒尺 首部考试条例将在重庆试行 作弊行为特别是在类似于高考这样的国家考试中作弊的行为,几乎成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然而由于法律的“空子”,作弊与反作弊之间似乎成了一场“猫和老鼠”的游戏,年年喊打,却年年都有作弊现象。

这样的尴尬只好期待相关法律的出台。

高考作弊的“法律空子” 教育部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到了这样一件事情: 今年的1月20日,是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第一天。

当天下午,陕西省西安市无线电监测站根据事前接到的群众举报,出动移动无线电监测车确定位置后,会同西安市警方一举捣毁了西北政法大学附近一个研考作弊团伙架设的无线电发射台,8名参与作弊者被当场抓获。

事后查实,该作弊团伙的作弊手段和方式是:这是一起与国家级考试紧密相关的重大作弊事件,而且性质非常严重。

然而当将案件移交给西安市雁塔公安分局时,该局则以“治安处罚法和刑法没有明确条文”为由,拒绝受理此案件,8名作弊者被释放。

教育部官员认为这是法律的空白,更是法律的尴尬。

事实上,这种尴尬在高考作弊事件中也屡见不鲜。

记者从辽宁省的高招部门了解到,近年来辽宁在查处一些高考作弊案件时,由于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只能将考生该科的成绩作废;对于团伙犯罪,也没有相关的量刑依据,由于处罚较轻,导致少数家长及考生“勇于”铤而走险,他们内心的潜台词非常干脆:“抓住了,大不了明年重头再来

” 专家呼吁相关法律出台 为此,有专家建议,必须在法律上、法规上和制度上分层明确规定诚信考试的违规行为、处罚及其实施以及相应的法制程序,使针对作弊者和参与作弊人员的处罚有法可依。

同时,对作弊的处理要快捷、严格、准确,从而对企图作弊的人形成一种威慑力。

5月28日,教育部考试中心主任戴家干在人民网做访谈时曾经透露,国务院将立法防高考作弊。

他认为,为高考立一部比较全面的法律,对考试命题权力、录取名额分配、自主招生办法、加分政策等予以细致的法律规范,以减少混乱和不公平的发生,尽力避免各种形式的“作弊”,显然是极其必要的,更是维护人们对高考的信心、对社会公平的信心之必需。

首部考试条例将在渝试行 在新近下发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了适时启动考试法的起草工作。

教育部日前透露,《国家教育考试法》目前正处于前期调研和学术讨论阶段,草案中专家提出应当认定考试舞弊属于违法行为。

一些团体性的恶性舞弊事件,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常升作为篡改高考志愿事件的受害者,为什么要纵容自己同学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经过这件事后,体现出那句千古名言,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事已发生,(受害者选择了原谅,常升肚里可撑船)

宽容和包容有什么区别吧

关于包容的名言

宽容和包容的区别为:指代不同、出处不同、侧重点不同一、指代不同1、宽容:宽大有气量,不计较或追究。

2、包容:宽容,容纳。

二、出处不同1、宽容:《庄子·天下》:“常宽容於物,不削於人,可谓至极。

”(对事物时常宽恕容忍,不与别人计较,可谓到极致了。

)2、包容:《汉书·五行志下》:“上不宽大包容臣下,则不能居圣位。

” (皇上不能宽大为怀,包容臣子的一些小错误或冒犯的言行,那么就不能在皇上这个位子上待很久。

)三、侧重点不同1、宽容:是对对方做的事不再追究。

2、包容:是对对方做的事容忍和接受。

找有关廉洁的名人故事/名人名言

[梅汝璈]柏奈尔先生,你说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取决于是否废除了死刑,某种角度上我赞同您的观点,但是我还是有些疑惑。

按照您的逻辑,文明应该被尊重,那么生命呢,生命应该被尊重吗

我想我不用知道您的答案,您应该不会否认生命是最宝贵的,因为对每个人来说生命都只有一次。

如果说杯子代表人类,水代表文明,(他将一只盛满水的玻璃杯摔碎在地)文明是人类创造出来的,如果没有人类,文明从何谈起呢

……如果法律不给日本、不给这些战犯以最严厉的惩罚,谁敢保证日本有一天不会再次挑起战争

谁敢保证日本不会再侵略别的国家

谁敢保证日本军国主义的幽灵不会再次复活

宽容不等于纵容作文300字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严,从严必明纪律。

我们党作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只有以更严的党规党纪来要求自己、约束自身,才能确保始终走在时代前列,肩负起历史使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指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这一鲜明的论断,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对新形势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一、为何党内法规是建设法治中国的有力保障国有国法,党有党规。

在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就是靠严明的党规党纪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凝聚力、战斗力。

党取得执政地位后,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共同成为党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的重器。

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我们党已初步形成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为党的领导和执政活动、党内政治生活、党的建设等各方面工作奠定了重要制度基础。

历史经验表明,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重要遵循。

按照党内法规把党建设好,锻造出领导法治建设的中流砥柱,才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提供有力保障。

党内法规是依法治国进程中必须遵循的重要依据。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大特色、最本质特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在提出的建设“五大体系”的任务中,就包括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的任务。

这就要求我们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既要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要不断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党内法规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引领。

党不治,则国不治;党无纲常,则国无纲常。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只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搞好了,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自觉依照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办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才能实现。

因此,必须在宪法法律基础上提出更加严格的党内制度约束,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推动国家治理逐步现代化。

党内法规是促进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的重要保障。

党制定党内法规,调整党内关系、规范党内生活,为党组织和党员提供行为遵循;党又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秩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活动依据。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都是党和人民意志的反映,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如果党内法规执行得好,国家法律法规就能得到较好的遵守;如果党内法规执行得不好,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也树立不起来,依法治国也就无法实现。

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晒政策党的十八大以来颁布的部分党内法规文件◆ 2012年12月,《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 2013年11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 2014年1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 2014年2月,《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

链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而制定的党的生活准则和行为规范。

现行党章于党的十八大进行了部分修改,于2012年11月14日通过。

除总纲外共11章53条。

规定了党的纲领、组织机构、组织制度、党员的条件、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党的纪律等内容。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律严格执行。

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都要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增强党的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做到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

二、 为何党规党纪比国家法律要严“治国者先受制于法。

”“政者,正也。

子帅以正,孰敢不正。

”“欲肃民风先正官风。

”我国古代这些治国理政的名言警句都说明了一个道理:只有对治理者首先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国家才能治理好。

我们党是执政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只有严明党规党纪,才能保证党的事业有发展壮大的不竭力量。

正所谓,“正其身者,方能正人”。

基于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旗帜鲜明地指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

”目的就是把党规党纪笼子的眼儿编得更小、标准更严,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这是由党的先锋队性质决定的。

我们党是按照自己的政治纲领、政治路线,为实现崇高的政治目标而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由先进分子组成的政治组织。

“树德莫如滋,除害莫如尽。

”只有党规党纪严于国法,以更严的标准要求和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才能永葆党的先锋队性质。

这是由党的执政使命决定的。

我们党肩负着领导13亿多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使命,责任重大。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党规党纪的存在,就是让每一位党员铭记自己肩上的责任和特殊的使命。

在领导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更多甚至更为严苛的要求,这对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来说,是理应如此、不言而喻的。

这是由党员的先进性决定的。

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责任的公民。

国家法律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底线。

党规党纪对党员的要求严于国家法律对普通公民的要求。

认同和接受党规党纪的规范和约束,是对每位党员入党的基本要求。

当你握紧拳头向党旗庄严宣誓时,就意味着主动放弃一部分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就必须多尽一份义务,就要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

党员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放弃的要更多,责任和担当要更大。

有些事情,普通公民可以做,党员就不行。

因此,自觉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是每一位党员的自愿选择,也是对党的庄严承诺。

微评◆ 国法就是“国标”,是公民必须遵守的底线;党规是党员的标准,一定严于“国标”,否则党就难以保持先进性。

◆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党规党纪就成了“稻草人”。

◆ 作为一名党员,纪和法是两个分不开的字眼,守法应先从守纪开始。

◆ 党有党规、党员有党纪,这是中国特色,也是中国优势。

◆ 坚持“铁八条”、坚决反“四风”,向问题叫板,让群众叫好。

◆ 党员不能混同于老百姓,增加的是义务,减少的是权利。

三、怎样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党规党纪的完备程度,是我们党成熟与否、执政能力高低的重要标志。

今后不管发展到什么阶段,都离不开完备的党规党纪。

总的来说,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已经初步形成,为我们管党治党提供了重要遵循。

同时也要看到,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比如,一些法规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没有与时俱进;个别工作领域还没有制定出相应的法规制度;一些法规的配套规定或实施细则还不完善;部分法规之间的衔接不够,存在着分散、矛盾、冲突等问题;一些法规落实不到位,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法规制度的执行仍然存在形式主义、执行不力等问题。

对这些问题,要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近年来,我们对党内法规建设高度重视。

2012年5月,中央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被称为党内的“立法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加快推进,特别是2013年11月,又颁布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明确了这5年党内法规建设的目标任务。

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条例》和《规划纲要》的要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推进,确保到建党100周年时,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抓紧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长期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取得很大进展,现行有效的中央党内法规有1部党章、2部准则、22部条例,还有近百件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

应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切实做好党内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研究制定一批基础主干性党内法规,整合形成一批综合性党内法规,抓紧制定一批实践急需的党内法规,及时废止或修订一批不适应现实需要的党内法规,有效解决党内法规制度中存在的缺失、“碎片化”和“老化”等问题。

及时将实践成果固化为制度。

长期以来,我们在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上探索了许多成功做法,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

要认真加以总结并上升为法规制度。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出台八项规定,狠抓作风建设,部署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采取了一系列有力举措,取得了管党治党的明显成效。

对这些有效做法和举措,应进行认真梳理,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长效机制。

着力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

再好的制度不执行、形同虚设,就一定会形成“破窗效应”。

党规党纪也是如此。

如果执政党连自己的党规党纪都守不住、执行不下去,那么依法执政就是一句空话。

要切实肩负起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责任,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严的措施管住干部,确保党规党纪成为刚性约束,决不能成为“稻草人”。

链接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工作目标在对现有党内法规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和修订一批重要党内法规,力争经过5年努力,基本形成涵盖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主要领域、适应管党治党需要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使党内生活更加规范化、程序化,使党内民主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使权力运行受到更加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使党执政的制度基础更加巩固,为到建党100 周年时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摘自《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声音党员干部要以更高标准要求自己李雪勤: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是治国理政的主体力量,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各个环节中发挥着中坚作用,只有受到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多重有效约束,依法治国才有保障。

党员干部带头执行法律,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在遵纪守法上作出表率,能够同违法乱纪行为作坚决斗争,才能真正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实现全民守法带来积极有力的影响。

问与答问:什么是“破窗效应”

答:“破窗效应”是犯罪学的一个理论。

该理论认为:如果有人打坏了一幢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别人就可能得到某些示范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

久而久之,这些破窗户就给人造成一种无序的感觉,结果在这种公众麻木不仁的环境中,违法违纪行为就会滋生、猖獗。

“破窗效应”用以说明,不良现象如果被放任存在,会诱使人们仿效,甚至变本加厉。

四、党内法规为何要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近两年来,党中央、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对新中国成立至2012年6月期间出台的2.3万多件中央文件开展了全面筛查。

共梳理出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178件,经过清理,废止322件,宣布失效369件,继续有效的487件。

清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清理那些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交叉重复的文件,保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国家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

党规党纪着重规范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证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保持优良作风、坚守道德操守。

为什么要强调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呢

提高管党治党水平,需要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好、协调好。

我们党是一个有着8600多万党员的大党,党员数超过很多欧洲大国的人口数量。

在当前情况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环境中,管党治党任务极其繁重。

要把党建设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一方面要按照党规党纪来约束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另一方面要保证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这就需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既保证党组织活动和党员行为符合党规要求,同时又遵循法律规范。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好、协调好。

当前,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我国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还有许多地方亟待改进。

从国家治理体系来看,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是两个重要依托;从国家治理能力来看,核心是提高党的依规治党能力、依法执政能力。

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必须在完善国家法律体系的同时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实现两者的有效衔接和有机统一。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好、协调好。

这是因为,我们的法治体系是由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五个部分组成的有机整体,党内法规体系必须同其他四个部分相协调,特别是要同国家法律相协调。

但目前还存在衔接不够、协调不够的地方,如部分党纪规定与法律重复,有些党纪规定需要转化为法律法规,等等。

要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高度,注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合力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怎么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呢

必须坚持以党章和宪法为基本遵循,将党章规定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和宪法规定的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贯彻到党内立规实践中,保证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在统一。

应切实做好党内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对于党规党纪中虽有规定但可以由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的,尽量通过法律法规来体现;对于法律既没有规定也不适合规定的事项,应由党内法规逐步实现全面覆盖;对于同实践要求不相适应的党规党纪,应及时修订或废止;对于立法法明确规定应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事项,党内法规不应作出规定;对于那些经过实践检验应转化为法律的党规党纪,应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将其转化为国家法律,逐步形成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机制。

链接清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三种处理方式——凡文件主要内容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或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文件已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的,文件已被新的规定涵盖或替代的,一律废止。

例如,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一些中央文件关于刑事案件处理程序的规定,与目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抵触。

这类文件都在此次被废止之列。

——凡调整对象已消失、文件事实上已不再执行的,文件适用期已过的,有关事项或任务已完成、文件不需要继续执行的,一律宣布失效。

例如,20世纪50年代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党内监察委员会的规定,由于目前党内不再设立监察委员会,这些文件事实上已失效。

——凡文件内容不存在问题的,或者虽存在一些问题但不影响继续执行的,或者目前尚无其他文件可以替代、废止时机条件还不成熟的,继续有效。

文件内容存在一些问题,需作修改,但修改前也继续有效。

例如,1959年《中央关于统一管理党、政档案工作的通知》等,虽有一定历史痕迹,但主要内容和精神仍然适用。

链接清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需要“过五关”第一关:确定清理范围。

中央办公厅会同国家档案局,对新中国成立至2012年6月期间出台的2.3万多件中央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将其中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1178件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纳入清理范围。

第二关:部门审核。

综合考虑文件调整事项目前的主管权属,中央办公厅将清理文件分送50多个中央有关部委和单位,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核,研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

第三关:集中审核。

中央办公厅会同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等成立集中审核工作组,对有关部委和单位提出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研究论证,对清理文件逐件进行审核,形成拟废止、宣布失效、继续有效三个文件目录。

第四关:征求意见。

中央办公厅将上述三个文件目录分送有关部委和单位征求意见,形成一致的文件清理处理意见。

第五关:审批发布。

中央办公厅起草清理决定稿,按程序报请中央审批通过,以中共中央文件形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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