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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家属探亲活动组织感言

时间:2017-08-27 00:16

军人家属探亲休假

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国发〔1981〕36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经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附件: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间: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 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 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 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劳动总局劳总险字(81)12号 1981年3月26日 ?为便于各地区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三,《探新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四,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五,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六,职工的父母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母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七,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八,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通知》第一条中所规定的假期天数应改按一九八一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假期天数执行.. ?九,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十,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探亲的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十一,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 ?十二,有关探亲路费的具体开支办法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 ?十三,一九五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劳动部对于制定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予以废止.

军人家属是否享受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的待遇有:1.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3.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5.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6.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7.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领导去外派家属慰问,家属说些什么

一是对领组织表示感谢是表达会向家人转达和组织的关心与关怀,让其组织的重托作好工作心情;三是请领导放心,作为家属要尽力持好家过好日子,不向单位找麻烦,当好外派亲属的大后方和工作正能量的“加油站”,使其安心作好工作。

请问我是军人家属,休探亲假公司交开证明怎么开

此证明,应由爱人所在部队的团以上机关开具后,邮寄至家属所在的公司或者家属手里再转交公司。

具体应该怎么交给公司,应酌情处理。

如果爱人是军官的,则由团政治处开具证明,如果爱人是士官的应由团司令部机关开具。

一、军官妻子探亲休假证明的开具: 探亲休假证明 某某公司: 贵公司某某同志系我部现役军官之妻。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规定,其妻子每年享受探望父母假期一次,每次为30天(不含往返路途时间)。

由于我部作战训练任务繁重,某某同志今年不能休探望配偶假期,希望妻子某某同志休探望配偶假期一次。

特此证明,望贵公司从国防建设的大局出发,从积极支援部队建设的高度出发,准予某某同志的休假请求。

特此证明。

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政治处(盖政治处公章) 年 月 日 二、士官妻子探亲休假证明的开具: 探亲休假证明 某某公司: 贵公司某某同志系我部现役军官之妻。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休假探亲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规定,其妻子每年享受探望父母假期一次,每次为30天(不含往返路途时间)。

由于我部作战训练任务繁重,某某同志今年不能休探望配偶假期,希望妻子某某同志休探望配偶假期一次。

望贵公司从国防建设的大局出发,从积极关心、爱护人民子弟兵的高度出发,准予某某同志的休假请求。

特此证明。

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司令部(盖政治处公章) 年 月 日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摘录: 第五条 军官休假或者探亲的假期不得跨年度累计。

军官休假、探亲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第七条 国家发布动员会令后,所有休假、探亲的军官应当自动结束假期,立即返回部队。

第二章 休 假 第八条 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军官,每年休假2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从第二年起安排休假。

第九条 在常规动力舰艇上工作的从事飞行工作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第十条 军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年休假40天: (一)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地区工作的; (三)在边防一线连队工作的; (四)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有核辐射危险环境下工作的。

第十一条 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6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参加工作满20以上的每年休假70天;服现役满25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5以上的,每年休假80天。

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

第十二条 军官疗养一般应当在休假期间安排。

当年疗养过的军官,疗养时间从假期中扣除。

第十三条 军官一般就地休假。

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到外地休假。

军官及配偶均在西藏地区工作的,每年可以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到西藏以外地区休假。

第十四条 军队院校的军官休假,原则上应当在寒假、暑假期间安排。

第三章 探 亲 第十五条 未婚军官(离异、丧偶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30天。

已婚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探望父母,假期20天。

军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

军官与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内同是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条件的,假期45天。

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符合探亲条件的,从第二年起安排探亲。

第十六条 未婚军官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每年探望父母的假期40天。

第十七条 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探亲假期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八条 军官当年内符合探亲条件,探亲假期短于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九条 军官探亲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9月9日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军队干部休假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以往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官探亲休假规定摘录: 第三条 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 (一)未婚士官(离异、丧偶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一级士官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二级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 (二)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 (三)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其父母或父母一方与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假期45天; (四)未婚士官利用探望父母假期结婚的,按照已婚士官探望配偶的假期执行,当年不再另外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第四条 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五级士官假期20天,六级士官假期30天。

第五条 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执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假期的基础上,每次假期再增加10天: (一)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地区工作的; (三)在新疆、甘肃、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云南、广西陆地边防线上连以下分队执勤的; (四)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核潜艇上工作、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检工作和在有核辐射危险的试验训练基地工作的。

第六条 在西藏地区和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以及西沙、南沙群岛部队工作的士官,在执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假期的基础上,每次假期再增加20天。

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士官,在执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假期的基础上,每次假期再增加30天。

第七条 士官一年内只享受探亲假或者休假中的一项,当年未享受的不得跨年度累计。

因特殊情况,经团(旅)级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士官可将当年假期分两段安排。

第八条 士官探亲、休假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士官探亲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

高级士官一般就地休假,经批准也可以异地休假,假期含路途往返时间。

第九条 士官未随军的配偶每年可以来队探亲一次,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45天,其路费报销标准按照军官配偶来队探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以往其他在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摘录: 2、享受探亲假的,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只有在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1)探望配偶假,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假,每年给予一次,假期为20天,根据实际情况2年休一次假,可给予假期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给假20

军人家属有探亲假吗

义务兵的直系亲属来队留住时间不超过7日。

非直系亲属一般不得留营住宿,因特殊情况需留营住宿时,士兵的,由营首长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一百九十三条对临时来队军人亲属的接待:  (一)军人亲属来队,单位首长应当安排军人与亲属团聚,并介绍军人在部队服役的情况;亲属离队时,可以允许军人送到临近的车站、港口、机场;  (二)军人亲属来队的留住时间:义务兵的直系亲属不超过7日;士官和军官的配偶一般不超过45日,其他直系亲属一般不超过10日;士官和军官配偶来队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留住时间,应当经团以上单位首长批准,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日;  (三)军人非直系亲属一般不得留营住宿,因特殊情况需留营住宿时,士兵的,由营首长批准;军官的,由直接首长批准。

  对在部队驻地附近从事经商和劳务活动的军人亲友,不得留营住宿,不得为其经商和劳务活动提供方便。

关于军人家属的探亲假,有没有什么法律规定

只要符合两地分居的条件,即可享受探亲假。

家属来队探亲待遇 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

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报销范围是: 火车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费、空调费);轮船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城市交通费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至部队驻地的车票、轮渡费凭据报销(出租车辆费不予报销);民用交通费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中转住宿费每夜在不超过15元以内按实报销。

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每年只报销一次。

家属差旅费待遇 随同干部、职工、转业、复员、离休、退休、退职的家属,其差旅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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