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看《怎样预防中小学生意外伤害》活动
增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主动分析出行时存在的安全隐患,寻求解决方法;防止因违章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当今人类面临的各种灾害中,交通事故带给人类的伤害最广泛、最严重。
据统计,全国每年约有十多万人死于交通事故,有50万人因此致伤、致残。
在这些死者中,中小学生占有一定的比例,约每年一万多人,在滚滚的车轮面前,少年儿童显得尤为脆弱,这个问题愈来愈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交通事故已成为中小学生意外伤害的主要原因之一,去年我省中小学生各种非正常死亡403人中交通66人占总数的16.4%。
中小学生交通事故为什么如此频繁呢
根据分析,除了驾驶员因素和道路状况之外,还与中小学自身生理、心理和安全意识分不开。
尤其应当注意的是在中小学生交通事故中因为中小学生自身违章所造成的伤亡占有很大的比例。
我们不能漠视血的教训
从生理上来讲,中小学生发育尚不成熟,眼睛视角狭窄,不容易发现临近车辆,遇到险情缺乏经验。
从心理上来讲,中小学生年幼好玩,有的在公路上追逐打闹、游戏,甚至扒车。
从自身意识上来讲,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在马路上,一些学生为了赶时间把自行车蹬得飞快,或是忙于与同学闲谈,根本不注意来往车辆,有的边走路边看书,等等,这些情况的存在,发生各种交通事故就在所难免了。
交通事故造成的灾难是巨大的,但也是可以减少和预防的。
交通法规是“生命之友”,是一路平安的全程车票。
只要人人遵守交通法规,就能有效地预防交通事故,保障家庭幸福。
2004年5月1日起在我国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每一个使用道路、车辆的人以权利;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也是每一个使用道路、车辆的人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相伴,出现违规不仅会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小学生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横过道路时,不能从障碍物、静止的车辆后突然横穿马路,尽量避免在弯道后方横过马路。
这是因为,路边的障碍物、弯道处,都会影响机动车驾驶员的视线,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2)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
骑车转弯时,应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右转弯的车辆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骑自行车不能任意行驶,一次违规,可能没有遇到事故,但是随着违规次数增多,骑车人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就会逐渐淡薄,遭遇事故的风险就会逐渐上升。
防止惨祸发生要做到:不抢行、不逆行、不骑车带人;定期检修自行车,以免因车闸失灵等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禁止骑车撒把、下坡不捏闸和骑车下台阶,禁止骑自行车时抓住机动车辆尾随行进。
(3)通过路口时,应按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让优先通过的车辆先行。
在无交通标志、标线的路口通过时,应在路口外慢行或停车暸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2、正确使用各种设施,具备防火、防盗、防触电及防煤气中毒的知识技能。
(1)防火的知识技能 生活中常见的火灾隐患有:乱扔烟头、晚上把点燃的蚊香放在床、窗帘附近,大扫除时随意焚烧垃圾、杂物;乱拉临时电线,违规使用电热器等。
尤其是使用各种电器设施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
如:①电吹风在通电使用时,人不能离开,更不能随手放置在台板、桌凳、沙发、床垫等可燃物上;电吹风使用完后切记要将电源线从电源插座上拔下来。
遇到临时停电或电吹风出现故障,切记也要拔下插头。
②电视机连续使用时间不能太长,通风要好,看完电视要及时拔电源插头。
③录音机听完之后应拔掉电源插头,切断电源。
一般普通录音机无电源开关,不拔电源插头,录音机变压器仍在工作,时间长了就会变热,温度升高。
④使用电熨斗应该注意,电熨斗使用的额定电压,必须与所用的电源一样。
选用保险应该能承受电熨斗的电流,电熨斗用的保险最好单独装置,这样更加安全。
电熨斗不能直接放在易燃的木板上,应放在不导热的垫板上,如陶瓷、耐火砖等耐热的垫板。
用完电熨斗后,立即拔下电源插头,切断电源,以免引起火灾。
⑤电源插座中有一种一座多用的三联插座和四联插座,使用方便,颇受同学们青睐。
但是使用这种多用插座应注意电源插座所能承受的能力,不能超负荷使用,以保安全。
在电源插座上均标明有额定电压与电流,这说明电源插座能够承受的最大电压与电流值。
电压与电流的乘积为电功率,单位为瓦数。
假若在使用多联电源插座时,插了好几种电器就应仔细计算一下所插电器的功率是否超过了多联插座允许的额定功率,假若比插座的额定功率低,使用就安全。
相反所用电器的总功率大于多联插座的额定功率,这样就不安全。
因为电流通过金属导体时,金属导体会升温,当电流通过导体愈大,热效应愈高,发热量也愈大。
当多种电器的电流通过多联插座时,电流愈大其热效应愈高,超过额定值后就会烧毁电线和插座,严重时就会引起火灾。
家用电器起火时,先拉掉电闸,然后用干粉、气体灭火器灭火,也可以用湿毛毯等灭火。
如果是电视机着火,要从侧面灭火,防止屏幕爆炸造成人身伤害。
生活中还有很多简单实用的灭火方法:油锅着火时,可盖上锅盖灭火,但不能用水扑救。
煤气、液化气灶着火时,要及时关闭进气阀门,用湿的抹布、围裙、毛巾等压住火苗,并将易燃易爆物品及时移开。
我们要注意消灭隐患,防患于未“燃”。
(2)防盗的知识技能 盗窃财物历来是最为典型的“常见罪”、“多发罪”,约占整个刑事发案率的70%多。
对盗窃财物的犯罪防范,历来是治安防范中的重中之重。
防盗的基本方法有人防、物防和技防三种。
其中,人防是预防和制止盗窃犯罪惟一可靠的方法。
物防,是一种应用最为广泛的基础防护措施。
而技术防范,则是可即时发现入侵、能够替代人员守护且不会疲劳和懈怠可长时间处于戒备状态的更加隐蔽可靠的一种防范措施。
学生宿舍和教室的防盗工作,要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①最后离开教室或宿舍的同学,要关好窗户锁好门,千万不要怕麻烦。
同学们一定要养成随手关灯、随手关窗、随手锁门的习惯,以防盗窃犯罪人乘隙而入。
②不要留宿外来人员。
如果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随便留宿不知底细的人,就等于引狼入室而将会后悔莫及,这种教训是惨痛的。
③发现形迹可疑的人应加强警惕、多加注意。
如果来人说不出正当理由又说不清学校的基本情况、疑点较多,其神色必然慌张,则需要进一步盘问,必要时还可请他出示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身份证明。
如果发现来人携有可能是作案工具或赃物等证据时,可一方面派人与其交谈以拖延时间,另一方面打电话给学校保卫部门尽快来人做调查处理。
④同学们应积极参加教室和宿舍等部位的安全值班,协助学校保卫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通过参加值班、巡逻等安全防范工作实践,不仅可保护自己和他人财物的安全,而且还可增强安全防盗意识,锻炼和增长自己社会实践的才干。
⑤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钥匙,包括教室、宿舍、箱包、抽屉等处的各种钥匙,不能随便借给他人或乱丢乱放,以防不速之客复制或伺机行窃。
一旦发生盗窃案件,同学们一定要冷静应对:立即报告老师或学校保卫部门,同时封锁和保护现场,不准任何人进入。
不得翻动现场的物品,切不可急急忙忙地去查看自己的物品是否丢失。
这对公安人员准确分析、正确判断侦察范围和收集罪证,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配合调查,实事求是地客观回答公安部门和保卫人员提出的问题。
积极主动地提供线索,不得隐瞒情况不报,学校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有义务,有责任为提供情况的同学保密;如果发现存折被窃,应当尽快到银行挂失。
(3)防触电的知识技能 电给人类带来了文明和便利,使生活的百花园群芳绚丽,但它又犹如“带刺的玫瑰”,稍有不慎,便会伤及我们。
触电就是电流通过人体,与大地或其他导体形成闭台回路,触电对人体的伤害主要有电击和电伤两种。
人体触电的瞬时如不能立即摆脱电源将导致呼吸困难,心脏麻痹而死亡。
用电事故源于麻痹和无知。
没有发生事故,不等于没有事故隐患。
比如,认为关闭了用电器开关就是切断了电源,所以用湿手、湿布触摸、擦拭电器等就是一种最常见的危险操作。
防止触电的注意事项是:①进行电气工作前,需先验明确实无电;②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如洗衣机、冰箱等)应保持良好的接地;③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绝缘必须良好,灯头、插座、开关等的带电部分绝对不能外露,严防人体触及带电部分;④湿手不要接触或操作电气设备;⑤不要玩弄电气设备;⑥安装触电保安器;⑦不要乱拉乱接电线。
发现有人触电,应先设法断开电源然后进行急救。
不能直接用手去拉拽触电者,防止自身触电。
要大声呼唤求救、报警。
如果发现有人高压触电,必须与触电者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尽快打电话报警或直接通知供电部门。
对失去知觉的急救主要方法是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迅速请医生到场检查处理,严禁注射强心针。
(4)防煤气中毒的知识技能 煤、木柴、石油等含碳的有机物,在燃烧不充分时,就会产生一氧化碳。
如果房间内通风不畅,这个隐形杀手就会致人死命。
那么,怎么才能避免悲剧发生呢
①通风换气。
预防煤气中毒有许多方法,但是首选和简单易行的就是定时开窗通风,尤其是在天气寒冷低压时,它可以有效地增加氧气含量,降低一氧化碳浓度,确保室内生命安全。
除此以外,在房屋适当位置(比如在房门上边的窗户上)安装风斗,给屋内煤炉安装烟筒等都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同时要注意,烟筒的接口处要封闭严密,出口处要加装弯头。
②分室安装。
近年来时常发生因洗浴而导致煤气中毒的事故。
原因是狭小的洗澡间里,房门紧闭,通风不畅,人和煤气热水器争夺氧气,人就会因缺氧而窒息。
“不怕一万,就怕万一”,无论什么型号的燃气热水器一定要和淋浴器分室安装
发生煤气泄漏怎么办
可能很多人都会认为应该先关闭煤气阀门,从源头上避免煤气进一步泄漏。
的确,关闭阀门,能够阻止煤气浓度的进一步增加,但是,面对已经致人“昏倒在地”的高浓度煤气,首先应该打开窗户,迅速降低室内煤气的浓度。
否则,很可能关闭煤气阀门的时间里,救助者也中毒倒地。
其次,杜绝一切火种,禁止开、关电气用具。
要离开现场使用手机,或到邻居家拨打求救电话。
然后迅速将中毒者转移到清新空气中保暖处平卧,解开衣领及腰带以利其呼吸顺畅。
应立即将中毒人员送往附近有高压氧舱的医院或向医疗急救中心求救。
3、了解和积极预防在校园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公共安全事故,提高自我保护和求助及逃生的基本技能。
有关数据显示,每年我国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平均每天有44人死于食物中毒、溺水、交通和其他安全事故。
排除那些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和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事故外,约有80%的非正常死亡是可以通过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得以避免的。
据调查,学生在学校中最容易发生安全问题的时段依次为:体育课或运动会、课外活动、晚自习后、全校集体活动、上实验课或劳动课等,其特点为,学生活动时段和无成人在场的时段。
不同地区发生安全问题的时间段存在着显著的差异,乡镇和县城在上体育课和上厕所这两个时间段是安全问题的易发时间。
学生在学校中最容易发生安全问题的地点为:楼梯、校门口200米内、操场、实验室、厕所等,其特点为,通道狭窄之处或者人多的地方。
从已发生的学校安全事故来看,校园伤害的主要来源大致有以下几种:①饮食卫生,食物中毒;②校舍安全,校园周边危险建筑;③校内通行车辆、校园周边交通、校车;④学生之间打架、斗殴,校外人员、教职员工对学生非法侵害;⑤正常的文体活动
珍爱生命,预防溺水主题班会活动感想
有人说,生命是宝藏;有人说,生命是黄金.我说,生命如花.世界因如花的生命而精彩,可是,有的人却轻易地让生命之花过早地凋谢了.很快春去夏来 ,天气越来越热,暑期也即将来临.在炎热的夏季,游泳,是广大少年喜爱的锻炼项目之一.然而,不做好准备、缺少安全防范意识,遇到意外时慌张、不能沉着自救,极易发生溺水伤亡事故.据调查,中国平均每天有近150名儿童因意外伤害而失去生命.意外溺水是儿童意外伤害的首要死因,10个因意外伤害而死亡的儿童中,有近6个是因为溺水身亡的.夏天是酷热的,它的酷热牵引着多少人去沟渠、去江河湖海中游泳、嬉戏?正是因为这一个个不规范的“游泳池”夺走了一个又一个含苞待放的生命,使一个又一个的原本幸福的家庭承受着巨大的痛苦,这是多么令人心痛的事啊!溺水——成了一个恐怖的字眼,让人心惊胆寒,让人心情悲愤,但却无济于事.江河、塘堰、游泳池给人带来欢乐享受之余,也潜藏着安全危机,如果游泳前多一分防范意识和自救知识,就可以带给我们欢笑,更可以避免可能发生的后悔与遗憾.因此,在这里我倡议同学们:一、从我做起,树立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远离溺水隐患,不参与各类危险的校外活动;二、不私自或结伴到水池、河塘、水库、蓄水池等危险地带嬉戏、玩耍;三、一定要在有家人陪伴的前提下,到安全的、正规的游泳池游泳.并要做好相应的准备活动,防止溺水事件的发生;四、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玩耍和游泳;不在设有“禁止游泳”或“水深危险”等警示标语的水域处下水戏水,不在公园尤其是靠河处逗留玩耍;五、当发现有人落水时,不能冒然下水营救,应立即大声呼救,同时将救生圈、竹竿、木板等物抛给溺水者,再将其拖至岸边.生命是宝贵的,每个人都只有一次,她不像财富能失而复得,也不像离离原上草周而复始.失去了生命,不仅仅是自己失去了一切,还要给活着的亲人留下心灵的创伤.同学们,我们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和希望,我们一定要珍惜青春,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自己,为祖国创造有意义的人生.让我们行动起来,珍爱生命,预防溺水.
学习《未成年儿童保护法》的感想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品德、智力、体质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编辑本段]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放弃等。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等教育。
[编辑本段]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编辑本段]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参见儿童权利公约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发布日期】2006-12-29 【生效日期】2007-06-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
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
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
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所受影响更大。
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
如何服务青少年、保护青少年,也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
因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家庭、学校和全体公民应该积极地给予特别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这一保护的具体体现。
最新消息: 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 商报讯 (记者李肖肖王红伟通讯员郭鸽马广阔)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要实施。
昨日,郑州市公安局法制室民警专程来到郑州师专附属小学,给孩子们上了一课,让学生了解6月1日起将有哪些新权利。
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他们的学习负担。
教师再骂“笨死了”将受惩处 “笨死了”、“都笨成这样了你还活着干吗”,6月1日起,如果老师再这样骂学生,将是一种违法行为。
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是许多被辱骂孩子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
针对这一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如果校园内见到老师抽烟的话,从6月1日起,学生可以理直气壮地制止。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如果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父母外出要委托“代家长” 为了防止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2007年1月,在商报和心理专家举办的“问题少年”见面会上,15岁的女孩小雪,很长时间不和爸爸说话,在心理咨询师的引导下,孩子才说出来是因为爸爸偷看了她的日记。
父母再偷看孩子的日记,不仅是伤害感情了,还要受到批评教育。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任何人不得不经未成年人同意,察看他们的日记、信件等。
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再走丢小孩监护单位要担责 3月26日,8岁的商丘民权男孩刘明恩,在郑州看病期间,与相依为命的80岁奶奶走散。
孩子被紫荆山公园派出所的民警捡到后,送到了救助站。
谁知孩子却从救助站溜走了,找不到了。
小明恩丢了,谁应承担责任呢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流浪儿童,监护单位应承担临时监护职责。
新法实施需要相关法规 河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李鹏辉说,新法的规定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但落实起来仍需要有与之配套的地方法规。
比如新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但是如果出售了,店主将受到什么处罚
处罚的力度与店主的利润相比又是怎样
这就需要一个具体的监管。
根据将于6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要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娱乐时间。
校园安全心得体会五十字
校园安全事件的发生,使不少父母的心中隐隐担忧。
从福建南平事件到陕西汉中事件,那些小小生命牵动了多少人的心。
都说孩子是含苞待放的花蕾,是未来希望的承载,孩子是弱小的,需要家庭和社会的共同关注。
就拿我们学校来说,至上而下进行全方面的安全整顿,做出一系列安全防范,原本学校内部就是全程监控,领导轮流值班,门口又有保安24小时执勤,可以说是很安全的。
如今更是武警、巡警、志愿者齐聚一堂,就从这阵势不难看出我们的政府为保护祖国未来的花朵真是煞费苦心。
静思默想,当危险到来之时,外来援助和自我防护孰重孰轻呢我们不妨先来回想一个故事。
《狼和小羊》的故事老少皆知,我们在教学这一课时总会提这样一个问题:“狼想吃羊总会找出各种各样的理由,小羊怎样才能避免被狼吃掉呢”孩子们的答案五花八门:有的说:“勇敢的小羊用角向狼顶去,把大灰狼顶进河里。
”有的说:“聪明的小羊说,亲爱的狼先生,谢谢你,最近我不小心吃上带du的草,浑身疼痛生不如死,您快吃掉我吧!”;有的说:“坚强的小羊毫不畏惧地跳进小河,在水里挣扎着向对岸游去。
”答案也许有很多种,只有一种是最不可能的:羊妈妈和羊爸爸、还有许多朋友就在身边,他们一起扑向大灰狼。
因为孩子们都知道,大灰狼很聪明,他要吃羊,总会选择远离羊群的小羊下手。
从这个故事中我们不难悟出,危险的到来是防不胜防的,面对危险最有效的方法是自我救护。
“安全,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你的生命你的健康是最重要的。
”这句话我每天都要跟学生说。
过马路上要左右看,确认没有车才可通行,特别是有车阻挡视线的时候一定先探出头看个仔细;在学校上下楼梯要靠右走,如果有拥挤发生,不论掉下什么东西都不要弯腰蹲下去捡,因为那样后边的人会踩到你身上,几乎没有机会再站起来;如果遇到坏人抢你的东西,给他,东西没了还可以再买,绝对不能发生争抢,不要奢望靠武力解决;当人生安全受到威胁时,首先应该启动的是智慧和意念,任何时候都不要放弃生存的希望…… 狼吃小羊是生存需要,而在人类社会的高压生活环境中,有许多人因各种原因对生活失去信心,与社会脱节,从而变成有可能对孩子造成伤害的“狼”,我们爱孩子,就让他(她)们从学会保护自己开始! 第二篇:校园安全隐患学习心得体会 今天我学习了安全教育,感慨很多,收获也很多,体会也很多,尤其是关于校园安全隐患的有关问题,感触很深。
学习后让我提高了对学校安全工作重要性认识,增强了我对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
通过xxx列举大量伤亡数据,我看到每年中小学生死亡的人数,令人心痛。
为我们每个人敲响了警钟,更改变了过去认为安全工作不重要的错误看法,改变了认为教师教好书,学生学好习就行了的观念.明确了学校安全管理的方针那就是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
不能存在有半点侥幸心理,因为安全隐患处处有,xx作为学校的一员只有处处留心。
学习让我系统、全面了解了安全事故发生的特点,懂得了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原则、方法和途径。
任何事物都有起规律可寻,只要xx把握了,就可以解决。
我们的xx给了我们很好的回答。
如:xxx告诉我们如何做好中小学安全工作,提出了很多具体方法和要求;告诉我们发生与校园有关的学生伤害事故如何处理。
针对本校存在的具体问题我们加大了宣传力度和整治力度。
xx这里是一所xxx学,因此学生上学,放假都是靠xx,有的离学校非常远,因此如何管理好学生在路上的安全就很重要了。
对此,xxx一方面在放假之前都会召开一次全校学生大会,宣传路上的安全注意事项,提高学生的警惕;另一方面,我们又以村为单位将学生组织在一起,让他们集体行动,并选出一个稳重负责的作为队长,代老师管理好学生在路上的安全。
另一个我们学校不远就有xx,为了防止学生到xxx,xxx,我们在学校张贴警示牌,在学校举行宣誓签字仪式.并天天、时时、事事向学生讲安全知识.还有学校xxx经常检查学校的各种设备,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总之,通过学习,让我提高了认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把这次学习到的有关内容应用进去,使学校的工作不断完善,不断进步。
第三篇:校园安全教育心得体会 国之古语:人命大于天
虽简单几个字,却道出了各行各业不可忽视的安全问题。
阅古览今:从大的方面来说,国之盛状是“国泰民安”,人民是“安居乐业”;从小的方面来说,家人外出,也是“马上相逢无纸笔,凭君传语报平安”。
可见安全是人之根本,完成各项任务的基础。
在培养祖国栋梁的校园,“安全”更似警钟长鸣,不能有丝毫松懈之处。
作为教师,只有抓好安全教育工作,才能让学生安心学习,茁壮成长。
自参加工作十年来,我对安全教育有如下几点小小的体会。
一、校园的安全教育与教学质量必须双管齐下。
正如“安居乐业”一词中的“安居”与“乐业”是相辅相成的一样,若不“乐业”,能“安居”吗
同理,一个学校,学生以“学习”为主,学习是学生的“业”;教师以“教学”为主,教学是教师的“业”。
抓好教学质量,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激发学生对各种知识的学习兴趣,让学生自觉地、自主地学习。
让学生养成爱看书,爱查阅资料,爱追踪讨论、探究自己感兴趣的问题。
但须注意,中国是历经长久的科举考试,以及前期的应试教育,令许多人走入了“死读书,读死书”的胡同中。
教师在抓教学质量时也会走入一天到晚都是作业的魔鬼似训练,虽然让教室里的孩子们变乖了,不到处惹事了,但低视力的、低能力的学生却是一大片。
这是教育中的糟粕现象,我们应该抛弃。
古人常提“棋、琴、诗、画”,“文能治国,武能安邦”,“文韬武略”等,以及新中国成立后提倡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无不说明了教育的多方面发展。
因此,提高教学质量是教师在各科教学方面注重对学生的引导和激发兴趣。
学生只有爱学习-乐业,才会杜绝在校打架斗殴,无所事事的不良现象。
才会让校园真正平安。
二、必须规范学生的行为习惯。
我国的教育家陶行知先生说过:“习惯成自然。
”良好的行为习惯铸就人的性格,显示人的魅力,体现人的修养。
良好的行为习惯让人受益终身。
学校是培养人的地方,孩子们良好习惯的养成关系着祖国未来的社会风气。
因此,作为教育工作者的我们,在培养学生行为习惯方面应该赏罚分明,公平公正地对待,才能让孩子们“知荣辱,辨是非”,只有爱憎分明,才能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三、普法教育迫在眉睫。
面对是非观念弱,荣辱感不强的小学生,特别是高年级的孩子,身体的成长让他们对许多事产生好奇感。
在农村,由于一些家长的乱开玩笑的语句,更让孩子们带进了校园,不加辨别地说和做。
给其他同学带来伤害。
我觉得,学校应该定期开展法制教育,让孩子们明白“肖像权”、“名誉权”等,加强法律意识,安定校园环境。
四、亟待整顿的家长教育。
目前,在很多的家庭中,一是独苗苗成了公婆的手上明珠,父母的心中肉,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溺爱现象随处可见,家长对孩子的教育更谈不上严格。
二是父母天天沉溺于麻将馆,地主桌,对孩子的教育放任自流。
孩子放学要么守在喧闹的麻将桌旁,两眼发困不能回家,还挨赌输了的父母的气;要么钻进网吧,也昏天黑地玩游戏,看图像;要么独守“空”房,饱一顿,饥一顿;要么三五成群,从这个山坡,浪荡到那个街角,打架斗殴没话说。
三是留守儿童,公婆管其生活,却不能引导心灵的成长。
孩子对公婆的逆反心重,不听公婆絮絮叨叨念陈旧的教育。
特别是放任自流性的家长,学生在学校闹事,教师请家长,家长“忙”,总请不来;教师家访,家中大门紧闭。
学校与家庭这一教育环节严重脱钩,加大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养成的难度。
故,家长理应接受“培养孩子”的教育。
小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心得体会
小学生网络安全的的确确是一件值得关注的大事,的来临给我们带来了方便与近步,正所谓“金无足赤”,矛盾双方都是相对立的,有好的就会有坏的。
在鼓励小学生利用的同时,因为孩子本身对外界环境的抵抗力有限,所以就需要家长、学校给予更大程度的控制。
现在的网络在各个方面都发展的比较迅速,即使你不去打开一些不健康的网页,有时候网页都会自己弹出来,比如,你在找一些资料的时候,往往在无意间就会有网游的页面弹出来。
这并不是你意愿范围之内的,是来自己外界的无意识的,是被动接受的,当弹出来的时候,也许大人会觉得很烦就主动关闭了,但是以孩子的角度来看,孩子会看到画面那么炫那么酷,不自觉的就会按着上面的指示一步一步的去做,发现,越玩越刺激,以至于迷恋的程度。
所以我个人认为:做为家长,你要深入的去了解一下自己的孩子,有些孩子本身就对那些网游等不感兴趣。
他上网就是为了给自己的一些疑问找到答案。
另一类孩子就是自制力不够强,对新鲜事物有过多的好奇心,什么都想去看看。
对于这类孩子建议家长给予一些控制,比如可以在电脑上安装花朵卫士,把允许让他上的网站都添加到花朵卫士里,不允许孩子看的网站就会统统的被过滤掉。
这其中有一种比较极端的家长认为让孩子上网肯定会学坏,所以一味的管束孩子,就是不能上网,现在的孩子都有叛逆心,你越是不让他上,他就越好奇,所谓上有正策下有对策,他不让他在家里上,他就很有可能想方设法的去朋友的家长,甚至会想办法去网吧里上。
网吧里的环境相信更不适合
是经中国语文现在化学会验证的网站,网站上丰富的内容可以满足孩子们对网络的一切好奇心,学习学累了,可以到天赋展示里发发照片,写写作文,同时还能去里边玩一玩比较能开动脑筋的游戏。
这些都是对孩子比较有意义的。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300~400字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
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
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
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
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
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中小学生防溺水安全教育》观后感初一500字
今天我观看了防溺水视频后,那一件件溺水事件在我脑海中回荡,心情久久不能平静,很快夏天来临,天气越来越热,暑期也即将来临。
在炎热的夏季游泳是广大青少年喜爱的锻炼项目之一。
然而,不做好准备、缺少安全防范意识,遇到意外时慌张、不能沉着自救,极易发生溺水伤亡事故,据调查,中国平均每天有近150名儿童因意外伤害而失去生命。
意外溺水是儿童意外伤害的首要死因,10个因意外伤害而死亡的儿童中,有近6个是因为溺水身亡的。
夏天是酷热的,它的酷热牵引着多少人去沟渠、去江河湖海中游泳、嬉戏,江河、溪流、水坑、水库、游泳池这些地方都可能发生溺水现象,如果游泳前多一分防范意识和自救知识,就可以带给我们欢笑。
家长如何对自己的孩子进行防溺水教育
1、家长要做好孩子在家休息时护工作,尤其是“双休日”和各种假时刻关注他(她)的去向。
2、家长务必要重视孩子游泳(玩水)安全教育。
禁止孩子私自下水游泳; 禁止孩子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 禁止孩子在无监护人或老师带队的情况下游泳; 禁止孩子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塘水库游泳; 禁止孩子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禁止擅自到河流、山塘、水沟等危险地方玩耍; 夏季需要游泳,应该到安全,正规的游泳池游泳,并且必须要有监护人陪同。
在游泳前做好相应的准备活动,以防止事件的发生。
小学家长对安全意见和建议怎么写
1、要认真学习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遵守交通规则,加强安识,交通安全文明公德; 2、当我们徒步行走于人来车往的马路时,请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在马路上嬉戏打闹; 3、当我们时马路时,多一份谦让与耐心,不闯红灯,走人行横道,绝不能为贪一时之快,横穿马路; 4、严禁12周岁以下的学生骑自行车。
放学回家一定要排好路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