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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素质教育感言

时间:2014-11-13 14:06

家园共育家长怎么写

我们非常感谢老师的辛勤劳动和对我们孩子的耐心教育。

希望老师再接再励,对孩子多加鼓励,启发孩子的兴趣,潜力和奋斗...

幼儿教师怎么写岗前培训心得2015

首先,幼儿教师必须要有爱心、耐心、责任心。

每个小朋友都是一个小天使,也是一个小恶魔,我们有足够的理由去爱小天使,也有足够的耐心去感化小恶魔,要有强大的责任心去呵护每一个小朋友,在他们犯错误的时候包容他们,纠正他们,让他们在快乐中健康的成长,在他们遇到困难时,用心的帮助他们爱护他们,让他们感受到是老师的爱,努力做到让孩子们拥有一个没有伤痕的金色童年,这就是我们最大的荣耀。

其次,幼儿教师必须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与职业素养,一直以来教师在人们心中是非常神圣的职业,人们经常用春蚕、园丁这种具备奉献精神的事物来象征老师的教育、教学工作,这让即将成为教师的我,感到无比的光荣与自豪,近年业,教师的高大形象,有有偿家教以及过节红包变得不再高大,少数同行有为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受到舆论谴责。

同时也让所有从事教育行业工作者蒙羞,所以了解教师工作的特殊性,在日常的工作中,所以必须要严格要求自己,一定要有自己的原则,无怨无悔的为学生传援知识,为教育事业做出最大的贡献。

最后,幼儿教师应当与时俱进,随时更新知识,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树立终身自学的思想。

这是一个日趋激烈的社会,也是一个变化日新月异的社会,做为人类灵魂工程师的教师,也必须要更新自己的知识,在业余时间多参加业余培训进修,更新自己的教学观念,以及教学方法,这样才能为断适应新的学生,新的时代,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

一天的培训结束了,我也即将迎来新的旅途,在这一天里,我学习到了需要掌握的,做一名幼教所具备的品质,我感到由衷的喜悦,也为自己即将上岗而感到由衷的骄傲。

感谢这一天里,所有授课老师,谢谢你们,让我在这短短的一天里,学习到了,以前没体会到的知识和转变,以及如何成长,谢谢。

幼儿园儿教师教育感言应该从哪几方面来谈

幼儿教师从事的幼儿保教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要求幼儿教师具备一定的知识素质和能力结构,并接受专门的教育、培养及训练。

但仅仅具备这些知识和技能还不够,还有一个更重要和更为根本性的问题——幼儿教师的教育理念,涉及到幼儿教师知识和技能发挥作用的方向、程度及性质等问题。

幼儿教师教育理念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在现实生活中他们的教育理念往往又容易成为被忽视的一个方面。

教师的教育理念之所以特别重要,就在于具有相同或相似知识和能力结构的教师,如果他们所持的教育理念有差异,其教育效果就会有天壤之别。

从这个意义上讲,教育理念是教师的根本素质,幼儿教师的教育理念以及由此生发出来的教育行为、教育方式、教育态度、幼儿观和师生关系观等构成了幼儿教师素质的重要方面并在实际上成为影响和教育幼儿的重要中介。

如此,教育理念在幼儿教师的保教工作中就发挥着统帅和引领的作用。

教育理念本身的意义和价值也决定了幼儿教师转变传统陈旧教育思想观念,树立新的与时代发展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相适应的教育观、教学观、保育观、管理观、质量观、幼儿观、家长观和师生关系观等。

幼儿教师到底要树立哪些新的教育理念

基于对幼儿教师工作性质和特点、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以及当前学前教育理论发展趋势等的认识,这种新的教育理念应该包含以下要素和要求:以“幼儿为本”的教育理念。

幼儿教师要以幼儿为本,以促进幼儿身心素质的全面发展作为幼儿园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活动主导”的教育理念。

教师要认识到游戏活动是幼儿阶段最重要的学习方式和生活方式。

幼儿教师要组织丰富多彩和富有教育意义的游戏活动,让幼儿在活动中学习,在活动中丰富感性认识,在活动中得到身心发展;同时,树立“从做中学”和“活动主导”的教育理念还有助于克服当前在幼儿园工作中实际存在的“小学化”等不良倾向。

“因学而教”的教育理念。

教师要认识到幼儿的学是教师教的依据和原因,幼儿教师的教要基于幼儿的学,为了幼儿的学并促进幼儿的学。

“个性化”的教育理念。

教师要认识到每个幼儿都是独特的,与其他幼儿相比,都有自身独特的身心发展特点、成长成才之路以及学习方式和风格。

因此,教师要尊重、保护和发展幼儿的独特性,把幼儿的独特性作为宝贵的教育资源,而与此相适应的教育理念就是个性化教育,使幼儿得到有差异的发展。

素质教育的理念。

教师要通过组织各种教育活动促进全体幼儿身心素质的全面发展,把实施素质教育作为自身从事教育的追求与理想。

新的职业角色的教育理念。

其中最核心的一点就是要摆脱“知识传授者”传统职业角色的束缚,确立幼儿教师是幼儿发展的促进者、幼儿园课程资源的开发者、幼儿园保教工作的研究者、良好幼儿教育环境的创设者和社区型幼儿教师等新的职业角色观。

这是因为职业角色不同的背后蕴藏的实际上还是教育理念上的差异。

总之,教育理念在幼儿教师的保教工作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幼儿教师的教育理念又因为其内隐性往往被忽视。

因此,当前重视幼儿教师科学教育理念的培育和形成既有重要性,又有针对性。

而在当前,树立学前教育新理念很重要的一个途径就是通过教育理论的传授与普及,在提升幼儿教师教育理论素养的过程中促进他们树立新理念。

家长感谢老师的话有哪些

1、作为家长,我们非常满意学校的各项素质教育,非常感谢老师的辛勤付出,孩子能遇到这么好的老师,在这么好的环境里学习,我们家长很放心也很满意。

我们相信孩子在学校和老师点点滴滴的教育下,会一天天地进步。

希望孩子在以后会越来越好。

谢谢老师们

你们辛苦了

2、时间流逝,同学们已进入六年级。

通过昨天的家长会,感觉到孩子在学习上的压力、老师们辛苦付出。

在此感谢老师对我孩子的关爱与照顾

感谢老师给予他无私的帮助,无微不至的关心

感谢老师对他学习生活方面给予的宽容和理解

感谢老师的辛勤工作。

孩子的优秀,离不开您的培养

孩子的明天会因为有您的教育而感到骄傲。

3、感谢老师对孩子的辛勤培育。

我孩子在老师的教导下短短这段的时间进步很大,不仅胆子大了、能踊跃发言,而且思维敏捷、注意力集中、想象力丰富,同时在其他各方面都有了明显的进步,这与老师的教育和家长的配合是分不开的,永远永远祝福您,给我孩子的老师

4、感谢您长久以来的精心培养,使我的孩子从一个顽童逐渐成为了一个爱学习,懂礼貌,讲团结的好学生。

是您教给我的孩子打开知识宝库的金钥匙

是您为他扬起了理想的风帆

他在您温暖阳光的沐浴中充满自信

在您汗水的滋润下,像种子一样发芽长大

衷心谢谢您老师

祝你工作如意、合家安吉

学习《未成年儿童保护法》的感想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品德、智力、体质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编辑本段]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放弃等。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等教育。

[编辑本段]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编辑本段]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参见儿童权利公约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发布日期】2006-12-29 【生效日期】2007-06-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

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

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

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所受影响更大。

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

如何服务青少年、保护青少年,也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

因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家庭、学校和全体公民应该积极地给予特别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这一保护的具体体现。

最新消息: 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 商报讯 (记者李肖肖王红伟通讯员郭鸽马广阔)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要实施。

昨日,郑州市公安局法制室民警专程来到郑州师专附属小学,给孩子们上了一课,让学生了解6月1日起将有哪些新权利。

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他们的学习负担。

教师再骂“笨死了”将受惩处 “笨死了”、“都笨成这样了你还活着干吗”,6月1日起,如果老师再这样骂学生,将是一种违法行为。

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是许多被辱骂孩子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

针对这一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如果校园内见到老师抽烟的话,从6月1日起,学生可以理直气壮地制止。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如果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父母外出要委托“代家长” 为了防止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2007年1月,在商报和心理专家举办的“问题少年”见面会上,15岁的女孩小雪,很长时间不和爸爸说话,在心理咨询师的引导下,孩子才说出来是因为爸爸偷看了她的日记。

父母再偷看孩子的日记,不仅是伤害感情了,还要受到批评教育。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任何人不得不经未成年人同意,察看他们的日记、信件等。

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再走丢小孩监护单位要担责 3月26日,8岁的商丘民权男孩刘明恩,在郑州看病期间,与相依为命的80岁奶奶走散。

孩子被紫荆山公园派出所的民警捡到后,送到了救助站。

谁知孩子却从救助站溜走了,找不到了。

小明恩丢了,谁应承担责任呢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流浪儿童,监护单位应承担临时监护职责。

新法实施需要相关法规 河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李鹏辉说,新法的规定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但落实起来仍需要有与之配套的地方法规。

比如新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但是如果出售了,店主将受到什么处罚

处罚的力度与店主的利润相比又是怎样

这就需要一个具体的监管。

根据将于6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要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娱乐时间。

鼓励孩子学特长的家长会家长发言稿

各位家长朋友:首先我代表xxxxx全体教职员工非常感谢各位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xxxxxx,更衷心地感谢各位家长能冒着严寒,不怕寒冷来支持配合我们的工作。

家长朋友们,素质教育是一个全方位的综合性的社会工程,各种单独的教育机构都难以独立的担这一重任,它还应包括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以及各种各样的校外教育,而我县2002年兴建2003年正式挂牌成立的青少年校外教育活动中心则是社会教育的重要场所,是政府建立的校外教育阵地,属教育局它与学校教育各有特点、各有优势、相互补充。

学校教育是义务教育,活动中心教育是校外教育,学校教育是基础学习,活动中心教育则是业余兴趣培养,学校教育强调的是共性,活动中心教育则更多强调的是个性的发展,学校教育强调知识灌输,活动中心教育则强调能力培养,学校教育重视知识传授,活动中心则重视兴趣培养。

我们活动中心的职能除了开展好青少年学生的特长教育培训外,还同时管理指导县城中小学、幼儿园开展课外活动,推动中心规范化、多元化发展。

各位家长朋友,什么是特长

作为家长我们又应该如何看待特长教育

特长教育对孩子们的成长到底有什么作用

这是我们共同探讨的问题。

“特长”,一般指特别需要培养的长处,如舞蹈、音乐、美术、体育等等。

目前,对于特长教育问题,家长们在认识上存在两个误区:一是家长在自己童年没有机会也没有条件进行特长训练。

于是想在孩子身上弥补自己的遗憾。

同时也为了孩子今后能有几项技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于是想让孩子:十八般武艺样样精通。

二是一部分家长认为,特长培训会和文化课发生冲突,以至影响到至关重要的学习成绩和升学,所以不赞成对孩子进行特长培养,他们认为只要学习成绩好,其他都无所谓。

如何看待特长教育

首先,我们国家所认定的“特长”,在许多发达国家已被认为是适应社会发展的必备素质了。

如哈佛大学要求自己的学生必须具有健康的体魄,也必须会在钢琴上至少演奏一首世界名曲。

如此看来,我们所谓的“特长”,不应是为了适应社会的一种生存技能,而是21世纪社会发展所必备的一种基本素质。

可以肯定地说,孩子的特长,有必要培养。

但是,孩子不必样样精通。

俗话说:样样通、面面松。

孩子的潜力是有限度的,对孩子的要求不能太高,凡事要考虑孩子的能力与实际情况,不必十八般武艺样样精通。

另外,家长的空白让孩子来填补,对于家长只能是心理安慰,而对于孩子却是一种沉重的心理负担。

要正确认识特长培养与文化课学习之间的关系。

特长培养与文化课学习矛盾吗

这是家长们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

事实证明:孩子们在特长训练过程中,注意力、观察力、记忆力、想象力等非智力因素都会得到提高,这将有助于文化课的学习。

1、孩子通过特长培训到底有什么作用呢

孩子通过特长的培训学习后,他在学生群体中比一般学生总有一种优越感和骄傲感,总有一种超乎于别人的感觉,这样可以增强孩子生活和学习的自信心。

2、通过舞蹈、跆拳道、武术、篮球班的训练可以提高孩子身体素质,增强体魄。

与其他孩子相比更多一些实现表现欲得机会。

通过书法、绘画、手工制作能提高孩子的动手能力,通过英语培训提高孩子英语交际能力,也是学科教学的需要。

3、从孩子以后高中升学的填报志愿来看,有特长的学生所选学校和专业要优惠得多。

4、对孩子以后面向社会,面向就业来说,有特长的孩子更能适应社会需要。

谋求职业要容易得多。

5、再冷再热,坚持培训,可以培养孩子做事能自始自终,不会半途而废,还可以增强孩子克服困难,敢于挑战的精神。

各位家长朋友,我们孩子既然来参加了特长培训,又应该怎样保持孩子的特长呢

我们孩子由于兴趣不稳定性,往往过不了多久,就会移情别恋,又去发现新大陆了。

如果不注意这一点,必然导致特长学习的半途而废。

一位母亲这样评说她的孩子:我的孩子悟性很高,看到别的孩子画画,他也跟着画,且画得不错,后来参加了兴趣班,他反而没有了兴趣,后来又想学钢琴,开始挺感兴趣,参加了“兴趣班”,又不愿干了,让他坚持学习下去他甚至反抗,真不知怎样才能让他的兴趣持久。

以上事例实际是学特长的孩子都会出现的问题。

家长们要注意:新奇的事物很容易激发孩子的好奇心,使他产生一种探究心理。

随着孩子对新事物的掌握,那种新奇:探究的心理逐渐消失,孩子的兴趣也就随之降低了。

要想保持孩子的兴趣,家长的态度十分重要。

家长要给孩子一种成功的体验。

如孩子不愿意再学时,不妨鼓励他一下:“你过去学得很不错,这次也一定能行的。

”此外,还要给孩子讲些道理;“自己所选择的有益的事情,一定要坚持到底。

”不应一味地责备孩子,施加压力,否则只能事与愿违,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

人在技能形成过程中,练习到一定时期有时会出现暂时停顿现象,这种现象称为“高原期”当孩子的特长学习出现高原期,他的积极性,自信心会受到影响,结果会导致孩子的兴趣降低。

这时家长可设法通过技术的指导,帮助他提高成绩,闯过“高原期”保持兴趣。

在此,我有几件事情向各位家长解释一下:1、 对公交车乘车的事情。

2、 对各班教师上课的管理情况。

3、 对学生的安全管理、教育管理,要求孩子坚持按时入学。

4、 对活动开展情况的解释。

最后,祝各位家长家庭幸福,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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