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捐赠的意义是什么
这样的人比有些有钱人,更加有素质,会有那么一天这样的人会变有钱,因为善事多了,好事老天爷会保佑这样的人,瞧不起穷人的人,装大款大爷大姐,迟早会让他吗一败涂地。
坏事做尽,
爱心捐款发言稿
同学们、老师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集会,主要是号召大家为我区教育系统“”捐款。
这是区教委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是关注民生、造福困难学子的一项善举。
“一人有难,八方支援”。
希望我们大家都能伸出援助之手,来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同学,你的仁爱之心,你的点滴之恩,都将化成一屡屡阳光,汇成一股股甘泉,温暖着他们的心灵
虽然我们个人的力量微乎其微,但“滴水汇成小河,小河汇成大江,大江汇成大海”,这积少成多的爱心,就可以换“那些需要帮助的同学”同大家一样阳光般的笑容。
在此,我代表学校向全校师生提出倡议: 老师们、同学们,行动起来吧
本着自愿、量力的原则,踊跃捐款、奉献爱心;愿我们的点滴付出汇成爱心的暖流,去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同学
献出我们的爱吧,为那些需要帮助的同学添一件衣服,一袋牛奶,那怕是一支钢笔,一个作业本…… 我想这次活动的实施,不仅是一个简单的捐赠,而是一种有效引导我们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取向,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激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年的责任感,也是传达了党和政府对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爱护,更是为构建和谐江津作出积极贡献的一次活动。
老师、同学们,我们明白:爱不需要理由,也没有理由,因为我们同在一个春天,再大的风雨也带不走所有的阳光
我们理解:爱就是珍惜和珍重,爱就是关心和支持,爱就是无私和奉献
我们坚信:有爱就有力量,有爱就有希望,只要个个都献出一点爱,社会就会变成爱的海洋,只要人人都送上一份情,世界就会变成美好的人间
老师们、同学们,爱心点燃希望,知识改变明天。
我们相信,在教委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这次“”捐助活动一定能够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最后,预祝本次“” 捐助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慈善捐赠的意义是什么
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
感谢别人的爱心捐款的句子有哪些
感谢别人心捐款的句子有:1、感谢此次募各位爱心人士你们的募捐让大家觉得社会的温暖;是你们的募捐让大家感受到了坚强与团结的力量;是你们的募捐,给了他们美好人生的希望
2、在此,我们谨代表他们向所有奉献爱心的人士致以最诚挚的谢意
谢谢你们
3、送人玫瑰,手有余香,让爱心播送到每个地方。
我们是一家慈善基金会,主要是收到捐赠物品后再捐赠出去,请问这样该怎么做会计分录
如果是民间慈善组织,适用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 关于民间非赢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和处理 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发布了,要求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①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
这一制度的发布,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的一项空白,对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实现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一、关于捐赠(包括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中,捐赠(包括政府补助)往往是其重要的资金来源,因此,对各种捐赠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就显得十分重要,它也涉及到一些基本的会计概念问题。
(一)对于取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入还是净资产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是捐赠,但对于接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人还是净资产则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现行将企业接受的捐赠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其实质是将捐赠直接作为“净资产”确认,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也应当和企业一样,将接受的捐赠确认为净资产。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如果将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作为净资产确认,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很大一部分收入将无法在业务活动表中反映出来,既不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活动情况,也不利于衡量管理者的经营业绩。
另外,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符合收入的定义,即它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最终会导致净资产的增加,因此,应当将其确认为收入。
我国采纳了上述第二种观点,即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入,在业务活动表中予以反映,以完整地反映其收入来源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二)对于取得的捐赠,是否应当区分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分别进行处理 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根据捐赠合同或者协议是否附有对捐赠资产的使用设置限制条件,通常可以区分为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
对于无条件的捐赠,国际上一般都规定应当在收到捐赠时确认收入。
但是,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则有不同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在所附条件满足之前不能确认收人。
按照这一意见,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附条件捐赠时,应当首先将其计入“递延收入(或者递延收益)”,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负债反映。
比如,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规定,对于政府补助,只有在合理保证企业将满足所附条件和补助能够收到时,才能够予以确认;政府补助应当在与其拟补偿的相关成本相配比的期间内,系统地确认为收益;政府补助不应当直接贷记股东权益。
按照这一规定,收到的政府补助将被确认为负债,计人“递延收入”,然后,分期摊销,计人有关会计期间的收入。
另一种意见认为,将附条件的捐赠确认为“递延收入”,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负债反映,不符合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因为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捐赠资产时,尽管对于捐赠资产存在使用方面的限制,但是并不存在需要偿还捐赠资产或者相应资金的现时义务,所以,不应当将收人递延,确认为负债。
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只要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取得了捐赠资产的控制权,导致了净资产的增加,民间非营利组织就应当将其确认为当期收入。
考虑到上述第一种观点在会计基本概念上站不住脚,而且容易导致收入确认和计量上的主观随意性,再加上已经作出决议,否定了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的做法,准备取消这一准则或者以新的准则取而代之。
而第二种观点将是拟选用的方法,也是目前等国的做法。
所以,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选择了第二种观点,即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人。
与此同时,制度又规定,当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者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则应当就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二、关于受托代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在民间非营利组织实务中,通常还从事不少受托代理业务,尤其是一些基金会、慈善组织等。
这些受托代理业务有时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总量中还占有不小的份额。
民间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受托代理业务,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转交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
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只是在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受益人。
显然,受托代理业务与接受捐赠业务有本质上的差别。
在接受捐赠业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获得了捐赠资产,并拥有了捐赠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在受托代理交易业务中,资产并不是捐赠给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它是委托人捐赠给指定的组织和个人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并没有导致净资产的增加。
同时,资产转给指定的组织和个人时,通常也不是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名义赠予受赠人的,它仍然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赠予受赠人的。
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将受托代理交易业务与捐赠业务相区分。
在实务中,不少民间非营利组织将受托代理业务视同捐赠处理,实际上虚增了捐赠收入和净资产,不利于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绩效。
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获得受托代理资产时,不应当确认收入,因为受托代理交易不会增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
但是,在对受托代理交易进行具体会计处理时,则有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受托代理交易只是起中介作用,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是受委托人之托将受托代理资产转赠或者转交给指定的组织或者个人,因此主张不在财务报告中反映这一事项,即对于受托代理交易事项,既不予确认和计量,也不必披露。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受托代理交易事项,可以不予确认和计量,但是应当在中予以披露,以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的业务活动情况。
第三种意见则认为,仅仅在中披露受托代理交易事项是不够的,因为受托代理交易资产一旦进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就属于已经被民间非营利组织所控制的资源,而且民间非营利组织有义务将该资产转交给受赠人。
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受托代理资产和受托代理负债,以全面反映其资产负债状况,这样也有助于在会计报表中综合反映其业务开展情况。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采纳了第三种意见。
即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受托代理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并且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
考虑到该项交易的特殊性,制度还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所确认的受托代理资产和受托代理负债。
三、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实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是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的,所以固定资产并不计提折旧。
但是,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方面无法反映固定资产的损耗情况,导致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固定资产金额没有反映其实际价值,进而导致资产价值和净资产价值的高估;另一方面,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也使得民间非营利组织每期业务活动表中的成本、费用低估,不利于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业绩。
基于上述理由,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信息的质量,另一方面有助于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管理和成本管理。
四、关于文物文化资产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实务中,不少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大量的艺术品和历史文物等,比如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字画和其他艺术品、博物馆的艺术品及文物收藏和寺庙拥有的历史文物等,主要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通常不对外捐赠或销售。
对于这些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应当如何进行核算
过去一直没有明确。
从实务情况来看,大量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并没有将其纳入表内核算,有些甚至连基本的实物登记和管理制度都没有,导致这些文物文化资产管理上的混乱。
应该讲,上述文物文化资产是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因此从全面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和加强这些组织的资产管理的角度,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对于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应当作为,并要求单设“文物文化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大类下单列项目予以列报。
但考虑到这些资产的价值一般并不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也就是说,它们一般不存在象其他固定资产那样的损耗问题,所以,我国规定,对于文物文化资产,不必计提折旧。
五、关于资产减值会计 在会计实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所以,对于所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一般都不予确认。
这一会计处理原则已经导致许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一些长期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继续挂账,无法得到及时处理;市价超跌的投资或者可收回金额严重低于账面价值的存货等继续以账面价值计价,资产价值高估。
为此,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家普遍认为应当允许民间非营利组织对所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确认和计量,以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价值情况。
尤其是捐赠人、债权人等资金提供者和会计信息使用者都希望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以方便其如实评价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
基于此,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人当期费用。
考虑到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在一般情况下发生减值的可能性较小,而且其减值损失的计量也相对比较困难,所以,该制度在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外,原则上不要求计提减值准备,但是如果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发生了重大减值,则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六、关于净资产的分类与列报 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既没有所有权属于出资者的投入资本,也没有针对出资者的分配,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来源基本上都为其所获得的收入扣减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这种组织特征决定了它对于净资产的分类与列报与企业有明显不同。
既然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主要来自于收入减去费用后的余额,而在构成民间非营利组织收人来源的相关资产中,则又因其使用是否受到限制而在性质上有所不同。
所以,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按照其资产的使用是否受到限制进行分类有助于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较为有用的信息,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据以判断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中,有多少属于其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等限制的,有多少属于不受限制的,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自由支配和使用的。
从国际上看,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一般也是采用这种分类方法。
但是分类方式则略有不同。
比如美国将净资产分为三类:永久限定性净资产、暂时限定性净资产和。
英国则将净资产仅仅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两类。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只将净资产分为两类,即限定性净资产和。
没有对限定性净资产再进一步区分永久限定性净资产和暂时限定性净资产的理由主要有三点: 一是在制度中很难对“永久限定性”和“暂时限定性”的概念进行严格界定,我国现行有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法规中,也没有这些术语,所以,没有法律上的严格界定可资参考。
二是在实际操作中,会计人员有时很难判断净资产的使用属于永久限定性的,还是暂时限定性的,从而会导致实务中对于永久限定性净资产和暂时限定性净资产的分类带有一定的主观随意性,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三是所谓永久限定实际上也是相对的,出资人等可能改变或撤消对资产的限定。
七、关于收入的确认原则 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的确认问题,从国际上来看,一般是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区分为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两类。
所谓交换交易,是指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所从事的交易,即当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需要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的交易。
如按照等价交换原则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均属于交换交易。
非交换交易是指除交换交易之外的交易,在非交换交易中,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不必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或者某一主体在对外提供货物、服务等时,没有收到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货物等。
如接受捐赠、政府补助等,均属于非交换交易。
无论从美国等国的会计准则,还是有关国际准则来看,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均采用与企业相同交易一致的确认原则,如和我国的收入会计准则等。
对于非交换交易(如捐赠、政府补助等),则一般按照交易的资源是否导致实体增加了资产或者减少了负债(即是否导致实体增加了净资产)来确认收入。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借鉴了国际上的这一通行做法,在规范收入确认原则时,亦区分交换交易和非交换交易进行规范。
对于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的确认原则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相一致;对于非交换交易形成的收人,则应当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1.与交易相关的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人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 2.交易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八、关于费用的确认与列报 由于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基础为权责发生制,而且业务活动表的主要功能是用以评价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绩效,所以,该制度要求在对费用的会计核算中,应当严格区分业务活动成本和期间费用,将两者分别列报。
其中,业务活动成本,是指用于归集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在民间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项目、业务或者服务种类比较多的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分别项目、服务或者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以反映更加充分的成本信息,也有利于将成本信息与相关收入信息相比较,更好地考察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绩效。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为了组织、管理其业务活动和为了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所发生的费用,该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分别计人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对于当期所发生的除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也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单列“其他费用”项目进行核算和列报。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吸收了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成果,并借鉴了相关国际惯例和财务会计的最新进展,引入了一些较新的会计理念和会计处理规定,比如区分捐赠和受托代理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区分交换交易与非交换交易规范收入确认原则、分别净资产的限定性与非限定性进行列报等。
这些会计规定,不仅对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行为,而且对于丰富我国会计理论、完善我国会计标准建设均富有积极意义。
如果是官方的,有拨款的,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 (一)事业单位接受固定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固定资产科目的规定中指出,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
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二)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财物的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其他收入科目的规定指出,其他收入核算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为此,事业单位接受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应将其作为其他收入核算。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所在的相关科目 贷:其他收入——下捐赠收入
慈善会接受捐赠怎么入帐
1、接受货币资金;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2、接受非货币资金,以公允价值入账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慈善会各办事处所募集的资金实行慈善会财 务部统一管理,单独设帐,分类核算的办法进行管理。
个人进行了慈善捐赠的话,怎样做税前操作
个人慈善捐赠不是说你随便捐给谁都可以税前扣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这个捐赠必须要能拿到这些团体或机关出具的发票或捐赠凭证,然后才可以拿来做税前扣除。
扣除还不能超过应税所得额的30%,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慈善捐赠的话,受捐赠人方面到没有相关纳税的规定。
公益活动受捐人感恩发言稿
感谢捐助发言稿今天,在我校举行“珍民基金会”捐助仪式,资助我校品学兼优的学生50名,我班学生赵东柳代表受资助学生发言,今将发言稿记录下来。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您们好,今天是一个特殊的日子,是一个令人难忘的日子,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四合中心校欢迎各位的到来,代表我校50受资助的同学向“珍民基金会”表示深深的谢意。
我们都是农村的孩子,和城市同龄人相比,在物质生活和学习环境尚存在着一些差距。
但我们好学上进的心是一样的。
尽管我们之中的有些同学家庭贫困,但面对困难,我们没有灰心。
在学习上,我们勤于思考,认真学习,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在生活上,我们勤俭节约,不乱花钱,我们在学校是个好学生,在家是个好孩子,在社会上是个好公民。
小草的成长离不开阳光的呵护,花儿的开放离不开雨露的滋润。
今天,“珍民基金会”带着一份沉甸甸的爱心向我们走来。
你们是真正的爱的使者,让我们感受到温情,感受到集体的伟大。
社会也正是因为有了你们而变的那么美好,那么和-谐,那么富有暖意。
我知道,其实任何语言都无法表达我深深的谢意。
是你们的慷慨捐助再一次给了我战胜困难的决心和勇气。
我们绝不会辜负你们的期望,一定会再接再厉努力学习,珍惜生活以优异的成绩良好的表现来回报社会。
谢谢大家。
尊敬的甘肃鸿丰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李先生及随行各位领导: 尊敬的镇、村、中心校各级领导、老师们、家长们、同学们:大家上午好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
今天,我们相聚在,隆重举行“情系古城、关心教育、甘肃鸿丰开发公司150套升降式爱心捐赠”活动。
这既是的一件喜事,也是碱滩镇教育事业的一件大事。
值此激动人心的美好时刻,我首先代表160名师生向前来参加捐赠仪式的李经理一行、各级领导及学生家长表示热烈的欢迎
并代表全体师生讲三句话。
第一:感谢
感谢甘肃鸿丰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李先生,捐赠150套学生价值两万两千的善举,使我们感受到了企业家对教育的支持和关心。
感谢镇政府各位领导百忙之中光临古城小学,因为你们的到来,给我们送来了党和政府关怀和温暖; 感谢中心校领导给我们指引了学校发展的方向,传授了学校科学发展的锦囊妙计。
感谢村委会领导长期以来对学校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在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方面所做的一切。
感谢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因为你们的到来,能使这次短暂的活动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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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感动
古城小学有着几十年的办学历史,现有教学班8个,学生153人,教职员工9人,原来学校校容校貌破旧,教室均是危房。
2008年在政府、教育局、中心校、村委会的大力支持下,使古城小学旧貌换新颜,一座建筑面积1300多平方米,造价及配套设施135万元的教学楼于2008年11月25日交付使用。
其中包含了港台慈善人士的无私捐助和父老乡亲的一份爱心。
人们常说“社会多一份关爱,孩子就多一份信心,我们的未来就多一份希望” 。
继香港慈善人士先生、台湾慈善人士詹宜民先生捐资建校之后,我们学校又得到了一份份关爱。
2009年10月17日,香港慈善人士陈爱伦女士为古城小学捐赠价值5000的少儿图书300册,为丰富孩子们的阅读视野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2009年11月4日,香港慈善人士先生又为我校捐赠价值10万元的高端电脑18台。
这将为我校孩子踏上信息化高速公路奠定了坚实的基矗今天,我们又接受了甘肃鸿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捐助,这又将为我校优化办学条、提升办学水平起到了雪中送炭的作用。
捐资助学是一项的伟大事业,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在条件下经济运行与道德行为相结合的一个善举,它有着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意义。
当李先生要向古城小学捐赠课桌椅的消息传开时,古城小学的全体师生无不为之感动。
第三:行动
捐助是真诚的,关爱是无价的。
我们感动之余,只有立即付诸行动。
学校:要励精图治,严谨办校,把古城小学办成一所领导满意、社会满意、家长满意、学生成才的学校。
教师:要不断学习,诲人不倦,做人民满意的教师。
学生:要把滴水之恩,化作自强不息、奋发学习的动力,化作克服困难、知难而进的勇气,用优异的的成绩,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报答社会的关怀之情,不辜负社会各界对你们的殷切期望。
俗话说:“授人玫瑰,手留余香”,我说:“奉献爱心,收获希望”。
甘肃鸿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李先生这一捐赠义举,将福泽千秋。
最后,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再一次向各位领导、各位朋友、李经理表示最诚挚的敬意与感谢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