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做好烟叶收购监管工作
没什么好处。
烟草对社会和人类就是个毒瘤,只不过有经济利益,所以大家饮鸩止渴而已
关于烟草的法律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 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 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六条 国家在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应当依照本法和的有关规定,照顾的利益,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
第二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七条 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名晾晒烟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可以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
第八条 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
优良品种经全国或者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第九条 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
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
烟叶收购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等定价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
第三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十二条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第十三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市场销售情况下达,不得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超产任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需要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全国烟草总公司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总产量计划向省级烟草公司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
省级烟草公司根据全国烟草总公司下达的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结合市场销售情况,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在该企业的年度总产量计划的范围内,对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适当调整。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十五条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按卷烟等级选定部分牌号的卷烟作为代表品。
代表品的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卷烟的非代表品、雪茄烟和烟丝的价格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卷烟、雪茄烟的焦油含量级标准。
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第二十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 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第二十二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三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四条 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五章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五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本法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整机。
第二十六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组织生产。
第二十七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只可将产品销售给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第六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九条 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进货、销售、库存的计划和报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并处罚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 伪造、变造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两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条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1983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同时废止。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第四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一)查获的卷烟、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二)查获的复烤烟叶、烟叶的价格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 (三)烟丝的价格按照第(二)项规定价格计算标准的一点五倍计算; (四)卷烟辅料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辅料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草行业生产卷烟所需该类卷烟辅料的平均价格计算; (五)非法生产、销售、购买烟草专用机械的价格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全国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指导价格目录进行计算;目录中没有该烟草专用机械的,按照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目录中同类烟草专用机械的平均价格计算。
第五条 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需要对伪劣烟草专卖品鉴定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第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构成犯罪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解释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本解释所称“卷烟辅料”,是指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
本解释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专用机械名录所公布的,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一项或者多项特定加工工序,可以独立操作的机械设备。
本解释所称“同类烟草专用机械”,是指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相同加工工序的机械设备。
第十条 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烟叶技术员工作内容,工作怎么样,压力大不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这是党中央在当前形势下做出的重要决策和重大战略部署。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近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印发《通知》,要求行业上下要把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以高度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四中全会精神上来,为谋划“三大课题”、提升“五个形象”,实现法治烟草各项目标任务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保证。
《通知》指出: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是行业的基本政策、看家本领和尚方宝剑。
行业各级组织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深入推进法治烟草建设的意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充分发挥法治在行业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和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同研究解决行业改革发展“三大课题”结合起来,同研究解决行业法治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同研究解决行业党建工作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扎实推进行业改革发展各项工作,出色完成“保八争十超万亿”年度目标。
作为依法实施特殊管理体制的行业,烟草行业始终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始终依照《烟草专卖法》开展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来,行业坚持把严格规范作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本质要求,作为推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始终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为保障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新的发展时期,国家局党组明确提出思考好谋划实践“三大课题”,着力提升“五个形象”。
行业改革发展的任务艰巨繁重,政策性、法律性都很强,须臾离不开法律规范。
特别是当前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日益加快,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行业发展不仅面临着更趋严峻复杂的外部环境压力,也面临着多年高位运行后持续增长的压力。
加强行业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是化解法律风险、保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保证,也是行业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生产经营的职责所在。
只有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行业和谐,才能不断激发改革红利和发展潜力,才能保持行业健康发展。
因此,行业上下要坚持把行业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努力推进法治烟草建设,提升企业法治建设水平,为圆满实现行业“保八争十超万亿”奋斗目标提供坚强保障。
具体到商业企业来讲,就是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不断提升依法治企能力和依法经营水平。
一、打牢“三个工作基础” 依法治企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更是企业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
行业坚持“两个利益至上”共同价值观,把构建和谐烟草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并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举措,使和谐烟草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行业深化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和社会多元化的发展,无论是行业“外部”,还是行业“内部”都出现了一些不太和谐的音符。
究其原因,主要是行业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法治意识淡薄、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不够完善,迫切需要我们进一步打牢法治烟草建设工作基础。
(一)树立法治理念,筑牢法治思想基础。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
要紧紧围绕行业“卷烟上水平”总体规划确定的工作目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使全体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三个理念”,养成“三种意识”,构筑法治烟草建设的思想基础。
即: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养成良好的规则意识;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养成尊重权利的意识;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理念,养成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要从领导干部入手,教育引导各级管理干部从“人治”思想到“法治”思想的转变,在日常工作中注重养成作出决策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增强依法管理企业、推动健康发展的自觉性。
(二)加强制度建设,筑牢法治制度基础。
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是依法治企的基础。
要对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推进法治烟草建设的意见》,对企业现有法治建设类工作制度进行全面清理、修订完善。
要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制订完善服务型执法工作制度、零售许可新办和后续监管的法律审核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卷烟包装标识和宣传促销审查监督及定期清理制度、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法规岗位等级评定制度等,努力使法治烟草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保障法治烟草建设顺利推进。
(三)强化组织领导,筑牢法治工作基础。
法治烟草建设目标的提出,就是要将全行业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使包括《烟草专卖法》在内的国家法律行业得到更好的实施。
因此,行业上下要高度重视依法治企工作,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有效落实举措,稳步推进法治烟草建设;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法治烟草建设工作深入推进,切实提高各项工作的法制化水平。
要切实抓好工作落实,把推进法治烟草建设同生产经营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考核,真正把法治烟草建设的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促进依法治企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构建“三个保障体系” 依法治企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业务领域较广,工作内容较多,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保障体系,从而不断提高依法治企水平,确保法治烟草建设的全面推进。
(一)完善法制宣传教育体系。
要全面贯彻落实行业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加强干部职工及服务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将烟草专卖管理和生产经营管理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营造推进烟草法制宣传教育的良好舆论氛围,进一步形成建设法治烟草的有利环境,切实提高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依法生产经营工作水平。
一是要丰富载体。
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宣传栏等媒介,多形式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通过法律“进班子、进机关、进企业、进烟站、进网点”等,多渠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建设法治文化;要充分利用机关、队所、社区和网点等场所,完善普法设施,广泛建立常年规定的法制宣传教育园地;要积极借助短信、飞信、微信、微薄等新兴载体,不断拓宽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度和广度;积极开展和参与“3.15”、“6.29”、“12.4”等主题普法宣传活动,实现“六五”普法活动向纵深推进,不断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法治观念,提高全员学法用法守法意识,形成崇尚法律、敬畏法律、弘扬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风气。
二是要分类施教。
强化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举办各种法律知识培训班,充分利用无纸化学法用法系统平台,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深入开展,着力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理念思考、研究、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学法守法,以组织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考试为契机,围绕行业目前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重点开展《合同法》、《招投标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着力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和化解生产经营的能力;强化专卖执法人员学法守法,不断提高专卖执法人员规范意识和执法能力,着力打造一支知识丰富、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纪律严明的高素质执法队伍;强化社会群众和服务对象学法用法,在重点宣传与烟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广发开展宣传真假烟辨别技巧、典型执法案例等知识,切实增强零售户及消费者的守法意识和维权能力,加深社会群众对烟草专卖制度的认识和理解,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法治烟草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构建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面对日益更新的市场环境,企业提前做好法律风险防范是尤为重要的。
如果不重视对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或者是在体系构建上不够完善,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甚至会给企业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
因此,不断地完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为企业做好未雨绸缪的准备是至关重要的。
第一,要加强警示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法律风险警示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行业特殊体制和特殊产品面对的法律挑战和经济、形象受损风险,提高全员法律风险防控意识。
要以法规制度维护则,抓好党员干部经常性教育管理,严格组织生活,加强组织监督,切实把权利关进法规制度的笼子里,真正形成企业领导依法决策、机关人员依法办事、员工依法履行的良好局面。
第二,要明确重点领域。
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做好风险识别、评估和研判等基础性工作,明确职责,明晰程序,增强对法律风险的预警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在全市系统全面探索构建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突出抓好重大决策、管理规范、专卖执法、知识产权、行政复议、涉烟诉讼、劳动用工等重点领域的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全面加强行业管理、行政执法、生产经营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切实降低法律风险。
(三)健全法规服务保障体系。
一是要建立法规服务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监督、法律咨询解答、招标服务、合同法律审核等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法规部门及法制工作人员服务行为。
提升法制工作人员服务机关、基层,服务专卖执法、两烟生产经营管理的能力,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经营管理。
二是要加强法规机构和队伍建设。
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切实把政治思想好、法律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调整、充实、配备到法规工作岗位。
要加强法规人员培训力度。
利用法规师资库和专家库建设、工作研讨、岗位轮训等行之有效方式,提升法规工作人员业务技能,使法律监督服务与各项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要积极探索建立法规员岗位等级评定制度,打开法规人员的职业晋升通道,保持法规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为法规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是要加强企业法律顾问管理。
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并落实行业保密要求,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法治烟草建设。
三、提升“三个依法能力” (一)加强源头法治建设,提升依法决策能力。
落实《重大事项决策暂行规定》,将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劳动用工、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纠纷处理等重大决策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坚持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防止违法决策。
建立重大决策法律风险评估制度。
坚持对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严格执行行业管理规范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制订管理规范的程序,高度重视并运用好公文系统平台,做好合法性审查,加强对行业管理规范的源头把关,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二)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严格规范执法。
总结经验,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探索推进服务型执法建设,深入贯彻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大力推进公正文明执法。
将打击违法行为与保护、引导合法经营结合起来,适当减少行政强制措施的使用,探索使用行政约谈、法制教育等行政指导方式,引导零售客户守法经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探索创新零售许可审查监督方式,加大案卷评查力度,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切实加强执法监督,逐步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机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并重的专卖执法监督格局。
推行办事公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不断树立烟草专卖公开透明的良好形象。
(三)增强法律服务保障,提升依法经营管理能力。
加强对卷烟打假、市场营销的重点监督,围绕人、事、权关键节点增强行业内控能力,认真抓好违法违规问题整改,促使依法组织生产经营。
以全面审查、分工负责、管理规范为原则,加强合同制度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合同管理。
围绕行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要求,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源头管理力度,定期开展卷烟包装标识和宣传用语清理,进一步规范卷烟包装标识和宣传促销,不断适应烟草控制发展所带来的法治环境变化。
全面落实依法治企要求、推进法治烟草建设,是行业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中国的必要要求,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烟草专卖度的关键所在,是防范和应对各种挑战和法律风险的必然选择,是行业是行业思考、谋划、实践“三大课题”的重要举措。
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行业法治烟草建设总体目标任务,切实把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把一切事情纳入行业工作的各个方面,把一切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提升行业法治化水平,才能在现行环境下更好地维护烟草专卖制度,进而才能保障行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关于烟叶价外补贴的问题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1号)规定,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现金形式直接补贴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以下简称价外补贴),属于农产品买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七条中“价款”的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