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案例
公公77岁,儿媳妇44岁,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儿媳妇在厨房扫地,公公用激将法把儿媳妇引到他的房间,儿媳妇进去后,婆婆一手抓住儿媳妇的左肩,一手把事先准备好的菜刀递给公公,随后公公对儿媳妇进行砍杀,婆婆也用拐杖打儿媳妇,直到儿子从外边进屋后把在公公手里的刀抢过后,才停止砍杀.经过检查儿媳妇是头部3刀,左脸3刀,最长15公分,最短6公分.后得知公公去公安局自首 问:公公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婆婆是不是帮凶?应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公公婆婆侵犯了儿媳哪些权利? 儿媳妇应不应该得到精神赔偿金?公公对儿媳妇能不能进行医疗赔偿呢? 问题补充:如果是轻伤呢?判几年?77岁了,有没有影响?答:1、公公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从案例中他具体的行为来看(包括使用的工具、伤害的部位、伤害的持续时间),可构成故意杀人罪。
婆婆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与公公一样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公婆侵犯的是儿媳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3、公婆的犯罪行为将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儿媳如果要求公婆对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权以被害人身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儿媳无法得到精神损害的赔偿,可以得到医疗赔偿。
虽然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时主要依据的是我国的民法,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77条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注意,是物质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和2002年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都进一步强调了:“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
对补充的回答: 犯罪行为带来的后果不严重(轻伤)、被告人年事已高都属于在量刑时可以被法院考虑的酌定情节,只会影响量刑结果,不会影响对犯罪行为的定性。
简单地说一个故意杀人的行为就算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任何伤害,故意杀人罪也不可能变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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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民事案件的审理和预防 【】 近年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出有因在刑事发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并呈逐年上升势头,不仅直接危及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严重地影响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增加了司法成本。
因此,研究其特点,分析其成因,寻找其对策,预访该类案件的发生,已为司法界所广泛关注。
笔者拟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之功效。
【关键字】 刑事附带民事 审理 预防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大体有如下几种:即故意伤害人身、交通肇事、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案件。
这些案件主要由财产所有权、债权和人身权利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得不到及时解决而转化为刑事案件。
比喻,由山林土地纠纷或相邻关系纠纷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如纠纷能及时化解,即讼争平息。
反之,则矛盾激化。
导致出现故意伤害他人人身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其他刑事案件的发生。
2008年,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结各种刑事案件155件,其中故意伤害21件、交通肇事7件、故意杀人3件、失火2件、故意毁坏财物1件、合同诈骗1件、抢劫1件、寻衅滋事1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合计37件,占总刑事案件的23.9%。
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这类案件以故意伤害和交通肇事居多。
(一)、故意伤害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自改革开放以来,分配制度的多样化,产生了各方利益的矛盾,导致邻里、兄弟、土地等纠纷增多,矛盾加深,经济落后、思想道德滑坡、法制意识淡薄等诸方面的原因,兄弟妯娌间因家务琐事搬弄是非、争吵殴斗的增多。
农闲季节常因宅基、通行、排水等引起斗殴;有时因生活往来间的磕磕碰碰的小事;互不服气,逞好汉引起的伤害案件也占一定比例;由于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社会防范机制不健全是产生故意伤害案件增加的原因。
(二)、交通肇事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随着交通网络发达,交通工具增多,部分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导致部分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操作、职业道德素质低下及企业安全管理不力造成的。
有的驾驶员缺乏应有的驾驶技能,处理紧急情况能力差、反应迟钝、方法不当,有的驾驶员在行驶中违章、违规,抢道占先、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车、甚至无照驾驶等,群众交通意识不强,未能适应现代交通工具所产生的环境变化,也是发生交通肇事案件增多的一个主要原因。
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特点。
1、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般有附带民事诉讼,这种案件侵犯的客体为人身权或财产权。
因为一方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后,在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过程中,受害一方当事人会随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此,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附带民事诉讼要与刑事诉讼合并审理。
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3、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后,不受民诉法及法释的有关条款的限制,体现刑事优先于民事的原则。
比喻,在决定普通民事案件的开庭时间必须超过答辩期限或举证期限后才能确定,但附带民事诉讼则不受这方面的限制。
而是以刑事为主,随着刑事的审判而一并审判。
这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主要特点。
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
要抓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抓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在阅卷过程中,必须认真审查如下几个问题。
(1)、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即主要证据来源必须合法。
如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收集的各种有关证据,即可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反之,则视为无效证据。
(2)、审查主要证据是否反映案件的事实。
在审理这类案件中,我们认为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鉴定结论都属主要证据,这些证据如能互相吻合,并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因果关系,说明这些证据客观真实,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使用。
反之,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审查案件的主要证据是否有疑点。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公安机关侦查的证据确有疑点、不调查不足以认定案件的事实,审判人员可在庭前或庭后依职权收集核对证据。
特别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确有困难的,审判人员应主动调取,为案件的正确裁判打下可靠基础。
(4)、审查民事诉讼主体是否合格。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诉讼主体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般为被害人或财产被害一方的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即为刑事被告人及其他民事被告人,这些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格,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质量,因此,必须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必须坚持以刑事为主,民事为辅及不告不理的原则。
但如果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主体不合格,可在开庭前告知其进行调整;如果共犯在逃,可先由在押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负连带清偿责任,再由在押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向在逃被告人另案追偿;如果被害人的被害结果与其它未被起诉的同案人有关,我们一般不主动追加,以免导致刑事部份审理的过分迟延,损害刑事优先原则;如果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与案件事实不符,经告知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仍不肯变更,继续坚持要诉的,即可依法作出判决。
(5)、审查定性是否准确。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必须做到定性准确。
如果定性错了,整个案件都将成为错案。
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故意伤害人身一般比较容易掌握,但在故意破坏生产经营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案件中,有时不好区别。
因此,在阅卷时,必须根据两者的情况及其四个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对比,从中确定案件的属性。
这样,才能做到稳、准、狠打击犯罪。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定性错误案件的操作有两种情况。
一是及时与检察机关协商,由检察机关撤回并改变定性后重新起诉;二是由法院开庭审理后直接改变定性。
很明显,第二种做法比较直接简便,但实为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因此,我们认为第一种做法比较妥当,有利于保护控、辩双方的抗辩权。
2、在开庭审理时,必须按先刑事后民事的顺序进行。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不是单纯刑事案件的审理,而是刑事和民事两个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
因此该类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在开庭审理的顺序必须先审理刑事后审理民事。
比喻法官宣布开庭后,在查明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宣读起诉书、法庭讯问、举证质证、控辩双方的发言、辩论等都应按先刑事后民事的次序开展,把刑事优先原则作为主线,贯穿于庭审活动的始终。
3、要积极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审。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发生在农村,且占刑事发案总数的比例大,为了多审快结,提高办案效率,及时惩治农村的违法犯罪,打击乡霸村霸,必须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审,同时,也是庭审方式改革发展的方向。
4、必须抓好民事赔偿方面的调解。
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特点,这类案件多数是由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调整而上升为刑事案件的。
被告人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也要承担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如果被告人的违法犯罪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不到及时补偿,将使本来已经存在矛盾的双方当事人雪上加霜。
因此,只有抓好民事方面的调解,才能进一步改善民事当事人的对立情绪。
才能有利于民事纠纷的进一步解决。
要抓好民事赔偿方面的调解,必须注意把握如下几个问题: (1)、要分清民事责任。
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多数文化水平比较低,法律知识少,法制观念淡薄,这些人发生民事纠纷后,不能用“一分为二”的观念看待自己,总是认为自己如何正确,看不到自己有过错方面,总是把责任全部推到对方身上,狠不得把对方置于死地。
一旦矛盾激化直至上升为刑事案件后,双方的敌对情绪都比较大。
针对这种情况,在调解前,先对双方发生纠纷的事实进行简要概括,在总结归纳的基础上对双方各自的问题进行分析,从中确定谁是负民事过错的主要责任,谁负次要责任。
通过审判人员以理说法,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自己的责任大小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利于被告人认罪服法和自动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
(2)、要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
自愿、合法原则是调解民事纠纷的基本原则,这个原则必须贯穿调解过程的始终。
根据这个原则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则具有法律的效力,受法律保护,背离这个原则调解达成的协议,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协议。
在民事调解中,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主张必须进行考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认定。
没有法律根据的不予支持。
对被害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然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划定大概的赔偿比例,由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解决。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民事诉讼主张大多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且请求赔偿数额都较大。
审判人员如果不分清民事责任的大小,划定赔偿数额的比例,任凭双方自动协商则调解难予成立。
但如能按上述方式进行调解,其成功率都比较大。
比喻,去年我院审理的被告人李某某因一棵楠子树与其胞兄争执,李某某持刀致李某重伤,故此,被害人李某除提出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外,还提出精神损失费10万元,这项请求在刑事审判中本来就没有法律根据,但被告人又不懂法,当听到这个“天文”数字后当然感到心里压力很大,但如果法官在调解中能对被害人的请求依法进行取舍,被告人对其它合法请求当然就比较容易接受。
因此,合法、自愿原则是附带民事诉讼进行民事调解最基本的原则。
(3)、审判人员在做好民事调解工作的基础上,还要注意抓好经济赔偿的当庭兑现率。
因为被告人及其家属能在当庭或庭后的短期内,兑现经济损失给被害人,一方面取得了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谅解,同时,也减轻日益繁重的民事执行压力,不断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大大减少法官办理该类案件的工作量,加快了办案速度。
要抓好当庭兑现率,首先要掌握被告人及其家属是否有经济赔偿能力,要做到这点就必须在庭前注意了解情况,做到在调解时心中有数;其次要抓住被告人的家属、亲戚或朋友中的关键性人物加以突破,使其当庭兑现;第三,对于有能力赔偿,但即时不能兑现的,刑事部份最好不要急于裁决,要给被告人及其家属留有短期筹款期限,以利于提高赔偿兑现率。
如确实无法兑现,即应及时制作民事调解书,尽量减少附带民事方面的判决。
5、在量刑时,要与被告人经济赔偿情况和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大小成正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规定,民事赔偿情况可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
因此,被告人的赔偿情况和被害人的过错责任的情节决定被告人的刑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那些积极赔偿的被告人,说明其确有悔罪表现,应兑现政策法律,从轻判处;对于那些有明显过错的被害人,在决定被告人的刑罚时也应得到从轻处罚。
如果赔偿与不赔偿一个样,被害人有无过错责任一个样,不但违背了立法精神,而且也损害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例如,去年我院审理的被告人黄秀锦故意伤害一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2005年11月5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黄秀锦在其家里听到邻居黄秀旺及其妻子郑婷议论被告人以前贩运木材被浦北县林业局处罚的事情,被告人黄秀锦曾经怀疑是郑婷通风报信,因此,被告人黄秀锦便出到门口找郑婷理论,继而发生口角。
被害人邓朝德正好在黄秀旺家饮酒,饮完酒,被害人邓朝德便从黄秀旺家出来行至被告人黄秀锦家门前,参与被告人与郑婷的口角之争,被告人黄秀锦当即指责被害人邓朝德也有份参与通风报信,双方在口角过程中,被害人解下衣服,装出要与被告人打架的样子,被告人黄秀锦当即走进厨房拿出杀猪刀,在黑暗中朝被害人邓朝德站的方向挥舞,被害人邓朝德被砍中七、八刀,致被害人邓朝德的左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右食指指骨骨折,右中指、无名指、小指背伸肌腱断裂,右尺骨骨折。
经法医师鉴定,被害人邓朝德的伤已构成重伤,损伤程度达五级伤残。
法院就民事赔偿部分主持调解,被告人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双方进行协商,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了和解协议,即由被告人黄秀锦家属分三期赔偿被害人邓朝德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
6、判决说理要充分。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多数是由人身、财产权受到侵害而引发为刑事案件,刑、民双方的积怨都比较大。
如果我们在判决时,能运用案件的主要证据,对案件的起因、经过及结果在简单、扼要归纳的基础上,指出由于被告人的违法犯罪,从而导致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并根据刑、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进行说理,使双方当事人知道自己的行为究竟错在那里,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究竟有多大
使案件当事人看完判决书后,从中得到相应的法制教育,有助于被告人认罪服法和改过自新。
实践中,如果我们在判决说理方面下足了功夫,案件上诉率都比较低,如果我们只求数量不求质量,不对案件加予分析说理,即使实体处理很恰当,但多数案件当事人都不能服判息诉。
如在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发现被告人无论在公安侦查还是在检察审查起诉阶段过程中都避重就轻,只供述到过案发现场,其辩护人也作无罪辩护,但其他的证人证言中都同时证实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
当庭审结束后,其辩护人扬言如不公正裁决即在“二审见”。
但在判决理由部分充分运用几份证人证据进行说理,并分清了双方民事过错责任,最后被告人吴某未有提出上诉,辩护律师也未为被告人“打抱不平”。
7、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判决书制作。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对于有民事判决内容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是没有异议的,但对于经济赔偿即时结清或已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而单独留下刑事判决书的首部称谓的写法,有两种不同的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因刑事和民事案件已合并审理,刑事当事人和民事当事人已参加了诉讼,即使民事赔偿已即时结清或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但首部称谓也应写“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而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民事部分不复存在,那么只写“刑事判决书”就可以。
在实践中,我们认为后一种意见比较恰当。
因为民事部份不复存在,如果写“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话,民事判决只为零的判决,等于画蛇添足,显然失去民事判决的意义,因此,写“刑事判决书”既客观,也恰当。
但必须在刑事判决书的事实和理由部份,简单讲明民事调解成立的经济赔偿情况,使刑事判决与民事调解或赔偿情况有机地连接起来。
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预防。
1、加强对乡镇、村委、居委调解组织的建设,健全调解机构,配备足够调解人员,把大量的、发生在农村的山林土地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化解在乡镇的各级调解机构。
2、各级调解组织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负起职责,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积极为民排难解纷,把民间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3、中心人民法庭,必须加强对村委会、居委会调解组织的指导,选择一至两个调解组织作为常年的联系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以点带面,逐步推广。
人民法院应把中心法庭的这项工作纳入年终考评。
4、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庭和中心人民法庭,要深入基层,积极开发案源,争取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使各种民事纠纷案件及时地,正常有序地消化,不断减少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发生。
加强全民普法教育,提高全民守法意识。
使全体人民真正懂得什么行为属法律允许,什么行为属法律不允许,什么行为属违法犯罪,什么行为不属违法犯罪,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范,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正确化解纠纷,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从源头上得到有效的控制。
参 考 文 献 1、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全国人大 1989年1月1日 2、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大 1997年10月1日 3、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全国人大 1997年7月1日 4、刘家琛 《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1》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8月 5、刘家琛 《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2》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8月
帮忙找一下刑事案件过程和感想
过程: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感想:少年不知愁滋味,为赋新词强说愁,而今识尽愁滋味,却道天凉好个秋。
刑事案件办理,个中艰辛,更与何人说
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什么感想?
对这部法律的感想有:1、体现了以人为本为核心,保障了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这部法律,可以让我们知道如何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这部法律明确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关于刑事案件旁听
第一,审判公开原则不是绝对化得,各国通常也都给予了一定的限制。
(1)审判程序中的法庭评议不公开;这是世界各国都基本认同的。
(2)对部分案件不得公开审理。
A、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B、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如强奸案件等。
C、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具体说,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第二,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以下三类人员不得旁听: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其他不宜旁听的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浅谈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
一、刑事法律援助概述 所谓刑事法律援助“就是在刑事诉讼领域中保持控诉平衡、保障社会弱者平等诉讼机会的一种实现司法正义的制度设计。
简言之,就是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
具体的说,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贫穷的、无力支付法律费用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免费提供辩护或代理的制度。
”[1]刑事法律援助是伴随着社会民主和法制的发展而体现出的对人的主体性权利的尊重的一种制度设计,在专制社会和人治社会是无从存在的。
法律援助的目的是使司法活动得以正常进行司法公正不受影响,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从现实上得到体现,从而坚定公民对政府及社会公正的信念。
[2] 二、刑事法律援助的理论基础 (一)诉讼正义的要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原则之一。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人人都有委托或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
作为一种商业性非常强的职业,律师为委托方提供法律服务,委托方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是律师维持其生活的一大来源。
然而,刑事诉讼中并非所有的当事人都有能力聘请律师,这就有可能导致因为财产状况的不同而在法律面前享有的权利不同,从而使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成为水中月、雾中花。
“相对于裁判职能而言,控辩双方诉讼权利在形式上的平等,是维护诉讼构造平衡,保证诉讼公正所必需的。
”[3]为实现最低限度的公正原则,避免当事人因自己囊中羞涩而在法庭审判中受到可能的不公正待遇,也为了实现“看得见的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应运而生。
(二)实现“控辩平衡、平等武装”。
在狭义刑事诉讼中,[4]由于行使追诉权的一方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并掌握各种必需手段的国家机关,而被追诉方往往处于被指控的地位,其地位显然与行使追诉权的国家机关不可同日而语。
在广义上的刑事诉讼之审前阶段,被指控者往往处于被羁押状态,控辩双方地位、力量上的差异之悬殊显而易见。
因此,为了保护人权,保证诉讼参与原则的充分实现,无论在审判阶段,还是在审前阶段,都需要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三)维护被害人权利。
以往谈及刑事法律援助时,我们自然而然地认为其对象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似乎远离了该范畴。
有学者在对刑事法律援助下定义时认为:“刑事法律援助是指法律规定对那些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或者特定案件中的刑事被告人由法院指定执业律师义务承担刑事辩护和帮助的法律制度。
”[5]笔者以为,出于公平与正义的理念,从道义上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也具有正当性基础,因此,维护被害人的权利理应成为刑事法律援助的理论基础之一。
三、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 (一)立法现状。
我国于1994年开始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
在1996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得以体现,其第34条规定:“(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采用的是指定辩护的方式。
该条第一款实际上是一种“任意的指定辩护”,法院对于指定辩护人的选任问题具有自由裁量权。
第二、第三款规定的指定辩护则是法院的义务,如果法院不履行这一义务,则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在程序上就失去了正当性,所作出的裁判就有可能因被当事人提出上诉、检察院的抗诉而被上级法院裁判无效。
[6]这种辩护即所谓的“必要的指定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五)具有外国国籍的;(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 我国律师法第41条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第42条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国务院于2003年7月21日颁布、9月1日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是迄今为止我国唯一一部专门规定法律援助制度的行政法规。
其第11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12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 (二)实践中的做法及不足。
自1992年我国首家法律援助组织——武汉大学弱者权益保护中心成立以来,现代意义上的刑事法律援助逐渐在中国开展了起来。
随着一系列法律、规定的出台,在全国按照行政体系迅速展开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初步形成了以法院指定为主,法律援助中心或律师事务所自主决定为辅;律师义务援助为主,政府财政适当补偿为辅;审判阶段为主,其他诉讼阶段为辅的刑事法律援助体系。
但是由于各项工作起步较晚,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
突出体现在: 1、法律援助方式单一。
通观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援助方式有法院指定辩护律师援助和应当事人的申请而提供的援助。
而且,应当事人的申请提供援助时一般还需要进行审查。
对审前阶段和审判阶段的法律援助没有区分情况,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可以对受援对象提供援助。
2、法律援助实施人员范围限于律师。
在实践中,刑事法律援助的主体往往限于律师,而且,我国《律师法》认为律师实施法律援助工作是其义务,对律师不履行义务的后果规定的相当严厉。
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案件的质量。
但不可忽视的是,这极大地影响了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
实际上,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律师是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
此外,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律师分布也不平衡,一些地方律师在执行法律援助工作时往往疲于奔命,费力不讨好。
3、援助对象范围较窄。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对刑事法律援助对象做了具体的规定,援助对象由过去限于被告人扩大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
但是,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的规定,我国将援助对象严格限于“经济困难”以及几类特殊的群体,显然援助对象范围有过于狭窄之虞。
4、重视对审判阶段刑事被告人的援助,忽视对审前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帮助。
《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规定了在审前阶段犯罪嫌疑人有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但是在实践中,人们往往重视对审判阶段刑事被告人的援助,法院对符合指定辩护条件的,会主动为被告人指定辩护。
但处于审前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则似乎没有那么幸运了。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没有义务为犯罪嫌疑人请求法律援助,而且,实践中往往会以侦查涉及侦查秘密为由为犯罪嫌疑人请求法律援助设置重重障碍,援助者也忽视或不愿意为其提供援助,犯罪嫌疑人要想获得有力的法律援助何其艰难。
法庭最后陈述词.(求救)
法庭最后陈述是每个被告人的权利,其实说来也很简单,有点像学生时代的检讨书,总得说来无非就是“悔过+保证+请求”。
具体说来就是结合自己的违法行为,说说自己认识到错误了,然后保证以后遵纪守法,再说明自己的从轻处罚情节(比如初犯、没有犯罪前科、从犯、案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等等),请求法庭给你从轻处罚、改过自新的机会等等就可以了。
ps:你已经被取保候审,说明问题不大,好好认罪悔过,相信不会被判刑的。
2014法庭庭审观后感2000字
法庭庭审观后感 就像曾经说过那样完全只对法律本身的逻辑进行研究是毫无意义可言的一样,我们在学习法律的时候除了认真研究理论知识,还应当注重对于法律的实践,通过观看此次法庭审判,让我感受到了法庭的庄严和肃穆与作为一个法律人应有的和一个法律人肩负的责任。
为加强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掌握,遂观看了此次的民事诉讼法庭。
参加完法庭后了解了民诉程序的大体流程,对案件的印象更加深刻,从这次法庭中,我也切实的明白了法庭的审判程序,让书本上的间接印象转换成了直观印象,这对于我的专业学习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锻炼机会;同时,从此次实践中我也认识到了证据的重要性。
故有以下感想:模拟法庭中的法庭审判程序分成了开庭、、和审判四个阶段。
本次法庭开庭时,书记员先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的到庭情况并请入席,随后宣读审判纪律。
接着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坐下后,带被告入庭,由审判长宣布开庭。
开庭前书记员也简单地介绍了一下案情,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整个案件。
书记员宣读法庭程序后,法官和审判员相继入庭以及查明当事人及其他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等。
阶段,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控诉被告人的罪行,要求法院予以公平公正的刑罚。
对于公诉人起诉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有异议,表现出好的反对态度。
接下来由公诉人当庭举证,证据确实不真实并不具有关联性,被告人及辩护人都有异议。
公证人一一举证完毕之后,被告人并无新的证据要提交法庭,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二是举证和质证。
在这个法庭中,当事人双方 通过举证、质证,力求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更大的权利。
这个阶段是最能体现辩护双方的储备及观察力,作为一名律师要先会听,才知道怎么辩。
进入下一个阶段,即阶段。
首先也是由公诉人发表意见。
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发表意见,公诉人再进行答辩。
阶段,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
这是一个重要的阶段。
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这是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做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阶段。
此阶段,由被告人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
最后经审判员对事实进行认定,鉴于控辩双方相应意见,予以调解。
到此,这个案件就这样完结了。
程序法不同于实体法,因此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庭的侧重点也在于弄清整个程序,通过这次法庭,了解了民诉程序的实际操作,用法庭的形式把枯燥的程序法学习生动形象化,让我们在练习中学习,记忆。
其中在这次法庭审判里,使我印象最深刻的是法官与律师。
众所周知由于司法活动的特殊性,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应当忠实地体现国家在处理社会冲突中的特殊的角色职能,这种角色职能要求法官应在“第三方”的角色定位上,在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恪守中立,并始终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
因此,法官的职责在于居中裁判,使一切社会成员都有权利得到与他人相同的法律对待,真正做到同事同处、同过同裁、同罪同罚,以实现最终的司法公正。
作为一个法官,我认为衡量其是否完成了司法公正的使命的标准是看他是否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来处理各种案件,而法官要想完成司法公正的使命,就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所以我要认真学习,加强自己的专业技能,,为以后的发展奠定基础。
通过观看此案的审理,我也深感的重要意义,它不但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彰显司法的进步,同时体会到只有当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审判结果才能更加公正、公开、公平,才能收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丰收。
今天的社会是法律统治的世界,是法治社会。
社会发展的规律已经昭示:一个国家在治理社会时,必须把法律奉为治国之法宝或自由的保障,崇法必须也必将会成为国家或公民的一种精神和信念;没有这样的信仰,依法治国就只能是纸上谈兵。
所谓崇法,就是要有一种捍卫正义和公平的精神,具备一种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尽心办事、全力负责的信念,崇尚法律、相信法律、敬重法律。
故拥有崇尚法律的精神和信念是法官必须具备的素质之一。
其次,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优良的法律职业能力和专业适应能力也是必备的素质。
专业知识是从事法律工作的起码要求,是职业能力的基础,在具有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后,所需要做的便是把这知识融入实践中,法律实践经验是一个人理解案件事实真相、掌握案件事实的实质以及找到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的必要条件。
而对于律师来说,就需要更多的知识补充,专业要达到一定的高度,因此我要走的征程才刚刚开始。
另外,我觉得作为一个律师,辩才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只有拥有好的辩才,才能把自己的想法、逻辑与思路传达给法官,让法官明白自己的想法,从而为己方证据更大的胜局。
另外,拥有好的辩才我认为还能增强自己的自信心,让自己在法庭上更加才思敏捷,有利于自己的发挥。
当然,律师还要培养自己的调取证据、分析证据和运用证据的能力,在法庭审判中,证据是必不可少的。
所以律师要从各方面去调查取证,并通过法律分析和逻辑分析充分运用证据,尽量避免、减少不利证据的负面影响,强调有利证据的正面作用,来促使案件审理向有利于委托人的方向努力。
我一直的梦想是加入这个职业群体,但此时不得不说有些茫然和无所适从,这可能也是自己必须要经历和面对的,这是我职业的必修课。
因为你要记住:律师不仅要帮当事人打赢官司,而且还要赢的漂亮、精彩
即使这个高度离现在的自己还非常的遥远,但你应该时刻准备迎战这一光辉的顶点
这是一次情、理、法相结合的庭审,庭审中充分体现了公平和正义。
从这次观看法庭审理中,我也了解到了我与一个职业法律人之间的差距,这更激励了我努力学习的信念,我会朝着一个职业法律人的目标而努力。
争取在实践中来完善我的理论知识,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来保障社会的法律秩序能更加地公平公正,让人们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刑事案件读后感200字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写读后感关键是一个感字。
先用三五句话概括文章的主要内容,再结合实际谈自己的感想和体会可以夹叙夹议,要注意写出真情实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