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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民农药经营培训感言

时间:2013-07-13 16:03

作为农药经营者如何做到合法诚信经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农药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农民和农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畜安全,保护农、林业的生产及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监管部门)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监、安全监管、绿化林业、商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举报、奖励)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中国、信箱,接受公众对经营禁用农药或者假冒伪劣农药以及违法使用农药等行为的举报。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和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五条(行业自律)   鼓励农药经营服务相关行业组织为会员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在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引导会员规范经营等方面,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编辑本段]第二章 农药经营   第六条(经营条件)   农药经营单位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主体范围;   (二)配备与其经营农药的品种与规模相适应的农药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农药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至少配备1名取得初级以上农药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或者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人员;   (三)农药销售、仓储场所具备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通风、分隔存放等安全防护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与生活区域相隔离;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统一配送、进货查验、安全销售、经营台帐等相关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营业执照申领材料)   农药经营单位向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主体范围的证明材料;   (二)所在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农药销售和仓储场所设施设置等方面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企业登记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证明材料的出具)   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主体证明材料,按照下列规定出具或者提供:   (一)属于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的,由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二)属于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三)属于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的,由市绿化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四)属于农药生产企业的,提供农药生产资格批准文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农药经营单位的,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配备、设施设置证明材料,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农药经营单位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情况核查和出具证明材料。

  第九条(连锁经营的扶持)   本市鼓励发展专业化的农药连锁经营。

经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农药连锁经营单位符合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定价、统一服务规范等要求的,可以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扶持农药连锁经营的具体办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统一配送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分支机构经营的农药,应当由所属农药经营单位或者该农药经营单位加入的农药连锁经营单位实行统一配送。

分支机构不得自行采购、代销农药。

  第十一条(进货查验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实施以下进货查验制度:   (一)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   (二)查验并备存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复印件;   (三)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验明农药产品标签、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四)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者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安全销售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农药销售专区,将农药置于存放专柜销售;未上柜销售的农药,应当置于专用仓库或者仓库专区贮存,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隔离、隔开、分离等安全保存措施,并指定保管人员。

  农药经营单位不得在农药销售场所经营食品、生活用品等商品。

  第十三条(销售溯源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农药经营台帐,如实记录农药进货时间、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以及配送、销售的时间、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农药购买者出具发票。

按照发票管理的规定可以不出具发票,但农药购买者要求提供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据的,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开具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据。

销售凭据应当注明售出农药的名称、数量、购买时间以及农药经营单位名称等信息。

  第十四条(销售告知义务)   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时,应当根据所售农药的产品标签、说明书,如实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中国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不得误导农药购买者。

  第十五条(销售人员的专业技能)   农药销售人员应当掌握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基本常识,熟悉所售农药的标签、说明书的基本内容。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农药销售人员进行农药专业知识培训,建立相应的培训档案。

  第十六条(高毒农药经营的要求)   对标签所标示的毒性为高毒以上的农药(以下简称高毒农药),农药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销售管理措施:   (一)设置高毒农药分隔存放专柜,并在专柜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二)由专人负责销售,并建立高毒农药经营专用台帐;   (三)要求购买者告知用途、出示身份证明,并如实记录;   (四)要求购买者退回高毒农药使用后的容器、包装物,并建立回收登记制度。

  第十七条(备存资料的保管时间)   农药经营单位备存下列资料,应当至少两年:   (一)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农药登记、产品合格检验证明或者检验报告的资料;   (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农药经营台帐;   (三)第十六条规定的高毒农药经营专用台帐。

  [编辑本段]第三章 农药使用   第十八条(安全保管)   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保管农药,防止误食误用。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指定农药管理员,建立农药购进、领用台帐登记等安全保管制度。

  第十九条(安全用药)   农药使用者应当选择远离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生活区的安全地点配药,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规定的剂量配药,不得任意增加用药浓度。

  农药使用者应当采取避免农药中毒或者污染的预防措施,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安全间隔期和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增加施药频次。

  第二十条(用药后的安全事项)   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处理剩余农药、施药器械以及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不得在河流、湖泊、水库、鱼塘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倾倒剩余农药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不得随意丢弃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

  第二十一条(农药使用记录)   农业经济组织在农作物种植过程中,应当如实记载使用农药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禁用情形)   禁止使用农药毒杀鱼、虾、鸟、兽等动物。

  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农作物以及水源涵养林。

  第二十三条(指导、服务)   市和区、县农业、绿化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植保机构应当做好植物重大病、虫、草、鼠害的预测及相关综合防治工作,开展植物病虫害诊治为农服务,并通过免费培训、宣传资料发放、中国上信息发布、咨询中国等方式,为农民提供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鼓励、支持)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统一用药等植保服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重大突发性、流行性植物病、虫、草、鼠害的防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农药品种的轮换、替代及首次推广使用)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药使用防治效果、作物抗药性等方面的调查、评价活动,做好农药品种轮换、替代的相关工作。

  农药新品种在本市首次推广使用的,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做好大田试验、示范工作,并适时发布农药新品种在本市区域内适应性的相关信息。

  [编辑本段]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农药经营监督管理)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单位的农药质量及经营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建立农药经营单位诚信档案。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质量技监、环保等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农药经营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农药销售人员管理)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药销售人员组织开展农药相关法律规定和专业基础知识的培训、考核,建立农药销售人员专业技能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安全、高效农药的推广)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植物病、虫、草、鼠害防治情况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确定适于本市使用的安全、高效农药的品种名录,并做好组织推广工作。

  本市推广使用的安全、高效新型农药,对使用农药的农民和农业经济组织实行补贴。

年度实行补贴的农药品种目录应当经过专家论证、评审等程序确定并及时公布;供应补贴品种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

  实行补贴的农药由销售中国点分布较广且配备相应销售设施的农药经营单位经营,补贴农药的经营单位名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农药经营单位的经营条件状况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农作物农药残留监测)   本市规模种植场、蔬菜园艺场、设施菜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等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生产的农作物,应当在采收上市前进行农药残留自检。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农作物采收上市前的农药残留监测工作,将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作物农药残留情况纳入重点监测范围,并对农民生产的农作物进行农药残留抽检。

农药残留监测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农作物农药残留超标的处理)   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作物不得采收上市。

采收上市前的农作物经检测认定农药残留超标的,应当在规定的安全间隔期之后进行复检,待复检合格后方可采收上市,但经检测认定含有违禁农药成份的农作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销毁。

  根据监测发现的农药残留超标的情况,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跟踪监查。

监测发现农作物含有违禁农药成份,应当追查违禁农药来源。

  第三十一条(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置)   本市对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实行有偿回收和集中处置。

具体回收和处置办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农药储备制度)   本市根据植物重大病、虫、草、鼠害的预测情况,储备用于预防、控制和扑杀的农药。

  农药储备的具体品种和数量,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按照规定的程序纳入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体系。

对纳入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体系的农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监管、调拨和紧中国配送。

  第三十三条(从业禁止)   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农药经营活动。

  [编辑本段]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的处理)   农药经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有关条件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撤回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函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函告文件后,应当责令该农药经营单位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违反农药统一配送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对分支机构未实施农药统一配送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代销农药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农药进货查验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实施进货查验制度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农药安全销售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不符合销售安全管理要求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农药销售溯源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建立或者执行农药经营台帐管理制度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出具发票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理;未按要求向农药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误导农药使用者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误导农药使用者并造成药害或者中毒事故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销售高毒农药未采取有关措施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销售高毒农药未采取有关管理措施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农药残留超标农产品上市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作物采收上市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法经营、使用农药的民事、刑事责任)   违法经营、使用农药,造成人畜伤亡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农药经营、使用者应当依法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执法人员违法责任追究)   农药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例外)   百货商店、超市等单位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的杀虫剂,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包括哪些方面

三、推进新农村建设主要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对新农村建设提出了“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20字方针。

这20字方针,包含的内容极为丰富,涉及农村经济、政治、科技、教育、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等方方面面。

这20字方针,既是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也是我国新农村建设长期的奋斗目标,各个方面相互联系、互为因果,主要包括发展新产业、建设新村镇、构筑新设施、培育新农民、树立新风尚等方面的丰富内涵。

发展新产业,就是要打牢物质基础,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这是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着力点。

建设新村镇,就是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使农村的发展得到合理规划。

构筑新设施,就是要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包括清洁安全饮水、道路交通、电力、信息网络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

培育新农民,就是要加强基础教育和职业培训,健全农村科技推广和医疗卫生体系等,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守法纪、讲文明”的新型农民。

树立新风尚,就是要加强和完善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创造和谐的发展环境,在广大农村大力倡导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使广大农民明礼诚信,遵纪守法,爱国爱家爱集体,逐步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

  具体说来,在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推进现代农业建设。

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加强农业设施建设,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稳

如何帮农民脱贫致富

(6)积极推进。

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

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扎实稳步推进。

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加大各级政府对农业和农村增加投入的力度,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

搞好乡村建设规划,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

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通过农民辛勤劳动和国家政策扶持,明显改善广大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整体面貌。

  (7)推进现代农业建设。

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加强农业设施建设,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建设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优化农业生产布局,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转化增值,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

大力发展畜牧业,保护天然草场,建设饲草基地。

积极发展水产业,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

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改造中低产田,搞好土地整理。

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加快农业标准化,健全、农产品市场、和动植物病虫害防控体系。

积极推行节水灌溉,科学使用肥料、农药,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8)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稳定并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巩固成果,全面推进,基本完成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改革任务。

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规范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金融组织,探索和发展农业保险,改善农村。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快征地制度改革,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

深化农村流通体制改革,积极开拓农村市场。

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依法保障的权益。

增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

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

加强农村党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

  (9)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

加快发展农村文化教育事业,重点普及和巩固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对农村学生免收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免费课本和寄宿生活费补助。

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

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扶贫工程。

发展远程教育和广播电视“村村通”。

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快乡村道路建设,发展农村通信,继续完善农村电网,逐步解决农村饮水的困难和安全问题。

大力普及农村沼气,积极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清洁能源。

  (10)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

采取综合措施,广泛开辟农民增收渠道。

充分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扩大养殖、园艺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和绿色食品的生产,努力开拓农产品市场。

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引导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带动乡镇企业和小城镇发展。

继续完善现有农业补贴政策,保持农产品价格的合理水平,逐步建立符合国情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

加大扶贫开发力度,提高贫困地区人口素质,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开辟增收途径。

因地制宜地实行整村推进的扶贫开发方式。

对缺乏生存条件地区的贫困人口实行易地扶贫,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建立救助制度。

如何推进农业的供给侧改革

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产品供求关系由偏紧向偏变来越明显,农产品市场价格结束了以前连续多显上涨的阶段。

粮食面临产量高、库存高和进口规模大等供给偏多的新难题。

受供求关系变化决定性影响,农产品市场价格运行虽然继续波动,但总体上越来越多的农产品市场价格开始下跌,过去认为的牛羊肉价格只会涨不会跌的态势却出现了逆转。

随着农产品市场形势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农民面临农产品销售不畅问题,农产品加工企业感到利润微薄甚至亏损,“稻强米弱”和“麦强面弱”等格局已经持续多年,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企业也感到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

我们怎样来认识农业及其相关产业发展形势的变化

是我国农业生产综合生产能力严重过剩,还是我国农业供给结构出现了明显的矛盾

不可否认,目前我国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数量极其充裕,甚至可以说是阶段性相对过剩。

粮食十二连增,2015年粮食总产量超过6.2亿吨,创历史最高水平,这是国内粮食供给的最主要来源。

同时,2015年粮食进口规模估计将明显地超过1亿吨,这也是国内粮食新供给来源,还有我国托市收储的粮食库存水平居高不下,近年来收进的多而出库的少,这些都是我国粮食供给总量偏多的表现。

除粮食外,我国还有很多农产品的现实供给也相对偏多。

棉花和油料生产在市场力量作用下已经开始调减。

一些地方的蔬菜和水果等放在地里没有收获。

我国的部分畜产品生产近年来也有所调减,生猪生产连续多年普遍亏损,2015年虽然猪肉价格所有反弹但后继乏力。

尽管对于我国农产品目前的供给数量是偏多还是不足,仍然存在着很多争议,但市场上供给不缺是不争的事实。

有人提出我国农产品供给数量不缺,为什么还大规模进口

心存这个疑问的必须要明白:在开放经济中农产品进口也是供给的重要来源。

无论从我国农产品市场运行情况来看,还是从我国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来源来看,无不表明我国农产品供给侧结构性调整与改革的迫切性。

当然,如何对待当前我国农产品供给数量充足

这与产业政策中的去过剩落后产能是否一样处理

日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重申农业发展仍然是短板,产业政策上仍然要加强现代农业基础建设,保障农产品供给和口粮安全,仍然要继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

因此,理解供给侧结构改革与农业发展的特殊性,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我国农业发展必须加快转型升级未来相当长时期内我国可能会面临农产品供给充裕与市场价格下行压力。

我国农业总体上缺乏国际竞争力。

对外开放力度不断加大,实施自由贸易战略,国外竞争力强的农产品还可能更大规模地进入到国内市场。

经过多年国内农业生产能力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我国多数农产品人均占有量明显地高于人均消费量。

我国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已经形成的高库存需要市场出清。

农产品供给国内外形势的变化,以及我国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带来的食物消费结构升级,都要求我国农业必须加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过去,当面对国际农产品市场过度竞争的时候,我们往往会强调国内农产品供给自给率,希望通过包括关税的和非关税的边境措施来限制进口。

这一思路看来越来越不可行。

新形势下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已经调整为“确保口粮绝对安全和谷物基本自给”,这意味着除稻米、小麦和玉米等少数主粮外,国家不再对国内农产品自给率设限,并且把适度进口作为新形势下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之一。

这意味着未来我国农业发展必须面对国际激烈竞争,无论是国内农业生产能力提高,还是农业走出去,或者利用国际市场,没有国际竞争力的将难以生存和发展。

过去,我国农业发展比较注重数量增长。

只有农业增产才认为农业形势好。

目前看来片面地追求农业增产已经不合时宜。

过度消耗土壤肥力和地下淡水资源、滥用化肥农药兽药来追求增产,这种做法得不偿失,不具有可持续性,必须尽快改变。

过去,农民生产农产品的销售和收益,政府承担很大的责任。

托市收购政策已经实施多年,弊端日益显现。

我国已经用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取代了棉花和大豆托市收购政策。

榨糖甘蔗、油菜籽托市收购政策已经放弃。

未来玉米、稻米和小麦的托市收购政策都有可能会进一步调整和改革。

从我国越来越强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来看,仍然指望政府更大规模更大范围地收储粮食等农产品的可能性越来越小。

政府不再对农产品市场运行进行直接干预,农产品供给主要由市场力量来决定。

尽管政府会加大粮食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力度,但这可能会从供给侧转向需求侧,供给侧交给市场,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创新在国际竞争、资源环境压力和农产品消费结构升级背景下走出我国农业发展的新路子。

积极探索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路径从供给侧解决我国农业发展难题,关键是结构调整、方式转变和深化改革,这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他涉农主体要能够围绕着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任不断创新,改变习惯性做法,共同推动我国农业发展转型升级。

面对国际农产品市场激烈的竞争,我国农业必须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和国外国内两种资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尽可能地选择错位竞争战略,克服我国农业成本价格竞争劣势。

国内农产品生产,不仅要在质量安全保障性等方面优于进口,而且在蕴含的乡土等文化内涵方面要明显地胜过进口。

客观地说,目前我国多数消费者对国内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心还不是很足,农产品蕴含的本土文化尚未发掘,即使同等质量下国外农产品价格高,国内消费者都可能选择国外农产品,便何况国际上竞争力强的农产品国外价格比国内生产的低,国内生产的农产品遭遇冲击不难想象。

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入手,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更高层次需求为目的,农产品供给者必须改变单纯地局限于农业生产的传统做法,需要将一、二、三产业融合,注重电子商务和物联网发展,延长农产品供给产业链,增加附加值。

针对我国农业过度消耗资源和滥用现代化学投入物等问题,一要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不追求稀缺的农业资源任何时候都发挥农产品供给保障功能,只求有限的农业资源在关键的时候发挥最重要的功能;二要紧紧地依靠科技创新和组织创新科学地利用农业稀缺资源和有效地配置现代农业生产要素,特别要强化社会化服务,加快节水技术、测土配方施肥,以及病虫害和疫病统防统治等的应用步伐,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上实现新的突破。

针对我国农村改革对现代农业发展所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需要审慎对待。

一些地方的农用地流转租金过高,导致农业成本上升,农业风险加大,这对于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极其不利的,最终必会得到纠正。

我国很多地方生产粮食的耕地流转租金每亩都超过600元,不仅高于粮食的每亩纯收益,而且甚至也高于粮食的每亩物化成本。

之所以出现农村土地流转租金过高,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争抢流转土地和国内托市收购政策及其国内农产品价格持续多年上涨等因素都有关。

从农业供给侧推进结构性改革,要求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必须更加冷静深刻理解农村改革,更加注重选择土地股份合作制等组织形式发展现代农业。

我国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以家庭经营为主,实行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

现行政策是基本经营方式不变,鼓励农户通过土地出租、或转让经营权的办法鼓励土地向种田能手、经营大户集中,以适应机械化、集约化、规模化、高效化,充分发挥土地的潜能,也能把大多数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从事其他非农产业,也使人的利用率实现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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