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职感言振聋发聩!
从一个普通的公司职员,到年薪千万的华为副总裁,再到离开华为转战百度,徐家骏的十年从业经历和经验对于任何渴望成功的人来说绝对可资借鉴,我们从中也可以一窥华为公司的运作过程和徐的职业规划。
转眼工作十年了,在华为的十年,正是华为从名不出专业圈子到现在成为路人皆知的大公司,高速发展的十年,见证了公司多年的奋斗历程。
也投身其中,在大潮中边学边游泳,走到今天。
现在我要离开公司了,准备去开始新的事业,接受全新的挑战,我将要去做的事情,风险很大,很有可能是九死一生,九死后还能不能有一生,也难说。
在开始新的事业之前,想起了对过去的十年做一个详细的总结。
在一个像华为这样高速发展的大企业工作,有时是一种炼狱般的锻炼,如果我总结十年的经验和教训,从中学到关键的做事、做人的道理,我想对将来一定大有益处。
一、“从小事做起,学会吃亏,与他人合作”这是研究生毕业前最后一堂课,电子电路的老师最后送给我们几句话,虽然我忘了这位老师的名字,但这几句话却至今铭记。
在华为的工作实践,越发感受到这简单的几条的道理深刻。
从小事做起不是一直满足于做小事,也不是夸夸其谈好高骛远。
学会吃亏不是忍受吃亏,是不斤斤计较于一时一地的是非得失,是有勇气关键时候的放弃。
看看专家的当初就这水平
当年跟我
离职申请写对工作的个人感想怎么写
给您一个范文您参考一下尊敬的X总:您好
感谢您抽出时间阅览我的辞职报告,为此我深感歉意
承蒙您的信任,给了我到本添公司工作的机会,非常感激公司给予了我这样的机会在良好的环境中工作和学习,让我在几个岗位上都得到了非常大的锻炼,不止是我自己很多人都看在眼里,公司给予我太多太多的无形财富了。
在这里,我有我的认真负责,也有我的消极任性。
一路走来,点点滴滴烙入脑海深处。
因为要感激很多人,感激我的领导、感激那些与我朝夕相处患难与共的同事。
是他们一直用一颗宽容的心,开导我、鼓励我、培养我。
真的很感激这里所有的人容忍了冲动而暴躁的我
提出辞职我想了很久很久,这么好的机会我都这样放弃,我自己内心都很恼火:我真是一个不懂珍惜的人。
其实,选择离开真的是非常不舍,因为一些个人原因,个人的工作能力有限,而公司就像高速列车不断向前进,我却停滞不前。
俗话说“学无止境”,人是需要不断发展、进步、完善的。
我也一直在努力改变,变得适应环境,以便更好的发挥自己的作用。
但是我觉得自己一直没什么突破,而且重复性的工作让我产生了一些惰性。
考虑了很久,我想我是需要去充充电,在有限的生命里尽量多学点知识,不让若干年后白发苍苍的自己后悔年轻时的无知。
在未离开岗位之前,我一定会尽自己的职责,做好应该做的事。
最后,希望公司的业绩一如既往一路飙升,越走越顺
领导及各位同仁工作顺利,幸福快乐
此致敬礼
要辞职了朋友圈怎么发说说
劳动者要不要辞职取决于劳动者本人,劳动者辞职的,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
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
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看到群友退群搞笑感言
丢句谢谢就退群是不行的,于理不合,也对人评者。
不想因为这种事被打断腿,必须发一些感言到群里,然后才能退群。
感言如下:在此诚心诚意的感激群友的栽培,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我在九年义务教育中所学所得,相比群友对我的栽培,我的笨笔写不出万分之一二。
你们的教诲,令我茅塞顿开,你们的指点,令如梦方醒,之前种种疑问迎刃而解,找到了人生的方向。
现在的我充满动力,正准备按照群友的指点前进。
为了让群友奋斗时更加专注一些,划船时更加认真一些,猥琐时更加猥琐一些,我不得不暂时退出这个群,真是太对不起了
这个罪过,等我来世做牛做马再来报答
我知道,这是简直罪过呀,罪过呀
最后,再说一声谢谢,祝愿群内所有成员身体健康,长命百岁
好了我的话说完了,能把架在我脖子上的刀拿开了吗
对了,我帖子发也发了,说好的五毛钱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