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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感言

时间:2018-06-08 06:04

检察院有人民监督员的岗位吗

这个岗位怎么产生的

主要职责是什么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倾听人民群众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有效形式,也是检察机关自身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举措。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主要职能有:(一)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二)人民监督员制度为监督检察权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三)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载体。

二、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二)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四)拟撤销案件的;(五)拟不起诉的;(六)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八)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九)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十)阻碍律师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十一)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人民检察院聘任人民监督员可以干什么

人民检察院聘任的人民监督员主要是对检察院的自侦案件进行监督,也对检察院的公诉案件,对于犯罪嫌疑人免以起诉的案件进行监督,同时也对检察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等等。

人民监督员工作总结

XX年以来,我已做了X年民监督员,回想起来,收丰,感概颇多,归纳起来有如下:   一是多了一份责任少了一份超然。

在担任人民监督员之前,我和大多数人一样,兢兢业业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心想只要我从严要求,不做违法的事情,我一辈子都不会和司法扯上边,结上缘。

而3年前,我被推选为荆门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那一刻,我的想法就开始改变了。

经过市、县两级检察机关组织的培训、学习,我心中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职责,人民监督员代表社会大众对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体的就是对检察机关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两类案件”和“五种情形”实行监督,同时,还可对检察机关其他执法活动中发现有违法违纪的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人民监督员是对监督者进行监督,我倍感责任重大。

为了履行好监督职责,不辱人民监督员的使命,我开始关注社会上对检察机关的反映,关心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情况,参与监督与评议检察人员的办案程序和执法执纪行为。

在2013年,我先后参与了对拟不起诉案件和不立案案件的监督,我和其他人民监督员一起按照监督工作程序,认真听取案件汇报,仔细查阅案件材料,并作了评议发言,慎重而又严肃地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因为这是责任的使然,是对法律的尊重,更是对自己职责的忠诚。

 在担任人民监督员前,我以为只要自己不做违法的事,一辈

有关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工作方面的制度

以上都是些内部制度,不可能在网上找到。

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主任是啥级别

副厅级别。

1、省检察院属于副省部级别。

2、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属于其下属的二级部门,因此是副厅级别。

3、所以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主任是副厅级(相当于普通的地级市副市长级别)。

人民监督员如何发挥自身作用

一是准位,明确责任。

人民监来自社会基层,代表社会各界群众对检察工作,特别是三类案件、五种进行监督。

这对于每一名监督员来说,既是荣誉,更多的是责任。

个人认为,在工作中人民监督员的角色应定位于监督不插手、参与不干预、到位不越位,即明确我们的监督范围、熟悉监督内容、遵守监督程序和规则。

简而言之,我们要重点对案件的质量和效果以及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纪律作风等方面进行依法监督,而不能对案件处理过程进行干预,这是正确履行监督职能、做好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二是依法监督,尽职尽责。

本着对人民负责、对检察工作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职责,主动监督、大胆监督、如实监督。

首先对于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检察干警纪律作风中不廉不公情况,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反映给检察机关并督促整改落实;但对于不实言论、小道消息也要发挥了解检察工作、熟悉检察工作这个优势,及时予以澄清。

其次是反映社情民意,及时掌握新形势下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新要求新期待,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情况,如实及时反映解决,积极搭建检察机关与基层群众加强沟通、交流信息的绿色通道。

第三是宣传检察工作。

我们可以充分利用与群众联系密切的现实条件,在社会上多宣传检察工支持检察工作的开展,让更多的群众了解、熟悉检察机关和其工作职能。

三是强化素质,提升形象。

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表,人民监督员需要代表人民群众来反映他们的意见,帮助检察机关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这就对人民监督员自身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一要正确处理好本职工作与监督责任的关系。

珍惜人民监督员的荣誉,以公心处事待人,把工作与监督严格区分开,不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为工作、生活、亲朋好友谋取私利。

二要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

通过加强法律、 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理论知识学习,提高履职的政策水平和监督水平。

三要强化自身修养。

作为代表群众的监督员,日常生活中更要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法律法规,重操守重品行,树立人民监督员的良好社会形象,做到让群众信服,让检察机关放心。

(作者系山东省潍坊市人大代表、高密市广安一建公司董事长、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王者松。

)

我国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上下级人民法院

从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表述上看, 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下级人民法院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宪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 《宪法》第132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 从对哪一个机关负责来看,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宪法》第128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宪法》第133条)。

从有关司法人员的选举、任免程序看来,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罢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在任期内,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撤换院长,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4条、第10条、第35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罢免,但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22、23、24、25、26条)

检察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职责

一、协助做好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解除工作;负责落实安排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参加执法检查、了解检察工作情况等监督活动;向人民监督员反馈监督处理结果;协调解决人民监督员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二、协调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部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对相关业务部门落实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向检察长和相关业务部门反馈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对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分析。

三、移送、督办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四、承办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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