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矿工作的感想
煤矿培训感言篇一煤矿工作感受和打算工作感受和下一步工作打算时光荏苒,岁月如梭,我是今年四月份来到咱们腾晖矿的,工作至今,六个多月的时间转瞬即逝。
每天忙忙碌碌,更是感觉不出时间的痕迹。
自从担任综合办公室秘书一职,我深感综合办公室是矿正常运转的一个重要枢纽部门,不仅需要对矿内外的许多工作进行协调、沟通,而且工作繁杂、任务较重。
作为办公室的秘书,我十分珍惜这个工作岗位,我本着“把工作做得更好”这一目标,通过不断的学习以及领导的关心和同事的帮助,熟悉了本职各项工作的程序、方向,形成了一个较为清晰的工作思路。
虽然工作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但应该说付出了也收获了,我自己感到成长了,也逐渐成熟了。
但是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差距与不足:1、由于自己专业水平的局限,对煤矿工作了解还不够多,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
2、由于能力有限,总是处于一种“要我做”而不是“我要做”的工作状态,工作有拖拉现象,对一些事情的处理还不太妥当。
3、由于学习不够,工作中有时会感觉力不从心。
缺乏创新意识,工作方法还有待改进。
面对自己存在的差距与不足,对下一步工作将做如下打算:1、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有效利用工作时间,坚守岗位,需要加班加点完成的工作按时加班加点保证工作的完成。
7篇三:煤矿培训心得体会徐矿集团安全培训个人总结1.
关于煤矿安全学习心得体会怎么写
通过学习,我深刻的感受到“安全”的重要性。
任何一起事故对企业都是一种不可挽回的损失,对家庭、个人更会造成无法弥补的伤痛。
安全意识应始终牢牢扎根在每个人的心中,安全不是一个人的问题,是一个上下关联、环环相扣是一张错综复杂、紧密相连的网。
事故的发生,多因安全意识淡漠,安全责任心不强,麻痹大意习惯性违章,安全管理不严,尤其是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等等,几乎所有的事故都反映出我们的安全教育的缺失,表现出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尚存很大的缺陷,我们安全管理的体系不够完善
“安全就是效益,以安全为主,以安全为旨,以安全为重”,这种观点应根植于每个人的心中。
1、首先要勤于学习武装好自己,熟知熟会各项操作规程与安全制度,认真学习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养成良好的安全操作习惯,杜绝和严反三违;2、勤于检查与考核,及时发现整改事故隐患。
一线岗位安全隐患和死角多,习惯性违章较普遍,如果只在形式上讲安全,那么即使是投入再大,付出再多,得不到本质改善,安全管理水平永远不能得到本质提升
如果每位职工在日常的工作中相互监督、相互提醒、相互检查,查找漏洞和薄弱环节,防止不安全因素的存在,杜绝事故隐患,从小事做起,就能筑起安全的大堤。
3、时刻关注安全,人人都将安全铭记心中,不折不扣地遵操作规程之章,守安全生产之法
认识到违章就是走向事故,就是伤害自己、伤害他人,甚至走向死亡。
不要抱有任何饶幸心理,或许一次小小的不经意的违章,就会造
求 :煤矿班组长培训心得体会
根据厂里的安排,上周去深圳参加了德信诚举办的优秀班组长培训课程,收获颇多,下面我就班组管理,特别是班组长队伍建设的一些想法和认识总结出来同大家交流。
一、班组长在企业所处的地位和作用班组是企业的细胞。
现代企业的三大要素:设备、人员、管理是企业发展的三大法宝。
从人力资源 的角度来讲,企业的领导 层又可分为三层:决策 层领导、中层领导、班组长。
班组是企业全部工作最终的落实点,班组长则是班组最直接、最重要的管理者,起到一个兵头将尾的作用,班组长在企业中的位置和作用是十分重要的,班组长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对企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班组长的智慧和才华。
二、一个合格的班组长应该具备的条件当好一个合格的班组长应该具备很多方面的条件,主要体现在这些方面:有较高的文化水平、较宽的知识面,较强的专业技能、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还要有一定的领导决策能力,政治素质和涵养更是不可或缺的,没有这一条,本事再大、水平再高、也不行。
具体讲,作为班组长,一是要有集体荣誉感,有进取心。
班组长要团结同志,带领全班人员努力开拓进取,没有责任感是不行的,责任心不强也是不行的。
二是要掌握较宽的知识面。
“打铁先需自身硬”。
作为班组长没有过硬的技术是不能服人的,要利用业余时间多学习,工作时间多,遇到问题多思考,日积月累,积少成多,把自己锻炼成本专业的专家,处理问题的行家。
三是班组长要掌握一定的管理知识。
班组长除了带领全班人员做好日常生产运行、设备检修外,还必须做好班组的日常管理工作,使班组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不仅环境井然有序,还要管理富有特色。
要做到这些就必须具备一定的管理知识。
四是班组长必须注重自身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言谈举止、待人接物、为人处事等各个方面都要出类拔萃,只有这样才能树立良好的形象和权威,更好的组织班组工作。
五是班组长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苦乐观,要敢于吃苦、乐于奉献,见困难就上,见荣誉就让,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把大家紧紧团结在自己的周围,这样才能极大地调动每一个人的积极性,为圆满完成厂部、车间交给的任务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怎样才能当好班组长怎样才能当好班组长
我认为应当做到以下六个方面:
煤矿工人学习总结
经过三个月的脱产培训,使我深深地意识到: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我们煤矿工人要不断开拓创新,改进工作方法。
因为创新和应变能力已成为推动企业快速发展的核心要素。
而煤矿工人特别能战斗就是要通过学习、创新来铸就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攻关、特别能奉献的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养成勤读书、勤思考的习惯,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你定会大有收获。
不知道你注意到没有,许多天赋很高的人,终生处在平庸的职位上,导致这一现状的原因是不思进取。
而不思进取的突出表现是不读书、不学习。
宁可把业余时间消磨在娱乐场所或闲聊中,也不愿意看书,更不愿意参加各类培训。
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
变化,也是企业间和企业内竞争的根本原因和原动力。
而要判断一个企业、一个员工优秀与否,主要看它或他是否自动自发地能应付随时随刻可能发生的任何变化。
而要想应付这些突如其来的变化,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不断地充电,不断地看书学习
因此谁,工作之余,积极参加各类培训,对提升自己技术水平和提高自身素质,还是非常有帮助的。
在这里,我们不妨举个例子来讲: 有个年轻的伐木工人,在一家木材厂找到了工作,工作条件不错,报酬也不低。
老板给他一把利斧,并给他划定了伐木范围。
他很珍惜,下决心要好好干。
第一天,他砍了18棵树。
老板高兴地说:“不错,就这么干
”这个工人很受鼓舞。
第二天,他干得更加起劲,但是只砍了15棵树。
第三天,他加倍努力,可是仅砍了10棵树。
这个工人觉得很惭愧,跑到老板那儿道歉,说自己不知道怎么了,好像力气越来越小了。
老板问他:“你上一次磨斧子是什么时候
”“磨斧子
”年轻人悔悟地说:“我天天忙着砍树,竟忘记了抽出时间磨斧子
”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工。
道理即在这里。
生活中,虽然我们的工作都很紧张,但是也应注意劳逸结合,经常磨快自己的“斧子”,以加快成功的步伐。
因为没时间磨斧子,就会导致工作效率低下,甚至会丧失成功的机会。
平时积累的经验和学习的知识,看似用处不大,当变化发生时,别人可能会手足无措,而那些平时善于学习、积极参加培训的人则往往能胸有成竹,任他风吹雨打,胜似闲庭信步。
我所在的济宁能源发展集团运河煤矿在企业文化“员工的学习观”中阐述说:一个企业的发展壮大,靠的是良好的员工队伍:一个良好的员工队伍,来源于员工过硬的自身素质,而素质的提高需要员工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过硬的技能。
当今知识经济时代是一个新科学、新知识、新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也是知识“快速折旧”的时代。
学习是一个人真正的看家本领,是人的第一特点、第一智慧,其他一切都是学习的结果。
要改变把人生简单地分成学习阶段和工作阶段的粗浅认识,坚持工作中学习,学习中工作,终身学习,全员学习,活到老,学到老,奋斗到老。
知识经济社会,人人要有知识。
知识的积累需要学习,环境的适应得益于学习,创新的起点在于学习,应变的能力来自学习,个人的成长离不开学习。
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创建学习型企业,争做知识型员工,是时代的呼唤,也是新时期工人阶级的必然要求。
学习成为引领企业发展和员工成才的强大动力。
因此,济宁能源发展集团的职工教培中心的楼顶上早早地就树立起了“知识改变‘命运 ’学习成就未来”几个巨幅标语。
对此,我的感慨良多。
“知识改变‘命运 ’学习成就未来”,这是职工教培中心给所有职工的一种暗示,它是一道命题,是一味良药,也是一针清醒剂,更是一个超越自我的起始符。
的确如此,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二十一世纪,要想在生存和事业上占有一席之地,就必须要掌握适当的专业知识,进而用知识去改变命运;而要拥有渊博的知识,就需要通过长期努力的学习。
所谓学习,是人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经验的过程,是一个接受知识、增长学识、提高能力的智力过程。
培根说过“知识就是力量”,但知识本身并不能成为力量,只有知识的实际运用,知识内化为主体素质,内化为主体的学识和能力,才能显示出无穷的力量,儒雅的气质和人格的力量才能体现出来。
学习也是一种生存能力的表现,你天资聪颖,别人的天资也并未见得比你差。
他人在不断地学习,而你止步不前,到最后,你必然落后于人。
而在当今的企业里,落后就意味着被淘汰,同时也就意味着你的生存能力在一步步降低。
总之,21世纪是前所未有的“全球社会”,也是前所未有的知识信息社会。
知识经济一体化已成为当代经济发展的一个突出特征,一个引人注目的新趋势。
有人预测“在今后的5年中,生活在工业国家的每5个人中有4 人的工作方式将不同于他们前5年的工作方式。
今天你是很称职的职工,如不坚持学习,明年就有可能落伍;人与事的不协调是绝对的,解决这一矛盾的方法之一是进行职工培训。
因为单靠职工自己自学是有限的,效果也是参差不齐的。
所以,我们的煤矿企业要想在现代社会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也必须重视对矿工的培训。
我们煤矿工人本身则也应该积极投身于企业安排的各类培训中,形成良性互动和利己、利企、利国之势
真正为中国煤炭工业贡献出自己的那一份力量
煤矿新员工为什么要培训
煤矿行业属于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业务培训,否则禁止进入岗位。
煤矿从业人员均必须经过培训。
这是强制性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条例专门规定了的。
根据各岗位不同特点,上自矿长下到普通员工,均有详细的学时和考试的规定。
国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专项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安全培训体系,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
煤矿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一律带薪参加安全培训。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大纲进行培训。
第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条前款规定以外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培训人员范围和准入条件 第七条 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矿务局、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
第八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 (一)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三)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区、科、队、井)负责人。
第九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从事井下电气、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省级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和安全生产状况,需要增加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的,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同意后,纳入特种作业管理。
第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根据职责、岗位实行不同的资格准入标准。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作岗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二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三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准入标准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执行。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新招职工必须符合准入标准,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不得录用。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安全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还必须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颁证。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同意,可以免予初次培训,但必须参加复训。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采煤、掘进、通风、机电、地测、运输等专业的班组长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由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由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由具备四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由县(市、区)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统一组织到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必须达到下列规定学时: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48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初次培训不少于64学时,复训不少于32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新招入矿的井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少于72学时,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煤矿井下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安全培训不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一条 鼓励煤矿企业实行变招工为招生,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须经技工(中专)学校相应专业的正规教育,取得学历证书方可录用。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可免予复训。
第二十四条 负责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 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发证的部门(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查,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符合准入条件的,方可参加培训。
第四章 考核和发证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的原则。
考核发证机关按照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矿长资格考核成绩80分为合格。
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使用国家级考试题库进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计算机考试,考核发证机关应派员现场监考,也可通过远程监控系统监考。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二十九条 “三项岗位人员”在考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证或操作证,也可委托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及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 (二)工作经历证明; (三)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及上述材料,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第三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三项岗位人员”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能够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三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的审核工作。
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格证或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注册安全工程师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得颁发资格证。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为4年,每2年复审一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
第三十三条 资格证和操作证式样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四条 证书到期复审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60日内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复审手续。
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相应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五条 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的,向考核发证机关提交体检健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或操作证原件办理相关手续。
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审核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证书。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体检不合格的; (二)发生死亡事故受到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对初次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补发。
证书记载信息发生变化或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更换。
第三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证书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核、颁发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证、操作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
考核发证机关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安全培训规定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管理机构设置、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三)安全培训制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情况; (六)安全培训档案管理情况; (七)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八)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准入和安全培训期间工资支付情况;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培训大纲情况; (二)教学及学员管理情况; (三)安全培训计划落实情况; (四)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落实和档案管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二)违反本规定准入条件和程序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四)未申请复审、延期复审或者复审、延期复审不合格的。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被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产整顿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暂扣煤矿矿长的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四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要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建立考核发证档案和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培训计划执行和考核发证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三项岗位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不得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三项岗位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三项岗位人员”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的; (二)未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 (三)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的;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的;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培训的; (六)从业人员未达到准入条件的; (七)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或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八)“三项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第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一)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二)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
第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非法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煤矿企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考核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五十六条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矿长,暂扣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责令参加复训,考核合格的返还其资格证,不合格的,吊销其资格证; 煤矿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
被吊销资格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且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第五十七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按时落实培训计划的;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伪造、涂改资格证或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项岗位人员”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发证机关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煤矿安全培训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安全工作学习的心得体会
安全生产整顿学习心得体会电力事业是个充满危险的工作,但只要掌握电力运行规律、时刻保持安全生产的警惕性,防微杜渐,认真对待每一次工作任务,是完全可以驯服电老虎的。
我们手里的《安规》和种种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就是给这只凶恶的电老虎设计的层层牢笼和枷锁。
事故都是因为不重视安全不按规程办事以及长期习惯性违章所造成的,正是因为参与工作的人员存在麻痹大意的思想,根本没有把电力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危险性看在眼里,这种习惯性违章存在我们日常工作中,如不及时提醒和纠正,事故的隐患就潜伏在我们工作当中,因此我们很有必要深思和反思自己的习惯性违章,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去掉侥幸心理。
这次在全局进行的为期三天的安全生产整顿学习是非常有必要的,领导用心良苦以形式多样图文并茂的情景使我们感受颇深,回放了发生的那一桩桩不安全事故,哪一个不令人触目惊心。
哪一件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麻痹大意,习惯性违章造成。
瞬间马虎和大意,给家庭造成久性灾难和无尽思念。
同时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安全事故的成本越来越大,安全生产不是口号,安全生产这是我们从事电力工作者每时每刻都能听到或看到的警句。
是我们工作的第一准则,更是我们人身安全保障的唯一措施。
不同于往届任何一次的安全生产整顿,这次安全生产整顿学习使我们从中真正的感到领导的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切实关爱全体员工的生命的,倾注了领导对员工的真实感情所在。
领导反复强调安全工
煤矿工人安全生产学习心得范文,
学习培训体会心得这个好像是什么工作都有这个心得体会
然后煤矿班班长,你要是写心得培训机会的话,那你就操纵于额自己的本职工作,然后没有关那些事这些要写详细一些,一个是培训,心得体会多一下,通过学习后有什么感悟
嗯,自己有哪些布局得到了哪些提高,这些都可以歇一歇,然后没发,然后没空班对想的话就说嗯,下面人员的管理问题,还有嗯,小组的分配问题等等都要你来做,这样就说嗯,培训的时候就都在写上的心得体会,等会儿吧,都要有一个组织能力和一个演讲奖励
煤矿安全事故案例观后感
看了《安全事故案例剖析》视频教育片后,我深深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也从中学到了一些预防和排除生产事故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片中从不同侧面介绍了安全生产任务和目标;安全生产方式的“火炉原则”、“木桶原理”、“利器原理”、“铁碗原则”、“海因里希法则”;认识事故的六个特性;安全员具备的六个本领。
由大到小深入细致的深层剖析,由浅入深,通俗易懂,使一个对安全知识了解甚微的我学会了解决许多安全问题的方法。
由于备煤车间运输皮带运转部位裸露,筛机、给煤机等机械维修复杂,需要进入设备内作业,以及煤场车辆来往穿梭,都时刻危胁着我们的人身安全,因而更有必要加强每个员工的安全教育,通过学习安全视频教育片,强化了我们的安全意识,为车间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那么如何使理论与实践统一起来,更深一步落实到行动中去呢
这就要从我们日常的工作行为上规范自己。
在10P岗位操作不当、不正确戴安全帽都有可能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因而必须保证每一项防范措施准确到位,长短均衡,才能达到木桶盛水的最高安全境界。
实际工作中,我们还应该用“利器原理”取“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的原理,检验工艺技术、工具运输设备控制与统筹的运用是否达到了规定的安全程度,应努力学习本岗位的相关知识和技能,达到规范操作;不要因操作失误而使设备损坏、人员受伤;涉及到具体岗位,就要勤巡检、多观察、多动脑,把堵煤、皮带划破等事故减到最小,从而达到安全稳定供好煤。
更要把“1:29:300”这个对我将来和过去工作起到预警作用的“海因里希法则”铭记于心。
它提出假定有一次的违章,就可能发生29次的轻微事故,300次的未遂事故,就会存在1000次的安全隐患,这个法则不但对我今后的工作有了重要启示,而且对我们的日常行为提出了预警,把安全意识提升到“走路倘息蝼蚁命,谨防扑蛾纱罩灯”的慎重态度,用科学的思想来强化自己,用安全的行为规范自己。
这次视频安全教育片学习,深深地触动着我的神经,为对安全“无所谓”的我照亮了前进的征程,为车间的明天铸造了辉煌,为奥运的胜利召开打出了铭牌。
如果说一个苹果可以砸出“万有引力”,那么这次安全培训学习也必将使备煤成为我厂的一朵亮丽奇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