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法律援助的认识作文300字
我很荣幸能够参加嘉定区教育局、司法局、法宣办所组织的这次青少年法制文化主题游,活动人员由来自嘉定区各学校的高中生以及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学生组成。
此次主题游总共参观了三个地点:嘉定区防震减灾科普教育中心、嘉定气象科普馆和嘉定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参观的三个地点不同,所教育的内容也不同,但我觉得此次活动的举办意义更为不同。
首先,随着外来民工的入沪,为上海做出巨大贡献,他们的子女也在这片陌生的土地上学习,生活。
这次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同学与我们共同参与了这次的法制文化主题游,体现嘉定区教育局及有关单位对于农民工子女的关心、关注,为他们提供了共享普及法制,增长知识的机会,消除了我们在地区上的差异,有利于他们的成长。
其次,此次活动的形式新颖,内容比较丰富。
每去一个地点,都有大量的宣传版面介绍相应知识,有的地方更有实物模拟,电脑模拟等,浅显易懂,让我们在“看得见、摸得着”的过程中学习到了相应的如地震、气象、消费者维权的知识。
每个地点,都举行了知识抢答活动,不仅为那些知识相对丰富的同学带来了奖品,也为那些知识不足的同学丰富了知识,调动了全场的思考积极性,每个人都跃跃欲试,争先抢答,气氛极佳。
第三,内容贴近实际,贴切生活,实用性价值比较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培训普及,为我们日常消费受到侵权时有了法律保障,也有了正确的处理方法与途径。
其实,此间的讨论内容也反映了某些问题。
如中国消协到国外交流,当问及假冒名牌商品问题时,国外消协就十分诧异,因为他们那里根本不存在假冒商品,这因为他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很大,而我国对之的重视程度不足,相见一斑。
第四,主题联系国际形式。
全球气候变暖,这已是国际热议的话题,青少年从小树立气候形式的紧迫感,了解天气及其系统形成演变,有助于发挥教育警示功能。
普法的同时增长知识,增长知识的同时形成意识,有助于这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其实,这次活动的诸多意义不言而喻,但我还想就自己的观点发表一点感想。
比如地震知识的宣传,在5.12之前似乎很少,而四川地震发生之后才来亡羊补牢,似乎有些晚矣,宣传力度的不足将会造成巨大灾难。
若不是因5.12建立的全国哀悼日降旗鸣笛,我们决大多数学生似乎还不知道有防空警报这个东西,然而现在终于是知道了。
我不否认这次的活动,只是觉得应该在青少年中普及力度在大些较好。
再有,像这样的活动普及率最好再高一点,不仅仅局限于某些同学。
这次活动每人发了一本《服务指南》,翻开第一页有绿色的十二个华文彩云体的字——青少年普法教育应从小抓起。
确实的,青少年普法教育应从小抓起。
青少年只有从小建立一个法制观念和道德体系,长大之后犯罪违法的几率才会降低,整个社会才会稳定,国家才会健康平稳发展。
如果普法知识只是局限于某些特定的学生,虽然他们的知识不断增长了,而又大多数人该受法制教育的却没有受到教育,这不仅是件十分不公平的事,也是一件十分危险的事。
总之,此次青少年法制文化主题游有许多的正面影响,只是在正面影响的背面还留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我们也希望这样的活动能像我国的法律一样不断完善,真正使我们青少年受益,为我们国家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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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的心得体会
语文课堂作业本上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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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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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吴智勇 销售公司作为工程机械厂的龙头部门,总经理吴智勇以一个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以务实的工作作风,扎实的工作态度,带领公司全体员工舞起销售的龙头,创造了可喜的成绩,促进了工程机械厂的经营发展。
他认为公司就是大家的坚强后盾,将服务延伸至每个家庭。
谁家有个难事、急事,他总是第一时间给予协助解决。
员工乔迁新居的现场有他组织的搬家队;员工的亲人生病住院有他亲切的慰问。
我想,吴智勇平时工作那么忙碌,却总是帮别人解决一些琐事,还关心员工家人,真是一个好党员
日本物资援助中国时写道:“岂曰无衣,与子同裳”,你有什么感想
很遗憾,这是在日华人华侨写的,并非日本人。
差距不仅在细节上,在思维模式上也落后:日本人很知道中国的古诗词可以感动中国人,而中国官员、企业家却不知道用中国古诗词送给日本人,其实效果不佳,因为你是中国人,算汉诗词能倒背如流、估计不会有人惊讶......在这种场合,如果能熟练运用【俳句】来画龙点晴,一定能让日本敬佩,跃上日本媒体头条。
读报纸或进行社会调查,摘录或写一则表现当代共产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新闻,并发表自己的感想。
1、08年1月29日,安徽省建设厅副厅长李玉华带领政府工作组到颍上县督查冬春救灾及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深入到西三十铺镇洪单敬老院、八里河镇邵圩敬老院等地,走访抽查了困难农户家中,详细了解了困难群众冬春口粮、过冬衣被、住房、救济资金、建房补贴等落实情况,并检查了各地救灾责任制和救灾热线电话制度实施情况。
为了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安全渡过冬春,李玉华指出颍上县冬春救助工作不仅完成了各项任务,而且还有创新,把救灾工作做得很扎实、细致。
他要求颍上县要继续深入到每家每户去检查,体察民情,掌握灾情信息情况,把灾情上报网络机制建立好,确保各项救灾措施及时到位,确保灾区困难群众安全度过雨雪关,欢度新春佳节。
2、共产党员吴智勇 销售公司作为工程机械厂的龙头部门,总经理吴智勇以一个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以务实的工作作风,扎实的工作态度,带领公司全体员工舞起销售的龙头,创造了可 喜的成绩,促进了工程机械厂的经营发展。
他认为公司就是大家的坚强后盾,将服务延伸至每个家庭。
谁家有个难事、急事,他 总是第一时间给予协助解决。
员工乔迁新居的现场有他组织的搬家队;员工的亲人生 病住院有他亲切的慰问。
3、王瑛是一个十分具有爱心的人。
在生活中,王瑛象对待亲人一样关心机关干部职工,心里更装着山区的老百姓。
资助家境贫寒的黄霞上大学。
受到了当地老百姓的爱戴。
2008年11月底,当听闻王瑛书记去世的噩耗后,数名背二哥(从事搬运工作的苦力)赶赴巴中,代表数百名南江背二哥,在灵前打出“王瑛书记,一路走好”的标语,感动了无数巴中人。
4、伟区长征街道东方路社区党员李铁斌: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退休老党员李铁斌是宏伟区长征街道东方路社区的一名普通党员,今年64岁。
退休以来,他主动担当了社区普法义务宣传员。
他退休不褪色,始终铭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带头履行八荣八耻,用自己的余热照亮社区居民的心田。
李铁斌非常支持社区工作,多年来义务担任社区法制教员。
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为了保证普法课质量,他情愿放弃一切家事,全身心地投入到查找材料、收集素材、编写教案等工作中来。
他心脏不好,血压偏高。
每逢炎热夏季,一个小时的普法讲课下来,他总是满头大汗,气喘吁吁。
即使这样,他依然坚持为居民上课,从不说累,几年如一日。
为了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他一直坚持参加法院各种案件的陪审,并经常免费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写诉状等法律援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平时,他自觉宣传法律知识,告诫违法行为,平息了多起争端。
他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普法入户活动,每当学生寒暑假期间,他专门为社区的中、小学生开办法制教育课,帮助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
李铁斌用一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热心,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彰显了共产党员的风采。
5、西普降暴雨,江河水位暴涨,引发洪涝灾害。
9 月25 日中午,贵港市覃塘区黄练镇新朱村一村民不慎掉进黄练河中,被暴涨的洪水围困在河中在建大桥的桥墩上,生命危急。
接到报警后,时任贵港市公安消防支队特勤大队大队长的黄建平立即率领战友们紧急赶赴现场组织救援。
面对快速上涨的洪水和被困群众的急迫呼救,黄建平同志临危不惧,舍生忘死,冲锋在前,奋力下水救人。
当他游出50 多米远时,不幸被突然袭来的洪峰卷入桥墩下湍急的洪流中,壮烈牺牲,年仅34 岁。
感想: 黄建平同志舍己救人、无私无畏的英雄壮举,我要学习他视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永远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的优秀品质;学习他牢记宗旨、舍己救人、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学习他扎根基层、热爱本职、努力工作、奋勇争先的工作作风;学习他爱岗敬业、奋发有为、勇创一流的进取精神。
6、林秀贞 事迹:林秀贞,女,1946年出生,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王常乡南臣赞村农民,1971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林秀贞同志先后荣获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五好家庭”、河北省优秀共产党员、2005年“感动河北十大人物”、衡水市优秀共产党员、衡水市“双十佳”文明市民标兵、衡水市十星级文明家庭“标兵户”等荣誉称号。
三十年如一日,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农妇林秀贞克服了各种困难,像女儿一样赡养了6位孤寡老人。
她给智障老人喂饭;给大小便失禁的老人换洗尿布;为去世的老人送终……被她赡养悉心照料的孤寡老人,度过了幸福的晚年,享年都超过了八十岁。
林秀贞在当地带头创办个体企业,她先后向8位残疾人传授了玻璃钢和橡胶生产技术,并在自己的企业为他们安排就业岗位,还帮助他们解决了许多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林秀贞热心乡村教育事业,先后出资4万多元帮助乡村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
还资助本村和邻村14名贫困家庭子女步入大中专院校,救治并收养了一名出生仅40天的患病弃婴。
她热心公益事业,积极为村里修路、打机井、文化娱乐队伍建设等公益事业捐资出力。
王常乡党委书记陈国强评价说:“林秀贞聪明能干,性格刚强,诚实守信,她要是光顾自己,早就发大财了。
7、.王百姓 事迹:王百姓,1951年出生,现任河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调研员,三级警监,高级工程师。
1985年从部队转业到河南省公安厅工作以来,始终战斗在排爆治爆工作的第一线,多次临危受命,冒着生命危险,亲手排除战争时期遗留的各类炸弹1.5万多枚;从事排爆工作35年来,先后“摆平”各类炸弹1、5万多枚,排除爆破装置和哑炮1100多个,处置大小爆炸现场无数,是公安系统唯一没有伤残、排爆没出过一次差错的全国劳模。
他创立的有关爆破理论和爆破方法填补了国内空白,为侦破案件及处理事故提供了重要的决策依据; 他参与的“爆破治黄”等重点工程业务指导工作,有力地服务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2001年,王百姓奉公安部之命,赶赴内蒙古,对该地7000余枚炮弹排除销毁。
这些炮弹分别埋在居民区,如有一颗发生爆炸,将会全部引爆。
他与当地公安机关研究了排除方案,疏散了群众,向参战人员讲述作业方法,并与他们一起排弹。
每遇危险的场所他都亲自作业,顺利安全地完成了任务。
2001年,石家庄市发生了一起建国以来最大的爆炸案,死108人,伤54人。
王百姓接到公安部通知后火速赶赴现场,经过紧张勘察和分析,确定了案件的性质,划定了正确的侦查范围,为案件的顺利侦破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7天后,凶手在广西落入法网。
2004年大年初二,郑州火车站售票处发生爆炸。
王百姓放弃春节休假,全力投入到案件的侦破工作中,为破案决策提供有力依据。
两天后,该案件便胜利侦破。
作为全国公安爆破专家,他先后参与了陕西榆林市爆炸案、山西繁峙县金矿爆炸案等全国各地数十起爆炸事件的侦破指导工作。
他一次又一次与死神擦肩而过,二十年如一日,穿越在生死线上。
2006年6月6日,他作为全国公安系统唯一的爆破专家参加了三峡围堰“天下第一爆”的专业指导工作。
他作为一名中国爆破专家,参加中美防爆技术访问团,代表中方在美国提出了“猛炸药爆炸瞬间不能引燃汽油等易燃品”的论断,使世界同行对中国防爆界刮目相看。
多年来,王百姓受到了党和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多次立功受奖,两次被省委、省政府授予“人民好卫士”称号,被评为“河南省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模”。
他感到对得起的是工作,感到内疚的是对妻子儿女、对父母欠下的许多情、许多债。
女儿曾这样说:“有时候真希望我爸病两天,只有这样,我才感觉他是家中的一员。
”而最让他感到愧疚的是,由于他经常紧急奉命出差,全家人只要一看到电视里报道发生了特大爆炸事故或即将进行重大爆破工程,就要给他打电话。
有时,他怕家人担心,都不敢告诉家人自己在哪里。
他最为珍视的,是一直随身携带的那张全家福,也只有他自己才能真正理解那张普通照片对他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
王百姓常说:“我虽然是一名普通的公安战士,但也要承担起国家昌盛和社会治安稳定的义务和责任。
” 王百姓创立的有关爆破理论和爆破方法填补了国内空白,在国际交流中,王百姓以其独到见解令世界同行对中国防爆界刮目相看。
2006年6月6日,他作为中国的爆破专家,在美国提出了“猛炸药\\\\爆炸瞬间不能引燃汽油等易燃品”的论断,使世界同行对中国防爆界刮目相看。
8、黄舸 事迹:小黄舸虽已18岁却看上去像个十一二岁的孩子,他以羸弱之驱一直与病魔作斗争8年之久,并与父亲在长达3年的时间里环游全国。
黄舸7岁时被确诊为先天性进行性肌营养不良。
据医学专家介绍,同类患者最长生命记录仅为18岁。
黄舸的生命也许就要走到尽头,但是为了能当面对帮助过他的人说声谢谢,2003年,15岁黄舸不顾自己的生命已经进入倒计时,和父亲踏上了“感恩之旅”,开始在全国寻访素未谋面的恩人。
没有钱,父亲就用一辆三轮摩托车载着黄舸。
疾病早已剥夺了黄舸站和坐的能力,所以父亲每天都必须小心翼翼地把他抱上座椅,再用绳子仔细地“固定”,才能保证他不会滑落下来。
9、华益慰 事迹:华益慰,著名医学专家、北京军区总医院主任医师 、中华医学会外科学会常务委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专长为普通外科:胃肠道、乳腺、甲状腺疾病的外科诊断治疗。
华益慰同志从医56年来,始终忠诚实践党和军队的根本宗旨,自觉恪守人民军医的行为准则,以高超的医术救治了众多患者,以高尚的医德温暖了千万人的心,书写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壮丽篇章,为医生这个神圣职业树起了一座道德丰碑,为共产党员这个光荣称号增添了光彩。
他不愧是共产党员的优秀楷模,不愧是广大医务工作者的杰出代表。
胡主席充分肯定了华益慰同志为医疗卫生事业做出的突出贡献,精辟概括了华益慰同志先进思想的本质内涵和时代价值,要求全国全军卫生战线深入开展向华益慰同志学习的活动。
全军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共产党员要自觉以华益慰同志为榜样,为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实现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的战略目标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今年8月12日,北京军区总医院原外一科主任、人民的好军医华益慰在北京去世,走完了自己平凡而高尚的一生,享年73岁。
老军医华益慰一生兢兢业业,被患者誉为“值得托付生命的人”。
他做过数千例手术,挽救了许多患者的生命,没有出现过一次医疗事故和差错。
退休后,华益慰不为地方医院的高薪聘请所动,被返聘进了北京军区总医院的专家组,仍像以前那样出门诊、查房、做手术。
手术有时一做就是十几个小时,年事已高的华益慰常常是大汗淋漓,体力不支。
为此,他专门准备了一个高凳子,实在撑不住了,就坐在凳子上为病人做手术。
他在不遗余力地为病人解除痛苦,自己却忍受着巨大的痛苦。
去年7月底,华益慰被查出患晚期胃癌。
而在此之前,他一直患有颈椎病、腰椎病和高血压。
病重期间,胡锦涛总书记亲自看望、慰问了华益慰,对他的高尚医德和高超医术给予了高度评价,称赞他是共产党员的优秀楷模,广大医务工作者的杰出代表。
他在遗嘱中表示将遗体解剖,贡献给医疗事业,不留骨灰。
10、孔祥瑞 事迹:孔祥瑞,男,52岁,天津港煤码头公司操作一队队长兼党支部书记。
1972年,孔祥瑞初中毕业后到天津港码头当了工人。
他多次放弃了深造机会,始终坚持在实践中学习,将工作岗位当成课堂,把生产实践作为教材,将设备故障当作课题,把身边怀有一技之长的工友视为老师,努力攻克了一个又一个技术难关,赢得了“蓝领专家”的美誉。
2001年,他主持创新“门机主令器星形操作法”,使门机每一次作业可节省时间15.8秒,当年创效1600万元;2003年,他主持的“门座式起重机中心集电器”技改项目,被授予国家级实用型发明专利……一名仅有初中学历的普通工人,34年创造了150多项科技成果,为企业创造效益8400多万元。
孔祥瑞在为企业创出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使他所在部门的机械设备使用管理跨入同行业全国领先、世界一流的水平。
对于中国援助外国有何感想
辩证看待。
1前期对外国的援助无疑是对中国的外交环境和打破美国等造成的敌对环境有很大影响。
比如中国恢复地位就是援助的亚非拉国家的支持。
2但是也有翻脸不认人的,比如时期,中国帮助越南训练军队建立军工,打退了美国佬。
可是后期越南为了示好苏联,居然频频挑动边境冲突,最终导致对越反击战的爆发。
3近期对中国赖帐问题其实还没解决。
所以感想,国际利益中没有永远的敌人,更没永远的朋友。
请采纳,谢谢。
中国援助各个国家有什么感想
中国援助各个国家让我们感到了中国的强大和中国人的爱心。
作为中国人感到无比自豪。
浅谈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
一、刑事法律援助概述 所谓刑事法律援助“就是在刑事诉讼领域中保持控诉平衡、保障社会弱者平等诉讼机会的一种实现司法正义的制度设计。
简言之,就是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
具体的说,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贫穷的、无力支付法律费用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免费提供辩护或代理的制度。
”[1]刑事法律援助是伴随着社会民主和法制的发展而体现出的对人的主体性权利的尊重的一种制度设计,在专制社会和人治社会是无从存在的。
法律援助的目的是使司法活动得以正常进行司法公正不受影响,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从现实上得到体现,从而坚定公民对政府及社会公正的信念。
[2] 二、刑事法律援助的理论基础 (一)诉讼正义的要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原则之一。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人人都有委托或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
作为一种商业性非常强的职业,律师为委托方提供法律服务,委托方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是律师维持其生活的一大来源。
然而,刑事诉讼中并非所有的当事人都有能力聘请律师,这就有可能导致因为财产状况的不同而在法律面前享有的权利不同,从而使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成为水中月、雾中花。
“相对于裁判职能而言,控辩双方诉讼权利在形式上的平等,是维护诉讼构造平衡,保证诉讼公正所必需的。
”[3]为实现最低限度的公正原则,避免当事人因自己囊中羞涩而在法庭审判中受到可能的不公正待遇,也为了实现“看得见的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应运而生。
(二)实现“控辩平衡、平等武装”。
在狭义刑事诉讼中,[4]由于行使追诉权的一方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并掌握各种必需手段的国家机关,而被追诉方往往处于被指控的地位,其地位显然与行使追诉权的国家机关不可同日而语。
在广义上的刑事诉讼之审前阶段,被指控者往往处于被羁押状态,控辩双方地位、力量上的差异之悬殊显而易见。
因此,为了保护人权,保证诉讼参与原则的充分实现,无论在审判阶段,还是在审前阶段,都需要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三)维护被害人权利。
以往谈及刑事法律援助时,我们自然而然地认为其对象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似乎远离了该范畴。
有学者在对刑事法律援助下定义时认为:“刑事法律援助是指法律规定对那些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或者特定案件中的刑事被告人由法院指定执业律师义务承担刑事辩护和帮助的法律制度。
”[5]笔者以为,出于公平与正义的理念,从道义上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也具有正当性基础,因此,维护被害人的权利理应成为刑事法律援助的理论基础之一。
三、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 (一)立法现状。
我国于1994年开始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
在1996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得以体现,其第34条规定:“(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采用的是指定辩护的方式。
该条第一款实际上是一种“任意的指定辩护”,法院对于指定辩护人的选任问题具有自由裁量权。
第二、第三款规定的指定辩护则是法院的义务,如果法院不履行这一义务,则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在程序上就失去了正当性,所作出的裁判就有可能因被当事人提出上诉、检察院的抗诉而被上级法院裁判无效。
[6]这种辩护即所谓的“必要的指定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五)具有外国国籍的;(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 我国律师法第41条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第42条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国务院于2003年7月21日颁布、9月1日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是迄今为止我国唯一一部专门规定法律援助制度的行政法规。
其第11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12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 (二)实践中的做法及不足。
自1992年我国首家法律援助组织——武汉大学弱者权益保护中心成立以来,现代意义上的刑事法律援助逐渐在中国开展了起来。
随着一系列法律、规定的出台,在全国按照行政体系迅速展开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初步形成了以法院指定为主,法律援助中心或律师事务所自主决定为辅;律师义务援助为主,政府财政适当补偿为辅;审判阶段为主,其他诉讼阶段为辅的刑事法律援助体系。
但是由于各项工作起步较晚,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
突出体现在: 1、法律援助方式单一。
通观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援助方式有法院指定辩护律师援助和应当事人的申请而提供的援助。
而且,应当事人的申请提供援助时一般还需要进行审查。
对审前阶段和审判阶段的法律援助没有区分情况,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可以对受援对象提供援助。
2、法律援助实施人员范围限于律师。
在实践中,刑事法律援助的主体往往限于律师,而且,我国《律师法》认为律师实施法律援助工作是其义务,对律师不履行义务的后果规定的相当严厉。
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案件的质量。
但不可忽视的是,这极大地影响了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
实际上,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律师是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
此外,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律师分布也不平衡,一些地方律师在执行法律援助工作时往往疲于奔命,费力不讨好。
3、援助对象范围较窄。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对刑事法律援助对象做了具体的规定,援助对象由过去限于被告人扩大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
但是,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的规定,我国将援助对象严格限于“经济困难”以及几类特殊的群体,显然援助对象范围有过于狭窄之虞。
4、重视对审判阶段刑事被告人的援助,忽视对审前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帮助。
《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规定了在审前阶段犯罪嫌疑人有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但是在实践中,人们往往重视对审判阶段刑事被告人的援助,法院对符合指定辩护条件的,会主动为被告人指定辩护。
但处于审前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则似乎没有那么幸运了。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没有义务为犯罪嫌疑人请求法律援助,而且,实践中往往会以侦查涉及侦查秘密为由为犯罪嫌疑人请求法律援助设置重重障碍,援助者也忽视或不愿意为其提供援助,犯罪嫌疑人要想获得有力的法律援助何其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