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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离任感言

时间:2014-04-22 14:18

村支书离任生活补助申请报告怎么写啊

将实际情况写清楚就行了,重要的是事实而不是形式

村书记发言稿:上任为什么,在任做什么,卸任留什么

或许你觉得自己付出太多,回报太少;或许你觉得自己现在的地位是多么卑微,权力不大;或许你会觉得从事的工作是多么的微不足道,但是只要你强烈地渴望为村民办点实事,将自己摆在整个社会的宏观世界之中,认真做好计划,明确奋斗目标,并愿意为此付出艰辛的努力,那么总有—天你会如愿以偿,获得成功。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即使有了目标,实现它也需要—个过程。

能完成任期目标,不辱使命的人是最有理想、最明智,也是最有毅力、最坚定的人。

他们懂得—切的成绩都不是—蹴而就的,都需要通过艰苦卓绝的努力,不断地改进和提高;做出成绩的人绝不会只以事情做完为满足,而会要求自己不断地做得更好,以获取更大的成功。

村干部离任

就算是被免职也能享受退休待遇 可以去县民政局申诉~

村干部正常正常离职生活补助申请

关于村正常正职生活补助申请:  补助对象条件  享受离职村干部生活补助的对象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连续担任一般村干部满9年及以上的定工干部;  2、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现仍健在的);  3、镇村(街)逐级审查并公示无异议。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一般离职村干部生活补助:  1、因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离职后不支持镇村(街)工作,有违法、或参加的  二、补助标准  1、以担任一般村干部的职务和任职年限为依据,确定年补助标准。

凡是年满三届(九年)的定工干部每年补助360元,每增加一年增加40元,最高不超过760元。

  2、间断任职的,以最长连续任职时间为任职年限,不作累加计算。

  3、连续任正职不足9年的,又担任过其他职务的,按副职累加计算年限。

  4、连续任职8年以下正、副职,未办理,家庭困难的党员村干部镇党委、政府在党内温暖工程中给予一定的照顾。

  5、补助对象在任职期间已办理村干部,现领取的养老金达到或超过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不再享受一般离职村干部生活补助,不足的可以补齐,但不得重复享受;参加低保的以此类推。

  6、曾经享受过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离职村干部,其当时补助抵消后,依据本办法继续享受。

  7、补助对象去世的,停止发放生活补助。

  三、资金来源及发放办法  1、生活补助资金每年发放一次,由镇政府统一在次年的春节前打卡发放到位。

  2、一般离职村干部生活补助资金,由镇、村按1:2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中镇财政承担1\\\/3,村级转移支付承担2\\\/3。

  四、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

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一般离职村干部向所在村“两委”提出书面申请,任职简历、任职文件或其他机关证明材料。

  2、离职村干部、党员及村民代表评议。

村(街)成立一般离职村干部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一般离职村干部所任职务、任职年限及离职原因进行评议,在此基础上,村“两委”组织党员议事会成员、村民代表进行。

  3、村“两委”初审。

评议会议后,结合评议情况,村“两委”会对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初审并将审查结果在党务、村务公开栏及申请人所在的村民组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镇党委。

  4、镇集中审核。

镇成立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委员、党政办和农组办工作人员组成的审核小组,对补助对象逐人进行审核,提出明确意见。

  5、镇党委政府审批。

召开镇党委扩大会议审批,将补助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担任职务、任职年限及享受补助标准等分别在镇村(街)公开栏内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报镇党委、政府审批。

公示期间接受群众举报,并及时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予以公布。

  五、相关要求  1、村(街)党总支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文书是具体责任人,对享受生活补助的人要逐人检查,严格把关,确保补助对象全部符合条件。

享受生活补助的一般离职村干部,须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与镇党委、政府保持一致,今后,凡违法乱纪以及违反等规定参与串联活动,聚众上访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发其生活补助。

  2、精心操作,规范程序。

各村(街)要结合自身实际,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操作,做到“四不准”:即:不准简化程序走捷径;不准随意扩大补助对象和范围;不准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助标准;不准弄虚作假。

否则,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群众举报补助对象年龄、职务、任职年限不实等问题,镇党委在接到举报后一个月内,认真调查、核实,并根据情况妥善处理。

  3、建立档案,完善资料,以村(街)为单位,将一般离任村干部个人申请、简历、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党员议事会成员和村民代表材料、生活补助审批表、一般离任村干部摸底登记表及证明材料分类归档,作为村干部档案管理的内容之一,逐步规范完善。

村干部离任:后工资是多少

失去权利的滋味不好啊

官员们在位的时候,老百姓也是这样一无所知迷雾重重,打听点事儿都要看脸色的。

这里村支书退下以后每月三百多元。

关于提高全省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最低标准的通知

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提高全省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最低标准的通知》(苏组通[2012]55号)要求,从2012年1月1日起,提高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最低标准,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贴100元,即担任“三大员”职务累计20年以上,离任时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职务的,提高标准后每人每月分别为300元、280元、260元;15-19年的,提高标准后每人每月分别为280元、260元、240元;10-14年的,提高标准后每人每月分别为260元、240元、220元。

村干部离任审计报告范文

关于 XXX 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参考) 根据《XXX 乡村级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方案(X 政[2009]17 号)文件精神,由乡纪检、经管财 政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于2009 年5 月19 日至 6 月12日以送达审计和就地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对 XX 村村干部任 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范围 2006 年1 月至2009 年3月的财务收支账目。

现将审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 村拥有 7 个村民小组,260 个农户,农村人口 1059 人,耕地面积 1065 亩,山林面积 25364 亩,人均收入 5307 元,比上任期增收 1003 元,比增 23.3%。

该村的经济收入主要是:林价、林地使用费、林权转让费以及上级补助收入。

村组享受集体补贴共12人(其中村两委干部 7人)。

2006 年4月至今由 XXX 担任村委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主任、法人代表)。

2006 年4月至今由 XXX 同志担任村党支部书记。

(一)债权情况。

审计核实,截至2009年3月末,该村债权余款额 305598.74 元,比上任初期增加152346.67 元,主要是投入XX 公路 275873.70 元,未冲账。

(二)债务情况。

审计核实,截至2009年3月末,该村债务余额428410.46元。

其中,内部往来 165641.03 元、信用社贷款9244.59元、应付款253524.84(含债务化解 216759.70 元),增加 211782.10 元,主要增加的是债务化解款。

(三)固定资产情况。

审计核实,截至2009年3月,该村固定资产余额164750 元,比上任期减少 34604.30,主要是核减林区公路水毁等工程。

(四)现金及存款情况。

截至2009年3月底,现金账面余额借方723.35 元,银行存款3800.82元,其中,农财中心账面余款3087.90元,信用社存款712.92 元。

(五)村级收入支出情况。

审计核实,三年村财总收入1200281.12 元,比上届增加收入837311.23 元,比增230.7%。

三年村财总支出 1032571.84 元,收支相抵结余 167709.28 元,其收入详细情况如下: 1.村财总收入1200281.12元。

(1)经营收入合计943696.72 元。

其中,林地使用费82697.7元,林价收入552407.02元,林权转让费308592元。

(2)财政拨款及上级补助收入225184.40 元。

其中,财政拨款30724.40 元,上级补助收入194460元(组织部11000元、乡村建设办公室36000元、乡村公路养护站补助3000元、民政办4000元、线路补偿6500元、林业集团补助55000元、烟草回成33960元、专项补助化解农村义务教育资金45000 元)。

(3)其他收入31400元。

其中,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减债收入25300元。

2、村财总支出1032571.84元。

(1)经营支出179008.90元。

其中:①农业81536.90元(含烤烟费用补助 72863.4元、水利补助7470.50元、畜牧1203元);②基础设施支出32281元;③XXX 自来水56299元; ④电视联网4000元;⑤林业费用4892元。

(2)管理费:248253.24 元。

其中,会议费(纪念品、误工补贴)22560.20元,报刊费17368.72元,培训费3700元,其它14036.90元,办公费19589.49元,邮电费3936.93元,车旅费28655元(三年来小车费用14160 元,其中计生用车3830元),干部工资及奖金132446元,其它人员工资5960元。

(3)它支出总计220997.20元。

其中,赞助支出10770元,购修费33870元,活动费用14082元,赔偿款 5750元,村两委会议用餐、招待费累计109571.20元(含会议用餐40377.80元,林业用餐16843.50元,计生用餐17649.90元,其他用餐34700 元),其它支出46954元。

(4)应付福利合计38138.80元。

其中卫生2037 元,文教4362.90元,计生费用15089.40元,其中零星费用及车费10851元,车旅费 4238.40元,困难补助11330元,低保配套资金2000 元,其它3319.50 元。

(5)债务化解支出 70300元。

(6)XXX 投入款275873.70元。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建议 (一)长期投资中1600元原国库券尚未落实去处,信用社股金1500元据查在XXX 手中,应抓紧落实冲其内部往来账户。

(二)本任期内会议费、招待费、计生伙食费较高,年均支出33520元,占总收入10%。

应严格控制上述三费支出,注意节约 (三)本期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项目未实行投标承包和签订协议,缺乏工程质量、资金的透明度。

必须予以纠正,严格按有关建设程序办理。

(四)乱发奖金补贴。

2009 年3 月发放村主要干部奖金5860元,8月发放所谓降温费1200 元,合计 7060 元,属突击发奖金,应予退回追缴。

(五)在争取上级资金时,发生的违规支出数额过大,以后应予纠正。

(六)民主理财小组未发挥其作用,监督不力造成村资金支出失控。

应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督。

四、审计评价与建议 审计结果表明:xx村2006 年4月至 2009年3 月村干部任职期间:XX 一是能积极筹措资金抓收入,争取上级补助收入,比上任期增加收入83.73万元,比增230.7%,也是历届收入最高的。

二是本届村主干基本能履行乡政府规定的村财乡代管制度,进入农财中心款项达92%。

三是所筹集村财收入能积极投入为民办公益事业,如 XX 自来水,XX 自来水,一、二组村水 泥路,XX 电视联网、自来水等。

四是在XX公路建设项目上也投入27.50万元,获得乡政府领导和村民的好评。

五是财务管理方面村干部基本能够自觉遵守财务制度,内容、票据 基本清楚。

但是。

依然存在村主干向外收取现金抵支发票代行报账员权利,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要求。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一是今后应在工程投标建设项目上应按乡纪委规 定执行,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二是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 出, 特别是招待费、 会议费要认真按规定用餐限额支出制度。

三是要认真推选出有文化、有责任心、懂业务的村民代表组 成 2-3 人的民主理财小组,充分发挥村务监督作用,协同管好用好村集体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是严禁村主干违规发放奖金、补贴。

XXX 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小组 2009 年 6 月 13 日

村支书可以竞选村主任吗

可以一人任村支书及村主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

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

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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