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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青年联合会感言

时间:2019-09-20 19:19

竞选奖学金演讲稿1000字

你好,很高兴能帮助你。

分析以上给出材料给予以下范文: 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大家上\\\/下午好

我是来自xx班的xx,xx座的我在沉着冷静的外表下拥有一颗真挚热忱的心,“与人为善,追求卓越”,是我人生路上不灭的指明灯

下面我将以时间为轴线,带领大家进入我的大学时光。

“机会是给有准备的人”,这是我在大一期间最深刻的领悟。

也许我不是最优秀的,但我是准备最充分的

充分准备,把握机遇,让我的大学时光有了一个灿烂的开始。

大一,我凭借良好的沟通管理能力和真挚的热情成功当选班长一职,在服务他人的同时也在提高自身素质,在争取班级荣誉的同时也在享受团队协作的乐趣。

从第一次个人荣誉奖——“军训优秀学员”到班级荣誉——精品班会二等奖,素质拓展团支部,从第二届“我行我销”校第二名到第二届“赢在大学”市第一名,我收获的不仅是个人的成长与历练,更多的是班级荣誉的分享与团队协作的喜悦

大二,我接任院学生会数码传媒中心主任一职,任职期间完成了网络心桥、书记博客的建立,学院网站的改版,迎新晚会视频,学院重大活动PPT等重要工作。

同时,也积极培养数码部的委员,组织各项活动提高数码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终于,在年度述职大会上,改写了数码部从未获奖的历史,为其戴上了“优秀部门”的桂冠

与此同时,我也不忘继续在创业大赛的道路上前进,大一的积累与沉淀让我拥有更多的自信和经验,大二我担任队长进军“昆山杯” 全国大学生优秀创业团队大赛并荣获江西省一等奖和全国入围奖,更在去年九月作为核心队员赴吉林大学参加第七届“挑战杯”创业计划竞赛,手捧全国银奖凯旋归来

在收获成功喜悦之后,我更不忘为学院同学整体素质的提高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赛后回校,我共在4个班级分享比赛心得,并在工商学院创业实验班进行了一次专题讲座,交流比赛经验。

“送人玫瑰手留余香”,一直以来,我都践行着这句话。

大三,作为学生会副主席,我凭借丰富的学生工作经验带领着两个部门,在指导各部长管理的同时,又为委员们提供具体的工作建议。

作为10工商1班的助班,我深知自己责任重大:对于积极活跃的同学,我鼓励他们参加各项比赛,并指导其中一支队伍参加第四届“赢在大学”荣获全省三等奖;而对于热爱学习的同学,我则给与他们有益的学习方法,其班级平均分在学院名列前茅,加权最高达到91分。

回顾我三年的大学时光,每一年都是耕耘收获齐并进,春耕秋硕——是“信,敏,廉,毅”的精神追求让我在比赛的征途中忘却疲惫;是“ 敬业乐群、臻于至善”的教育理念让我不断进取,是“行有恒、识欲宏”的坚定信念让我创造辉煌

最后,感谢母校的培养,让我在人生的旅途,一路向前勇敢闯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言稿尊敬的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

很高兴能作为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代表在此发言。

我是09级中马商务管理(一)班的张亚男。

首先请允许我向辛勤培育我的老师表示感谢,是你们的关心才有了我今天的成功,现在,你们精心培育的花朵的每一瓣花瓣都吐露着芬芳。

请接收我真诚的感谢。

我坚信:只有耕耘才有收获,成功之门是为敢于拼搏、善于拼搏的人敞开的。

对于我来说,我是一个普通家庭的孩子,我的家庭没有给予我厚实的财富,但却给了我坚强向上的品质。

父母俩身上的那种勤劳、善良、诚实、朴素的优良作风深深地影响着我,我相信只有通过努力才有成功的希望,所以不管在学习上还是生活中我都严格要求自己。

面对我国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我深深体会到:只有知识才能改变命运,只有努力才能拥有美好的未来,用知识来武装自己,让自己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在一个人成长的过程中,需要的不仅是知识的积累,还需要正确的思想基础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在学习上,我始终认真学习,认真配合老师的教学工作,认真严格地完成每科考试。

09至10年上半学期,班内综合排名第一名,09至10年下半学期,综合排名第二名。

09年11月份,我参加新生才艺大赛歌手大赛,获得三等奖。

09年12月份我在我校商德研究所举办的商德征文比赛中,获得一等奖。

10年1月份我代表国际交流学院参加外语系主办的英语演讲比赛,获得三等奖。

在这些活动中,我都收获颇多,增长了见识,增加了自身的素质。

在工作方面,我除了作好班长的本职工作以外还积极配合其他班委开展各项活动,以身作则,用自己较高的热情与责任心去感染同学积极地参与到班级活动上来。

在宿舍,我担任宿舍长一职热心帮助同学,团结宿舍同学,我们宿舍多次被评为标兵宿舍。

我在学院担任青年志愿者协会会长及社团联合会秘书处副秘书长一职,积极组织志愿者活动,使志愿者精神深入人心。

另外,我还在校棒球队销售部担任部长,为棒球队的发展积极出谋划策。

在这些工作中,我的处事能力、交际能力都得到了提高。

在社会方面实践,我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

暑假跟随龚老师去彩石镇的村子里宣传低碳环保的知识,跟随王老师去潘河崖小学给孩子们上课,跟随李书记去东营华泰集团参观,代表棒球队为美国MLB棒球乐园走进济南活动当志愿者,宣传棒球知识。

另外,我还利用暑假时间,在北园银座家居打工,提高了自己的社会实践能力和适应能力。

拿到奖学金无疑是对成绩优异的肯定,以及对各方面的最高评价。

但与其他真正优秀的同学们相比,成绩自然无法相提并论。

面对同学与老师的赞美,也许可以证明我是不错的,可我却不够优秀,与真正有才华的同学相比更加显得我实在太渺小。

只有更加努力才行,这份荣誉也许正是我前往远方的动力。

我看来:荣誉只能代表过去,未来的方向还需要我们自己来掌驼。

就让我们从这一刻开始起航,向着我们更加美好的明天昂首向前。

谢谢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材料——金融与贸易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本) XXX该生来自河北省廊坊市,出生于1989年08月22日,现就读于西安欧亚学院金融与贸易学院国本0901班,担任国本0901班学习委员。

他是一个乐观进取的男孩,他积极向上,对生活学习充满热情与激情。

入学以来,他在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积极要求上进,虚心好学,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在老师的指引、教诲和同学的帮助下,以及通过自身的努力,他在德、智、体等诸多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步,表现突出。

在学校他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从不迟到、早退、旷课,在学习中认真、刻苦,有较强的进取精神。

工作中能够认真负责,敢于坚持原则,他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得到老师和同学们的充分肯定与认可。

在思想上,他积极要求进步,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和道德观;同时,他深知思想对于一个人的成长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他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并且已经向党组织提交了入党申请书。

希望可以永远保持与时俱进,认真学习党的工作路线,正确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在自身的努力和老师的引导下,积极地努力不断的进取,使思想方面得到了明显的提升。

他通过学习对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解得更加透彻,不断提高自己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

他知道自己要成为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还有许多要学习的地方,所以在课余时间他通过各种方式关注党的最新政策和动态,时刻关注着党和国家的发展形势,以及国内外的局势变化,更加注意不断提高自身的党性修养,逐渐向党组织靠近,希望早日加入中国共产党。

学习上,他爱自己的专业,并深信在大学要想学到真知识,关键在平时。

他一直坚持“为知识而学习”的学习态度,注重学习效率,讲求学习方法,在校期间基础扎实,求实、求稳、求牢,严格要求自己。

在老师和同学的帮助以及自己的努力之下,大一一学年所学课程考试通过率为100%,学习成绩优秀,平均成绩87分,平时一有空,图书馆是他常去的地方。

在那里,他广泛地阅读各种书籍,陶冶自己的情操,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个全面发展的大学生。

平时作息时间安排合理,学习时认真学,玩的时候开心的玩,“休息是为了更好的学习”。

在有规律的作息生活之外,其它时间他是一个充满激情的人,没有了学习中的那份严肃,多了许多乐观开朗。

在工作上,他以服务同学为工作的宗旨,乐于助人,和同学们的关系非常融洽,人际关系和谐。

他在大一担任班里学习委员,工作认真负责,待人热情,一年的班委生活让他学到与人交往贵在拥有感激之情,真诚待人。

在一学期的工作锻炼之中,使他的工作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升。

也为他今后进入社会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同时,也做了良好的表率作用。

希望我的看法与建议能对你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望采纳。

(有疑问,请追问)

冰心的生平事迹

一、冰心生平事迹:  冰心是从五四时期开始写作的,先是作为女学生联合会宣传股之一员,些写宣传文章,发表宣传文章,这时奔腾澎湃的中国青年爱国运动,文化革新运动这些时代思潮,把她卷进了狭小的家庭和学校的门槛,使她慢慢地看出了她周围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社会里,在他们的日常生活里,处处都有使人窒息的社会问题。

她开始写了一些问题小说,用“冰心”的笔名发表了。

后来写得滑了一手,就一直写作下去,理科的功课拉下了很多,她就索性转了系,改了文科。

  她热爱生活、热爱写作、热爱身边的每一个人,她用一种独特的方式表达了她对社会的关心。

她坚持不懈的、兢兢业业的、勤奋努力的高尚品质,感动着我们每一个人,是我们学习的好榜样。

  老人的爱国精神更加令我们感动。

冰心在我们国家遇到困难的时候,像其他爱国热士一样,毅然地回到了祖国的怀抱,为祖国的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在祖国的文学宝库中永远保留着冰心老人留下的深深的足迹,她给我们留下的真谛是永远无法抹煞的事实。

  二、冰心小说集:  《超人》、《斯人独憔悴》、《空巢》、《女侦探》、《自由花》  三、人物简介:  冰心(1900年10月5日-1999年2月28日),原名谢婉莹,福建长乐人 ,中国民主促进会(民进)成员。

中国诗人,现代作家,翻译家,儿童文学作家,社会活动家,散文家。

笔名冰心取自“一片冰心在玉壶”。

  1919年8月的《晨报》上,冰心发表了第一篇散文《二十一日听审的感想》和第一篇小说《两个家庭》。

  1923年出国留学前后,开始陆续发表总名为《寄小读者》的通讯散文,成为中国儿童文学的奠基之作。

1946年在日本被东京大学聘为第一位外籍女教授,讲授“中国新文学”课程,于1951年返回中国。

  1999年2月28日21时12分冰心在北京医院逝世,享年99岁,被称为世纪老人。

抗美援朝观后感和读后感300字左右

前几天,我观看了纪录片 《抗美援朝》,被深深地感动了。

抗美援朝主要讲了20世纪50年代,中国人民支援朝鲜人民抗击美国侵略的一场战争。

1950年10月,中国志愿军在彭德怀的率领下,赴朝作战。

1953年7月,援朝战争胜利结束。

上甘岭战役是其中的一场著名战役,它是由美国第九军发动,争夺朝鲜中部控制权的一场战役。

最让我感动的是1953年10月的一场战斗中志愿军战士的英雄壮举。

如黄继光在中弹倒地后顽强地爬到碉堡前,一跃而起,张开双臂用自己的身体堵住了碉堡的射击孔,正是由于这一壮举,使得阵地重归我军手中。

现在的我们,应该为先烈做些什么《抗美援朝》读后感不久前我刚在网上看了一些关于《抗美援朝》的抗战事迹,这篇文章讲述了1950年6月间,美军悍然侵朝鲜,打到中国边境线,严重威胁到我国的安全,彭德怀率兵赴朝鲜,五战五捷定大局,将美军赶回“三八线”。

读完文章后,文中的抗美援朝烈士们的故事就像短片一样在我脑海中浮现,一位位英雄用他们的血肉之躯保家卫国,从他们的事迹中我也领悟出许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品质和精神。

在烈火中永生的邱少云邱少云在执行391高地反击任务时,和战友们埋伏在距离敌军只有60米的草丛中,不料有一颗炮弹在他身旁爆炸,引起了大火,火一直蔓延,直接烧到了邱少云身上。

可是邱少云为了不暴露目标,保证战友的安全,他忍受巨大痛苦,让熊熊大火夺走了自己的生命。

战友们都说邱少云没有死,他在烈火中永生

是啊,他们说得多好啊

邱少云为了党和人民,虽然在烈火中葬身,但是他的意志,他的心,永远在烈火中永生

英勇献身堵枪口的黄继光1952年10月19日,黄继光所在的部队遇到敌人一个暗藏火力点的疯狂射击,部队连续几次冲锋都没有成功,在这关键时刻,黄继光主动要求参加攻坚小组,负责消灭这个火力点,在战斗中,一名战友牺牲了,另一名战友也负伤了,黄继光又受了重伤,可他依旧不顾一切地爬到敌人的枪口旁边,用自己的胸膛堵住了敌人的机枪眼,为大家争取了时间,创造了机会,最后光荣殉职。

不畏惧生死的吕松山,吕松山原来是一个技术工人,后来参加了抗美援朝战争,当上了一个战斗连队的小组长。

那一年十月的一天,快接近黄昏的时候,攻击信号打响了。

吕松山这个小组的任务非常艰巨,就是要摧毁敌人的核心工事。

他们冲进去的时候,敌人的子弹“嗖嗖”地飞过来,好多同志都负伤了,可是吕松山还是坚持了下去。

他朝敌人的战壕里一发一发的打枪,不让敌人出来。

终于,敌人投降了。

可是还有几个胆小的美国鬼子窝在战壕里,趁着这时打中了吕松山的肩膀,吕松山咬咬牙,在把所有的敌人都俘虏后,终于支持不住昏了过去……在整个抗美援朝中,志愿军先后有三十多万名英雄和近六千个功臣集体。

很多烈士都没有留下照片。

今天,我们已经无从知道他们的形象,更多的英雄甚至连名字也不为百姓所知,可是他们却拥有一个共同的名字——这个世界最可爱的人。

每当回想起抗美援朝战士们的英勇事迹,我就感到十分惭愧。

作为一名共青团员,21世纪的接班人,在学习和生活上遇到难题总是容易退缩,而抗美援朝英雄们为了世界的和平,克服了重重艰难险阻,赴汤蹈火,为国捐躯。

相比之下我遇到的这点困难又算得了什么

再说,正是因为无数先烈抛头颅,洒热血,前仆后继,才换来我们今天的幸福生活。

如果我们在学习上遇到一点困难就打退堂鼓,那么明天怎么去为祖国做贡献呢

俗话说:“困难像弹簧,看你强不强,你强他就弱,你弱他就强。

”我们应该以先烈们的精神为动力,坚强勇敢,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掌握科学知识;练就过硬的本领,做跨世纪的接班人,把祖国建设得更加富饶、美丽

抗美援朝影片观后感第2版()专栏:读者来信抗美援朝影片观后感我要努力工作支援我们最可爱的人编辑同志:我是一个小学教员,我在北京看了抗美援朝纪录片,受了十分深刻的教育。

我从影片上看了朝鲜战场上的真实纪录以后,对抗美援朝的伟大斗争的认识,在思想上提高了一步。

当我看到朝鲜人民遭受美国飞机扫射的时候,尤其是当我看到一个朝鲜小孩因为失去了亲人,在破瓦堆上哭泣的时候,我忍不住流下了眼泪。

我们志愿军从火中救出了朝鲜小孩,并立刻用棉衣替他盖上,这是多么崇高的国际主义精神

我们志愿军不怕一切困难,在朝鲜爬山、渡河、挖工事、运输、追歼敌人、俘掳敌人和战胜敌人;美帝国主义者所依靠的一切武器,都失去了作用。

今后我一定在我的工作岗位上,努力钻研,认真作好教育第二代的工作,来报答和支援人民志愿军。

赵增蕙肃清思想中的敌人,建设祖国编辑同志:我们回民学院全体师生员工,最近都看了抗美援朝影片。

这部影片,对我们的教育意义很大。

有的同学说:过去我虽然参加了抗美援朝的工作,但由于思想上没有足够的认识,所以做的事情太少了。

有的同学说:过去我认为小资产阶级思想既然是合法的,那我就拿小资产阶级的立场和观点去看问题、去生活吧。

现在我看了这部片子以后,感觉自己的想法和行为是不对的,觉得站在伟大的志愿军面前是太渺小了,我应该学习志愿军,把他们作为我学习和工作的榜样。

还有许多同学都检查了自己思想上生活上的缺点,大家一致表示:从今以后,我们一定要更进一步加强抗美援朝工作;肃清思想上的敌人,好好学习,锻炼身体,准备为祖国的建设事业贡献出一切力量

王文禧李佩伦我要为争取抗美援朝胜利而斗争编辑同志:我看了抗美援朝影片,觉得我们祖国真是伟大。

我们从影片上可以看出:我军对待俘虏的人道主义政策是完全正确的。

受美帝国主义欺骗、驱策的所谓联合国军的俘虏,受到我军的教育以后,纷纷表示不再给华尔街老板们卖命。

当我看到朝鲜的城市和乡村被炮火毁坏的情景时,我是这样痛恨侵略者的罪行。

但是,我们要化仇恨为力量,更热烈地参加抗美援朝运动,为抗美援朝胜利而斗争。

人民海军战士朝尾我随时等待着祖国的号召编辑同志:看过抗美援朝影片,我受到了很深刻的教育。

我在该片中看到了我们的最可爱的人同朝鲜人民军并肩作战的情形;并亲眼看到美国飞机滥炸朝鲜和平城市的疯狂行为,看到无辜的朝鲜和平居民流离失所、妻离子散的苦境。

当我看到一位老太婆的一家人被炸死、房子被烧光,只剩她一个人呆呆地站在废墟上的时候,我是多么难过啊

我握着拳,咬紧了牙,想道:我现在不能马上上前线消灭美国鬼子,但我要在后方加强学习,努力锻炼身体,随时等待着祖国的号召,准备走上光荣的国防岗位,保卫我们可爱的祖国和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的幸福生活。

今天,我看了一部影片叫《抗美援朝》。

我们都知道,是我们中华民族的领导者,每处地方都留下了他的伟事和步伐。

今天,我看了《朝鲜战争》的影片后,我平心而论,感到很伤心。

可以看出,史料积累也比较充分,不过史料选择这个方面看着看着就发现还是有些问题了——意识形态色彩太重。

史学界公认的观点是北朝鲜。

而且北朝鲜是在没有知会中国的前提下发动了战争,这让十分恼怒。

从当时南北朝鲜差距的对比来看,南朝鲜的军队无论从数量、受训练程度还是装备上无不远远落后于北朝鲜,这也就是金日成敢于并且急于发动朝鲜战争的原因。

又比如北朝鲜军队占领汉城之后的暴行。

这是有历史照片为证的。

联合国军收复汉城之后,城中街道堆满了被垒成一排排的南朝鲜未及撤退的士兵和大量平民的尸体。

换到现在,就是彻头彻尾的人道主义灾难。

这场灾难是谁造成的

是英明的金日成将军和他的人民军。

死的则是他们的骨肉同胞——战争让人性扭曲。

影片有一句话是这样说的:“据史料统计,战争爆发时,南朝鲜军队有9.8万多人,28日汉江大桥炸毁后,逃过汉江的南朝鲜军队仅剩下2万多人了。

”那么超过7万人的军队哪里去了

他们事实上是被屠杀了,和大量的平民一起被屠杀了。

不同的人对历史有不同的看法,历史就像一个任人装扮的小姑娘。

很多学者都主张一个无立场的、超然的、公正的思想前提,起码在对待例如历史这种已经是既成事实的知识的时候。

但是这种思想的自由是不可能存在的,中国固然不可能,西方也是不可能的。

抗美援朝运动既保证了前线的军事行动胜利,又促进了国内政权建设和经济恢复工作的顺利开展。

抗美援朝战争的胜利,沉重地打击了美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也保卫了我国的安全,巩固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在三年战争中,中朝人民军队共歼灭敌人109万余人,击落击伤敌机1.2万多架,击毁击伤敌人坦克2690多辆,击毁击伤敌人其他各种武器以及缴获各种作战物资无数。

抗美援朝极大地提高了我国的国际威望,鼓舞了世界被压迫人民争取独立和解放的信心和勇气,对国际局势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抗美援朝战争的胜利,沉重地打击了美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也保卫了我国的安全,巩固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在三年战争中,中朝人民军队共歼灭敌人109万余人,击落击伤敌机1.2万多架,击毁击伤敌人坦克2690多辆,击毁击伤敌人其他各种武器以及缴获各种作战物资无数。

抗美援朝极大地提高了我国的国际威望,鼓舞了世界被压迫人民争取独立和解放的信心和勇气,对国际局势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人感谢为恢复国家和人的尊严而燃烧的志愿军将士们。

你们为了祖国的明天做出了无比大的奉献。

《抗美援朝》战争太恐怖了

毛岸英牺牲了,让我们非常难过

我的感想是:请这次战争停止吧

这次战争牺牲了很多我们的同胞。

我…我好难过

今天,我看了一部影片叫《抗美援朝》。

此时中国正式登场,旁白里面直接承认了美国有战斗机攻击了鸭绿江中国一侧的部分地区,让中国感到了来自美国的威胁。

于是中国向朝鲜派出了名为志愿军的正规军,以彭德怀为总指挥。

打得美韩军队大败——我很奇怪节目中没有用偷袭来形容第一次战役。

因为我们实际上打了美国人一个措手不及,可能是因为美国已经预料到会和中国有交手,只是没有判断出准确的时间而已。

在1950年10月25日 被中国政府定为抗美援朝纪念日。

因为在这一天中国政府派出中国人民志愿军赴朝作战,从而使中国在“抗美援朝,保家为国”的名义下参与了朝鲜战争。

进入朝鲜后,彭德怀首先要找因战争失利而不知去向的金日成,经过几天的寻觅,最后 彭总在一座叫北镇的金矿里见到金日成。

此时的金已是两手空空,什么都没有了。

不久,中国志愿军就展开了第一次战役。

在这次战役中,给疲惫的南朝鲜军队给以沉重的打击,同时也给美军一个很大的惊叹

接着,又发动了第二次战役,使美国军队退到了三八线附近,恢复了战争前的状态。

此时的志愿军也被异国作战不适应环境,气候等因素所困饶,死亡,受伤的人数以不计其数。

但是他们没有放弃继续, 1950年的最后一天,中国6个军的几十万将士突然从茫茫雪地中跃出,冲向三八线。

第三次战役由此开始。

这次志愿军几乎没有遇到什么麻烦,一渡到了三七线。

接下来,又有第四,五次战役,到1953年7月27日,停战协议正式签字。

这次战争结束了,美国的远东军司令麦克阿瑟——这位在二战中打得极为漂亮、解放了亚洲许多国家的 远东王,说:“谁想跟中国陆军打仗,一定有病。

”他也在这次战争——抗美援朝——结束了自己的戎马生活。

对这次抗美援朝战争,有人说中国错过了解放台湾的时机,有人说中国培植起了一个忘恩负义的政权,有人认为战争让中美关系正常化退后了二十年。

但我要说的是:韩战是中国近代历史上最最荡气回肠的战争。

我们被迫在一个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和一个错误的对手开战,却靠着我们的智慧和意志获得了公正的结果。

虽然我们错过了解放台湾的时机,我们却赢得了建设国家的机会;虽然没有培植起来一个满意的帮手,却多了让东北重工业基地能安心发展下来的战略屏障,并且现在还多了在国际政坛上和美日讨价还价的筹码;虽然中美关系正常化退后了二十年,但是如果不打的话美国只会和我们发展正常的主仆关系。

至于有人说美国其实并不想打中国,而且我们在战争中付出了重大的牺牲,实际上输掉了这场战争。

我只能对他说:你实在是幼稚到了一定的程度。

我想告诉你的是有几个会象武松那么傻,杀人前会明明白白地告诉你“我要打你中国了”。

不会吧

那些都是我们胜利后的后话,是他们输掉了挽回面子的借口。

妈妈说过,任何民族在走向复兴的道路上,没有精神的复兴是不可能的,朝鲜战争为中华民族的复兴和强大提供了这样的最有力的精神支持。

那些在朝鲜殊死而战的中国人,他们改变了中国的位置,他们改变了我们的面孔,他们对我们每一个中国人有恩,他们给我们留下了无穷的精神财富,他们所获得的,超越了一切其他得失的评判。

那些死在寒冷和烈火中的志愿军将士,是中国在世界史上死得最有价值的中国人。

我们谁有资格去“怜悯”这些英雄的生命的丧失

真正珍视他们生命的价值的,是坚持他们为之献身的那种精神财富。

借口志愿军死伤重大而言他的人,其实没有必要掩饰自己的灵魂。

当你听到有人恣意嘲笑志愿军的时候,你只能感到对这些不具有基本的羞耻感的懦夫们的厌恶和怜悯。

这种人只有三种可能:或者是极端的愚昧,或者是极端的奴性,或者两种兼而有之。

曾经有一位以“忠贞报国”和“民主自由”的口号来为林彪翻案的人,在同一篇文章里嘲弄志愿军不怕死是“愚昧”。

你我只能为他也是黄种人也能讲中文而感到极大遗憾。

除了与之割席而坐,你别无选择。

在中华民族国家和人的历史长河中,朝鲜战争是凤凰迎风更生的火焰。

一场朝鲜战争让我们失去了36万勇敢的战士,却让全世界见识到了中国的脊梁,100年的屈辱历史就此划上了句号。

虽然我不是基督教徒,但现在我宁愿相信有天堂的存在,可以让36万纯朴勇敢的英灵永不再受冻饿之苦,保佑历尽艰难的中国人民永远幸福。

在中国人民志愿军赴朝作战的同时,国内开展了一个轰轰烈烈的抗美援朝保家卫国运动。

这是一场伟大的爱国运动。

它极大地提高了我国人民的政治觉悟和生产热情。

广大青年学生纷纷报名参加志愿军和各种军事干部学校。

他们还走上街头,以活报剧、快板剧等形势,揭露美帝国主义的罪恶和侵略行径,使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道理家喻户晓。

工农群众努力增产,支援前线。

各界人民群众还开展了捐献飞机大炮运动,共捐献战斗机3710架以上,有力地支援了前线的战斗。

抗美援朝运动既保证了前线的军事行动胜利,又促进了国内政权建设和经济恢复工作的顺利开展。

抗美援朝战争的胜利,沉重地打击了美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也保卫了我国的安全,巩固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在三年战争中,中朝人民军队共歼灭敌人109万余人,击落击伤敌机1.2万多架,击毁击伤敌人坦克2690多辆,击毁击伤敌人其他各种武器以及缴获各种作战物资无数。

抗美援朝极大地提高了我国的国际威望,鼓舞了世界被压迫人民争取独立和解放的信心和勇气,对国际局势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抗美援朝战争的胜利,沉重地打击了美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也保卫了我国的安全,巩固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在三年战争中,中朝人民军队共歼灭敌人109万余人,击落击伤敌机1.2万多架,击毁击伤敌人坦克2690多辆,击毁击伤敌人其他各种武器以及缴获各种作战物资无数。

抗美援朝极大地提高了我国的国际威望,鼓舞了世界被压迫人民争取独立和解放的信心和勇气,对国际局势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人感谢为恢复国家和人的尊严而燃烧的志愿军将士们。

你们为了祖国的明天做出了无比大的奉献。

入党积极分子转预备党员一分钟自我介绍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品德、智力、体质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编辑本段]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放弃等。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等教育。

[编辑本段]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编辑本段]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参见儿童权利公约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发布日期】2006-12-29 【生效日期】2007-06-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

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

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

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所受影响更大。

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

如何服务青少年、保护青少年,也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

因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家庭、学校和全体公民应该积极地给予特别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这一保护的具体体现。

最新消息: 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 商报讯 (记者李肖肖王红伟通讯员郭鸽马广阔)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要实施。

昨日,郑州市公安局法制室民警专程来到郑州师专附属小学,给孩子们上了一课,让学生了解6月1日起将有哪些新权利。

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他们的学习负担。

教师再骂“笨死了”将受惩处 “笨死了”、“都笨成这样了你还活着干吗”,6月1日起,如果老师再这样骂学生,将是一种违法行为。

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是许多被辱骂孩子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

针对这一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如果校园内见到老师抽烟的话,从6月1日起,学生可以理直气壮地制止。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如果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父母外出要委托“代家长” 为了防止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2007年1月,在商报和心理专家举办的“问题少年”见面会上,15岁的女孩小雪,很长时间不和爸爸说话,在心理咨询师的引导下,孩子才说出来是因为爸爸偷看了她的日记。

父母再偷看孩子的日记,不仅是伤害感情了,还要受到批评教育。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任何人不得不经未成年人同意,察看他们的日记、信件等。

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再走丢小孩监护单位要担责 3月26日,8岁的商丘民权男孩刘明恩,在郑州看病期间,与相依为命的80岁奶奶走散。

孩子被紫荆山公园派出所的民警捡到后,送到了救助站。

谁知孩子却从救助站溜走了,找不到了。

小明恩丢了,谁应承担责任呢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流浪儿童,监护单位应承担临时监护职责。

新法实施需要相关法规 河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李鹏辉说,新法的规定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但落实起来仍需要有与之配套的地方法规。

比如新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但是如果出售了,店主将受到什么处罚

处罚的力度与店主的利润相比又是怎样

这就需要一个具体的监管。

根据将于6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要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娱乐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50字小文章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第1次修订通过,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4] 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附带规定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4] 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人保护法(15张)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4] 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释义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4] 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4]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5]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 第七章 附 则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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