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谈做好职工疗休养工作的认识
浅好职工疗休养工作的认识职工疗休养涉工群众切身利益,为职工群众关注点、焦点问题。
如何坚决遏制职工疗休养工作中,职工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人情表、关系表、重复疗养等不正之风问题,把好事办好办实办到位,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汇聚矿井逆势发展、转型发展的强大力量,成为新形势、新常态下工会工作的重中之重。
作为一名工会干部,笔者结合实际谈几点浅显的认识。
一、提高认识,履职尽责,增强责任力1、职工疗休养是《工会法》、《劳动法》等国家法律赋予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
《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工会会员享有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做好职工疗休养于法有据,有法可依,各级工会干部有责任有义务做好职工疗休养工作,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
2、职工疗休养是矿党政赋予工会组织的一项神圣职责。
我矿《集体合同》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矿提供必要的资金,由工会组织不少于矿职工总数5%的职工康复疗养和荣誉休养。
于《集体合同》中明确赋予了工会神圣职责。
工会作为职工疗休养的组织者、实施者、执行者、落实者,能否履行好职责,依法依规把疗休养政策用好、用活、用实,用到为矿井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广大职工群众,特别是生产一线职工群众身上,真正把好事做实、实事做好
单位组织职工疗休养的假期怎么算
没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组织工伤职工疗养。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出院后可以按医疗机构书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进行休养,没有法律规定要组织疗养。
但对一些特殊的伤情,有康复价值的,经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到协议康复机构进行医疗康复。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康复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七条 康复对象是指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的职工。
第八条 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人工伤康复对象范围:(一)尚在工伤医疗期内但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二)工伤医疗期满后被鉴定为达到伤残等级,经康复检查并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三)其他符合《广东省工伤康复介入标准》情形的。
康复价值判定按照《广东省工伤康复介入标准》执行。
《广东省工伤康复介入标准》另行制订。
第九条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社会化管理的工伤职工,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也可列入康复对象范围。
第十条 康复对象的确认程序如下:(一)申请: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包括工伤医疗期内或者工伤医疗终结期后的)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提交工伤医疗和相关检查资料。
(二)确认:在收齐申请材料后十五日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伤职工的相关伤(病)情诊断治疗证明及检查报告,依据《广东省工伤康复介入标准》进行康复对象确认,并将确认结论书面告知申请工伤康复的单位和个人。
与原工伤发生时所在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根据各地工伤康复工作开展情况,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康复对象的确认。
单位已安排疗休养的算不算年休假
没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组织工伤职工疗养。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出院后可以按医疗机构书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进行休养,没有法律规定要组织疗养。
但对一些特殊的伤情,有康复价值的,经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到协议康复机构进行医疗康复。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会会员 疗休养制度
关于集团公司工会会员疗休养活动的组织办法(试行) 校工会委员会2008年7月4日会议通过 组织校工会会员参加疗休养活动,是学校打造凝聚力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把好事做好,使疗休养活动真正起到关心人、凝聚人的作用,同时,使疗休养活动实现制度化、规范化、阳光化运作,让广大会员满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自2007年起,凡正常交纳会费的校工会会员(以下称会员,进校工作不满一年的除外),每6年参加一次疗休养活动。
会员参加疗休养名额可以累计使用,但不可转让。
第二条 会员参加疗休养,学校补贴2000元人民币,费用超出补贴部分,则由本人自理。
第三条 会员参加疗休养活动可携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身体健康的家眷1至2名,合计费用超出补贴部分,则由本人自理。
第四条 会员疗休养活动,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由校工会具体负责,有三种组织形式。
1.校工会直接组织的会员疗休养 校工会直接组织的疗休养,活动方案须报党群工作部批准。
为保障活动顺利进行,由校工会为所组团队设领队一人,领队从党群工作部正副主任与校级党、工、青、妇组织正副负责人以及校工会委员会委员中选派;同时,在休养员中聘请若干名热心为大家服务、责任心强并且有工作能力的同志
职工疗休养对象的法规依据
这属于单位内部事务,只要遵循自愿的原则,不违反大框框就行了。
单位最近组织一批劳模进行疗休养,但不能把握疗休养和公费旅游、公费吃喝的区别,疗养什么活动不能安排
1)从法律上来说,要做到所有支出都如实入账。
2)从政策上说,这个就比较难把握了。
尽量低调,人均每顿控制在150以内,不要跑太远。
公务员实习期能否参加单位疗休养
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对试用期人员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一般来说只要是正式职工是可以纳入疗养的。
疗休养表怎么填写
没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组织工伤职工疗养。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出院后可以按医疗机构书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进行休养,没有法律规定要组织疗养。
但对一些特殊的伤情,有康复价值的,经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到协议康复机构进行医疗康复。
职工疗休养是否按出勤
职工疗休养应当按照正常出勤。
按照公司的制度制度负责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