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各位领导、同:\ 我叫XXX事纪检监察工作已十多年了,在特殊的工作岗位上和同事们在市纪委常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能,踏踏实实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任XX室主任后,工作上更是高标准、严要求,力争做一名优秀的纪检监察干部。
刚才,听了几位同志的发言,受益匪浅。
回顾自己这十多年的工作,感想很多。
下面,我结合自己的实际,就如何做一名优秀的纪检监察干部谈点粗浅的认识,不妥之处,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 首先,要善于学习,不断提高思想和业务素质。
学习,是老生常谈的问题。
当今时代,是知识信息不断更新的时代,对我们纪检工作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纪检干部不能停留在原来的知识水平。
必须通过进修、参加各类业务培训班以及走出学习等方式,不断拓宽自己的知识视野,提高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每一位纪检监察干部,都要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学好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领会其丰富的内涵,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指挥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
同时,还要加强学习经济、财务、科技、法律法规、历史文学、计算机网络等知识,学习人类所创造的一切优秀文明成果。
通过全面学习,切实打好政治理论功底和业务知识根底,不断提高理论修养、文化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 当前,要结合开展的“当群众的贴心人做党的忠诚卫士”活动,认真学习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纪律处分条例》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用最新的理论成果来指导好我们的各项工作。
要着眼于现实问题的理论思考,带着问题去学习,在理论思考中寻找答案。
特别要深入研究在新时期如何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如何按照新党章的要求,紧紧抓好对干部的“教育”这个根本环节,努力从根本上杜绝腐败现象。
\ 第二,要勤政有为、实事求是,做踏实肯干的人。
勤政,是党和人民对一个纪检监察干部最起码的要求。
一个不勤政的人,一个没有事业心、没有工作责任感的人,是不称职的干部。
一个勤政的干部,只要忘我工作、无私奉献,不论岗位如何、职务大小,就能成就一番事业。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事关我党的兴衰存亡,作为一名纪检干部,工作不扎实,干不出政绩,也是消极腐败的表现。
既然我们在这个岗位上,就要尽心竭力干出实实在在的业绩来,就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真正做到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
只有有为才能有位,只有有为才能有威。
\ 勤政的同时,我们还要实事求是。
大家知道,纪检监察干部最重要的思想作风就是要实事求是。
我们宣传反腐败形势,既不能高评也不能低估,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
我们要正确分析,正确对待。
根据不同情况,开展相应的教育活动。
在教育活动中,要扎扎实实,不走过场、不走形式。
因人而异、区别对待,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建立健全教育、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干部应尽的职责,做好此项工作应从源头上抓起,从健全制度和机制入手,找准工作的切入点。
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光查处几个人,不是我们党所期望的,党组织所期望的,是要求每个党员干部都能模范地遵守党的章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规章制度,成为一名真正合格的共产主义战士,使党的队伍成为人民爱戴的无产阶级先锋队。
如今,为什么腐败现象仍屡禁不止,那是因为个别领导干部信仰出了问题。
我个人认为,要规范党的组织、纯洁党员队伍,建立健全一套切实可行的学习教育制度。
要不间断地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共产主义教育,进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教育,从内心深处、大脑深处切实树立为民意识、群众观念,而决不能停留在表面上、口头上。
\ 第三、要与时俱进,增强创新意识。
我们常说,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
新时期新形势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敢于冲破传统观念和思维定势的束缚和影响,自觉把思想观念从哪些不合时宜的观念、体制、做法中解脱出来,不断强化创新意识,面对新的实践,坚持在继承中创新纪检工作,在创新中发展纪检工作,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四新”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不仅要实干,也要善谋,要有跳跃式思维方式,努力开创纪检监察工作新局面,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用创新的思维、发展的眼光和专业的角度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尤其要在源头防腐、治腐,案例分析、剖析,制度建立、健全等方面多下功夫,创造性地提出自己的见解、建议和对策,做好本职工作,以适应复杂多变的新时期纪检监察工作的需要。
\ 第四,要严格自律,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中纪委对领导干部提出了“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省纪委提出了“廉洁从政十二条”。
这些要求具体而实在,清正廉洁,是党和人民对我们纪检监察干部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
一要淡泊名利、甘于奉献。
牢记“两个务必”,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抗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
做到不为名所缚,不为物所累,不为誉所喜,不为失所悲,不为利所驱,不为钱所惑,不为色所诱。
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艰苦奋斗,廉洁从政。
坚决服从组织安排,不调“肥”捡“瘦”,干任何一项工作毫无怨言。
二要管住自己“八小时以外”的行为。
“八小时以外”社交活动,我们决不能忽视。
纪检监察干部的特殊身份决定了要有节有度。
当今,是物欲横流的时代。
每个纪检监察干部在思想上、行动上,要时刻注意一个分寸,划定一条警戒线。
要做到慎独、慎微,八小时以外,在离开单位、远离组织、无人监督的情况下,时刻不忘自己是执法者,自觉用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自己约束、自我监督。
老百姓常说:“针大的孔,斗大的风”;“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要从大处着眼,从小处做起,防微杜渐,警钟长鸣,自觉做到不该想的不想,不该吃的不吃,不该拿的不拿,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交的朋友不交,要做政治上的“明白人”、经济上的“清白人”、作风上的“正派人”。
\ 用一句话说,我们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的要求,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努力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贡献,努力创造无愧于时代、无愧于历史、无愧于人民的一流工作业绩。
纪检组长和领导谈话在三重一大方面的问题怎么谈
属于组织处理。
第一种组织处理是阶段性的,是为了确保案件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种办案措施,即性质上属于调查措施。
主要包括停职、调整、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五种。
适用依据主要是第三十六条、《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暂停执行职务)、《中国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停职检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暂停履行职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暂停履行职责)、《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一条(免职)、《关于维护党的纪律严肃处理党风方面若干突出问题的意见》(免职)、《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免职)、《党政领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纪委、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等。
对调查过程中先予组织处理的,如结案时认为不需给予处分的,原已作出的组织处理决定可转化为终局性组织处理予以明确;对经调查核实不存在违纪事实或者不需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的被审查人,纪检监察机关应在撤销案件或者作出处分决定后及时解除停职措施;对调查期间被免职的,如经调查核实需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仍应按其原任党内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二种组织处理是终局性的,是一种可与纪律处分手段优势互补的结案方式,即性质上属于惩戒措施。
按照对被审查人的影响,可基本划分为教育警示、身份资格变化、职务变动或解除等三类。
教育警示类主要包括警示谈话、责令公开道歉、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等四种。
适用依据主要是《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责令公开道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警示谈话)、《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
上述组织处理措施只适用于前述适用依据部分所明确的特定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际上也是组织处理,并非于组织处理之外的又一种纪律惩戒措施。
身份资格变化类主要包括:⑴关于党员管理方面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延长预备期、劝告、除名、取消候选人资格等,适用依据主要是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⑵关于公务员管理方面的取消录用、解除聘任合同等,适用依据主要是《公务员法》第三十二条、《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第十七条等;⑶关于干部管理方面的排除出考察对象、取消提拔资格等,适用依据主要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条等;⑷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管理方面的取消当选资格等,适用依据主要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等。
需要说明的是,前述取消候选人资格、排除出考察对象等方式,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也可作为阶段性组织处理使用。
职务变动或解除类除了前述第一种组织处理所提到的以外,还包括调整职务、降职、辞退、解聘等,适用依据主要是第三十六条、《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调整职务)、《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解聘、辞退)等。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68)规定的“取消原工资待遇”、“取消原退休费待遇”,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和《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59)规定的“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均不属于组织处理,而是在作出处分决定前的一种先予处理措施或者是针对被审查人在处理时已退休不再适用政纪处分所采取的替代性处理措施;给予被审查人党纪上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或政纪上撤职处分时,有的在处分决定中写明了降低并重新确定被审查人的职务层次的内容,这不属于组织处理,而是根据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后对于处分决定执行事项的明确。
此外,《中国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审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也均有类似规定,这些内容属于对被审查人及有关单位在调查期间的纪律要求,不属于组织处理,也不需要另行作出决定。
监察法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 ,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及证据
纪查委员会是党的机构,是党的“两委一(即党委、),是“五套班子”之一(即“五大家”——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它是党的一届委员会,不是党委部门,其规格高于党委部门(即宣传部、统战部、组织部、政法委等),是专司监督检查党的机构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查处违纪党组织和党员的机关。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按照党章规定履行职责。
监察是政府部门,是专司监督检查政府机构和政府系统公职人员的机关。
各级监察机关(监察局)依据《行政监察法》履行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