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宽严相济,尊尊教导 这两个成语的汉字写的对吗
“宽严相济”正确无误;后者应该是“谆谆教导”若我的回答能得到您的苟同或可以帮到您,请顺手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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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的同意词
教师对学生要宽严相济俗话说,严师出高徒。
没有严格的纪律约束,就没有稳定的教学,就没有学生成绩的提高。
教师对学生的爱,要与“严”紧密结合在一起。
要严得合理,严得适当,不迁就学生,不放任学生,也不溺爱学生。
第一,要严而有理。
在校期间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缺点和错误:有的学生粗野,无礼,不尊重教师,不听劝告;有的学生在同学中吵闹大家,惹是生非。
对这样的学生,教师常常是恨铁不成钢。
有的教师能耐住性子,稳住情绪,用智慧和道理说服学生。
但是,有的教师有时火气一下子上来就会对学生进行体罚。
这种情况和行为表面上看是为了严格要求学生,实际上却有害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教师要坚决杜绝这种做法,否则便是违背教师道德的。
爱因斯坦曾经指出:“如果学校把自己的工作建立在恐吓和人为制造的权威上,那是最糟糕不过的了,这样的反常制度会扼杀学生的健康情感和直率性格,挫伤学生的自信心。
”对学生的真爱要体现为既对学生有种种严格、严厉的要求,又不损害学生的生理心理,让学生心服口服,心甘情愿地接受。
第二,要严而有度。
教师爱学生,对学生提出的各种要求都符合他们的身份、年龄和特点,如果离实际情况太远,要求过高,学生无法达到,这种严格也就毫无意义。
严格要求必须防止“一刀切”。
有的要求对于多数学生来说可能是适度的,但对于后进生来说可能是他们努力也难以达到的,而对于好的和优秀的学生来说有限的偏低。
所以,教师要区分对待,适度地要求学生,这样才会收到好的教育效果。
第三,要严而有方。
教师对学生的严格要求能否收到显著成效,关键在于方法,要求学生这样做那样做,却不管学生心理感受如何,“我讲你听,我打你通”,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学生即使表面上在听,在顺从,内心也不会服气,与教师的心理距离会越来越大,甚至会对教师产生反感。
教师对学生的严格要求也要采取耐心、疏导的方法。
只有方法得当,严格才能在教育中凑效,才能培养和训练出出色的学生。
第四,要严而求恒。
所谓恒,就是要坚持长久。
对学生的严格要求绝不能时有时无。
对学生提出的要求,一定要坚持到底,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
要常督促,常检查,把要求落到实处,直至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学习作风。
在教学上我就是这样做的,效果真的很不错。
第五,要严而求细。
“细”就是不放过所能了解和观察到的任何问题。
在纷繁的工作中,教师要尽力抽出时间多听,多问,多看,多想,从生活、学习、思想、劳动、工作、活动以及家庭等多个方面了解学生,关心学生,善于从细节初发现潜在问题,及时引导和规范,防患于未然,避免酿成大错。
“细”本身就是爱。
一位教师要想把学生培养成社会需要的有用人才,就要对他们倾注无私的爱和真挚的情。
这种爱和情就是关心、体贴、帮助加严格要求,这种情和爱既深刻又博大。
宽严相济是什么意思
对未成年初犯一般犯罪怎么对待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根据具体的案子、具体的情况来判断,这是宽严相济的核心问题。
法院在对一个具体的犯罪实施处罚时,要全面地对犯罪进行剖析,包括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次是案件实际造成的损害结果;还有,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犯罪嫌疑人的动机是否卑劣,他的危险性等都要考虑。
但是,对于一些偶然的犯罪,初次犯罪就要考虑轻的一面。
综合这些因素后还得看在犯罪当中有没有一些法定的情节。
具体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二、对未成年初犯一般犯罪,一般采取从宽的政策,并确定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1. 若未成年不满14周岁,是不负刑事责任的,即使成年后也不能追诉,可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 若满14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 若已满16不满18周岁,则要完全负刑事责任,受相应的刑法处罚。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未成年人量刑要考虑动机,目的,年龄,是否初犯,犯罪后的悔改,个人成长经历等等要素,从轻处罚。
对未成年人初次犯罪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三、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
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六条 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
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第十七条 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 (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第二百七十一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七十五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什么叫宽严相济的教育方法
警察属执法者,在普通人眼中,警察乃正义的化身。
笔者从事警察职业近10年,历经十载的执法生涯,感慨颇深,体会到身为一名人民公仆,肩上的责任重大,执法办案的过程中宽严相济是新时代背景下合理执法的必须。
今天笔者将自己在执法过程中如何合理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会提出来与大家分享,希望共同互勉,一起进步。
昆明市公安局近几年组织了对全国公安第二十次会议精神的学习,让全局干警能在执法的工作实践中,正确的把握理解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在公安执法工作中。
通过学习,笔者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了深刻的理解和掌握。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以犯罪和犯罪人的多样性、复杂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对犯罪人的处罚目的等为依据而提出的。
其内容可归结为: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
运用这一政策,切忌不能只关注某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还要注意与当时的社会情况相结合,并且不能脱离法律的规定。
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在2005年12月5日至6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出宽严相济是我国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
这一政策体现了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理念和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的精神,对于有效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构建和谐小康社会也具有深远的意义。
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发扬民主与法治、实现公平正义、提倡诚信友爱、增强全社会活力、维持安定有序、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之社会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司法活动自身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
什么叫宽严相济的教育方法
外宽内严,赏罚分明,恩威并施;做对了,给于奖赏,以提高孩子的自信;做错了,给于处罚,让孩子引以为诫,不可再错。
教孩子明事非,辩黑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