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句话对还是错
为什么
你好
这句话是正确的。
是说的。
这是个典型的唯物主义辩证法观点。
说明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关系,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
一个人年少的时候,有享受父母抚养和教育的权利,父母对他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一个人年老的时候,有享受子女赡养和关爱的权利,子女对他有赡养和关爱的义务。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当你在享受权利的时候,是别人在对你进行的义务的时候。
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当你对别人进行义务的时候,你就有权享受由执行这种义务所带来的权利。
比如,你有义务抚养你的孩子,你年老之后你当然有享受孩子对你赡养和关爱的权利。
当有人不执行义务的时候,意味着被执行对象的权利的散失的同时,未来他也享受不到有这种义务所带来的权利享受。
你不抚养你的孩子,等孩子长大了,也就没有赡养你的义务。
因为你不执行你的义务的时候,同时也表示你放弃那种由执行义务所带来的权利。
他没有享受到权利的时候,同时也就没必要去执行那种由权利所带来的义务。
什么程度的人肉搜索才构成侵权
从法律角度来讲,在“人肉搜索”过程中,不正当地行使权利,或过当地行使权利,进而造成他人权利遭到侵害,都可被认定为侵权,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侵权行为人在进行“人肉搜索”时,会在互联网上公布他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仅直接侵害了他人隐私权,还会间接侵害他人名誉权,甚至可能发展到侵害他人人格尊严、财产、个人生活安宁等合法权益
各位大神,侵犯隐私权的典型案例有哪些
安阳律师谈住宅权案例6作者: 孙海军律师发布日期:2012-10-20电台住宅权6主持人:你好,孙律师,今天带来什么案例呢
安阳律师:今天这个案例是有关居民住宅权的案例,这个案例中提到的情况是许多市民可能会遇到的问题。
下边还是请主持人介绍案件事实。
主持人:雷某家住在二楼,三楼的邻居李某国庆节期间外出。
一天雷某突然发现天花板开始滴水,他意识到可能是三楼李某家漏水了,便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情况,该公司称:三楼住户李某不在家,不能入室检修。
结果情况越来越糟,雷某的屋子里就像下了雨,天花板、家具、衣服、被褥等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其中一些物品受损程度还相当严重。
尽管雷某一再要求但物业管理公司仍以上述理由不予维修。
雷某没有办法只好求救于110,在警察的要求和监督下,物业管理公司砸开三楼房门入内维修,发现屋内的东西也被泡得不成样子。
三楼住户李某回家后对于他们破门而入的行为不满于是将物业公司和雷谋一并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主持人:这个案件涉及到邻里关系,相信有些听众朋友会遇到类似问题,那么孙律师,本案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安阳律师:这个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比较多,首先是三楼李某的住宅权的问题。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住宅是私人生活的载体,是公民最安全、最隐密、最独立的私家天地,也是公民隐私权、财产权及其他权利和自由的落脚点。
我国法律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以使公民能够安定生活、正常工作和人身安全得以保障。
主持人:那么法律上是否对公民的住宅权有所规定呢
安阳律师:《宪法》第39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这是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
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这既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也是一项被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人权理念和准则。
法学界有一句名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句古老的关于保护公民住宅权和私有财产权的经典谚语是法治社会对公民生存权的最基本承诺。
主持人: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这句名言说的非常好,这么说在任何情况下他人都不能进入李某的房屋吗
安阳律师:这样理解是存在偏差的,法律保护公民的住宅权,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是允许他人合法进入的。
必须承认: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也不得滥用,否则就会适得其反。
就本案而言,为了保护雷某不再遭受楼上漏水的侵扰法律就规定了紧急避险权。
主持人:孙律师提到了紧急避险权,这是个什么法律概念呢
安阳律师:紧急避险权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就本案而言三楼漏水,损害了住在二楼的雷某的财产,在三楼住户家中无人的情况下,为了减少损失,就必须破门而入修复三楼水管、水道,但客观上势必会对三楼住户的门窗、玻璃等财产造成损害,类似这样的行为都是紧急避险行为。
主持人:关于紧急避险我国法律有规定吗
安阳律师:紧急避险行为由于其所保护的利益大于其所造成的损害,具有合理性,因而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予以认可。
该法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主持人:本案中并不存在危险引起人,那么三楼住户李某遭受的损失应当如何处理呢
安阳律师:当然,三楼住户李某可能也是无辜之人,由于紧急避险而遭受的损害,是否应受赔偿,如何赔偿,也是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因此当出现漏水等情形时,在不存在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的情况下,无论是物业管理公司还是二楼住户雷某都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但从法律的衡平功能来分析作为受益人的雷某也可以给予其适当的补偿(特别说明不是赔偿)。
另外,该紧急避险的行为减少了积水对三楼李某家的损害,所以该三楼住户李某实际上也是受益人之一,因此三楼住户李某也应当承担一部分损失。
从这个意义上讲,雷某的补偿应限定在很小范围之内。
主持人:怎么说二楼的雷某可以适当补偿,这个案件还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安阳律师: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本案中也出现了派出所民警的介入。
但我个人理解此处的警察行使的并非公共管理职能而是服务职能。
主持人:在这样的情况下
简述现代宪政观念的基本原则
在经历了一个世纪的风雨洗礼之后的中国,宪政主义思潮正伴随着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的成长而悄然兴起,再度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
“宪政是一切现代国家的根本大法,实施宪政是所有现代国家的必由之路”,(1)正在成为愈来愈多的人们的共识。
不言而喻,一个国家制订和颁布了宪法,并不等于就施行了宪政。
宪政是一整套政治哲学、政治理念、政治文化和制度安排的集成。
而宪政主义就是宪政在观念形态上的体现。
因此搞清什么是宪政主义,对于培育和建设宪政,意义自不待言。
本文拟从宪政主义的基本原则的层面论述宪政主义的内涵,以期为我国的宪政建设贡献绵薄之力。
一、以宪法和法律为最高权威以宪法和法律为最高权威是宪政主义的第一原则。
这一原则的实质是真确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奉行法治。
现代的宪政主义是以法治的精神为基础的,因而特别强调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与至上性,就字义而言,“法治“意味着法律的统治。
从广义上说,法治意味着人民应当服从法律,接受法律的统治。
但是在宪政理论中,法治的含义较为狭窄,它主要是指政府应受法律的统治,遵从法律。
(2)法治具有多层含义:首先,“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它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
这些原则一般被看作是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征,如正义的基本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合理诉讼程序的观念,它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
”(3)其次,它是指在治国方式上奉行“以法治国”的准则,它“至少意味着法律对社会的全面控制,这个意义上的法律,便是全社会的‘调节器’,这是讲它的范围;就其效力而言,在法治社会里,只有法才最有权威,一切机构和个人都要受法律的约束,也就是说,没有任何人或集团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
”(4)政府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进行统治,所有国家机关和政党都必须严格地依据法律进行活动,不能有超越法律之上或法律以外的任何特权。
政府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管理,包括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国防、环境以及对外关系,都要依据法治精神和法律规定去做。
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给予惩处。
其三,法治原则不仅确认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且要求建立使人格得以充分发展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条件;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的生活条件;不仅要确保司法独立和律师业自由,而且要努力实现司法公正,执法公平,严格依法办事。
根据法治原则,现代国家无不将宪法置于最高的法律地位,主张任何其他法律、国家机关和个人的行为都必须符合宪法,以此实现宪法和法律的最高权威,以有效地保护人的权利、人的自由和人的尊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只有真正确立宪法和法律的最高权威,才能有效地限制恶政、坏政、专制、腐败的滋长,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只有真正确立宪法和法律的最高权威,才能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当秩序,使公民的财产权利得到保障,使公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得以不断提高,在不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权力大于法律的社会里,即使有成文宪法,有各种名目的法律条文,也不可能确立真正的宪政主义,宪法和法律条文则会成为形同虚设、有名无实的奢侈品。
马克斯.韦伯曾经依据统治的合法性,把社会统治类型分为三种,即:一、传统型。
这种统治形式笃信自古以来就存在的秩序和权力的神圣性,从而受到风俗习惯的制约。
这种统治最纯粹的形式是宗法家长制统治,它所要求的是臣民对主人的效忠与服从,个人的忠心乃是安排职务和根据等级阶梯晋升的标准。
因而在这种统治形式中,法律是没有什么地位的,人治成为基本的价值准则,权力的行使必须以被统治者习惯上服从的程度以及心理承受上限度为边界。
二、卡里斯马型。
卡里斯马是指某些人具有的人格特征:他们被认为有超自然、超人的力量与品质,因而被视为“无比英明”。
这种特殊的力量与品质与其说是后天获得的,不如说是大自然、神和命运赐给他的。
在这种统治形态中,统治者也不是依据法律进行统治,而是凭借本身的超群的品质和人格魅力来吸引追随者,从而进行有效的统治。
三、法理型。
这种统治类型以理性为基础,并且依据法律来进行管理社会的活动。
在这种社会中,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因为法律代表着一种大家所遵循的普遍秩序,人们服从命令乃是出于对法律的尊重与信守。
所以,无论什么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个人对掌权者的服从,仅仅限于法律秩序所承认的界限之内。
因此,法理型社会就是理性的法治社会 。
中国古代社会无疑属于传统型社会的范畴,因为它是一个以宗法家长制结构为基础的、以效忠关系为服从根据的人治社会。
在这样的社会里,皇权至上是最高的行为准则 ,法律成为皇权的“附庸”而丧失独立存在的地位,法律的至高无上性被皇权的绝对神圣性所代替,因而在法权领域中主流法律价值观是“人治主义”或贤人政治论。
潘恩曾精辟地论述到:“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而在自由的代议制共和国国,“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而且不应该有其它的情况”,“一个自由国家的政府不于人,而在于法律。
”(5) 根据宪政精神的要求,法治不公要具有形式的合理性,而且要具有价值的合理性。
所谓价值的合理性,指的是体现在宪法和法律之中的价值观念应该符合社会正义的准则。
自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来,自由、平等、安全、财产权利等个人权利一直是人们追求的价值目标。
所以,价值的合理性就是指法治必须要把上述权利作为最终极保护对象。
也就是说,对公民个人合法权利的维护是法律的终极追求。
现代新自然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富勒指出,人自由和基本权利是法治的内在道德,而法治则是为了保障人的自由与权利的实现。
二、以人权和人的自由为本位如果要用一句话来概括宪政的要义,我认为可以这样表达:宪政是以人权和人的自由为本位的一种制度安排。
无数历史文献和历史事实足以证明:宪政是在争取和维护人权和人的自由的斗争中一步一步地生长起来的。
1689年英国国会通过的《权利法案》即开宗明义地写道:“国会两院依法集会于西敏来宫,为确保英国人民传统之权利与自由而制定本法律。
”(6)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中更进一步写道:“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
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统治者的同意。
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
这新的政府,必须是建立在这样的原则的基础上,并且是按照这样的方式来组织它的权力机关,庶几就人民看来那是最能够促进他们的安全和幸福的。
”(7)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明确表示:“组成国民议会的法国人民的代表们,认为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和不可动摇的权利。
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8) 也许有人会提出,上述文献都是资产阶级革命早期的产物,现在已时过境迁,因此不足为凭。
实际上,争取和维护人权成为世界文明的主流,恰恰是本世纪中叶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的事情。
1946年12月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规定:“各国对其管辖下之所有人民,有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尊重其基本自由之义务。
”(9)1948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明白昭示:“一个人人享有议论自由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 (10)197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案》再次申明:“认识到联合国和所有会员均有责任衽国际合作,以谋解决属于经济、社会、文化或人道主义性质的国际问题,以及增进和鼓励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尊重人权和全体人类的基本自由。
”(11)通过上列引文,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尊重和捍卫人权和人的自由,是全人类共同的最高价值,它也是宪政最基本最核心的内涵。
正如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所指出的:“个人权利从任何宪法价值的角度上看都是特别重要的,同时也为本书所强调的,是保护那些被认为是文明社会所必备的人权。
这些权利包括:自治;表达及信仰自由;民事、特别是刑事案件审判中的公平程序。
”(12)根据宪政民主理论,(公共的)权力来源于公民们为了维护和增进自身的权利所订立的社会契约;因此,公共权力(在现代社会,主要表现为国家和政府的权力)的基本职能也可以说是唯一的职能,就是通过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来维护和增进公民的权利 。
“尊重人的主体性和个体性,以人的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是近现代宪法的真谛。
”(13) 人类进入二十世纪以来,人权的观念和理论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人权的内容也更加广泛,既包括生命权、自由权(特别包括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人身自由和迁徒自由),也包括民主权利、涉及法治和司法行政的权利以及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本文特别要强调的是财产(又称“产权”)的重要性。
因为财产权是现代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的基础,也是人的自由和公共秩序的基础;因而完全可以说,财产权是构筑现代文明大厦的基石。
“财产是自由的基本要素,从而对于作为道德存在的人的自我表现也是必不可少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一种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从洛克到诺齐克的政治哲学都将其奉为神圣”。
(14)如果剥夺了人的财产权,人的自由实际上就失去了依托,就不得不依附于他人或某种权力关系;如果剥夺了人通过劳动和创造所积累起来的财产,那么人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力也将不复存在。
因此,“保护产权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产权界定得越清楚,市场上每一行为主体的责、权、利越明确,越能在制度框架内得到法律的保护,人们对经济中各种行为主体的行为方式预期越稳定,市场运行越有秩序,坑蒙拐骗、不负责任的事情越少,交易成本越低,经济效率越高”。
所以,保护产权应该是政府的首要职能。
(15)剥夺或侵犯财产权就是剥夺或侵犯人的自由 ,是最不道德、最违反人性、最为有害的社会公害。
宪政主义最根本的原则就是以人权和人的自由为本位,以人的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以人为目的。
因此,它是与任何形式的专制主义、威权主义、法西斯主义格格不入的。
它不能空话以任何形式出现的无视和践踏人权、剥夺人的财产和自由的行为。
是否以人权和人的自由为本位,是区分真假宪政的试金石。
三、以宪法和法制约束权力为重心宪政主义基于保护人权和人的自由的基本立场,高度警惕政治权力的动向,尤其是集中掌握政治权力的政府的动向。
为了防止和制止滥用权力损害权利的现象出现,宪政主义的另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以宪法和法制约束权力为重心。
“宪法对当今政府的主要限制,就是政府必须尊重个人权利 。
当下,宪政事实上已成为保护个人权利的同义语,而且保护个人权利业已成为我们宪法法理学中的最为主要的部分”。
(16)孙中山说的更为简明扼要:“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
世界立宪史向人们说明,立宪政体就是控权政体,自由的政体;宪法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对政府加以控制的法律。
“宪政既有限政府”的古典信条就是一种自由主义的宪法观。
(17)英国亨利三世统治时期的王座法院大法官布雷克顿有一句名言“法是对权利的约束”。
(18)为什麽要对权力进行约束或限制呢
因为权力即可以成就善举,给人们带来福利和福音;也可以造就恶政,给人们带来损害和灾难。
而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必然造成绝对的腐败。
这样的例证在人类历史上比比皆是。
欧洲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在长达几个世纪的历史中,以镇压“异端”或“异端嫌疑者”为名,疯狂的迫害一些思想家、科学家以及宗教改革家(如布鲁诺、伽利略)。
据统计仅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在1483-1820年间就迫害了30余万人,其中以火刑处死的多达10余万人。
德、意、日法西斯主义专政时期,悍然发动了人类历史上最为残烈的战争—第二次世界大战,使几千万人的生命惨遭荼毒。
中国的“文化大革命”长达十余年的大浩劫,上至国家主席,下至黎民百姓无不深受其害,国民经济也达到崩溃边缘。
严酷的事实教育了人们:对待权力,不能心存任何天真烂漫的幻想和放任自流的骄纵;而必须花大气力建立一种能有效地约权力的制度安排,建立一道阻止权力滥用、权力腐败、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坚固屏障。
这种制度安排和屏障就是宪政主义的主张,以宪法和法制约束权力,以宪政来限政。
有没有什么别的方法可以不用法制就能防止出现恶政、暴政呢
比如象古希腊的柏拉图提出的让聪慧睿智的哲学家执掌政权,领导国家,实现理想政体;比如象胡适等人在二十年代出提出的建立“好人政府”以监督贪污和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胡适其实是主张宪政的)。
我们不否认上述主张的良善动机和济世情怀,然而,无数历史事实告诉我们,仅仅依靠统治者的聪明智识和道德自律是不可能保障政治清明和社会公正的。
非宪政的方法要么是“人在政存,人亡政息”;要么是“善始者众,克终者寡”;要么是“仁政其名,暴虐其实”;总之,是靠不住的,是乌托邦式的梦想。
文明社会的经验表明:只有在宪政民主的体制构架中,在全社会确立宪法与法制的权威,施行法治,对权力的使用作出明确的规范,对掌握权力的人进行制度化、法制化的监督与制约,才能有效地防止权力异化,切实地保障人权和人的自由。
宪政主义的理论渊源之一就是对人性的预设:人性是不完善的,有自私和滥用权力的倾向。
美国宪法的创制者在他们的名著《联邦党人文集》中写道:“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
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
……毫无疑问,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助性的预防措施。
”(19)因而宪政主义警告人们不要盲目相信政治家,而要使他们受制于宪法和公民的宪法权力,以降低政治风险。
宪政就是基于对人性弱点的认识,通过法律化的政治程序,来限定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
因此,要使全体公民明白:政府(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权力是有限的(即“有限政府”),政府的权力只限于宪法和法律明确赋予的范围,宪法和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权力,政府绝对不可以行使。
否则就是越权、违法、违宪。
与以法限政和有限政府紧密关联的一组控权方法就是分权与制衡(有人称之为“宪政主义的两大操作原则”(20)。
分权与制衡的思想,可以追朔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
亚里士多德在他的著作[政治学]中最先提出国家政体的职能应分为议事职能、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
(21)到了十七、十八世纪,分权与制衡的思想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武器,被洛克、孟德斯鸠等人发展为“三权分力”和权力制衡的理论。
孟德斯鸠从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提供政治纲领和政权结构设计方案的目的出发,在肯定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同时,第一次肯定了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系统这的独立地位。
(23)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均以不同形式确立了三权分力和权力限制原则。
尽管在本世纪三十年代以来,在以美国为代表的总统制共和国中,行政权力出现扩张的趋势,使三权分力、互相制衡的理论受到挑战。
但是,分权与制衡的原理在现代宪政民主国家仍受到普遍的信奉与遵循,发挥着其难以替代的有效功能。
总之,为了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和被人滥用,就必须以宪法和法制支配和约束权力,一保持一种有利于社会生态良性发展的动态法权平衡。
四、以司法审查为保障这一原则虽然与上述第三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由于它在维护宪法方面所具有的特别重要的功能和地位,因而具有特出的意义。
美国当代宪法学家路易斯·亨金指出:“随着时间的流逝,司法审查成了宪政制度的一项既定特征”。
(24)印度最高法院高级律师索利.J.索拉布吉认为:“如果没有独立的、拥有司法审查权的、容易接近、能实施这些权利的司法机关,那么,包括平等权在内的基本权利保障就只是一堆空洞的浮词丽句” 。
(25)司法审查又称违宪审查,它是指由特特定的司法机关(如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宪法委员会)履行对一切法律文件与政府、社团、公民个人的行为是否合乎宪法进行权威性的审查。
它的基本内容有两个方面:第一,审查法律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范的特点之一是具有原则。
它往往需要由普通法加以具体化。
如果普通法背离了宪法的原则精神,而又让它发生法律效力,就会损害宪法的权威,妨碍宪法的贯彻施行。
所以,审查法律及法律性文件是否合乎宪法,便成为司法审查的重要内容。
第二,审查全体公民、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各政党组织的行为的合宪。
宪法规范的另一特点是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全体公民和一切社会组织的基本的行为准则。
如果在立宪国家中发生了背离这个准则的行为,不论这种行为出自个人还是出自政府、社会组织,都会损害宪法的权威、妨碍宪法的贯彻施行。
因此,审查全体公民和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行为的合宪性,也是司法审查的重要内容。
从国家强制性的角度认识宪法的法律,就很容易明白:宪法可以而且必须由一个适当的机关加以适用。
如同法律也必须由国家机关――法院适用一样,宪法作为法律也必须适当的机关加以适用。
适当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运用宪法审查立法和行政活动,进行合宪性判断的过程,就是适用宪法的过程,其目的在于监督宪法得到有效的实施。
因此,宪法适用制度实质上就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
这里所谓“适当的国家机关” ,是指适用宪法的机关在法律地位上必须相对独立,作出的裁决必须是公正的、有效的,也就是说应具有司法性质。
宪法是否由相对独立、公正的国家机关加以适用,是衡量宪法是否具有法律性(估且不论它是最高级的法律)的主要标准。
从各个立宪国家的实践上看,以美国为典型的一类国家是采用普通法院裁决宪法争讼的模式。
据不完全统计,在140多个国家中,有60多个国家采用这种模式。
以德国――奥地利为代表的是以宪法法院专门监督宪法实施的模式,也日益受到重视和推广。
世界上已经有40 多个国家设立了专门监督宪法实施、履行违宪审查职能的宪法法院。
法国创立的宪法委员会模式也颇具特色,同样有效地履行了违宪审查的职能。
不管这几种模式差异如何,但它们都具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宪法作为法律,在真正实行宪政的国家,都得到了司法化的机关的适用。
为什麽由独立的具有司法性质的国家机关监督宪法实施,履行违宪审查职能,而不是由立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来履行同样的职能,表面上看,上一种历史选择的结果;实质上具有深刻的内在合理性与合法性。
如果立法机关或者隶属于立法机关的机构承当违宪审查职能,则成为自己监督自己,实际上不会有任何效果,势必使宪法的最高权威化为乌有。
由此可见,违宪审查只能上由司法化的机关来承当;也就是说,违宪审查只能上司法审查。
同理,立宪国家只有确立以司法审查为保障的原则,并且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建立适合本国实际的违宪审查机构和违宪审查程序,开展积极的富有成效的护宪工作,才能真正实现宪政,才能确保宪法的最高权威,才能使人权和人的自由得到切实保障。
在论述了宪政主义的基本原则之后,笔者想补充一下宪政与民主、共和之间的互补关系。
宪政与民主、共和之间不乏交叉重合之处,如三者一般都承认主权在民和以民为本;一般都同意天赋人权、应尊重和保护人权;一般都赞成建立与维护社会公正秩序和程序政治。
但是又有显著的区别,宪政主要强调法治与限政;民主的基本涵义是人民的统治或多数人的统治;共和意为“用和平的方式参与公共事务是人类活动的最高形式” ,(26)“共和尊重代议制和责任政府” 。
(27)因此,宪政、民主、共和之间应该建立一种互补关系。
理想的政体应该等于宪政+民主+共和,即“宪政的民主共和” 。
(关于这三者各自的涵义与相互关系,刘军宁著有专论《共和、民主、宪政》作了详细地阐释,(28)本文不再赘述。
)在宪政的民主共和政体之下,一切人都享受法律所保障的平等自由,都有同等的权利追求自身的生存利益。
宪政、民主、共和三者融合而成的新型政体通过机会平等的制度安排,让所有公民,最大限度地把握改善自己生存条件的可能性,通过保护每个个人的人权和自由,实现孙中山先生早年提出的“人能尽其才,地能尽其利,物能尽其用,货能畅其流”的社会理想,(29)带来全社会的繁荣昌盛。
最后,笔者还想回应一下对学习、借鉴、吸收外来文明,特别是西方文明的狭隘责难。
因为众所周知,宪政、民主、共和都是西方文明的产物;如果认为中国自古无之,就判定它们不适合中国国情而加以排拒,那么,中国的现代化尤其是政治民主化和市场经济就无从谈起了。
其实,人权、自由、平等、博爱、民有、民治、民享、电子计算机、信息社会、互联网等等都是西方文明的产物,难道不可以为全人类共享吗
还是一位印度法学家说的好“高贵的思想,从四面八方来吧
――印度宪法的制订者正是怀着这种吠陀祈祷者的精神,寻求世界各国宪法的指导” 。
(30)中国正在努力成为现代化的文明国家,尤其需要鲁迅所倡导的“拿来主义”的务实精神。
如果没有博大的胸怀和海纳百川的气度,就注定不能成就任何辉煌大业。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这句话的的出处,理解和其他不同观点是什么。
这是孟德斯鸠的一句名言,被众多的名人引用,比如梅德韦杰夫等等,这一句话出自他的名著《论法的精神》;有关详解解释如下: 一、出处解释: 该书是18世纪上半叶杰出的启蒙思想家,近代资产阶级政治与法理学思想体系的主要奠基人,近代历史学派的创始人之一孟德斯鸠(C·L·Montesquieu,1689-1755)的最主要著作。
被称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
该书所倡导的法制、政治自由和权力分立是对神学和封建专制的有力抨击,成为此后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纲领。
特别是为孟氏所第一次正式提出的分权与制衡理论,对近代以来的资产阶级政治实践和政治思想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
经过法、美资产阶级革命的实践,已经成为资产阶级国家构建民主制度和政权体制的组织原则。
孟氏所集中讨论的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的精神,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
所以,孟氏把法律置于决定地位,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而专制则是对人性的蔑视和对自由的践踏。
他进而深入探讨了自由赖以存在的体制条件,并借此找到恢复自由的基本手段──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
主张宪法统率下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政治制度。
使法律、自由与宪法结合起来,奠定了宪政理论的基本框架,这也是孟氏对政治理论最杰出的贡献。
二、关于这一句名言的解释如下: 民法上人和人是平等,甚至人和国家都是平等的,民法对待每一个人跟对待每一个国家基本没区别,说明民法上人的权利是何其的广泛,因此民法如慈母一般的看待每一个人人。
这句话的出发点就是:民法相对于刑法不同,在民法上人的权利相比刑法上有很大的自由和保护,每一个人在民法上都是任何公权力都必须像对待一个国家那样的谨慎-----民法真如慈母。
什么是资本主义的三权分立制度
三权分立亦称三权分治,是西方民主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
政治上的三权分立指: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相对独立。
在美国,行政权指政府,立法权指国会的参众议院制度,司法权指法院。
三权分立很好的实行了“宪政”的主旨思想。
实现了依宪治国的目的,也是法治国家的根本面貌。
如何理解苏格拉底对待法律和义务的态度
难道就因为祖国和法处我死刑,可以竭力毁坏和颠覆国家和法律吗监是藐视法律的行为,是践踏自己曾订立下的契约,是最下贱的奴才干的勾当。
逃监毁伤的不仅是法律,而且是我自己,我自己的朋友和我的。
--------苏格拉底遗言(1) 公元前399年的一个春日,古希腊最伟大的哲学家苏格拉底70岁那年,他被古希腊雅典城的五百人陪审团法庭判处死刑,被指控的罪状是慢神和蛊惑青年,事实证明了这些全是原告的诬陷。
在等待执行死刑的这一段时间内他还有机会逃生的。
他的好友克力同和其他朋友筹划好了一切,万事俱备,只等其同意便可逃监。
可是他拒绝了,由此便有了开篇的令人深深战栗的遗言。
生活于现代的我们,已经无法亲历苏格拉底作最后申辩的场景,关于苏格拉底审判的始末的最早记载于其弟子柏拉图《苏格拉底的申辩》、《克力同》和《斐多》以及色诺芬的《回忆苏格拉底》等著作中,但通过生动的文字传神,一个有滔滔雄辩气势而又从容不惧的智者形象宛然就在眼前。
苏格拉底的审判留给后人太多的疑惑和争论。
有人说,苏格拉底死于民主的暴政。
也有人从道德和伦理的高度来解析这一事件。
作为法学系的学生,我试图从法律的视角来审视苏格拉底,解读苏格拉底精神及其内涵,来回答我心中一直以来的一个疑惑,这个疑惑就是:被得菲尔神庙的神谕上说苏氏是古希腊最有智慧的人,那为什么睿智如斯的他却甘愿死于一次对他不正当的审判
换句话说,是什么信念让他如此坦然面对非正义的审判
一、超越时空,换位思考中解读苏格拉底 当现实的来分析导致苏格拉底死亡的动因是什么时,我们直观的答案也许会是那次不正义的审判,或者会是古雅典不正义的法律。
按照这个思路,我们可以做个大胆的假设,如果苏格拉底不是生活在古希腊,而是处于司法昌明的今天,接受我们这个时代的审判,情况会怎样呢
用现代的法律理念和法规来审视,其是不应该被处以极刑的,而且很有可能会是无罪的,具体来分析。
首先,苏格拉底被指控的罪名有二:一为慢神,二是蛊惑青年。
前者属于宗教信仰的领域,个人信仰何种宗教以及如何信仰,是各国法律普遍赋予公民的权利。
很显然,这项罪名在今天是绝对不能成立的。
而后者属于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范畴,综观当今世界各国法律规定,除非苏格拉底有用犯罪思想来唆使引导青年的主观故意,否则也应当是无罪的。
其次,作为现代专业的法官,他首先会依据法律来判断他是否有不当行为,此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而且他必须要考虑苏格拉底的申辩,在判决中予以一定的体现。
再次,即使做了有罪的判决,根据现代刑法通行的罪刑责相适应的原则,苏氏也罪不致死。
相比之下,古希腊的法律显得残暴苛刻而不近人情。
在上述假设成立的情况下,另一个问题也就出现了,那是否能说接受不正义的审判是苏格拉底的愚蠢和顽固呢
或者其的死亡便是法律的罪恶
这事实上也就是关于“恶法”是否为“法”的问题了。
如果说是,那法律的存在必然不依赖于道德而存在,而统治者或国家的强制力构成了法的价值核心;“恶法”如果非法,则法律的内涵必然以道德正义为核心。
这是一个从苏格拉底开始的永恒论题,时至今日,人们还在讨论希特勒的法律是不是法律,规范性的法律性文件能不能在行政诉讼中被起诉。
(2)要阐明这些问题,首先要在所谓的“良法”和“恶法”的定义上达成一致,霍布斯认为:“主权者应当注意制定良法,但什么是良法呢
…………良法就是为人民的利益所需而又清晰明确的法律。
”(3)此观点有一定代表性,但过于强调良法的形式要件的要求,并不能涵盖良法的全部含义。
正面给出一个良法的定义是比较困难的,运用反证思想,我认为所谓“恶法”,使指法律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正义的情况出现时的国家意志。
此包括立法层面上的和执行层面上的不正义。
“恶法”并不必然导致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效果,可能的结果是导致局部利益或正义遭遇不公平。
苏格拉底以他超越时空的智慧,以自己的慷慨赴死向世人昭示了他的坚定信念:法为公益,恶法亦法
我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对此做了解读: 一、如果恶法亦法,则承认国家意志为其第一存在要素,这是符合事实的。
因为法之以为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习惯,是国家认同的利益分配依据。
若抛开此不论,问题的实质就变成了法治与人治孰优孰劣的问题(这是苏格拉底精神的另一个方面,下文有论述)。
苏格拉底深知法律对社会的重要性,他是这样回应他的好友克力同劝他逃跑的建议的,“如果法庭的判决不能产生效力,可以被私人随意废弃,那么国家还能存在吗
”(4),苏格拉底告诉我们,相对于个人的得失而言,国家的长治久安才是人民最大的福音。
二、恶法亦法并不否认法追求永恒正义的本质,两者在在根源上并不矛盾,众所周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有其物质基础的,是受客观规律支配的。
一定的社会对应着一定的生产关系,此也是客观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作为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也概莫能外。
据此可以推知作为法律追求的正义在一定的社会阶段上也是“物质的”、 “唯一的”;所以古所罗门王杀婴辨母的高超智慧与其带来的正义,在现代社会任何一个法官均能依据DNA检测技术作出判断。
如不顾此点而盲目追求更高的、更虚幻的正义,则必然如水中捞月般荒谬。
我们中国人对此应该最有体会了,建国以来一段时间内我们追求更高形式的生产力和社会存在形式的愿望是美好的,但藐视社会发展规律的代价也同样是惨重的。
如上所述,特定的时代有特定的正义,也许此时代A国家最好的善法,到彼时代B国家就成了最差的恶法,对待这个问题应该用历史的,辩证的唯物主义的角度来看待。
明白了这一点,则这节提出的那个假设是不合理也不可能成立的。
苏格拉底及其的审判只能属于古希腊的时代,留给后人的也只能是历史的教诲。
三、虽然如上所述,一定时代、国家的正义是“特定的”、“物质的”,但它毕竟又表现在人主观的追求上,是一个十分复杂的东西。
经济学上有种现象叫“合成谬误”,指在微观领域成立的各个体的正确合理性,并不当然意味着由这些个体组成的宏观整体同样是合理和正确的,个体的有理性可能会导致全社会的无理性。
对正义的认识也是如此的,“自古以来,不知有多少人流了宝贵的鲜血和痛苦的眼泪,可是现在和过去一样,什么是正义这个问题,依然未获解”(5)更何况正义的标准复杂多样,更何况人之个体生活环境所带来的差别理解。
基于此,承认恶法亦法也许是最理智的选择,因为公共利益是第一位的。
四、承认“恶法亦法”并不妨碍对所谓的恶法进行修整,使其适应正义的要求。
我们可以根据客观情况,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修正其不正义的条款,法治进程就是在汲取这样的经验和教训前进的。
所以在经历了苏格拉底的审判后,西方的陪审团制度由此萌发,司法和民主的深层张力开始被世人关注,权利制衡思想初见端倪。
同时司法实体和程序的设计制定也日趋合理正义。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进程莫不如此,就我国而言,上世纪70年代末农民自发组织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符合社会正义的,但当时的法律并不允许这样做,党和国家通过认真调查研究,认识到了它存在的价值,故而转为承认并推行其发展,掀开了我国上世纪末大发展的序幕。
此外前段时间,根据立法法的赋予人们的权利,关于孙志刚事件的违宪司法审查引起的修法运动在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下就取得了成功,这可以说是新世纪里一个良好的开端和有益的尝试。
在修正的方式上我倾向于英国君主立宪式渐变的修法活动。
这样作为一个国家和民族整体付出的代价相对较小。
如上所述,正义标准之所以复杂多样,关键是因为正义概念的历史性、阶级性和具体性。
但是我们应该尊重一切国家权利机关制订公布的法律,正如罗尔斯所说的,“一个法律的不正义也不是不服从它的充足理由,当社会基本结构由现状判断是相对正义的,只要不正义的法律不超出此种界限,我们就要承认其具体的约束性。
”(6)苏格拉底是超越时代的英雄,他是如此的大智大勇,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决不苟且偷生,即使死在法律的手中也不怨不尤。
其死的重大意义是:也许法律会枉正错直,也许上帝会说恶法非法,但是在世俗之城里只有一个人们必须遵守的法律。
这个法律也许要是千万个“苏格拉底”受冤枉,但只有在苏格拉底服从法律的基础上,雅典人民才能有法制的保障。
他给我们的启示就是,法治和其所追求的价值目的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彻底实行,必然要使实质正义作出一定的妥协,不应对法律抱有不切实际的想法。
二、横跨中西,对比中演绎苏格拉底精神的内涵 当我们作进一步的深层思考时,从比较法学角度,也许会有这样的疑问:中西方的法制文明是否有非常重要的深层次的共同价值基础和手段选择的共性
是否发自文明深处的人性和理念是相通的
与孟子差不多同时代的苏格拉底,分别是东西方文化大师,各自参与缔造了东西方的文明。
有趣的是,也许是历史的巧合,让我们有机会聆听到他们之间的一次东西方法文化的默默对话。
在几乎相同的境况下他们对法和法的价值做了截然不同的演绎和诠释。
与前述的苏格拉底对法律的绝对尊崇相较,中国主流文化的代表孟子的态度和理念,却和此大相径庭,在《孟子尽心》中,孟子的弟子桃应问师父:“舜父杀人,舜当如何
”。
孟子的回答会让宁死不逃得苏氏大吃一惊,他说:“舜视弃天下,犹弃弊履也。
窃负而逃,遵海屏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
尽人孝而轻法治,此即为国人对法的漠视。
后来后周世宗柴守礼杀人,世宗不究,欧阳修以为孝(7).从古代开始,中西方哲人便已经为中西方文明嵌入不同的密码。
苏格拉底将正义放在人类社会最高的优先顺序上,与西方法律至上的概念完全一致,这种传统经亚里士多德、孟德斯鸠等先哲及后来者的传承,权利和自由、民主理念在西方勃兴,更孕育出了精妙的“三权分立”思想,促进了西方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快速发展。
对近代西方国家的繁荣和强盛,居功甚伟
而孟子似乎认为孝在法外,中华文明建立在“性本善”上发展起来的礼制模式,尊崇人治。
虽然早在春秋时期,有过些许法治的思想。
但法治文化始终不曾成为中国社会文化的主流,有些得法治观念如“设法度以齐民”, “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8)等也基本上是出于维护人治稳定的需要,并不作为主要治世的手段,其在内容上与西方的法制大相径庭。
从以上简短的论述中我们不难看出中华法系的最大特征——从属性。
法从属于人伦,这种传统至今仍深深影响着国人。
值得庆幸的是,在二十世纪最后的几十年里,法治受到越来越多的人重视,逐渐成为社会的主流。
我国1999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依法治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从而从总体上确立了我国的法制体制。
如何在当今中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是摆在中国政府和亿万中国民众面前的历史性课题,这关系到国家的兴衰和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问题。
我个人认为,当今中国最缺乏的就是系统的法治思想,具体表现就是法律心理的匮乏。
法律心理是人们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一种对法律现象的直观的、表面的、不系统的认识,这种感性的认识是以满足人们某种利益的需要和对法的体验为前提的,它仅仅是对法的感觉和愿望。
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法律现象表面的直观的感性的认识和情绪。
这是一个民族千百年来民族文化传统积淀的产物。
将本民族文明进步过程中所创造的法律思想加以积累,使某种观念在人们心理中凝结。
世代相传,形成该民族一种“超稳定状态”的法律心理。
从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中可以得知,我们中华法系有五大传统——人治主义传统、德治主义传统、泛刑主义传统、民本主义传统、无讼主义的传统。
他们在中华历史中形成,并在今天的社会中仍能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产生重要影响的精神力量。
但这些传统的综合的结果是可悲的,它反映出我们这个民族并没有完善的法律文化。
法律与民族的思想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联系是如此的紧密,诸如潜意识的,中国人有一种深层的“包青天情结”,相信司法正义只能诉诸于包青天式的典范人物,误以为神奇、权宜、不畏权贵和尚方宝剑等人治色彩浓郁的手段,是达成社会正义的不二法门。
“包青天”类和时下一些所谓的“弘扬时代正气的反腐败类”意象以戏曲和荧幕形象等放方式,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从而对传统的不理性的人治文化产生了主动构建的作用。
我们近代以来不断的变法,承受着法律移植的高昂代价。
时至今日,中国社会的法治进程仍在痛苦的蜕变中进行。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国人应该认真学习一下苏格拉底对法律的绝对敬仰,对法治的绝对认同,维护法律尊严追求因法而设定的正义。
我认为如果不能从文化思想上灌注法的灵魂,中国法治的前途将是渺茫。
法治的概念,在权威的《牛津法律大辞典》中为“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司法、行政及其它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这些原则一般被看作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征。
它含有对个人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
”(9)这一定义准确精辟得表达出了法治的内涵,以至于其后对法治这一概念的表述,大多是异曲同工或殊途同归,在此就不在赘述了。
由以上定义可以推知法律最重要的含义 “就是法律在最高的终极的意义上具有规限和裁决人们行为的力量,法律既是公民行为的最终导向,也是司法活动的唯一准绳”(10)其内在要求必然要求摒弃人治,在论及法治和人治之前,有必要来审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及异同。
从法律的产生于发展上来看,其是出于“防范立法者和司法者的人性弱点的作用”(11)创设的,从其产生之初,就具备了普遍、具体、确定、强制的特点,作为“刚质”的东西,缺乏人类作为理性动物所必备的感情要素。
此为法治的核心要素。
而道德恰与之相反,基于“人性本善” 、“教化能改”的理念,是相对一段时间内社会成员对行为标准达成的某种“默契”,是相对模糊、不确定、非强制性的、似乎是“柔性”的东西,更多的包含了人的主观感性的成分。
此为人治崇尚的价值核心。
苏格拉底认为:法治优于人治。
正是他对雅典法治的无比崇敬才使他甘愿赴死。
他的弟子亚里士多德承袭了他的思想,“惟有法律没有情绪,法治是免除一切情绪影响的理性生活”。
(12)人类是有缺陷的生命存在形式,而且作为一个整体这种缺陷是无法根除的。
因为人之存在必然依赖于一定的物质载体和精神载体,而这些资源从根本上都是有限的,对有限资源的追逐便意味着对抗与排斥。
此外,有时人的缺陷反而是由于人的善性如追求正义,爱心等导致的嫉恶,偏私等。
基于此,法律作为防范人性弱点的工具,可以避免人的私欲、偏私、权利滥用和腐化。
相反地,由于道德的特点,在特定时代,人治完全脱离正义的道德需要,而成为个人私欲和人的恶性所操持为祸的工具,此在人类历史上已是屡见不鲜的事实了。
从国家的治理上分析,法治国家的政治统治模式应该是民主政体形式,而此是人治所极力反对的。
民主政体形式特征为遵循法律预设程序,服从多数人的决策,容许少数意见。
同时其权力是在相互制衡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能达到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和有效制约。
所以最有利于制定出符合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的决策。
诚然,就个案或者人类发展的某个特定历史时期,法治并不一定为最好的结果,人治也并不必然地导致最坏的结果,有时甚至会暂时出现“人治优于法治”情况。
就如苏格拉底一样,倘若他的时代是人治的时代,而他又幸遇明君,他的审判和死亡也许是可以避免的。
但就整个人类社会的全部发展上来看,一般的、长期的、稳定的福祉却只有法律能够实现。
韩非子在《难势》中的论述:废势背法而待尧舜,尧舜至乃治,是千世乱而一世治也;抱法处势而待桀纣,桀纣至乃乱,是千世乱而一世治也。
(13)为经典
当历史的车轮转过了千年,用“放之于四海而皆准”的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分析,从实践论的角度,人类社会活生生的事实已经无数次的证明,法治优于人治。
法治的相对客观性和确定性、强制性使复杂的社会形态中的秩序更易维护,也更容易实现相对实质正义。
首先,法治国家对其社会的控制原则应该是服从法律治理,国家对社会进行管控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诸如执政党的政策,道德规范,领袖的个人权威,行政命令等。
但法律的优势在于其理性,起为社会提供明确的,可事先预见的、普遍的、稳定的强制性规范,维护社会秩序更迅速有力,更偶稳定保障。
“它以权利和义务双重,双向的利导机制指引和评价人们的行为,给人们以日益丰富和扩大的选择机会和自由行动。
”(9)此外,它通过规范、原则、技术等因素,使法律不仅具有对其行为和社会的灵活的调节功能,还具有效率化的组织功能,这是现代化社会大生产和信息的高速传递的社会自觉而有计划地发展所不可或缺的。
其次,法律区分故意、过失等情况予以行为人不同程度的否定,让其承担损害社会秩序的不利后果,具有公示性和确定性,相对公平。
人的意志对此缺乏明确的尺度,某些时候会导致实质上的不正义。
而法律则着重考察人之外在行为,从宏观动态上判断行为价值,可操作性强。
至此,应该想见在文明社会中法治的重要性,任何人均应无条件的服从的法律的管辖,正如西塞罗的名言:“我们是法律的仆人”。
(14)何一个理性人都不能漠视其存在,逆历史潮流而动,必受历史的惩罚。
三、从苏格拉底看今日之中国法治的出路 这些年来,我国虽大力进行法治建设,也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大多均属于制度建设,我国公民的法律心理与法治建设的要求还相差甚远。
在当今中国,法律文化心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构成内容和表现形式,是伴随着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而引发的一个新的理论课题和实践问题。
我们要大力培养民众对法律持有正确的价值观。
包括人们对法律及法律现象所形成的态度、认识、信仰、评价等。
要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起法律绝对的权威和民众对法律的忠诚。
法律的忠诚它是指公民对所处社会法规的态度而言的,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坚定的守法信念。
表现在公民不但应遵守自己认为是良好法规范的信念而且具有遵守自己认为不正义法规范的信念。
二是公民应当积极表达对法规范的态度,当公民依据自己的正义感,判定某些法规范不正义时,能够积极运用适当的方式,促使这种法规范的改变,当社会出现新的矛盾和问题需要法规范调整时,公民能够积极介入立法活动。
上述两个方面实质上是相互联系的内容。
只有具备了守法信念的公民,才能关心法规范的内容并在立法活动中通过各种方式表达自己的见解。
同时,只有想通过各种方式影响立法活动的公民,才是准备严格遵守法规范的公民。
需要指出的是,公民对法律忠诚的前提是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性。
否则,公民就可能既不具备守法信念,不会积极表达对法规范的态度,而是更关注于社会基本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们要准备好经历一次新的思想大解放,思想的解放,其实首先就是法律意识的觉醒:呼唤法律意识,需要权利观念的启蒙;一个社会,只有当其成员都有其对立的人格,平等的地位,明确的权利义务,稳定的财产。
我们才能说,这个社会是文明、进步、开放、繁荣的社会。
作为青年学生,我们应该以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为重,胸怀大志,立志奉献中国法治进程。
现在我们的民族需要太多踏实的“苏格拉底”,只有全社会公众对法律威严的绝对尊崇,爱法守法。
中国的法治才能如凤凰般涅磐重生。
公务员法为什么把义务和责任放在前面而把权益放在后面?
世界历史九年级上册考纲知识点 一、伯利克里改革(九上P14) 1、时间:公元前五世纪后半期 2、改革者:伯利克里 3、主要内容:扩大公民的权利;鼓励学术研究、重视教育、发展文艺; 4、作用:使雅典达到全盛,经济繁荣,文化昌盛,奴隶制民主政治发展到古代世界的顶峰。
二、日本“大化改新”(九上P24-25) 1、时间:7世纪中期 2、改革者:孝德天皇 3、主要内容: ①政治方面:建立中央集权的天皇制国家,以才选官 ②经济方面:把很多贵族土地收归国有,部民转化为国家公民,国家定期把土地分给农民耕种,向他们收取赋税。
4、影响:它是日本从奴隶社会走向封建社会过度的标志。
三、文艺复兴(九上P58-59-60) 1、时间:14世纪—17世纪上半叶 2、最先兴起的国家:意大利 3、中心思潮:人文主义 4、实质:新兴的资产阶级文化 5、早期代表: 代表人物 国别 主要作品及其成就 但丁 意大利 创作长诗《神曲》,率先批评教会 达?芬奇 意大利 创作名画《蒙娜丽莎》、《最后的晚餐》等 莎士比亚 英国 创作剧本《罗密欧与朱丽叶》、《哈姆雷特》等 6、作用:推动了欧洲文化思想领域的繁荣,为欧洲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奠定了思想文化基础。
四、新航路的开辟(九上P61-62) 1、主要原因:欧洲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和扩大;西欧国家对东方财富的强烈渴望;奥斯曼帝国对东亚商路的控制。
2、客观条件:指南针的应用;地圆学说的深入人心;航海技术的发展。
3、开辟的过程 航 海 家 哥伦布 迪亚士 达?伽马 麦哲伦 开辟新航路 发现美洲新大陆 进入印度洋 到达印度 环球航行 4、影响:世界开始连成一个整体;促进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开辟了欧洲人殖民扩张活动的道路;造成了亚非拉国家和地区的殖民灾祸。
5、比较哥伦布等人的航海与中国郑和的远航,有什么不同
(提示学生从规模、目的、性质、影响等方面分析比较) 航海家 规模 目的 性质 影响 郑和 船多 人多 宣扬国威加强联系 友好交往义举 促进国家友好和经济文化交流 哥伦布等 船少 人少 开拓市场掠夺财富 殖民扩张活动 世界开始连成一个整体;促进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造成殖民灾祸 五、英国资产阶级革命(1640—1688):(九上P67-68-69) 1、根本原因:斯图亚特王朝的封建专制统治严重阻碍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 2、克伦威尔: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代表人物,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克伦威尔率领的议会军队打败了国王军队,取得了最后胜利。
1649 年,在英国建立了共和国,1653年就任“护国主”,实行有利于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军事独裁统治。
1658年克伦威尔去世。
3、1688年宫廷政变:(P69)资产阶级和新贵族联合发动宫廷政变,推翻了专制统治,另立国王。
标志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束。
4、《权利法案》(P69)①时间:1689 ②目的:限制王权 ③作用:为限制王权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国王不能滥用权利,为所欲为。
④意义:标志着英国建立起君主立宪制的资产阶级专政。
5、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P69) 通过革命推翻了封建君主专制,确立了英国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是人类历史上资本主义制度对封建制度的一次重大胜利,为英国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扫清了道路,揭开了资产阶级革命运动的序幕,推动了世界历史的发展进程。
六、美国的诞生或美国独立战争(1775-1783):(九上72-76) 1、根本原因:英国殖民统治严重阻碍北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2、来克星顿枪声:1775年4月,标志北美独立战争开始。
3、华盛顿:美国独立战争的领导人,出生在弗吉尼亚一个种植园主家庭,一直反对英国的殖民侵略。
独立战争爆发后,华盛顿被任命为大陆军总是司令,并领导美国人民进行了艰苦卓越的斗争,直至胜利。
1787年宪法制定后,华盛顿当选为美国第一任总统,并连任第二届,退休后回到自己的农庄,1799年12月14日去世。
4、《独立宣言》: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发表,宣告英属北美13个殖民地独立,标志美国诞生。
5、萨拉托加大捷:1777年,美国独立战争的转折点。
6、《1787年宪法》:1787年美国制定,规定美国为联邦制国家,实行总统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享有行政权;国会和最高法院分别掌握国家的立法权和司法大权。
华盛顿当选为第一届总统。
7、性质:具有资产阶级革命和民族解放的性质 8、意义:美国独立战争结束了英国的殖民统治,实现了国家的独立,确立 了比较民主的资产阶级政治体制,为美国资本主义发展扫除了障碍,推动了欧洲和拉美革命的开展。
七、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帝国(九上P78-81) 1、根本原因:封建波旁王朝的专制统治严重阻碍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 2、《人权宣言》:制宪会议发表。
它宣称人们生来是自由,权利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体现反对君主专制和封建等级制度思想。
打击了法国封建专制和封建等级制度,推动了革命的发展。
3、法国大革命的影响: ①法国大革命摧毁了法国的封建统治; ②传播了资产阶级自由、民主的进步思想; ③对世界历史的发展有很大影响。
4、法兰西第一帝国:1804年拿破仑建立,又称拿破仑帝国。
5、《法典》:法兰西第一帝国建立后,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拿破仑颁布了《法典》(包括《民法典》、《商法典》、和《刑法典》) 6、拿破仑战争: ①拿破仑的早期战争是为了打退欧洲的反法同盟对法国的干涉,具有正义的民族解放性质;后期乘胜扩大法国的疆域,控制了欧洲很多地方,则是非正义的侵略战争。
②拿破仑把资产阶级民主思想带到了法军所到之处,打击了欧洲的封建势力,巩固了资产阶级统治,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拿破仑战争也损害了被侵略国家人民的利益,激起当地人民的反抗。
③拿破仑的失败表明,在当时的欧洲大陆,封建势力远远大于资产阶级势力。
八、“蒸汽时代”的到来(九上P88-90) 1、珍妮机:18 世纪60年代,织布工哈格里夫斯发明了一种称为“珍妮机”的手摇纺纱机。
珍妮机的发明标志着英国工业革命的开始。
2、瓦特与蒸汽机:1785年以后,瓦特改进的蒸汽机首先在纺织部门投入使用。
改良蒸汽机的出现标志着人类进入了“蒸汽时代”。
3、汽船:美国人富尔顿制造。
4、火车的诞生:英国工程师史蒂芬孙发明了火车机车。
1825 年,这列名为“旅行者号”的机车在英国试车成功. 5、工业革命完成:19 世纪上半期 6、工业革命的影响: 工业革命创造了巨大生产力,使社会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工业革命以后,资本主义最终战胜了封建主义,率先完成工业革命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逐步确立起对世界的统治,世界形成了西方先进、东方落后的局面。
九、马克思主义的诞生(九上P107-108) 1、马克思主义的三个组成部分 马克思主义理论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三个组成部分。
2、《共产党宣言》 ①时间:1848 年 ②起草人:马克思、恩格斯(为共产主义者同盟起草的纲领) ③作用:《共产党宣言》的发表标志着马克思主义的诞生。
从此,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国际工人运动进人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十、美国南北战争或美国内战(1861-1865)(九上P111-114) 1、根本原因:南北两种经济制度的矛盾(北方资本主义经济和南方种植园经济)即奴隶制的存废问题。
2、林肯:林肯一生的主要活动就是领导了南北战争,颁布了《解放黑人奴 隶宣言》和《宅地法》,解放了黑人奴隶,为废除奴隶制而献身。
林肯为维护国家统一和解放黑人奴隶做出了重大贡献,为美国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是美国历史上的著名总统。
3、《解放黑人奴隶宣言》1862年颁布。
规定从1863年元旦起,废除叛乱各州的奴隶制,并允许奴隶作为自由人参加北方军队。
宣言的发表,在全国引起巨大反响。
广大黑人欢庆解放,踊跃报名参军,北方军队因此获得雄厚的兵源。
4、性质:第二次资产阶级革命。
5、影响:经过这场战争,美国废除了奴隶制度,扫清了资本主义发展的又一大障碍。
为以后经济的迅速发展创造了条件。
十一、俄国废除农奴制改革(九上P117-118) 1、时间 :1861年 2、沙皇: 亚历山大二世 3、性质 :是沙皇自上而下实行的资产阶级性质的改革。
4、影响:①农奴制的废除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
②改革虽然留下了大量封建残余,但加快了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
③是俄国近代历史上的重大转折点。
十二、日本明治维新(九上P118-120) 1、内容:①政治方面:“废藩置县”,加强中央集权。
②经济方面:允许土地买卖,引进西方技术,鼓励发展近代工业。
③社会生活方面:提倡“文明开化”,即向欧美学习,努力发展教育。
2、性质:资产阶级性质的改革 3、意义:①使日本从一个闭关锁国的封建国家,逐步转变为资本主义国家; ②摆脱了沦为半殖民地国家的命运,是日本历史的重大转折点。
③日本强大后走上了对外侵略扩张的军国主义道路。
十三、人类迈入“电气时代”(九上P124-127) 1、“电气时代”的到来:19世纪70年代,人类历史进人了“电气时代”。
2、“发明大王”爱迪生:1879年研制成功耐用碳丝灯泡。
“天才是1%的灵感加99%的汗水。
” 3、汽车:德国人卡尔?本茨在1885年试制汽车成功,被称为“汽车之父”。
汽车的大量使用,增强了人们的生产能力,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扩大了人们的活动范田,加强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
4、飞机:1903年12月美国的莱特兄弟制成飞机,并试飞成功。
十四、两大军事侵略集团(九上P131-134) 1、 形成时间:19世纪末20世纪初 2、 形成原因:帝国主义国家之间发展不平衡 3、 “三国同盟”由德国、意大利、奥匈帝国组成; 4、 “三国协约”由英国、法国、俄国组成。
5、 形成后果:两大军事集团展开疯狂的扩军备战,世界大战一触即发。
十五、第一次世界大战(1914-1918) 1、 根本原因:帝国主义国家之间发展不平衡 2、 战争的性质:帝国主义国家的掠夺战争 3、 导火线:1914年的萨拉热窝事件 4、战争的结束:1918年11月,德国投降,一战结束。
5、战争的影响: ①第一次世界大战的规模空前。
战场由最初的欧洲扩大到非洲、亚洲和太平洋地区,先后有三十多个国家卷入战争。
②这场帝国主义战争给各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苦难。
参战各国共死伤二干多万人,其中被战争、饥俄、疾病等夺去生命的人超过一千万。
十六、启蒙思想家伏尔泰(九上P138) 1、18世纪的法国 2、主张:反对封建专制制度,主张开明的君主执政,强调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平等。
十七、启蒙思想的影响(九上P139) 促进了人们的思想解放,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在政治上取代封建贵族提供了有力的支援,促进了欧洲的社会进步。
许多启蒙思想家的名著被介绍到中国、日本等亚洲国家,促进了这些国家的思想解放。
十八、牛顿力学理论体系(九上P139) 1、英国科学家牛顿是近代自然科学的奠基人之一。
2、牛顿在天文学上的主要贡献是在17世纪下半期发现了万有引力定律; 3、在数学上主要的贡献是微积分的创建; 4、在力学上,牛顿建立了完整的力学理论休系。
其中,力学三定律,也称“牛顿三定律”,对近代自然科学的发展影响最大。
十九、达尔文与“进化论”(九上P140) 1、英国科学家达尔文 2、著作:《物种起源》 3、思想:他提出了“进化论”思想。
指出自然界是在“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优胜劣汰”的法则中发展的。
4、作用:这部著作的问世,第一次把生物学建立在完全科学的基础上,推翻了神创论和物种不变论。
《物种起源》的出版,在欧洲乃至整个世界沉重打击了神权统治的根基。
二十、爱因斯坦与相对论(九上P140) 1、出生在德国的科学家,是20世纪伟大的科学家之一。
2、一生中最重要的贡献:20世纪初提出的相对论。
3、作用:相对论的创立推动了整个物理学理论的革命,为原子弹的发明和原子能的应用提供了理论基础,从此打开了原子时代的大门。
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历史地位
罗马法,是罗马共和国及罗马帝国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
罗马法的历史开始于东罗马帝国时期,于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时期达到鼎盛。
体系特点 罗马法是现今许多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
所谓的“民法”就起源于罗马法。
在欧洲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南美洲的许多国家都因为法国民法典而与罗马法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适用普通法系统的国家和地区,罗马法的影响比较小。
罗马法的起源是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49年)。
在此之后,罗马法取得了很大的发展,经过几个世纪,其形成了今天许多国家的法律的基石。
例如,罗马法提出了契约和侵权行为的不同之处。
而在此之前(如古代希腊法),契约的不履行被简单地视为一种侵权。
另外,罗马法也提出了占有(一种事实状态:某人拥有某种物体)与所有权(一种权利:某人可以对物体做任何行为)的区别。
还有,现代的契约概念就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合意规定。
罗马法分为本国国民所适用的“市民法”以及使用与外国人的“万民法”,后者就是现在的国际私法的起源。
罗马法反映出当时罗马帝国的现实。
罗马执政官保证了法律能够适应一个迅速膨胀的帝国不断变化的需求。
但是,这种变化仍然是在传统的价值体系下完成的。
执政官并不重新修改法典,而是通过新的解释或者修订来解决新的问题。
这种对传统的依赖以及对变动的怀疑态度正是罗马人的思维特点。
编纂过程 狄奥多西一世皇帝于公元438年将帝国的法律汇编成《狄奥多西法典》(Codex theodosianus)。
这部汇编只是把君士坦丁大帝(306年-337年)之后的历任皇帝所签署的宪令进行汇集。
一个世纪后,查士丁尼大帝对大部分罗马法进行了重新整理汇总,编纂成一部有四部分构成的《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又译作“国法大全”)。
该法典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
第一部分为《法典》(Codex),收集了自哈德良皇帝(117年-138年)以后的各代皇帝敕令。
第二部分为《学说汇纂》(Digesta或Pandectae),收集了罗马帝政时代被赋予“解答权”的法律学者们的学说。
这一部分共有50卷,费时3年,于533年完成。
皇帝也同时命令编辑了一本法学入门教材《法学阶梯》(Iustiniani Institutiones),这部教材非常经典,以至于到今天仍然作为法学学生的使用书籍。
该书有四卷构成,旨在对学习罗马法的学生提供一个概览。
与普通教科书不同,该书的内容被赋予了法律的效力。
这部教材也是《民法大全》的第三部分。
查士丁尼死后,法学家们整理其在位期间颁布的宪令,定为一编,名为《新律》(Novellae Constitutiones Justiniani)。
《新律》共收有百余条,以希腊文和拉丁文两种文本行世,流传至今的有152条。
1583年,法国法学家丹尼斯·高第弗洛依首次使用《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来指称包括《新律》在内的查士丁尼编纂的全部法典。
在整个编纂工程完成之后,任何对于《民法大全》的评论或者其他立法都被禁止。
罗马法的发展被分成三个历史时期:罗马王国,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
第一个时期即法律诉讼(legis actiones)时期包括王国及共和国的初期。
公元前3世纪罗马法进入程式诉讼(formulas)时期。
从元首制罗马帝国早期开始,罗马法进入了最后一个阶段,就是法律认知(cognition)时期。
后世影响 在此之后的1500年间,罗马法曾在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两度掀起热潮,又直接成为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渊源和近现代法律的先驱,其中所体现的人人平等,公平至上的法律理念具有超越时间和空间的永恒价值。
英国的《权利法案》、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拿破仑法典》、《人权宣言》,包括中国的《民法通则》等都受到其影响。
《民法大全》被列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学生必读书目之中,成为了世界上最具有影响力的法学著作之一。
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说罗马人曾三次征服世界,头一次以武力,再一次以宗教,末一次以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