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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名言

时间:2018-07-06 19:28

关于亚里士多德的名言有哪些

1爱吾师,吾更爱真理。

2、教育应由法律规定且应是国家的事3、幸福就善。

4、好感是友谊的先决条件,但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

5、人类所需要的知识有三:理论、实用、鉴别。

6、 吠犬之用,胜于睡狮。

7、人生最终价值在于觉醒和思考的能力,而不只在于生存。

8、人类是天生社会性动物。

9、严肃的人模仿高尚的人的行动,轻浮的人则模仿卑劣的人的行动。

10、所谓平等,就是穷人不占富人的便宜。

11、天才必然和疯子结成亲密的联盟。

12、我爱我的老师,但我更爱真理。

13、习惯能造就第二天性。

14、邪恶事件起因于邪恶。

15、记忆为智慧之母。

16、幸福在于自主自足之中。

17、幸福属于满足的人们。

18、严肃的人模仿高尚的人的行动,轻浮的人则模仿卑劣的人的行动。

19、最大的荣誉是保卫祖国的荣誉。

20、最明晰的风格是由普通语言形成的。

21、最易于使人衰竭,最易于损害一个人的,莫过于长期不从事体力活动。

22、遵照道德准则生活就是幸福的生活。

23、怜悯是一个人遭爱顾运而引起的,恐惧是这个遭受厄运的人与我们相似而引起的。

24、没有疯狂性格的人,绝没有庞大的天才。

25、人生最终的价值在觉醒和思考的能力,而不只在于生存。

26、人以为我最聪明,但是我自己知道我是什么都不知。

27、人在达到德性的完备时是一切动物中最出色的动物;但如果他一意孤行。

目无法律和正义,他就成为一切禽兽中最恶劣的禽兽。

28、如果恶完全变成不堪忍受的,它也将自灭。

29、没有人会选择孤立状况的整个世界,因为人是政治生物,他的本性要求与他一起生活。

30、美丽的相貌和优雅的风度是一封长。

31、美是一种善,其所以引起快感,正因为它善。

32、美是一种自然优势。

33、谬误有多种多样,而正确却只有一种,这就是为什么失败容易成功难脱靶容易中靶难缘故。

34、青年希望表现自己的优越性,在荣誉和金钱之间,更喜欢前者,因为他们还没有感觉到对金钱的需要。

35、一个人面对正当之事物,从正当的时机,而且在这种相应条件下感到自信,他就是一个勇敢的人。

36、一个人人的尊严并非在获得荣誉时,百在于本身真正值得这荣誉。

37、坏人因畏惧而服从,好人因爱而服从。

38、情感,是指嗜欲,忿怒,恐惧,自信,妒嫉,喜悦,友情,憎恨,渴望,好胜心,怜悯心,和一般伴随痛苦或快乐的各种感情。

39、求知是人类的本性。

40、热爱真理的人在没有危险时爱着真理,在危险时更爱真理。

41、人,在最完美的时候是动物中的佼佼者,但是,当他与法律和正义隔绝以后,他便是动物中最坏的东西。

他在动物中就是最不神圣的,最野蛮的。

42、人类是天生社会性的动物。

43、人类所需要的知识有三:理论、实用、鉴别。

44、人们为善的道路只有一条,作恶的道路可以有许多条。

45、人生颇富机会和变化。

人最得意的时候,有最大的不幸光临。

46、善性是难能可贵的,也是高尚和值得称赞的。

47、上帝所做的、胜过一切想象中的幸福行为,莫过于纯粹的思考,而人的行为中最接近这种幸福的东西,也许是与思考最密切的活动。

48、事业是理念和实践的生动统一。

49、放纵自己的欲望是最大的祸害;谈论别人的隐私是最大的罪恶;不知自己过失是最大的病痛。

50、人,在最完美的时候是动物中的佼佼者,但是,当他与法律和正义隔绝以后,他便是动物中最坏的东西。

……他在动物中就是最不神圣的,最野蛮的。

51、语言的准确性,是优良风格的基础。

52、最明晰的风格是由普通语言形成的。

53、真正的美德不可没有实用的智慧,而实用的智慧也不可没有美德。

54、德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智慧的德,另一种是行为的德。

前者是从学习中得来的,后者是从实践中得来的。

55、最初偏离真理毫厘,到头来就会谬之千里。

56、没有一个人能全面把握真理。

57、热爱真理的人在没有危险的时候爱着真理,在危险的时候更爱真理。

58、在科学上进步而道义上落后的人,不是前进,而是后退。

59、一个纵情恣乐毫无节制的人,会变成放荡的人;一个像乡下人一样忌避一切快乐的人,会变为麻木不仁的人。

60、一切艺术、宗教都不过是自然的附属物。

61、即使上帝也无法改变过去。

62、吠犬之用,胜于睡狮。

63、勇敢乃是自信与害怕中间之道。

64、学问是富贵者的装饰,贫困者的避难所,老年人的粮食。

65、求知是人类的本性。

66、有人问:写一首好诗,是靠天才呢,还是靠艺术

我的看法是:苦学而没有丰富的天才,有天才而没有训练 ,都归无用;两者应该相互为用,相互结合。

67、教育并不能改变人性,只能改良人性。

68、人们为善的道路只有一条,作恶的道路可以有许多条。

69、聪明人总是与另外的聪明人意见相符;傻瓜常常既不赞同聪明人,也不赞同笨蛋。

与此相似,直线总能与直线相吻合;而曲线既不彼此吻合,更不会同直线相一致。

70、美是一种善,其所以引起快感,正因为它善。

71、一个纵情恣乐、毫无节制的人,会变成放荡的人;一个像乡下人一样、忌避一切快乐的人,会变为麻木不仁的人。

72、情感是所有样感觉:它们改变人们,影响着人们的判断,并且还伴随着愉快和痛苦感觉。

这类情感有愤怒、怜悯、恐惧等等以及与它们对应的情感。

73、在教育上,实践必先于理论,而身体的训练须在智力训练之先。

74、美是一种善,其所以引起快感正因为它是善。

75、美是上帝赐予的礼物。

76、谬误有多种多样,而正确却只有一种,这就是为什么失败容易成功难脱靶容易中靶难缘故。

77、一个人面对正当之事物,从正当的时机,而且在这种相应条件下感到自信,他就是一个勇敢的人。

78、对于美德,我们仅止于认识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努力培养它,运用它,或是采取种种方法,以使我们成为良善之人。

79、教育是廉价的国防。

80、教育在顺境中是装饰品,在逆境中是避难所。

81、长期的无所事事最能使人衰竭和毁灭。

82、劳动的目的是为了获得闲暇。

83、有人问:写一首好诗,是靠天才呢

还是靠艺术

我的看法是:苦学而没有丰富的天才,有天才而没有训练,都归无用;两者应该相互为用,相互结合。

84、羽毛相同的鸟,自会聚在一起。

85、语言的准确性,是优良风格的基础。

86、运动太多和太少,同样的损伤体力;饮食过多与过少,同样的损伤健康;唯有适度可以产生、增进、保持体力和健康。

87、在不幸中,有用的朋友更为必要;在幸运中,高尚的朋友更为必要。

在不幸中,寻找朋友出于必需;在幸运中,寻找朋友出于高尚。

88、在科学上进步而道义上落后的人,不是前进,而是后退。

89、战争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和平。

90、真正的美德不可没有实用的智慧,而实用的智慧也不可没有美德。

91、真正的朋友,是一个灵魂孕育在两个躯体里。

92、在教育上,实践必先于理论,而身体的训练须在智力训练之先。

93、凡善于考虑的人,一定是能根据其思考而追求可以通过行动取得最有益于人类东西的人。

94、放松与娱乐,被认为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要素。

95、放纵自己的欲望是最大的祸害;谈论别人的隐私是最大的罪恶;不知自己过失是最大的病痛。

96、有人问:写一首好诗,是靠天才呢

还是靠艺术

我的看法是:苦学而没有丰富的天才,有天才而没有训练,都归无用;两者应该相互为用,相互结合。

97、革命应不是琐细小事,但它却是起源于琐细事物。

98、公正是赏罚公明者的美德。

99、古往今来人们开始探索,都应起源于对自然万物的惊异。

100、坏人因畏惧而服从,好人因爱而服从。

亚里士多德的名人名言

这句话没读懂,帮忙解释下啊10

关于法治的名句

1、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孟子 2、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孟子3、法不阿贵,绳不绕曲。

——韩非子 4、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管子5、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

——沈家本 6、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7、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林肯8、我们成为法律的奴隶,是为了能够保有自由。

——西塞罗9、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伏尔泰 10、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亚里士多德11、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12、人无信不立, 国无法不安。

13、普法是国家安康的基石 守法是为人处事的根本。

14、诚信塑造美丽人生 法治铸就平安中国。

15、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16、好的习惯比好的法律更有价值。

17、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

18、保护恶就是侵害善。

19、法律不会强迫一个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情。

20、 好人因为爱好美德而憎恨犯罪,坏人因为恐惧刑罚而憎恨犯罪。

21、以身试法者愚 ,以法维权者智。

22、绊人的桩不在高,违法的事不在小。

2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 25、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币,一面写着平等,一面写着自由,这枚金币叫人权。

——卢梭26、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27、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

——英国作家丁尼生28、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29、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7页30、有损害即有赔偿。

31、天平的一边放上自由,另一边放上守法,它才能平衡。

32、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波洛克33、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夏,庇护着我们大家;它的每一块砖石都垒在另一块砖石上。

高尔斯华绥34、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35、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

36、法,治国安邦之利器。

关于法制的名言

1、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2、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4、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霍姆斯《普通法》5、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

——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6、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

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

——著名大法官卡多左7、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著名的法律学者8、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安提戈捏9、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谚10、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11、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

——法谚1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马克思13、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滋贺秀兰14、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15、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16、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17、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18、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19、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20、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斯宾诺莎21、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霍姆斯22、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波斯纳23、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24、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25、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

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26、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拉德布鲁赫27、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西塞罗28、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马基雅弗利29、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30、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亚里士多德法治模式对西方法治的影响

西方现代法治是西方现代化进程中的产物。

它以理性主义和科学主义作为哲学基础,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价值多元的文化密切相关,成为西方现代治理社会、管理国家的主要治道。

在世界性的现代化过程中,西方现代法治理论与实践对非西方国家产生了重要影响。

西方各国的法治虽然存有差异,但是,共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传统,使其法治显现出某些共同的特征。

因此,将西方法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察,似乎是可行的。

那么,究竟什么是西方现代法治

如何分析和评价五花八门的西方现代法治理论

它是完美和谐的还是存有冲突

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其主要冲突是什么

是什么导致了冲突

它是一成不变的还是发生了重大变化

如果有变化,发生了哪些重要变化

变化的主因是什么

它的现状如何

未来走向如何

研究它对当下中国法治具有何种意义

如此等等。

对于这些问题,国内学界的研究虽然已经从不同角度有所涉及,但是,从总体上看,至少存在以下缺陷:一是偏重一般介绍较多,有力度的分析较少;二是侧重理论阐述较多,对实践的关注较少;三是对西方现代早期的法治论述较多,对当代西方法治的系统研究较少。

本文试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阐述西方现代最有代表性的法治理论,考察西方现代法治的主要历程,分析西方现代法治的内在冲突及其整合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探索西方现代法治模式对当代中国法治的借鉴意义。

为了使阐述既不过于笼统,又不过分细琐,本文拟运用类型化的方法。

当然,任何类型化的尝试都可能掩盖丰富的多样性,忽略具体的差异。

但是,面对纷纭复杂的社会现象,为使叙述和分析具有系统性,人们仍然运用这种方法。

无论是孔子“君子”与“小人”的概念,还是亚里士多德关于“平均的正义”与“分配的正义”的划分;无论是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范畴,还是韦伯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命题,都可以看作类型化方法的经典运用。

[2]根据西方现代法治的基本特征和价值取向的差异,本文把西方现代法治划分为民主形式法治(以下一般简称形式法治)与民主实质法治(以下一般简称实质法治),[3]以这两种类型为叙述线索和分析架构,考察西方现代法治的利弊得失。

一、西方现代法治的形成中世纪的西欧各国,除了英国以外,主要是奉行神治的社会。

但是,至中世纪后期,有人开始主张法治,德国神学家尼古拉斯(Nicolas)在15世纪重申了古老的格言:“万民之事应由万民决之”(quo omens tangit, ab omnibus approbari debet);法律应由守法者(或由其中多数)定之(the making of law should be done by all those whom the law is to bind, or by the greater part of them)。

在法国,格尔森(Gerson)认为,人们所赖生活者,习俗也,非经此种习俗之认受,法律无效。

英国的福蒂斯丘(Fortescue)宣称,未经王国三个等级之许可,国王无权立法。

在西班牙,科尔特斯(Cortes)和莱昂(Leon)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法律绝非仅为君王意志之物。

[4]当然,在这一时期,相反的论调也不绝于耳,许多人主张君王有无限制的立法权。

关于社会应服从何种权威的统治,一些人开始主张法律权威至上,其核心问题在于君王是否应服从法律的统治。

法国的格尔森主张,未经正当程序,国王不得处死任何人;国王应服从最高法院的管辖;君王虽不受法律的羁束,但出于为其臣民树立榜样之故,也应依据他们自己所立的法律活动。

英国的福蒂斯丘强调国王不得超越法律之上,即便与王命相违,法官仍可依法做出判决。

[5]在德国,尼古拉斯认为一切权力源自人民,并以耶稣为例指出:“耶稣服从法律,他不是废弃它,而是成就它”。

[6]意大利的马基亚维里也认为,法国的幸福状态在于人民确知国王在任何时候都不违法,那里“依法生活”,“如必要则由法院更新法律”,“甚至最高法院针对君王的判决,该判决也足以使君王就范”。

[7]在这一时期,关于法律权威高于君王的思想不断被提出,当然,君王无须服从法律的观点也十分流行。

进入17世纪后,法律权威至上的主张日益占据了上风,其中最著名的是英国1612年发生的一场争论。

在争论中,英王詹姆斯一世宣称自己是上帝之下的最高裁判者,有权对司法管辖权的冲突问题做出裁决。

时任普通诉讼法院首席法官的柯克(Coke)与国王的观点针锋相对,以“王居万民之上,惟居神与法之下” (quo Rex non debet esse sub humane, sed sub Deo et lege)的古老名言回击国王(参见本书第四章有关内容)。

如果说其他人关于法治的主张还不够明确的的话,那么,在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在实践上已经提供了一个较明确的范例。

经历这个过程的洛克,在总结英国实践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法治的主张:“处在政府之下的人们的自由,应有长期有效的规则作为生活的准绳,这种规则为社会一切成员所共同遵守,并为社会所建立的立法机关所制定。

”[8]在洛克看来,法治就是“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

[9]可见,洛克明确主张一切人都应服从法律的统治,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他虽然存有某种保留,认为国王享有某些特权,但同意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在1609年的讲演中所表达的观点:国王一旦不依照“法律来进行统治,就不再是一个国王,而堕落成为一个暴君了”[10]。

实际上,在16至19世纪,西方启蒙思想家虽然论证角度不同,例如有的从自然法出发,有的从历史角度出发,有的从功利角度出发,有的从哲理角度出发,但是,他们几乎都直接或间接、明确或隐含地主张实行法治。

在他们看来,神治是现代理性主义所旨在攻破的传统堡垒,自然在摒弃之列;德治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操作性,难以收到预期效果;人治不过是专制的代名词,启蒙思想家所极力反对的恰是披着神圣外衣的专制主义的人治。

他们主张,人类应建立这样一种人间秩序:生活于其中的人们既能享有自由又能实现群体合作,既能真实地表达民意又能进行有效的政府管理,既能享受增加的效率又能受到公平对待。

为此,他们都在不同程度上寄望于法治。

对于西方现代启蒙运动各家各派的法治理论,难以一一尽述,以下拟以自然法学派的法治理论为重点阐述西方现代法治理论的形成,并分析它们对实践的影响。

(一) 社会契约论 这是西方现代政治和法律思想的重要论证基础。

这种理论认为,在人类历史上,曾经存在一个自然状态,那时,财产共有,没有国家,没有法律,存在的是一种自发秩序,人们在交往互动中,依据自然法行使自然权利。

在洛克看来,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11]“是一种平等的状态”,“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12]在卢梭的描述中,自然状态是一种理想的黄金时代:人们享受着自然的自由和平等,如果说存在不平等,那是自然的不平等,而政治的“不平等在自然状态中几乎是人们感觉不到的”[13];人们遵照“你要人怎样对你,你就怎样对人”的“黄金规则”和朴素情感,维持一种自然的公平。

那时,人们没有善恶之分,所以那里不存在恶行;[14]没有荣辱之念和“你的”、“我的”之别,所以“不易发生十分危险的争执”[15]。

霍布斯基于人性恶的前提,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受着欲望的驱使,自私自利,残暴好斗,“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出于竞争、猜疑和荣誉,人们便处在“战争状态”,即“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

[16]按照霍布斯的思路,自然不难理解人们何以要摆脱自然状态而进入社会状态。

因为在那种毫无安全保障的状态下,人们在一种类似狼与狼的关系中,自然权利没有保障,而是如同其他动物一样,依照优胜劣汰的“丛林规则”生存或灭亡。

于是,人们便达成社会契约,把自己的自然权利转让给国家,由国家负责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

然而,如何理解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逻辑呢

既然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平等的黄金时代,那么,人们为什么还要达成社会契约进入社会状态呢

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17],人们不得充当自己争议的裁判者,这不仅不方便,而且偏袒自私、感情用事、心地不良和复仇过当等倾向会造成混乱,为了摆脱权利自力救济的不方便、不稳妥状态和防止滥用自然权利的弊端,使自然权利得到更可靠的保障,人们便通过社会契约将自己的自然权利转让给社会,组成国家,从而“人们便脱离了自然状态,进入一个有国家的状态”。

[18]他认为,“政治社会都起源于自愿的结合和人们自由地选择他们的统治者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协议。

”[19]卢梭认为,私有制的产生,致使人类进入了不平等阶段,导致了贫富之差的经济不平等;官职的设置,导致了强弱之分的政治不平等;而合法权力蜕变成专制权力,则导致了有主奴之别的政治与社会不平等,并使“不平等达到了极点”,[20]这些不平等,使人们丧失了自由,即“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21]在他看来,如果想要使人们重新获得平等、自由,就应“寻找一种结合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保卫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使每一个和全体相联合的个人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而只有通过社会契约的政治协议,才能实现这一目标。

[22]这种理论的重要性不在于是否真正存在一个自然状态和是否国家都是真正通过社会契约建立的。

实际上,很难证实真正存在一个所谓自然状态。

一些“社会契约论”者本人也明确意识到了这一点,他们或明或暗地指出,这些概念不过是一种理论预设或隐喻。

对自然状态的描述,意义在于:其一,为论者提供了一个论证起点,借助这一基点展开其理论体系。

其二,为反衬专制主义统治的不正当性提供了参照系。

按照霍布斯的逻辑,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自然权利没有保障,所以才通过协议建立国家,以便使人们的自然权利得到可靠保障。

如果在国家状态下人们的自然权利仍无保障,那就违背了人们订立社会契约的初衷。

因为它仍然使人们没有摆脱自然状态下的那种混乱和冲突,仍是一种不正当的秩序。

按照洛克和卢梭的逻辑,自然状态本来是一种自由、平等的乐园,但由于某些不便或弊端,人们才进入了社会状态,如果国家不能为人们提供比在自然状态下更多、更牢靠的保护,反而剥夺人们的自然权利,那就与人们订立社会契约的初衷相违,人们还不如仍然生活在自然状态。

社会契约思想的意义在于:第一,它强调了人类联合、协作的必要性,指出了人的社会属性,即个人的自由只有通过群合才能实现。

第二,它把社会的组成置于社会契约之上,认为政府以及国家的存在基础是社会成员的契约,即人们的同意,而不是神意或强权,从而拒斥了神治和人治。

这反映出一种理性精神。

第三,它认为政府或国家存在的正当性源于人们的协议,而不是基于神圣的安排或“克里斯玛”(charisma)的权威。

这其中潜含着民主气质。

第四,这种理论设定了政府或国家存在的目的,即更好地保障社会成员的自然权利。

这隐含着人权高于主权的理念。

第五,人们在达成这种社会契约时,每个人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即他们平等地转让了自己的自然权利,平等地参与了政府或国家的构建过程,那么,在政府组成之后,每个人的自然权利都应得到同等保护。

这为人人权利平等的观念提供了逻辑前提。

社会契约理论对于西方现代法治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

实际上,把有序的社会起源归因于社会成员缔结的契约,这种学说早在16世纪就已经十分流行了。

[23]最初把社会契约思想付诸实践的是一批美洲移民。

他们在1620年在登岸前签订了《五月花号公约》,其主要内容包括依据契约的原则,同意上岸后组成一个“实行公民治理的政治团体”;制定公正平等的法律;服从公共权威;等等。

[24]也许后来的历史学家和政治学家夸大了这个公约在推动宪政发展方面的作用,也许当时它所解决的主要问题不过是一群孤立分散的个人,在脱离了既定权威的陌生条件下,如何避免混乱无序,实现互惠合作与有效管理。

但无论如何,这种社会契约的实践意义都远远超出了其本身。

在欧洲本土,由于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早已确定,人们没有试验这种社会契约的机会和场地。

这批摆脱了既定社会结构和关系的移民,他们面临着如何组成社会和确立权威的问题时,社会契约理论便成为一种现成的理论资源。

伴随着现代民主制的胜利,社会契约理论在所有西方现代国家的宪法中都有明显的体现。

在英国,1689年的《权利法案》宣布,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颁布法律或终止法律的效力,不得征收和支配税收,不得招募和维持常备军。

这可看作是人民与国王订立的“契约”。

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法律、法规,非经议会通过和国王批准,均无效力。

这些规定也体现了社会契约的理念。

在美国,在1776年作为殖民地宣布独立的重要纲领《独立宣言》中,也反映了社会契约的思想。

它指出,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人们决定成立政府;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如果政府违背社会契约,人民则有权变更它乃至推翻它。

1777年的《邦联条例》以及1787年的《美国宪法》都体现了社会契约的思想。

在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宣布:“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

”这是卢梭社会契约思想的体现,并在一定意义上表明,法律本身便是“社会契约”。

(二) 自然权利观 按照社会契约理论,人们通过订立协议进入社会状态后,自然权利并未损失,而是在政府或国家的保护下能够得到更好地实现。

那么,自然权利包括哪些内容呢

这需要对自然权利的基础加以阐述,即,人们凭靠什么享有自然权利

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权利论者,都认为人们根据自然法而享有自然权利。

换言之,自然权利是自然赋予的,是与生俱来的人的权利。

在西方,自古希腊时代,人们就提出了自然法的思想,古罗马继承了这一遗产,在中世纪,虽然自然法思想被罩上了神的权威,但其并没有彻底消失,而是被神学理论加以吸收。

自然法思想一直成为超越王国习惯和制定法的权威性法律渊源。

自16世纪,自然法重新开始披上了理性的外衣,种下了理性的种子,为自然权利登场做好了铺垫。

[25]到16至18世纪,启蒙思想家在探索理想的政治、法律和社会制度时,几乎都诉诸自然法思想。

尽管不同论者关于自然法的含义和内容存有很大差异,但是,在他们的著述中,自然法通常是指支配人类心理和行为的自然法则,是人们借助对经验的理性反思而发现的一般生活准则,包括正义、平等、公正、自由、良心等基本价值准则。

[26]他们认为,人类作为自然之子秉具了自然理性,顺应自然理性生活便符合自然法,从而就能够趋利避害,避苦就乐,和平共处,互惠协作。

那么,自然权利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呢

不同学者持有不同观点,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权利包括所有权、婚姻权、公平购买生活品权、父母照顾子女权、多数优于少数权、埋葬死者权等。

[27]在洛克看来,自然权利包括财产权、生命权、自由权、反抗权等,他尤其强调财产权利的重要性。

杰斐逊认为,自然权利主要是指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这种自然权利观体现在他所起草的《独立宣言》中。

卢梭没有明确列举自然权利,但从他的论述中,自然权利至少包括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等,其中自由权具有优先的地位。

霍布斯认为,自然权利“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

”[28]这一定义中包括含了自由权、平等权和生命权。

沃尔夫(Wolff)基于人性和人的自然平等,主张自然权利包括自由、安全和自卫的权利。

[29]从总体上讲,自然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追求幸福权以及反抗权等。

在启蒙思想家看来,这些权利是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

在文明社会中,这些基本权利应当得到确认和保护。

质言之,只有确认和保护这些基本权利的秩序,才是具有正当性的秩序,否则,便不具有正当性。

那么,何种秩序才最有利于确认和保护并实现这些权利呢

显然,神治秩序强调的是人对神的奉献,而不是人的权利的实现,不能成为选择的对象。

诉诸个人才能品格的人治也缺乏稳定的保障,应予以摒弃。

凭靠道德约束的德治往往因缺乏强制的力度,也难以确保人们的自然权利。

法治是一种较为合适的秩序。

通过人们的理性合议,将这些自然权利法律化,并通过一种具体权利维护和救济措施,使这些基本权利得以实现。

显然,在他们看来,法治秩序的正当性主要在于能够更有效地保护人们根据自然法所应享有的自然权利。

那么,如何对待违反自然法的法治秩序呢

霍布斯主张人们一旦转让了自然权利,就须无条件地服从政府的统治,不能收回自然权利。

卢梭也同样主张人们无保留地转让了自然权利。

[30]但是,由于两人的政治立场存有很大差异,其结果也不同。

霍布斯主张君主制政体,因而他的法治主张至多不过是非民主法治理论。

卢梭则主张直接民主制政体,在这种人人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体制下,要求人们无条件全部转让自然权利,是可以理解的。

而且,他认为,自然权利转让给了社会,而不是政府。

他认为,社会契约是人民之间的契约,而且只有这一个契约;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不是基于契约,而是基于法律,即人民没有授权政府及其官吏高高在上,发号施令,而人民只有服从的义务。

对于那些篡权或违背公意的政府或官吏,可以随时撤换。

[31]因为法律是民意的体现,人民有权变更法律。

由此可见,卢梭所主张的是一种类似古希腊雅典城邦国家那样的实质民主法治。

不过,洛克也主张,人们转让权利给参加订约的整体社会,而不是转让给某一个人或政府,对于政府或国家而言,人们放弃的只是自己根据自然法自力救济的权利,其他权利并未放弃。

如果包括国王和议会在内的政府违反自然法,随意践踏自然权利,人民有权收回委托权,予以抵制和反抗。

[32]人们并没有完全转让自然权利,一些最基本的权利是不可转让的,同时,对于已经转让的自然权利,如果政府违背了人们的“社会契约”,侵犯或剥夺了人们的自然权利,人们可通过行使基本权利加以抵制,并可收回已经转让的权利。

这样,人们反抗政府的权利就成为一种为维护自然权利而派生的必要权利了。

洛克虽然在政治上主张君主立宪制,所倡导的法治是民主形式法治,但是,由于洛克主张人民有反抗暴政的权利,因而他柔和的理论中包含着革命的锋芒。

自然权利的思想在西方现代宪法中得到了确认,并成为其中的核心内容。

在各国的宪法中,自然权利被作为基本权利加以确认。

早在17世纪的殖民地基本法中,就有关于一些基本权利的规定。

例如,1641年的《马萨诸塞自由典则》(Massachusetts Body of Liberties)规定,人们享有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

[33]1648年通过的《马萨诸塞一般法律与自由权》(Massachusetts General Lawes and Libertyes)进一步确认了基本权利,其中包括所有人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保释权、上诉权、言论自由、旅行自由等权利。

[34]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明确宣布了人享有某些基本权利:“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

”然而,1787年的《美国宪法》并没有直接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1791年的《人权法案》弥补了这一缺陷。

作为《美国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即《人权法案》较为具体地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它们包括言论和出版自由、和平集会和请愿自由以及信仰自由,对于这些基本权利,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加以剥夺。

此外,还规定了以下四种权利:一是不可侵犯的权利,包括保护身体、住所、文件、财产的权利;二是程序和诉讼权利,包括正当程序权、被告的受陪审审判权、辩护权及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三是人道主义的处罚权,包括被告享有免受被课以过多保释金、过重罚款或被施以酷刑之权;四是自卫的权利,如公民有备带武器的权利;等等。

在英国,基本权利和自由没有在成文宪法中予以规定,主要是在诉讼中通过程序的机制予以保护。

在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明确宣布了人民享有“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

该宣言第2条明确规定:“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

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为了保护这些基本权利,这部宣言还确立了法治的基本原则,其中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

1791年的《法国宪法》明确规定,“宪法保障下列的自然权利和公民权利”:受平等保护权、言论、出版和表达思想的自由、信仰自由、迁徙自由、和平集会自由、请愿自由、财产权、正当程序权等。

并规定,一般情况下,立法机关不得制定任何法律损害或妨害这些“自然权利和公民权利”。

在其他西方现代国家的早期宪法中都直接或间接确认了某些基本权利,并由这些基本权利派生出许多其他重要的人权。

保障这些权利不受侵犯,成为现代法治的主旨。

(三) 主权在民思想 在17世纪中叶,英国下议院就提出了主权在民的观点,它宣称:“在上帝之下,人民是一切正当权力的起源。

”[35]稍后,洛克在理论上系统表达了主权在民的思想。

首先,洛克认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都是由人民委托或授权的国家权力,人民是委托者,有权收回委托或授权。

[36]其次,基于人民同意和授权的立法机关在国家权力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余一切权力都是而且必须处于从属地位”,[37]但是,对于立法权的行使,也必须服从四种限制:以正式公布的法律来进行统治,对所有人一视同仁;法律必须符合为人民造福的终极目标;未经人民或其代表的同意,不得对人民的财产课税;不得转让立法权。

[38]这样,人民成为了终极权威。

第三,他承认国王享有某些特权和豁免权,但是,国王也是受人民委托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如果滥用权力,滥施暴政,“使自己与人民处于战争状态”,那么,“有什么办法能阻止人民不来控诉他这个已经丧失其国王地位的人,如同对待与他们处于征战状态的其他任何人一样呢

”[39]甚至在国王与一部分人民发生了纠纷的场合,适当的裁判者也是“人民的集体”[40],而不是其他权威。

最后,由谁来判定立法机关或国王是否辜负了人民的委托呢

洛克的回答是:“人民应该是裁判者”,[41]因为人民是权力的委托者。

与洛克相比,卢梭更旗帜鲜明地主张主权在民的理论。

他在《社会契约论》中认为,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的社会组织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名称:“共同体”、“大我”、“共和国”、“国家”、“人民”或“主权者”。

[42]由于“人民”和“主权者”结为一体,“主权……不外是公意的运用”,[43]人民自然就享有国家的主权。

主权所以由人民享有,主要是因为:第一,主权是共同体与成员之间一种合法、公平、有益和稳固的约定,它不可能归于任何个人或机构,而只能归属于人民整体。

[44]第二,主权是人民整体意志的集合,而意志是不可转让的;主权者是“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45]而人格是不可转让的。

因此,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第三,基于上述理由,“主权是不可分割的”[46]。

如果我们把卢梭的上述主张置于他的整个理论体系中,就不难理解了。

在他的直接民主制的政治蓝图中,人民直接参加国家管理,任何政府都是可以撤换的,[47]任何法律都是可以废除的,[48]一切皆取决于民意。

主权在民思想通常具有以下含义:第一,人民享有的某些基本权利是自然权利,这些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第二,人民转让自己的某些权利是为了更好地享有这些权利,这些权利并不因转让而消失或缩减,而应增值;第三,政府存在的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权利,政府必须按照这一宗旨行使权力,否则,人民有权抵制政府滥用权力,有权更换政府,甚至有权以暴力推翻压迫人民的政府。

主权在民的思想对后来的法治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

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宣布,正当的权力源于民众的同意,人民享有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如果政府违背民意,人民则有权改变乃至推翻政府。

1791年的《人权法案》第10条规定:“本宪法所未授予中央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皆保留于各州或人民。

” 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明确宣布了主权在民的原则。

该宣言第3条明确规定,全部主权归人民所有,“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第2条规定,人民享有反抗压迫的权利;第4条和第5条规定,人民的自由只受自己制定的法律的限制,不受其他限制,法律未禁止的行为均不得妨碍,不得强迫任何人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1993年的《法国宪法》专设“人民的主权”一章(第7—10条)。

它规定,享有主权的主体是法国全体公民:人民直接选举代表;人民委托选举人选举行政官员、公共仲裁人、审判人员;人民负责议定法律。

在英国,法律虽然没有直接宣布人民主权的原则,但议会主权的原则便是人民主权原则的间接体现。

在1688年的“光荣革命”后,议会取得了不受限制的立法权。

此前,议会立法要受到国王的限制。

同时,议会有权对大臣进行质询和对政府的决策进行讨论和辩论,实行内阁责任制后,议会有权对内阁投不信任票,迫其辞职。

主权在民思想在现代法治实践中通常以下列方式体现:一是在宪法中直接规定人民享有某些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对于这些权利,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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