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儒家思想对一个人发展有何重要意义
第一:忠孝节义,父应尽为父之道,子应尽为子之道。
依礼记礼运篇所解五伦十义,君义为仁,臣义为忠,父义为慈,子义为孝,父要做慈父,子要做孝子,推而至于夫妇兄弟朋友。
第二:仁义礼智,儒家称应有的四种德行。
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
中国社会发展不平衡的表现
1.贫困群体巨大。
1)农村贫困人口。
2004年,中国有2610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668元,4977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924元,他们处于绝对贫困线与相对贫困线水平。
同时,失地农民已达几千万人。
(2)进入城市的农民工。
农民工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身份标识,其农村户口阻碍着其真正融入城镇社会和工业劳动者群体,并被面向拥有城镇居民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制度等)所排斥,而且因缺乏相应的保障更易遭遇各种意外风险以及陷入生活困境等。
(3)城市中以下岗失业者为主体的贫困阶层。
随着中国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一大批城镇职工因企业的关、停、并转而失业、下岗,城镇的贫困发生率有了较大的上升据统计,全国城镇贫困人口估计约有三千万人,贫困面为8%左右。
(4)残疾人群体。
中国有6000万残疾人口,其中1700万处于绝对贫困中,1200万是农村绝对贫困人口。
2.失业问题比较严重。
“十一五”期间,我国新增劳动力10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1300多万人。
2300多万人需要就业安置。
加上每年需要安置一大批退伍军人、几百万大学生,就业形势不容乐观。
近几年登记失业率一直接近5%,实际失业率可能更高一些。
我国现在还有1.5亿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
随着城市化加快,失地农民的增多,意味着1亿多农村劳动力还需要转移。
2003年大学本科毕业生一次就业率为70%,专科生仅为40%。
3.社会贫富差距过大。
一是以基尼系数已经超过国际公认的承受线。
2004年为0.458。
占总人口20%的最贫困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只有4.7%,而占总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高达50.0%;最富裕的20%人口与最贫困的20%人口之比为10.7。
二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城乡居民收入之比扩大到3倍以上。
更重要的是,由于农民基本上不享受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而城镇居民享受了各种福利和补贴,如加上社会保障中的福利和补贴,实际上的城乡收入差距在6倍上下。
三是地区间差距扩大。
最高的省与最低的省差距超过3倍。
四是行业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2004年同期则达到4.25倍。
五是不同经济性质的单位职工收入差距越来越大。
2001年发展到1.77∶1。
六是城镇内部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的扩大速度明显加快。
收入最高的10%家庭财产总额占城镇居民全部财产的比重将接近50%,收入最低的10%家庭财产总额占城镇居民全部财产的比重仅会维持在1%上下,80%中等收入的家庭仅占有财产总额的一半。
市场经济肯定要有差别并让一部分先富起来,广大群众对凭自己的诚实劳动和依法经营而富裕并没有意见,主要对以下几个问题关注:一是诟病那些通过旁门左道而暴富者;二是一些暴富者为富不仁、富不思进,社会义务和社会责任感不强;三是一些轻松暴富的群体富不思源,把自己的成功完全归功于自己的努力和禀赋,缺乏对社会的感恩心理。
四是现在的一些贫富差距是由机会不均等、起点不公平、体制不合理造成的,一些垄断行业和“油水”部门的畸形高收入。
4.有的地方工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和保护。
劳动者的工资偏低,且常常被随意地克扣和拖欠。
目前中国9400万进城务工农民,被拖欠工资竟高达1000亿元。
劳动时间延长。
劳动条件恶劣,职业安全保障不足。
劳保福利欠缺。
劳动合同制度亟待完善。
工人的合法权利乃至人身权利受到侵害。
结合法律的重要性以及我国现状,谈谈全民守法对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意义
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民守法是法治的重容。
中国特色社会法律体系是以全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为内容形成的法律规则体系,其生命力也必然在于全民守法。
全民守法,事关我国全局和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是保证中国共产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全局的迫切需要,是全面贯彻落实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的迫切需要,是在新的起点上完善、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迫切需要。
全民守法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从本质上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愿望和根本利益的反映,因此自觉守法是主体地位的体现。
社会主义民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我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封建文化传统的国家,封建文化中的人治、专制、等级等观念与现代法律精神格格不入。
公民进行有序政治参与必须建立在全民守法的前提之下。
建设社会主义的目标需要全民守法去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需要全民守法去弘扬和传递,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需要全民守法去推动。
全民守法是法治建设从传统走向现代、从理论走向实践、从精英走向大众的必然趋势。
苏格拉底说:“遵守法律是一种美德。
”守法不仅是一种美德,更是一种行为规范,一种生活方式。
近代法学家沈家本说:“法立而不守,辄曰法之不足,此固古今之大病也。
”自觉地遵守和执行法律是对公民的基本要求。
只有全社会成员发自内心地尊崇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才不会仅停留在纸面上。
全民守法对于、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全民守法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社会管理的目标在于法的实现。
社会管理说到底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社会,使社会管理活动依法进行,从而实现秩序、民主、公平和正义。
全民守法是政府和公众在良性互动中实现善治的前提。
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种利益矛盾相互交织,一方面党员干部要坚持群众路线不动摇,使各项决策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要善于运用法律知识释疑解惑,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善于运用法律机制理顺社会关系。
群众的广泛参与是现代社会管理的重要特征。
当前,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动和调整,公民积极参与社会意识明显提高。
但是,也要看到一些人在利用互联网等手段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时,因为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而造成网络侵权。
群众不仅是社会事务的参与者,更是良好秩序的建设者。
公民在社会管理中不能扮演消极的、被动的角色。
全民守法是群众有序参与社会管理的保证,只有全民守法,人民群众才会在社会管理中表现出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形成法治共识,社会管理创新才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和法治基础。
全民守法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
守法是全民的责任,也是全民的福祉。
全民守法是对人民主体地位的尊重,也是实现公民权利的保障。
科学立法是把人民群众的意愿通过宪法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全民守法则是依靠人民群众把宪法法律付诸实践。
法治建设的目标是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让人民群众过上幸福生活。
尊重人民主体地位是的优越性的根本体现。
人民不仅是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的创造主体,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实践主体。
只有坚持全民守法,才能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充分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使人民群众遵守法律的现实的和潜在的积极性得以充分调动,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宪法至上、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
全民守法的核心就是依法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使自己的全部活动都在法律范围内进行。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流动性增大,社会利益多元化、利益格局分层明显,公民对涉及自身利益和权利问题十分敏感,公民通过法律渠道表达诉求、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的意识越来越强烈。
全民守法是一种积极主动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理性表达和捍卫权利的动态过程。
只有坚持全民守法,才能够将人的需要转化成法律上的权利。
守法与维权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守法是维权的有力保证,而维权也必须依法进行。
人民群众在通过信访渠道表达利益诉求的同时,必须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维护社会稳定。
全民守法是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的内在要求。
一个有活力的稳定社会必然是一个全民守法的社会。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法律是规范市场行为、调节利益关系、维护的重要手段。
良好的不仅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有序流动、物流资金流安全,而且也有利于增强人们的竞争意识、开拓能力和创造力。
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不仅有利于化解各类矛盾冲突,而且也有利于促进每一个人的全面发展。
“人治”好还是“法治”好
对于一个社会来说,人治好还是法治好
恐怕如今没有人不说法治好。
但是我们现在说的是学术评价。
\ 在学术评价中,所谓的“法治”,如今自然就是“量化”──单位时间内发表了多少SCI、EI、CSSCI论文、出版了多少专著(许多地方还要统计字数)、得了多少数量多少级别的奖项、拿到多少“课题”、入账多少经费……,这些数据是“硬杠杠”,有了这些“硬杠杠”,往上一套,人人平等,似乎优劣立判。
各种各样的评估、申报等等,也都只看这些数据。
这套做法近年愈演愈烈,许多有识之士都已经指出其种种弊端。
然而维护这套做法的理由也很雄辩:你说这样不好,那怎样更好
\ 当年梁启超向清华校长推荐陈寅恪,校长问陈有何学位
,梁说没有;问有何著作
梁说也没有,校长表示,这就很难接受了。
但梁启超说,陈的论文,价值远在我梁启超的许许多多著作之上。
校长相信了梁启超的推荐,遂聘陈为导师。
\ 在上面这个故事中,清华校长起先是打算“法治”的──讲学位、著作之类的“硬杠杠”,但最后他却采纳了“人治”──人治者,信任某些个人的判断力也。
梁启超学问深湛,名满天下,校长认为他的判断力是可以信任的。
梁既享此大名,自己亦必爱惜羽毛,决不至于胡乱推荐。
\ 沿着这个故事往下思考,我们可以看到“人治”和“法治”的两种结果。
\ 先看“人治”:陈寅恪之受聘清华,果名副其实,则在校长为用人有方,在任公为荐贤有力;如其名不副实,则在校长为用人不当,在任公为荐人失误。
校长即使想要推卸责任,至多只能说一句“任公误我”,作为校长,终究难辞其咎。
\ 那么如果某人有了学位和著作,受聘之后却名不副实(这种现象如今太多了),又怎么办
我们能不能指责清华校长用人失当呢
也不能,因为他可以辩解说:他“硬杠杠”过硬,我怎么能知道他会名不副实呢
学位是别的大学颁授的,著作是别的学术机构审查的,高学位而低能,学术著作中有水份,这些都非我个人之力所能左右,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全社会共同努力”,怎能专责我个人
\ 更重要的是,既是“法治”,聘任必经过某种委员会会议通过,通常,校长个人在这样的委员会中也只有一票,这就更难要他承担责任了。
\ 在陈、梁故事发生的年代,在学术界实行“人治”是可行的——甚至可以说那时就是以“人治”为主的。
但是现在的学术界能不能回到“人治”去呢
恐怕很难。
周振鹤教授有名言曰:“现在是平庸的时代,是没有大师的时代”,没有大师,即使真想“人治”,恐亦不可得也。
何况大师如今又很容易被指为“学霸”或“学阀”。
\ 说到这里,我还是很想重复一遍当年梅贻琦的名言:“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
”现在这句话已经被人重复滥了(尽管经常有文字出入,甚至张冠李戴),许多大学校长也经常提提这句话。
但是,很多人骨子里其实根本没有认同这句话。
\ 为什么
因为在量化考核中,“大楼”和“大师”的优劣是再清楚不过的:“大楼”可以“验收”,可以“得分”啊
——“实验室面积”多少多少平方米、“办公用房”多少多少平方米……,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政绩”啊
而“大师”算什么
可以“验收”吗
可以“得分”吗
“大师”不仅不能为量化考核作出贡献,反而要花钱供养他,他还可能不听校长院长系主任的话,我们要这种东西干什么呢
\ 所以我们就远离“人治”,依赖“法治”——就是量化考核。
政治法律顾问在制定什么,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重要作用
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制度,将法治建效纳入政核。
并将“深入推进依法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列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六项重大任务之一。
这是我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
这就要求必须建立完善政府顾问制度,充分保障法律顾问的权利和地位,保证法律顾问制度的高效运作和依法实施。
一、政府法律顾问的概念及作用政府法律顾问是指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自然人或者组织。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关于政府法律顾问如何产生、运行以及完善的制度和规则的总称。
目前,我国政府法律顾问指的是与政府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组织机构,其中最主要的组织机构是律师事务所,其次是法律专家所在的工作单位。
随着我国律师队伍的壮大和律师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律师在社会事务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律师不但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而且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作为政府聘请的顾问律师可以社会监督的角色和心态看待政府行为,且顾问律师没有受到行政机关内部人员的限制,可以站在相对客观、公平的角度评判政府行为。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保障行政机关立法、执法、监督三个阶段都产生重要作用。
政府在立法阶段或是在作出重大决策前,通过请政府法律顾问出具法律咨询建议书等,让政府法律顾问全面介入政府决策、制定政策,确保政府政策、决策的合法性,能够有效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
在政府执法阶段,政府作为行政主体、民事主体多层次参与经济活动、民事活动,导致大量法律事务产生。
政府依法进行投资、采购活动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参与合同谈判、起草、审查等非诉讼事务;政府与其他法人、组织等发生争议、矛盾纠纷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代表政府出庭参与诉讼。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也是防范法律风险、监督政府决策的重要保障,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咨询建议书、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书、法律审查书等可以对法律风险进行研究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同时这些法律文书的备案制度,可以有效监督相关政府官员是否按照法律文书已经提出的建议进行风险防范、制定决策,对有关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方便以权谋私可以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
二、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简介(一)美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演变和发展美国联邦政府建立之初并没有设立司法部,但总统为工作需要专门设立了一个职位:“首席代理人”(AttorneyGeneral),其职责是应美国总统要求,就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首席代理人”虽然不是总统内阁成员,却可以列席内阁会议,可以说是总统的私人法律顾问。
之后的百年里,联邦政府各部门也相继出现GeneralCounsel“首席顾问”,参与联邦政府各部门的日常工作。
内战后美国建立司法部,总统的“首席代理人”直接出任美国政府司法部部长,司法部长是美国总统和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其职责是替美国总统和政府处理法律事务,司法部雇佣大量律师处理联邦政府的法律事务。
各部门也相继设立了自己的部门法律顾问公室,公室设法律总顾问,该职由总统任命,其基本职责是向部门首长提供法律意见,对业务官员给予法律指导,工作还包括审查所有的工作计划和行政规则。
各部门法律顾问室公室的雇员均是律师,规模和数量规占政府聘任律师的绝大部分,其中农业部的法律顾问公室有四个区域性质的和十三个分支性质的事处,卫生部的法律顾问公室设有10个区域性公室,每个公室规模6至29名律师不等。
州政府也采取类似联邦政府的制度,大量聘请律师处理政府法律事务。
可以说美国就是一个由律师参与统治的国家。
(二)香港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简介香港政府在英国统治期间承袭英国制度,在1855年便组建律政司(当时称为律政署,1997年回归后改称律政司,两者职能和政府地位相同,只是名称作了变化),其长官是香港政府首席法律官员,直接向香港总督负责。
香港回归后,律政司司长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仅有的三名司长级官员之一,他既是行政长官、政府、政府各决策局、部门及机构的首席法律顾问,也是行政会议成员。
律政司下设五个重要科室,主要成员都是由政府律师组成,整个律政司实际上就是一个大律师事务所。
律政司除了有检控权,承担检控刑事罪行责任外,还负责草拟香港政府一切法例,向政府各决策局、部门提供法律意见,为土地规划、基建环保提供法律咨询,以律师或大律师身份代表政府参与涉及政府的民事纠纷,以中国香港代表团成员身份出席多边协议会议等等。
正是律政司这种全方位渗透的工作模式,香港政府的日常工作基本可以说是在全程的法律指导下进行的,这也是香港社会高度法治的原因之一。
三、我国政府法治建设及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分析(一)国家缺乏法治传统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封建思维还没有从人们的思想中被根本剔除。
人治思想根深蒂固,成熟的人治官僚体系保障行政权力无所不在地运行,法律处于极其次要的地位。
改革开放三十年,国家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是在严重缺乏法治传统的基础上进行法治建设,大多数的老百姓遇到问题时首先想到的是如何托人找关系甚至是花钱摆平,权大于法、情大于法、钱大于法的现象仍然不断出现。
也正因如此,十八大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二)领导干部普遍缺乏法律思维领导干部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起主导作用,当前领导干部应该说政治思维、经济思维能力较强,但普遍缺乏法律思维,这突出表现在很多干部遇事不找法,事不依法,解决问题不用法,日常工作中很少想到法,部分干部甚至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极端想法,譬如前几年曝光的一名地方领导的名言“法律是什么
平时我管它,出事了它管我”。
这导致政府违法运行的情形不在少数,譬如很多地方都是用“先上车后买票”的违法方式解决项目建设用地和耕地保护之间的矛盾。
(三)法律顾问制度缺乏刚性制度保障当前,法律顾问参与政府权力运行的工作机制处于“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尴尬境地,一个地方政府是否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后律师能否参与政府服务、律师参与政府服务的范围大小等缺乏刚性制度保障,工作的随意性很大。
完全取决于政府主要领导的主观意志,而我们大部分领导缺乏法律思维,根本不重视法律顾问工作,所以,目前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整体水平较低。
法律顾问参与政府权力运行的工作机制、政府依法行政的保障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普遍建立,但发挥的作用较小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建立,目前大部分地区的政府及部门都聘请了法律顾问,许多地方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总的来说,顾问律师作用发挥普遍较小,一般都是在政府外围工作中发挥一些作用,如陪同领导接访,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作为灭火队员参与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处理等,中心工作、重点工作、日常工作鲜能参与。
不少地方的法律顾问制度完全流于形式,政府下个建立法律顾问团的文就了事,长年累月不向律师咨询任何事项,顾问律师只在台账或宣传材料中出现,从来无缘参与政府服务。
(五)政府顾问律师的工作积极性总体不高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不仅缺乏刚性制度保障,而且也缺乏经费保障。
政府聘用执业律师做顾问鲜有支付费用的,即使支付,也非常有限,很难形成“对价”,加之律师接触的事务多是外围事务,顾问律师的工作积极性总体不高。
四、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对策建议(一)各级政府都要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法治社会包括法治政府不可能单独在一个区域建成,这是多位知名学者的论断,法律顾问制度也应该全国一盘棋,整体全面推进。
我国各级政府部门都有不同的决策权和行政执法权,各级政府都应配备法律顾问。
同时,建成法治政府,各级行政首长是第一责任人,一把手如果能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就建成一半了。
必须要给政府一把手配备专职的法律顾问,这样才能全面、及时地为一把手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及建议,并评估一把手履职行为的合法性。
(二)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相关配套制度要建立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出台前法律顾问咨询论证制度,促进政府决策规范化、法律化;要建立政府重大工程、重大经济项目、重大投资等决策前法律风险评估制度,组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和可行性论证,防止和减少决策风险;要建立法律咨询建议书、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书、法律审查书等法律文书备案制度,防止有关领导干部以“不懂法、不知法”等借口推诿责任;要建立行政机关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三)积极引导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工作组织法律顾问协助政府处理日常法律事务,积极参与行政诉讼和政府投资、采购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有效化解争议,解决涉法事务。
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及专业律师协助政府依法处理信访问题,促进有关部门规范执法,公正司法,引导群众依法反映诉求。
组织法律顾问协助政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街道(乡镇)、社区进行法律咨询等政府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参与重大、突发、敏感事件处置中的作用,协助政府依法制定实施处置方案,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和善后工作。
(四)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目前有五支队伍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关,即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政府法制工作人员、政府部门的法规处室工作人员、公职律师、社会执业律师。
根据目前实际发展情况,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基本上由社会执业律师承担。
四中全会提出,要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同时,要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政府法律顾问职业保障体系。
(五)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保障机制推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把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费用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专项预算,及时足额支付法律顾问费用。
加强对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经费保障,探索形成以案定补、以事定补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与法治有关的名人名言有哪些
很多人对儒家没好感,是以为儒家只讲人治,不讲法治,这是对儒家很大的误解。
任何政治思想,都无法否定人的主导作用。
尤其古代,君王被看作权力之源,儒家虽提出天下为公,但只是一种理想,在这种状态下,如何控制君王的权力成为首要的政治问题。
孔子也是在这个基础上,强调“为政以德”,想用德性为权力树立基本的政治原则。
用宪法控制政治权力,是近代的思想,但不能因此就忽视了人的德性与良知的重要。
孔子说的“政者,正也。
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看似为人治思想,其实是在为执政者立法。
孔子说这些话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求执政者公正无私,言端行正。
因为君王有德行了,才可能任用贤德之士,否则用的可能是小人,再好的法律,握在小人手中,终究是会找到变通之术的。
孔子还有一句名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常被视为儒家赞成人治的证明,也是一种误解。
这里的政是指政令,意思是,如果执政治只以政令行事,用刑法来整治规范民众,民众只求免于受罚,心中并无耻辱感。
但如果用德行来进行身教,用礼治来规范民众,民众就会有耻辱感,因内心认同而服从管理。
这里孔子针对的还是执政者,认为执政者不能用自己都无法尊崇的政令行事,而要“道之以德”,需自己以身作则。
还有一个重要误解,便是对“礼”的误解。
其实,礼的基本精神,与现代的宪法精神有相通之处。
荀子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就有今天宪法的意思。
礼不仅体现为一种外在的制度表现,更关注对人的内在精神的规范。
《周礼》一书,就是专讲政治制度的,在中国古代来说,它的作用和当代宪法非常类似。
孔子只是反对单纯的用酷刑治国,强调的是一种更为整体的法治精神。
只是在古代汉语中,这种整体的法治精神被称作“礼”。
儒家主张礼治,并不否定刑罚,但期望执政者把刑罚当作一种辅助手段,而不是法治精神的全部。
所以《礼记》中说:“故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刑不过是防期奸的一种办法。
用今天的话说,就是要用宪法精神治国,不能只用单纯的刑罚来惩治老百姓,这样才能让民众“有耻且格”。
到孟子时,对人治和法治的关系认知也非常明确。
孟子说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可视为他的代表言论。
在他看来,只有人治(徒善)是搞不好政治的,同样只有法律也不会自己实现。
所以,对执政者的德性要求与法治,两者不可偏废。
这个观点即使今天看来,依然是极有价值的。
所以他说:“省刑罚,薄税敛”,又说“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瞻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要求的都是执政者要以德为自己立法,不能只用武力来迫使老百姓服从。
孟子还说:“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对比如今社会现实,相信人们会有更多体会。
荀子对人治和法治关系思考的就更多。
他说:“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
又说“人无法,则伥伥然;有法而无志其义,则渠渠然;依乎法,而又深其类,然后温温然”,还说过:“道王者之法,与王者之人为之,则亦王;道霸者之法,与霸者之人为之,则亦霸;道亡国之法,与亡国之人为之,则亦亡。
”在荀子看来,国家的兴衰都是“人”与“法”互相作用的结果。
他还清楚的认识到,法治的稳定和持久性是人治所无法比的:“人无百岁之寿,而有千岁之信士,何也
曰∶以夫千岁之法自持者,是乃千岁之信士矣”,原来坚守了“千岁之法”的人,就可视为千岁的信士了。
“人”与“法”的辩证关系,到今天仍有很大的探讨空间。
如今虽讲以法治国,但出现的诸多法治怪象仍值得人们深思。
如何确立一部“千岁之法”,当然是首要任务,但即使有了“千岁之法”,如果忽略了人的因素,社会依然难说完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