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如题 谢谢了
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张世珊 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 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
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 的重要机制。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 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
两者既相互 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
法律与道德的 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法德并举:历史的借鉴 法律与道德关系为中国历代统治者所重视。
早在西周时统治者就 提出“明德慎罚”的思想。
它标志着奴隶主阶级对法德之间的关系有 了自觉的意识。
孔子是儒家伦理道德思想的创立者,他意识到法律和 道德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手段,认为善德观念只能以道德教育来引导, 仅靠刑罚是不行的。
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 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
秦用严法和酷刑 排斥道德而短命,西汉统治者总结了秦亡的教训,提出“礼法并重”, 继而董仲舒论证了“德主刑辅”的思想,认为“刑者德之辅,阴者阳 之助也”(《春秋繁露·天辨在人》)。
无论是“明德慎罚”、“礼 法并重”,还是“德主刑辅”,都是为了维护封建的伦理纲常。
封建 的“法治”是人治下的“法治”,是泛道德主义,是把法律作为手段 来配合推行封建的伦理道德。
数千年来,历代统治者把伦理道德与政 治相结合,礼与刑融为一体,使僵硬的法律规范借助于道德提升为人 们自觉的内心信念和行为标准。
西方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探讨也源远流长。
早在两千多年前,古 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就认为,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手段,正义就是以善待 友,以恶对敌。
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主张守法是人的道德责任,法 律的制定必须着眼于德和善。
亚氏曾说,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 全邦人民都能进行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
他认为,法律应当是实现 正义、美德和幸福的各项原则。
西方许多著名法学家都认为,人对社 会道德理想的追求是通过法治体现出来的。
具有代表性的是斯多哥学 派的自然法,它对罗马法和罗马法学产生了巨大影响。
自然法的核心 就是认为法律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自然法构建了自然、理性、正义、 平等的价值体系。
17、18世纪以后,自然法思想又被资产阶级法学家 作为反对封建专制的武器。
自然法学派最突出特征是认为符合道德的 法才有效力,与道德冲突的法则是恶法。
在西方传统中,有许多值得 我们借鉴的关于“守法”的道德观,如柏拉图的“人们必须有法律并 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的名言;近代 的“爱法律”作为“国民公德”的核心等等。
这些道德观强调守法是 公民的道德责任,自律就是对法治的强有力的支持。
从中西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发展脉络中可以看出:东方伦理法与 西方自然法都主张把外在的法律内化为人们自觉的意识,法律只有成 人们的心理、情感需要才能得到普遍自觉的遵守。
法律与道德是互相 渗透、互相融合、相互转化的。
法律总是代表着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追 求,如勿偷盗、勿杀人就是社会最基本的道德。
法德并举:理论的剖析 法律与道德虽然属于不同范畴,调整着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但 它们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具有共同的基础和目的。
它们都以权利和义 务为调整内容,存在着相互渗透、互相转化、相辅相成的关系。
社会主义的法律和道德都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它们一 旦形成便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巨大的能动作 用。
社会主义的法德目的和方向都是一致的,它们都是为维护社会主 义的经济基础服务的。
社会主义的法律道德有着相同的价值导向和功能。
人对生命意义 的价值追求和信仰,对是非、善恶、美丑价值的选择和评价是人类社 会独有的。
这种价值追求和信仰存在于每个时代、每种社会形态中。
同样,社会主义绝不仅仅指它的国家形式,其核心是具有社会主义信 仰并具有共同的衡量善恶、美丑、是非价值标准的共同体,是为振兴 中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共同奋斗的群体。
这种具有共同理想、共 同目标、共同价值标准和追求的民族精神,才是当代社会主义中国得 以存在发展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支柱。
社会主义法律与道德是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
一方面,社会主 义道德建设需要法律的保障。
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成 员有先进与后进之区分。
道德是多层次的,而且是多元的,不可能用 同一标准去要求所有的人,况且社会上还总有些置基本道德于不顾的 极端个人主义者。
为了保护人民长远的、根本的利益,必须有法律强 制力,这种强制力就是对违反基本道德的威慑。
法律一旦形成,对社 会主义道德起着增补、强化和保障的作用。
尽管没有一个国家完全靠 强制力来维持,但如果没有强制力的保障,任何一个国家都很难保持 长治久安。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和遵守,必须依赖于道德 的支持。
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反映了社会主义基本的道德,体 现为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和价值观。
如果法律违背了社会主义最基本的道德标准,不仅得不到公众的承认, 而且会破坏生产力,阻碍社会的发展。
法德并举:时代的要求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只有大力加强法制建设,才 能最终保障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确立。
当代世界各国出现了道德法律 化的趋势,大部分公众道德被纳入法律框架之中,但要真正得以实施, 还必须把外在的他律变为人们内心的自律。
这是时代发展的要求。
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互为条件、彼消此长、相互转化的动态互 动补机制。
即是说道德向法律转化,称之为道德法律化;法律向道德 转化,称之为法律道德化。
这种互动互补机制的建立,会使社会成本 消耗减少,效益增大,从而成为调控社会关系和行为的有效杠杆。
这 是因为法律和道德各有优长,也各有局限。
特别是在经济活动中,由 于利益的驱动和市场的扩大,多元经济主体之间的活动虽然需要道德 的支持,但必须有强有力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才能使有不同动机、 不同目的的多元主体有秩序地合作。
如“诚实守信”原本是道德原则, 但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诚实守信”已进入西方许多国家的民法典和 我国的民法通则。
目前无论东西方都有道德法律化加强的趋势,特别 是对环境、生态的保护方面强化了道德的法律化。
尤其是高科技的飞 速发展,对社会伦理带来一系列困惑和危机,更需要法制的强制力, 因为,在强制方面法律优于道德的自律。
法律与道德互动机制的另一方面还有法律的道德化。
因为法律也 不是万能的,它有自身的局限性。
一是法律所适用的范围与道德相比 狭窄得多,而且法的稳定性往往也就是它的滞后性;二是在现实生活 中,人们的行为变化万千,丰富多彩,用僵硬的、机械的规则,难以 取代充满个性色彩的现实生活的“个案”。
这就需要道德的补充,无 论立法、执法全过程中都离不开道德的支撑。
可见,法律与道德是不 可分离的有机整体。
因此,科学地评价法德之间的关系,并合理地开 发利用这两种资源,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无疑具有现实而深 远的意义。
现实生活中的法律传统
院学生会生活部工作职能简介院学生会生活部是院学生会的八大部门之一,它在院团委的统一领导下,秉着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志在为同学们创造一个安全、卫生、满意的校园生活环境。
其主要职能有:1、积极配合后勤处对学校食堂、小卖部、校园超市的卫生情况和服务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坚持定期检查与加强监督相结合,及时阻止含有安全隐患的食品流通到同学们手中。
并加强与学生和食堂、小卖部负责人的沟通,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与之进行协调并归类上报后勤处,为广大同学的饮食安全提供重要保障。
2、不定期对学生生活的各方面进行调查,把学生对学校的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到学校相关部门。
3、认真做好在学校食堂的执勤工作,积极收集同学们对改善食堂卫生和饭菜质量的合理意见,并及时上报后勤处。
同时与食堂负责人进行沟通,从而更好地协助后勤处解决学生在就餐中遇到的如饭菜量过少和不干净等问题。
、另外,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还积极配合其他各部做好学生会的相关工作,努力做到生活部与院学生会相协调发展,共同进步。
院学生会生活部
现实生活中的法律传统
一、 主要事件: “我”与考试 具体内容:主考官总是考“我”不喜欢、不知道的东西 “我”的情感和态度:“我”苦恼而无奈,但坚持参加考试 二、 主要事件:入学考试具体内容: “我”在交白卷的情形下被独具慧眼的校长威尔博士录取 “我”的情感和态度:备受煎熬,侥幸被录取,尊敬校长 三、 主要事件:学习英语具体内容:在差班里更好地掌握了英语这门母语“我”的情感和态度:热爱祖国,强烈的自豪感 四、 主要事件:征兵考试具体内容:“我”在几乎是全校最后一名的,同时,却又成功地通过了军队的征兵考试 “我”的情感和态度:幸运,才能得以施展五、 主要事件:军旅生涯具体内容:“我”玩普通玩具锡兵的同时,成就了“我”的从军志向 “我”的情感和态度:谦逊,很高的军事天赋
法律与道德的作文素材
你得多看看鲁迅的书,鲁迅他是一个时代的战士,之说他是一个时代的,就是因为他能向他所在的时代中用笔做他的武器,向整个社会提出自己所隐含的观点,他因为有远见,所以被相当一些人排斥,他的形成当然与他所在的环境有直接关系的,如果你想做进一步了解鲁迅的话,你就要知道鲁迅的不足之处在哪儿,看看权威的大家对他的评价吧
有时候,并不是对的东西就会被人认同的,切记
请问我们看到的世界是它的本来面目吗
生存哲学的局限整个西方哲学,自进入近现代以来,所揭示的都是人的生存境界。
哲学的解放,是从突破中世纪宗教神学的思维框架开始的。
人们开始用理性的力量认识世界,并把世界理解为物质运动,而这就导致排除了精神因素的干预,因而也就对世界进行了简化的理解。
对世界进行简化,不仅是人的逻辑思维的特点,这也是生物境界的特征。
任何一种生物都有自己的生物境界,这生物境界是对整体自然、真实世界的简化,而生物境界,也就是生物的生存境界。
因为在这个简化的生物境界里,生物已能生存,那又何必把世界弄得太复杂
至于世界的真实面貌,生物并不关心,因为这与它的生存无关。
人也是这样。
在生存的意义上,人也是生物,在生物境界中,人也希望世界是简化的,也是对真实世界的简化。
而这也就是人的生存境界。
社会生物学的创始人威尔逊,就是把人看作生存机器的,人不过是基因复制的载体,而基因是自私的,它除了疯狂地自我复制之外,没有别的目的。
威尔逊还有纳金斯,这些人对生物的研究,都导致了人是生存机器这一结论。
但是现在,这样的观点显然已经不够了。
当人的生存和天地万物联在一起时,狭隘的生物境界显然应该突破,因为人的生命不是孤立的存在。
人也不仅仅是生物,而有着超越生物性的潜能。
正是由于这一点,哲学需要突破生存境界的局限。
但唯物主义并不这样理解生命,并不这样理解人。
拉.美特利不是著有《人是机器》吗
如果说,这是十八世纪法国唯物主义无神论的局限,那么这种观点在西方是很有代表性的。
于是两百年后,威尔逊又作了补充:人是生存机器,基本还是沿着这一思路。
他们就是这样理解人的,而从哲学角度讲,这就是生存哲学之境。
生存哲学,唯物主义是其代表。
无论是法国唯物论、英国的经验论还是唯理论,都是试图用理性的力量解释世界,用理性的方法指导人生,用理性工具探索自然。
而理性,不过是生存工具。
马克思有一句名言:“历来的哲学家都是为了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造世界”。
其实,解释世界与改造世界并非无关,“解释”是对世界的认识和理解,是以理性的态度认识世界。
没有对世界的正确认识,谈何改造
认识世界,目的正是为了改造世界,说到底,也就是为了人类的生存目的,为了改变人类的生存状态。
近代科学就是这样产生的,首先是自然科学。
自然科学的目的是为了人类在大自然中获得自由,而这也是为了改变人类的生存状态,使人类逐渐摆脱自然环境的限制,使人类不再成为自然的奴隶,而是自然的主人,自然的主宰,自然的征服者。
这一切正是为了改变人类的生存面貌,也就是为了人类的生存。
其次是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的目的无非是把社会组织得更好,更有利于人类生存,当然也不是与人的生存无关的。
哲学当然不是自然科学。
但也并不就是社会科学。
哲学的目的是为了认识世界,至少对西方哲学来说是如此,于是西方哲学也就常被称为认识论。
这种对自然和社会的认识论,完全是为了人类生存服务的,因而这种哲学的境界,也就是人的生存境界。
当然,哲学解释学可能不属于生存境界,它是为了协调科学与宗教、传统与现代、理性与情感、法律与道德等等人类知识产生的对立和冲突而产生的。
解释学是现代社会分裂的产物,正是为了弥合社会的分裂、人类意识的分裂,产生了哲学解释学。
它的产生,是因为人类生存的危机,而不是为了超越生存的目的。
把哲学尽量与人的生存目的贴靠,是所谓“贴近生活”,这本来没有什么不对,但是还不够。
不要把哲学境界搞得太狭窄,以至于有人竟提出“吃饭的哲学”(李泽厚)。
如果人有“吃饭的哲学”,那么牛也应该有“吃草的哲学”,狗也应该有“吃屎的哲学”了
不要把哲学搞得太庸俗。
人吗,总应该多少超越一点生物性,如果人与生物没有区别,自甘沉沦为“生存机器”,那人还怎么高尚、神圣,还怎样走向自我完善
难道人就永远生活在生存竞争、自相残杀、战争威胁的恐怖阴影之中吗
人需要生存,但又必须能超越生存
而这,就是超脱
什么哲学能够超越生存
道家哲学、佛学认识论,都是超越生存的,但又不脱离现世人生。
道家讲超越生死,佛家讲三世轮回,佛、道两家,其哲学博大精深,决不是生存境界所能局限的。
他们展示了一个超越的生命境界。
既然如此,它就绝不是唯物主义所能限制的。
即使儒家,也还能做到“既世俗而又超世俗”,他们都不是西方人的生存境界。
当然,佛道两家对宇宙人生的透悟,其结果是导向了对世界的空、无的理解。
这种理解毕竟太消极了,应该改造。
我们需要超越生存的哲学,但这种超越并不是取消生命,因而不是空无,而是一种现实的可能性,这种哲学就是由人而神、由人而仙。
而它无非是展现人的生命潜能,并使生命由短暂走向永恒,而这就必须突破唯物主义的局限,还世界以本来面目。
求高手翻译....
【手工翻译】即便如此,哪怕除了回想福尔摩斯的一贯风格这一理由,他的几句名言仍旧是值得思考的。
现代刑法中的问题始终与他的“法律条例是且应当是建立在众所接受的道德的基础上,因为建立在纯粹的无私上的条文都会由于法律与普遍信仰之间的冲突而被迫搁置”这一观点相关。
“故意犯罪”的概念中难懂的内容在福尔摩斯的观察下显得前所未有的清晰:“当一个能够控制自己的成年人以极高的精确度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将导致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时,这样的结果应该被认为是故意犯罪。
”而与之相比,其他广为人知的名句对此的解释就显得不那么明了了。
在评论犯罪未遂法时,他说:“犯罪意图的重要性不在于表明该行为是出于邪恶的目的,而在于表明该意图会导致伤害性的结果”。
这一有趣的想法毫无疑问对于分析这一复杂的问题作出了贡献。
但毫无疑问的是,福尔摩斯试图使之成为犯罪未遂法律适当的理论依据,这一点是失败的。
因此还有他的理论“盗窃可以被称为一种永久剥夺他人财物的企图,无论成功与否应受到相同程度的责罚“。
这个想法为这一熟悉的问题带来了一个新的视角,但福尔摩斯试图以之支持他的总论题似乎并不那么有说服力。
习惯法的第二章以重复“早期形式的责任以故意犯罪为基础”的议题开始,而古代法最初表达的则是复仇的冲动。
福尔摩斯很快将思考中心转移到刑罚的目的上。
他注意到一个开端--罪犯的改造并不仅仅为犯罪可能性的理论提供坚实的基础。
这一点上他完全正确。
改造理论预先假定一名罪犯。
一名罪犯预先假定犯罪的定义。
设想一部持续完整地表达出复原准则的独立刑法主体是较为困难的。
定义一项犯罪时,谁会要求改造
但是,何种实施方法会危及重要公众和私人爱好
由于福尔摩斯的讨论最初指向独立法,他从而便避免了很多理论与实践方面的问题。
而这些问题伴随着罪犯改造的理想化程度的上升,在现代社会被越来越多地提及。
【非法律专业 完全不知道这是说的什么 专业名词误差还请谅解 文中几处句子似乎不全 凑合着很辛苦坚持翻完了 希望能帮到你】
我们要开展一场辩论赛,题目: 正方 善心是真善,反方 善行是真善,有什么高难度的问题去提问对方
首先,你没有明确你是那一边,所以我不知道何为“对方”。
本场焦点在于第一“有善心”未必行得了“善行”;第二“善行”未必来源于“善心”。
“真善”的词义是:尽善,完美。
明 :“愚读 汉 史,未尝不叹 安 隗 所处之真善,而又以嘉 之知言也。
”如果你是正方,有这么一段话有点参考意义:善只是一种思想,一种属于自己的灵魂没有固定的模式佛教也好,道也罢,洋教也如此只要我们可以问心无愧,即为善某些时候道德与法律是有冲突的这时候的善,只是一种灵魂上的安宁肉体与精神本应该统一而我们反省自我,修行的目的也终是如此所谓圆满,其实只是一种和谐的,完美的统一人所能做到这种境界的,极少所以,有心,由心,直达自己的灵魂方为真善正方防御的第一点,抓住真的定义,给真善下一个防御性的定义。
真的解释1.与客观事实相符合,与“假”、“伪”相对:~诚。
~谛。
~挚。
~心。
逼~。
认~。
~才实学。
~知灼见。
2.确实,的确:~好。
~正。
~切。
3.清楚,显明:看得~。
咬字很~。
4.本性,本原:纯~。
天~。
5.人的肖像:传(chuán )~。
写~。
6.汉字的楷书:~字。
~书。
~草隶篆。
7.姓。
善1完好、圆满、共同满足:善物,善举,善事。
2心地仁爱,品质,淳厚:善良,善心,善人,善男信女,慈善3.完好行为、品质:行善,惩恶扬善4.完好,良好的:善策,善本5.友好,和好:友善,亲善,和善6.熟悉,友好:面善7.办好,弄好:善后,妥善8.擅长,长(chang )于:善辞令,多谋善断。
9.赞许:“群臣百姓之所善,则君善之”。
10.完全好地:善待,善罢甘休11.容易,易于:善变,善忘,多愁善感。
12.姓。
这里的要紧紧抓住“真”的第4点解释“本性,本源”和善的第2点解释“心地仁爱,品质,淳厚”。
要从头到尾强调真善必须首先源于内心的善这个条件方为真善。
即便是有时候有心行善而没有能力或者行不出善行,他也是真善。
因为它源于本性。
不过,还是建议去找到更有力的相关资料作证,真善是“本性的善,本源的善”。
比如辞海啊,谁谁谁的一句名言之类的。
拆词法解释“真善”如果对方能找到更权威的解释那就有点被动。
正方攻击点是:根据上面真善的定义,指出有善心即使未必百分百行善,但至少绝大部分的人能够因为有了行善的动机而行善。
但是,如果不能确定本质上有善心,行出来的善,未必是真正的善。
比如:捐款,是善行。
但是是不是没个捐款的人都是真心要善。
地震了,某某某明星某某某企业,万众瞩目,赚了那么多钱的明星企业,你们捐了没有,你们捐了多少,多少社会舆论围着你们转,你们敢不捐么
你们敢少捐么
某某某单位员工捐了1000,该员工的领导碍于面子,怕别人说你下属都捐了1000,你才捐了50
所以不得不捐超过1000;又有某某某企业捐了一把笔钱个某某某个希望小学,请了很多记者大量做宣传广告,他是否单纯的为了善而善呢
没有源于内心的善行,根据我上面的定义就不是真善的以上的例子,你要自己去完善,举例子要认真斟酌,一定要无懈可击,毋庸置疑。
不然举一个例子被人反驳一个这样马上就会陷入被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