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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名言

时间:2019-10-11 12:00

简要介绍一下贝卡利亚的《犯罪与刑罚》

切萨雷·(Beccaria, Marchese di)(1738-1794),意大利经济学家、法理学家,代表性著作为。

他呼吁以更人道的方式对待囚犯,呼吁改革法律并改善监狱环境,是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

,篇幅不大但影响却极为深远,该书初版于1764年,是上第一部对刑罪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

全书洋谥着伟大的人道主义气息,对刑讯逼供和死刑进行了愤怒的谴责,鼓吹刑法改革,力介罪刑相适应的近代量刑原则。

有谁能知道贝卡利亚的古典犯罪理论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英国作家]达雷尔 L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

——[英国作家]哥尔德斯密斯有此上士,则必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东汉]虞延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意]贝卡利亚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

——[法]罗伯斯比尔法律又是什么呢

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列宁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

----庞德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菲力普斯法律存在于另一个世界,但它自认为它是整个世界。

——约翰·莫蒂默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只有战胜者才有权判定什么是战争犯罪。

——加里·维尔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英美法谚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No remedies, no rights.)——法谚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法】卢梭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古希腊】柏拉图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贝卡利亚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古罗马法谚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中]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英】边沁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rea)——英国法谚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

——英国法谚再坚强的堡垒也敌不过金钱的侵蚀。

(西塞罗)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

---《法学阶梯》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麦克莱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林 肯

贝卡利亚在谈到刑罚的及时性时指出:“惩罚犯罪的刑。

”罚越是迅速和及时。

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1,从理想状态上说,刑罚越及时越好,最好是罪犯在犯罪当时,当场或犯罪后即被抓获,随即受到刑罚惩罚。

但是,刑罚及时性水平在提高刑罚效益的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支出更多的费用。

刑罚及时性不仅具有生产性,其本身又具有消费性。

2,刑罚及时性水平的提高,意味着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国家需要投入大量的警力和司法力量,从而需要支出更多这方面的费用,即司法成本增加。

因此,当刑罚及时性水平提高到一定的程度时,再提高刑罚的及时性水平,则会出现国家边际刑罚成本大于边际刑罚效益的结果,反而得不偿失。

所以,我们必须将刑罚的及时性水平保持在合理适当的水平,有效地与刑罚严厉性相组合,从而获取刑罚效益的成本资源的配置效益。

3,所谓刑罚严厉性与及时性的有效配置,是指在能够获取既定的等量的刑罚效益和刑罚确定性给定的条件下,在可以实现该预期的刑罚效益的代价高低不同的刑罚严厉性与及时性的组合中,处于最低代价支付的组合便是两者的有效配置。

由于不同水平的刑罚严厉性与及时性的组合,可以产生相同的刑罚效益,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在运用不同水平的两者的组合中所支付的刑罚成本是相等的。

4,相反,在全部可以实现等量的刑罚效益的两者的组合中,国家刑罚成本支付状况大体上可分为高代价的组合和低代价的组合两种,即在刑罚效益等量线上实际存在着低代价刑罚严厉性与刑罚及时性的组合和高代价刑罚严厉性与刑罚及时性的组合之分。

因此,国家必须寻找低代价的刑罚严厉性与刑罚及时性的组合来实现预期的刑罚效益。

5,由于刑罚严厉性与刑罚及时性组合,在可以获取同等的刑罚效益和刑罚确定性给定的条件下,国家所支付的刑罚成本本身存在高低、多少之分,因此,我们必须寻找到两者最佳的配置,即在这一配置状态下,意味着国家既获取预期的等量的刑罚效益,而又是以最低的刑罚成本支出来实现的。

6,如果将不同性质的体现刑罚的严厉程度的具体刑种考虑进来,则刑罚严厉性与刑罚及时性的最优配置模式就会有所差别,即对刑罚严厉性水平、刑罚及时性水平的最优选择有所不同。

从总体上讲,刑罚的严厉程度可由财产刑、自由刑、生命刑来体现。

就以财产刑来体现刑罚的严厉程度而言,由于国家适用财产刑时所支付的行刑成本很低或几乎没有,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结论,国家提高刑罚及时性的成本开支必然大于增加以财产刑体现的刑罚严厉程度的开支。

所以对于那些法定刑为财产刑的犯罪,国家可以通过以较高的刑罚严厉性与较低的刑罚及时性的组合,来有效地实现预期的刑罚效益。

并节省刑罚总成本。

7,假设刑罚及时性只有在警方、 司法机关配给大量的资源时方可实现,刑罚的严厉程度由财产刑来体现。

由于财产刑的适用,国家无需开支较多的行刑成本,因此,增加刑罚严厉程度的成本较之提高刑罚及时性的成本低。

所以,在刑罚确定性给定的条件下,只有具备较高的刑罚严厉性和较低的刑罚及时性,才能最有效地实现预期刑罚效益。

8,另以自由刑、生命刑来体现刑罚的严厉程度而言,由于国家适用自由刑、生命刑时所支付的司法成本尤其是行刑成本较高;假如国家增加以自由刑体现的刑罚的严厉程度的成本支出大于因提高刑罚及时性所支出的费用,则国家对于那些法定刑为自由刑、生命刑的犯罪,在刑罚确定性给定的条件下,国家应以较高的刑罚及时性水平与较低的刑罚严厉性水平的组合来实现既定的预期刑罚效益。

9,因为,在增加刑罚的严厉程度的成本高于增加刑罚及时性的支出时,只有具备了较低的刑罚的严厉程度与较高的刑罚及时性这两个条件,国家才可以最有效地实现预期的刑罚效益。

因此,在以自由刑、生命刑体现刑罚严厉性情况下,在给定的刑罚确定性的条件下,刑罚严厉性与及时性的最优配置必然位于刑罚效益等量线在刑罚严厉性水平较低、刑罚及时性水平较高时成本曲线相切点。

10,假设刑罚及时性仍是需要警方和司法机关大量开支的结果,刑罚的严厉程度由自由刑、生命刑来体现。

由于适用自由刑、生命刑,意味着国家花费大量的司法成本,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因增加刑罚的严厉程度而导致的国家司法成本开支大于国家因提高刑罚及时性水平所支出的费用。

在这个假设情况下,在给定的刑罚确定性的前提下,只有具备较低的刑罚严厉性和较高的刑罚及时性,才能最有效地实现预期刑罚效益。

刑法理论中死刑存废两种学说各自的理由

(一)在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利亚以犀利的视角批判了当时野蛮而又残酷的刑事制度,控诉和揭露了制度背后的蒙昧主义,使人们对于犯罪与刑罚的认识发生了深刻的变革。

在书中,贝卡利亚首次提出废除死刑的观点,这一思想成为后人在讨论死刑存废问题时无法绕开的高峰。

而如今,当我们再次回归原著,重新梳理书中废除死刑的观点,也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于死刑存废这一问题的论证,从方法和思路上看,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别:一种是从死刑的效用性出发,讨论死刑的实施对于规制犯罪行为是否有效;另一种立足于死刑的正当性分析,判断死刑是否应该废除。

效用性判断与正当性判断这两种思路的确立,为我们去审视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废除死刑的观点,提供了更加全面的视角。

在效用性判断上,贝卡利亚通过比较死刑与终身监禁的实施效果,展开了相关论述。

在他看来,“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处死罪犯的场面尽管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犯,让他用自己的劳苦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监禁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

”即死刑对犯罪的遏制效果不如终身监禁,因而主张应当废除死刑,改用终身监禁。

死刑的效用性判断实际上是一个事实层面的问题。

由于不同认识主体有着不同的经验或实证材料,对于死刑的效用性也会做出不同的判断。

按照这一判断思路,似乎并不能有效、全面地得出死刑是否应当被废除的结论。

因此,贝卡利亚在书中关于死刑实施效果的分析,并不能成为支持废除死刑这一论点的可靠依据。

(二)死刑的存废问题归根到底还是一个价值层面上的问题,一个价值性质的主张是无法通过事实材料加以证成的。

在厘清问题本质属性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就贝卡利亚废除死刑的观点在价值性判断层面上进行更加深入地挖掘。

从价值性判断这一角度来看,贝卡利亚在书中主要基于社会契约论及立法的内在逻辑阐述了废除死刑的依据。

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当人类达到一种自然状态不利于生存的境地时,人类为了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去克服阻碍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便寻找一种形式结合起来,这种结合的形式便是“社会契约”。

基于这样的社会契约,每个人都要将自己的权利、财富、自由中其用途对于集体有重要关系的那部分奉献出来,转让给国家,以便国家“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

贝卡利亚赞成卢梭的“社会契约说”,并利用“社会契约”理论说明为什么国家无权对公民适用死刑。

他在书中指出,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组成国家时,并未交出自己的生命权,因而国家便没有以死刑剥夺人的生命的权力。

他认为:“君权和法律,它们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

然而,有谁愿意把对自己的生死予夺大权奉予别人掌管呢

每个人在对自己作出最小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

”不能说贝卡利亚的这一见解毫无道理,但这一见解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诚然,按照卢梭的设想,个人在与国家订立契约时,不会把自己的一切权利都交出去,更不会把自己的生命权也交出去,因此,国家不能无缘无故地剥夺守约公民的生命权利。

但是,对那些违约的个人,却不因此就认为国家一概不能剥夺其生命权利。

原因在于,社会契约绝不仅限于这一种。

在杀人犯杀人这一具体情形下,按照订立契约的主体,可以分为国家与受害者之间的契约、受害者与杀人者之间的契约以及国家与杀人者之间的契约。

三种契约有着各自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国家与受害者订立契约之际,受害者向国家让渡一定的权利、财富或者自由,这是受害者向国家负有的义务;与之相伴的是获得国家对其生命权的保护这一权利。

当受害者的生命被剥夺,国家应然履行保护个人生命权的义务,从而采取措施对杀人者施以惩罚,由此可以得出国家按照契约原则剥夺杀人者生命权具有正当性。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按照契约约定的内容不同,会成立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就加害人与国家之间订立的契约而言,契约订立之际,杀人者要获得国家权力对于其生命权的保护,就应向国家做出保证,不去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因此一旦其实施杀人行为,即意味着其违背了约定义务,国家则依照契约放弃对其生命权的保护。

按照这个思路同样可以得出国家按照与个人订立的契约,在个人实施杀人行为的情况下,剥夺其生命权的正当性。

在立法的内在逻辑上,贝卡利亚认为,国家一方面惩罚杀人行为,另一方面又通过死刑实施杀人,这是自相矛盾的,也是荒谬的。

他指出:“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

我认为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

”在这一点上,贝卡利亚只从表面上看待犯罪杀人与死刑杀人的相似之处,忽略了二者在本质上的区别:前者是非法的杀人,后者是合法的杀人;前者是出于卑劣的目的杀人,后者是为了预防犯罪而杀人;前者是为了一己私利而杀人,后者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利益而杀人。

(三)美国学者欧内斯特·温·丹·哈格在这一点上指出:“当一名罪犯被合法逮捕与监禁时,我们并不说‘合法的绑架’。

逮捕与绑架在自然意义上无法区分。

但是,法定惩罚不必从自然意义有别于犯罪。

惩罚因其有着社会的支持与正当的目的而不同于犯罪……要是像贝卡利亚所认为的一样,以处决惩罚杀人——以罪犯对其受害人所为的行为作为对其的惩罚——是荒谬的,那么,对一位贪污犯处以罚金或剥夺一个剥夺他人自由的人的自由,便同样是荒谬的。

将抢劫与征税、谋杀与处决、赠予与盗窃相区别的不是自然行为而是其社会意义。

”在立法的内在逻辑的分析上,由于贝卡利亚没有分清犯罪行为同依照法律实施惩罚犯罪这两种行为各自所具有的社会意义,其认为国家惩罚杀人行为存在内在矛盾的观点是片面的。

通过对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有关废除死刑的观点进行重新梳理,我们发现在效用性判断和正当性判断两个层面上其观点都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片面性,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就否定其观点对于分析死刑存废问题的思想价值。

同时我们也应清楚地看到,对于这些问题的发掘,实际上为我们更加深入地去探讨死刑存废的问题开阔了思路。

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处罚体系从过去的残酷性向人道性发展,限制、废除死刑是世界的大潮流。

我国继刑法修正案(八)减少13个死刑罪名、保留55个死刑罪名之后,历经三次审议,于2015年8月29日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再次减少9个死刑罪名,在执行少杀、慎杀、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死刑政策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当今社会价值越来越多样化,需要我们以更加开放的视角去审视死刑的存废问题。

“杀人偿命”不能被简单地彻底否定,因为我们应当看到这一观点中存在的合理成分,考虑到在惩罚恶劣犯罪上,死刑的实施对于受害方及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民众所具有的那种慰藉人心的作用。

在思考死刑的存废的问题时,我们需要审慎地做出价值权衡,分析判断:死刑的实施涉及哪些价值考量的因素以及围绕这些因素我们应如何去权衡。

当今世界越来越把废除或限制死刑适用作为一个国家或地区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显著标志,这要求国家在死刑存废的价值权衡上应密切关注当今世界通行或具有普适性的标准,及时确立起自身清晰的态度及立场,而不应成为民众情感宣泄及社会舆论导向的附庸。

请写出两句遵循法律的格言、成语、俗语或谚语

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陈兴良《死刑备忘录》马丁.莫内斯蒂爱《人类死刑大观》罗贝尔.巴丹戴尔《为废除死刑而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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