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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手抄报素材名言

时间:2016-02-29 11:05

有关军训的手抄报内容 也就是素材 急求啊 还有最好来点儿关于军人的谜语 三月行军啊什

1·征兵(军事称谓)军界要人2·长征(水浒人名)程万里3·退伍(商业用语)停止营业4·红二连(字)赫5·八一起义(字)交6·火线提干(老电影)战斗里成长7·现役军人(商业用语)正在营业8·解放战争(水浒人名)武松9·部队装备(服装名词)军服10·兵站提货(四字常用语)领军人物11·奉先演武(解放军将领)吕正操12·情系红军(解放军将领)钟赤兵13·庆祝胜利(解放军将领)贺捷生14·战士植树(军事名词)兵种15·吉他函授(军事名词)导弹16·想当解放军(部队称谓)志愿兵17·坦克(体育用语)一平一胜18·战斗里成长(高校简称)武大19·狼牙山五壮士(台湾地名)高雄20·回忆朱总司令(吉林地名)怀德够了吗

手抄报内容

火灾应急十要  1.要早报警,报警愈早损失愈小,要牢记“119”火警电话。

  2.初起火时最易扑灭,在消防车未到之前。

如能集中全力抢救,常能化险为夷,转危为安。

  3.要先救火,后搬运财物,片刻延误,易成巨灾。

失火时,不宜先抢救财物,易被窒息而死或失去逃生的时机。

  4.要沉重冷静,严守秩序,才能在火场中安全撤退。

倘若争先恐后,互相拥挤,阻塞通道,导致自相践踏,会造成不应有的惨剧。

  5.下楼通道被火封住,欲逃无路时,将被单、台布撕成布条,结成绳索,系牢窗户,再用布护住手心,顺绳滑下。

  6.邻室内起火,万勿开门,应跳入窗户阳台,呼喊救援或用前法脱险。

否则,热气浓烟乘虚而入使人窒息。

  7.烟雾较浓时不必惊慌,宜用膝、肘着地,匍匐前进,因为近地处往往残留新鲜空气。

注意,呼吸要小而浅。

  8.在非上楼不可的情况下,必须屏住呼吸上楼。

因为浓烟上升的速度是每秒3-5米,而人上楼的速度是每秒0.5米。

  9.逃离时,要用湿毛巾掩住口鼻。

也可用水打湿衣服、布类等掩住口鼻。

带婴儿逃离时可用湿布轻蒙在头上,一手抱着,一手抓地逃出。

  10.逃离前必须先把有火房间的门关紧。

特别是在住户多的大楼及旅馆里,采用这一措施使火焰、浓烟禁锢在一个房间之内,不致迅速蔓延,能为本人和大家赢得宝贵时间。

五年级语文手抄报的内容

篇革命先烈的英雄事迹材料——王朴王朴生于1929牺1943年,河北省完县人。

他生长的太行山下的河北省完县野场村,11岁时被大家推选为儿童团团长,牺牲时只有14岁。

王朴诞生在村里一户贫苦农民的家庭里。

在他开始懂事的时候,日本强盗发动了“七七”芦沟桥事变, 侵占华北,战争的火焰烧到了他的家乡太行山。

日寇烧杀抢掠的凶残行为,在王朴幼小的心灵燃起民族仇恨的烈火。

有一次,野场村的乡亲们全被日寇赶到村子里,王朴也是其中一个,日寇拿着一份由汉奸金珠子提拱的村干部和抗日军属名单,叫汉奸翻译把他们一个一个拉出来,然后狗汉奸龇牙咧嘴地问王朴:“你就是野场村的儿童团团长王朴吧?”。

王朴理都不理这个狗汉奸。

“你一定知道八路军的东西藏在那里, 说出来就放你回家。

”“不知道!就是知道也不会告诉你鬼子和狗汉奸!”王朴面不该色得回答。

日寇猛地抽出了东洋指挥刀,指着王朴的胸口,狂叫道:“你的小八路,快快的说,你不说死了死了的!”王朴面对日本鬼子强盗的刺刀,想起了“五不誓言”,想起了张喜子和秀大伯,更想起了自己领着儿童团团员宣言的誓言“头可断,血可流,秘密不可泄!”于是把牙一咬,昂首挺胸,面对死亡,毫不畏惧。

就这样,王朴英勇的为自己的祖国献出年轻的生命。

篇二:革命先烈的英雄事迹——杨靖宇杨靖宇是我党我军优秀的高级军事指挥将领。

他原名马尚德,字骥生。

1905年出生,1926年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192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36年7月,任中共南满省委书记、东北抗日联军第一军军长兼政治委员、东北抗日联军第一路军总司令兼政治委员等职。

他率部长期转战于长白山麓、松花江、鸭绿江畔,活动足迹遍及30个县,是我国的英雄。

杨靖宇牺牲前五天。

“讨伐队”将已无力奔跑的杨靖宇包围在一片小树林中。

他们逐步逼近到50米处,喊话劝降,对方“连答应的神色也没有,依然用手枪向讨伐队射击”。

日军见生擒困难就猛烈开火,有一弹击中胸部,对方才“被打倒而绝命”。

日军根据追踪估算,认为他缺粮已有半个月,完全断粮也至少在5天以上,能够在零下20摄氏度且没有房屋的山林中坚持下来简直不可思议,于是将遗体送到县医院解剖。

当肠胃被切开后,看到的只是草根和棉絮。

日本军官狠狠地说:“算他是支那的一条好汉!”日本关东军在烈士殉难处破例举行了一个祭奠仪式和对躯体的葬礼,以杨靖宇的顽强为为纪念他,1946年,东北人民政府将蒙江县改名为靖宇县。

篇三:革命先烈的英雄事迹——赵一曼在1935年11月,赵一曼率领的部队被日伪军包围,她要团长带队突围,自己担任掩护,左手手腕中弹负伤。

她在村里隐蔽养伤被敌人发现,奋起迎战时左大腿骨被子弹打穿,因流血过多昏迷而被捕。

她被押到哈尔滨伪滨江省警务厅受刑后几度昏迷,仍坚贞不屈。

她生命垂危时,日寇担心死去得不到口供,把她送进哈尔滨市立第一医院监视治疗。

负责看守她的伪满警察董宪勋和医院女护士韩勇义,都为她的英勇所感动,又听她宣传抗日救国的道理,于是决心参加抗联队伍。

在二人帮助下,她于1936年6月28日深夜逃出哈尔滨,朝抗日游击区的方向走。

伪骑警队在第三天凌晨追上了她们乘坐的马车,赵一曼再次被捕。

敌人反复折磨了她一个月,她只是怒斥敌人:“你们可以让整个村庄变成瓦砾,可以把人剁成烂泥,可是你们消灭不了共产党员的信仰!” 赵一曼负伤被捕解到哈尔滨后,日寇和伪满的警察头目立即对她进行审讯。

此时,她伤口不断流出的鲜血湿透了棉衣,依然滔滔不绝地痛斥日寇侵占中国东北的暴行。

负责审讯的日本特务恼羞成怒,竟用竹签从她的指甲缝中钉进去,用鞭子狠戳赵一曼的伤口,使她几次昏死过去。

日寇将她送到医院,伤势刚好一点,日寇又在病床前审问,赵一曼依然坚不吐实,日寇拳打脚踢,她的伤口再度破裂,又昏迷过去。

医护人员甚至包括看守的警察都对她产生了敬佩。

篇四:革命先烈的英雄事迹——董存瑞生辰:1929年10月15日祭日:1948年5月25日在河北省隆化县北郊,长眠着模范共产党员、全国著名战斗英雄董存瑞的英灵。

在苍松翠柏中,矗立着一座雄伟的纪念碑,碑上铭刻着朱德总司令的题词:“舍身为国,永垂不朽!”董存瑞,1929年生,河北省怀来县人。

出生于贫苦农民家庭。

当过儿童团团长,13岁时,曾机智地掩护区委书记躲过侵华日军的追捕,被誉为“抗日小英雄”。

1945年7月参加八路军。

后任某部六班班长。

1947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他军事技术过硬,作战机智勇敢,在一次战斗中只身俘敌10余人。

先后立大功3次、小功4次,获3枚“勇敢奖章”、1枚“奖章”。

他所领导的班获“董存瑞练兵模范班”称号。

1948年5月25日,我军攻打隆化城的战斗打响。

董存瑞所在连队担负攻击国民党守军防御重点隆化中学的任务。

他任爆破组组长,带领战友接连炸毁4座炮楼、5座碉堡,胜利完成了规定的任务。

连队随即发起冲锋,突然遭敌一隐蔽的桥型暗堡猛烈火力的封锁。

部队受阻于开阔地带,二班、四班接连两次对暗堡爆破均未成功。

董存瑞挺身而出,向连长请战:“我是共产党员,请准许我去!”毅然抱起炸药包,冲向暗堡,前进中左腿负伤,顽强坚持冲至桥下。

由于桥型暗堡距地面超过身高,两头桥台又无法放置炸药包。

危急关头,他毅然决然地用左手托起炸药包,右手拉燃导火索,高喊:“为了新中国,冲啊!”碉堡被炸毁,董存瑞以自己的生命为部队开辟了前进的道路,年仅19岁。

篇五:革命先烈的英雄事迹——黄继光(1930~1952)中国人民志愿军特级战斗英雄。

农历1930年11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中江县一个山村,他自幼家境极为贫寒,六七岁时父亲因受地主欺压,病恨交加而死。

黄继光从小就给地主扛长工、割草放牛。

1949年冬,家乡解放,村里组织起农会,黄继光不但成为农会第一批会员,积极斗争地主,还当上了村里的民兵。

1950年抗美援朝战争开始后,国内停止复员并大量征兵。

1951年3月,中江县征集志愿军新兵时,黄继光在村里第一个报了名。

体检时,他因身材较矮开始未被选中。

来征兵的营长却被黄继光参军的热情所感动,同意破格录取。

到朝鲜前线后,黄继光被分配到第十五军第一三五团二营六连任通讯员。

1952年4月,部队到五圣山前沿阵地接防,本想杀敌立功的黄继光却被分配到了连队后勤。

经过副指导员细致的思想工作,黄继光明白了后勤工作的重要性,样样工作都干得很出色。

1952年7月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

经上级批准,他荣立三等功一次。

1952年10月14日,上甘岭战役开始。

10月19日夜,黄继光所在的二营奉命反击占领597.9高地表面阵地之敌。

当攻击部队受阻、伤亡较大时,已任营通讯员的黄继光挺身而出,主动请战,消灭敌人火力点。

在战友负伤牺牲、自己所携弹药用光的情况下,黄继光毅然用自己的身躯堵住了敌人枪眼,为冲锋部队的胜利开辟了通路,牺牲时年仅22岁。

黄继光的英雄壮举,获得了抗美援朝战争中的最高荣誉——他被志愿军领导机关追记特等功,并授予“特级英雄”称号(另一特级英雄是杨根思);所在部队党委追认他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追授他“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英雄”称号和金星奖章、一级国旗勋章。

黄继光最后长眠于沈阳市北陵烈士陵园。

篇六:革命先烈的英雄事迹——赵尚志1925年考入哈尔滨许公工业学校。

同年“五卅”运动中,积极开展募捐、抵制日货等活动。

同年夏加入中国共产党。

曾因参加反帝爱国斗争,被校方以“不守校规”之名开除学籍。

同年11月,赴广州考入黄埔军校。

1926年3月,蒋介石制造“中山舰事件”后,曾积极参与抗议活动和营救被捕的中共党员。

同年夏到哈尔滨,领导进步青年进行革命斗争。

1926年底至1930年4月,曾2次被捕,在狱中受尽酷刑,始终坚贞不屈。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经营救出狱。

1932年初,负责中共满洲省委军委工作。

曾与杨靖宇等到工厂、学校宣传抗日,组织工人、学生参加抗日义勇军。

1933年10月,任珠河反日游击队队长。

1934年2月后,历任东北反日联合军司令、反日游击队哈东支队司令、东北人民革命军第三军军长等职。

在东北地区早期抗日战争中,英勇顽强,作出了重大贡献。

1942年2月12日,率部袭击梧桐警察分驻所,战斗中,为内奸打伤,昏迷中被敌逮捕,后英勇牺牲。

时年34岁。

篇七:中国革命先烈——李大钊李大钊同志1889年10月出生于河北省乐亭县。

那时,中国正处在帝国主义列强加紧侵略和封建统治愈益腐朽而造成的深重灾难之中,国家和民族濒于危亡的边缘。

进入二十世纪,辛亥革命爆发、新文化运动涌起,特别是五四运动的发生,使中国社会出现了曙光初现的变化。

李大钊同志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走上探索救国救民道路的。

1913年,他东渡日本,就读于东京早稻田大学,开始接触社会主义思想和马克思主义学说。

1916年回国后,他积极投身新文化运动,宣传民主、科学精神,抨击旧礼教、旧道德,向封建顽固势力展开猛烈斗争。

他和他的战友们改造旧中国的决心和激情,有力激发了当时中国青年的蓬勃朝气和进取精神。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李大钊同志备受鼓舞,连续发表《法俄革命之比较观》、《庶民的胜利》、《布尔什维主义的胜利》、《新纪元》等文章和演讲,热情讴歌十月革命。

他以敏锐的眼光,深刻认识到这场革命将对二十世纪世界历史进程产生划时代的影响,也从中看到了中华民族争取独立和中国人民求得解放的希望。

在宣传十月革命的过程中,他自己的觉悟得到迅速提高,从一个爱国的民主主义者转变为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并且成为我国最早的马克思主义传播者。

1919年,伟大的五四运动爆发,这是中国近代历史上第一次彻底地不妥协地反帝反封建的爱国运动。

李大钊同志热情投入并参与领导了五四运动。

在这场运动中和运动之后,他更加致力于马克思主义的宣传,做了大量工作。

他在《新青年》发表的《我的马克思主义观》,系统介绍马克思主义理论,在当时的思想界产生了重要影响。

五四运动和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为中国共产党的成立做了思想上和组织上的准备。

1920年3月,李大钊同志在北京大学发起组织马克思学说研究会。

同年秋,他又领导建立了北京的共产党早期组织和北京社会主义青年团,并积极推动建立全国范围的共产党组织。

1921年,中国共产党宣告成立,这是中国近现代史上开天辟地的大事件,中国革命的面貌从此焕然一新。

李大钊同志对中国共产党的创建作出了至关重要的贡献。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李大钊同志代表党中央指导北方地区党的工作,在北方广大地区领导宣传马克思主义,开展工人运动,建立党的组织。

1922年8月到1924年初,他受党的委托,几次往返于北京、上海、广州之间,同孙中山先生商谈国共合作,为建立国民革命统一战线、实现第一次国共合作作出了重大贡献。

他领导北方党组织发动群众,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反帝反军阀斗争,猛烈冲击了帝国主义势力和北洋军阀统治。

1927年4月,在反动军阀的白色恐怖中,李大钊同志在北京被捕入狱。

他受尽各种严刑拷问,始终坚贞不屈、大义凛然,惨遭反动军阀杀害,牺牲时年仅38岁。

篇八:中国革命先烈——刘胡兰刘胡兰,山西省文水县云周西村人(现已更名为刘胡兰村)。

1945年进中共妇女干部训练班,1946年被分配到云周西村做妇女工作,并成为中共候补党员。

1946年秋,国军大举进攻解放区,文水县委决定留少数武工队坚持斗争,大批干部转移上山。

当时,刘胡兰也接到转移通知,但她主动要求留下来坚持斗争。

这位年仅不到14岁的女共产党员,在已成为敌区的家乡往来奔走,秘密发动群众,配合武工队打击敌人。

云周西村的反动村长石佩怀,为阎锡山军派粮派款、递送情报,成为当地一害。

1946年12月,刘胡兰配合武工队队员将石佩怀处死。

阎锡山匪军恼羞成怒,决定实施报复行动。

1947年1月12日,阎军突然袭击云周西村,刘胡兰因叛徒告密而被捕。

她镇静地把奶奶给的银戒指、八路军连长送的手绢和作为入党信物的万金油盒——三件宝贵的纪念品交给继母后,被气势汹汹的敌人带走。

刘胡兰在威逼利诱面前不为所动,被带到铡刀前,眼见匪军连铡了几个人,怒问一声:“我咋个死法?”匪军喝道:“一个样”。

她自己坦然躺在刀座上。

刘胡兰牺牲时,尚未满15周岁。

篇九:中国革命先烈——邱少云邱少云(1931~1952)中国人民志愿军一级英雄,出生于四川铜梁县(1997年后属重庆市)关建乡的一个贫农家庭。

15岁那年被国民党抓去当兵,1949年12月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1951年赴朝鲜作战。

1952年10月,为打击在上甘岭的美国和南朝鲜军队,中国人民志愿军第15军第29师第87团第9连战士邱少云被选派参加潜伏部队,并担任了发起冲击后扫除障碍的爆破任务。

12日上午,敌机向其所在的潜伏区进行低空扫射,并投掷燃烧弹。

飞迸的燃烧液燃遍他全身。

为了不暴露潜伏目标,邱少云任凭烈火烧焦身体一动不动。

他双手深深地插进泥土里,身体紧紧地贴着地面,直至壮烈牺牲。

战后,中国人民赴朝慰问团文艺工作团赠给特等功臣邱少云烈士锦旗上写道:“献给中国人民志愿军伟大战士邱少云永垂不朽”。

志愿军第15军全体指战员献给邱少云烈士家属的锦旗上写道:“祖国人民的光荣”。

四川省人民政府和四川省抗美援朝分会给邱少云烈士家属的锦旗上写道:“光荣之家”。

四川省军区司令部、政治部给邱少云烈士的家属的锦旗上写道:“伟大人民的战士,英雄不朽的功绩”。

为了表彰邱少云崇高的集体主义精神和顽强的革命意志,被中国共产党志愿军某部委员会追认为中共正式党员,中国人民志愿军领导机关于1952年11月6日给他追记特等功,1953年6月1日追授他“中国人民志愿军一级英雄”称号。

同年6月25日,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最高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授予“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英雄”称号,同时授予金星勋章、一级国旗勋章,并将邱少云的名字刻在金化西面的391高地石壁上:“为整体、为胜利而牺牲的伟大的战士邱少云同志永垂不朽。

”篇十:中国革命先烈——罗盛教罗盛教,1931年生,湖南省新化县人。

原名雨成,新化县松山乡人。

少时在维新、文德小学读书,后因家贫辍学。

1945年冬,去乾城县所里镇(今吉首)叔父家。

翌年春,入省立九师附小就读。

1947年,考入省立九师,毕业后升入省立十三中学高中部求学,并改名罗盛教。

由于家境贫寒,罗盛教11岁时才上小学,只念了一年半就失学了。

为了有口饭吃,父亲将他送去当了道士。

14岁那年,他不得不到镇上叔叔开的杂货铺帮工。

1949年,罗盛教的家乡解放了。

这年11月,他参加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成为湘西军政干部学校的一名学员。

罗盛教文化程度较低,听起课来感到吃力,抓不住重点,笔记记不全。

为了不掉队,每次下课后,他都要将别人的笔记借来,和自己的笔记对照,查缺补课,然后用钢笔工工整整地抄写一遍。

在建校劳动中,需要将倒在河中的一棵树抬到岸上搭桥用。

罗盛教第一个跳进冰冷的河水中。

在他的带动下,全班二三十个同学都跳进河里,终于将树拖上了岸,搭起了桥。

1950年2月1日,罗盛教加入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

1951年4月,罗盛教响应党的号召,参加了中国人民志愿军,并随部队奔赴朝鲜。

任志愿军第47军141师侦察队文书。

在朝鲜他曾参加了1951年阵地防御作战。

在朝鲜的日子里,罗盛教时时感到朝鲜人民的深情厚谊,他和驻地平安南道成川郡石田里的老乡们结下了深厚的友谊。

他经常帮房东大妈担水、劈柴,乡亲们都夸奖罗盛教是好样的。

1952年1月2日清晨,罗盛教和战友宋惠云一起去河边练习投掷榴弹。

正值隆冬季节,河面已被厚厚的冰雪盖住,几个儿童正在滑冰,笑声阵阵。

忽然,传来了呼救声,有人掉进冰窟窿了!罗盛教抓起自己的帽子,往地上一扔,一弯腰,直冲过去。

他一边跑一边飞快地脱掉身上的衣服,接着跳进了冰河里。

过了好一会,罗盛教才浮出河面,深深吸了口气,又钻进水里。

又过了一会,罗盛教终于将落水的孩子托出水面。

当那少年两臂扒住冰面往上爬时,突然,哗啦一声,冰又塌了,少年连人带冰又落入水中。

这时罗盛教全身已冻得发紫,体力已快消耗殆尽,但他却又一次潜入水中,好久,才用头和肩将少年顶出水面。

这时宋惠云已将一根电线杆拖到河边,少年抱住电线杆被拉上了岸。

人们急切地等待着罗盛教,然而,他却再也没有上来。

为了救落水的朝鲜儿童,罗盛教英勇献身。

全村老百姓都赶到了河边,沉痛哀悼这位英雄的志愿军战士。

村民们将罗盛教安葬在村庄边的佛体洞山。

1952年2月,中国人民志愿军领导机关为罗盛教追记特等功,同时授予“一级模范”、“特等功臣”的称号。

同年4月1日,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决定追认罗盛教为“模范青年团员”。

1953年6月25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授予他一级国旗勋章及一级战士荣誉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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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英雄的国防情结  今年50岁的刘发奎,1976年入伍,参加了南疆作战,1980年作为战斗英雄、伤残军人回到深爱的家乡。

“咱身残了,可志不能残

”抚摸着两枚军功章,刘发奎决心要当一个业余国防“宣传员”。

  20多年来,他利用“八一”、清明等节日,先后跑遍了全镇26所中小学和附近乡镇的30多所学校,为学校师生做国防教育报告120多场。

看他风尘仆仆,不辞辛苦,有的人对他说:“你身体不好,又不拿学校一分钱,何必这样苦了自己

”他说:“我的战友牺牲在战场上,他们把生命都献给了国防,与他们相比,我这点苦又算得了什么

”  每次到学校做国防教育报告后,刘发奎就把报告制作成录音带,通过镇广播站有线广播向群众反复宣传,为搞好群众性国防教育增添了一个新的渠道。

为配合征兵宣传,每年镇武装部开展征兵工作时,他都要给适龄青年作报告,鼓励他们参军报国。

  刘发奎身在农村,一家人主要靠种植5亩农田维持生计。

多年来,每当他外出宣讲国防时,妻子林付香便独自一人默默承担起全部农活。

望着又黑又瘦的妻子和地里的农活,刘发奎深感过意不去。

妻子却总是善解人意地一笑说:“当初嫁给你时看中的就是你的军功章,你虽不穿军装了,但你仍为国防做事,我怎么能不支持你呢

”钱永广、曹基摄影报道

学雷锋手抄报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校国防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第四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第六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

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七条 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第八条 教育、民政、文化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国防教育。

第十条 国家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国防教育的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有条件的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年军校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并可以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者军事教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学校组织军事训练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 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

国家根据需要选送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培训,学习和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国防知识。

从事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

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国防教育的职责。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所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国防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的活动特点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十条 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结合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征兵工作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以基干民兵、第一类预备役人员和担任领导职务的民兵、预备役人员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制度,保证受教育的人员、教育时间和教育内容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十二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普及国防知识。

第二十三条 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 宫等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的,应当对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开展国防教育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企业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国防教育的开展。

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由依法成立的国防教育基金组织或者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管理。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或者捐赠所收藏的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实物用于国防教育。

使用单位对提供使用的实物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及时归还。

第二十七条 国防教育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必须用于国防教育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第二十八条 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场所,具备下列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 (一) 有明确的国防教育主题内容; (二) 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三) 有相应的国防教育设施; (四) 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五) 有显著的社会教育效果。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加强建设,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国防教育的功能。

被命名的国防教育基地不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原批准机关撤消命名。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为其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文物的收集、整理、保护工作。

第三十条 全民国防教育使用统一的国防教育大纲。

国防教育大纲由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组织制定。

适用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别教育对象的国防教育教材,由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依据国防教育大纲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组织编写。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基本的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的人员中选拔。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为驻地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选派军事教员,提供必要的军事训练场地、设施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在国庆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和全民国防教育日,经批准的军营可以向社会开放。

军营开放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损毁展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有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或者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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