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想知道怎么样才能进入南昌陆军学院
里面属于军队的那些士兵可以在陆院随便走动吗
你这样很难进去的,军人进出都要军官证,还有一些财大大一的新生,他们也要出示学生证的,另外一些人,各单位过来培训的,进出都是需要请假单的
你这样貌似是进不去的,要不你向财大的学生借个学生证~
部队三个不正当是什么,军人不正当消费,部队手机管理
部队三正当:是指不正往,不正当消费,不正当娱乐的部队三个不正当。
除工作需经师(旅)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外,军人不得使用移动电话、寻呼机等通信工具。
经批准持有移动电话、寻呼机的军人,在办公场所或者参加会议、训练以及其他集体活动时,应当将移动电话、寻呼机关闭。
部队三个不正当、严守底线原则、谨慎对外交往
第一百零七条 军人在对外中必须遵纪守法,坚决维护国家和军队的利益。
第一百零八条 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应当由团以上政治机关与地方有关单位联系并确定,具体活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一百零九条 军人参加地方社会团体的组织及其活动,必须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领导机关批准。
参加活动后,应当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
军人不得与社会上的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以及有关人员发生联系,不得参与地方大众传播媒介开展的交友活动。
第一百一十条 军人不得与地方人员进行不正当、不必要的交往。
军人与国外、境外人员交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军人不得收听收看国外、境外的反动广播、电视节目。
第一百一十一条 除工作需要并经师(旅)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外,军人不得使用移动电话、寻呼机等通信工具。
经批准持有移动电话、寻呼机的军人,在办公场所或者参加会议、训练以及其他集体活动时,应当将移动电话、寻呼机关闭。
第一百一十二条 军人通常不得印制名片。
如因工作需要印制名片,必须经师(旅)以上机关审查批准,登记备案。
军人名片上不得印有部队番号和其他涉及军事秘密的内容。
第一百一十三条 军人不得接受对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和礼品馈赠,不得参加地方非政府组织的剪彩、庆典等活动。
第一百一十四条 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
第一百一十五条 军队单位不得以部队番号、代号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为地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不正当的服务和保护。
推进社区治理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
加强社区社会管理是全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社区从开始就被定义为“小社会”,社会的一切活动都是在一个个实体的社区里进行,一个社区所面临的许多问题,既是某一社区中单独的存在,也是更大社会范围内的问题的具体表现。
因此,探索社区存在的一些问题,为解决整个社会普遍存在的一些现象有所帮助。
一、“社区”来源1887年滕尼斯用“社区”与“社会”两个综合性分析概念,来说明人类演进过程中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的两极特征。
他认为“社区是一种持久的真正的共同生活,是一种原始的或者天然状态的人的意志的完善的统一体。
”社会则是一种有目的的联合体。
在社会里人们“虽然也像在共同体里一样,以和平的方式相互共处地生活和居住在一起,但是基本不结合在一起,而是基本上分离的。
”由此,滕尼斯认为社区是由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同质人口组成的、价值观念一致、关系密切、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抚的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共同体,并强调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亲密关系和共同的精神意识以及对社区的归属感、认同感。
随后20世纪20-30年代,研究都市社区的芝加哥学派代表人物R.E.帕克强调了社区的本质特征是“地域性”的观点。
1955年,美国社会学家G.A.Hillery则认为,大多数社会学家认同的社区概念应包括社会互动、地理区域和共同关系三个特征。
目前我国对社区的研究较有影响力的范式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此类研究将社区视为社会的代表或者国家与社会的中介,通过社区去验证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某些重要论点。
另外一个研究方向是研究社区治理的具体范畴,他们认为社区是中国公民社会崛起、推动社区自治和城市共同治理的重要方式,政府向社区让权、还权、授权,成为社区自治的推动力,而草根社区通过公民行动和政治参与,并对管理体制形成强大的冲击力。
目前,按经济结构、人口密度、人口聚集规模标准分类,主要有农村社区、城市社区和集镇社区(或城镇社区)三种,本文探讨的是城市社区治理中存在的不足。
二、我国城市社区治理存在的问题随着经济发展,我国的国家和社会关系经历了巨大的转变,国家对社会的控制正逐步走向服务,各类非政府社会组织取得了一定能动性,社会管理的创新活动正如火如荼。
尽管公民社会形成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结构已逐步改善,但因为公民意识尚不普遍、法制体系尚不健全、民间组织的自主性不强等原因,虽出现了不少社区自治的示范社区案例,但大多数采取的仍然是政府为主导的社区治理模式,政府外的社会力量如社区法定组织与民间组织等都还很弱小,存在以下不足:1.治理主体定位不清我国社区自治程度普遍较低,政府往往通过行政命令和强制手段直接控制社区的治理工作。
在城市社区治理中,社区的独立性与法律赋予的自治性都受到了限制,社区成为基础政府组织及其派出机构的“附属物”。
市、区各管理部门存在工作职能相互混淆的情况,结果往往各自为政,工作布置繁杂和重复交叉,使社区居委会这一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了大量原本属于政府部门的工作任务,成为政府部门的承受层、操作层和落实层,加之工作中权、责、利的不明晰和当前考评机制的综合因素,社区工作开展起来力不从心,疲于应付。
这种社区行政化实际上形成了领导与指导兼有的双重关系,而其原本的自治管理功能却日益萎缩,不利于提升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也不利于提高社区居委会的威信,同时还严重影响了社区的承载能力。
在治理角色错位的的同时,政府过多地干预了非政府社会组织的自主权利,使得一些地方的居委会承担了一些应由非政府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职能,如社区文化活动、公益慈善活动、志愿者活动等。
由于政府角色上的缺位和越位,出现了“该管的未管,不该管的强管,管了的又管不好”的现象,影响了社区建设的健康发展。
2.社区管理资源匮乏我国城市社区普遍面临资源匮乏、配套支持难以满足社区治理需要的困境。
一方面是人力资源匮乏。
由于编制等历史原因,当前从事社区治理与服务工作的多是下岗职工、家庭妇女、离退休职工等,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比例偏低,大多数从业者没有经过社会工作的专业培训,缺乏社会管理知识,面对社区各项功能社会化服务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另外社区工作人员工作强度很大,但工资薪酬却普遍偏低,吸引不了高素质人才,社区工作者队伍青黄不接。
另一方面是政策资源缺乏。
社区治理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很多条例过于笼统,执行起来难度较大,而政策间也缺乏有效衔接,这为注重细节管理的社区治理带来了很多困难。
具体表现在:一是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的社区居委会,对自身行政服务和管理的范围没有制定明确的制度规范,容易造成管理缺位或越位的现象;二是社区内的市、区属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分别按各自指令行事,与社区之间的关系缺乏有效的政策和法律依据,往往造成社区事务相互推诿扯皮;三是社区管理运行尚未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难以制约一些权力集中部门的工作。
3.社区参与性不强社区治理的目标就是通过多元的社区组织实现对社区治理的参与,治理的主体既包括党团组织和政府组织,也有非营利组织和市场组织,还有居民个人。
现阶段社区内居民参与和社会组织参与积极性都不高,社区活动的行政化痕迹明显。
虽然很多社区管理机构对居民的意愿和要求给予了一定的重视,居民的合理化建议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采纳,但靠行政推动力来整合社会力量的方式很难吸引居民自觉参与。
而在政府的强势领导下,社区社会组织活动的开展很多时候处于被动地位,因为这些组织无法像政府那样采取合法的强力手段实现公共管理和保护公民的公共安全与人权,而政府与营利组织又不能像非营利组织那样对社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而又受到受助者欢迎的服务。
此外,社区中存在各种各样的社会主体,这些主体在社区活动中构成错综复杂的关系,但目前各组织尚未明确各自所应该承担的职责和义务,比如社区非正式组织与政府机构之间、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共建与共享尚未成形。
三、城市社区治理的对策分析1.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虽然我国的社区治理模式大多数还是政府主导,但是参照武汉、上海等社区管理的创新经验,我们发现城市社区管理体制由单一行政管理模式转变为政府与社区互动的治理模式道路可行,这是构筑政府依法行政与社区依法自治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模式,也是架构“小政府、大社会”的创新社会管理途径。
一要明确居委会与各职能部门所担负的职责。
各职能部门必须独立承担的行政管理责任,对于自己职能内的事务不推给社区,如果需要社区协助应该提供工作人员和相关经费,其他如社区保障、群众文化等社会性服务工作应从行政职能中分离出来,按“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移交社区,并界定社区自治管理的职责,包括社区社会机构的管理、邻里关照等社区公益事业建设等。
二要创新社区评议的考核监督机制。
对社区的考核由上级部门的单向考核,转变为上级部门、驻区单位、社区居民共同参与的多向考核;政府职能部门在社区建立公示制、承诺制,接受社区成员的监督和评议;考核管理社区、服务居民的内容应当以社区居民的满意度为主,并取消考核与社区职能无关的内容,切实为社区工作减负。
2.加大人才队伍建设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规划》指出,要积极推进社区服务人才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落实“一社区一名大学生”政策,实施50万大学生服务社区计划。
对各种不同类型的人才,要采取公开推荐、民主推荐、群众推荐、组织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引入竞争机制,推行竞争上岗,创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
针对社区管理特点,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建立培训登记管理制度,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各种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对社区服务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切实提高社区干部的计算机操作、口头表达、文字组织、矛盾协调等技能。
另外,要认真落实政务公开、财务管理、民主评议干部等规章制度,保障社区人才队伍的稳定,从而使社区管理服务水平向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发展迈进。
3.提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居民参与度的高低,决定着社区建设与城市基层民主化实现程度的高低,是创建和谐社区的基础,也是实现社区建设自治发展的关键。
首先,要引导居民群众在社区民主管理中发挥作用。
通过建立社区网站、张贴宣传通知等各种方式实行居委会工作公开;开展试行社区事务听证制度,增加社区管理的透明度,提高居民责任感,对影响居民生活的大小事情通过召开听证会、楼道会等形式解决。
其次,开展各类丰富多彩的社会活动和互助活动,融洽邻里关系,消除矛盾纠纷,满足社区居民多方面的精神需求,并通过树立社区活动积极典型,引导居民自觉参与社区的管理,形成和谐邻里、平等互助的良好社区风气。
4.培育各类社区组织社区服务组织是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的重要力量,对该类组织的设立和发展要给予必要支持,特别是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等应简化登记手续,降低准入门槛,减免税收费用,对办公场所方面也应积极配合。
此外,对一些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可以借鉴香港地区的做法,试水市场化的购买制度,引导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创办公益性组织,扩大试点服务范围和内容,实现社区居民综合性服务的提供。
当前中国社会结构正处在公民社会逐步形成发展阶段中,处于这个阶段的公民社会虽已形成,但还不够成熟。
作为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的公民社会,中国处在市场、社区与民间组织还不成熟的转型时期,只有采取多种管理方式,积极加强人才培养,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培育社区公民意识,不断提高社区自治能力和自主意识,才能引导社区治理逐步走向成熟。
济南政府大楼什么时候建的
2007年9月30日竣工
帮我把下面中文翻译成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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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快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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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追加
律师的职业操守,或者叫做律师的道德规范或职业伦理,是指律师在执业中所应具有和表现的良好品德和行为。
集中体现在《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中》,见附件: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 (2001年11月26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四条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 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 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 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 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 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 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 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 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第十八条 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
第十九条 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第二十条 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 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 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第二十三条 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 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 第二十四条 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五条 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六条 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
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第二十八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律师应当合理开支办案费用,注意节约。
第三十条 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
第三十一条 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第三十二条 律师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律师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
第三十四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第三十五条 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证其不丢失或毁损。
律师不得挪用或者侵占代委托人保管的财物。
第三十六条 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第三十七条 律师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第三十八条 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律师对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律师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第六章 律师与同行之间的纪律 第四十一条 律师应当遵守行业竞争规范,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执业秩序,维护律师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十二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同提高执业水平,不应诋毁、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声誉。
第四十三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1.可以通过文字作品、研讨会、简介等方式以普及法律,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 2.提倡、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四条 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 2.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3.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4.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 5.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律师、律师事务所,由律师协会依照会员处分办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准则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美国国会所在地在什么地方
国会大厦(UnitedStatesCapitol)是美国国会所在地,位于美国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Washington.D.C)。
它占据着全市最高的地势,同时又是华盛顿最美丽、最壮观的建筑。
美国人把国会大厦称为Capitol,把它看做是民有、民治、民享政权(thegovernmentofthepeople,bythepeople,forthepeople)的最高象征。
“这里,人民在统治”(here,sir,thepeoplegovern)——美国开国政治家汉密尔顿(AlexanderHamilton)的名言。
国会大厦1793年9月18日由华盛顿总统亲自奠基,1800年投入使用。
1814年第二次美英战争期间被英国人焚烧,部分建筑被毁。
后增建了参众两院会议室、圆形屋顶和圆形大厅,并多次改建和扩建。
国会大厦是美国联邦最高立法机关——国会(包括参众两院)开会办公、通过各种法律法案的地方,是立法、行政、司法这三权鼎立中举足轻重的一角。
它气势雄伟,巍然屹立在一座名叫詹金斯(JenkinsHill或JenkinsHeights)的小山上,自从山上有了国会大厦,人们改称它为国会山(CapitolHill)。
据说,美国官方曾明文规定首都所有的建筑物的高度都不得超过国会大厦,因而国会山便成了华盛顿最高的建筑物。
国会大厦本身南北长214米,东西宽107米,高88米,占地1.6公顷,有540个房间和658扇窗户。
大厦除极小一部分用砂岩砌建外,用的全是精美的大理石,具有新古典风格,整个建筑成乳白色。
现今所见的大厦及上端圆顶形高厅,建于1851-1863年。
圆顶是铁铸的。
圆顶最上层有一座铜铸的武装自由像,像身高6米,重6364公斤。
大厦四周围绕着草坪和树木。
白天远眺这座大厦,有如绿绒毯上放着一座玲珑剔透的象牙雕刻。
晚上,以黑黝黝的天空作背景,衬托着这被灯光照亮的乳白色大厦,有如天上宫阙。
无论何时,它都是华盛顿最引人注目的地方。
内部装设,严肃雄伟。
大厅正门向东,有3座巨形铜门。
铜门叫哥伦布门,有十吨重,上面刻着描述哥伦布发现新大陆的浮雕。
圆形大厅内部空间高旷宏敞,金碧辉煌,直径约30米,高55米。
四周墙壁上挂着8幅巨大的油画,展现了美国的发展史。
仰望圆穹顶上,可见风格浪漫的天顶画,中央绘着“华盛顿之神”(ApotheosisofWashington),又在这位开国总统的两边,画上胜利女神和自由女神,另外又画了13幅女神,代表立国13州。
它是19世纪意大利画家康士坦丁•布伦米迪(ConstantinoBrumidi)画的。
画上的人物有4米多高,这样,观众仰望时就感到自然逼真。
可惜布伦米迪只完成他的作品的一部分,便从脚手架上跌下来,几个月后就去世了。
后来,他的学生按布伦米迪遗留下来的草图把天顶画完成,而最后的补白是1953年完成的。
大厅内还陈放着华盛顿、杰斐逊和林肯等历史名人的石雕像。
从圆形大厅向左拐,另有一个半圆形的雕像厅,其中竖着几十座巨型雕像,有铜塑,有石雕,雕像或坐,或立。
这是各州选送的名人刻像(每州两名),陈列于此,供人参观。
圆厅南北两侧各有长形建筑物向外伸出,北部伸展之北翼是参议院办公场所,南端伸展的南翼是众议院办公场所。
众议院会议厅是一个中等规模的礼堂。
会场正面墙壁上悬挂着一面硕大的美国国旗。
国旗前面是议长的席位,再前面是纪录席和发言席,美国总统就在这里宣读一年一度的国情咨文。
会场座位布置成月牙形,435名众议员就坐在这里开会。
参议院的大会场的形状和众议院大体相同,只是小一些,精致些。
用大理石、红木和锦缎装饰,显得庄严、气派。
参众两院的会议厅都设有观众席。
美国公民可以从本选区的议员那里取得旁听证,去亲眼看一看开会的情况,听一听议员们的辩论。
国会又在两院会议厅中装了闭路电视,向全国转播议员议政的全过程。
各州的选民可以随时看到本州议员在国会的表现。
国会大厦也以开放而自豪,一年中除了感恩节、圣诞节和新年三天外,每天上午9时到下午4时30分都对公众开放。
参观者络绎不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