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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中有句名言

时间:2016-03-26 12:14

西方代议制民主是怎样确立的

资本主义国家的一种政治制度.采取这种制度的国家,在宪法中规定议会有立法和监督政府的权力,政府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它是资产阶级一种表现形式.也叫做议会制.间接民主的形式.现代国家普遍实行代议制.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议机关是议会,主要行使立法职能,其权力受到行政机关的制约.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新型的代议制,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是真正代表民意的代议机关.  代议制民主思想的起源  代议制民主思想的一些基本要素是在中世纪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逐渐孕育形成的.它的基本内容包括:社会共同体是政治权力的最终;王权源于人民权力的转让,但人民仍保留着对它的所有权和终极控制权;公共权力的使用应以社会共同体的同意为基础,“关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的同意”应成为立法、建立政府及其他政治决策的基本原则;由各等级或社会团体选派的代表组成的机构能够行使共同体的政治权力,特别是立法权和征税权.本文从政治权力的、归属和行使等方面分析代议制民主思想的原初内涵及其在中世纪的起源与成长发育过程. 代议制民主西方中世纪 西方古典城邦时代的民主属于直接民主,即公民以直接到场的方式参与国家的政治决策过程.当17—18世纪近代民主产生的时候,它采取了间接民主即代议制民主的形式,在这种制度下,公民不是直接参与政治决策过程,而是通过他们的代表.公民的政治权利主要体现在选举代表的权利上. 但是代议民主制度并非近代的成果,而是中世纪的创造.在中世纪代议民主制度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政治推理和观念创新经常起到先导的作用,所以,代议制民主思想在中世纪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复杂的发展过程.如当代民主理论家R.达尔所说的,现代民主思想属于一种“混和物”.它们有的是对古典时代和日耳曼先人直接民主思想的继承,但大部分是中世纪的创新,是在中世纪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由一些具有不同的思想因素经过生长、转换、蜕变、更新以及相互融汇的复杂过程而形成的.在中世纪结束的时候,它已经初具轮廓,为近代代议民主思想准备了充沛的思想资源. 近些年来,国内史学界对西方中世纪代议民主制度特别是英国代议民主制度的研究方面出现了一些较有份量的成果,但对代议制民主思想的形成和演变尚缺少系统的梳理.由于中世纪代议民主制度的发展是以观念的变革和理论的创新为先导,所以,脱离了政治思想的发展,对代议民主历史的理解就不会深入.而不了解中世纪代议民主思想的发展,对近代民主思想的理解也是肤浅片面的. 研究中世纪政治思想史的西方学者从不同角度对中世纪代议民主思想做出了整理和挖掘.比较有影响的成果有:研究中世纪政治思想史的先躯卡莱尔兄弟的六卷本的《西方中世纪政治学说史》,书中以丰富详实的史料展示了代议制民主的实践和观念在中世纪的发展和演变,是该领域最早的成果之一.该书以资料见长,但缺乏深入的理论分析.1另一位研究中世纪政治思想史的专家乌尔曼在其《中世纪政治思想》中,对中世纪的民主思想有深入的阐述,但因为对代议制民主思想着墨甚少,所以相关阐述并不完整.2晚近的西方学者们在对中世纪思想的阐述中,一般都会涉及中世纪晚期的代议民主制度在孕育民主思想方面的作用.我们见到的该领域较新的重要著作是亚瑟莫纳汉的《同意、强制和限制——议会民主的中世纪起源》.该书的特点是以罗马法复兴中某些私法原则的公法化为基本线索,展开对中世纪民主思想的考察.这种考证深入思想发展的一些细节,具有很强的历史和逻辑说服力,但是涉猎的范围相对狭窄,理论视野不够开阔.1 本文试图在与古典时代的直接民主思想和近代代议民主思想的关联和对照中,从宏观上考察代议民主思想在中世纪的起源,从政治权力的、归属和行使方式等方面展开分析,具体阐述代议制民主思想的各种要素在中世纪起源和成长发育并相互融汇的历史过程. 一、民主的法理依据:政治权力源于和属于社会共同体 从法理上确认政治权力源于和属于社会共同体,是代议制民主思想的前提.在这一点上,它与直接民主有着共同的基础.在欧洲中世纪,这一思想的主要源头是日耳曼人的部落民主传统,同时汇合了希腊城邦民主传统和罗马共和传统. 乌尔曼曾指出,关于政府权力的,中世纪主要并存着两种理论传统:一种是“下源理论”,意为政府权力的流向是自下而上,亦称“民授理论”.这种理论将政府权力的追溯至人民或共同体,政府只是受人民或共同体的委托行使权力.这就是塔西佗所记载的日耳曼人的传统.第二种是“上源理论”,意为政府权力的流向是自上而下的,亦称“神授理论”.这种理论将政府权力的归结到世界的至高存在或上帝,除了上帝,没有别的权力.权力结构如同一座金字塔,权力自上而下流动,处于其顶端的是上帝.政府只是代表上帝行使权力.这种理论源于基督教,完全属于“拉丁—罗马”的气质.2乌尔曼认为,中世纪政治学说史在很大程度上是这两种政府理论的冲突史.在中世纪前期,由于基督教的绝对优势的影响,日耳曼人采取了基督教的“神授理论”,“民授理论”被逐入地下,直到13世纪末才浮现出来,恢复其理论地位.从那时起,“神授理论”越来越退隐到后面,“民授理论”成为主流. 日耳曼人的“民授理论”以两种方式确认社会共同体是政治权力的最终. 首先,日耳曼人以部落大会或民众大会为部落的最高权力机构.在入主西欧之前,日耳曼人通过全体部落成员参加的部落大会讨论和决定部落重大事务,选举他们的军事领袖或王.在日耳曼人的观念中,国王的权力源于部落大会的授予,除此之外他再没有任何权力.当日耳曼人入主西欧后,部落大会逐渐流于形式,而后便完全消失了,但它所体现的原则却没有完全消失,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日耳曼国家以贵族和高级教士等国内显要人物的政治参与取代了全体民众的平等参与,国家的重要决策需征得他们的同意,但这些显贵的参与却被解释为共同体对国家事务享有最高权力的体现.不征得他们的同意,国王不能颁布和修改法律,也不能做出其它重大决策.国王虽然地位显赫,但是按日耳曼人的一般观念,他只是“大于个人”,却“小于整体”. 其次,日耳曼人认为,共同体的最高权威是法律,而法律的权威源于共同体的习俗.日耳曼人的传统非常尊崇法律的地位,将法律视为共同体的最高权威,是政治权威的主要体现.但根据日耳曼人独特的观念,法律源于共同体的习俗,是远古即已存在的共同体习俗的记录.如J.萨拜因所说:“日耳曼各民族认为法律是属于民众、或人民、或部落的,它几乎好似集团的一种属性或者一种共同的财富,而集团是靠着它才维系在一起的.”因此,在中世纪早期,日耳曼统治者在颁布成文法时,并不将其视为立法行为,而只是看作对远古就存在的共同体习俗的记录,并以共同体的名义予以公布.所以法律是“被发现的”而不是被制定的.由于习俗是社会成员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交往中自然形成的稳定的观念、规范、礼仪和生活方式,得到了共同体成员的默许或认可,因而源自习俗的法律被视为经过了社会成员的同意,得到共同体权威的支持.第一位系统的教会法学者格拉提安曾指出:人类由两套伟大的法律所统治,即自然法和习惯法.在这里,他将国家的实证法完全等同于习惯法. 9世纪以后,明确而有意识的立法概念开始出现,法律开始被视为立法者意志的表达,12世纪罗马法复兴进一步助长了这种观念.但在这种场合,谁是立法者呢回答是社会共同体.在法理上,社会共同体的同意是法律所以有效的一个重要因素.这种同意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一是共同体的习俗,一是共同体成员明确表示的同意.这种对共同体同意的确认通常体现在国家的公文或法令中.公元864年的一道敕令用一句知名的话笼统地肯定了这一原则:“由于法律是在人民同意之下并且是经国王宣布而制订的”.法学家格拉提安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即使在法律由某人或某些人制订的场合,它也必须由生活于这种法律之下的人们的习惯所认可.对此卡莱尔评论说,“格拉提安不仅仅是在表达他的个人见解,而是以标准的语言表达了中世纪的一般性判断.”直到中世纪末期,普遍流行的观念仍然认为,法律首先是习惯,当其作为制定法的时候,它被理解为源于共同体的权威.习惯出于民众“无言的同意”,制定法出于民众明确表达的同意.15世纪的思想家库萨的尼古拉指出,应该选举贤人起草法律,但他们的智慧并不能赋予其权力将法律强加给别人.这种强制性权力只能源于共同体的同意和认可. 到12—13世纪以后,经过罗马法复兴和“亚里士多德革命”的影响,日耳曼人关于国家权力源于社会共同体的观念又与罗马的共和传统和希腊城邦的民主传统相汇合,形成了强大的思想潮流,并得到深化. 罗马法复兴给中世纪欧洲思想界带来一场热烈的争论.罗马法载有法学家乌尔比安的一句名言:“皇帝的决定都具有法律的效力,因为人民已经把他们的全部权力通过王权法转让给了他.”这句话一方面秉承罗马共和传统,确认了皇帝的权力源于人民的转让;另一方面也确认了帝国时代的现实,为皇帝垄断国家立法大权提供了合法性根据. 乌尔比安的话所承载的双重传统为后人做出不同解释留下了空间.由于罗马法在中世纪“具有与《圣经》同等的权威并受到与《圣经》相似的尊崇”,所以按共和精神还是专制精神对它进行解释就具有重要意义.争论的双方都承认皇帝的权力源于人民或共同体的转让.但一派认为,人民已经一次性地将权力全部转让给皇帝,不能再收回;另一派则认为,转让仅是一种允准,是职位和使用权的让渡,而统治权的实体仍保留在罗马人民手中,皇帝只是人民权力的“代理者”,所以人民在当代仍享有立法权.它一方面通过习俗对法律的确认或否定表现出来,另一方面表现为人民可以收回他们转让出去的权力.前一种解释助长了专制倾向,而后一种理论却与中世纪标准理论相吻合并加强了它. 作为城邦公民文化的忠实表达者,亚里士多德将城邦理解为公民共同体,而公民的特征在于参与城邦的立法和司法事务.13世纪“亚里士多德革命”以后,亚氏对城邦民主精神的诠释便溶入欧洲思想界的主流传统,并为其进一步深化提供了理论支持.阿奎那、马西略、巴黎的约翰、巴图鲁斯等思想家都吸收了亚里士多德的城邦民主观念并将其运用于中世纪的政治现实.在马西略那里,“人民立法者”的理论已经不再停留在抽象笼统地规定政治权威的归属,而是发展为相对具体的对立法主体的规定.他指出:“立法者或法律的首要和正当有效的源泉是人民或公民全体或其中的重要部分.通过他们的选择或在公民大会上用言语表达的意愿,命令和决定人类的世俗行为中,哪些是允许的,哪些是禁止的……” 这样,通过对罗马法的诠释和对亚里士多德理论的吸收,中世纪思想继承和激活了日耳曼人民主的法理传统,并使社会共同体是政治权力的终极源泉和具体所有者这一信念得到更强大的理论支持. 二、民主原则的基石:“关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的同意” 中世纪政治思想并没有停留在政治权力源于和属于社会共同体这一抽象的法理规定上,而是进一步确认,政治权力的实际行使需得到共同体某种形式的同意. 同意思想的一个重要是封建的契约关系,它是中世纪社会关系的基础.契约关系的前提是契约双方的合意.契约由双方的合意而建立,也由双方的合意而解除.契约关系创造了领主与陪臣间的法律纽带,契约的双方都要受契约的约束,涉及双方的事务要得到双方的同意.所以,同意的概念是封建主义的基本要素,协商是封建统治的基本原则,整个封建主义理论和法律结构都建立在相互提供服务的人自愿合意的基础上.因为在封建制度下,国王与贵族间的关系也是领主与陪臣间的契约关系,国王成为封建共同体的一员和契约关系的一造,于是,由私人间的契约关系很自然地上升为贵族与国王间的抽象的契约关系,亦即臣民或政治共同体与国王间的一般宪政原则,从而使同意理论在这里的运用成为可能.中世纪大量的国王加冕誓词和《大宪章》一类的法律文件都认同一个基本原则,即国王施政要征询臣民的意见,取得他们的同意.乌尔曼认为,中世纪的王权有两重性,即神授权力和封建性权力.神授权力倾向于使王权不受民众的控制,而封建性权力则将王权置于契约的约束之下.所以,他称封建政府为“民权理论的孵化器”. 同意思想的另一个重要源头存在于教会的理论与实践中.早期教会就确认了一个原则,即教会的行为和主教等教职的选举应得到教士和民众的同意.早期教父奚普里安自称,他履行主教职权的风格是,不征得教士的意见和教区民众的同意,则什么也不做.教皇塞勒斯廷一世曾指示:“不应将主教强加给不愿接受他的人们”.他规定,教士、人民和贵族的同意与愿望是选择主教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教皇利奥一世更明确地重申了这个指导性原则:“治理大家的人须由大家来选出.”“如未经教士选举,得到人民的认可,在大主教同意下由省主教授任,任何人不得被任命为主教.”在一些隐修僧团中,特别是10世纪兴起并很快传遍欧洲各地的克吕尼修道院已经建立了较为规范的民主选举制度,修道院长一律由修士自由选举产生.这一作法后来为世俗国家所仿效. 12世纪罗马法复兴使中世纪的同意思想在罗马法中找到了根据,也找到了一种最精确最凝练的表达,即“关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的同意”. 这一箴言原本是罗马私法的一条原则.根据查士丁尼法典,在一个被监护人有几个监护人的场合,某些行为需得到所有监护人的同意,因为它们关涉到所有监护人的利益.它确立了这样一个私法原则:当几个人在一个特定事务上具有共同的不可分割的权利和利益时,只有得到每个当事人的同意,他们的共同管理才能终止.这一私法原则在中世纪适宜的条件下扩充了它的内涵,被引申到公法领域.人们据此声称,法律的制定要得到受法律约束的人的同意;国王或官员的选任应得到受其管辖的人的同意;征税及税款的使用需得到纳税人的同意等等.所以,当代研究欧洲代议制度历史的专家A.麦容格指出,“关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的同意”这一箴言是民主的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与教会的古老民主传统相结合,最初在11世纪被教会法学家援引来服务于从世俗统治者那里争得主教选任权.到12—13世纪,伴随着罗马法复兴,法学家们重新发现了这一原则,并将其创造性地广泛运用于各种民法和教会法问题,特别是运用到各种属于多人的、合作的、共同的权利事项中. 在教会法领域,它作为一般原则与早期教会的“信众的同意”原则相汇合,被运用到诸如主教和其它教会官职的选任直至教皇的选举中.比如克莱蒙的伯纳德在12世纪中期就引用这条“古老的原则”,认为主教选举所影响到的每个人都应该参加选举.它也运用于教会法的制定以及教会的司法和行政活动中,成为作为一个整体的教会的团体行为须遵循的准则.比如,关涉到全体信徒的重大事务,需召集相关会议进行讨论.后来教会还据此确定了一种立场,即如果未经教士们的同意,他们拒绝向世俗统治者纳税.中世纪末期的宗教大会运动被称为“教会的宪政运动”,它也以这一原则为根基.如乌尔曼在分析宗教大会理论时所指出的,教会思想家们的目的是:“既然教义和基督教理论影响到了每一个基督徒,那么对教义和理论观点的界定不应该留给一个人——教皇,而应该是整个信徒团体的事,‘关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的同意’这一原则已经得到运用.”宗教大会运动虽然失败了,但它所倡导的原则后来却在世俗国家领域里得到发扬. 在世俗法领域,这一原则在司法和公共政治生活中得到大量使用,国王的选举、国家的立法活动和征税之类的重大决策,都需以某种方式征询社会各等级的意见,得到他们的同意.到13世纪,这一原则已经广泛流行.G.波斯特经过仔细研究后指出,13世纪法学家借用和溶合了三个概念,将“关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的同意”这一本属私法程序上的狭义的同意原则运用到共同体的政府上.这三个概念是:第一,即使有少数不同意,多数仍有对共同体事务的决定权;第二,继承古典的程序原则,将所有利益相关的人的同意作为适当程序的本质特征;第三,使各个人或多数人的同意隶属于团体或共同体的意见,或公共福利,人们认为,统治者是其唯一的监护者或裁判者.史学家们曾认为,英王爱德华一世在1295年召集议会的诏书中直接引用了这一格言,从而将这一原则提升为宪法原则,自觉地依据这一原则所召集的这次议会也被视为英国议会制度的开端.但新近的研究发现了在13世纪更早的时候使用这一原则的大量官方文件,可见在那时它已经作为公法原则在欧洲各国得到普遍接受和广泛应用. “关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的同意”这一原则运用于政治权力结构,便体现为中世纪后期政治思想家对混合政体的普遍认同.混合政体的政治设计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种因素结合起来,其中对前两种因素的推崇在中世纪是十分自然的,而在对民主制因素进行论证的时候,思想家们经常援引“关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的同意”这一原则.阿奎那在论及混合政体时谈到:每个人都应该在政府中有自己的份额,政体中应该有国王、贵族的首领和由普选产生的人民代表.马西略指出,最好的法律是通过采纳绝大多数人的意见和要求制定的,因为那些影响到所有人利害的事应该被所有人知晓.库萨的尼古拉认为,“立法权应属于那些受法律约束的人,或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因为关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的同意.当一个人自己参与了制定法律时,他就不会为他的不服从找出借口.格尔森也坚持最好的政体应该包括所有的成份,即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他论述说,“个人的判断可以指导国家,这是令人不能忍受的,关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的同意,应通过所有的人更伟大、更明智的判断来决定.” 混合政体是中世纪思想家对政体的标准设计.将“关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的同意”这一原则与混合政体的政治设计相结合,使“政治权力源于和属于社会共同体”这一抽象的规定因为找到了一种制度的依托而落到了实处.抽象的权力归属原则在权力具体使用的民主方式上体现了出来. 三、民主的程序设计:通过选派代表的方式行使社会共同体的权力 然而,“大家的同意”以何种方式表达出来呢或怎样才能获知“大家”的意愿呢中世纪早期的人们所能够想象的仍然是城邦时代的直接民主模式,“民主权力只能由公民亲自和直接地去行使,不知道将投票箱送到各地,或把各地的代表选送到首都的民主操作方法”.那时仍残留的日耳曼人的民众大会也属于直接民主.当这种直接民主在地域广大的国家已经无法操作的时候,必须发明出一种行使社会共同体权力的新方式,这就是代议制度.代议制度是中世纪最重要的创造之一. 代议制度的发明在思想观念上需要解决这样几个关键性的问题:第一,代表观念的形成,即一个人、若干人或一个团体能够选举他们的代表,授权他来表达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己的权力,代表所表达的意志就被视为他们自己的意志;第二,代议机构的概念,即由选自全国各个等级和团体的代表组成的代议机构做出的决定就被视为整个共同体的决定;第三,对代议机构的议事规则的确认,其中主要是做出决定需遵循数量原则,即多数的意见就被视为整体的意见. 罗马时代就有社会共同体将权力转让给皇帝的概念,这样,皇帝便被视为整个帝国的代表.在中世纪,人们将君主视为共同体的代表,但这里代表的意思仅仅是以寓言譬喻的方式将君主视为共同体的人格化象征,而共同体被视为抽象的整体,这与代议民主制度中的代表概念完全不同.如莫纳汉指出的,“只有当作为一个集合体的社会被看作由具有自己权利和利益的个人组成的集合体,代表共同体的概念才开始反映民主政体代表的特征.”中世纪的人还不熟悉作为个人集合体的政治共同体概念,在他们的观念中,政治共同体是若干次级共同体的有机组合,而代表也是这些次级共同体的代表.不过,中世纪这种观念却构成近代代表思想的先躯. 根据莫纳汉的说法,有两个源于罗马的概念促成了“代表”观念的形成:其一是法人概念,即作为集合的或团体的实体自身就可以被看作是一个人;其二是代理人概念,即代理人作为个体可以体现、代表另一个人或团体并能以另一人或团体的身份做出行为.“当两个概念充分展开后,代表的涵义就建立在政治社会所有成员的个人权利的基础上了.选举产生的代表拥有立法权的现代议会民主理论才告形成.”我们可以看到中世纪思想界是怎样逐渐趋近这一概念的. 法人概念在12世纪末逐渐发展起来.根据罗马法,法人是虚拟的人,是具有共同利益的人的团体.共同体作为一个整体,其权利和利益属于该法人.随着作为一个人的法人概念的发展,代理人概念才能用于法人,而后便出现了由单个人所代表的法人团体的概念.由中世纪代理人概念向现代意义的代表概念的发展首先是在教会共同体内出现的,到12世纪末,法人和代表概念已经在教会法和世俗法中普遍使用.12世纪末13世纪初召开的由各地教会选派代表组成的宗教大会就被理解为代表整个教会.奥卡姆的威廉在描绘教会内的间接民主的图式时写道,立法团体应由下列步骤产生:在每个基层教区或其他小社区中,所有信徒集会选择代表参加主教辖区、王国或其他政治单位的选举会议,通过这些会议再选举参加普世的宗教大会的代表,这样的宗教大会可以真正代表教会,尽管没有教皇的召集或主持.到13世纪,“代表”概念的内容更加充实.菲力普曾谈到,那些“被全体选出来的人拥有全体授予其的权力”.胡格莱努斯更进一步从这一选举观念中演绎出代表的现代观念:“整体或其大部分或由共同体的大部分选举产生的人,他们相应的行为是作为整体的社会共同体的行为”. 有关“代表”性质和权限的规定在各种议会召集令及相关的讨论中得到明确阐述.早在1182—1185年的一本有关程序的教会法著作中就确认选出的代表必须具有全权.1200年,教皇英诺森三世从6个意大利城市国家召集代表参加教皇会议,明确指示他们必须拥有全权.1295年,英国在召集郡和自治市镇代表时规定,这些代表有为他们所代表的地区做出决定的全权,并接受整个会议做出的决定.显然,这样的郡镇代表完全不同于封建诸侯,虽然他们不一定是由选举产生,在议会中可能只是俯首听命,但是他们具有代表的资格是确定无疑的.到14世纪,代表需得到充分授权或具有全权的观点已经被教会和世俗权威所广泛接受,共同体做出的决定要得到具有充分权力的代表的同意,成为教俗两界会议的通则.这一观念也为巴图鲁斯、巴尔杜斯和乌帕多斯等众多法学家所普遍认可. 代表的概念与“关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的同意”这一原则相结合,为议会的合法性及其权力提供了最有力的理论根据.议会因其成员代表了社会不同的群体和等级,所以被认为代表着社会共同体的政治权威.如大法官索尔普,巴内斯和诺贝尔出版公司,纽约,1909—1936年版,第五卷第128—140页,第六卷第206—217,463—482页. 2参见W.乌尔曼:《中世纪政治思想》,哈蒙德斯沃思,1979年再版,导言,第130—158,第200—222页. 1参见A.莫纳汉:《同意、强制和限制——中世纪议会民主的起源》,金斯敦和蒙特利,1987年版,第三部分,第97—147页. 2W.乌尔曼:《中世纪政治思想》,第12—13页. 如法学家格兰维尔说,法律是在显贵们的同意下由国王制订的.布莱克顿强调,法律的威力在于显贵们的商讨和同意,在于整个共和国的认可和国王的权威.

哪个国家是世界上最早采用陪审制度的国家之一

罗马是世界上最早采用陪审制度的国家之一。

罗马共和国特设一种审理公职人员贪赃枉法、以权谋私等重大刑事案件的法院,实质上就是陪审法院。

罗马的陪审制度为法国所继承,又于11世纪时经法国传入英国。

在英国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发展成一套完整独立的资产阶级陪审制度。

这种制度很快推及美、法诸国,至今仍是西方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罗马实行一种“保护人制度”,即保护人为被保护人进行诉讼代理的法律制度。

保护人可以出庭替被告发言,反驳控告人提出的指控,实质上也就是辩护人制度。

公元1世纪时,这种保护人制度发展成罗马国家正式的律师制度。

现代各国的律师制度几乎都源于罗马。

罗马法中有句名言,即“没有告诉人就没有法官”,这就是由“控诉式诉讼”派生出来的“不告不理”的审判原则。

资产阶级对此加以继承与发展,用立法形式确认“非经起诉,法官不得审判”的原则。

此外,西方国家也普遍继承了罗马一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11分)阅读材料,同答问题。

材料一 (我们雅典)让一个人负担公职优先于他人的时候,所考虑的不是某一个

古希腊文化成就  一、哲学  西方哲学始于希腊,最早是古风后期的小亚细亚的米利都学派,于公元前6世纪开始兴盛,最出名的是古典时期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还有之后的色诺芬,小苏格拉底学派;希腊化时期的犬儒学派,怀疑主义,伊壁鸠鲁学派,斯多葛主义。

  希腊哲学家们奠定了哲学的基础,开创了古典时期的理性主义先声,对后世思想和文艺产生了深远影响,当时的雅典是西方的哲学中心。

  二、文学  荷马史诗,即《伊利亚特》和《奥德赛》,是反映迈锡尼时代和多利亚入侵的黑暗时代的重要文献,文笔优美。

三大悲剧作家,索福克勒斯,欧里辟德斯  希腊文是流行于西方乃至到罗马帝国还重用的国际语言,《圣经-新约》原本是希腊文。

  三、历史  希罗多德,著名历史学家,写下了《历史》,反映了希波战争时的状况,也涉及周边如美索不达米亚,埃及,叙利亚,波斯,吕底亚等国的情况  修昔底德,著名历史学家,写下《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以亲身的经历,严谨的手法重现了这段历史。

  四、政治  希腊人的民主制是古代世界最伟大的创举,是奴隶制社会所能达到的最大的民主,伯里克利时期被成为“黄金时代”。

  五、建筑  米诺斯的王宫,迈锡尼的狮子门是希腊古代最杰出的建筑之一  古典时代的雅典卫城,罗德斯太阳神巨像,帕特农神庙,宙斯神像,德尔菲的神庙,阿尔忒弥斯神殿都是十分著名的建筑  还有三大柱式流传于后世 1科林斯式 2多利亚式 3爱奥尼亚式  六、伦理  苏格拉底是伦理学的奠基人之一,亚里士多德写有《伦理学》一书  古罗马文化成就  公元7世纪,罗马人在伊特鲁里亚字母的基础上创造了拉丁字母。

  一、哲学  先有主张宿命论的“斯多戈派”,后来有神秘主义的“新柏拉图派”,唯物论的代表是卢克莱修,唯心论有西塞罗、马可 奥勒留等。

  二、历史  古罗马政治家、作家加图(前234-前149)开创了用拉丁文撰写罗马史的先河,著有《起源》一书。

其他的历史著作有恺撒的《高卢战记》;李维和内波斯的《名人传略》;阿庇安的《罗马史》等。

  文学方面,诗人维吉尔创作了《牧歌》;贺拉斯为后人留下了《歌集》;李维写了《罗马史》。

  三、文学  文学方面,诗人维吉尔创作了《牧歌》;贺拉斯为后人留下了《歌集》;李维写了《罗马史》。

  四、建筑  当年的斗兽场、天使古堡、万神庙等都完好的保存了下来。

罗马式建筑艺术注重形式的变化,整体的造型,其独特的穹顶和拱卷是一大标志。

  五、自然科学  自然科学方面,大普林尼著写了《自然史》;斯特拉波创作了《地理学》;托勒密撰写了有关数学、天文、地理的著作,著有《大综合论》,书中主要论述地心体系,这种理论被称为托勒密体系。

  中世纪西方文化对后世的影响  一、是在科学技术方面,柏拉图以后的西方,哲学和科学形成了同步发展,哲学站在科学一边,竭力证明科学才是真理。

亚里斯多德开创的实践理念使西方世界的哲学与实验研究相结合。

18世纪德国大哲学家康德提出的批判主义认为:科学是以先验形式和知性概念开始的,应该把这一些形式和概念发展到深入人心的结构。

从而进一步设定了哲学指导科学的使命。

尽管这种观念曾受到传统宗教势力的强烈反对和残暴干与,但是它仍然不负众望,勇往直前的发展。

哥白尼、伽利略、笛卡儿、牛顿、阿基米德、达尔文、摩尔根、魏尔啸、爱迪生等人在科学领域的杰出贡献,把西方科学技术水平推上了空前高度。

十九世纪到上世纪末,人们在声、光、化、电….等各个方面取得了瞩目惊心的伟大成就。

把一个人类社会活脱脱推上了五彩缤纷、绚丽多姿的平台。

所有这些科技成果的问世,无一不是由西方世界首发。

  二、西医的发展,则是在与中医完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进行的。

从16世纪开始,由于采矿、冶炼等工业的发展,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各种新的机器工具相继产生,特别是天体望远镜和显微镜的发明,为人类打开自然界奥秘之门,提供了空前的有利条件。

自然科学以大量实验数据为武器,打破了经院哲学的牢笼,使其长驱直入,迳上坦途。

医学领域,由于显微镜的应用,人们开始向微观进军。

细胞的发现,血液循环的揭晓,使医生大开眼界。

18世纪中叶,以蒸汽机为动力的近代大工业产生后,给医学发展带来了空前未有的机遇。

随着机器、光电、制药技术之改进,西方医学很快便登上现代科学技术的快车,以全新的面貌雄居于世界医林。

  三、基督教  基督教对西方文化之影响  基督教对西方文化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它逐渐渗透到西方哲学、法学、教育、艺术(文学、音乐、建筑、绘画和雕塑等等)以及科学等各个领域。

  在哲学领域,基督教奠定了近代西方的哲学思辨传统。

正如恩格斯所说:“中世纪只知道一种意识形态,即宗教和神学。

”基督教哲学就是罗马天主教会的官方意识形态,它是以上帝为核心、神学为基础的唯心主义思想体系,先后经历了早期教父哲学、中世纪经院哲学和近代的新托马斯主义等三个阶段。

在早期基督教哲学中,关于神的统一性和三位一体论的本体论证明,关于神的本性和人的本性在基督身上结合的争论以及关于上帝的恩赐和人的罪孽深重的本性的人类学研究构成了教父哲学的全部内容。

北非希波城主教奥古斯丁是早期教父哲学最负盛名的代表,作为一名新柏拉图主义者,他自觉地使理性屈从于信仰,写下了《忏悔录》、《论三位一体》、《上帝之城》等多部划时代的著作,在西方哲学史上有着深远的影响。

进入经院哲学时期,经院哲学家把理性应用于启示,力图证明关于信仰的教义来自于启示而非理性,但是信仰和理性并不相互排斥,基督教的教义也可以通过理性推理来论证和说明。

托马斯•阿奎那以创新的精神和渊博的学识,为基督教创立了一个百科全书式的神学体系,是继奥古斯丁主义之后又一完备的理论形态。

为了更加牢固地确立基督教哲学的地位和影响,同时也为了适应当时社会对于理性的普遍要求,托马斯利用亚里士多德的实在论,进一步标榜自己承认客观知识和人的理性,在他的哲学体系中,信仰主义、理性主义和神秘主义达到了高度的统一,把中世纪经院哲学推向高峰。

经院哲学调和理性与天主教教义,缓和了由理性思潮冲击所造成的天主教教义危机。

但理性一旦进入神学的殿堂,也就埋下了使神学走向衰落的种子。

  在法学领域,德国著名法学家鲁道夫•耶林有一句名言:“罗马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则以法律”。

中世纪欧洲是被基督教神学家称之为“神圣秩序” 的时代,根据基督教的信仰,世俗国家的地位和作用被贬低,它只是在教会之旁或教会之下的一个负责较低等级事物的社会组织。

直到11世纪晚期开始,以意大利为基地开始了罗马法的复兴。

在东罗马帝国保存和臻于成熟的罗马法又传回到西方。

尽管罗马成文法的制定是建立在民众的宗教信仰基础上的,它的有效运行也都基于此,但与教会法相比,罗马法毕竟有着鲜明的非宗教性质,逐渐成了王权用以对抗教权的有力武器,使罗马法获得了与《圣经》同等的权威并受到与《圣经》相似的尊崇。

由波隆那法律学校的罗马法研究专家爱尔纳留于公元1088年编就的《查士丁尼法典》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以致圣伯尔纳曾抱怨欧洲的法庭都被查士丁尼法包围了,再也听不到上帝的命令了。

对此罗马教廷迫切需要从理论上论证教权高于王权、教会高于国家,尽管罗马法在西欧的复活与教会有直接关系,但教会更重视教会法,规定法学课程中的教会法要以宗教会议和罗马教廷公布的教规和命令为依据。

公元1140年,爱尔纳留的学生格拉蒂安把基督教历届会议和教皇的敕令汇编成册,后世称之为《格拉蒂安教令集》,由此推动了教会法的研究。

那时“城邦的统治者和政府的官员与教会的管理人员均来自相同的阶层,在相同的大学里接受教育,并具有相同的知识背景;因此,在这里存在着一种不断的相互批评的过程,它刺激了一种受过教育的公众舆论的发展”(克里斯托弗•道森:《宗教与西方文化的兴起》,第216页)。

在对教会法,特别是民法的研究中,已经包含了合法性、合法政府的原则,包含了国家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的观念。

法律也开始被人理解为一切人都必须遵守的、凌驾于个人意愿之上的诉讼程序。

现代罗马法精神正是经历了欧洲基督教世界的改造,是宗教信仰进一步理性化和世俗化的产物。

  在教育领域,基督教也为近代西方教育打下了基础。

“中世纪早期不仅在宗教生活的精神戒律上,而且在基督教文化的思想发展上都带有修道院领先的痕迹。

它们被称作西方文化的本尼狄克时代,因为上自7世纪新型基督教文化在诺萨布里亚的兴起,下迄12世纪城市生活的复苏和公社的兴起,较高层次的文化的连续性在西欧,在作为知识和文学创作的巨大源泉的本尼狄克修道院中得到了维持”(克里斯托弗•道森:《宗教与西方文化的兴起》,第207页)。

严格意义上的高等教育、大学制度都是源于中世纪的大教堂学校和修道院学校,其文化知识和多种学科也是在中世纪早期兴起的文法、修辞、逻辑、几何、数学、天文、音乐这“七艺”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12世纪城市大学的诞生,带来了西方社会学术生活和教育制度的深刻变革。

最初的大学不是按照君主的意志,而是由有意学习的人们自己组织的。

后来,教会主管各大学的事务,发特许证给已经建立的大学如意大利、法兰西和英格兰的大学,又与倡导办学的贵族合作。

这些大学主要是专科性质,在意大利的撒勒诺大学以医科著名,波伦亚大学以编订教会法典和罗马法闻名。

那时最大的大学巴黎大学是哲学和神学的中心,它是中世纪后期牛津、剑桥、布拉格、维也纳等大学效法的榜样。

威尔•杜兰在其名作《世界文明史》中写道,自从亚里士多德以来,没有一个教育机构能和巴黎大学所造成的影响相比拟。

在3个世纪里,它不但吸引了最大量的学生,并且招来了心智最敏捷最突出的人士,例如阿伯拉尔、索尔兹伯里的约翰、大阿尔伯特、布拉班特的西格尔、托马斯•阿奎那、波纳文图拉、罗吉尔•培根、邓斯•司格脱、威廉•奥卡姆等,几乎构成了从公元1100年到1400年之间的哲学史。

而这些伟大的学者,又必然是由那些伟大的教师,在一种令人们的心智激荡高昂的气氛中,在人类历史达到文明的巅峰状态下造就出来的。

从欧洲历史上看,各种教育制度、机构设施的产生与发展都是与基督教会分不开的。

中世纪大学所确立的一些制度,如指定学生必须学习的课程,以及使用教科书、学生毕业授予学位等,在西方高等教育中一直沿袭至今。

  在文学方面,中世纪早期出现的教会文学作品多是赞美诗和描写基督与圣徒生活的戏剧,托马斯•阿奎那等人都曾进行过这方面的创作。

至于中世纪盛行的英雄史诗,最著名的有:西班牙的《熙德之歌》、法国的《罗兰之歌》、德国的《尼伯龙根之歌》、俄罗斯的《伊戈尔远征记》等等,都深受基督教的影响,它们大多借基督教反对异教斗争的形式,表现一种寻求统一和抵御外侮的英雄气概。

譬如俄罗斯英雄史诗《伊戈尔远征记》,全诗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和宗教意识,主人公为了正教的利益在作战。

马克思评价说:“全诗具有英雄主义和基督教的性质,虽然多神教的因素还表现得非常明显。

”另外,中世纪还盛行骑士文学,骑士文学是对骑士阶层的文化观念、精神个性和生活理想的文学表达。

这类作品以忠君、信教、行侠为信条,歌颂骑士们为荣誉、信仰和爱情而战的献身精神,暗示出原始活力如何同禁欲主义相抗衡的悲剧主题。

骑士抒情诗、骑士故事诗和骑士传奇是骑士文学的三种主要类型。

如《亚历山大的故事》采用12音节诗句,也称“亚历山大诗体”,是法国诗歌中的著名诗体。

随着城市和市民阶层的兴起,市民文化也在逐渐形成,进入12世纪以后,市民创作的文艺作品即城市文学开始发展起来,成为继教会文学、英雄史诗和骑士文学而兴起的中世纪第四类文学形态。

正象塞万提斯笔下与风车作战的堂•吉诃德,在整整一千年中,西方人一直无法摆脱精神和肉体的深刻矛盾,他们既痛苦又无奈地同包括自己在内的周围一切进行无休止的战斗。

这种神性和世俗性的矛盾在中世纪最后一位诗人但丁的《神曲》中表现得最为充分。

它以基督教天堂与地狱为题材,充满了神学典故,它把基督教神学作为最高指导思想,却又把异教徒维吉尔作为引路人,它既崇奉基督教来世思想,又在作品中讴歌现实生活。

基督教文学,尤其是《圣经》对欧美文学的影响至今不衰。

许多伟大的思想家、文学家、艺术家都曾从《圣经》中汲取营养,寻找素材。

14世纪英国诗人乔叟的代表作《坎特伯雷故事集》、16世纪英国著名戏剧家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17世纪英国诗人弥尔顿的《力士参孙》和《失乐园》、散文作家班扬的《天路历程》以及当代德国作家托马斯•曼的《约瑟和他的兄弟们》都取材于《圣经》。

由此可见,《圣经》已成为欧美文学的一个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源泉。

  在音乐方面,基督教要表现的是神的爱,爱在神和人类之间形成了一种情感的交流,而音乐是最恰当不过地表现了这种情感。

在世界所有宗教中,惟有基督教音乐作品最多,音乐水平发展得最高最快。

在罗马帝国后期,教堂音乐开始形成以赞歌颂诗为主的独特体系,到了中世纪,基督教的圣剧、圣乐曾是欧洲音乐的主体。

当时教会内部涌现了许多作曲家、歌唱家和音乐理论家。

如公元6世纪,罗马教皇格列高利一世花费了十多年时间选出了许多典型的歌调,并订立了许多演唱规则,形成了音调简朴、旋律优美的格列高利颂调,至今通用于天主教会弥撒仪式中,是为“格列高利圣咏”,代表着教会非人格化的精神势力,是欧洲普遍公认的古典音乐典范。

基督教音乐在其发展过程中,还利用了当时的骑士文化和法国游吟诗人的歌谣作品,以及德国恋诗歌手的抒情诗,以扩大基督教的影响。

同时被称为“奥尔加农”的多声部宗教歌曲诞生,到17世纪,基督教新教音乐又创造出清唱剧的形式,近代圣剧的集大成者亨德尔的代表作《弥赛亚》就是借清唱剧的体裁,以其大规模的合唱、优美的宣叙调和流畅舒适的咏叹调,而成为影响最大、流传最广、最受欢迎的圣剧。

18世纪欧洲音乐界举世闻名的一代宗师巴赫,为了“使上帝的话语广为流传,从而把宗教音乐发展到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顶点”,他创作的圣咏、康塔塔、经文歌和受难曲等,蕴涵着热烈的情感和诗一般的沉思,使“巴罗克”音乐风格达到了鼎盛。

可见,教堂音乐不仅为中世纪欧洲音乐确立了模式、方法和风格,也为近代欧美世俗音乐,如交响乐、歌剧等形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造型艺术方面,与基督教发展密切相关的“罗马式”、“哥特式”和“文艺复兴式”等建筑艺术风格,构成了西方建筑的特色。

按照黑格尔的说法,建筑是对一些没有生命的自然物质进行加工,使它与人的心灵结成血肉因缘,成为一种外部的艺术世界。

因此,建筑艺术一向被看成是一种象征性的艺术。

正是这种象征性,使它能够成为神的象征。

公元532~537年建于拜占庭君士坦丁堡的圣索菲亚大教堂:墩和墙是用彩色大理石贴面,柱身却是深绿或深红。

一个人到这里来祈祷的时候,立即会相信,并非人力,并非艺术,而只有上帝的恩泽才能使教堂成为这样,他的心飞向上帝飘飘荡荡,觉得离上帝不远”(《外国建筑史,第69页》。

而著名的哥特式建筑艺术代表之一巴黎圣母院,其中厅宽仅十二点五米,长度却有一百二十七米。

两侧支柱间距不大,造成了内部强烈的导向祭坛的动势,祭坛上锦绣铺陈,摇曳的烛光照着受难的基督耶稣,呈现出一种极强的宗教情绪。

再加上中厅高度很高,窗子又占满了支柱之间的整个面积,且以垂直线构成的支柱显得瘦骨嶙峋,显示出一种清教的冷峻和严酷,而这恰恰是基督教所宣扬的纯洁精神生活对现实物质世界的否定。

因此恩格斯说,哥特式教堂内部体现的是“神圣的忘我”。

文艺复兴式建筑则提倡复兴古罗马时代的建筑风格,多用希腊式石柱和罗马式圆顶穹隆以及半圆形券、厚实的墙、水平向的厚檐,与哥特式风格中的尖券、尖塔、垂直向上的束柱、飞扶壁和小尖塔等相对抗。

在教堂内部布局上,表现为高圣坛与中殿已不再分开,大厅总面积扩大,座位增多,世俗色彩加重。

最后,反映在社会历史领域,在西方古典奴隶制衰落和中世纪社会诞生的转折时期里,作为罗马帝国国教的基督教在西罗马帝国末年起到了调和各民族、各阶层矛盾的安定团结的作用,又在帝国灭亡后的西方大混乱中充当了秩序的代表,在无政府状态中行使着政府的职能,不仅有力地支持了法兰克王权的确立,而且承担了国家机器的相当一部分职能,并帮助那些刚刚从氏族制解体阶段走过来不久且毫无国家统治经验的法兰克人逐渐建立和发展起了一套适合这一时期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封建政治制度。

  文艺复兴时期西方文化的成就  天文学  波兰天文学家哥白尼1543年出版了《天体运行论》,在其中提出了与托勒密的地心说体系不同的日心说体系。

意大利思想家布鲁诺在《论无限性、宇宙和诸世界》、《论原因、本原和统一》等书中宣称,宇宙在空间与时间上都是无限的,太阳只是太阳系而非宇宙的中心。

伽利略1609年发明了天文望远镜,1610年出版了《星界信使》,1632年出版了《关于托勒密和哥白尼两大世界体系的对话》。

德国天文学家开普勒通过对其师丹麦天文学家第谷的观测数据的研究,在1609年的《新天文学》和1619年的《世界的谐和》提出了行星运动的三大定律,判定行星绕太阳运转是沿着椭圆形轨道进行的,而且这样的运动是不等速的。

  数学  代数学在文艺复兴时期取得了重要发展,三、四次方程的解法被发现。

意大利人卡尔达诺在他的著作《大术》中发表了三次方程的求根公式,但这一公式的发现实应归功於另一学者塔尔塔利亚。

四次方程的解法由卡尔达诺的学生费拉里发现,在《大术》中也有记载。

邦贝利在他的著作中阐述了三次方程不可约的情形,并使用了虚数,还改进了当时流行的代数符号。

符号代数学是由16世纪的法国数学家韦达确立的。

他於1591年出版了《分析方法入门》,对代数学加以系统的整理,第一次自觉地使用字母来表示未知数和已知数。

韦达在他的另一部著作《论方程的识别与订正中,改进了三、四次方程的解法,还建立了二次和三次方程方程根与系数之间的关系,现代称之为韦达定理。

三角学在文艺复兴时期也获得了较大的发展。

德国数学家雷格蒙塔努斯的《论各种三角形》是欧洲第一部独立於天文学的三角学著作。

书中对平面三角和球面三角进行了系统的阐述,还有很精密的三角函数表。

哥白尼的学生雷蒂库斯在重新定义三角函数的基础上,制作了更多精密的三角函数表。

  物理学  在物理学方面,伽利略通过多次实验发现了落体、抛物体和振摆三大定律,使人对宇宙有了新的认识。

他的学生托里拆利经过实验证明了空气压力,发明了水银柱气压计。

法国科学家帕斯卡尔发现液体和气体中压力的传播定律。

英国科学家波义耳发现气体压力定律。

  生理学和医学  比利时医生维萨留斯发表《人体结构》一书,对盖伦的“三位一体”学说提出挑战。

西班牙医生塞尔维特发现血液的小循环系统,证明血液从右心室流向肺部,通过曲折路线到达左心室。

英国解剖学家哈维通过大量的动物解剖实验,发表《心血运动论》等论著,系统阐释了血液运动的规律和心脏的工作原理。

他指出,心脏是血液运动的中心和动力的来源。

这一重大发现使他成为近代生理学的鼻祖。

  “地理大发现”  航海技术产生了一次革命性地飞跃,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的探险家们开始了一系列远程航海活动。

哥伦布和麦哲伦等人在地理方面的发现,为地圆说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印刷术在欧洲的再发现,以及从东方传过来的造纸、指南针、火药(中国的四大发明),促使科学思想的迅速传播。

  文学  各地的作家都开始使用自己的方言而非拉丁语进行文学创作,带动了大众文学,替各种语言注入大量文学作品,包括小说、诗、散文、民谣和戏剧等。

  在意大利,文艺复兴前期出现了“文坛三杰”。

但丁一生写下了许多学术著作和诗歌,其中著名的是《新生》和《神曲》。

彼特拉克是人文主义的鼻祖,被誉为“人文主义之父”。

他第一个发出复兴古典文化的号召,提出以“人学”反对“神学”。

彼特拉克主要创作了许多优美的诗篇,代表作是抒情十四行诗诗集《歌集》。

薄伽丘是意大利民族文学的奠基者,短篇小说集《十日谈》是他的代表作。

  在法国,文艺复兴运动明显地形成两派,一是以“七星诗社”为代表的贵族派,二是以拉伯雷为代表的民主派。

“七星诗社”以龙沙和杜贝莱为代表,在语言和诗歌理论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他们最早提出统一民族语言的主张,促进了法国民族语言和民族文学的发展。

然而,他们排斥民间诗歌,只为少数贵族服务。

拉伯雷是继薄伽丘之后杰出的人文主义作家,是法国文艺复兴民主派的代表。

他用20年时间创作的《巨人传》是一部现实与幻想交织的现实主义作品,在欧洲文学史和教育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在英国,代表人物有托马斯•莫尔和莎士比亚。

托马斯•莫尔是著名的人文主义思想家,也是空想社会主义的奠基人。

1516年他用拉丁文写成的《乌托邦》是空想社会主义的第一部作品。

莎士比亚是天才的戏剧家和诗人,他同荷马、但丁、歌德一起,被誉为欧洲划时代的四大作家。

他的的作品结构完整,情节生动,语言丰富精炼,人物个性突出,集中地代表欧洲文艺复兴文学的最高成就,对欧洲现实主义文学的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在西班牙,最杰出的代表人物是塞万提斯和维加。

塞万提斯是现实主义作家、戏剧家和诗人。

他创作了大量的诗歌、戏剧和小说,其中以长篇讽刺小说《堂•吉诃德》最著名,它对欧洲文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维加是戏剧家、小说家和诗人,西班牙民族戏剧的奠基人,被誉为“西班牙戏剧之父”。

他是世界上罕见的多产作家,一生共创作了两千多个剧本,留传至今的有600多个,有宗教剧、历史剧、神话剧、袍剑剧、牧歌剧等多种形式,深刻反映了西班牙的社会现实,深受广大群众的喜爱。

最杰出的代表作是《羊泉村》。

  文艺复兴建筑是在公元14世纪在意大利随着文艺复兴这个文化运动而诞生的建筑风格。

基于对中世纪神权至上的批判和对人道主义的肯定,建筑师希望借助古典的比例来重新塑造理想中古典社会的协调秩序。

所以一般而言文艺复兴的建筑是讲究秩序和比例的,拥有严谨的立面和平面构图以及从古典建筑中继承下来的柱式系统。

  特色  对建筑的比例有强烈的追求,例如必须是3和2的倍数  使用对称的形状,集中式  恢复“自然”,以尺规作图制图,以圆形和正方形为主  反对哥德式建筑  义大利与其代表人物  义大利佛罗伦萨作为文艺复兴的发祥地,在诗歌、绘画、雕刻、建筑、音乐各方面均取得了突出的成就。

  佛罗伦萨著名的美弟奇家族是当时最重要的艺术赞助人。

  著名的文艺复兴三杰全部诞生在意大利。

  代表人物:  诗人:但丁、彼特拉克;  作家:薄伽丘、马基雅维利;  画家:乔托、波提切利、列奥纳多•达•芬奇、拉斐尔、提香;  雕刻家:米开朗基罗;建筑师:伯鲁涅列斯基;  音乐家:帕莱斯特里那、拉索等。

  西班牙与其代表人物  16世纪后半叶和17世纪初西班牙文艺复兴进入“黄金时期”,在小说和戏剧方面成绩显著。

  代表人物:作家塞万提斯、戏剧家洛卜•德•维加  德国与其代表人物  在德国:主要成就则表现在宗教改革、农民战争、讽刺文学以及科学技术发明等方面。

  代表人物:马丁•路德、丢勒等。

  法国与其代表人物  在法国:自由思想和怀疑思想相当发达。

  代表人物:散文家:蒙田、小说家:拉伯雷等。

  英国与其代表人物  在英国:诗歌和戏剧空前的繁荣。

  代表人物:作家莎士比亚等。

  17、18世纪西方文化的特色和贡献

如何才能避免家庭暴力

一、先分析一下家庭暴力的概念,历史以及现状 概念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范围内的暴力行为。

也有人将之定义为:“密友间的高压控制”,英文表达为DV。

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常见的一种带有普遍性的丑恶现象,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笔者在这里想说明的是,由于家庭暴力包括了家庭中对女性,孩子,老人等的暴力行为,涵盖面很广,难以一一论述,故本文只谈论家庭暴力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

历史读过西方哲学的人,大多知道尼采的一句名言:“你到女人那里去吗

别忘了,带上你的鞭子

”这条给男人世界带来无限风光的鞭子,同时也给无数的妇女带来一片凄风苦雨,这条令男人爱之不已又令女人恨之不绝的鞭子,最初在法律上是得到肯定的。

我国秦朝《法律问答》中规定:“妻悍,夫殴之”,法律明确授权丈夫对可以殴打惩罚凶暴的妻子。

罗马法中也规定:妻子是自奴人,丈夫可以对她行使监护权,这里的监护权包含有暴力体罚之意。

然而即使在古罗马时代,家庭暴力已为人们所不齿。

盖尤斯曾说:“监护人所关心的只是不让妇人的财产落入他人之手,是一种利己主义权力。

”随着世界文明的推进,绝大多数国家已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男女平等,禁止家庭暴力。

我国修订后的《婚姻法》顺应时代文明之潮流,规定大量条文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坚决地向家庭暴力说“不”。

现状在美国每年有4百万的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平均每天三名妇女成家庭暴力亡魂,曼谷50%的妇女经常遭受丈夫的肉体摧残,秘鲁警察局70%的记录为丈夫殴打妻子,台湾20%—30%的上层家庭暴力行为等等。

在我国,全国妇联在1999年共收到1万多起遭受家庭暴力的投诉。

1999年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城市1389个家庭进行入户抽样调查表明:有29.2%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现象,其中有79.4%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

经常(以每月平均4次为标准)和有时(以每月平均1次为标准)受到施暴的分别占受侵害总数的32.1%和39%。

武汉市妇联在近3年所接待的上访投诉中,近1\\\/3是家庭暴力案件,其中1999年接待处理的家庭暴力事件124件,比1997年上升了33.3%,由上我们可以看出家庭暴力是多么的普遍。

更为严重的是,由家庭暴力所导致的刑事案件也逐年上升。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999年审结的家庭暴力导致杀人的恶性案件达14起,占全市审结的重大刑事案件的3.9%。

无数血淋淋的案例告诉我们家庭暴力它不仅破坏了家庭的安宁,侵犯了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而且损害了社会的法治和安全。

如果得不到及时的遏制和化解,一般的家庭暴力事件还会升级为杀人等严重犯罪案件。

不仅施暴者有可能杀害被施暴者,一些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也可能转化为激情杀人者或大义灭亲者。

这是多么让人悲痛的现象呀

模仿《不》剧中那位偷拍艺术家叶斗的口气就是:“亲爱的朋友们,看完上文的资料,此时此刻您应该是怎样的一种心情呀

” 二、家庭暴力的主体 施暴者很多人有这样的一个思维定势,就是家庭暴力事件大多发生在农村,施暴者大多是知识文化层次很低的“大老粗”,他们视老婆为“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

但事实并不是这样。

抽样分析表明,目前的每10个施暴者中,就有2个受过高等教育,比例高达20%,这说明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已经普及到各个阶层。

受害者根据本文篇幅以及笔者研究的局限,本文将受害者局限在妇女范围内。

这些妇女既包括知识文化水平较低的阶层,也包括知识文化水平教高的阶层。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以及为什么受害者往往是女性的分析(本段语气不妨说的诙谐点,这样可能更有感染性) 笔者认为,受害者往往是女性的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男尊女卑”这个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当然还有一些次要原因,我会在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中顺带提及。

(12分)阅读下列材料:材料一 :“治民无常,唯以法治……明主之所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

二柄者,刑德

我很同情你,如果你父亲不同意协议离婚的话,就只有到法院去起诉了,如果法院调节无效后,就可以离婚,按你所说,这应该属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一判决离婚的条件,你母亲可以去起诉,但要有证据,最后就是财产的分割问题,就住的地方而言,如果房子是在你父母结婚之前你父亲个人财产,那你母亲就不能分到,如属于婚后财产就可分割,其他财产是可以平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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