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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上最终的话语权总汇90句

时间:2018-06-22 10:10

迟子建在《额尔古纳河右岸》中勾勒了一幅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童话世界。

鄂温克人坚持自己万物皆有灵的生活理念,信仰神明、敬畏自然。这与部分“返魅”的思想不谋而合。适当的节制人类无限膨胀的物欲,精神有所皈依,精神有所畏惧,与可持续发展观念有某种相通之处,这对人类重塑精神家园具有某种启示。

“祛魅”(disenchantment)一词,源于马克斯韦伯所说的“世界的祛魅”(the disenchantment of the world),又译“世界的解咒”,最初的意思是将宗教中的神秘面纱揭开,“把魔力从世界中排除出去(the Elimination of the World)”,韦伯将其具体解释为“拒绝将圣餐中将象征着自己的血和肉的酒和面包分给门徒,这样他们就能在自己殉道以后得到拯救,拒绝这种宗教说教也是一种祛魅”。

美国当代哲学家大卫雷格里芬提倡部分的“返魅”(reenchantment)。他说:“自然被看做是僵死的东西,它是由无生气的物体构成的,没有生命的神性在里面。这种‘自然的死亡’导致各种各样灾难性的后果”。魅,在新华字典中的解释是:形声。字从鬼,从未,未亦声。“未”意为“枝叶招展,花香袭人”,引申为“外貌讨人喜欢”。“鬼”指阴间的人。“鬼”与“未”联合起来表示“外貌讨人喜欢的鬼”。本义:貌美的鬼。汉语中魅字本身就充满了神秘感和未知性,没人知道鬼长什么样,这在无形中给人巨大的想象空间。英语中没有单独“魅”这个词,与之相对应的“enchantment”当“魅力”讲,很长一段时间内“魅”将人类的想象力无限放大,人们将无法解释的现象都归结为魅的范畴,即宗教充满了魅的色彩。然而,当宗教的神权统治束缚了人类的发展时,“祛魅”诞生。本文认为“祛魅”是特定历史时期话语权争夺的一种手段,“祛魅”作为一种消解话语权的理论存在,其主要目的是打破宗教神权的统治,进而发展社会科学,建立新的社会秩序。然而,社会科学发展到一定程度,人类的精神困境并未得到解决。例如,人从哪里来,要到哪里去的终极思考始终困扰着人类。因此,“返魅”潮流复苏。“返魅”是“部分恢复自然的神奇性、神圣性和潜在的审美性”,使人对自然有一定的敬畏心理,建立一种和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而非人统治自然的霸权理念。

一 追溯精神家园――万物皆有灵

“我生长在大兴安岭,受鄂伦春人‘万物皆有灵’论的影响,我把一花一草,一石一木,都看做是生命的伙伴”。这是桑克《作家迟子建访谈:在厚厚的泥巴后面》中的一段话,用“万物皆有灵”来解释《额尔古纳河右岸》的创作理念是恰当的。

《额尔古纳河右岸》延续了迟子建多年来的写作意向――寻找精神家园,力求人与自然的和谐。为表达这个主题,感恩自然、一切皆有灵在这部小说中同样充沛。无论山川、林木在小说中皆有神灵庇佑,玛鲁神、火神、山神,甚至较大的猎物熊等,鄂温克人都怀有敬畏,特别是大型猎物一定要经过祭祀才可以吃。在这片被神统治着的区域,古老的鄂温克族过着渔猎的生活,以打猎、放养驯鹿为生,男人从事打猎,女人、小孩对猎物进行处理、采摘野果、给驯鹿挤奶,然而鄂温克人打猎不杀幼崽,烧火只烧失去生命力的树木。他们的生活强调一种和谐的生活方式――人与动物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他们在森林中生活保持着对自然界神明的敬仰,保持了一种原始、朴素的泛神思想,因此对自然的索取存在一种感恩与敬畏,人、动物对自然的索取均在自然界的承受范围内进行,并没有破坏自然界的生态平衡。

然而,文明叩开鄂温克族的大门,打破了这种原始的生存状态――猎民们到山下的激流乡过定居生活,睡在屋子里,而不是可以看到月亮、听到风声的希楞柱;驯鹿开始圈养,而不是自由的寻找食物,它们开始丧失了灵性;有病看医生而不是祈求萨满等,这是文明的侵入,“祛魅”思想的开始。但奇怪的是,在屋子里睡觉使猎民患上了失眠症;驯鹿开始绝食;现代医学也救治不了小达西夫妇的不孕不育。于是,鄂温克人重新回归山林、希楞柱、萨满,“返魅”悄无声息的进行着,“祛魅”被“返魅”战胜。

20世纪80年代“寻根文学”的兴起,将新时期中国文学“返魅”推向新的高潮。在对“寻根文学”有着深远影响的《百年孤独》中,这部小说用“魔幻”替代“魅”,故事的情节发展是按照一个神秘羊皮卷的记载进行的,名字被重复使用,人的命运具有重复性,最终马孔多消失在工业文明入侵的时代。在《额尔古纳河右岸》中,就有《百年孤独》的影子,老达西死了,小达西诞生,小达西父母不孕不育,在小达西夫妇身上重演等。“返魅”在当代文学中并不少见,韩少功《爸爸爸》将丙仔意象化,古老的陋习有着顽强的生命力,对传统的批判性可见一斑。《额尔古纳河右岸》则不同,他将一种古老的生活传统写得唯美、恬静,让人觉得亲近甚至向往,但作品中最难得的是鄂温克人清醒地认识到“世上哪有世外桃源呢!”体现了这个古老民族对生活的认知与苦难的承受力。这种忍耐与神灵神圣不可侵犯有着很大关系,渎神的人面临着死亡的威胁。因此,马粪包在吃熊的时候将熊的骨头乱扔,骨头会卡住他的喉咙。保持对神的敬畏,才会懂得感恩,因此获救后马粪包将自己自宫以示忏悔。至此,“返魅”主题中灵魂有所敬畏在此得到了树立,也解释了人精神家园中神的重要性,揭示了人与自然和谐的主题。正如迟子建自己谈到的,“大自然是这世界上真正不朽的东西。它有呼吸,有灵性,往往会使你与它产生共鸣。”

二 追问终极问题――对死亡的坦然

“祛魅”后的世界将人类的信仰打破,人的精神陷入了无限的虚空之中。渐渐的,人发现了许多科学无法解决的问题――人将如何面对死亡?鄂温克人在面临死亡的时候,近乎于一种浪漫想象――风葬,选择四棵直角相对的大树,砍了些木杆,担在枝桠上,作为一张铺。这样“不用抬头,就能看见太阳和月亮,小松鼠会抱着松塔,跳到她身上和她玩耍”,“人离开了这个世界,是去了另一个世界了。那个世界比我们曾经生活过的世界要幸福”,这种美好的理解使人在面临死亡时不会感觉到无望与恐惧,因为死亡是另一个美好的开始。《额尔古纳河右岸》中将死亡化为一种美好的柔情、浪漫。这就是信仰的力量,也是“返魅”的力量。 迟子建在谈到他的《伪满洲国》的时候说,萨满能在跳神时让病入膏肓的人起死回生等,大自然中有很多我们还未探知的奥秘,因此不能把萨满的存在看成一种“虚妄”。而到了《额尔古纳河右岸》中,迟子建把这种对于死亡坦然的态度描绘到了极致,“他们在面临着瘟疫、疾病、死亡中所体现的那种镇定、从容和义无反顾,是这支以放养驯鹿为生的鄂温克人身上最典型的特征。写他们的时候,想象肯定是苍白的,因为从我掌握的资料来看,他们本身的经历就是一段连着一段的传奇。”

谈到死亡,不能绕开迟子建在丈夫去世后完成的一部长篇《越过云层的晴朗》,这部小说讲述了“祛魅”后的社会,人们没有信仰,社会变迁给各个人物命运带来的种种不测。没有了敬畏,女儿出卖了父亲,为了获得救赎,她不断地帮助不能生育、将死之人生孩子,以求维持一个家庭的存在,最终女孩死于难产;医生将自己隐藏于深山老林,给人做整形手术为生,但只是改变人的外貌,而无法拯救人的内心,最终医生被精神病人用枪杀死,没人为其讨回公道。“祛魅”后的世界,死亡是令人害怕恐惧的冷冰事情。

“祛魅”给人无畏的勇气,却也给人带到更大的虚无,填补这种精神空虚就是“返魅”。因此,在《额尔古纳河右岸》中,迟子建酣畅淋漓地抒写了“返魅”给人灵魂的依偎。灵魂有所依附,精神有所敬畏,人在面临死亡会有一种平静与归宿感。伊芙琳在自己老去的时候,开始吃花瓣为生,似乎是要荡涤尽自己的污浊,她平静地离开了,没有喧闹与惆怅。生与死本身就是一种替代,老达西死了,小达西出生了;安道尔死了,安草儿继续着安道尔的愚痴;马伊堪死了,留下西班继续陪着拉吉米等,这一系列的生与死构成了平衡关系,即生即死,同样也是自然规律的和谐状态。

三 “返魅”文学与“祛魅”世界――对和谐理念的建构

“祛魅”与“返魅”最大的争议是建立何种社会理念。“祛魅”是伴随着启蒙主义应运而生的,他诞生的背景是需要建立新的社会秩序,打破旧有的社会统治阶级,与教会、统治者争夺话语权,“祛魅”对物质文明的发展提供了精神的依据。当科技发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依然有很多未知的领域是自然科学无法解释的。膨胀的物质欲望将人的灵魂陷入了极度的自我膨胀之中,如何解决精神危机?“返魅”成为了首选。因此,在《额尔古纳河右岸》中迟子建构建出了一幅美轮美奂的和谐生态图景,这并非是她一时兴起。这部作品 “始终保持着一种均匀的创作节奏,一种稳定的美学追求,一种晶莹明亮的`文字品格。”迟子建认为写作“要爱自己脚下的土地,要一点点地挖掘它,感受它的温度,体味它的博大,这样,你就有了‘根’”。迟子建的 “根”正是基于建立一种和谐的、不随波逐流的社会理念,这种理念作为一股清晰的力量,充斥着中国文坛上的主流话语。迟子建笔下恬静的故乡,展现着另一股北国冰封的景象。那里的人们,仿佛生活在童话世界中,用浪漫的视觉来观察这个寒冷的世界。她笔端流淌的不仅仅是北方独有的风光,更是在旷野的东北,一个地域下的人类的生活状态,以及这种适合地域性的人与自然的和谐。

新中国成立以来,尽管面临着“祛魅”的意识形态氛围,一个个“神”被科技之剑摧毁,被工业文明取代。然而,无论是九寨沟的神奇风光,还是神农架的野人传说,亦或者沈从文故居的湘北风光,拥挤的人流彰显“魅”的魅力。对于神秘,原始风貌、异域情调的社会形态的偏好,对于“返魅”的追求仍然构成了文学的一个重要主题。

面对当前的大千世界,在带给人们更大满足的同时又带来了更大的物质与精神的空虚,这个“得”与“失”的循环,构建了“祛魅”与“返魅”的逻辑,在这个逻辑中,迟子建在“生”与“死”、“知”与“未知”、“放纵”与“敬畏”中,揭示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状态。人类在“祛魅”中,欲望无限膨胀、无休止索取,正是造成生态危机的重要因素,而带有敬畏的“返魅”,适当、合理的生活理念,有助于现代人走出物质圈,进入更高层次的生存发展层次。正如迟子建自己所说:“我向往‘天人合一’的生活方式,因为那才是真正的文明之境。”

第二十九条 [总承包招标]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释义】本条是关于总承包招标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引导和规范总承包,为总承包招标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防止利用总承包规避招标。

一、招标人可以依法选择不同的总承包方式

总承包是国家鼓励和扶持的工程承包方式。《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工程建设领域面临与国际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接轨的巨大压力。为了贯彻“走出去”发展战略,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培育和发展工程总承包企业,不断提高国际竞争力。总结国际工程承包实践,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有施工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FIDIC)于1999年推出了新版的系列合同条件,核心合同文本是施工总承包、生产设备设计-施工总承包和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合同条件。世界银行也于2006年推出了适用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文本。近年来,工程总承包在国际工程承包界迅速普及。据统计,2005年美国有30%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英国43%的房屋建筑工程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近年来所占比例还有所提高。我国企韭承揽的海外工程大部分采用的是设计施工或者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方式。2011年12月,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发布了《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为规范和推动我国工程总承包提供了具体可行的操作准则。

本条规定的总承包是指广义的总承包,包括设计承包、勘察承包和施工承包等单项总承包。狭义的总承包则是指承包范围至少包括了设计和施工的总承包。

传统的施工总承包具有施工责任主体一元化的优点,但施工承包人按图施工,招标人需要协调设计和施工的矛盾。设计施工总承包相对于传统的施工总承包具有下列优点:一是设计和施工由单一责任主体负责,招标人无需进行设计和施工之间的协调,因设计和施工的矛盾和纠纷减少,可以减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索赔和争议,有利于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二是可以提高设计的可建造性,承包人不再简单照图施工并利用图纸错误寻求索赔,而是更加积极地利用其施工经验避免设计错误,提高设计的可行性。三是设计和施工两个阶段可以合理搭接,能够大大节约工程工期。四是可以提高工程造价的确定性,设计施工一体化可以大大降低设计变更和索赔的发生。当然,设计施工总承包会在一定程度限制招标人进行设计变更的主动权,以及对工程质量、进度的控制力度,招标人必须提高风险管理意识,在招标文件中细化质量、进度要求和功能需求,并加强过程控制。设计施工总承包也需要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资质管理以及计价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与之配套。

二、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一定条件下应当招标

(一)本条进一步明确了暂估价的定义。本条第2款将暂估价定义为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 -2008)将暂估价定义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两者在表述上有所差别,但其含义完全一致:一是必然要发生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二是暂时不能确定价格;三是由招标人暂估给定的金额。

总承包招标文件中设立暂估价是国际国内工程实践中的常见做法。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FIDIC)合同条款中设有暂估价管理的相关内容,并就暂估价管理设立了相应机制。实践中设立暂估价一般基于下列原因:一是招标人自己的功能需求仍未最终明确,对一些专业工程或者设备材料无法提出具体的标准和要求,无法纳入投标竞争。二是因设计深度不够,招标时部分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仍不明确,无法纳入竞争。三是部分专业工程必须由专业承包人设计才能保证质量、使用功能和可建造性,或者一些对项目质量、使用功能和设计美学非常关键的工程需要由经验丰富的专业承包人完成。四是一些重要材料设备价格因品牌和质量差异很大,且对工程使用功能十分重要,为防止过度竞争而降低品质,也设为暂估价,以便在履约过程中以专项采购方式给予适度的控制。鉴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禁止肢解发包和鼓励总承包,本条规定的暂估价的设立应限于因招标人需求未明确、设计深度不够或者招标人规定进行专业分包和专项供应的,暂时无法纳入招标竞争的工程、货物和服务。

《条例》起草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对暂估价占合同估算价的比例作出规定,即暂估价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估算价的10%或者30%。该意见反映了实践中存在的招标人滥用暂估价或者不具备招标所需的图纸等技术文件即启动招标的情况,这些情况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和进度构成了危害,应当加以规范。鉴于本条主旨是为总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依法进行招标提供依据,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也存在一定的差别,故《条例》未做统一规定。

(二)暂估价工作内容一定条件下应当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第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强制招标的目的之一就是利用竞争机制提高投资使用效益。包括在总承包招标范围之内的暂估价事实上并没有经过竞争,如果应当招标而不招标,将在事实上构成规避招标。当然,本条规定也明确了必须招标的条件是“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而不是所有的暂估价项目均必须进行招标。

关于暂估价项目的招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 2008)、《标准施王招标文件》(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56号令)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7号令)均有相应的规定。实践中相对成熟的做法主要有三种:一是总承包发包人(也即总承包招标人)和总承包人共同招标。二是总承包发包人招标,给予总承包人参与权和知情权。三是总承包人招标,给予总承包发包人参与权和决策权。三种做法的核心原则均离不开共同招标。之所以“共同招标”,是因为就暂估价项目的实施而言,总承包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双方都是利害关系人:一是暂估价项目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依法应当由承包人承担工期、质量和安全责任。二是暂估价的实际开支最终由总承包发包人承担,其在关注质量的同时,更有关注价格的权利。三是共同招标是一个确保透明、公平的实现途径,可以避免总承包发包人和总承包人之间的猜忌,从而有助于合同的顺利履行。但是,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将“共同招标”简单地理解为由总承包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双方共同作为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人,双方共同与暂估价项目中标人签订合同。这种做法并不是完全没有可操作性,也受到了一些有强力控制项目实施愿望的总承包发包人的欢迎。但是,由于由此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不清晰,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所提倡的总承包责任主体一元化的原则,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界定难免出现遗漏、重叠或者冲突,实践中出现了扯皮多、易投诉和进度慢等诸多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总承包合同的顺利履行。由总承包发包人自己作为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人是实践中最受招标人青睐的方式,尽管执行中总承包发包人可能会给予总承包人一定的参与权和知情权,但这种方式最终是由总承包发包人与暂估价项目中标人签订合同,而暂估价项目属于总承包人的承包范围,不但在实施过程中难以协调,一旦出现质量、安全.进度等问题,容易出现总承包发包人和承包人相互推诿。由承包人作为暂估价项目招标人已经被实践证明是最佳的选择,该做法同时给予总承包发包人足够的话语权,由承包人与暂估价项目中标人签订合同,有利于理顺合同关系,方便合同履行。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暂估价项目在竣工结算时进行审价即可,如果采用招标方式,依法有承揽资格和能力的总承包人不一定能够中标,会导致责任主体缺失。鉴于暂估价项目属于总承包人的承包范围,由总承包人作为招标人并签订合同非但不存在主体缺失的情况,反而突出强调了总承包的主体责任,而不招标正是本条规定努力加以避免的。如果允许总承包人承揽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将为规避招标大开方便之门。

需要说明四点:一是总承包招标中的服务不包括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制是我国基本建设制度之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5条禁止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存在利害关系。二是广义的暂估价包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暂列金额。暂列金额是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暂列金额与暂估价的区别在于前者不一定发生,而后者是必然要发生但因某种原因暂时无法确定最终的和准确的金额。但暂列金额项目是否招标,需要综合考虑《条例》第9条,以及合同变更条款等因素。三是暂估价项目必须招标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分包工程招标范围内的货物。四是为避免暂估价项目招标时无法吸引足够多的潜在投标人投标导致招标失败,总承包发包人在启动总承包招标前应当充分重视招标规划工作,数量或者金额过小等可能无法以合理的标包或者标段进行招标的专业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应当纳入总承包招标竞价的范围,因设计深度不够等原因无法纳入竞争的,招标人也应当在完善设计后再启动总承包招标。

第三十条 [两阶段招标]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交。

【释义】本条是关于两阶段招标的规定。

一、两阶段招标的适用范围

两阶段招标主要适用于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对于这类项目,由于需要运用先进生产工艺技术、新型材料设备或采用复杂的技术实施方案等,招标人难以准确拟定和描述招标项目的性能特点、质量、规格等技术标准和实施要求。在此情况下,需要将招标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在第一个阶段,招标人需要向至少三家以上供应商或承包人征求技术方案建议,经过充分沟通商讨.研究确定招标项目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在第二个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提出投标报价。两阶段招标既能够弥补现行制度下不能进行谈判的不足,满足技术复杂或者不能精确拟定技术规格项目招标需要,同时又能够确保一定程度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招标文件一旦确定下来,投标人就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不得就技术和商务内容进行谈判。

两阶段招标是国际通行的一种实施方式。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第19条和第46条,以及世界银行《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采购指南》第2.6款均对两阶段招标作了规定。本条没有具体界定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的适用范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自主确定。世界银行规定的两阶段招标适用范围可供参考:一是需要以总承包方式采购的大型复杂设施设备;二是复杂特殊的工程;三是由于技术发展迅速难以事先确定技术规格的信息通讯技术。

二、第一阶段征求技术建议

第一阶段征求技术建议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一)征询技术建议。招标人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或根据需要另行编制和发放《征求技术建议文件》,对招标项目基本需求目标和投标人(或称技术方案建议人)资格基本条件以及对技术建议书的编制、递交提出要求。

为了鼓励投标人积极提出优化、合理的技术方案建议,招标人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者《征求技术方案建议》中可以选择以下约定:经过第一阶段评审,对第二阶段编制招标文件中采用的全部或部分投标技术建议或其他优秀的技术建议将给予投标人奖励补偿,以及奖励补偿的具体标准。同时要求递交技术方案建议的投标人声明:同意招标人采用其技术方案建议。

(二)提交技术建议书。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者《征求技术建议文件》,研究编制和递交技术方案建议书。

投标人递交的技术建议书不带报价,因为第一阶段属于征求技术建议并据此研究编制招标文件,不以选择中标人为目标,以及最终技术方案尚未确定,在第一阶段提交的投标报价缺乏针对性。为了不影响第二阶段投标的竞争性和公平性,本条第2款规定,投标人递交的技术建议书原则上不要带报价。但是,招标人基于市场调研目的,或者为了评价技术方案的经济性,可以要求技术建议书附带参考价格,并可要求投标人将技术建议书和参考价格书采用双信封分别装订密封。其中,投标人的参考价格书应当严格保密,仅供评审人员研究确定招标项目技术标准和要求时参考。

(三)评价和选择技术方案建议。招标人通过评审、商讨和论证,可以采用某一个或几个已经提交的技术建议,或据此研究形成新的技术方案,作为编制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基础。在这一步骤,招标人与技术方案建议人可以充分沟通、反复商讨以及随时要求对方增加补充有关资料。技术方案建议人可以随时撤回投标技术方案建议,也不需要提交投标保证金。

(四)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根据研究确定的技术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研究确定的项目技术方案既要充分满足招标项目的技术特点和需求,又应当禁止通过采用不合理的技术标准和投标资格歧视、排斥或偏袒潜在投标人,尽可能使第一阶段递交技术方案建议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或者至少要保证有足够数量的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

三、第二阶段投标

招标人编制完成招标文件后,应该向第一阶段递交技术方案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技术方案建议人可以不参加第二阶段的投标而无需承担责任。招标人根据最终确定的技术方案,以及潜在投标人的数量状况,可以决定是否接受未提交技术建议的潜在投标人投标,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人允许未提交技术建议的潜在投标人投标的,应当深入分析利弊,特别是要充分考虑未提交技术建议的潜在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对未中标的技术方案建议人的补偿等。

在此阶段,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编制、提交包括具有竞争性、约束力的投标报价以及技术管理实施方案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有关招标文件的编制、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条例》规定执行。

需要说明两点:一是两个阶段均属于招投标活动,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招标人不应借此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二是因提交技术建议书的潜在投标人放弃第二阶段投标导致投标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当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纠正招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的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问题,再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二条 [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排斥和限制投标人的规定。

允许潜在投标人公平地参与投标竞争,是招标制度发挥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前提和保障。受地方、部门利益影响,甚至招标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践中存在着以各种方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的现象,阻碍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大市场的形成。针对这一情况,本条在《招标投标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的基础上,对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做了细化规定,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本条共列举了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7种情形。

一、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有差别地提供招标项目信息

向投标人一视同仁地提供项目信息,是保证公平竞争的前提。实践中一些招标人通过提供差别化的信息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这种情形可能发生在招标公告发布、现场踏勘、投标预备会、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以及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等环节。例如,招标人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招标人单独或者分别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和举行投标预备会;招标人向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有差别地介绍需求目标,有差别地提供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内容,评标委员会有差别地提供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的机会。这些有差别的信息会导致各投标人竞争基础的不平等,影响和限制了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中要求潜在投标人具有相应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但不得脱离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和盲目地设定投标人要求,否则既可能排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也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例如,某冶金系统的办公大楼施工招标,却要求投标人具有冶金专业项目的类似业绩;某货物招标项目,按照某投标供应商拥有的条件“量体裁衣”,将本来无关紧要的普通技术指标设定为必须响应的实质性指标,或者要求项目负责人近几年内没有违反交通安全的行政处罚记录。所有这些,均脱离了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投标人来自不同地区和行业,其所积累的业绩和获得的奖项通常具有地域性和行业性,如果以特定行政区域和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会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行业之外的潜在投标人。此处的“加分”泛指评标中各种形式的优惠、倾斜等特殊待遇。例如,某招标项目规定投标人获得项目所在地区昀产品质量或企业信誉奖励,或者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是项目所在地区的劳动模范的,给予评标加分;某招标项目规定投标人拥有本行业项目业绩的,将给予评标加分等。这些都是地方保护和行业封锁的典型表现,应当禁止。

理解和适用本项规定应当区别对待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如果招标项目需要以投标人的类似项目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则可以设置全国性的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二是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需要和所处自然环境条件的角度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或评标加分标准。例如,要求具有100万千瓦燃煤机组安装业绩,300公里以上软土地基的高速公路业绩,危情水库的除险加固业绩,高海拔、冻土、沙漠等特殊自然条件下的工作业绩等。同时,应注意考虑具有类似项目业绩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以保证足够的竞争性。

四、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这种情形通常表现为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评标标准模棱两可或内外有别,在具体资格审查和评标过程中,通过另行制定倾向性或排斥性的操作细则,对本地区和本行业之外或者意向中标人之外的投标人采取更加苛刻的资格审查或评标标准,达到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目的。例如,要求本地区和本行业外的投标人必须经过本地工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等。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这种情形通常发生在货物招标中。招标人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倾向和保护意向中的投标人,限制或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满足项目技术需求,保证公平竞争,不得指定、标明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品牌或生产供应商才能准确清楚地说明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则应当在引用的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而且引用的货物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具有可选择性。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潜在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分为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两种。其中公有制又可以分为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非公有制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此外,随着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推进,产生了一种混合所有制经济,即一个企业包含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外资等不同所有制的投资主体。投标人的组织形式,除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外,一般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法人主要是依法组建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组织指不具备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除法律法规对工程承包人和货物、服务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提出要求外,招标人不得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歧视、排斥不同所有制性质、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参加投标竞争。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形有: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合理的;以各种借口阻挠潜在投标人取得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期限、投标截止时间和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时间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投标人递交超过规定比例的投标保证金等。

第四十四条 [开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释义】本条是关于开标的规定。

开标是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开原则的体现,以确保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与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投标文件是同一份文件。要如实公布和记录开标过程以及投标文件的唱标内容,以加强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以及投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之间的监督。

一、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开标由招标人组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需要说明的是,《招标投标法》第34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二、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28条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为保证重新招标的竞争性,保护投标人的权益,本条进一步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不得开标,以免泄露投标人的投标信息。在此情况下,招标人还应当分析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并予以纠正。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存在《条倒》第23条规定情形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再重新招标。

三、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并答复

开标现场可能出现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唱标内容、标底价格的合理性、开标记录、唱标次序等的争议,以及投标人和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相互之间是否存在《条例》第34条规定的利益冲突的情形,这些争议和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将影响招投标的有效性以及后续评标工作,事后纠正存在困难或者无法纠正。因此,本条规定,对于开标中的问题,投标人认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者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投标人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当场给予解释说明。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会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备查。

需要说明两点:一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5条规定,招标人有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义务,投标人有放弃参加开标会的权利。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必须出席开标会的,投标人应当委派代表出席。根据本条和《条例》第60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尽可

能委派代表出席开标会,以便在对开标结果有意见时能当场提出异议,招标人不及时纠正的,可以根据《条例》第60条规定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二是开标工作人员包括监督人员不应在开标现场对投标文件作出有效或者无效的判断处理。

第五十四条[评标结果公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中标候选人公示和评标结果异议的规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

公示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范围限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公示中标候选人符合公开原则,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保证评标结果的公正和公平。本条将需要公示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范围限定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他招标项目是否公示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自主决定,体现了《条例》对招标项目实行差别化管理,以突出监管重点的立法精神。

全部中标候选人均应当进行公示。除非因异议、投诉等改变了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排名次序,全部中标候选人同时公示而不是公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尤其重要,可以避免出现《条例》第55条规定的情形时重复公示,以兼顾效率。相应地,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其异议应当针对全部中标候选人,而不能仅针对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否则将可能丧失针对排名第二和第三的中标候选人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权利。

公示的起始时间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与公告均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制度,两者区别在于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时间点不同,前者是在最终结果确定前,后者是最终结果确定后。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和第46条规定,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就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非出现法定的中标无效情形,即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在确定中标人前公示中标候选人更有利于保障社会监督效果。本条规定的是中标候选人的公示,表明该公示的时间点必定是在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和中标人确定前。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时中标候选人已经确定,即应具备公示的条件。为提高效率,本条规定公示的起始时间为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需要说明的是,招标人安排评标时间时应注意避免收到评标报告的时间恰好是长假前或者长假中,否则可能会出现指定媒介或者其他合法的公示媒介不能及时安排公示的问题。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日。这一公示期限是折衷规定,既确保一定程度的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又兼顾效率,确保招标周期不会过长。本条规定的公示期限同样是一个低限规定,具体公示期限应当综合考虑公示媒介、节假日、交通通讯条件和潜在投标人的地域范围等情况合理确定,以保证公示效果。

二、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并作出答复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中标候选人公示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够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开标情况等,作出评标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判断,如评标结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等。因此,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以便招标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招标人拒绝自行纠正或者无法自行纠正的,投标人、招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可根据《条例》第60条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招标人对异议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条例》第22条的释义中已阐述了答复期限和暂停招投标活动的相关理解,这里不再赘述。

需要说明三点:一是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有关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有关的问题予以纠正,招标人无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予以纠正或者评标委员会无法自行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应当报告行政监督部门,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处理,问题纠正后再公示中标候选人。二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0条,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也应按本条规定进行公示。三是招标人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后,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异议期内依然存在同样异议的,应当根据《条例》第60条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不应当就同样的问题反复提出同样的异议,以提高工作效率。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建议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应当同时公示投标人各评分要素的得分等情况.这些做法固然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示的社会监督效果。但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44条第3款有关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等与评标有关情况的规定,这些做法需要综合考虑既方便社会监督,又要减少纠纷以保证效率,故《条例》未作统一规定。

第六十条 [投诉时间]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释义】本条是关于投诉的规定。

一、投诉的主体是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本条所规定的投诉主体与《条例》第22条所规定的异议主体的区别在于,投诉主体应当包括招标人。招标人是招投标活动的主要当事人,是招标项目和招标活动毫无疑义的利害关系人,但是招标人不得滥用投诉。招标人能够投诉的应当限于那些不能自行处理,必须通过行政救济途径才能解决的问题。典型的是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资格审查委员会未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审,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成立但招标人无法自行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等情形。例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关某中标候选人存在业绩弄虚作假的异议,经招标人核实后情况属实,而评标委员会又无法根据投标文件的内容给予认定,评标时又缺少进行查证的必要手段,如果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或者自行否决又容易被滥用,必须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认定。

二、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投诉不能仅因为投诉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还必须有明确的要求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在这一方面,投诉有别于《条例》第22条规定的异议。主要考虑在于:一是投诉属于行政救济手段,行政监督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必须经由法定的调查处理程序,明确的请求和相关证据有利于保证行政效率。二是《条例》第62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在调查处理投诉的过程中有权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因此投诉不能空穴来风,更不能捏造事实恶意投诉,必须基于投诉人有相应材料证明的事实。正因为如此,《条例》第61条第3款规定,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的投诉应当予以驳回。需要说明的是,本条所谓的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不符合规章、地方性法规等下位法的规定,条文中之所以只提及法律、行政法规只是出于立法技术方面的考虑。

三、投诉应当在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提出

10天内提出投诉是基于效率考虑和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本条规定所称的“应当知道”应当区别不同的环节,一般认为: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发布后,投诉人应当知道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是否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情形;投诉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一定时间后应当知道其中是否存在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开标后投诉人即应当知道投标人的数量、名称、投标文件提交、标底等情况,特别是是否存在《条例》第34条规定的情形;中标候选人公示后应当知道评标结果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招标人委派代表参加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的,资格预审评审或者评标结束后,即应知道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审或者评标的情况;招标人未委派代表参加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的,招标人收到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或者评标报告后,即应知道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审或者评标的情况,等等。

四、受理投诉的机关为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督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 34号)对国务院各部门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地方政府也有类似职责分工,投诉人应当据此确定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督部门并向其提出投诉。

五、本条为特定事项的投诉规定了异议前置条件

(一)有关《条例》第22条、第44条和第54条规定事项的投诉,应当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为前提。第22条、第44条和第54条规定的事项包括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对开标的异议应当在开标会上当场提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其主要考虑:一是鼓励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异议方式解决招投标争议,异议一般通过招标人的解释说明即可以快捷地得到化解,而投诉处理则必须经过调查,履行法定程序。二是减轻行政负担,以便有效利用有限的行政资源处理异议程序无法解决的投诉。

(二)本条第1款规定的投诉时效不包括异议处理时间。本条第1款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如果将异议处理时间计算在投诉时效内,则难以避免招标人故意拖延对异议的回复而导致异议人丧失投诉权的情况发生。该规定与《条例》第22条和第54条规定的异议回复时间一起,有利于保证异议的及时回复和投诉人的投诉权。

第六十一条 [投诉处理]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曰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释义】本条是关于投诉处理的规定。

一、按照收到投诉的先后确定投诉处理部门

我国目前的行政体系决定了对招投标的投诉存在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例如,在横向层级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 34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既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监督。因此,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存在同一事项有两个以上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大建设项目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在纵向层级上,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同时向不同层级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现象也比较普遍,而不同层级的行政监督部门均有权受理有关投诉。为防止行政监督部门推诿扯皮,按照高效便民原则,本条第1款规定投诉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而非最先受理的部门负责处理。收到是行政监督部门接收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及相关材料的行为。受理是行政监督部门对投诉人的投诉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投诉决定立案调查处理,并启动投诉调查处理程序的行为。收到投诉和受理投诉是两种不同性质却又密切联系的行为,前者是受理的前提,后者是收到投诉后的处理结果。投诉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意味着,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以尚未作出受理决定拒绝处理。该规定有利于有效防止行政监督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提高投诉处理效率;能够避免投诉人多头投诉后出现多头调查处理,既影响招标项目的实施进度,又浪费行政资源;有利于行政监督部门之间形成良性制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说明的是,投诉人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递交投诉书时,应当保存好相关签收记录,以便确认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确保投诉得到及时处理。

二、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

投诉的受理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内容要件,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审查投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根据审查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行政监督部门从收到投诉到决定是否受理有一个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时限,但对符合投诉受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本条规定了投诉处理的时限,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该规定参照了《政府采购法》第56条规定,突出体现了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效率原则,以保证招标项目的实施进度。由于投诉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可能需要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而该类工作需要委托有专业资格或者技能的单位完成,其所需时间不是行政监督部门能够控制的。这一点,类似于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司法鉴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司法鉴定时间不计入审理时限的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的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需要说明的是,本条没有规定经本部门首长批准可以延长投诉处理时间,主要考虑:一是招投标活动必须在保证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的前提下兼顾效率。招投标的目的之一就是充分利用竞争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投诉处理时间过长,必然会影响招标项目的实施进度。二是投诉处理时间过长,容易造成调查取证的困难,还有可能为不法当事人毁灭证据和串供提供可乘之机。三是行政监督部门必须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才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三、投诉处理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该规定参考了《政府采购法》第56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涉及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并且投诉是《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行政救济手段,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寻求进一步的行政救济或者根据《行政诉讼法》寻求司法救济,采用书面形式有利于当事人举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于提出异议和投诉的形式,《条例》第22条和第60条未做统一规定,但参照《政府采购法》第52条规定,并考虑到《条例》第60条有关异议是投诉前置条件的规定,异议的提出应尽可能采用书面形式,以便在行政部门决定是否受理投诉时能够有效证明投诉人已经依照《条例》的规定提出过异议,而投诉的提出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有效防止恶意投诉、行政监督部门不作为或者乱作为。

四、规定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的两种情形

(一)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应当驳回。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提出投诉是实践中恶意投诉的主要表现之一。尽管投诉是投诉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寻求行政救济的手段,但由于涉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投诉人行使权利时不能损害他人利益。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提出投诉,不仅可能损害他人权益,而且会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影响了行政监督资源的合理使用,增加行政监督成本。

(二)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应当驳回。该规定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 2001]第33号)第68条。该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实践中投标人利用非法手段,通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获取应当保密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投诉,是各地投诉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根源之一。这些信息和资料既有《招标投标法》第22条规定不得透露的投标人信息,第44条规定不得透露的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和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也有投标人的商业秘密。获取这些信息和资料要么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要么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提出的投诉应当予以驳回。

需要说明两点:一是上述两种情形在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后,有一些比较明显的可以直接作出判断,不予受理;有一些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不明确,需要经过一定的调查核实。对此,只要投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内容要件,行政监督部门即应当予以受理。

受理后经查证投诉事项不实或者证明材料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再予以驳回。二是投诉人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应当保密的信息和资料,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故意和非故意的透露。非故意的透露表现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应当保密的有关资料保存不善,而投诉人明知有关信息属于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依然进行了必要的浏览、抄录或者复制。

1、你最终也会与一人相守,你们会生活的很好,只是你偶尔还会恍惚想起,身边的人已经不是那个曾经宁愿放弃一切也要陪伴的人。早安!

2、最终塑造我们逐渐完美的是那些艰难时光,每一次挫败,都会在我们的灵魂深处种下坚韧的种子,一路艰难,必定成为支撑我们走下去的力量。早安!

3、我们踏上了黎明的航程,在晨曦中前行,不畏前途的风浪,困难必会在我们足下俯首,因为我们年轻。早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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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如果一个人足够想你,他绝对会忍不住思念来找你,而不会总是你理他,他才理你。友情也好,爱情也罢,这之间没有腼腆一说。早安!

11、一切的矫情和暴躁,要么是因为缺爱,要么是因为缺钱。一个人,想过上安逸平和的生活,想要心境开阔,自由无拘,钱和爱缺一不可。一切的不快乐,大多是因为缺钱或缺爱。因此,必须奋斗,才能幸福。早安!

12、爱情不是学问,不用学习。如果爱一个人,发自内心,难以遮掩,自然而然以她为重。这是种本能,不费吹灰之力。早安!

13、把自己当自己。此语最为重要。人生最大的敌人,不是别人,而是自己,战胜了自己,便攻无不克、战无不胜。早安!

14、我们可以做到任何事,只要我们把焦点放在"如何去做",而不是想着"这是办不到的"。早安!

15、金矿的山上还有着其他花朵,除了具备发现的眼睛外,还需要有着肯流汗的心。成功提醒:金子常常就埋在身旁的泥土里,勤奋是最好的点金指。早安!

16、物质上的贫民,钱越少,越受金钱的奴役。精神上的贫民,钱越多,越受金钱的奴役。早安!

17、勇于向极限挑战,这是获得高标生存的基础。现实之中,很多人如你我一样,虽然才华横溢、能力不俗,却具有一个致命弱点——缺乏挑战极限的勇气,只愿做人生中的"安全专家"。对于偶尔出现的"大障碍"、"大困难",他们不会主动出击,而是觉得"不可能克服",因而一躲再躲,蜷缩不前。结果,终其一生也未能成事。早安!

18、生命,就是一场不留余地的盛放,希望这个月你过得更好。愿你:心如所愿,尽力而为!不负春光,不负自己!早安!

19、他对你很好,如果他只对你一个人好就更好了。早安!

20、祝愿你:每日与鲜花碧水绿草为邻,与白云蓝天清风为友,与幸福安宁健康结伴。祝你天天拥有一幅灿烂的笑容,时时收获一个爽朗的心情。早安!

21、生活不会因为你是女人,就会给你特殊待遇;不会因为你是女人,就会给你让路。你可以不成功,但你必须要成长!早安!

22、如果我们能时常从忙碌无序的环境里解脱出来,如果我们能够在夕阳西下的黄昏里,在万籁寂静的黑夜中,在晨曦初照的黎明时独自走进孤独,那也是一种无法言传的美妙享受。早安!

23、努力的意义是为了看到更大的世界,是为了自由的选择人生,是为了变成自己喜欢的样子,开启美好的一天了,早安,加油!

24、"生命是一场又一场的离别,是一次又一次的遗忘和开始,可总有些事,一旦发生,就留下痕迹,总有一个人,一旦来过,就无法忘记。"早安!

25、总是在想,爱里是不该有欺骗的,因心动开始,因心痛结束。爱情的保质期很短,如果没有责任和想要永远陪伴在一起的强烈愿望,往往很快就会分崩离析。如果爱上别人,还请和我开口,就算再痛也放你走。早安!

26、不懂现实的人生一定是凄凉的,当自己最终从梦中的彩云跌落到人间的尘埃时,一定会身心交瘁,伤痕累累。每个人都会做梦,不同的是聪明人知道苏醒,而傻瓜将一直做下去。不管你经历多痛的事情,到最后都会渐渐遗忘。因为,没有什么能敌得过时光。早安!

27、人总要学会长大学会原谅,学会倾听,学会包容,学会坚强;走过长长的这段路,都是逼自己撑过来的。早安!

28、人活着没必要委屈自己去讨好任何人。做人其实很简单。只要你把我当回事,你的事就是我的事。如果你没把我当回事,你的事关我屁事。没有对感情特别迟钝的人,只有不想懂的人,要走的人你留不住,装睡的人你叫不醒,不爱你的人你感动不了。早安!

29、幸福是因为简单的呼吸着,所以在呼吸结束之前没有不幸。懂得生活的人更易感受到幸福:静静等待一次日落,享受孤独的幸福;走自己的路让别人去说吧,享受个性的幸福;清晨的树林里深吸一口气,享受呼吸的幸福;感悟生命珍惜时间,享受活着的幸福。没人保证明天的朝阳仍有自己的一份,学会幸福的活着吧!早安,星期天!

30、不管什么天气,记得随时带上自己的阳光。不管什么遭遇,记得内心装满开心的童话。早上好!

31、一个人只要足够自信,积极思考,能够为了自己的理想坚持不懈地奋斗,就一定能够等到云开雾散、柳暗花明的一天。早安!

32、太多的时候,我们过于看重别人的看法而一味的改变自己,到了最后,既做不成别人,也找不回自己。生活,总在喜怒哀乐间走走停停。不知道在下一秒会遇见什么,只知道阳光这么好,别辜负了今天。 早安!

33、姑娘们无论我们贫穷还是富有,无论我们走到哪里,有5样东西不能丢失:扬在脸上的自信、长在心底的善良、融进血里的骨气、两侧外泄的.霸气、刻进命里的坚强!早安!

34、培训是企业需要的,中国的公司过去的生存更多的靠机会,未来的生存更多的靠智慧。早安!

35、把所有辛苦抱怨就着白开水一起咽下去。早安!

36、女人挣钱不管挣多挣少,在家里话语权都有底气,活得都会有尊严点。早安!

37、天凉了,早上起来多穿点衣服,不要忘记了晚上多盖点被子,微风替我传送声声祝愿,流水替我传递无谓的关怀。早安

38、有时候也不是温柔,只是在意的事变少了,以前能冒犯到你的现在都觉得无所谓,短暂相逢下的打搅像烟花碎屑落在头发上,拂去就好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有很亮的星星要去看,别在不重要上耗费太多。早安!

39、成长是什么,成长就是我们某一天忽然回过头来,发现自己曾经的那些不周全,然后狠狠的原谅自己的那一瞬间。早安!

40、人生长路,目的地虽然由不得我们选择,至少在每个路口,该往哪走,我们还是可以作出自己的判断。学会承受,学会微笑,把泪咽下,把苦吞下,路,要自己走,事,要自己做。告诉自己,摔倒也要爬起,必须坚强。早安!

41、世界总是没有错的,错的是心灵的脆弱性,我们不能免除于世界的伤害,于是我们就要长期生着灵魂的病。早安!

42、我们最终都要远行, 都要跟稚嫩的自己告别。 也许路途有点艰辛,有点孤独, 但熬过了痛苦,我们才能得以成长。早安!

43、当你的才华还撑不起你的野心的时候,你就就应静下心来学习;当你的潜力还驾驭不了你的目标时,就就应沉下心来,历练;梦想,不是浮躁,而是沉淀和积累,只有拼出来的美丽,没有等出来的辉煌,机会永远是留给最渴望的那个人,学会与内心深处的你对话,问问自己,想要怎样的人生,静心学习,耐心沉淀,送给代理们,共勉!早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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