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离婚申请书【篇一】
我们自愿离婚,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双方自愿离婚的规定,对有关问题已作出妥善处理,请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籍 贯
现在地址
工作单位
文化程度
职 业
婚姻状况
居民身份证编 号
结 婚 证字号、日期
离婚原因我们于_____年___月___日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_____________,离婚原因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们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并共同签署了离婚协议书。
离婚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张xx,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某地,电话:******。
被申请人:罗xx,女,1987年1月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地,电话:******。
贵院受理的2011年朝民初字****号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1年1月25日结婚后,2011年4月1日才到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某村,在该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现又搬至北京市石景山某村某号居住,申请人在北京并没有经常居住地,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据此,特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某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离婚申请书【篇三】
我们自愿离婚,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双方自愿离婚的规定,对有关问题已作出妥善处理,请准予登记。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籍 贯
现在地址
文化程度
职 业
婚姻状况
居民身份证编 号
结 婚 证字号、日期 字第 号 年 月 日
离婚原因 女子安排 财产处理 其他协议
双方申请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年 月 日
审查处理结果
有关单位调解意见
审查处理结果 年 月 日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结婚证字号 字第 号
婚姻登记机关及婚姻登记员签字 年 月 日
离婚人身保护令申请书1
申 请 人:卢**,女,汉族,xxxx年*月31日出生,住xx市瓯海区**镇**村5组,身份证编号:33030419*****1588,电话:1358****289。
被申请人:马**,男,汉族,xxxx年**月09日出生,住瑞安市**镇林溪乡**村,身份证编号:3303251******097537,电话:138******8306。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保护令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
事实与理由
xxxx年9月1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人介绍草率结婚(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活中,被申请人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被申请人把打骂申请人当成家常便饭——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xxxx年5月份,因被申请人严重殴打申请人,致使申请人身体包括脸部和脚部多处受伤,瓯海区***派出所曾出警制止,教育和警告了被申请人,并于当时将申请人送往医院救治;此后,被申请人多次对申请人实施殴打和骚扰。由于被申请人多次殴打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感情已经破裂,难以继续共同生活,xxxx年*月**日,申请人不得不向瑞安市法院提起与被申请人离婚的诉讼。在诉讼期间的xxxx年**月5日,被申请人又来到申请人的娘家瓯海区**镇移民区的住房内,对申请人实施殴打并捣砸申请人的亲属的家,致使申请人受伤,娘家人的家庭财产被损(2台电视和门都被损坏),申请人报警**派出所受理后,申请人的父亲看在外甥的份上与被申请人和解。但此后,被申请人多次威胁申请人及其家人,且多次骚扰申请人及家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和申请人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防止被申请人挟私报复申请人亲属,根据《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诉讼期间,家庭暴力行为人对受害人继续施暴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上述人身保护令。请依法审查批准!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十一月十九日
离婚人身保护令申请书2
申请人:***,女,****年**月**日生,汉族,户籍江苏省********,暂住申请人父母家。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生,汉族,户籍江苏省********。无锡市******负责人。
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保护令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已经为贵院受理。起诉前,被申请人多次殴打申请人。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开始分居,现在,被申请人多次到申请人单位无辜吵闹。且晚上下班后,到申请人居住处纠缠,严重到影响到申请人及父母的正常生活。上次开庭后,被申请人依然五行我素,对于法院的警告不予理睬,继续发短信威胁及恐吓申请人。
(其他理由可以罗列*****)
申请人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上述人身保护令。请依法审查批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一月二十日
办理协议离婚登记的申请人,应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五个条件:
第一、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实婚姻当事人均无条件提出登记离婚,因此,凡无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登记离婚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均不受理。
第二、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对离婚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法通则》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辩认其行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诉讼离婚的方式提出,解决婚姻关系问题。
第三、离婚申请书是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承担法律后果。登记离婚最重要的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这种自愿的行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挠、干涉,完全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因此,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陈述理由。
第四、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抚养或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这种承诺。
第五、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登记离婚申请。离婚,是家庭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到离婚当事人的各种权力,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动,是不得请人代理、代替,以达到确实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