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辩护意见书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邸某之近亲属的委托,经指派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由我担任本案被告人邸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履行职务。在开庭审理之前,本辩护人认真阅读了xx市人民检察院任检刑诉字(98)第149号起诉书,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调查。在法庭审理阶段又听取了各被告人的陈述,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所了解。首先我同意以上几位辩护人的意见,我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邸某没有构成抢夺枪支罪。现就本案的事实及应适用的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审议: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被告人邸某和其他七位被告人一样,都是七间房乡xxxx的村民且都是文盲。八名农村妇女夺枪,这案件较为稀奇,八名妇女竟然敢抢夺人民警察佩带的枪支,真可谓胆大包天,那么,八名妇女为什么要夺枪呢?这里存在一定的因素值得注意:
1、在浩瀚的白洋淀湖畔,xxxx是一个僻静的村庄,在这里曾发生过几起持枪抢劫案,特别是在八名妇女夺枪之前,也就是九七年的春节前夕,持枪歹徒抢劫了本案被告人邸某的小叔子王凤洲。可以说,这起抢劫震惊了全村,村民们都很害怕,不由得警惕备增。这是一个因素。
2、本案是由八个妇女与人民警察发生了误会而引起来的。xxxx年5月15日晚7时30分左右,一辆牌照为京xxxxx的汽车停在了白洋淀的大堤上,从车上走下来几名陌生人,他们身着便衣,先是打听董社安家的住址,即而又让被告人李小仙上大堤,当李小仙让他们下来时,由于双方嗓音都很大,引来了不少村民,来人没有例行公事地亮出证件,也未说明来意。双方在口角之中,干警史xxx的配枪无意之间袒露出来,这便拉开了本案八女夺枪的序幕。为什么说八名妇女与干警发生了误会呢?很简单:
第一、在xxxx曾发生过持枪抢劫的事件;
第二、xx市七间房乡派出所的公安干警执行公务为什么使用北京牌照的汽车?这无疑给村民们造成了错觉,产生了怀疑;
第三、村民与公安干警不相识,干警们又身着便衣并且没有出示证件,也没有说明来意,村民们怎么知道他们是警察呢?
基于以上原因,发生误会是不可避免的。
3、被告人邸某当天正在家中干家务,听到外面争吵,不知发生了什么事了,当她出来时正直有人喊:“他要掏枪打人,快夺他的枪。”由于在春节前夕自己的小叔子被持枪歹徒抢劫过,因此被告人邸某不顾一切地往起挤,其目的是害怕用枪伤了人,但是她两次拥挤上去,两次被挤出来。按照她自己的话说:“我只是往前漆糊了漆糊,第一次上去还被挤出来了,我歇了一会儿,也上前漆糊就听见有人说枪夺过来了。”这一点可以说被告人在夺枪过程中只是“帮帮忙”而已。枪夺过来后,她即回家干自己的家务。
4、在八女夺枪过程中,场面们王郎、王国平立即打电话报警,这也可以证明这次夺枪是一场误会。
5、枪夺过来以后,村干部来了,当他们说出持枪人是警察时,被告人等没有作出任何反抗,随即将枪支还给了村干部,请他们转交给了公安干警。
以上就是本案的事实。依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安干警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第9条、第23条)。而本案的公安干警并未出示证件,八名妇女在弄不清来人的身份时,夺了干警的枪,得知后立即将枪交了出来,其本心没有故意占为己有的目的。实际上完全是一场误会,也就是刚才有的辩护人所说的,八名被告人的行为是假想防卫。
二、被告人邸某没有犯抢夺枪支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夺枪支罪,是指故意抢夺他人配制枪支的行为。主观要件是故意,什么是故意?刑法学上的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这就是说,犯罪的故意需要两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第二、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会引起的危害结果,是抱着希望它发生或者放任它发生的态度。也就是说,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通过自己一系列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目的。任何故意犯罪,都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认定是故意犯罪。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本辩护人弄不清在被告席上的八名妇女抢夺枪支是为了什么目的?从法庭审理来看,她们想占为己有吗?不是。她们既然不想占为己有,抢枪干什么呢?包括被告人邸某在内的八名妇女抢枪的目的',就是怕持枪人用枪伤人,她们要夺枪是为了不伤人。她们主观上不存在恶意,是一种假想的防卫,她们根本也不会意识到她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以,本辩护人认为,由于缺少主观要件,被告人邸某等八名妇女不能构成抢夺枪支罪。特别是被告人邸某如同我前面所说的,她从自己家出来的较晚,对前面发生的事未弄清楚,在夺枪的过程中,只是“帮帮忙”把枪夺过来而已,之后她便回家了,这更不能认定她犯了抢夺枪支罪。
最后,我只想就本案的起因谈一点看法:本案的起因应追溯到当天上午的征税,税收管理人员的蛮横态度,激起了村民们的愤怒,也即发生了一场纠纷。到晚上公安干警来村里调查,村民们不明他们的真相,发生误会。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针,这是完全正确的。如果我们的国家工作人员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就不会发生这场误会。正是由于干警不依法办事,不着装,不出示证件,误导群众,把无辜的八名妇女推上了被告席,这与法何在?
我们的工作人员应该想到,我们手中的权力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是人民群众给的,我们应当作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我相信只要我们接近群众,体贴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我们的人民群众就一定会支持我们工作的。
以上是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审议定夺!
辩护意见书2
审判长、审判员:
受xx市xx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xxxx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通过查阅相关案卷资料及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通过侦查机关取证,被告人王XX出生于xxxx年7月17日,在xxx年2月份实施犯罪时,尚不满十八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王XX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其一、被告人王XX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
其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王XX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改过自新。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与采纳。
其三、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王XX一直遵纪守法,没有做出过违法乱纪行为。在本案中系一时冲动,通过阅卷看出,在实行犯罪中,共犯高XX指使被告人实行犯罪,当时被告人王XX因害怕不敢去,还回去过,共犯高XX骂了他一句,让他去抢。因此主观上的恶性不大,受人指使,被人强迫。
其四、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王XX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
被告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主要是采取了威胁的手段,并没有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通过阅卷,法庭调查,当时因被告人害怕别人发现,就对被害人说了“你别说话”这句话。抢包时因用力太大,被告人才倒在地上。从对被害人的询问中,也可以看出暴力手段不明显,也不严重,情节轻微,并未对被害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
三、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王XX应当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相信被告人王XX本人已经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特请求法院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着重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或减轻判处被告人王XX,使得被告人王XX投入到社会中去,为社会作出贡献。
四、关于被告人王XX犯罪的原因,是个复杂的社会因素,除他本人负一定责任外,社会、学校和家庭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人王XX是个农村孩子,在农村上学,,xxxx年后就不上学了。被告人未能接受良好的教育,使得其认知能力及分辨能力较差。父亲服刑,母亲在家务农,缺乏家庭教育,加上法律知识的欠缺,他很容易受不良环境的影响而走上今天的这一步。社会、学校、家庭都有一定的责任。我们司法机关,也应充分运用法律的教育功能,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因此,请求法庭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XX在这起犯罪活动中是初次犯罪,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谨供合议庭考虑与采纳。
辩护人:金xx
辩护意见书3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xx辅民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xx父亲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xx的辩护人。xxxx年12月29日,我已向贵院提交xx辅民律师事务所函和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复印一份四东公刑诉字(xxxx)89号《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12月30日到双辽市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xx,向其询问了案情,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协助公诉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现根据本案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139条之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供公诉机关参考。
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xx涉嫌盗窃罪,并将其列在起诉意见书中的首位是不妥的,应列在起诉意见书中的第四位。
四东公刑诉字(xxxx)89号《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中载明,犯罪嫌疑人xx等人,有分人合,先后计八次,持刀逼住更夫,抢走钢筋掐子、电机、电焊机、切割机等物,将上述物品卖掉后脏款被挥霍。经辩护人会见犯罪嫌嫌疑人xx了解到,其一共参加两次盗窃,第一次到了盗窃地点后才知道要盗窃,自己害怕贪责任没有下车。第二次其明知去盗窃自己主动跟着去了,这次也没有下车,还是在车上等侯,他只知道其他人进到施工工地去偷了,里面发生的一切他并不知道,他与转化为抢劫的几位犯罪嫌疑人的性质是不同的。他的主观故意是盗窃,而其他几位犯罪嫌疑人为了抗拒抓捕而以暴力相威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已转化成了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xx只在盗窃方面与其他几位犯罪嫌疑人有共同的故意,应采用部分犯罪共同说,也就是在盗窃行为的范围内是共同犯罪,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抢劫行为是实行过限行为,xx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抢劫行为,对实行犯过限行为xx不应该负刑事责任,这一点侦查机关定其涉嫌盗窃罪是准确的,辩护人对此表示赞同。但在起诉意见书中将犯罪嫌疑人xx列在首位,辩护人对此有不同见解,因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侵犯财产权利,其主观恶性小,客观上没有实施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其主观恶性大,量刑上要比盗窃罪要重,所以,辩护人认为起诉意见书将犯罪嫌疑人xx列在首位是不妥的,应列在起诉意见书中的第四位。
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9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规则〉》第251条之规定提出辩护意见,望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予以重视并给予考虑。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xx辅民律师事务所 苑海森律师
xxxx年1月11 日
昨日有媒体报道《甘肃记者涉敲诈勒索被捕 报社:警方或“钓鱼执法”》,文中提及:28日晚,兰州晨报负责人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就在记者张永生被批捕的当日,该报撰写了《致武威市凉州区委政法委的 一封公开信》,阐述报社了解到的情况,并表示,案情存在诸多疑点,当地公安或“钓鱼执法”。
武威市凉州区委政法委:
兰州晨报新闻调查部记者张永生因“涉嫌敲诈勒索”,1月25日被凉州区检察院批捕。此前,1月7日下午,凉州区刑警队以涉嫌嫖娼拘留张永生,并处以行政拘留5天的治安处罚;1月14日,又以涉嫌敲诈勒索刑事拘留。
张永生于2000年5月份应聘到兰州晨报社工作至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和从业资格证。
事发后,我报态度很明确:不干涉凉州区公安局的正常办案,尊重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并配合凉州区办案民警的调查工作。现在,为了让这一案件公开、透明、公正进行,就我报掌握的一些情况,谨向您处和社会各界公开并请重视。
一、事发经过
1月7日15时40分许,武威市浙江大厦附近进行消防演练,点火后因处置不当引发火灾。经微信微博传播,此消息迅速扩散。16时许,张永生和妻子分手,驾车从家里出发,将随行的孩子安顿到朋友家中离去。是否前往现场采访,至今无从核实。
16时40分许,兰州晨报获知该消息后立即联系张永生,想让他核实火灾情况并予以采访,但电话无人接听,一直到当日18时许,电话仍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
据家属反映,火灾发生后,张永生接到当地宣传部门某人的短信通知,明确告知张永生当地相关领导要求不得采访刊发火灾新闻报道。
由于担心张永生在采访中出事,1月8日晚20时分许,兰州晨报派出工作人员连夜赶往武威了解情况。
8日晚8时14分,家属接到刑警队工作人员通知:张永生涉嫌违法被扣在武威市凉州区刑警队,但并未告知家属涉及何罪,只要求家属前来把车开走。
当晚23时20分许,兰州晨报工作人员抵达凉州区公安局刑警队办公所在地。经了解,得知张永生确实被扣此处,刑警队工作人员称该事件已向家属通报。
1月9日中午,家属接到警方通知,让家属前往刑警队开走张永生的车辆,拿走该记者随身携带的钱包、现金、腰带等物品。当天下午又接到警方通知:张永生涉嫌嫖娼被行政拘留5天,并被带往拘留所。家属随即赶往拘留所,要求见人,随后被告知13日早上9点30分放人,不允许看望。
1月13日,家属前去拘留所接人,被告知算错日子了, 14日放人。
1月14日九点多,家属前去接人,被告知张永生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
1月14日早上,凉州区刑警队副队长李小云、张斌德前来我报调查张永生的基本情况并核实四件他们认为的负面新闻的线索获取及稿件刊发情况,报社安排专人予以回答并出具了书面报告。
他们具体调查的稿件分别是:一、2009年武威未成年人卖血事件;二、武威民警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假户口事件;三、武威一乡干部自杀身亡事件;四、武南镇乡村干部喝酒身亡一事。
就张永生缘何被刑拘,凉州区刑警队副队长李小云给报社的回复是:张永生在某洗浴城涉嫌嫖娼被抓了现行。
1月25日,张永生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武威市凉州区检察院批捕。
二、诸多疑点
案发后,我报态度很明确:不干涉凉州区公安局的正常办案,尊重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并配合凉州区办案民警的调查工作。现在,为了让这一案件公开、透明、公正进行,就我报掌握的一些情况,谨向您处反映并请重视。
1、案发前,张永生因“负面报道”曾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案发之前,张永生在当地从事正常的新闻报道,但其报道内容,被当地有关部门视为“负面报道”受到不同程度的阻挠和威胁。据张永生自己讲,凉州区公安局主要负责人曾致电张永生,要求其删除网上的有关凉州区原副区长受贿被公开审判的报道,张永生明确回答自己做不到(其实记者也无法做到);后来因刊发《儿子涉案被拘留父母“想不开”自杀身亡》一文,同样接到凉州区公安局主要负责人要求不要刊发稿件的电话,遭到拒绝之后,该负责人在电话中威胁张永生:小伙子,你是武威人,你这样做,你等着。据了解,阻碍正常新闻报道,威胁记者不要发稿,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人员有市、区、乡(镇)的领导干部。
1月7日早上,张永生和我报新闻调查部记者曹勇聊天,在聊天记录中,张不止一次感叹:自己被“武威公安盯上了”、“就希望我们报道政府的业绩,什么案子呀一篇社会新闻都不让发”、“宣传部门恨不得把我赶出武威”等等内容。
2、官方公布被拘原因,多个版本说法不一。警方是否存在“钓鱼执法”?从上述情况来看,1月7日下午,凉州区公安局刑警队以涉嫌嫖娼拘留张永生,并处以行政拘留5天的治安处罚。1月14日,又以涉嫌敲诈勒索刑事拘留至今。
张永生从涉嫌嫖娼到“涉嫌敲诈勒索政府和个人”,此事经网络媒体报道之后,引起轩然大波,给本报带来极大的影响。我们尊重当地公安民警办案的正常程序,但凉州区公安局办案民警接受外地媒体采访,通报相关情况,而根据已经公开的情况来看,却前后矛盾,让人非常怀疑当地公安办案的严肃性和办案程序问题:
警方1月14日给兰州晨报通报说,张是在洗浴城涉嫌嫖娼被抓的;当地宣传部门给省上有关部门汇报时说,张是警方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违法线索被抓的,主要违法事实是:“利用记者的特殊身份,借舆论监督之名,以报道热点敏感事件或掌握的新闻线索为要挟,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武威日报在1月19日的通报中说,张说自己是当地警方在治安大清查中因违法被抓的;据家属转述辩护律师的说法,张说自己是在西关大街上被抓的。被抓的原因如此之多,究竟哪一个才是真的、准确的?其中警方是否存在“钓鱼执法”?
3、律师行使正当会见权,要求会见当事人却屡次遭到警方拒绝最终艰难会面,而侦查期间本不应安排家属与嫌疑人会面,办案机关却安排家属与嫌疑人会面。1月20日,家属委托的两名律师从兰州前往武威,了解该案的相关情况,要求会见当事人。1月20日下午,张永生的两位律师持律师证、委托函、律师事务所所函向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提出会见请求,看守所值班人员一听张永生的名字立即警觉起来,明确告知律师不能会见,律师向其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说明此类案件会见没有前置审批程序。值班人员不听宣读,告知律师办案单位有函,会见张永生必须经过办案单位凉州区公安局同意。律师又赶赴办案单位凉州区公安局,向刑警队反映看守所不允许会见的情况,寻问会见须经办案单位批准的法律依据。刑警队办案警察告诉律师,他们没有向看守所发过函,也没有口头提过此项要求,让律师再找看守所。两位律师再次返回看守所,告诉值班人员办案单位的答复。但值班人员还是以必须经办案单位批准方可会见为由拒绝。当日下午,律师以违反《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为由,向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控诉申告部门反映遭遇。区检察院要求律师当场写了书面控告书,并向分管检察长汇报。
刑事答辩状如何写
【文书样式】
答辩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二审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二审中原为自诉人的为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因×××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应当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针对被答辩人提出起诉、上诉和申诉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所提出的主张,论述上述主张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书人:×××
年月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填写说明】
刑事答辩状是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或被上诉人,针对自诉人或上诉人的指控,进行答辩时制作的文书
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1、首部
应当写明标题、答辩人基本情况
(1)应当居中写明:“刑事答辩状”。
(2)答辩人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如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果答辩人系未成年人,应在其下一项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及与答辩人的关系。如答辩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在其后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2、正文
应当写明答辩的内容,这是文书的核心。应当写明答辩的理由答辩的请求以及证据。
(1)答辩理由,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针对被答辩人及自诉人、上诉人、申诉人提出起诉、上诉和申诉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所提出的主张,论述上述主张不能成立的理由。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涉及的事实有误或依据的证据不确凿,可以提出相反的事实和证据,说明事实真相。
②涉及指控的罪名、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就要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有理有据的答辩。可以写明答辩人的行为是合法的,或者虽然违法但不构成犯罪。
③其他。也可写明诸如起诉程序不合法、或举证不合法等理由。
(2)答辩请求。答辩请求是答辩人在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和主张。写答辩请求,要有事实根据,要符合法律规定,要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列举有关法律规定,论证自己主张的正确性,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刑事答辩状中的答辩请求主要有:
①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
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诉讼请求事项之一或全部;
③要求与原告和解;
④提出反诉请求。
(3)举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答辩人必要时也应负举证责任。答辩状应写清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等。
3、尾部
(1)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2)答辩状副本的份数;(3)答辩人签名或盖章;(4)答辩日期。
【范本】
刑事答辩状
答辩人:(基本情况)
因(姓名及罪名)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针对自诉人的指控进行辩解,可写明自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依据的证据的不实之处,提出相反的事实和证据;可写明答辩人的行为合法,或虽违法但不犯罪;可写明自诉人起诉程序不合法,或举证不合法,或不属自诉案件范围。提出答辩理由,要实事求是,要提供证据。
答辩请求:
······(要符合法律规定,针对自诉人的诉讼请求。可列举有关法律规定,论证自己主张的正确性,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几项:
1、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
2、要求人民法院否定自诉人请求之一或全部
3、要求与自诉人和解;
4、提出反诉请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
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 份
拓展阅读:
辩护词
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
一、辩护词的概念
《应用写作》1990年第1期《试谈辩护词中导言部分的写作》
二、结构及写法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三、辩护词格式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
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