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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赔偿的话我们会被罚精选50条

时间:2018-11-23 10:10

关于法制的手抄报高中:高中生法律知识竞赛试题

一、抢答题:

1.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_________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_____职责和____义务。

3. 司法部门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实行____、____、____的方针,坚持________、_________的原则。

4. 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是          和           。

5. 法律最主要的特征是          。犯罪的最基本特征是          。

6. 公民最基本、最起码,享有其它一切权利的先决条件是          。

7. 我国政府解决关于台湾回归问题的基本方针是           ,原则立场是        。

8. 信访举报制度可以保证把人民群众的批评、建设及时地传递到国家权力机关,以利于国家决策。(  )

9. 凡是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都具有选举权利。(  )

10. 判断:义务教育是指用法律形式规定的,适龄儿童和少年要遵循并应尽的义务。

11. 人民管理国家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是(  )

12. 在维护国家统一方面,我们面临的迫切任务是什么?

13. 我国政府解决关于台湾回归问题的基本方针是           ,原则立场是        。

14. 关心国家安全,首先要树立              。

15. 在和平时期,公民履行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神圣职责的具体表现是         。

16. 宪法规定: 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17. 各种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原则是什么?

18.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有两层含义?

19. 我国公民的财产继承权主要是通过    和      两种方式来实现。

20.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是       。

21. 凡是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都具有选举权利。(  )

22. 当你发现一起交通事故,而肇事车逃跑,你应该记住逃跑车的___、___、___等特征。

23. 1、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称为未成年人(  )

24.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

25. 小明今年15周岁,按照法律规定,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有部分行为能力的人,因此,小明已经可以离开父母独自居住、独自生活了。(  )

26. 为了方便学生和丰富、活跃学生的业余生活,老陈在学校的旁边开办了一家电子游戏厅,每天课余时间都向学生开放,而且收费很低。这样,不仅丰富了学生的业余生活,还有效地防止了学生外出干坏事。老陈因此也受到了学校和文化部门的表扬。(   )

27. 我国有关法律对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和戏剧要求不得有渲染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内容,但对一些带有暴力的武打片、武打节目是允许的。 (   )

28. 在校学生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其监护人依法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   )

29. 走si、贩卖、运输、制造毒**,不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30. “打麻将”输赢小,不是赌博行为。(   )

必答题.

1. 我国公民享有哪些政治自由?

2. “河流虽急,沿着河槽走;人虽众多,守着法律走。”体现了什么观点?

3. 假如你在场,你将会有哪几种选择?请做出正确选择并说明理由。

4. 保障人民行使批评建设权的意义是什么?途径有哪些?

5. 当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

6. 学校状告辍学生家长反映了义务教育的什么特征?

7.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什么义务?

8. 各种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原则是什么?

9.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有两层含义?

10. 违法行为包括哪些类别?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1. 在校适龄未成年人,按什么规定不得辍学?

答:按《义务教育法》规定不得辍学。

12.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几周岁的未成年人?

答: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做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3. 司法部门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实行什么方针和什么教育原则?

答:应当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14.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怎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要依法从重处罚?

答: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淫秽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15.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

答:被侵害人或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16.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什么时间、由哪次会议通过,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答:于1999年6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17. 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有哪些?

答:⑴营业性歌舞厅、酒吧、夜总会、通宵影剧院;⑵带有赌博性的娱乐室、游戏场;⑶营业性台球室;⑷卡拉ok机和电子游戏机在学校上课期间不能向中小学开放;⑸审定为“少年儿童不宜”的影片、录像、录音等播放场所禁止向未成年人开放。

18. 经营场所可以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吗?

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能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19. 未成年人可以单独居住吗?

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20. 未成年人发现有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非法行为时,应如何处理?

答:⑴必须进行有效地自我保护;⑵应及时向学校、家长或者其他监护报告;⑶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1. .未成年人如何提高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

答:⑴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⑵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⑶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22. 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时,应如何处理?

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什么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答:刑罚。

24. 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要不要负刑事责任?

答: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5. 在校学生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怎么办?

答:由学生的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

26.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违背了经济活动的什么原则?侵犯了消费者哪些权利?

27.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是什么行为?

答:是属于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一种。

28. 非法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是什么行为?

答:是属于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一种。

29.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是什么行为?

答:是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一种。

30.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是什么行为?

答:都是属于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

31. 知是赃物而购买的和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是什么行为?

答:都是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32. 当发生交通事故后,我们应该怎么办?

答:当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应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公共财物,并设法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或附近的交通警察。(拨打电话110)

33. 当你发现一起交通事故,而肇事车逃跑,你应该记住逃跑车的哪些特征?

答:应该记住逃跑车的车型、颜色、号牌等特征以及逃跑的方向。

34. 制定《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和作用是什么?

答: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35. 违反《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要承担哪几种法律责任?

答:按违法程度和性质,可分为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行政再审申诉状范例1

申请再审人:禤某,男,xxxx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xxxxxxx号。身份证号:450102xxxxx15

申请再审人因对横县人民政府城市拆迁未足额补偿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南市行终字第131号行政裁定,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 请求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南市行终字第131号行政裁定和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xxxx)横立行初字第1号裁定书,再审后改判;

2. 判令横县人民政府对禤振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金额为900183.87元。

事实与理由:

一、 横县人民法院及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适用法律错误

在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xxxx)横立行初字第1号裁定书理由(裁定书第3页倒数第7行)第一条:“起诉人诉请横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应以横县人民政府存在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起诉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须以向被起诉人横县人民政府提出赔偿请求、被起诉人先行处理为前提,现起诉人未有提供已向被起诉人请求赔偿的相关证据。”以及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南市行终字第131号行政裁定(第2页倒数第10行)理由的“上诉人以行政拆迁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横县人民政府赔偿其三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20184.84元,但没有证据证实行政拆迁行为已被确认违法或经横县人民政府先行处理,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4)款的规定原审法院据此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正确,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我们认为该案的适用法律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理由如下:

1、依据xxxx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规定,取消了行政赔偿违法确认的前置程序。

2、我们认为,在本案中,申请再审人禤振昌最早于xxxx年10月28日向横县人民政府提出《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书》(证据1),上面的第二条明确要求横县人民政府按本人地契登记的705.99全部面积给予补偿,因为实际上拆迁办并未认可,国泰公司只补偿了186.06平米(其中36平米补偿款计算标准还适用有错误)。还于xxxx年8月3日收到中共横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就反映其拆迁没有得到全额补偿的回信,其称“1.告知地契面积和补偿面积相差519.9平米补偿费已支付给横州镇槎江13队(横县政府没有贪污);2.安置地转卖给他人合法”(证据2)。另外,申请再审人禤振昌另于xxxx年5月14向横县监察局反映该情况并要求赔偿,被横县人民政府调处办于xxxx年5月24日告知向横州镇政府处理(证据3、4),而后横州镇政府于xxxx年8月10日作出告知书,告知向相关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证据5)。以上事实充分说明,截止xxxx年12月10日,申请再审人已多次书面向赔偿义务机关暨横县人民政府要求赔偿,但是横县人民政府4年来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而迟迟不予作出赔偿决定。申请再审人禤振昌被迫于xxxx年8月27日向横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横县人民政府赔偿。以上的事实反映出,申请再审人禤振昌及横县人民政府的行为完全符合《国家赔偿法》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起诉构成要件。

二、 横县人民政府在拆迁过程中,任命拆迁人以及抽调政府部门人员组成的拆迁领导小组这两个行政行为直接影响导致了申请再审人禤振昌无法得到名下全部土地的相应补偿

在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xxxx)横立行初字第1号裁定书理由(裁定书第3页倒数第3行)第二条“起诉人禤振昌、禤振权与横县国泰投资有限公司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不存在相应行政机关的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 此裁定亦是错误的。

因为,在xxxx年5月6日,横县人民政府指定国泰公司(国资)为拆迁人(证据6)。xxxx年5月28日,中共横县委员会下达文件,抽调县政府各单位人员成立拆迁领导小组,负责槎江路礼堂路段和宝华中路东段拆迁指导和管理工作。其工作人员含有横县国土局长,规划局长,横州镇长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据7)。

首先,我们认为横县人民政府在对宝华中路进行拆迁过程中,没有经过任何招标、听证程序,直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指定国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公司)(证据8)为此次拆迁行为的拆迁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国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横县宝华路拆迁通知中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证据9)约定的(第9页第9行)“手续不全的房地产的补偿办法中写明:对于手续不全、无证的房地产的补偿,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前签订协议书的,可按有合法产权的房屋给予拆迁补偿”。该约定对于被拆迁人而言形成要约,被拆迁人只要在期限内签约即视为承诺,双方即达成合同。而实际上,国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于禤振昌的地契所注明的土地面积,根本没有依照合约去办理,因此国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的后果,应该有委托其办理拆迁工作的横县人民政府承担。

其次,横县人民政府相关机构人员组成的拆迁办在横县宝华路段进行拆迁监督、管理及指挥过程中,对于禤振昌提供的其1952年的地契(证据10)所证明的其名下土地为1亩5厘九毫(折合705.99平米)没有审核并在补偿中予以参照,另对于申请再审人在xxxx年11月17日反映给横县拆迁办有关自己对国联评估公司遗漏评估555.94平米的异议(证据11),都置之不理不予答复。因迫于拆迁日期临近,申请再审人禤振昌被迫于xxxx年11月28与国泰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证据12),该补偿协议中,只给予其150.06平米(补偿款标准为1659元/平米)+36平米(补偿款标准为偏低的614元/平米)(证据13)的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远远低于其应有土地补偿面积705.99平米,拆迁办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原审横县人民法院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存在错误。申请再审人禤振昌作为国家征地拆迁补偿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在此次拆迁补偿过程中,因受到国泰有限责任公司及拆迁办的不公正待遇,而造成自己直接被遗漏补偿款900183.87元(1659*(519.93平米)+ (1659-614)*36平米),申请再审人禤振昌依法可以要求横县人民政府对此进行赔偿。因此,特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

此致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年 月 日

行政再审申诉状范例2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武市吴家塘农场粮食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余xx 厂长 电话: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邵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邓 荣 局长

申请人不服(xxxx)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书,不服(xxxx)邵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遗漏了当事人邵武市粮食局被告主体存在错误,认定扣押营业执照及加工150万公斤谷子可得利润,两项为新的赔偿请求错误,赔偿7860元利息按人民银行计算不公平.xxxx年至今几年申请人在最高法院申诉登记,福建省高院驻最高法办xxxx年12月29日开出转办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一目:“当事人申请再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依法依规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事项:

1、依法确认(xxxx)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xxxx)邵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遗漏邵武市粮食局被告案件中主体存在错误,程序违法,依法追加邵武粮食局为被告,裁定发回重审。

2、依法确认扣押工商“营业执照及加工150万公斤谷子可得利润等新的赔偿请求”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依法确认赔偿霉烂、变价款7860元按人民银行计算不公平。要求按申请人农村信用社贷款利息给予赔偿。

4、依法撤销(xxxx)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部分错误,申请依法立案再审。

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

一、根据“工商处字(xxxx)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供认:“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根据举报,我局检查大队协同粮食局在吴家塘境内当场查获吴家塘农场粮食加工厂承包人余xx无粮食销售统一发票,贩运粮食(大米)12700。”工商局是协同粮食局执法,那么粮食局是侵权主要责任人。

在xxxx年8月11日晚上申请人将加工好12700公斤大米装运外地销售,在吴家塘通往316国道途中,本市大竹镇龙潭村三叉路口,邵武市粮食局付局长黄细华带队非法设卡,拦劫申请人去路,申请人出示了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省农垦局开具的“闽农垦便字034号”准运证明等合法手续。黄细华认定无效,叫来邵武市公安局两名警察,叫来了工商局315大队长郑仕海、叶国勇,将12700公斤大米抢劫去邵武,第二天8月12日工商局由余秋棣带队三人,粮食局黄细华指派三人和吴家塘粮站人员到吴家塘农场粮食加工厂以“非法收购谷子”为由查封45000斤谷子,粮食局抡走了粮食加工厂钥匙,工商局扣押了工商营业执照,证实工商局与粮食局是联合执法的事实。根据“邵公办信(xxxx)67号”信访事项告知书,认定黄细华是履行职务行为,粮食局就是本案侵权责任人。在1号判决中、67号判决中没把邵武市粮食局追加为被告,案件主体存在错误。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没追加为被告的徇私枉法行为。违反了司法(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司法(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申请再审的案件:第四项规定:“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事当人的:”本案符合法规再审条件的规定,申请再审。

二、67号判决认定扣押营业执照为新的赔偿请求是回避事实错误的。在一审判决书中第5页第22行提到:“原告补充提交行政赔偿的证据:1、行政诉讼、撤诉申请书、行政裁定书。”三份补充证据是证实当时被告工商局有扣押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行政侵权行为的事实,在一审判决书第8页第17行认定,原告举有的补充证据1、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内容,不予采纳。而不是二审认定的扣押营业执照是新的赔偿请求说词,扣押营业执照是属于行政侵权行为范围、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二审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一目:“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规定”。二审不发回,说成是新的赔偿请求适用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错误。违反了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审。二审并称对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请求中未提出,一审判决未涉及,这是二审在歪理邪说。

对于加工150万公斤谷子的可得利润,二审认定为新的赔偿请求是错误的。本案一审判决中第3页第28行诉称:“xxxx年8月10日,经福建省农业厅农垦局批准,原告每年可加工自产稻谷150万公斤,且可向省内市场流通”。第4页第16行诉称:“但从被告没收、查封原告的大米和稻谷起,原告就停止生产至今,无法每年加工150万公斤稻谷,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证明申 请人在一审中有提出该项请求。一审在第9页第3行称:“本案诉讼焦点是被告查封原告45000斤早谷行政行为是否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被告查封的45000斤早谷,并未查封原告的厂房、机器设备、原告完全可以根据福建省农业厅农垦局的精神,继续加工150万公斤自产粮,其可得多少利润或者专损,均与本案诉讼焦点无关。”这是被申请人错误处罚直接联带法律责任的因果关系,一审说成与诉讼焦点无关,是一审胡言乱语,在没收和查封行政处罚案件中,确认“闽农垦便字034号”准运证明无法律效力进行行政处罚。如果再进行经营,不就是重犯吗?重犯是要加重是处罚,这是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一审对法律最基本知识不懂吗?这是一审胡说八道。而只有确认行政处罚是错误的,被撤销后,在进行经营是合法、受法律保护,一审不审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二审认定:“原告在一审中未提出,一审判决未涉及”是错误的,适用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剥夺申请人诉求是错误的,违反了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这是被申请人作出的错误行政处罚,给申请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必须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审是包庇、袒护被申请人的事实,二审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没发回重审,确说成是新的赔偿请求,搞张冠李戴。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既是新的赔偿请求,就“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没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违反了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属于渎职行为。根据司法(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第五项:“对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本项符合法规申请再审规定,依法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

三、对在1号判决中遗漏了45000斤谷子折价款22500元中的20000元三年封存期间的利息没给赔偿。5000斤霉烂 谷子折价2500元,加上降价款5360元,两项共7860元赔偿款按人民银行利息计算赔偿不合法、不公平,人民银行是我国中央银行,他是面向各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和国有大型企业发放贷款,他的贷款利率极低。对于我们农村小企业是不可能贷到款,而吴家塘只有农村基金会、农村信用社,要求按当时申请人向吴家塘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计算给予赔偿这是公平合理合法。

综上所述,针对(xxxx)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中遗漏当事人存在主体错误,以及认定:“扣押营业执照及加工150万公斤谷子可得利润等新的赔偿请求”说词。认定事实错误,使用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错误。根据高法司法(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申请再审,为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恳请省高院主持法律公道,秉公审理本案。

致此

申请人:邵武市吴家塘农场粮食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余xx

xxxx年1月10日

申诉人:臧xx,男,xxxxx年2月2日生,汉族,x省x县人,住x县x镇x路x号,电话:xxxxxxx

被申诉人: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xxx,男,xx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法定代表人:黄xx,男,xx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法定代表人:张xx,男,xxx县人民法院院长。

申诉请求:不服上述单位的判决、裁决、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请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予以纠正,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我是一个x6岁高龄的国家退休干部,由于在原工作岗位时,向新闻单位写稿揭露大方县一些不正之风,如:《蛮横无理的顾客》《局长营私舞弊》《吃喝歪风还在长》等,均先后在《贵州日报》上发表和被《贵州人民广播电台》采用广播,因而得罪县委书记,被非法砸毁房屋一幢,从而引起行政官司。本来这是一个简单的行政诉讼,但由于经办此案的某些法官与被告互相串通,凭借手中权力,编造伪证,官官相护,徇私枉法,使本案经过上诉和多次申诉,一直拖了3x余年均未获得合理解决。地、县两审判决均认为:“被告适用的三个法律、法规,均未授权城市规划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强制执行的主体资格,违反法定程序,有超越职权等违法行为,本院不予支持。”但却不依照《行诉法》有关规定,判决撤销其违法行政,反而判原告败诉。这种“被告违法,原告败诉”的荒唐判决,在中外法律文书中,实属罕见。为了节省篇幅,详细情况,敬请上级领导查阅本人历次上诉状、申诉状及有关证人、证据,这里仅对其中一些关键问题作以下申述:

一、被拆房屋并非违章建筑

上级审判机关认定被砸毁房屋的依据是大方县人民法院(x2)方法民字第3x号判决:“建房的土地是被征用并获得赔偿的土地,属国家所有,未经批准擅自建房,影响市容,限期拆除。”

这是在县委书记赵福亮压力之下,因找不到原告违章依据,无中生有凭空捏造的谎言。想不到中级法院和省高院竟然会把它当着金科玉律,鹦鹉学舌,照搬照套来“维持”“驳回”,真是荒唐至极。对此,原告有充分证据足以证明土地并未征用,也未获得赔偿。

其一、该判决所称土地被征用的依据何在?是何时何地征用的?征用去作何用途?征用的文件字据在哪里?征用的数据是多少?证据全无。而原告却有四邻签字认可的证据,有国家正式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更重要的是,本案经过多次申诉,上级批转大方县委处理,当年的县委书记吕开邦同志批转时任管口副县长吴安玉(现任毕节市人大主任)调查处理。吴副县长派人查阅了政府档案,弄清了真实情况。原因是1xxx年政府因扩宽去县招待所的道路,拆毁了原告一幢26平方米的住房,因原告是“摘帽右派”,分文未得赔偿。因此吴副县长正式明确:建房土地未被征用,也未得赔偿。两次建房均不违章,并告知当年建设局副局长肖明勇,在法庭质证中,肖明勇也是认可的,怎么会是违章建筑呢?

其二、“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建房影响市容”

这是违背当年历史实际、胡编乱造的谎言。当年大方县还未设置城建局,因此,群众建房没有申请批准的规定。只有一个城镇建设指挥部,由县计划委员会的副主任游维国兼任总指挥,负责处理城镇的拆迁工作。因此,我建的房屋,是城建指挥部作拆迁处理,给了二百余元的拆迁费,由他们指定地点(修路完毕后我剩余的宅基地),批了钢材、木材、水泥,并帮助设计建成的一幢平房。怎么会是“未经批准,影响市容”呢?

二、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违反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xxxx)黔高行监字第113号、第114号两份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是两份执法不公,上下勾结,官官相护的枉法裁决。

该通知驳回的依据是认定毕节中院(xxxx)黔中行再终字第11号和12号判决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单凭这几句毫无内容,空空洞洞的法律术语,能说明问题吗?而对申诉人的合理诉求,只字不提。未指出诉求有哪些不是事实,哪些适用法律不当。为此,不妨来看看高院认定的“清楚”“充分”“正确”在哪里?

事实是毕节中院的两个判决,是在行政干预下,出尔反尔作出的枉法判决。当他们收到申诉人“被告判决原告,古今中外奇文”的上诉状后,曾多次在电话上与申诉人交谈,所谈内容还算公道。他们说:“大方(x2)3x号判决简直是胡扯谈,既然建房土地是国家征用的,为什么国家又会给你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我们已了解了全部案情,一定公正执法。”但事隔不久,他们又在电话上告诉原告说:“由于某种原因,我们对本案不好硬判,最好是由你自行撤诉,我们出面和当地政府协商,为你办理建房准建证”。我知道,在权大于法的现实生活中,硬来是斗不过的,只好同意撤诉。当他们接到我的“同意撤诉”申请后,审判长王建斌和审判员罗本林,立即赶到大方与地方政府协商谈判,但不知他们在谈判中私下达成了哪些见不得人的交易后,就悄悄地回到毕节,下了两个维持原判的判决。这两个判决的内容,也并非像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中所说的“清楚”“充分”“正确”,而是把原来已被依法撤销的中院2号判决和大方法院的14号判决的内容照抄来进行判决。这有毕节中院毕行再终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为证。该裁定书明确指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程序不合法”因而撤销发回重新再审,这与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的认定,显然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结论。作为全省的最高审判机关,竟然会作出如此是非颠倒,亵渎国法的`裁定,岂不荒唐可笑。

这不是执法,而是在大耍无赖,其无赖手法也极其卑劣愚蠢。一方面认可原告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有效,另一方面又死死咬住建房土地已被征用属违章建筑,其张冠李戴,大耍无赖手段,比之赵高的指鹿为马和《水浒传》中杨志卖刀遇到的泼皮无赖牛二,有过之而无不及。使人们看到法律被后暴露出来的可憎、可恨的丑恶面目。

更为恶劣的是数年前,当原告不服毕节中院的两个维持原判决的判决而向省高院申诉时,立案庭的某些执法人员,竟然违反《行诉法》第6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规定,对一个耄耋之年的当事人进行百般刁难和残酷的折磨。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由于我年迈体弱,申诉状由儿子到贵阳代交。经办人对我儿子说:“你是不是申诉人的儿子,我不知道,必须本人前来交。”儿子回来告知后,我只好由儿子陪同再次到高院交诉状,说明陪同者确是我儿子,由于年老行动不便,今后的诉讼由儿子代为办理。经办人又说:“你们是不是父子关系,无法证明,必须回去找派出所出具证明。”这就是李总理痛斥的“必须证明你妈是你妈!”那种荒唐现象。为了能够递交申诉状,我父子二人又回到大方,请派出所开出父子关系证明。但经办人又继续刁难说:“中级法院的判决是两个,你的申诉只有一个,必须重写。”我按他的要求补写成两份申诉状。但他又说:“你的申诉只说不服中院判决,没有写明是根据哪条法律提出的。”我说:“记得是《行政诉讼法》第63条,由于年老不知是否记错,你能不能把《行诉法》借我查看?我再补上。”他说:“我的书怎么会借给你看,你到书店去买。”执法部门本有宣传法律的责任,怎么连书都不借?后来,我按照他的要求补上了。他又说:“你交来的附件中,缺少一审14号判决和二审2号判决,必须补上。”我又恳求他:“由大方至贵阳,来回要花数百元的车费,我是否可以通过邮政寄给你们。”他说:“不行,必须亲自送来。”于是,我父子又回到大方,亲自送来了两份判决的复印件。最后,经办人仍拒绝受理,说他们微机中存有xxx4年对我的申诉不立案的通知书,根据规定概不受理。

这就令人费解了,既然要以这个“不立案通知”作为拒绝收申诉的依据,为什么不一开始就说明,而要对当事人进行多次折磨后才说出来,不是有意造成当事人经济上受到损失和精神上遭到损害吗?想不到在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今天,这种品质恶劣,道德败坏的事,竟然会出现在全省最高的审判机关,这与x6号特务机关的所作所为何其相似乃尔。不得已,我只好写了一篇:《往返千里路,花费数千元,民告官,难!难!难!合法申诉被拒收,百般刁难苦难言》的情况反映,邮寄高院的张林春院长和中央一些领导,但均如石沉大海,渺无音讯。直到十八大五中全会后,省高院才不得已在xxxx年5月勉强立案,一直拖到xxxx年2月2日,我才收到如前所述的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看来,他们是决心违法到底的。

三、关于赔偿问题

违法行政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文书中,均有明确规定。被告违法行政,砸毁原告地处黄金地段的四间门面和运走一些贵重物资,时间长达3x余年,经济损失不下数百万元。三级法院的判决中,对此躲躲闪闪,官官相护。本案在全国人大和省人大的干预下,毕节中院才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两个裁决。大方法院再审中,当庭宣布:“被告违法行政,应赔偿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和为原告办理建房准建证。”可是,庭审判决报经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审批后,被改得面目全非。虽然也承认违法行政,但只判决赔偿原告被损坏微机等设备的修理费3万元。而对几次被砸毁房屋的经济损失,只字不提。这种避重就轻的判决,于法不容,于理不合,原告坚决要求,按房屋砸毁多年后的实际损失赔偿。

四、伪造证据,应受惩罚

本案诉讼活动中,被告等人伪造的证据,达七个之多,很多伪证漏洞百出,荒唐可笑,不值一驳。诸如不是党组成员的先知友竟能证明党组会议的内容“属实”,而作为党组成员的副局长郭华荣却不知道党组会议的内容;我1x61年建房“侵占”别人土地时,1x63年才出生的高登英和杨兴华就对我进行过干预,等等。三级法院在审理本案中,不但不追究其伪造证据的责任,反而将这些伪证作为判原告败诉的依据,国法何在?!公理何在?!说穿了就是因为被告等人是政府官员,应该享有法律之外的豁免权,而必须官官相护。在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共和国土地上,竟然会出现如此荒谬的判决,岂非咄咄怪事!

五、乱收费用应予退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司法解释全集》第二卷6xx页《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答复》明确:“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赔偿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因此,法院收取我1万多元的诉讼费属于乱收费,应无条件退还,并承担占用资金时间银行贷款的双倍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臧xx

二〇xx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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