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一个学期的系统学习,对中国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啊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
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非常灿烂的历史文化。因此,历代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完善法制,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的需要,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历史就像一面镜子,我们应当从中审视自己,找出不足,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
在本学期的学习中,我们主要是从纵横两个方面来深入学习的。纵向方面,自原始社会默契,开始有了法律萌芽,到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国家以后,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类型法律制度。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与国家同时出现的。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应当是在夏朝出现了军队、警察、监狱和法庭。所以说,最初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出于同志的需要,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制定各种法规,通过国家政权强制和要求人们遵守,维护统治秩序,调整人们之间和人们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在横向的方面主要是学习了每个历史时期国家政权的法律制度,着重以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制度为主要学习对象。
作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生十四门必修课之一,中国法制史的地位十分重要。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中的一切有益的精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
二、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增强自觉遵守法纪的观念。
三、有利于了解部门法学的渊源,为学好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边缘科学,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同时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在学习的方法上,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
二、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
三、在我国几千面的历史进程中,法律制度本身也有阶段性的发展变化。
结合自身的学习过程,我主要是将中国法制史当做一本普通的历史书来读,首先让自己保持浓厚的兴趣,对一些未知或者知而不详的问题先列下来,然后带着问题去读,从教材中找出自己满意的结论。这样既学到了知识,又怎强了动手能力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还得到了成就感和满足感。避免单纯学习法律条文和历史事件的单调、枯燥、乏味。
导语:简单提纲是经过深思熟虑构成的,写作可以顺利进行。没有这种准备,边想边写很难顺利地写下去。希望以下的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毕业论文提纲一
摘要 3-5
Abstract 5-6
绪论 10-20
一、研究范围 10-11
二、史料概述 11-14
三、学术史回顾 14-20
第一章 秦法制传统的形成和延续 20-36
第一节 秦法制形成的背景 20-24
一、历史和民族背景 20-22
二、百家学说影响的背景 22-24
第二节 秦早期成文立法管窥 24-33
一、商鞅量孝公十八年铭 25-29
二、青川木简《田律》 29-30
三、虎符铭 30-32
四、立法技术的快速成熟 32-33
第三节 秦法制的延续性 33-36
第二章 秦的基层司法官吏 36-56
第一节 县级机构的组成人员及其司法职责 37-40
第二节 佐 40-46
一、佐和史是县级“少吏”的二种基本成分 40-42
二、佐的职责及其司法角色 42-44
三、佐的来源和升迁 44-46
第三节 史 46-56
一、史的来源和司法职责 46-54
二、史的升迁 54-56
第三章 秦地方司法案例分析 56-98
第一节 癸、琐相移谋购案 57-75
一、案卷文本 57-60
二、案情概要 60-61
三、法律适用 61-75
第二节 尸等捕盗疑购案 75-83
一、案卷文本 77-78
二、案情概要 78-79
三、法律适用 79-83
第三节 芮盗卖公列地案 83-98
一、案卷文本 84-86
二、案情复原 86-88
三、法律适用 88-93
四、司法程序 93
五、秦“列”制蠡测 93-98
第四章 秦地方司法案卷分析 98-134
第一节 较完整案卷的分析 101-122
一、官吏被劾纵弗论案 101-102
二、统一战争中奔命卒逃亡案 102-104
三、即讯爰书 104-105
四、失踪报案爰书 105
五、洞庭郡交办巴郡卒人案件的文书 105-107
六、覆狱查询文书 107-113
七、乡官行书不当案 113-114
八、县尉行政不当案 114-115
九、县司空失弗令田案 115-117
十、县吏失拜爵案 117-118
十一、乡长官劾船人践更案 118-119
十二、县吏被劾论罪不应律令案 119-120
十三、小史詈骂乡长官案 120-122
十四、官吏私令劳役者出庸案 122
第二节 残缺案卷的辑录和分析 122-134
一、劾文书 122-124
二、上级交办论罪的文书 124-125
三、上级交办调查案情的'文书 125-126
四、同级交办案件的文书 126
五、讯问记录 126-130
六、讯问记录和鞫狱文书 130
七、诊书 130-131
八、同级间移交案卷的文书 131
九、当罪或报谳文书 131
十、具狱记录 131-132
十一、性质不明的残缺案卷 132-134
第五章 与秦地方司法有关的其它问题 134-164
第一节 秦法制在楚故地的推行 134-144
一、秦国制度的全面推行 135-137
二、秦国移民政策与法制的关系 137-139
三、楚因素对秦制度的影响 139-142
四、秦楚之际楚政治文化的短暂复兴 142-144
第二节 《封诊式》类文献的形成及其编纂技术管窥 144-151
一、《封诊式》类文献的形成和传播 144-146
二、《封诊式》编纂技术管窥 146-151
第三节 《奏谳书》类文献的性质再探 151-161
第四节 《法律答问》类文献的编纂 161-164
结语 164-168
参考文献 168-181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181-182
后记 182-183
中国法制史毕业论文提纲二
摘要 3-6
Abstract 6-10
引言 13-17
一、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3-14
二、 研究的现状 14-15
三、 研究的基本内容和方法 15
四、 研究的创新之处 15-16
五、 研究的不足之处 16-17
第一章 20 世纪初的中国婚姻立法 17-43
第一节 清末中国的婚姻立法 17-39
一、 《大清现行刑律》中的婚姻立法 17-22
二、 《大清民律草案》中的婚姻立法 22-39
第二节 清末婚姻立法与婚姻习俗变革 39-42
一、 追求婚姻自由抵制包办婚姻 39-40
二、 崇尚自由恋爱抵制媒妁之言 40
三、 提倡文明婚仪抵制买卖婚姻 40-41
四、 宣传科学嫁娶抵制早婚陋习 41
五、 实行一夫一妻抵制重婚纳妾 41-42
小结 42-43
第二章 北洋政府时期的中国婚姻立法 43-85
第一节 北洋政府的婚姻立法概况 43-77
一、 婚姻立法内容 44-56
二、 婚姻司法实践 56-77
第二节 北洋时期婚姻立法的效果与社会影响 77-83
一、 深刻有余而改革不彻底 78-80
二、 偏激有余而难充分适用 80-81
三、 超前有余而社会功效差 81-83
小结 83-85
第三章 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的婚姻立法 85-128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婚姻立法 85-102
一、 婚姻立法内容 85-97
二、 对南京国民政府婚姻立法的评价 97-102
第二节 婚姻习俗的改革与社会风气的变化 102-121
一、 婚姻习惯和风俗改革内容 102-114
二、 社会风气的变化与评价 114-121
第三节 婚姻立法与婚俗改革的社会效应 121-127
一、 婚姻立法与婚俗改革的适用性 121-122
二、 婚姻立法与婚俗改革的实效性 122-127
小结 127-128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立法 128-147
第一节 苏联模式下影响的新中国婚姻法 128-137
一、 借鉴苏联模式创立的婚姻法 128-130
二、 1950 年《婚姻法》的苏式基本原则 130-133
三、 1950 年《婚姻法》的社会影响与评价 133-137
第二节 1978 年以后的中国婚姻法 137-146
一、 挣脱苏联模式的中国婚姻法之恢复 137-140
二、 改革开放后中国婚姻法的发展 140-145
三、 21 世纪中国婚姻法的逐步完善 145-146
小结 146-147
结语 147-154
一、 近代以来的中国婚姻立法是循序渐进的历程 147-149
二、 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观念基础 149-150
三、 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价值内涵 150-151
四、 当代中国婚姻法的缺陷与出路 151-154
参考文献 154-160
在读期间发表论文与研究成果 160-161
后记 161-164
司考法制史冲刺必读:明刑弼教。
“明刑弼教”一词,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后人简称“明刑弼教”,从字面而观,“弼”乃辅佐之义,似与“德主刑辅”的传统立法、司法原则并无不同;实则不然,“德主刑辅”中“德”为“刑”纲,“刑”要受“德”的制约,始终处于次要、辅助位置。宋以前论及“明刑弼教”,多将其附于“德主刑辅”之后,其着眼点仍是“大德小刑。和”先教后刑“。宋代以降,在处理德、刑关系上始有突破。著名理学家朱熹首先对”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他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礼律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不可偏废“。又从”礼律合一“角度对”明刑弼教“进一步说明:”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
与前代儒家学说不同的是,他强调刑与教的`实施可“或先或后”,“或缓或急”。经此一说,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德主刑辅”中的“从属”、“主次”关系,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刑罚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行事。这看来小小的变通之义,却意味着中国传统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一礼律合一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并对明清两代法律实施的方法,发展方向和发挥的社会作用产生了深刻影响。在我国古代法律史上,一般说来,倡导“德主刑辅”,本意是注重道德教化,限制苛刑,所以它往往是同轻刑主张相联系的。而经朱熹阐发,朱元璋身体力行于后世的“明刑弼教”思想,则完全是借“弼教”之口实,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