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谁知道行政法学的名言名句
在百度上直接搜索“法谚”或“法律格言”应该可以找到的,我看过不少法律格言,但专属行政法学领域的不是很好界定,跟你提供如下一些参考吧
01、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祸害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败的法制有关。
——[法]摩莱里:,第72页 02、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
——汉密尔顿 03、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地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迈克尔.D.贝勒斯 04、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马丁 05、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
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张文显 06、能够认识到共同利益也是自己的利益,并借助于别人认识到的利益来控制自己履行权利,使人意识到,权利应该得到履行;这也就意味着,应该有权利存在,而权力应该通过相互承认得到控制。
——格林 07、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棚濑孝雄 08、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埃尔曼 09、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
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
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
——马克思 10、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
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美]L .亨金 点评:权利是现代法律之精义,权利本位理论则是现代法学之潮流。
人权同样是司法审判的目标与归宿,尤其是当法官面对法无明文规定之疑难案件时,更应当以保护弱势者的权利为原则。
11、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点评:司法独立不仅是指法院独立,更重要的是指法官独立。
完整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应当包含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两层意思:法院独立是法官独立的有力保障,法官独立则是法院独立的终极归宿。
12、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意】贝卡利亚 13、救济走在权利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利。
——英美法谚 14、陛下虽在万人之上,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英国法谚 15、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 16、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西方法谚 17、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18、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古罗马法谚 19、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英美法谚 点评:就主要是指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 20、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美〕德沃金 点评:这是当代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在中一句关于司法权力定位的经典名言。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与法院的确配得上、也的确享有如此崇高的地位与权威。
那么作为中国的法官与法院呢
我们这群正在有力推动中国由人治社会与国家向法治社会与国家渐进的司法人员们将如何应对时代的挑战
21、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我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法]皮埃尔.勒鲁 22、平等是一项神圣的法律,一项先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一项派生其他法律的法律; ——[法]皮埃尔.勒鲁 23、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24、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它们是条件平等——地位、待遇和机会的平等。
——[美]摩狄曼?J?阿德勒: 25、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比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历循守旧、难以变化。
——[法]亨利?莱维?布律尔: 26、习惯法所不同于法律的仅仅在于,它们是主观地和偶然地被知道的,因而它们本身是比较不确定的,思想的普遍性也比较模糊。
——[德]黑格尔: 27、什么是宪法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真正承认这些权利的保证在哪里呢
在于人民中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的力量。
——[俄]列宁: 28、自然法是居于人类法之上的,并规定了某些不可变更的权利的标准。
——[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 29、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法颠补不破的永恒原则相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美]爱德华?S?考文 30、自然法的重要性也许不在于解决一个文明制度中出现的正常问题,而在于它有助于决定什么才是一个文明的法律制度。
——[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 31、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
——[英]洛克:《政府论》 32、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 33、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 34、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35、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释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
——[美]德沃金 著《法律帝国》 36、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
——[美]斯蒂芬.L.埃尔金 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编《新宪政论》 37、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38、法官的形象就是立法者所设计和建造的机器的操作者,法官本身的作用也与机器无异。
——[美]约?亨?梅利曼:《大陆法系》 39、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美]爱德华?S?考文 40、法官就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
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
——[德]拉德布鲁赫 著《法学导论》 41、人类经常要重复不平等所产生的恶习。
——[法] 《马布利选集》 42、如果立法者一开始就不集中注意力去建立公民的财产和地位的平等,那末,他的一切努力都将徙劳无益。
——[法]马布利:《论法制或法律的原则》 43、一个民主政权以言论、集会、思想和良心的自由为先决条件。
——[美]约翰?罗尔斯:《政义论》 44、如果没有民主,没有地方分权、不取消法外处罚,那么,经济权力政治权的统一只会是一个新的、骇人听闻的暴政工具。
——[英]伯特兰?罗素:《权力论》 45、哲学产生了诡辩家,雄辩术产生出了唱高调的演说学;民主政体则产生了野心勃勃的盅惑人心者。
——[法]泰?德萨米:《公有法典》 46、我们不应把全球法律产生的障碍归咎于文化多元性,而是应归因于不同的国家利益之间的不相容性。
——[美]T?A?哥伦比斯?J?H?沃尔夫:《权力与正义》 47、一个共和国的自由存在于法律的王国之中,缺乏法律便会使它遭受暴君的恶政。
——[英]詹姆士?哈林顿《大洋国》 48、想让痛苦成为真相的熔炼炉,似乎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中蕴藏着检验真相的尺度。
——贝卡里亚 49、在法典时代开始后,静止的社会和进步的社会之间的区分已暴露出来。
——梅因 50、任何国家部门都不比法院更为重要,也没有一个国家部门会像法院那样受到公民那么彻底的误解。
——德沃金 51、最经常与争议相连的也不是法律而是事实。
——本杰明.卡多佐 52、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博登海默 53、法律确定了任务、关系和意见,确定了人们据以谈论的立场和聆听谈话的听众,而且它把材料和方法给予我们,就像讨论中的发言人一样。
——埃尔金 54、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霍尔姆斯 55、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孟德斯鸠 56、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
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
——边沁 57、罪行是一种罪恶,在于以言行犯法律之所禁,或不为法律之所令。
所以每一种罪行都是一种罪恶,但却不能说每一种罪恶都是一种罪行。
——霍布斯 58、如同人们一般所理解的一样,法律行为是对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实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种不违法的行为,同时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为,这类行为也要产生法律上的后果。
这种根据法律规则而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就是法律为。
——弗卢梅 59、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
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刑罚。
——贝卡利亚 60、一个不受民意和法律约束的政府,最终也无法受到民意和法律的保护。
——贺卫方 61、法律并不能使所有的人都平等,但是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波洛克 62、在法学家眼中没有法律只有法理,在执法者手中没有法理只有法律.法学家的使命就在于将法律的理性变成理性的法律交到执法者手中。
——邱兴隆 63、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 64、法律,由精美的语言表达,有一种穿透心灵的美。
法律格言,将精深的法理平实讲述,是法律语言的精品,更显精致和富有魅力。
为此,站长特地挑选一些法律格言,与大家一起分享。
65、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66、期待比法律更为贤明的明智便是愚蠢。
67、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68、造法易,执法难。
69、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
70、法律不规定正确的定义,而委任善良人裁量。
71、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72、法律有时入睡,但决不死亡。
73、胸怀造就法学家。
74、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
75、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76、法之理乃法之魂。
77、法律不知父母,只知真实。
78、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79、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80、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81、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82、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83、我们因为自由并为了自由而遵守一切法律。
84、法律是安全的盔甲,在法律的保护下任何人都不受侵犯。
85、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市民的安宁和国家的安全。
86、书写的文字留下了,说话的声音飞走了。
87、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88、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89、法律不确定时,法律就不存在了。
90、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
91、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再没有比这更危险的公理了.采纳这一公理,等于放弃了堤坝,让位给汹涌的歧见. ----------贝卡里亚 92、法理学是个大口袋,各种法的一般思想都可以往里放。
――哈里斯:《法哲学》 93、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爱德华?考文 94、令未布而民或为之,而赏从之,则是上妄予也;令未布而罚及之,则是上妄诛也。
——【中】《管子?法法》 95、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
——【中】《管子?七臣七主》 96、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
——【中】沈家本 97、天下无数百年不弊之法,无穷极不变之法,无不除弊而能兴利之法,无不易简而能变通之法。
——【中】魏源 98、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
——【中】韩非子 99、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100、有二种和平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
——歌德《格言和反省》 101、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102、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103、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
——英国法谚 104、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 105、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西方法谚 106、”米兰达”规则,即侦查人员询问嫌疑人时要告诉嫌疑人三句话:一、你有权保持沉默;二、你可以聘请律师;三、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法在我心中的名人名言,谁有
【法在我心中】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管仲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世之仪表。
--沈家本法就是最高的理性,并且它固植于支配应该做的行为和禁止不应该做的行为的自然中。
当这种最高的理性,在人类的理智中稳固地确定和充分地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
--西塞罗法就是公意的宣告。
--卢梭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商鞅法是这样一种社会规范。
当它被忽视或被违反时,享有社会公许的特权的个人或团体,通常会对违反者威胁使用或实际使用人身的强制。
--霍贝尔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亚里士多德法是善良正义之术。
--塞尔苏斯我把法理解为发达的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一种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适用社会强力的社会控制。
在这种意义上,它是一种统治方式,我称之为法的秩序的统治方式。
--庞德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福勒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马克思对人们的行为的任何规范性调整如果只与禁止和义务相联系,就不可能是有效的。
--雅唯茨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者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马克思立法者创制的是规范,法律科学表述的却是规则,前者是规定性的,后者是叙述性的。
--凯尔森法律原则是:许多法律推理所依据的前提,不断地,正当地适用与比较特别和具体的规则解决不了或者不能充分明确地解决的案件的一般规则。
--沃克
行政诉讼法的最主要目的是
天下为公——孙 治国之难在于知贤在自贤 国者,必以奉法——《列子·》 治国之道,必先富民。
《管子》 ●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顾炎武 ● 生于忧患,死于安乐。
《孟子》 ● 顺天者存,逆天者亡。
《孟子》 ● 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
《孟子》 ●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孟子》 ● 域民不以封疆之界,固国不以山溪之险,威天下不以兵革之利。
《孟子》 ● 政通人和,百废具兴。
范仲淹《岳阳楼记》 ● 捐躯赴国难,视死忽如归。
曹植《白马篇》 ● 圣人不利己,忧济在元元。
陈子昂《感遇诗》 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出江湖之远则忧其君。
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
--范仲淹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001.勿延誉归己,勿诿过于人;勿徇私废公,勿贪渎纵欲。
002.与声色犬马零距离难免失足,同清正廉洁相坚守方可成材。
003.得志时贵在清醒,失意时重在平衡。
004.识时务清廉政务,通人情不徇私情。
005.领导者的角色:在人民面前是公仆,在工作面前是表率,在腐败面前是利剑。
006.动摇理想信念,必然迷失方向;追求骄奢浮华,终将逸豫亡身。
007.立德行善勤为先,富民安邦心所系。
008.法到严时生廉政,官到清时更爱民。
009.失去监督的权力,就像无舵的航船;失去节制的私欲,就像决堤的洪水。
010.为官应立“公仆志”,从政最贵“爱民心”。
011.廉洁奉公公平公正方显公仆本色;执政为民民情民生应是为政所系。
012.执政为民,民心所向;掌权为己,自取灭亡。
013.在官唯明,理事唯平;处世唯清,待人唯诚。
014.管涌如不堵,能决防洪之长堤;贪欲如不除,可毁为官之大志。
015.勤政廉政政通人和,亲民爱民民康物阜。
016.为官禁权力与金钱握手,做人倡正直与廉洁相拥。
017.惩治腐败为民心之所向,敢于执法乃兴国之关键。
018.秉公执法威自显,善听民言政更廉。
019.浮华虚荣是堕落的序言,廉政敬业为成功的宝典。
020.用好手中的权力靠的是责任,带好身边的人员靠的是品行。
021.谁对腐败者同情,就是对老百姓绝情。
022.堂堂正正做人,扎扎实实做事,勤勤恳恳学习,清清白白为官。
023.维护公平得人心,伸张正义顺民意。
024.任劳任怨,献身事业无悔;诚心诚意,服务群众有情。
025.忠心献给祖国,爱心献给社会,关心献给同事,孝心献给父母,信心留给自己。
026.拒腐蚀永不沾,牢记“两个务必”;除私心为民众,甘当人民公仆。
027.维护公平得人心,伸张正义顺民意。
028.任劳任怨,献身事业无悔;诚心诚意,服务群众有情。
029.清正廉洁无所畏惧,坚持原则人心凝聚。
030.视事业重如山,看名利淡如水。
031.官为轻,民为重;权为轻,责为重;名为轻,德为重;利为轻,义为重。
032.位不必尊显,期于无负国家;功无须丰伟,要在全意为民;才毋望八斗,重乎勤勉力行;德勿求皆碑,惟有不懈修身。
033.做事当于世有益,为人应求心所安。
034.从政,应德厚才高身正;治国,当吏清法严政明。
035.好学近乎智,知耻近乎勇;清廉近乎威,公平近乎明;勤勉近乎才,为民近乎忠。
036.立党为公贵在公平公正,执政为民旨在民富民安。
037.戒贪,贪则无品;戒骄,骄则无知;戒惰,惰则无进。
038.与民同乐乃万乐之本,为民办事乃万事之先。
039.矜持规矩,慎作方圆。
040.党心是旗,民心是尺。
041.心诚不在酒宴盛,事实何须文墨多。
042.官以廉生威,人以德立身。
043.宁做清官甘苦一生,莫当贪官遗臭万年。
044.是真公仆当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做好党员切莫忘民族兴衰乃大端。
045.立党为公树公心修浩然正气,执政为民听民声养鱼水情怀。
046.心里装着群众,民声托起你;心里只有自己,民怨湮没你。
047.社会不会无缘无故地厚待一个人,除非他自己向社会证明,他是值得社会对他厚待的。
048.读书是修身之道,守廉乃为官之德。
049.德不善则弊显,行不俭则祸生;品不端则怨长,言不实则信失。
050.正党风要靠铁面倡廉,合民意更须无私执政。
051.党员依照“准则”行,不越雷池一步;领导牢记“宗旨”干,莫离民众半分。
052.官大品高,心系百姓安危冷暖;位尊情浓,体察民众酸甜苦辣。
053.惧法朝朝乐,欺公日日忧。
054.行政为公莫怕吃亏,为民造福莫怕吃苦。
055.人无骨气五尺肉,心不染尘千秋魂。
056.民有公论,身闲性懒莫从政;法无私情,品劣心贪休做官。
057.当记苍生苦,不忘鱼水情。
058.高山流水洁有情,清风明月廉无价。
059.立德是领导干部执政为民之基,有德是领导干部立身为官之本,修德是领导干部洁身自好之源,守德是领导干部建功立业之方。
060.笋生瘠土仍怀节,竹揽长空更虚心。
061.为人谦和智则广,为官廉洁威自高。
062.贪婪,是走向腐败的通行证;自律,是坚持廉洁的安全阀。
063.功高不泯忠贞志,位尊更坚公仆心。
064.知取舍,求同存异,志可行也;知明暗,弃恶扬善,品可标也;知偏正,秉公废私,名可昭也;知清浊,拒腐守德,心可安也。
065.做人一生,道德是根本,为官一任,廉洁是根本。
066.勤以为民,廉以养德;淡以明志,静以修身。
067.民心似海,应珍惜点滴之水;权重如山,勿滥用半捧之土。
068.贪心由微而起,贪不遏则害人害己;嗜欲因纵而虐,欲不止则迷心毁身。
069.做官如航行——当以公正为船,廉政为舵,勤政为帆。
070.执政莫忘本,得志莫骄纵。
071.正气是人的形象,骨气是人的脊梁,朝气是人的希望,勇气是人的力量。
072.智者不惑,勇者不惧;勤者不贫,廉者不腐。
073.勤以为民,廉以养德;淡以明志,静以修身。
074.出于公心自会宠辱不惊,两袖清风始能正气凛然。
075.源清流自洁,身直行始正。
076.做事最怕生贪欲,为官最难秉公心。
077.多闻己过,广达民情。
078.为政之要,贵在得人;得人之要,贵在用人;为官之要,贵在清廉;清廉之要,贵在砺人。
079.太阳在选择中上升,流星在选择中下沉,人生的辉煌和沉沦,常常取决于一念之间。
080.为官莫贪婪,贪婪如飞蛾赴火;处世勿侥幸,侥幸是以身试法。
081.赤胆忠心为党,廉洁奉公行政,呕心沥血为民,鞠躬尽瘁奉献。
082.眼睛一旦盯住金钱,心灵便会失去光芒。
083.一双铁肩,一颗义胆,一身正气,任劳任怨替国肃贪;一副柔肠,一腔热血,一片真情,全心全意为民谋利。
084.常思贪欲之害,常戒非分之想,常怀律已之心,常修从政之德。
085.人以德为本,官以民为基。
086.谋事之基要实,方成大业。
成事之道要正,才能远行。
087.做“公仆”情系百姓,当“清官”勤廉为本。
088.铜臭铸就镣铐,清廉闪亮人生。
089.公生明,廉生威。
090.不折不扣的反腐倡廉,实实在在的勤政为民。
091.常闻贪欲丢性命,但能守廉得民心。
092.正心为本,修身为基,秉公执法,勤政为民。
093.心似秤办事公平平似水,人如镜自律廉洁洁如玉。
094.为政重在廉,做人重在诚,说话重在信,办事重在实。
095.诚实不虚伪,敬业不图名,坦言不奉承,廉洁不贪利。
096.一身正气人品如山,克勤克俭两袖清风,胸怀似水任劳任怨。
097.财欲、物欲、人欲、贪欲是腐败之源;公开、公正、公平、公心乃廉政之基。
098.刚正不阿,如墨线过木曲也正;清正廉洁,似明矾入水浊亦清。
099.一身正气,求真求实求真理;两袖清风,为党为国为人民。
100.做人不失德,从政不失勤,为官不失廉,为首不失严。
101.在职一阵子,做人一辈子。
102.为官一生不求名,从政一世不图利。
法制名言警句
1、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2、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4、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霍姆斯《普通法》5、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
——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6、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
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
——著名大法官卡多左7、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著名的法律学者8、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安提戈捏9、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谚10、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11、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
——法谚1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马克思13、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滋贺秀兰14、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15、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16、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17、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18、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19、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20、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斯宾诺莎21、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霍姆斯22、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波斯纳23、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24、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25、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
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26、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拉德布鲁赫27、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西塞罗28、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马基雅弗利29、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30、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行政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1.“三大诉讼法”的共同点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同属于程序法,都是进行诉讼活动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都是为正确实施实体法而制定的,有着很多共同适用的原则和制度,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判公开,以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合议制,在程序上实行二审终审制,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以及对已生效裁判的审判监督程序等。
2.“三大诉讼法”之间的整体比较2.1.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2.1.1.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均属于程序法的范畴,都是为了保证实体法关系的实现而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
二者的共同之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2.1.1.1. 部分基本原则相同。
二者都有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适用法律平等的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检察监督的原则以及各民族有权利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等。
2.1.1.2. 基本制度相同。
二者都有审判公开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陪审制度以及两审终审制度。
2.1.1.3. 管辖方面的分类相同。
前者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后者的审判管辖中也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分类(当然具体的管辖法院的规定不同),前者有关于指定管辖和专门法院管辖的规定,后者也有关于指定管辖和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管辖的规定。
2.1.1.4. 诉讼基本程序相同。
二者均有一审、二审以及审判监督程序这样的基本程序。
2.1.1.5. 诉讼阶段相同。
二者在一审普通程序中都有起诉(但刑事诉讼有公诉和自诉之分)、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和宣判等阶段;也都有执行、上诉以及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等阶段。
2.1.2. 由于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不同,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2.1.2.1. 具体的目的和任务不同。
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保护民事合法权益,维护民事实体法律秩序;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则是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维护刑事实体法律秩序。
2.1.2.2. 起诉的主体不同。
民事诉讼中的起诉主体是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当事人、组织或特定的负有其他义务的人或组织;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外,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被害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2.1.2.3. 某些基本原则不同。
处分原则、支持起诉原则、辩论原则和法院调解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以及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都是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
2.1.2.4. 某些审判程序的设置不同。
民事诉讼法的第~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刑事诉讼法的第一审程序则分为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
民事诉讼法有特殊程序,例如: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民事诉讼法还有特别程序,例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等。
刑事诉讼法没有这样的程序,但是刑事诉讼法有死刑复核程序。
2.1.2.5. 强制措施不同。
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取的排除其妨害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从性质上说,它是一种排除妨害的强制性手段,既有教育性,又有惩罚性。
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强制方法。
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只有诉讼性,没有惩罚性。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比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要小得多,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而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用于所有的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包括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甚至案外人。
2.1.2.6. 执行程序不同。
民事裁定、判决由当事人自觉履行,如果当事人不自觉履行判决、裁定,经另一方申请,法院才强制执行。
民事执行的目的是实现权利人的民事权利,而不能限制义务人的人身自由。
刑事判决、裁定除由法院执行外还得由有关机关执行。
刑事执行的目的,一般是限制或剥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及剥夺被告人的生命权。
2.2.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关系2.2.1. 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一样,也是程序法,行政诉讼法从民事诉讼法中脱胎而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外,对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还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例如:民事诉讼中有关回避、证据、期间、送达、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以及执行程序中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行政案件时可以适用。
2.2.2. 由于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不同,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2.2.1. 诉讼的当事人不同。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或履行公务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他组织、法人和公民之间在行政管理中引起的纠纷。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恒定的,当事人之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被告是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民事诉讼是解决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民事诉讼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因案件而异,不能一概而论。
2.2.2.2. 诉讼的性质不同。
行政诉讼中争执的是关于行政权利义务问题,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中争执的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纠纷时提起的诉讼。
2.2.2.3. 目的和任务不同。
行政诉讼法除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外,还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
2.2.2.4. 某些基本原则不同。
民事诉讼法中的处分原则和调解原则不适用于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基于其特殊性质有其特殊的原则,例如: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衡原则,被告不得处分法定职权原则等。
2.2.2.5. 诉讼发生的条件不同。
行政纠纷发生后,有的争议须经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后,在当事人对处理不服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民事纠纷发生后,纠纷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程序因此而发生。
2.2.2.6. 举证责任不同。
行政诉讼中,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即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民事诉讼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要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和请求负举证责任。
2.2.2.7. 适用调解的范围不同。
行政诉讼中,除行政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外,人民法院不能以调解方式处理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
这是因为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主管机关,它的职责就是维护国家的利益,保障社会的稳定,保护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它不能对依据国家法规所作出的决定加以更改或更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中,自愿、合法调解原则是一项重要原则,贯穿于整个审判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用调解方式处理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
2.2.2.8. 强制执行方面不同。
行政诉讼中,除人民法院外,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成为执行机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范围只限于本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民事诉讼中只有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的强制执行,除对财产权进行外,还可以对人身自由进行强制执行,例如强制拘留、强制服兵役等;而民事诉讼的强制执行只能针对财产和行为,不能执行人身。
在行政诉讼的强制执行过程中,禁止当事人自行和解,而民事诉讼执行过程中允许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
化,不过是到这里来“赏玩”中国的落后,“欣赏”中国的野蛮,“那里是真在尊重呢,不过是利用!⋯‘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凡是称赞中国文化的,都只是以主子自居的一部分。
”(《老调子已经唱完》)总之,鲁迅的中西文化观前后经历了一些变迁,但是,这些都是在寻找改变“无声的中国”的情况下变化的。
而且有很多观点也是他一生都坚持并为之实践的。
鲁迅在这个过程中是孤独的,是寂寞的,也是不断地在怀疑的。
他虽然~生都在不停地为文化事业战斗,他的内心里却常常充满了苍凉,时光的幕帘张开又合上,一代代人从出生到墓穴,把一个个生命甩在了光阴的背后,带走的是生命,不变的是现实。
“从来如此,便对么?”一句鲁迅的名言不但表明了他的怀疑精神,也表明了他的不自信,他努力地抗拒着历史,抗拒着旧文化,但是却又怀疑自己的怀疑和抗拒究竟有多大的价值。
甚至他竞怀疑自己不遗余力地破坏和战斗是否正确,会不会害了喜欢他作品的年轻人。
但是,无论鲁迅的挣扎和痛苦多么厉害,在东西文化的碰撞交汇中,他一生都在努力地改造着旧文化,呼唤着新文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