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燃气方面的安全警句
一家有隐患,全楼不安全 关爱生命,关注安全 珍爱生命,安全第一 心存侥幸,万祸之源 1. 电气安全警句 2. 安全警句 3. 电力安全警句 4. 煤矿安全警句 5. 安全警句汇编 6. 电力安全警句格言 7. 校园安全警句 8. 锅炉安全警句 9. 电键安全警句 10. 企业安全警句 11. 化工 安全警句 12. 安全警言警句 13. 安全生产警句 14. 安全格言警句 15. 安全名言警句 16. 安全管理警句 17. 安全方面警言警句 18. 安全行车警句 19. 铁路安全警言警句 20. 安全教育警句 21. 安全生产格言警句 22. 消防安全警言警句 23. 安全生产警言警句 24. 电力安全生产警句 25. 名言警句 26. 安全管理警言警句 27. 格言警句 28. 名人警句 29. 纪律名言警句 30. 廉洁警句 31. 廉政格言警句 32. 英语名言警句 33. 明言警句 34. 诚信名言警句 35. 珍惜时间名言警句 36. 八荣八耻名言警句 37. 关于学习名言警句 38. 爱国名言警句 39. 爱情名言警句 40. 反腐倡廉警句 41. 做人名言警句 42. 诚实名言警句 43. 读书名言警句 44. 廉政名言警句 45. 警言警句 雅虎搜索 © 2006 Yahoo! 雅虎排行榜 雅虎助手 作弊网站举报\\\/申诉 意见反馈
如何做好燃气的安全工作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城镇燃气事故具有危害性大、损失大、社会影响大的特点,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负担,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
目前北方已进入冬季采暖期,是城镇燃气事故的易发期和多发期,各地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局出发,树立城镇燃气安全工作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公共安全的大局意识,切实做好城镇燃气安全相关工作,坚决消除事故隐患,遏制和杜绝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加强安全管理,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各地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迅速开展城镇燃气安全大检查工作。
要加强对燃气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燃气管理的有关法规和燃气安全技术规范(规程、强制性标准),落实对燃气用户安全检查、安全服务的责任。
本次检查的重点是:单位内部自建自管的燃气设施安全运营情况;燃气企业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巡查巡检的情况;燃气企业对燃气用户特别是燃气采暖用户进行安全检查的情况;液化气钢瓶灌装和使用的情况。
要通过本次燃气安全检查,提高燃气设施运行安全性,消除燃气安全隐患。
同时今后要将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三、强化应急管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各地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精神以及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订和完善相关本地区、本部门预案,做好各级、各类相关预案的衔接工作,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狠抓预案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城镇燃气安全应急处置工作能够有效开展。
四、防范煤气中毒,确保冬季取暖安全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2006年10月20日国务院安委会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建设部等十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防范工作的通知》(建城[2006]274号)的精神,切实做好防范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工作,加强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和应急救治,加大科普宣教力度,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特别是要帮助生活困难家庭做好有关防范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冬春取暖安全。
五、加强安全宣传,提高公众防范意识 各地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燃气企业、社区管理(服务)组织、物业管理单位的优势和作用,大力推动燃气用户安全管理和安全宣传进社区活动,逐步将燃气安全管理和宣传工作纳入社区工作中。
要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向社会普及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和消防知识,增加用户使用燃气的安全知识。
住宅的产权人有责任向租房人、临时居住人员告知燃气器具使用须知,正确使用燃气器具,提高防范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
简单说说燃气行业安全工作的认识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安全更是企业的第一生命,燃气行业是高危行业,安全是企业的重中之重,安全是效益,安全重于泰山,安全是每个员工的责任,只有通过我们每一个人的努力,我们的安全标准才能进一步提高
燃气设施安全范围
安全距离应大于50米.小区的的气站应达到了重大危险源的界限 5.1.1 国家法令、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圆中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2)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3〕中第十二条: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3)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4〕中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
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4)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1〕中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等。
5.1.2 地方有关条例、规定 (1) 《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同中第六条(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规定,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为: 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m范围内的区域。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为: 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m至6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m至50m范围内的区域, 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由管道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2) 《沈阳市城市燃气管理规定》嘲中给定的保护范围为在距离燃气管网及附属设施周围2m、调压站周围6m范围内的区域。
(3) 《乌鲁木齐市城市燃气设施保护暂行办法》〔9〕中第六条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规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为: 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分别为0.7m、1.5m、4.5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管道管壁外缘6m范围的区域, 燃气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为: 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分别为0.7m至7m、1.5m至7.5m、4.5m至10.5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6m至50m范围内的区域。
(4)《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10〕中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是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Jl6-87)、《四川省城市燃气输配及应用工程设计、安装、验收技术规程》(DBJ20-03-88)等的规定。
(5)《深圳市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11〕中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描述是“在国家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
(6) 京津地区: 《北京市燃气管理办法》〔12〕、《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13〕和《天津市燃气管道设施管理办法》〔14〕中只提到燃气管道安全间距或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并未给出量化的间距或距离要求。
另外,《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15〕中还提出了为保护地下管线安全,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所禁止的行为,但也未明确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具体是多少。
5.1.3 行业有关规定 最新发布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16]在其条款3.2管道及其附件条文中提出了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的概念,但是也未明确给出量化的间距或距离数值,而是在条文说明中建议各地燃气供应单位可参照《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等的规定执行,或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5.2 石油、电力行业关于保护范围的规定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17〕第十二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及附属设施场区外各50m范围内,开山、爆破、燃放爆竹和修筑大型工程;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m范围内,取土、挖塘、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和修筑其他建筑物;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m范围内种植深根植物。
第十三条规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m至500m范围内进行爆破,应当事先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穿越河流的管道,由管理企业与河道管理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置标志。
在此范围内不得修建码头,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筑坝、炸鱼、进行水下爆破或其他可能危及管道安全的水下作业。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中的规定实际上是确定了上游天然气管道和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
应该指出,输送天然气的城市管网不适用本条例。
但是也存在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上游天然气管道和设施进入城市地域时,如何确定其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
在城市建设的高压燃气管道,一般敷设在城市的外围而经常与架空电力设施产生交叉。
电力设施具有一套完整的保护体系。
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0号主席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8〕,依据电力法国务院发布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家经贸委和公安部又联合发布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
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保护区以及保护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有什么燃气安全小诗歌
天然气,送万家,为民造福效益大。
用燃气,真方便,节约能源省时间。
千叮咛,万嘱咐,安全第一莫马虎。
既防火,又防爆,莫让娃娃瞎胡闹。
点火前,臭味浓,先开门窗断火种。
肥皂水,灵又妙,检漏隐患清除掉。
有火警,莫慌乱,表前总阀先关断。
要安全,学常识,处处谨慎保平安。
劝用户,守规章,安全知识记心上。
莫马虎,切牢记,全家幸福都欢喜。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有哪些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的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八条 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
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
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
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
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
第三章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
在使用发生炉、水煤气炉、油制气炉生产燃气及电捕焦油气时,其含氧量必须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制气和净化使用的原料,应当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原料品种作必要变更时,应当进行分析试验。
凡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设备,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
凡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城市,必须设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站。
气瓶定期检验站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运行。
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不落实的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
气瓶定期检验站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管理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置换。
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
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以及抢修人员和工具,保证其灵敏可靠。
第十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
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的负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
特殊情况确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气、降压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以及恢复供气的措施等,并指定技术部门负责。
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
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
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理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四章 城市燃气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协议。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居民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第五章 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八条 城市燃气用具生产单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时,必须取得归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受颁证机关的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民用燃具的销售,必须经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并在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第三十条 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用具,其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也可以委托当地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销代修,并负责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气用具零部件。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对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具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六章 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燃气事故是指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后,必须立即切断气源,采取通风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报告。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对于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和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并立即切断气源,迅速隔离和警戒事故现场,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第三十四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组织抢修。
第三十五条 对于城市燃气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依照劳动、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城市燃气事故,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劳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向上报告。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于维护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于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违章设施和要求违章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对于屡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气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可以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燃气管道和电线电缆的安全间距是多少 燃气管理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燃气和电缆的安全间根据燃道压力等级内外环境确定的。
一般室外燃气管道和电缆水平间距为0.5~1.5m,室内为5~625px。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明确: 1.地下燃气管道与电缆之间的垂直距离,:直埋电缆0.5m\\\/电缆在导管内为0.15m; 2.地下燃气管道与直埋电缆之间的水平距离:低压、中压为0.5m\\\/次高压B为1.0m\\\/次高压A为1.5m; 3.地下燃气管道与导管内电缆之间的水平距离:低压、中压\\\/次高压B为1.0m\\\/次高压A为1.5m; 4.室内燃气管道与电线(缆)的净距:明装的绝缘电线(缆)平行25cm\\\/交叉10cm;暗装或管内绝缘电线平行5cm\\\/交叉1cm;插座、电源开关平行15cm\\\/不允许交叉; 5.城镇燃气压力等级划分:低压P<0.01 MPa\\\/中压A 0.2<P≤0.4 MPa\\\/中压B 0.01≤P≤0.2MPa\\\/次高压A 0.8<P≤1.6 MPa\\\/次高压B 0.4<P≤0.8 MPa; 6.民用建筑室内水平燃气干管不得暗埋在地下土层或地面混凝土内;室内水平干管和立管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电缆沟、烟道和风道等地方; 7.室内燃气立管宜明敷,也可设在便于安装检修的管道竖井内。
宜设在厨房、走廊、对外敞开通风良好的楼梯间、阳台等处。
不得敷设在卧室、浴室或厕所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