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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座右铭

时间:2013-07-17 03:33

法官的职业道德内容

法官职业道德 法官是社会正义的化身,是人民平安、国家稳定的守护神,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自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法官是唯一仅存的介于人与神之间的职业”。

法官是多么庄严而神圣,但你可知道,法官的庄严和神圣是以法官的良好职业道德为保障的。

正如一位学者所言:“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傅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

  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约束法官的言行,最高法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公正、廉洁、文明、忠诚、独立、严谨、勤奋等等,也就成为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

但在日渐浮躁和功利化的当今社会里,面对满目奢华,面对种种诱惑,要做到这些亦不容易。

作为一名法官,经常会遇到阻力和压力,还会面临各种“盛情”的侵袭。

在财情面前能否清心寡欲,在色情面前能否坐怀不乱,在人情面前能否公私分明,在友情面前能否大义灭亲,往往是对法官最为严峻的考验。

在法官群体中,有象王永强、姚小红、焦玫瑰等少数人,面对诱惑,丧失了自己起码的警惕和做人的原则,物欲层层加砝,贪婪得寸进尺,最后走入罪恶的深渊。

而更多的是象谭彦、罗东川、廖威、孙即华、刘茂峰等人,他们面对诱惑,时刻把握好心中的那道防线,甘于清贫,耐得寂寞,超然物外,一尘不染,他们才是当代法官的典范和代表。

  做一名法官应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

信仰是一种力量,正因为有信仰,屈原把社稷、苍生化作汩罗江边的千古绝唱;正因为有信仰,岳飞把“精忠报国”的信念常常刻进历史的肩膀。

在这喧嚣的时代,我们经受着各种腐朽文化思想和不正之风的冲击,金钱象个“宠儿”游荡在我们周围,它可以买走飞机、大厦,也可以买走贪图私利和安于享乐者的灵魂,但它买不走的是一种精神和责任。

作为法官,正是因为有对法律的信仰,才能时刻保持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的浩然正气。

正象青年法官宋鱼水所讲:在危险面前,我不是天生的无所畏惧,而是我有追求正义的信仰,这种信仰给了我勇气和战胜邪恶的信心。

  做一名法官应耐得寂寞和孤独。

法官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欲,面对满目奢华,难免不受诱惑,这是人之常情,本无可厚非。

但是你既然选择了法官,就是选择了责任和使命,选择了神圣和崇高,这要求法官应远离喧闹的人群,远离鲜花和掌声,远离纸醉金迷、灯红酒绿,清心寡欲,心如止水,不为官职所诱,不为荣誉所迷,不为金钱所惑,不为威胁所屈,堂堂正正办铁案,清清白白当法官。

闲遐时,望望天,看看云,听听松涛,享受一份恬然忘我;或读读书,写写文章,思考些问题,静心探寻司法和人生的真谛¨¨¨。

正如那首歌,“为了理想,我宁愿忍受寂寞,饮进那份孤独。

”  做一名法官还应淡泊名利和物欲。

“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这种淡泊是克制自身欲望,将自己全部热血投入工作中的淡泊和不被世俗所干扰的坦然面对时事的淡泊。

喧嚣的时代对我们既是一种恩赐,更是一种考验。

在诱惑面前,特别是金钱和美色面前,有些人轻易的被打倒了,打倒他们的不是别人,正是他们自己,是他们的非分之想和贪婪之念。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无欲则刚。

面对繁杂的时代,我们只有不断净化自己的心灵,尽可能排除灵魂中自私的成分,消除非分的欲望,让自己活的更加晶莹、洒脱,只有让报警钟时刻敲响在心坎里,才能仰不愧于党,俯不愧于人民。

  最高法院祝铭山副院长在领到颁发的一级大法官证书时,说过这样一段话:“法官是一项特殊的神圣职业,它需要忠诚,拒绝见异思迁;需要奉献,拒绝沽名钓誉;需要勤奋,拒绝虚华浮躁;需要进取,拒绝墨守成规;需要勇气,拒绝怯懦畏缩。

要成为真正合格的法官——人民利益的守护神,必须付出长期的乃至终生的不懈努力和代价”。

法官,为了这个庄严和神圣的名字,让我们拒绝蒙蔽和诱惑,固守清廉和淡泊,甘耐孤独和寂寞,用自己的一生钟情于这个事业。

让我们用真诚的心,去感悟奋斗,用火热的情,去挥洒拼搏,用高昂的斗志,去塑造法官的职业道德吧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有哪些

一、保障司法公正 二、提高司法效率 三、保持清正廉洁四、遵守司法礼仪 五、加强自身修养 六、约束业外活动

法官职业道德要求是什么

官职业道德,是法官使审判权、履行审判职能程中或者从事与之相关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法官职业道德是调节法官职业内部法官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官与社会各方面关系的行为准则,是评价法官职业行为的善恶,荣辱的标准,对法官具有特殊的约束力,法官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泊尊严至关重要。

  法官职业道德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法官职业道德的主体是法官。

法官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道德体系中的一个分支。

它以法官为约束对象,由于法官的中立地位、裁判职责和其他一些特殊要求,因而它与检察官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不同。

  第二,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对象主要是法官履行司法职务的行为。

法官的基本职责是审判案件.因此法官职业道德约束的范围主要是法官的审判活动。

同时,由于法官的一些非职业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法官的形象,因此一些与法官的职业形象直接相关的非职业活动,也应受到法官职业道德的约束。

  第三,除职业道德的具体规范外,法官的职业道德观念也是其职业道德的重要部分。

  法官职业的本质特征在法官的职业道德中得到了体现,其中一些可以直接表现为行为准则、规范,而一些观念性的要求则难以具体化,例如审判独立、司法公正等,虽然一些具体的规范可以保障司法的独立与公正,但对于法官来说,更重要的是牢固树立独立与公正的司法理念,并时刻以此约束自己的行为。

即便是最详细的行为准则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的行为方式,但高尚的职业道德观念可以使法官在任何时候都能明辨是非善恶。

法官这一职业上需要什么样的人

一、要有一个信念,争做思想上有教养的人。

  崇高的理想、坚定的信念,历来是推动党和人民事业前进的力量源泉。

从主观上说,放弃世界观的改造,背弃理想信念,思想蜕化变质,是一些人堕落为腐败分子的根本原因。

理想信念是思想和行动的“总开关”、“总闸门”,理想的滑坡是最致命的滑坡,信念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

法院队伍中的腐败案件表明,不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法官,一旦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出现偏差,就抵挡不住名利、地位、金钱、美色的诱惑,就会身不由己地堕入腐败的泥潭。

  自从人类文明史以来,理想信念任何时候都是进步人们的最高追求。

对于法官来说,越是改革开放,越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

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法院政治方向不动摇。

要融入对人民司法事业的无限热爱,每一个有理想、有抱负、有志于人民司法事业无私奉献的法官必须不断养成和强化事业的崇高感、自豪感和光荣感,以对事业的信仰和忠诚,抵御形形色色腐朽落后思想和腐朽落后事物的侵蚀,永葆清廉本色。

  二、要有一份良知,认真诠释“司法为民”宗旨。

  法律代表了公正与秩序,法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和正义的维护者,就是社会良知的守护神。

西方一位法学家曾经说过:“法官点点头给人们带来的得失,都要远比立法机关的任何一项议案所带来的更大

”法官不仅仅是一种职业,一种身份,更重要的是一种使命,一种责任

  以人为本始终是党的宗旨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与灵魂。

在我国,司法公正和廉洁的根本目的还是在于实践“司法为民”。

为民司法是人民法官的一种人生境界,也彰显了中国司法制度的特色。

“法乃公器,民为邦本”,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既然是司法的根本目的,司法为民、利民、便民就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职业的主题。

  法官为民是司法为民的基本内容。

在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中,公正是灵魂,廉洁是保障,为民是主题。

法官应当有崇高的人生境界、培养高尚的情操,要克服特权思想、尊重每位当事人,要从大局出发、为人民司法。

要明确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自当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

始终要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和工作的根本宗旨,要以实现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为义无反顾的选择和使命,做到感情上爱民、程序上便民、言行上亲民,秉公执法、一丝不苟,不辞辛劳、勇于奉献,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最大限度地彰显司法的人民性。

真正从人民的角度出发,从人民的需要出发,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做到用心关注民生,悉心体察民情,耐心倾听民声,精心排解民忧。

  三、要有一种信仰,努力坚持崇法精神和司法公正。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司法的生命力来自于公正。

公正是一切程序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

司法机关运用法律裁断纠纷,要以公正为基本属性要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制度改革也都是围绕这个核心进行。

只有公正的裁断才能使正义得到伸张,使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使法的价值和目的得以实现。

  法官是司法公正的实践者和捍卫者,关于司法公正,人们不论有多少种解释,法官内心对公正的信仰和尊崇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具有根本性意义。

在运用职权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能否以公平正直的态度对待案件各方、严格遵循和依照法定程序、公平正确地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首先取决于对法律的忠诚、对公正的信仰。

社会主义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公平正义需要法治保障,在审判活动中坚守公平正义,即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仰尊崇及重要实践。

  1、要追求案件处理的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是指裁判结果的公正。

实体公正的具体要求是:在刑事诉讼中表现为认定事实、罪名准确,罚当其罚;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明辨民事法律关系,依法理清权利义务,合理解决争议;在行政诉讼中则体现为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实体公正是人类在诉讼活动中共同的追求,具有最宝贵的价值。

法官应当竭尽所能去追求并实现实体公正。

  2、要保证司法过程的程序公正。

  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司法过程中的公正,即严格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办案,包括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审判公开、执行合法等内容。

程序公正又被称为“看得见的公正”。

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切实做到了程序公正,就可以让当事人和公众看见公正的实现过程,就可以让裁判或者执行的过程变为当事人和公众感受民主、客观、公正的过程,就可以增强当事人和公众对裁判和执行的认可度。

因此,程序公正在司法公正中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既可以保证实体公正最大限度的实现,又具有独立的价值。

为了维护程序公正,法官在履行司法职责时应当切实坚持审判公开原则,应当杜绝单独接触当事人,应当保持中立。

  3、要注意维护“形象公正”。

  法官应当通过自己的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形象公正是存在于公众内心的对法官和人民法院的信任度,其虽然不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但却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并影响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一个裁判不公正的案件尽管对司法公信力会造成损害,但毕竟是可以纠正的;而法官在人民群众中形成的不公正的形象则是很难扭转的。

因此,法官应当谨言慎行,凡是可能引起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话,绝对不说;凡是可能引起公众对司法产生合理怀疑的事,绝对不做。

  四、要练就一身“武功”,做个专业的执法者。

  按照职业主义理论,在现代法治社会,包括法官、检察官、执业律师、大学法律教师等在内的法律职业是一类必须具备特殊品质的专门职业。

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法官是司法体制中最核心的部分,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公正。

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有渊博的法律知识、深厚的法学功底、高超的职业技能和清醒睿智的头脑,职业定位需要法官变得更加专业化、技术化,要求我们的法官拥有转化性思维、平衡性思维。

  专业化是指法官职业群体内部成员所共同具有的经过系统学习而获得的法律理论知识。

法官的审判活动无一例外地要经历“获得案件事实→择取法律规范→解释法律规范→对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逻辑关系进行内心确信→形成判决”的思维推理过程。

法官的司法活动需要专门的知识和技术。

因为司法工作是由法官凭借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进行的,这种专业知识依托于人类长期以来处理纠纷的经验及其理性抽象形态——法律规范。

尤其是近代以来,随着法制的建构日趋完善,制定法与判例法的迅猛发展,一个结构庞大而又分工细致的宏大法律体系已形成,公正司法要求法官具备博大精深的法律知识与丰富发达的法律实践经验。

法官的专业化对于司法公正有着最为直接的作用。

因为,一个没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的法官很难对法律的适用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论证;一个不具有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的法官很难高效率地处理案件;一个没有良好的定向思维的法官很难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和裁决。

  技术化是指法官职业群体内部成员所共同具有的经过长期努力而形成的运用程序规则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与技巧、承袭并积累司法经验等方面的一致性。

司法活动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将法律理论转化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去,因而需要独特的思考论证方式。

正如美国学者昂格尔所述,这种方式及其所谓的自主性的方法论是“法律秩序”的重要特征,它具有一种区别于科学解释以及伦理、政治、经济论证的方法或风格。

法官的技术化是建立在专业化基础之上的。

法官的技术化对于司法公正具有积极的作用。

因为一个不能承袭法律传统的法官难以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刻而正确的理解;一个没有熟练的运用程序规则驾驭庭审能力的法官很难正确把握案件争议的焦点以及判断事实;一个不会总结与积累司法经验的法官难以成为一个法律职业家,更不可能成为一个实现法官职能的“艺术家”。

当前,作为法院的领导要不断地增强司法监督指导能力,作为一名普通法官,则要增强法官“运用法律能力、驾驭庭审能力、司法调解能力、判决说理能力”,这样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法官思维的转化性来自于司法的特殊地位与功能。

司法具有把一般问题转化为个别问题、把价值问题转化为技术问题等特殊的性质和手法,因发生争议或矛盾从而可能给政治及社会体系正统性带来的重大冲击却得以分散或缓解。

正是由于司法具有这一功能,要求法官的思维具有转化性,并且每个法官都必须掌握转化的技能与技巧。

要进行转化性思维,要求法官运用法律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

要求法官对于无论它们来自何方,无论具体还是抽象,不论是春秋大义还是鸡毛蒜皮,都可以运用法言法语转化为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判断。

甚至连不容易转化的政治经济问题以及社会问题,也完全可能“使之转化为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处理”,使之成为法律问题而提交法院解决。

  平衡各种矛盾与利益冲突,将各种利益维持在法律秩序的框架内,保障安全是司法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也是法官思维的一个重要特性。

法官在思维方式上会表现为在分析处理法律问题时应当尽可能的依照遵循先例的原则解释和适用法律,以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而不任意改变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较为稳妥,甚至保守。

因为程序是自治的,在其内部的一切活动(包括思维活动)都被视为过去,才可能被认定为是有效的。

这是程序自身必要性决定的——对立面的设置以及两造竞争就是为了排斥任意性,促进理性选择,形成法官稳妥结论,因此法官习惯于在两造对簿公堂的状态下听取不同意见,做到兼听则明,而这种兼听则明是指法官从对立的意见当中找到最佳解决方案,通过程序中的解释与论证使之成为具有规范效力的共识或决定。

这种效果并非是任何人都可以领会的中庸之道,也不是无原则的妥协而形成的作为平衡,而是指只有经过专门职业训练后形成的法律家特有的资质——技术理性。

  因此,法官要更加职业化、专业化,才能适应时代的变化和人民的司法需求,这是对法官职业品质的系统要求,是确保实现公正司法、为民司法的重要条件。

  五、要拥有一颗“大心脏”,不断增强抗压能力。

  法官的职业是神圣的:可以合法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可以决定巨额财产的归属,可以决定夫妻关系是否存续等等。

然而,不为人所知的是,法官也是食人间烟火的凡人,尤其在中国,法官们背负着重重重压:繁重的办案数量,高要求的办案质量,金钱的诱惑,情与法的碰撞,付出与获得不对称的困惑等等,法官被戏称为“刀尖上的舞者”。

  1、案多人少的压力。

  随着经济发展和改革深入,各种矛盾纠纷逐渐增多,涌入法院的案件成倍增长,而法官人数却甚少增加,有的甚至还在减少,一线法官正面临着日益加重的工作任务,一年要办理上百甚至上千起案件。

他们除了平时加班加点之外,还要牺牲周末和假期来处理案件,在审理了80%一审案件的基层法院,更是如此。

同时,新类型案件、疑难案件不断出现,法官在断案中也经历着挑战。

  2、当事人的压力。

  法院审理的案件,绝大部分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能自我调和的产物。

除去调解结案,总有一方当事人是要败诉的。

在司法公信力不高和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的情况下,法官稍有闪失,就会被放大;即使没有任何瑕疵,败诉方也可能怀疑法官收受另一方的钱财。

于是,指责、谩骂、缠诉、上访、诬告、诽谤、人身威胁、暴力抗法、甚至自杀等。

这,都给法官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

  3、指数的压力。

  为了规范司法行为,各级法院都建立了严格的法官绩效考评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法官办案的多少,办案质量的高低,社会政治效果的好坏,案件的结案率、调解率、上诉率、息诉率、上访率、发回改判率、审理时限等各项指标,如座座大山压头,使法官时刻处于紧张焦虑之中。

还有一些规定存在弊端,比如考评机制、错案追究制中的某些内容,一个法官办理的案件被发回重审、被改判,要被定性为错案,那么这个法官不但颜面扫地,同时一年的成绩考核就会受到极大影响。

  4、体制的压力。

  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官一直采取行政化管理,法官等同于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等同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录用上,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在级别上,套用行政级别。

有专家认为,这种级别不仅意味着政治待遇的差别,而且也显示出一种等级服从的位阶和责任的分布,甚至有时被解释为法官素质的高低。

这就造成法官的尴尬:要精于专业,努力使自己成为专家型法官,又要时时考虑领导、同事对自己的评价,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寻求职位的晋升。

  5、世俗的压力。

  中国社会是一个讲人情、重关系的社会,尤其是在一些基层法院,辖区内往往是一个熟人的社会,人与人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

当一个案件进入法院,就会遇到来自上级领导、亲友、同事、同学、战友等各方关系的干扰。

如何处理好这些人情世故关系,以及伴随而来的金钱、名利甚至色情等方面的诱惑,是令人头痛的问题,使法官倍感头痛、疲惫。

  面对如此沉重的压力,法官一定要把自己锻炼地拥有一个强大的“心脏”,不断增强抗压能力,才能毫不畏惧地克服这些难题,最重要的是要善于自我调控。

  1、正确面对压力。

  必须认识到,在竞争愈来愈激烈、节奏愈来愈紧张、难度不断增强的审判新形势下,压力是不得不面临和无法躲避的一个问题,现实中有些事情我们不能左右,但我们可以左右自己的心态,去增强对压力的承受能力,并努力增强内在实力,让压力变成推动力。

  2、换角度看问题。

  当遭到当事人的误解和无端指责时,我们确实会感到很委屈,有的同志说希望有部门能出面为我们讨回公道,或者对那些投诉不实的当事人采取措施。

但当我们换个角度看问题时就会理解当事人激烈情绪产生的合理性。

因为每个当事人都希望能尽快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判决达不到他们的预期结果或着执行不到位,他们的心情就会变得异常愤怒和冲动,尽管并不是法官的责任,但他们仍会把所有积压的不满全部投射至法官。

当我们理解了当事人,心情也会变得平静。

  3、热爱本职工作。

  有的同志觉得整天和当事人打交道,没有意思。

由于被动地看待所从事的工作,对工作也产生了无意义和无价值感,同时也会产生浮躁心理。

如果我们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认识到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不仅是为了满足个人和家庭生活所需,也是个人自我价值实现需要和社会发展需要时,工作就会有动力,压力也可能就便成了动力。

  4、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

  如果业务能力跟不上形势对我们的要求,我们的底气就会不足,就难以面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复杂问题,难以和形形色色的当事人打交道,案件迟迟处理不掉或工作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引起当事人的误解,都会使我们陷入无穷的烦恼之中,压力就更大。

因此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无疑有助于减压。

  5、适当宣泄情绪。

  每个人在工作、生活和人际交往中总会遇到挫折,还会面临上下级、同事之间等人际关系方面的一些问题,在自我实现方面还会遇到许多不尽如意的问题,我们承受的压力太多。

如果懂得适当宣泄情绪,这对处身于压力包围之中的我们来说显得十分重要,它有助于心理减压,也有助于我们尽快走出因工作和人际关系等挫折带来的阴影,摆脱苦闷和抑郁情绪。

  6、多参加集体活动和多锻炼。

  找到能够给自己带来挑战和满足的活动,既能扩大人际交往,增强集体荣誉感和归属感,也有利于调整身心,减轻心理压力。

当你心情愉快、身体健康时,你会感到很自信,感到自己能够适应生活,包括工作、学习、竞争和来自于其他方面的一切压力,你会感受工作带来的正面感觉,会感到工作的成就带给你的快乐。

  7、正确评价自我 。

  绝大多数人都有自我实现的需求,都有较强的事业心,都希望自己的价值能被组织认可,然而在我们的前进过程中,并不都是一帆风顺的,尤其是晋升审判员和司法考试。

此时我们尤其需要正确评价自我,既要看到自己的长处,也要认识自己的局限,同时也要看到暂时的失利并不说明什么,从容、正确地面对得失。

  六、要形成一层“保护膜”,坚决抵御各种风险。

  “法官正在成为一种高风险职业,这有可能造成大量优秀法律人才的流失,以致于威胁到司法队伍的建设。

”是的,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法官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点。

  法官面临着被伤害的风险。

司法工作的特性决定了法官职业本身具有潜在的风险。

基层法院审理大部分刑事、民事案件,直接面对大量的社会矛盾,同时,基层法院往往由于财政紧张,安全防范设施不够健全,在突发性事件面前,反应力度不够,法官很易成为侵害对象。

当事人想当然地把希望寄托于法官“包青天”式的明察秋毫上,认为法院无所不能。

一旦审判结果与当事人预期的不一致,往往会迁怒于法院和法官。

于是,法官轻则被投诉、辱骂,重则人身受到攻击甚至生命受到威胁。

  最重要的是还存在着大量的廉政风险点。

廉政风险点是指审判、执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部位、薄弱环节,结合我们的工作实际,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风险点:  1、在行政管理环节,主要有在非工作场合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以及接受他们以任何名义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让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单位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各种费用,或为个人谋取私利等等风险点。

  2、在行政业务工作环节,主要有不加强修养,不严格自律;不注意言行,在日常生活中不自觉维护法官形象;接受任何有违清正廉洁的吃请、礼品、礼金和赞助;在纠纷解决中利用法官身份寻求额外照顾,损害法官形象等等风险点。

  3、在审判管理环节,主要有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等等风险点。

  4、在执行管理环节,主要有违反相关规定,擅自超标准或者超范围收取执行费用;对具有执行条件的案件,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在强制执行时,不依法出示法院工作人员的证件及有关法律文书,造成严重后果等等风险点。

  面对这些廉政风险点,唯有“慎独”,让自己形成一层无形的“保护膜”,才能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审理案件,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审判实现了公平正义,法官才算当好了法律的“守门人”。

  1、慎始。

万事皆有始。

凡事都有第一次。

欲善终,当慎始。

任何行为的发生,无不与当初不慎而湿了“第一脚”有直接关系。

第一道“闸门”一旦被冲开、第一道“防线”一旦被攻破,欲望的“洪水”就会一泻千里。

法官的审判只有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法治的秩序才能得到维护,人民才能信赖司法,判决的公正性才能得到保障。

同样地法官也必须具备“作为法官的道德”,也就是法官应当具备履行法官职责所要求的个人良知、理性以及合乎道德的情感。

法官的人格,是法律正义的最终保障。

  2、慎微。

人之常情,多重大而忽小。

古人云:祸患常发于细微。

慎微就是慎小事、慎小节。

日常工作生活中就是慎习惯、慎嗜好。

习惯与嗜好虽说是一些小事小节,但小事小节却是自身素质的外在表现。

历史和现实的经验反复证明,良好的习惯和嗜好是存放在人们神经系统中的道德资本。

慎用,可以让人一生受益;滥用,小则祸及自身,大则祸害一方。

  3、慎欲。

人皆有七情六欲,法官也不例外。

法官也是人,既不能远离尘世,也没有仙风道骨,更不可能脱离物质利益而空谈精神,其合法正当的私人利益也是受法律保护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把握公私之分的尺度。

因法官是行使公权力之人,要善于控制自己的欲望,非分之欲不可有。

用古人的话说就是“欲多则心散,心散则志衰,志衰则思不达”,祸患莫大于私欲。

所以,身为法官之人,在满足个人欲望这个问题上必须慎重。

  4、慎权。

权力,具有二重性,是一把双刃剑。

公正者能明察秋毫,廉洁者能威信四海。

党的威信,法律的权威,决不是倚仗法官手中掌握的审判和执行权力建立的,而是来自于法官究竟为人民做了些什么,来自于清正廉明,来自于公道正派,来自于以德服人,来自于以公正服人。

法官要常思洪水肆虐之害,方能筑牢堤坝;常思贪欲之害,才能筑起思想防线。

慎独的日子会让法官感到生活平淡无奈,但平淡的背后往往蕴育着高尚的节操。

  5、慎言。

西方有句谚语说:“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就是运用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准确表达自己意思的过程。

法官慎言主要是指法官在法庭上不随意发表对于该案的意见和观点,以防误导当事人;在制作法律文书中,对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等内容要慎重书写,防止泄密和产生意外后果。

历史和现实中,一些案件案结事不了,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往往与法官不注意言语有关。

因此,对法官来讲,出语一定要三思慎言。

这是因为法官这一职业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其言行就被赋予了公众化的意义。

法官的言行是否得体适当,关系到国家法律的尊严。

法官对待当事人的态度应慎独,不应偏听偏信,先入为主,强词夺理或站在其中一方立场上说话,而应时刻警觉保持自己的中立性和独立性,不受外来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所以,法官应当随时注重态度庄重、衣冠整洁、仪表端正、仪态和善、行为审慎廉洁。

  6、慎友。

在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中,人不可以没有朋友,交友是人际交往的主要形式之一。

在我们的日常工作生活中,由于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亲缘关系、工作关系,总能形成这样或那样的“圈子”,如老乡圈、同学圈、战友圈、朋友圈等等,即大家常讲的社交圈。

法官作为执行公权力人物,掌握和行使着国家审判与执行公共权力,与什么人交往,怎样交往,受到各方面的关注,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法官队伍的评价。

在社会交往中法官一定要坚持讲党性、讲原则、守纪律,友在明处交,话在明处说,事在明处办。

不交不三不四的人,不收不清不白的礼,不去不干不净的场所,更不能做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权交易等违法乱纪的事,要依法独立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权,从而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七、要学会一份担当,敢于承担社会责任。

  职业无高下,公交司机是一种职业,法官也是一种职业。

任何职业的高下区分之处在于从业者对职业赋予的责任如何承担。

今天的中国,正坚定的向法治迈进,社会转型阶段的利益重组过程中,是否有公正、高效的审判体系尤为重要

在我们平凡的工作背后,是崇高的事业,神圣的使命。

与光荣同在的,是责任

如果不能用手中的法槌敲出公平与正义的时代最强音,如果不能以信念之火的铸冶让法律在现实中熠熠生辉,法院与法官,就会在法治时代,失去存在的价值。

所以,法官要坚持公正司法、廉洁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努力承担、敢于承担社会责任。

  1、要坚持能动司法。

  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重大创新,是新形势下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必然选择。

法官在履行好审判职能的同时必须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做好审判延伸工作,但是也要注意把握合理的边界。

要正确处理好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去维护和实现实体公正;要正确处理好坚持司法服务与坚持公正廉洁司法的关系,把握好力度和尺度,守好公正廉洁司法这条底线,维护好法官的职业尊荣。

  2、要深入推进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

  法官最重要的职责就是用最适宜最高效的方式来化解人民群众的矛盾纠纷,结合工作实际,这就是要求我们的法官要不断更新自己的调解艺术和调解方法,在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种案件中贯彻调解思路,在诉前、庭前、执行前等各个环节做好调解工作,从而从根本上履行和延伸好审判职能,切实承担起司法的社会责任,更好地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3、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要。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和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社会领域的巨大变革使社会主体利益高度分化,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大量矛盾纠纷以诉讼的形式进入人民法院,人民群众对于公正廉洁司法的关注和期待越来越高。

与此同时,人民法官回应人民群众司法关切和期待的能力仍有待提高。

因此,法官要切实提高司法能力,努力做到廉洁司法,坚持公正裁判,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维护司法权威。

  作为执法者,只有党在心中,才能做到政治坚定、旗帜鲜明,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法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

只有法在心中,才能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弘扬法治精神,在全社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只有人民在心中,才能根除特权思想,杜绝冷硬横推、吃拿卡要等恶劣作风,真正做到执法为民。

只有正义在心中,才能恪守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核心的职业道德,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如何培养法官良好的职业道德

法官是公平与正义的代表,也有着审判行业的法律规定和社会公众期盼的职业道德。

法官要忠于事实、忠于法律,以确保司法公正,更要谦逊文明、勤勉敬业以保障审判效率。

当前,我们正在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就要求广大法官必须认真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必须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司法活动的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司法效果的第一标准,所以,司法为民就是新时期对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新要求。

本文以如何,谈谈个人的看法。

\ 一、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2.公正不偏,刚正不阿。

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是执法活动内在的价值追求,好的法律制度能否实现,关键在于执法人。

古代人们敬仰的铁面无私的包公,虽然是人们的一种希望和要求,但这正是人们的一种期望,人们所要求的法官职业道德。

人们要求法官从其自身职业活动的特殊性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中凝聚足够的力量,树立足够的权威,不畏权势,顶住来自社会各方面的不当干预,确保司法公正。

\ 3.敬业进取,精益求精。

香港法官的誓言中说:无惧、无偏、无私、无欺。

我说还应该有无闲,即抓住时机,忙中抽闲,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对自己的法律知识永无满足和懈怠。

\ 4.克己奉公,清正廉洁。

公生明,廉生威,尤其在当前执法环境、社会环境不尽人意的情况下,法官要以强烈的职业使命感来抵制和克服相对剥夺感。

所谓相对剥夺感是指人们认为自己本应获得的利益没有得到,而被他人或社会剥夺了。

这是一种主观心理感受,是自认为没有得到公平待遇的不满与埋怨的结合,总觉得自己的所得与贡献比,获得太少了。

如果有了这种相对剥夺感,心理就会失衡,无疑肩上的天平就会失去平衡,就会导致不良的后果\ 二、影响法官职业道德培养的主要原因\ (一)法治理想与人治现实之间的矛盾,影响着人们严格遵纪守法,也影响着法官严格执法,并直接导致司法不公和司法效率低下。

表现在:在组织制度、人事制度上,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和法官的考核、任用、选拔制度来来选拔、任用干部和法官。

有的法院,研究生、本科生进不来,而有关系的大专生,甚至是没有编制的自费大专生却大摇大摆地进来了。

在审判工作作风上,置法律程序于不顾,搞家长制、一言堂。

法律规定,只有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才是合法的审判组织,而有的法院领导为了达到个人左右案件审判结果的目的,又在法院内部另设程序和审判组织,并且将其凌驾于法定程序和合法审判组织之上;有的法院领导个人直接拍板案件;有的法院领导则擅自制定司法解释;有的法院领导将手中的核稿、签发案件权变成了审批权,权大于法了;有的上级法院领导以过问下级法院案件为名,直接干预下级法院办案。

以上少数法院领导干部的违法做法,都缘于封建主义家长制的思想,而一些带有封建主义色彩的地方和单位的规章制度,则为这种家长制作风提供了便利条件和合法借口。

以上现象,会给法官职业道德带来不良影响。

\ (二)法官的人权缺乏制度上的保障,直接影响着法官职业道德的正常培养。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官的待遇与他们的职责出现巨大反差。

有的老少边山地区的法官甚至连发工资都难以为继。

西方发达国家的律师梦寐以求挤身法官行列,因为法官的地位比律师要高得多,法官是案件的最终裁判者,维护的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作用比律师大得多,当然应当比律师享有更高的待遇,同时也要求法官比律师拥有更高的素质。

但是在中国的事实正好相反,没有哪一个名律师愿意到法院当法官的,倒是有不少优秀法官通过司法考试后去改行当律师了。

原因很简单,法官的待遇、社会地位与其职业要求极不相称,法官职业缺乏吸引力。

法官待遇的这种尴尬现状,职业道德却要求他发自内心地操守自律,与人权的基本原则是极不相称的,一种制度的设计,必须承认每个人都有平等地追求个人利益的权利,而不能假定人人都为道德圣人。

要求法官自律,甚至在八小时以外也要慎独,其前提是法官都为出类拔萃者,他们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对法律忠诚的信仰,并廿愿过清教徒式的刻板生活,这至少在目前的中国是不现实的。

\ 二是执法环境不够完善。

有的法官刚直不阿、执法如山,却得罪了某领导,最终落得个以工作需要为名调离岗位或找个岔子降级撤职的结果;有的法官因为严肃执法而得罪了一方当事人,家人被报复却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

三是法官的职业缺乏制度上的严格保障,时刻存在着被分流、优化、双选的危机感。

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官,职务是终身制的,非经特别程序,不能弹劾法官。

法官的职业有保障了,他才能够做到刚直不阿、敢于碰硬。

当然并不是说不要搞机构改革和人事改革,也不是说法官都不应有压力,而是说,任免法官不应太随意,把企业管理那一套制度照搬到法院来,想任命就任命,想免职就免职,如果这样的话,法官就会经常处于诚惶诚恐、瞻前顾后之中,即使他有着再好的道德修养也难以实现。

以上弊端都会或多或少地影响着法官的工作热情,影响着法官爱岗敬业,使其缺乏上进心和改革精神。

\ (三)有的法院领导干部未发挥其应有的示范作用,有的人官僚主义、特权思想严重,有的人腐化堕落,给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带来负面影响。

如上所述,道德具有实践性的特征,领导者的示范作用远远大于普通群众的示范作用,不可否认,大多数法院领导能够以身作则,给群众作出表率的,但近年来也确实有些法院领导,胆大妄为,构成了犯罪,被处以刑罚,还有一些触犯了党纪政纪。

这些人的反面示范作用也给广大法官带来了很坏的影响。

\ 三、建立良好机制,为培养法官职业道德打下良好基础\ (一)发挥法院的审判职能,强化服务意识,为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保驾护航。

指导思想要明确,人民法院有惩罚和保护两种职能,要严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开展审判工作。

排除一切干扰,要为一切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审判思想、审判制度、审判方式、审判作风大开绿灯,一切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制度、方式和作风都应该摈弃。

\ (二)改革现有种种不利于生产力发展,不利于人民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不合理制度,建立新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体制,包括审判制度、司法制度、组织人事制度、物质分配制度、廉政制度、工作制度等,彻底实现法院内部系统管理体系从人治到法治的根本性转变。

在严肃执法、依法审判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上,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 (三)打击一切阻碍生产力发展,妨碍人民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行为,包括上面所说的各种弊端和腐败现象,为法官职业道德培养提供一个清新的环境。

\ (四)有效地保护法官的人权,提高其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调动法官工作和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实现职业道德由他律到自律的转变,从不敢为到不想为,使法官的自律不再是无价值的牺牲,而是有利可图。

当然,这个利是合法的利,不是非法的利。

保护其其他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通过建立新的司法制度,使法官真正享受到超脱于世人的感觉,深居简出无人扰。

当外界干扰无法与法官接触时,审判焉有不公正之理

\ (五)建立一种新的机制,使法院领导比普通法官更自觉地、更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真正地起到表率示范作用。

此外,古人所采取的易地为官、定时轮换的做法,是值得借鉴的。

这是因为,人类有一种惰性,就是日久生厌,日久生厌之后,为党为国无私奉献的热情就会减退,而随之而来的各种私心杂念就会滋生蔓延并逐渐膨胀。

再加上在一个地方,一个岗位工作时间长了,难免全成形各种盘根错节的人际关系,原先小心翼翼的心态就会变得胆大起来,此时,如果道德修养功夫未到,各种监督不力,一不小心就会脱离职业道德的约束,犯错误甚至触犯法网。

作者:陆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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