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案例7
关于民讼案例7:1、在程序上是完全正确2、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都是正常程序进行的。
3、如果要知道判罚上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还需要查看法院引用那条法律判决的,还有事情的经过,为什么解除合同,是什么原因让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
根据案例民事诉讼状,原告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起诉材料请求各位大大帮忙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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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明案例
大哥,貌似我也要写这个论文,不会一起的吧
民诉这个星期交。
。
-_-!` 我写好再来给你说吧
关于证明对象就是PPT里的三个对象:有无签订确认书;原告是否支付了货款;被告是否收到了货款。
首先对这三个证明对象的分析是否为无需证明的事实;然后这些事实到底成立与否,则要分析谁具有举证责任,目前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有好几种学说,我选择的是课本上我国的责任分配一般规定来说,这里每个人的看法不同,但是结合法律要件分类说:原告的返还请求权,则既要证明付款又要证明收款;谁主张谁举证来说,原告也要证明,而这里被告对于原告的反驳也有举证责任,关于成交确认书,则是被告具有举证责任,来进行反驳。
再是举证,我主要分析了被告在二审中提出的证据,因为原告并没有异议,可以看作是默示自认,可以作为新证据使用。
最后分析双方的证据以及举证责任是否完成,兵根据风险承担来判定由谁来承担风险。
这就要你自己分析了,不论是举证责任以及举证责任的完成与风险承担每个人的看法都不一样。
在论文中你要注意结合上面提到的法律名词的具体定义,逐条分析,也可以先写下定义,再分析,这样别人就看懂了。
最后发表下你自己的判定,法院的推断不一定正确,你可以说说你的推断,因为这个案件最后需要合力推断来解决。
反正我最后觉得被告是不用返还的
好了,呵呵
民事诉讼 案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反诉就是你说的这种情况,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
纵横法律网 詹定东律师
民事案例 辱骂他人
网上侮辱他人 南宁一网友被判赔礼道歉并赔偿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上名誉侵权纠纷案件。
一名在网上侮辱和诽谤他人的网友,一审被判停止名誉侵害,赔礼道歉,并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据法制日报报道,原告覃某网名为“开拓”,被告周某网名为“盐贩子”和“周伯通”,两人均在“久久论坛”和“逍遥谷”网站注册登记上网,并通过网友聚会与其他网友相互认识,且相互知道他人上网使用的网名。
2002年8月22日,在“逍遥谷”网站“逍遥论坛”的“逍遥时报”讨论版,“周伯通”发表了“开拓,欠债可以不还吗
”的文章,内容有“你的脸皮可真是厚上天了……”等言词。
同年8月25日,在“久久论坛”的“生活空间”讨论版,“盐贩子”发表了《我和开拓不得不说的故事》一文,文中有“开拓还有个坏毛病,喜欢到处说别人的坏话,以引起别人的同情……到处挑拨离间……”、“吹牛应该是开拓的本性吧”等言词。
上述帖子的点击人数均达数十人次至数百人次。
原告覃某认为,这些行为在网络界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尤其在南宁,认识原、被告,知道两人真实身份及对应网名的人众多,影响更坏,给原告的正常工作、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精神受到了巨大的伤害。
原告覃某遂以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名誉侵害,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通过网络的一举一动折射出来的人的行为,却是真实的。
被告在“久久论坛”和“逍遥谷”网站的公开讨论版,以“盐贩子”和“周伯通”的网名数次发表针对“开拓”即原告的言论,期间多次用侮辱性语言贬低“开拓”即原告的人格,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鉴于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影响有限,对原告提出的赔偿1万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