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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内容台词

时间:2017-04-02 09:39

防范电话与网络诈骗犯罪宣传短信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 最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意见》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

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特点,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坚决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

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

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五)电信网络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六)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

确定宣告刑时,应当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准确把握从重、从轻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保证罪责刑相适应。

(七)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八)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三、全面惩处关联犯罪(一)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

(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没有证据证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1.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2.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4.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5.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等方式套现的。

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实施上述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案件尚未依法裁判,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该犯罪行为确实存在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诈骗信息大量传播,或者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之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金融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等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一)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犯罪集团中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依法从严惩处。

对犯罪集团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特别是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协助抓获主犯、积极协助追赃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全部犯罪包括能够查明具体诈骗数额的事实和能够查明发送诈骗信息条数、拨打诈骗电话人次数、诈骗信息网页浏览次数的事实。

(二)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

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上述规定的“参与期间”,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起算。

(三)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四)负责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五)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五、依法确定案件管辖(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二)电信网络诈骗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诈骗数额当时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后续累计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可由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1.一人犯数罪的;2.共同犯罪的;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4.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直接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四)对因网络交易、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关系形成多层级链条、跨区域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五)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侦查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协商解决。

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六)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公安部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七)公安机关立案、并案侦查,或因有争议,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境外案件,公安机关应在指定立案侦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

(八)已确定管辖的电信诈骗共同犯罪案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后,一般由原管辖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一)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二)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案件证明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并对其来源等作出书面说明。

(三)依照国际条约、刑事司法协助、互助协议或平等互助原则,请求证据材料所在地司法机关收集,或通过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国际刑警组织启动合作取证程序收集的境外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公安机关应对其来源、提取人、提取时间或者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保管移交的过程等作出说明。

对其他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应当对其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进行审查。

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七、涉案财物的处理(一)公安机关侦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随案移送涉案赃款赃物,并附清单。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一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同时就涉案赃款赃物的处理提出意见。

(二)涉案银行账户或者涉案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款项,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6年12月19日

电信诈骗剧本台词

(张小姐躺在沙悠闲地看电视,这时,)张:喂…(骗子1女性,骗子2,3为男性。

骗子1一手拿着手机,一手握着一键盘放在腿上,骗子2,3在一旁窃笑并配合。

)骗子1:(冒充电脑系统语音)你好,这里是广州邮政局,我是电脑客服系统,广州邮政局提醒您,有一挂号邮件,在5月9日已投递过两次给您,但是无人查收领取,查询请按零,人工服务请按九。

张:(拿着手机在屏幕上按9)骗子1:(听到张选择人工服务,露出窃笑,并对骗子2,3比出OK手势。

骗子2,3也喜出望外,示意骗子1继续。

骗子1比手势示意骗子2,3不要出声。

对着电话装模作样起来)你好,工号3838为您服务。

请问您有什么事情?张:刚刚我接到你们电脑系统的电话,跟我说什么挂号信,想问一下是什么情况?骗子1:好的,我帮您查询一下。

请提供一下您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张:我叫张晓丽,身份证号码是320512************.骗子1:(一手拿手机,一手拿笔在纸上记下。

)好的,张小姐,请您稍等,我帮您查一下。

(一手将话筒对着键盘,另一只手假装敲打键盘。

边敲还对着骗子2,3不停窃笑搞怪。

敲了一阵之后,拿起手机。

)喂,张小姐,我帮您查过了,您的确有一份紧急邮件,是广州公安局发给您的。

张:(惊恐)什么?广州公安局?公安局给我发什么邮件?你们是不是搞错了?骗子1:张小姐,我们的电脑系统里的确是这样显示的。

因为是个紧急有件,我们可以帮你转到广州公安系统,你可以直接和他们联系。

(边说边眼神示意骗子2,3开始做好准备)张:那你帮我转一下吧,我问问什么情况。

骗子1:哦,好的,麻烦您稍等。

(然后一边发出“嘀嘀嘀”的声音一边将手机递给骗子2)骗子2:喂,您好。

这里是广州公安局,请问有什么能够帮到您?张:刚刚邮局跟我联系,说你们公安局给我发了一个什么紧急邮件,我没有收到。

他们叫我打电话过来问一下是什么情况?骗子2:好的,那你说一下你的名字,我帮你查一下。

张:我叫张晓丽。

骗子2:好的,你等一等。

(也假装在键盘上敲了一阵)喂,张小姐,你好。

我帮你查过了,我们广州公安系统确实给您发过一份紧急邮件。

张小姐:(惊恐)啊?真的有啊?那是什么内容?骗子2:不好意思,张小姐,邮件的具体内容我看不到。

但是我看了下,发出来的是一份接受传讯的通知。

张小姐:(惊恐)啊?传讯?我没做过什么啊!骗子2:这样,张小姐,你先别紧张,我帮你转到广州的警务部门,你可以直接和给您发邮件的警察同志联系。

张:哦,好的好的,那麻烦你帮我转接吧。

骗子2:好的,你等一下。

(也学骗子1一样一边发出“滴滴滴”声,一边将手机递给了骗子3。

)骗子3:喂,你好,请问是报案还是举报?张:哦,不是的。

刚刚打给你们公安,说有个传讯,叫我打你们电话问一下是什么情况?骗子3:那你叫什么名字?张:张晓丽。

骗子3:哦,你等等啊,我来帮你查查。

(又敲键盘)你叫张晓丽啊,我们广州警方找了你几次了,你还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啊?你信用卡透支了2万多块钱,你这种行为是要坐牢的,你知不知道啊?(吓唬的口气)张:你们是不是搞错了啊?我没办过什么信用卡啊!骗子3:(意外)什么?(继续装)不可能的,你的身份证号码我们都有的。

(骗子1赶紧递给骗子3)你的身份证号码是不是320…512….1989….0812….7745?是吧?你看,很清楚的。

张:是没错,但是我真的没办过信用卡啊!骗子3:(气氛,威胁)什么你说你没办过,不可能的,我们这里都有证据的啊,你别说假话啊,我们这里都是有录音的!张:(着急,害怕)真的啊,我真的没办过。

骗子3:(语气缓和,假装安慰)这样吧,你也别着急!这种情况我们以前也接到过报案,可能是别人用你的身份证办了信用卡在乱用。

(骗子1在一旁兴奋地竖起大拇指!)本来呢,我们是要联合银行把你的账户冻结掉的,你所有的资金都要被冻结掉的……张:(急了)哎呀,我真的没办过啊!骗子3:你也不用着急,现在既然已经找到你了,事情就好办了。

为了保证你的利益不受损失,生活不受影响,接下来我们准备对你进行电话录音审讯。

张:(乖乖地)哦哦,好的,好的。

(骗子3拿着手机对着骗子2,骗子2假装发出“哔哔哔”的声音)骗子3:这样,在审讯前,我们要问你几个问题,你要如实回答,不能忽悠的啊!张:(乖乖的)哦,好的好的。

骗子3:还有,这个电话录音

公安发布的网络防诈骗的十大具体内容

一、冒充公检法电话诈骗犯罪分子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拨打受害人电话,以事主身份信息被盗用涉嫌洗钱等犯罪为由,要求将其资金转入所谓的国家账户配合调查后被骗。

二、机票改签诈骗犯罪分子冒充航空公司客服以“航班取消、提供退票、改签服务”为由,诱骗购票人员多次进行汇款操作,实施连环诈骗。

三、“猜猜我是谁”诈骗犯罪分子获取受害者的电话号码和机主姓名后,打电话给受害者,让其“猜猜我是谁”,随后根据受害者所述冒充熟人或上级领导,随后,编造其被“治安拘留”、“交通肇事”、“打点关系”等理由,向受害者借钱,一些受害人没有仔细核实就把钱打入犯罪分子提供的银行卡内。

四、微信、QQ冒充公司老总诈骗财务人员犯罪分子通过搜索财务人员QQ群,以“会计资格考试大纲文件”等为诱饵发送木马病毒,盗取财务人员使用的QQ号码,并分析研判出财务人员老板的QQ号码,再冒充公司老板向财务人员发送转账汇款指令实施诈骗五、网络虚假投资诈骗犯罪分子以某证券公司名义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等方式散布虚假个股内幕信息走势,获取事主信任后,又引导其在犯罪团伙搭建的虚假交易平台上购买期货、现货,从而骗取股民资金。

六、二维码诈骗犯罪分子开网店,以付款不成功为由要求受害人扫描其提供的手机二维码进行支付,后来受害人发觉银行账户资金通过支付宝被划走从而受骗。

七、冒充房东短信诈骗犯罪分子冒充房东群发短信,称房东银行卡已换,要求将租金打入其他指定账户内,部分租客信以为真将租金转出方知受骗。

八、伪基站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伪基站向广大群众发送网银升级、10086移动商城兑换现金的虚假九、虚构绑架诈骗犯罪分子虚构事主亲友被绑架,如要解救人质需立即打款到指定账户并不能报警,否则撕票。

当事人往往因情况紧急,不知所措,按照嫌疑人指示将钱款打入账户。

十、娱乐节目中奖诈骗犯罪分子以“我要上春晚”、 要中国好声音”等热播节目组的名义向受害人手机群发短消息,称其已被抽选为节目幸运观众,将获得巨额奖品,后以需交手续费、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等各种借口实施连环诈骗,诱骗受害人向指定银行账号汇款。

打击网络诈骗分子格言

1、家人在外要汇钱,切勿手快去处理。

通电话,去核实,确认后,再办理。

电话短信涉及钱,心里脑海紧绷弦。

2、网络时代诈骗升级换代,涉钱信息勿轻信是关键。

3、陌生来电莫轻信,个人隐私不透露,捂紧钱袋不汇款,遇事不慌要淡定

4、短信诈骗防不胜防,全民警戒无处可逃。

陌生来电数不胜数,及时挂断以免上当。

网络钓鱼举不胜举,莫贪便宜勿掉陷阱。

5、陌生来电不轻信,十之八九来骗您;天掉馅饼含陷阱,通讯诈骗要留心;自己钱袋要捂紧,“安全账户”钱勿进;诈骗套路仍不清,咨询110最放心。

6、汇款短信莫轻信,陌生电话要留心;亲朋遇事要清醒,不明真假先报警。

7、遇到汇钱来电话,不予理睬挂了它;子女经常不在家,来电汇款别理他;短信中奖别相信,让你汇钱是陷阱;通讯诈骗花样多,咨询请拨110

关于网络诈骗的作文

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学习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我国的网民数量已居世界第一位,互联网在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也带了一些问题。

目前,网络诈骗是人们非常关注的一个现实性问题,而利用互联网实施网络诈骗的事件也日益增多。

网络诈骗层出不穷,比如,网购遭骗、网络电话集体违规运营、招聘网站诈骗、网络交友诈骗、信用卡诈骗等等,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网络诈骗事件的频频发生呢

一,犯罪方法简单,可操作性强 网络使人与人之间面对面交往的机会大大减少,使诈骗人虚构的事实更加逼近事实,隐瞒了事实的真相,从而使被害人易于上当受骗。

二,技术难题尚存,程序存在漏洞,安全性低,给网络诈骗者以可乘之机 程序漏洞的存在,不仅给原本就有诈骗倾向的人提供可乘之机,还可能诱发一些没有诈骗倾向的人产生诈骗意图,特别是在道德环境并不十分理想的网络虚拟世界。

三,没有形成完善的管理制度 比如在网购如此火爆,各购物网站等相关厂商从中获取巨大利益的今天,只强调了交易流程,而把责任推卸得干干净净,一旦交易发生问题,消费者的权益肯定就会有不同程度的受损。

四,网民缺乏辨别信息真假的能力,盲目相信互联网上的信息 有些招聘网站针对的就是是新手,比如刚毕业的大学生,这类人求职心切,最容易上当受骗,甚至卷入传销组织。

还有些购物网站,利用消费者贪图便宜的心理,所谓的“一元秒杀”,基本上是愚弄消费者的,势必造成顾客盲目付款,结果造成严重损失。

由此可见,网络诈骗的社会危害性相当大,它一方面对网络信息系统正常的管理造成严重的破坏,让人感到网上什么消息都可疑。

另一方面也往往会直接严重危害其他社会的利益,叫投资者不知所从

针对层出不穷的网络诈骗问题,我提几点建议: 1、强化法律和技术监督。

对于危害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侵害网民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要通过技术手段和法律规范,双管齐下,坚决遏制诈骗行为的发生,对于网络诈骗者要予以严惩,给后人以警示。

2,加快推进网络实名制的建设。

实施网络实名制可以规范网络空间、维护网络秩序、保障网民权益、打击网络犯罪,争取创建一个和谐、文明、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3,强化法制意识,提升网民的认识水平。

网民在上网的过程中,要不断积累判断真伪网站的经验,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谨防各类中奖信息, 网络诈骗虽然隐秘,但是只要不贪图便宜,不抱有侥幸心理,就一定可以戳穿其犯罪本质,免受其害。

在网上购物时,尽量选择在大型的网上商城购物,在进行支付时,最好找那些支持中间支付平台的卖家,避免只通过银行汇款的支付方式。

4,增强网络道德规范的约束力。

目前在网络技术较为发达的国家,通过道德与法的结合,把网络道德的内容以法律和道德条例的形式,对网络人提出遵守网络规范的要求。

我们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明确网络道德规范,加大道德约束力。

总之,网络诈骗形形色色,各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网络法律规范、网络道德规范的宣传力度,强化技术监督,网民自身也要提高警惕,这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解决,在社会主义大发展的今天,争取创建一个和谐、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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