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求模拟法庭当庭宣判的台词模板。
只要最后当庭宣判的部分。
审判长:(敲锥)下面继续开庭,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本法庭听取了被告人李三的供词、辩解以及最后陈述,公诉人提请出庭的证人当庭作了证,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在阶段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辩论意见,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评议,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证人当庭所说证言及公诉人员当庭出示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印证,能够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下面对本案进行宣判书记员:全体起立审判长: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三驾车撞人后为逃避罪责,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应予惩处,河源市指控被告人李三犯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三系初犯,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依法比照给予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三犯,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3万元(敲锥),本判决为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向你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述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审判长:下面宣布闭庭,把被告人李三带出法庭(敲锥)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书记员:请旁听人员退庭
模拟法庭听后感,500字急用
毕业前夕,学校组织我们开展了“模拟法庭”观摩与实践的活动。
当晚同学们在老师的带领下走进了模拟法庭的教室。
走进教室,就看到威严的国徽挂在墙面的正中,法台及讼诉参与人的各种桌椅均错落有致的摆放整齐,立刻给人以冷峻、严肃的感觉。
同学们走向座位安静的坐在各自的位子上,期待着本次活动的开始。
这时我们的桂老师说话了:“今天请大家来的目的是观摩一场别开生面的刑事庭牢活动,那咱们活动的参与人自然也是我们的同学们。
”这老师话音刚落,教室里一片喧哗,有的同学说:“我还以为是看真的法院开庭呢
”有的则说:“我们也是专业,能演得像吗
”就这样,大家七嘴八舌的吵开了。
此刻,老师微笑着说话了,“同学们别紧张,搞这次活动不仅仅是让大家观摩,也要求大家能积极参与其中,这样可以将我们多年所学与实践融合,也可以提高同学们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各种能力的培养。
表演的同学亲身感受一下庭审的氛围,观摩的同学要仔细看并指出表演同学的不足之处,这样对大家来说都是有益处的嘛
”大家相互看着,心里想着老师会如何安排角色,是否会安排到自己呢
安静过后,几位老师的商议有了结果,分别让10位同学分别担任了法官、检察官、书记员、辩护人、被告人等不同角色,当然,教师也考虑到了一些细节,如我们公安系统的同学,无愧于就是法警了,律师同学就是辩护人,而我就理所当然,摇身变成了审判长,因为我从事法院刑事审判,对刑事法庭的流程比较清楚。
当一切准备就绪了,我感觉自己也有点小紧张,心跳加快等现象。
随着老师说准备开始,我用力长吸一口气,随其他同学走向了法台。
“现在开庭,宣布法庭纪律”,随着“书记员”的话音落下,模拟庭审拉下帷幕了。
本次模拟案件是非曲直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系一女性,被检察院指控有罪,但种种证据并不能相互印证,且证明事实不清,证据没有形成锁链,无法充分证实被告人故意杀人的罪名,故此被告人无罪。
依据这些材料我流利的进行着庭审的流程,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尊重各辩护人的各种要求,请公诉人当庭出示证据并质证,到公诉人收表公诉意见,辩护人收表辩护意见,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再到结合本案,收表看法和宣判,都在有条不紊中结束了。
整个过程既严肃紧张,又轻松活跃。
同学们也为我们的参与而鼓掌,但同时,我也发现此次庭审中自身的不足和本次活动内容及材料上的瑕疵。
尽管这样,大家还是认为受益匪浅,亲身体验的感受超脱了课本的范围,各种角色,被同学们表演得活为活现,把各类人物形象刻化得淋漓尽致,绘声绘色。
虽然这只是同学们自己演绎的一段,它并不是真实现实的,它也不是专业娴熟的,但它确也是真实、诚恳的,真实的模拟现场,真实的人物刻化,真实的语言,真实的内心表露,均诚恳地反映出同学们对待这次模拟法庭的态度,其他观看的同学也非常细致,谨慎的听取我们的对话,言行,并不时提出意见、建议。
我觉得这个模拟法庭活动开展的非常好,不仅将我们在课本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现实中,也有机的将两者合地为一,相辅相承,更加有利于我们对课本知识的掌握,有利于一些难点、要点的加深印象,消化吸收,从而也锻炼了我们语言组织、表达能力、思维反映、逻辑推理等不同方面的能力。
加强自我意识,发挥各人特长。
通过这次模拟,我也觉得本来枯燥无味的课本内容变得有趣、生动起来,正如别人说:“死读书、读死书”是没有用的。
就应该把课本知识利用实践的机会相结合,这样学习起来,才会轻松、易懂,事半功倍,自然也会对法律专业产生浓厚的兴趣。
所以说,校方组织的这次活动非常有意义,且不定期应组织类似的活动,让更多的同学参与其中,感受其中。
小学生模拟法庭剧本
模拟小法庭剧本--校园偷窃 [书记员]: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不准鼓掌、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3、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就座。
)[审判长]:大家请坐。
[书记员]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1:黄河路第二小学五六班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韩流到庭。
(法警带被告人韩流到被告席。
)审:你叫什么名字
出生年月
:民族
出生地
文化程度
家庭住址
被:韩流。
97年9月21日 。
汉。
广东深圳。
在读小学六年级。
XX。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没有。
审: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
被:十月十日。
审:何时被逮捕
被:十月三十日。
审:深圳市罗芳小学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被:收到。
审:何时收到
被:十天前。
审:深圳市罗芳小学少年法庭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深圳市罗芳小学韩流偷窃一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1.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的,可以请求换人。
2.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深圳市罗芳小学检察院起诉书被告人韩流,男,199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在读深圳市罗芳小学六年级,广东深圳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韩流伙同其他班学生张三(已另案处理),于2008年10月8日下午5时许在罗芳小学快乐园地处,趁原告韩流不注意,将其放在地上的书包偷出,偷得派克牌钢笔一支和人民币现金50元后,将书包扔到三楼厕所内,携赃物逃离。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韩流处,已追缴现金50元和钢笔(均暂存本院)。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流伙同他人,采用偷盗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
为严肃法纪,维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审:本庭现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审:被告人韩流,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明白了没有
答:听明白了。
审:是否修改陈述
答:不修改。
公:你是什么时间到学校快乐园地的
被:放学后,大概4点50分。
公:来干什么
被 :玩。
公:到快乐园地后怎么想起来去偷钱
被:因为看到地上的书包旁边没有人,只是想看看里面有什么东西,并没想要偷。
公:谁想起去把书包里的钱和钢笔拿走的
被:我。
公:偷走后打算干什么
被:没想好。
公:那张三(同伙)呢
被:他在旁边看着是否有人来。
公:你们偷到了什么
被:现金50元和一支钢笔。
公:谁拿钱物的
被:我。
公:讯问完毕。
审: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长向被告辩护律师问道。
)辩:有。
审:辩护人,你现在可以向被告讯问了。
辨:你是否平时放学后按时回家
被:是的。
辨:你以前有没有私自拿过别人东西的行为
被:从来没有。
辨:你平时学习成绩如何
被:平均成绩B+。
辨:你经常去网吧玩吗
被:从来没有。
辨:讯问完毕。
审:原、被告双方有补充讯问、发问的可以申请。
原、被:没有。
审: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XXX到庭。
审:本庭准许传证人XXX到庭。
(法警带证人到证人席。
)审:你叫什么名字
证:XXX。
审:年龄
证:9岁。
审:班级
证:四年级三班。
审: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XXX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能。
审: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
(陪审员一拿出保证书让证人签字。
)审: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你能否把当时的情况再陈述一遍。
证:2008年10月8日下午5点20分左右,我在快乐园地玩,看见两个人身上都背着书包,却突然从地上抓其另一个书包飞快地跑向教学楼。
我一直跟他们到了三楼厕所,躲在一旁,看见他们把书包里的东西都倒在地上,拿了一支笔和一张钱就跑了。
公:你当时看到的两个人,有没有在现场
证:有。
就是他。
(证人手指向被告人。
)公:发问完毕。
审: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没有。
审:证人XXX退庭。
审: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现在宣读原告证言:(原告宣读)证 人 证 言2008年10月8日下午5点左右,我在快乐园地玩,准备离开时,才发现我的书包不见了。
我马上报告了大队部,经大队部的搜查,在三楼厕所内发现了散落一地的书,经我一清点,发现丢了一只派克钢笔和准备叫杂志费的50元钱。
原告人:汤灏2000年11月20日审:被告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被:没有。
审: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辩:没有.审: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现在向法庭提交追缴的物品:(由法警出示封闭在塑料袋内的派克钢笔和50元人民币。
)审:被告人、辩护人对该物证有何异议
被、辩:没有。
审:公诉人有无其他证据提交法庭
公:举证完毕。
审:被告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没有。
审:辩护人你有无证据要提交法庭
辩: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作为公诉人,就韩流偷窃一案提起公诉,本案证据确凿,案情清晰。
被告人还很年轻,理应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获得幸福美好的生活,但被告人企图不劳而获,走上犯罪道路。
为教育犯人,为严肃法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严惩。
最后要求陪审团给以被告人处罚40小时社区公益服务,并打扫本班教室卫生两周。
被辩: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们是罗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接受韩流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开庭前,本辩护人通过与被告人的见面,基本了解案情,刚才又听了法庭对案件的调查,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首先,对于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我有几点需要澄清。
第一, 我的当事人在学校,他的表现一向良好,学习成绩比较优异;第二,他从来没有偷窃的行为;第三,他诚实善良,孝顺父母,从来不去网吧;第四,他曾因拾金不昧受到过学校嘉奖。
第五,我的当事人目前只是小学生,所受的法制纪律教育还比较少,法制观念比较淡薄。
但我并不是说不懂法就不要受到法律制裁。
但是如果他懂法,结果可能不是这样。
我的当事人在被抓后在公安机关交待态度良好,且无犯罪前科。
请法庭基于以上各点考虑,给予从轻量刑。
原辨:被告人律师的意思是不是说,不懂得法律,就不应该给以法律制裁。
被辩:当然不是这个意思,但是法律不外乎人情,我请求法庭在量刑时能考虑到这一点。
原辨:我们的确对被告人怀有深切的同情,但是同情不能代替法律,相反我们认为只有对被告人予以严惩,才能真 正教育被告人,才能真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偷窃行为在青少年中时有发生,虚荣心、贪小便宜、社会不良影响、家庭管教不严都会使他们沾染上不良恶习,如不及时予以教育纠正,会使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
如果这次不对被告加以严惩,那么,将会有更多的韩流(被告名字)出现
被辨:处理学生偷窃事件,不能简单草率,要善于分析,采取妥善办法解决。
对有偷窃行为的学生,应从思想教育入手,循循善诱,因势利导,使其认识到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给予改错的机会,自我纠正。
只要其主动退赃,都应给予从轻量刑。
原辨:校园中的偷窃问题日趋严重,呈上升趋势,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偷窃行为危害青少年,危害家庭社会,如不及时发现制止,今日校园中的小偷就可能成为明日社会上的大盗
被辨:原告律师说得很对。
但是,关键是偷窃事件发生后,我们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处理这个问题至关重要
如上面这个案例,设想案件发生以后,如果我们简单省事,那么结果是当事人就会因触犯法律而被校方开除,那么这个同学就可能被推向社会,沦为社会青年而无法继续读书。
所以我们应该采取一种“攻心”的处理方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品德不良的同学心灵上受到震撼,感到内疚,主动退出赃物,交还失主。
这样,就给了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从这件事中吸取教训,使他继续完成学业,以后一样会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
原辨:(沉默,无语)审:(问原辨)辩护人有无新的辩解
原辨:没有。
审:法庭辩论终结。
被告人,你现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
被:我当时只是想去快乐园地玩,并不是打算去偷东西的。
后来发现地上有个书包比较漂亮,出于好奇,才走过去看看。
这时,(同伙)张三说干脆把书包拿走。
我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危害。
我请求要求法庭从轻处罚。
(发挥)审:现在休庭,待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当庭宣判。
(审判长左右分别跟两个陪审员商议一会儿)审:现在继续开庭。
现在进行宣判: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流偷窃他人财物,已构成偷窃罪。
被告人韩流犯偷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本案中的被告人毕竟还是未成年人,思想幼稚单纯,有时受虚荣心或利益驱动,难免会有贪心,贪小便宜的想法,但只要我们教育方法得当,是可以挽救的。
鉴于被告人韩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被告人予以酌定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
(站)审:一、被告人韩流犯偷窃罪,判罚30小时社区公益服务,并打扫本班教室卫生一周,当庭退还偷窃物品。
二、今天系口头宣判,在闭庭后5日内送达判决书。
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罗芳小学少年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民事模拟法庭剧本
国法院的审判程序是二审终审制。
回答者:想你风就停 - 魔法学徒 一级 11-4 14:19你是说公诉还是自诉案件
先给你个公诉的过程吧,自诉的也查不多。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的后,被告人、被害人可能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辩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辨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
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欧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判决书应当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
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
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注:这个只是法院的审判程序,不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中间也没有自诉案件的调解阶段
我们班举行了一个模拟法庭,我要当审判长,但我不会说开庭词
有关经济纠纷的大学生模拟法庭剧本。
模拟法庭(经济纠纷)主持人: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商学院模拟法庭。
原本是你出力我付钱的的和谐的雇佣关系,却因为一次不小心的意外工伤,使原告工人张喜寿失去了宝贵的左臂,而张喜寿也就一张诉纸将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原告能否获得被告的赔偿,赔偿的数额又是几何
现在欢迎10级工商一班的同学做精彩的表演。
谢谢
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请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原被告是否到庭
原被告:到庭书记员: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被告诉讼代理人:到庭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2、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4、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5、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6、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庭案件的审判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想法庭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进入)(四)(走到审判长面前)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回到座位)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原告:我叫张喜寿,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吴家田146号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叫周忠平,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洲区阳逻街工业园,法人代表人:王瑛,该公司董事长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彭红忠,湖北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审: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审: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
(敲法槌)审判长:依照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喜寿与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担任审判长,(),()担任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下面告知权利和义务根据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以下诉讼权利和义务:1、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由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3、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4、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刑事诉讼权利,遵守诉讼规则,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擅自发言;5、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6、双方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并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原、被告是否清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原告:清楚被告:清楚审判长:依照第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审判长: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审: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法庭宣判。
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该说明理由。
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2万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5928万元、一次性伤残津贴21.12万元、一次性辅助器具费42.24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8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950元、劳动能力检查费228.22元、交通费500元,合计人民币487056.22元,同时终止劳务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09年2月16日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雇请原告张喜寿到其单位上班,从事清花车间档车工种,约定月工资为1100元,未办理工伤保险。
2009年3月3日13:00时左右,原告在被告清花车间上班过程中,左手上臂不幸被机器绞断,原告立即被送往武汉市普爱医院治疗,住院21天,于2009年3月24日出院,诊断为:1、左上肢损毁,失血性休克;2、左颈部软组织挫伤。
医院建议继续对症治疗,佩戴义肢,加强营养,注意休息,定期复查。
2009年5月14日新洲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新老社工(2009)第010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为工伤。
武汉市于2009年7月9日作出武劳鉴结字(2009)0780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审定张喜寿的致残程度为三级,武汉市于2009年7月10日作出《关于对张喜寿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认定张喜寿可配置国产普及型假肢。
2009年6月1日武汉艾格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作出鄂假肢评估(2009)第15号伤残人员辅助器具装备评估意见书,处置意见为:1、可以装配国家普及适用型三自由度上臂感应手假肢;2、假肢使用期限为3年;3、假肢维修费为假肢价格的20%;4、初次装配时间需30日,再次装配时间需20日。
从出院至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不闻不问,连最基本的生活费都不发给。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您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予以公证的裁决
此致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张喜寿2010年1月7日审判长:原告对诉讼内容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
被告:答辩人因原告张喜寿诉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工伤赔偿一案,提出答辩如下:1、被答辩人在本公司工作过程中并未与本企业签订协议办理工伤保险。
从法律程序上来说,本企业并没有义务为没有自愿办理工伤保险的职工提供工伤保险赔偿。
2、被答辩人此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其本人在工作过程中经验不足、又没有及时询问相关工友注意事项而违反操作导致事故发生,被答辩人在导致事故中存在更多过错,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3、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求偿的487056.22元不应该由答辩人承担。
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发生事故后已支付了其住院医疗费,并每月800元支付被答辩人三个月的工资薪金。
在被答辩人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答辩人已经尽到了作为企业该尽的责任,而本身在事故中答辩人是主要事故导致方,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4、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应该保留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且答辩人只需支付被答辩人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武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被答辩人的工伤致残等级为三级,按照第34条规定:“工伤人员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按照第33条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因此答辩人不需要一次性赔偿被答辩人所要求的赔偿金额。
综上所诉,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被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就案件事实进行证据审查,由于在庭审前本案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传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的载明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
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诉讼代理人:我方有三组证据要向法庭提交。
其中,第一组证据包括证据1、证据2、证据3,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及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工资薪酬的规定;第二组证据包括证据4、证据5、证据6、证据7、证据8,用以证明原告的此次事故属于工伤且伤残等级为三级,被告应当按照的有关规定对原告进行经济赔偿;第三组证据包括证据9,证明原告经济损失的具体内容。
下面我方将对各组证据进行具体说明。
证据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是2009年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上写明:乙方(即张喜寿)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清花车间档车工工作。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2,证人王蓉证言。
证人王蓉清楚的说明“他们见面时甘厂长打电话跟我说要我告诉张喜寿每月工资将近1100元。
第二天(即2009年2月16号)张喜寿就开始到公司里上班,工种是清花车间档车工。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有异议。
对于证据2中的证人证言的采信度存在质疑,请求法官传唤证人王蓉到庭接受双方质证。
审判长: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被告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有异议的待后予以确认。
原告申请王蓉出庭作证,请证人王蓉到庭。
证人王蓉,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住址
证人王蓉:王蓉,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三兴棉纺厂有限公司职工,家住阳逻吴家田。
审判长:证人王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必须对你所知道的事实情况如实提供证言和回答问题,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王蓉: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请原告代理人进行发问。
原告代理人:你们厂的名称是什么
证人王蓉:三兴棉纺有限公司。
原告代理人:你和原告是什么关系
证人王蓉:同事关系原告诉讼代理人:张喜寿是怎样到你们公司上班的
证人王蓉:今年春节前,我公司全面负责的甘红球厂长对我说要我介绍熟练的档车工到公司上班,说公司缺人。
2009年2月15日我把张喜寿带到公司里与甘厂长见面,因为张喜寿原来做了四年的档车工。
见面后,甘厂长召集档车工开会,张喜寿也参加了会议。
他们见面前甘厂长打电话跟我说要我告诉张喜寿每月工资将近1100元。
第二天(即2009年2月16号)张喜寿就开始到公司里上班,工种是清花车间档车工。
受伤时张喜寿在公司里上了十几天班。
原告代理人:好的,法官,我已询问完。
审判长:现在请被告诉讼代理人进行发问被告诉讼代理人:我想问一下,你和原告除了工作外,平时关系怎样
证人王蓉:平时就是同事关系,但私下关系也还可以被告诉讼代理人:就你了解原告是一个怎样的人
证人王蓉:平时不怎么说话,但工作很老实被告诉讼代理人:那你们俩主要负责什么工作呢
证人王蓉:主要是清花车间档车工种被告诉讼代理人:好,我已询问完审判长:原被告双方还有什么需要向证人发问的吗
原被告:没有审判长:证人可以退庭。
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3张喜寿病例,上面显示:“出院诊断:1、左上肢碾压伤:①左上肢毁损伤②失血性休克 2、左颈部软组织挫伤。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4上写明:“根据调查并依据国务院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张喜寿于2009年3月3日在工作中因机械事故所受到的伤害属工作原因所致,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现认定为因工受伤。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5《武汉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书上写明:“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的国家标准,经我委审定,被鉴定人工伤(职业病)的致残等级程度为叁级。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6《伤残人员辅助器具装配评估意见书》,对原告的诊断结果表明原告可以配置国家普及适用型三自由度上臂感应手(五指抓握)假肢。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7《关于对张喜寿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根据和《武汉市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张喜寿的伤残程度为三级,可以配置国产普及型假肢。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8 劳动能力鉴定费、假肢鉴定费、劳动能力检查费、交通费发票。
共计金额1050元。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有异议。
交通费中到做检查的费用不属于工伤伤残中包含的费用。
审判长:原告还有没有其他的证据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有无证据要向法院提供
被告诉讼代理人:有。
中第34条明确规定:工伤人员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原告对被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诉讼代理人:证据2原告的工资单显示其每月工资应为800元每月。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原告对被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还有没有其他证据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出示由本庭依职调查的证据。
经原告张喜寿申请,2009年7月9日,经本庭委托,武汉市对原告工伤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现在宣读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人姓名:张喜寿,性别:男,年龄:25,身份证号码:420117198411107572 家庭住址: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吴家田146号 用人单位名称:武汉市三兴纺织有限公司 单位地点:新洲区阳逻工业园 根据你(单位)于2009年6月25日向我委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对你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后提出的诊断意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的国家标准,经我委审定,被鉴定人工伤(职业病)的致残等级程度为叁级。
如对本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结论通知书后15天内向本省劳动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申请。
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09年7月9日。
请法警将证据交给原告和被告。
审判长: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经过法庭质证,本庭对以下证据予以认定:原告出示的三组证据,被告出示的证据1、2。
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经过法庭调查,本庭对以下事实给予认定:2009年2月16日武汉市三兴纺织有限公司聘用张喜寿到其单位上班,从事清花车间档车工作,口头约定月工资为1100元,未办理工作保险。
2009年3月3日13:00时左右,张喜寿在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清花车间上班过程中,左臂不幸被机器绞断,张喜寿立即被送往武汉市普爱医院治疗,住院21天,于2009年3月2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左上肢损毁,失血性休克;2、左颈部软组织挫伤。
医院建议继续对症治疗,佩戴义肢。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的国家标准审定,被鉴定人工伤(职业病)的致残等级程度为叁级。
《伤残人员辅助器具装配评估意见书》,对张喜寿的诊断结果表明张喜寿可以配置国家普及适用型三自由度上臂感应手(五指抓握)假肢。
在张喜寿被送往医院后,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支付了其医疗费,并以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了张喜寿三个月的工资。
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根据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基于对事实的认定,本庭认为本案的争论焦点为:1、是否应该保留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被告是否应该赔偿原告所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金额及赔偿的具体内容。
原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3、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以及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综合性发言。
辩论中应当实事求是,在法律范围内尊重客观事实,以理服人,不应涉及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和进行人身攻击,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
4、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被告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是否应该保留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发表辩论意见。
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我方发表以下三点辩论意见:第一,张喜寿是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的正式职工,这在上述的证据1和证据2已经阐述,这里不再重复。
公司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公司应该承担其生活保障基本需求。
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如果有的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会统筹,一旦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一切费用也都要由企业遵照中的有关规定支付。
”根据以上分析,被告武汉三兴纺织公司必须参加工伤保险,遵照给予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由于道路、航运、航空、铁路等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或者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时所发生的工伤,或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伤害赔偿。
获得的伤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因此,被告武汉三兴纺织公司应该保留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我方针对原告方提出的辩论意见发表以下观点:第一,张喜寿已经认定为三级伤残,不能同正常职工一样在公司车间工作。
如果继续保持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继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会导致公司的利益受损。
第二,我方坚持根据《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第34条规定,让张喜寿退出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5、审判长:下面由原被告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应该赔偿原告所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金额及赔偿的具体内容”发表辩论意见。
首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我方主要有以下辩论意见:第一:根据证据2、证据3、证据5,已经可以证明原告遭受了严重的身体损伤,已经鉴定为三级伤残。
其是在为被告武汉三兴纺织公司工作时受伤,理应由公司承担所有治疗费用,包括配制义肢的费用。
第二:根据原告村委会的调查笔录,原告的父亲中风在床,母亲和两个姐姐都是弱智,属于无劳动能力者,出事前原告的工资是家里的唯一来源,家里十分贫困。
原告因公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公司应该提供应有的经济保障。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我方坚持原告费用中到武汉市第一医院做检查的费用不属于工伤伤残中包含的费用。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重复的不用再说。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审判长:围绕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无新的辩论,法庭辩论阶段结束。
现在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简单明确的表明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各自是否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
首先,请原告方作最后陈述。
原告:自从我2009年2月16日在公司车间上班出事后,家里为了给我治病已经负债累累。
虽然公司垫付了医疗费,但是配制义肢的费用对于我来说实在是太高昂。
公司在我出院后的冷漠态度,对我也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
我的父亲今年60岁,中风瘫痪在床。
母亲和两个姐姐都是弱智,我家现居住在吴家田146号一栋三件两层的楼房里,地势低矮,房屋潮湿,年久失修。
为了我今后成家和一家人的生活保障。
我要求用算断的工伤保险金敬爱那个房屋改建成一栋四间七层的楼房。
房屋租金的收入应该基本可以保障全家生活来源。
所以这笔钱关系到我一家人的生存和我的将来生活。
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希望法庭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做出合理判决。
被告:我认为原告要求我公司赔偿的487056.22元实属不和情理,如此巨大的索要对于我们这个小公司来说是不小的数字
原告在工作中出现事故,我公司已经垫付了医疗费。
如果继续提供其要求数额的保障金,企业利益将受到损害。
而且原告工作中出现事故,也由一部分责任是由于其操作失误导致的,怎么能让公司全部承担后果呢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
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审判长: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十五分钟进行评议。
审判长:下面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退庭。
(合议庭下) (十五分钟后) 书记员:休庭时间到,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坐定后):坐下。
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张喜寿在武汉三兴纺织公司上班期间出现事故,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原告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致残被鉴定为壹至肆级的,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告是叁级伤残,因此,被告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新算断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本庭不予支持。
原告因左上肢毁损,为了生活需要,经武汉市几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配置国产普及型假肢,因此,本庭支持原告配置国产普及型假肢,因被告未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因此上述各项费用均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7号)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现在进行宣判:书记员:(全体起立)一、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950元、劳动能力检查费228.22元、交通费550元。
二、原告退出工作岗位,被告从2009年6月起按月支付原告640元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在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被告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2009年3月起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双方缴纳各自应缴费用。
四、被告派人与原告一起到湖北省假肢矫形技术中心为原告配制国产普及型假肢,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支付。
如果需要更换假肢,相关费用仍由被告支付。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申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xx,审判员:XXX 2010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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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主审法官入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主审法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有无代理人
原告:我叫刘雪娟,女,25岁,安徽警官学院学生,住学院西区9#410。
原告代理人: 主审法官: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可有代理人
被告1:我叫戴震华,该公司董事长。
浙江省杭州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海作一般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被告2:我叫刘晓勇,该中心负责人。
江苏省南京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住所地:南京市湖南路。
主审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宁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秦亮与被告张军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一案。
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司马燕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郭风担任记录。
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
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
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主审法官: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
原告:2004年1月26日,上诉人刘雪娟在被上诉人苏宁中心处购买了由被上诉人乐金公司生产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中复性肌肤适用)一瓶,净含量130毫升,价格170元。
该化妆品外包装盒底部标注“限用日期:记载于底部或侧面”,内置玻璃容器底部标注:“限用合格2007.11.21.”。
我购买该化妆品后即开瓶使用。
原告在被告苏宁中心处购买了由被告乐金公司生产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
该化妆品外包装上,没有标注开瓶后的使用期限以及正确的使用方法。
原告买到这样的化妆品,难以正确使用。
乐金公司不在化妆品外包装上正确标注,苏宁中心将这样的化妆品销售给消费者,这种行为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消费者知情权。
请求判令被告:1.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外包装上标注开瓶使用期限,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2.说明和标注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
主审法官:下面由被告答辩。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主审法官:根据原被告陈述,本案争议焦点是:1.本案化妆品包装上标注的“限用合格日期”,是否包括开瓶后的使用期限;2.在本案化妆品上标注“限用合格日期”,是否误导消费者;3.乐金公司对本案化妆品的标注方法,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4.对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外包装上标注开瓶后使用期限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
双方当事人围绕此焦点提供相关证据。
原告: 原告刘雪娟向法庭提交了购物发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包装盒以及照片4张,用以证明起诉事实。
主审法官:被告对发票有无异议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发票的真实性及内容无异议。
被告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对原告刘雪娟提交的购物发票无异议,但认为商品包装盒上的暗码反映,这一盒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不是苏宁中心卖出的。
被告乐金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海皙蓝商标注册证、企业标准备案号、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杭州市病症预防控制中心的检验报告、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包装盒和说明书,用以证明其经批准生产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是合格化妆品,该化妆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已经向消费者说明。
被告苏宁中心向法庭提交了2003年12月至2004年12月的联合销售专柜合同、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包装盒、说明书等,用以证明其是合法经销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
主审法官: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要证明的内容有何意见
原告:刘雪娟对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主审法官: 被告: 主审法官: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主审法官: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事实调查结束。
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由原告作辩论发言。
(三、法庭辩论阶段) 原告:被上诉人乐金公司的Q330101号《杭州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第64条中明文规定:“符合规定的贮存条件,产品在包装完好,未经启封条件下,本产品保质期为四年”。
化妆品开瓶后即接触空气,加之温度、环境的变化,以及使用人的使用习惯和卫生条件不同,其活性成分容易发生变化,开瓶后的保质期必将大大缩短。
上诉人刘雪娟于2004年1月26日购买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上,标注的“限用合格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应该是指该产品在符合规定的贮存条件、包装完好、未开瓶状况下的保质期,不包括开瓶后的使用期限。
一审认定“该期限应视为开瓶前或开瓶后都应达到的安全使用期限”,是错误的。
因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下面由被告作辩论发言。
被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 主审法官:双方互相辩论。
原告:消费者购买化妆品,其目的不是为了长期收藏,而是要用它来清洁、保护、美化肌肤。
化妆品一旦变质,通过消费者肌肤的吸收、渗透,必将对消费者的身体产生伤害。
因此,消费者真正关心的,不是化妆品在未启封条件下的保质期,而是启封后的使用期。
产品质量法为确保消费者使用产品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才在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外包装上,被上诉人乐金公司仅标注了“限用合格日期”,同时不说明该日期是指产品未启封状态下的保质期。
乐金公司还在一审中将“限用合格日期”解释为:“在正常保管下正常使用,不要超过瓶底的使用期限,可以保证质量。
”作为生产化妆品的专业人员,尚不能对“限用合格日期”的真正含义作出正确解释。
消费者不是专业人员,在无特殊说明的情况下,将“限用合格日期”理解为其所关心的开瓶后安全使用期,则是情理中事。
因此,仅标注“限用合格日期”,不同时说明该日期真实含义的做法,不能使消费者正确了解该化妆品的安全使用期,对消费者有误导作用。
被告: 原告:GB5296.3-1995号国家标准规定,化妆品通用标签上,必须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产品质量法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纵观两个规定,产品质量法只是对限期使用产品的标注方法提出了更高要求,二者不存在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
”限期使用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将该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标注在显著位置,清晰地告知消费者。
被上诉人乐金公司只按国家标准的规定标注了“限用合格日期”,没有按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标注产品的安全使用期,侵害了上诉人刘雪娟和其他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
被告: 原告:通过两审审理,上诉人刘雪娟已了解“限用合格日期”仅指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未开瓶状态下的保质期,现仍要求被上诉人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外包装上标注开瓶后的使用期限。
对于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开瓶后的使用期限,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均表示难以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作为化妆品的经营者,乐金公司和苏宁中心有义务以明确无误的方式,向消费者告知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开瓶后的安全使用期限,以确保消费者安全地使用该化妆品。
难以确定,并非不能确定。
企业应当本着为消费者服务的宗旨,使用直接标注启封后使用期限,对“限用合格日期”的真正含义作出说明,或者对不能继续使用的情形加以警示等方式,帮助消费者充分了解并正确使用自己的产品,消除消费者可能产生的误解。
乐金公司、苏宁中心以难以确定为由,要求驳回刘雪娟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
主审法官: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下面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原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被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 主审法官:下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
被告,你有何调解意见
被告:不同意调解
主审法官:原告,有何调解意见
原告:在诉讼前,双方已进行过多次协商,但被告没有调解诚意,现我不愿意进行调解,听候判决。
主审法官: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下面进行宣判。
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结案。
被上诉人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有义务向消费者告知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开瓶、后的安全使用期限。
在民事诉讼中,法律只保护特定民事主体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人和标的物均应是特定的。
上诉人刘雪娟要求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包装上标注开瓶使用期限,这一诉讼请求虽然合理,却已涉及到不特定的权利主体和标的物,超出本案能够处理的范围,难以全部支持。
但这一诉讼请求中,包含了刘雪娟希望知道自己购买的这一瓶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开瓶使用期限。
作为消费者,刘雪娟享有知情权,该诉讼请求中的这一部分合理合法,应当支持。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驳回上诉人刘雪娟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当,依法应予改判。
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05年3月10日判决: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乐金公司、苏宁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上诉人刘雪娟告知其购买的海皙蓝O(2上标)光嫩肤液的开瓶使用期限。
三、驳回上诉人刘雪娟关于要求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在与其购买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同样产品上标注开瓶使用期限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00元,由上诉人刘雪娟负担20元,被上诉人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各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宁泰市中级人民法院。
闭 庭。
当事人在闭庭后五日内至本院阅读笔录签字。
书记员:全体起立。
在主审法官退出法庭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退出法庭。
(全剧完)
我们班开完模拟法庭的班会.急需写一份班会材料
班主任:主持人:组织者:时间:地点:人物:审判长 审判员 公诉人 辨护人 书记员 被告 证人 监护人 法警 旁听人员 一、主题班会目的1. 通过本次主题活动使学生掌握与自己的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从而不仅做到自觉守法,严格依法办事,而且还能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为其将来依法从事职业活动打下基础。
2.在学生参与活动过程中,增强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培养学生能力,提高学生素质。
二、模拟法庭审判程序1.书记员宣布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准许。
2.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3.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4.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请坐下。
报告审判长,法庭审判准备就绪。
”5.审判长:“提被告人王五到庭”6.审判长:(敲法锤)“模拟法庭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7.审判员依次核实情况。
8.公诉人宣读起诉书9.法庭调查———询问阶段10.综合法庭辩论阶段。
11.最后陈述。
12.合议庭和议。
13.宣判判决书。
14.法庭教育阶段。
15.闭庭。
三、模拟法庭过程书:本庭现在开庭审理被告人王五故意伤害一案,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2.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3.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4. 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 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 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书:(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王五、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敲法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王五到庭。
(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王五的基本情况
王五:我叫王五,男,1989年4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姜堰市人,是市××中学高一年级的学生,住本市新民小区。
审:被告人王五,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
何时收到
王五:收到,2005年8月20日。
审:姜堰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姜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五故意伤害案。
合议庭由审判员陈安东、徐洋、张杜宇组成,由陈安东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陈健担任法庭记录;姜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薇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王五委托,姜堰市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沈亚丽出庭为被告人王五辩护。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王五:听清。
审:被告人王五,你是否申请回避
王五:不申请回避。
(一)法庭调查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起)姜堰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姜检刑诉(2005)第99号,被告人王五,男,1989年4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姜堰市人,本市××中学高一年级学生,住本市新民小区。
2005年8月3日因本案被姜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姜堰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五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经姜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5年8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 2005年5月31日下午,本市××中学放学后,同在高一年级不同班的王五和李四,在楼梯口发生争执,随后两人边走边吵,并相互推起来,王五用力把李四摔倒,李四摔倒后头碰到楼梯,抱头没起,王五心里发起虚来,说了句叫你再能,就走开了。
李四的头虽然没摔破,但积了一肚子火,没给老师讲,也没给家长说。
2005年6月3日,李四和已初中毕业的表哥张三,一起从新华书店回家的路上,见到了王五,便说起了三天前的事,张三决定要给自己的表弟李四出这口气,教训教训王五,这时李四也没有出口制止,跟上前一起拦住了和郑妍一起逛街的王五,说话间张三不断推王五,并用拳头打了王五胸部两拳,王五没有还手,张三又让李四扇王五,李四没打,接着张三又扇王五一巴掌,待张三再扇时,王五和张三拼打起来,郑妍看到同学被打,跑到附近的电话亭打了110。
回来时王五后被张三踢倒在地,并用脚踢王五的脸,这时王五爬起来,从身上掏出一个弹簧刀,猛地刺向张三的腰部,张三倒下,由路人和李四一起把张三送到医院救治,医生诊断张三被刺中腰部,最终抢救无效。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郑妍证言、鉴定书,被告人供述等。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五在被受害人张三殴打时用刀将张三刺死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其死亡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因被告人均属防卫过当,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五予以惩处。
此致,姜堰市人民法院,检察员:陈佳慧。
公诉六卷第18页。
审: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王五:听清。
审:被告人王五,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王五:有。
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王五,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
听清楚了吗
王五:听清楚了。
公:被告人王五,你与张三、李四是否认识
王五:认识李四,他是我同校同学,不认识张三。
公:那你怎么会把张三刺死的
王五:是李四和张三一起在路上堵我,我打不过他们,张三把我往死里打,把我打的全身都疼,头晕眼花,我为求自救用刀想吓开他的。
公:他们为什么堵你
王五:不太清楚,可能是因为5月31日我和李四在学校里有过争吵,我把李四给摔倒了,但没有摔破什么地方,他不服,叫张三一起来堵我的。
公:那6月3日的事情是怎么发生的
王五:6月3日下午,我和同班同学郑妍一起去新华书店,在去书店的路上,被李四和张三堵住,他只问我是不是王五,就动手打我,因为他年龄大,个子高不断推我,并用拳头打了我胸部两拳,我没敢还手,张三又让李四扇我,李四没打我,接着张三又扇我,并抓住了我的衣服要我拿钱出来,赔李四的医疗费,他一边说一边打我巴掌,我就和张三打起来,我一还手他就把我往死打。
公:你继续讲下去
王五:我打不过他被踢倒在地,他还用脚踢我的脸,还不停地说要打死我,这时我被打的全身都痛,头晕眼花,如果我不爬起来,他就能把我给打死,为了自救我从身上掏出一个弹簧刀,想吓他,就乱刺,想让他放过我,不知道就刺中了他,由路人和李四一起把张三送到医院,这时110来了,我就被110带走了。
公:当时你的同学郑妍在什么地方,李四在什么地方
王五:就在一边,她可能被吓住了,后来她可能跑去打电话了。
李四就在一边,没有打我,没有上前拦住他表哥。
公:你当时有没有喊救命或求助、求饶之类的话。
王五:没有。
公:你被打倒在地时,脸是朝天还是朝地
王五:朝天。
公:你当天是不是用弹簧刀刺张三的
王五:是。
公:你怎么会带刀在身上。
王五:我平时都带着,带得它好看,好玩,也能防身。
公:你为什么要拿刀刺张三
王五:我实在被他打得不行了,想吓他,自己好逃命。
公:你有没有考虑到拿刀刺他的后果
王五:没有,我拿刀乱刺一刀,没想到会把他刺死。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王五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王五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王五进行发问
辩:有的。
被告人王五,你与张三以前是否有矛盾
王五:没有。
辩:那你为什么要拿刀刺他
王五:我被他打得不行了,我不还手会被他打死的,我只想吓开他自己逃命,没有想要刺死他(激动)。
辩: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王五,你拿刀刺张三时,是否看准部位再刺的
王五:不是,我是慌乱中乱刺一刀的。
审:被告人王五,你是不是知道有人要堵你,你才随身带着刀子的
王五:不是的,我喜欢它,感觉好玩,就一直把它带在身上。
审:现在由公诉人举证。
公: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李四到庭作证。
审:请法警带证人李四到庭作证。
审:(李四上后)李四,你把自己的身份情况陈述一下。
李四:我叫李四,今年16岁,是本市××中学高一年级的学生,住本市金北小区。
审:你与本案被告人的关系如何
李四:我与王五同校不同班,张三是我表哥。
审: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听清楚了吗
李四: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现在由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公:李四,你把6月3日下午发生的事情经过再讲述一遍。
李四:好的。
那天下午我和张三从新华书店回家的路上,碰到了被告人王五和他的同班同学郑妍,就给表哥说起三天前,王五打我的事儿,表哥就要给我出口气。
我们碰到后张三就上去打了王五一拳头,表哥让我打王五,我没有打他。
后来王五和表哥打了起来,王五被打倒在地上,结果后来王五从裤袋里摸出弹簧刀,刺中表哥的腰部,我一看喊路人一起把表哥送到医院,最终抢救无效。
公:三天前,就是5月31日,你和王五为什么争吵
李四:因为一点儿小事,王五下楼梯时横冲直撞,我说他没长眼,我们就争吵起来,后来他把我摔倒了。
但没有什么事,后来就回家了,也没有给父母和老师讲这事儿。
公:那你为什么叫张三要阻拦王五
李四:我没想要表哥拦他,只是告诉表哥王五欺负我。
表哥就要给我出口气。
公:你有没有打王五
李四:没有。
公:审判长,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辩护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
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有的。
证人,张三再次对王五进行殴打时你是否看见
李四:看到的。
辩:你能否在法庭上描述一下
李四:我看到张三在打王五,一直没有停,直到他被刺了一刀倒地。
辩:审判长,辩护人发问完毕。
审:被告人对证人李四的证词有无异议
王五:没有异议。
审:请证人李四退庭。
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郑妍到庭作证。
审:请法警带证人郑妍到庭作证。
审:证人郑妍,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听清楚了吗
郑妍: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审:下面你将当天你的所见所闻在法庭上陈述一下。
郑妍:我叫郑妍,同被告人王五是同班同学,我们住本市同一个小区里,6月3日下午我和王五去新华书店的路上,被李四和张三拦住,张三就打王五,还问他要钱赔什么医药费,后来打了起来,王五被打到在地上,张三还不停地踢他,我就跑到远处的一个小店打110了。
跑回来的时候,看来许多人抱着张三上了出租车,送往医院了。
没过几分钟110就来了,王五就被带走了。
这就是我当时所看到的和听到的真实情况。
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被告人王五,证人甲的证言听清楚了吗
有无异议
王五:听清楚了,没有异议。
审: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没有。
审:监护人有无异议
监:没有。
审:请证人郑妍退庭。
审:(退庭后)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宣读鉴定书三份。
第一份:姜堰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市公刑法字(2005)第78号 被检验者:张三,男,17岁,本市光明街道人 分析意见:根据尸体检验所见,被检验者左肋下有一2CM×0.1CM×7CM的创口,分析认为单面刃刺器刺击,内脏破裂,导致大量出血休克为死亡原因。
结论 张三系大出血休克而死亡。
检验人:马六(副主任法医师)杨柳(法医师) 二00五年六月五日侦查三卷第18页第二份:活体损伤鉴定书姜公刑活体检字2005第28号、第29号 被检验者:王五,男,16岁,本市新民小区人。
分析意见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被检验者王五之损伤符合第三十二条 规定,构成轻伤。
鉴定结论 王五之损伤为轻伤。
检验人:马六(副主任法医师)杨柳(法医师) 二00五年六月五日侦查三卷第20页审:被告人王五,公诉人刚才宣读的鉴定书听清楚了吗
有无异议
王五:听清楚了,没有异议。
审: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没有。
审:监护人有无异议
监: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宣读提取笔录:2005年6月3日下午,我局值班民警吴某某、费某某接到报警称本市新华书站附近发生暴力案件,民警吴某某、费某某立即赶赴现场,见一人站在那里(被告人王五),并从现场提取弹簧刀一把,王五称他用这把刀刺伤人了,随后把王五也送往医院检查医疗,将李四带回调查。
后经鉴定,刀上有张三血迹,刀柄有王五指纹。
姜堰市公安局刑警大队。
2005年5月6日。
(并向法庭出示该弹簧刀,由法警出示给被告人、辩护人,后交回公诉人)。
侦查三卷第6页审:被告人王五、你对公诉人宣读的笔录有无异议
王五: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你用的是这把弹簧刀吗
王五:太远了,我看不清。
审:法警把作案工具传给辩认。
王五:(放近后)是的。
审: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没有。
审:监护人有无异议
监: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现在,宣读被告人王五的户籍证明:王五,男,1989年4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姜堰市人,本市××中学高一年级学生,住本市新民小区三单元402号,非农。
审:被告人王五,公诉人刚才宣读的户籍证明听清楚了吗
有无异议
王五:听清楚了,没有异议。
审:公诉人有无异议
公:没有。
审: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没有。
审:监护人有无异议
监: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举证完毕。
审: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出示
王五:没有。
审: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出示
辩:没有。
审:监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监: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审判长、两位审判员,今天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对姜堰市人民法院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王五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履行法庭监督的职责。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从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来看,本案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下面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如下意见:首先,被告人王五犯罪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且没有精神病等症状,被告人具有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其次,被告人王五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用弹簧刀猛刺被害人张三左肋部,造成被害人张三左心耳创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伤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人的行为并造成了相应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王五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是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防卫过当。
量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人王五的行为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
首先由被告人王五自行辩护。
王五:我认为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张三殴打、敲诈我在先,我是迫不得已才拿刀刺他的,我也不想刺死他的。
具体意见由我的辩护人为我发表。
审:下面由被告人王五的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辩: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市诚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第一被告人王五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下列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定罪时采纳。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五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民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特别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第一、从张三的行为性质来看 张三于2005年6月3日下午,张三和李四在路上遇到王五与郑妍两人时,张三开始殴打王五,强迫王五交出不存在的医药费用,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
当王五反抗时,反而加大了力度,其行为对王五的生命已构成直接威胁。
后来张三虽然被王五的自救行为刺死,但并不因此改变其抢劫行凶的行为性质。
第二、从被告人王五的主观方面来看。
王五在2005年6月3日与同学郑妍一起去书店,中途被张三和李四拦住并被殴打,在没还手的情况下,又被威胁要钱,后被打倒在地后,张三仍不停地踢他,生命受到了直接威胁,他为自救才从身上掏出自己喜欢的弹簧刀进行自卫。
从其行为的时机、表现来看,被告人王五主观方面完全具备自卫的特征。
王五之所以用刀刺张三,是在逼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自救,并不以杀伤杀死张三为目的。
第三、从王五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看王五在6月3日下午被张三殴打、抢劫时,只是被动地还手招架,直到感动呼吸困难、头晕眼花,生命受到直接威胁时才为自救,用刀被动地攻击张三。
当时其行为对自身安全正在受到严重威胁,不自救有可能成为张三施暴的牺牲品。
王五事先并不知道有人要拦堵他,只是喜欢平时都把小巧的弹簧刀带在身上,直到生命受到威胁才掏出自卫。
通观全案过程,王五的行为虽造成张三死亡的后果,但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站起,脱稿讲)综上,辩护人认为,张三对被告人王五实施暴力抢劫,其本身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犯罪。
当时王五为自卫,对正在抢劫的张三实施的打击,虽然导致张三死亡,但从法律层面分析,王五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光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反而作为一种国家、社会提倡的与犯罪分子作英勇搏斗的行为理应受到表扬。
导致本案发生的一条重要原因就是被告人王五在受到拦堵殴打时,没有呼救,只是以一人脾气硬撑。
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及社会法治意识的薄弱,不能不引起整个社会的反思。
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作出正确的判决,还被告人王五的清白,通过个案的审理给社会以正确的法律导向。
谢谢
辩护人: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沈亚丽。
审:公诉人可以进行答辩。
公:公诉人刚才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几点不同观点需要说明,下面就被告人的情况作分别答辩。
第一,关于第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到的正当防卫问题。
公诉人在第一轮意见中也已经讲到了被告人王五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这一点与辩护人的观点是一致的。
但是,辩护人没有注意到的是,被告人的防卫行为已经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张三死亡的重大损害,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考察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必须全面考查防卫的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是否与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适应。
这就要根据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双方的体力、智力状况等因素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判断。
就本案而言,被害人张三与王五并不相识,更没有深仇大恨;张三也不是正在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者,他只是为了自己表弟出口气,也并不是真的向王五敲诈钱物而对王五实施殴打。
案发时,案发时间是大白天,地点是居民社区附近的路边。
而且,案发时张三只是用拳头对王五实施殴打,并没有使用各种凶器,他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并没有使王五的生命受到威胁,王五完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来避免张三的侵害行为,他完全没有必要掏出弹簧刀刺张三的要害部位而致张三于死地。
王五拿刀刺张三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并且造成张三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
因此,被告人王五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特征,应当对造成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因为其属未成年人是可以相应地减轻处罚的。
(站起,脱稿讲)被告人王五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诉人(转向观众)我们当然鼓励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实施正当防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千万要注意的是,防卫的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承担后果的可能是防卫者本人的。
公诉意见发表到此。
审:被告人王五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王五:没有。
审:被告人王五的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辩:有的。
辩护人还有一点意见需要补充。
关于被告人王五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问题,辩护人与公诉人持不同观点,辩护人认为根据当时的情况,王五的防卫行为并不过当。
因为,王五四、主题班会活动心得本次模拟法庭活动非常成功。
同学们将法庭审判和被告人的心态演绎得逼真动人,整个过程紧张有序,法庭辩论精彩纷呈,最后被告的悔恨催人泪下。
通过此次活动同学们不仅在许多方面得到了锻炼,更重要的是进一步认识到法律的庄严与神圣,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我们要汲取案例中被告的教训,学好法律知识,不断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优秀高中生。
模拟法庭活动结束了,可学生们依然沉浸在剧情之中,这种由学生参与编剧,由学生担任主角,用学生周围经常发生的典型案例作教材,模拟开庭的教学形式,调动了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学生积极主动性,活跃了课堂气氛。
活动中,同学们通过亲身体验和感受法庭的审理、旁听过程,不仅使学生能够更加生动直观地学习法律,正确理解抽象的法律知识,而且提高了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互相协作的能力,模拟法庭的活动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它的作用远非模拟活动本身,它将对学生终生有用。
模拟法庭的观后感怎么写
星期五,学校大队部组织了一次模拟法庭的表演。
这次模拟法庭的表演讲的是一个叫王伟的学生在打饭的时候,一个叫丁心的同学插队,抢在了王伟前面。
王伟很气愤,骂了丁心一句,丁心火了,打了王伟一个耳光,王伟正要还手,却被其他的老师拦住了。
回到寝室后,王伟很气愤,叫了一个名字是张华的朋友,两人约定明天傍晚在丁心回寝室的路上等候他,并报复他。
果然,这天下午,他们等在丁心回寝室的路上,等丁心来了,他俩一起上前殴打他。
丁心撒腿就跑。
这时,张华拿出带的刀,往丁心头上砍了一刀,丁心倒在了地上。
两人踢了丁心几脚,又骂了几句,才大大咧咧地走开了。
晚上,王伟坐立不安,马上去了学校自首,而张华呢,也被警方抓获了。
这次的表演告诉我:冲动是魔鬼,是啊,如果王伟不冲动,不叫张华一起殴打丁心的话,他们会成这样吗
如果张华冷静下来想一想这件事的后果,现在会不会坐在冷冷清清的牢里呢
如果他们不冲动,而是冷静下来想想,会不会落到现在这个地步呢
就像“甲壳虫”事件一样,如果那女的不那么冲动,只是说算了算了,事情会这样吗
会把人家的顶梁柱就这样被撞死吗
就像我们班最近发生的那件事一样,如果我们班的那位男同学冷静下来想一想,往油漆地里扔一个瓶盖会给油漆工人带来多么大的工作负担,他会扔吗
总之,我只是一句话:冲动是魔鬼。
法庭里,审判长威严地坐在高背椅上,用庄严而又洪亮的声音宣读着判决书,所有人都屏住了呼吸,空气中弥漫着紧张而又严肃的气息…… 实不相瞒,这是我们学校举办“模拟法庭”的场景。
法庭,似乎与小学生遥不可及,小演员们演得有板有眼,让我们看到了法庭的“庐山真面目”。
只见两位“被告”后悔地低着头,用祈求的目光怯生生地望着法官,希望对自己网开一面,能够从轻处罚;而“被告”的“亲人”则捶胸顿足,失声大哭。
面对这一切,法官也是爱莫能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啊
是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不论是谁,只要触犯了法律,就会对他人、对家庭、对社会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自己也必须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小到付出金钱,大到付出生命…… 那么,作为小学生,我们又该从何做起呢
我们是未来祖国的栋梁,“少年强则国强,少年智则国智”。
因此,我们从小要培养文明的举止,守法的行为。
现在全社会都提倡和谐建设,我们也必须投入其中。
当然,单凭我们的力量是不够的,还得小手牵大手,动员上一辈一起维护法律,遵守法律。
相信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明天的阳光将会更加灿烂,我们的社会将会更加和谐
模拟法庭课程总结怎么写
模庭实训总结实习结束开始了的实训课程。
实训课程的目的是为了考察我们能否结合最法院实习中所看到、学到的知识结合案例解决实训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培养学生综合的法律职业能力。
我们组分配到的是一件关于产权转让纠纷案件,以模拟法庭的形式进行训练。
一个大组分为三大部分:审判组、原告组、被告组。
我被分到审判组担任审判员的角色。
刚案例时,经过我们审判组成员的反复讨论,分析现有的资料,我们将该案件定性为产权转让纠纷。
房地产法对我们不陌生,但也说不上熟悉。
要处理好这个案件仅凭我们现有对房地产法的认识是远远不够的。
搜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我们认定案件事实是首要任务。
撰写法律文书。
这个实训课程中,我们审判组要写三份文书:阅卷意见、开庭笔录、民事判决书。
写文书首先要对案情进行了解。
归纳争议焦点,围绕争议焦点查询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使我们对实体方面的认识增加了不少,疑问也不少。
了解了出让和转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同,土地出让金产生方式也不同。
这个案件中有一个疑问是根据我们现有的资料我们无法确定,本案中《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应该是企业净资产与企业负债之和。
不包括土地出让金。
还是说,《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包括土地出让金,应该由国资委认定。
在庭审过程中,在法院实习我们已经对庭审有了一定的了解。
庭审的调查阶段,是最重要的一个阶段,也是我们最混乱的一个阶段,很不经意就从这个阶段跳到另一个阶段。
法官在庭审中,围绕争议焦点驾驭庭审的能力有所欠缺。
庭审是考验法官的及时反应能力。
驾驭庭审能力的重要方面。
我们虽然知道要防止双方当事人转变成辩论,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不能及时地把握。
通过这次的模拟法庭,提高了我们动手,动脑,动口的能力。
在平时的学习中,说话的总是老师,老师主导课堂。
而模拟法庭能使学生成为主导的法庭的角色。
促使我们用法律思维去考虑事情,处理案件。
培养我们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庭前准备阶段,促使我们主动去搜集资料,增强我们的主观能动性。
撰写法律文书时,加强了我们对法律文书格式、用语、正确引用法律法规解决问题等方面的意识和能力。
庭审阶段,锻炼了学生的逻辑思维。
整个实训课程带给了我们很多感触,培养了我们的协作精神。
建议学校在以后的教学过程中,多加入些类似的实践性课程。
培养我们成为合格、优秀的法律人才。
教学模式开放、灵活、实用。
具有极强的吸引力,虚拟接近生活,让同学们真正感受到了作为一个法学者,肩上的责任极其重大。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一个灯塔,让无力者有力,让悲观者前行。
模拟法庭课堂总结 这个学期,学院为了加强我法学专业学习的专业性及实践操作性,特地从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特聘了张宇张院长为我们开了模拟法庭课堂这一门课,通过张院长的认真教导及一个学期以来的努力学习,我受益颇丰。
现特对这一学期以来在模拟法庭课堂上的学习作一简要的总结: 一、通过模拟法庭课堂所收受的益处 模拟法庭课堂作为专业性与实践性很强的一门课程,是法学专业学生的一项重要课程,通过这一课程的开展,对我的学习有着意义非凡的影响。
主要体现有如下几个方面: 1、对学习思维的冲击与启发。
模拟法庭课堂对我以往的学习思维造成了强烈的冲击,让我认识到了理论学习与实践学习相结合的重要性,让我更深程度地认识到了理论来源于实践这一哲理性的问题。
课堂上,张院长通过其工作的经验向我们详尽地介绍了现实法庭的实践操作过程及其过程中应注意到的一些细节问题。
张院长的耐心教导及对庭审过程的专业了解给了我很大的启发,也让我更进一步地从以往仅注重理论学习的思维中解放了出来,这都得益于模拟法庭课堂的开展及张院长的悉心教导。
2、对庭审过程的深入了解。
“庭审程序是庭审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庭审程序是否合法是一个庭审能否顺利进行与最终庭审合法有效与否的一个重要因素。
”课上张院长的这一席话让我印象深刻。
亦就是因为这点,通过模拟法庭课堂,我对庭审的程序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也更深一步地熟悉了庭审的程序,这都是通过模拟法庭课堂所得到的。
3、实践操作能力的提高。
通过一个学期以来在模拟法庭课堂上的学习,我觉得自己的实践操作能力有所提高了,特别是对于一个案子的审查,通过学习,我学会了该如何着手分析一个案子,学会了在分析案子时该如何做到全面合理,更学会了该如何运用法律条文分析案子以及如何通过现有法律法规解决案子中的问题。
通过模拟法庭课堂的学习,我实践能力得到了提高,相信这亦将对我毕业后的工作有很大的帮助。
二、模拟法庭课堂存在的问题 模拟法庭课堂是我学院法学专业中的一项专业性与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因此,对于这一课程的开展亦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这主要体现在这一课程在我学院开展的时间不是很长,因此在对于这一课程的教学经验上还略显不足。
因此,在这一方面我认为无论是学院还是教师方面都还应有所加强。
另一方面就是此类课程在我们平时学习中的覆盖面还不广,因此,部分学生对于这一新型的教学方式的适应程度还有待加强。
还有另一方面则是模拟法庭课堂的课时相对不多,因此,对于实践的学习还是不够的,这一方面也造成了我们学习内容的相对不够充分。
三、对模拟法庭课堂的建议 模拟法庭课堂的开展是对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实践学习的一个重要补充,因此,这一课堂的开展有着其非凡的意义。
对于这一新兴的课堂,我认为应在平时专业讲授的基础上多重视实践操作方面的讲授,同时还应多让学生参与实践。
譬如在课堂上多讲述现实案例中的一些常见问题及讲授此类问题的解决办法等,同时还可以多让学生参与实践,可以多提供一些或易或难的案例让学生多操作多实践,亦可针对庭审的某一程序如法庭调查或法庭辩论等程序进行针对性的训练等。
相信通过这样的学习,学生将能学到更多的知识及实践经验,模拟法庭课堂这一课程也将得到很好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