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美家乡山西的诗句和名言有哪些
家乡山西一煤地,黄糕悠面嘴上吃。
剪纸布艺做面人,何时住上黄窑洞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中行政机关的面试是怎么样的
有人知道吗
[清]李惺:公生明,廉生威。
——官员一心为公、办事公正则会心明眼亮;居官清廉则会树立威信。
[春秋]: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
不以其道得之,不居也。
——财富和高官显爵,是人们都想得到的。
但对有道德的人来说,如果它们来路不正,就不要它们。
[春秋]: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当官的如果自身清正廉明,就是不发命令,老百姓也会好好干;如果自身贪邪不正,即使三钗迳辏?习傩找膊换岱??SPAN lang=EN-US>[唐]: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破由奢。
——遍观历代圣贤治国治家的经验教训,成功皆因勤俭,败亡皆因奢侈。
[宋]: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
——廉洁的官吏,是人民的表率;贪赃的官吏,是人民的盗贼。
[宋]:文臣不爱钱,武臣不惜死,天下太平矣。
——文官清正廉洁,武将拼死报国,这样国家就可以太平了。
[宋]:世路无如贪欲险,几人到此误平生。
——世上的路没有比贪欲更险恶的,多少人都是因此误了一生。
[宋]《五代史伶官传序》:忧劳可以兴国,逸豫可以亡身。
——忧患劳苦,可以使国家兴盛;一味贪图安逸享乐,就可以葬送自身。
行政管理学著名的学者都有哪些,他们都有些什么著作?
《宪法》的名言: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有谁有有关于“调整与适应”的名言论据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经提出“拯救现象”(saving the phenomena)的观点,即一个好的理论应当从现象出发,尽可能地与现象一致,并解释现象。
[2]如今重提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对当下中国行政法学界颇有些无奈的意味。
因为今日之中国行政法学界极需“拯救现象”。
只不过行政法的问题并不是从现象出发或解释现象,而是如何发现现象,如何不对正在发生的行政法律现象熟视无睹。
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曾经报道过这样的案件:为了保障破产的三门峡市食品总厂80名职工的生活,破产清算小组将近55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出让给崔建敏。
条件是崔建敏要为职工安排再就业。
出让合同签订后不久,崔建敏却将原厂房拆除,就地建成商品房出售。
在这之后,崔建敏既没有恢复生产的打算和行动,也没有替80名职工们交纳养老保险金。
当职工向合同的监督方商贸局反映情况要求对崔进行监管时,商贸局则表示合同执行与其利益无关,不愿为了80名职工的利益而起诉崔建敏。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合同签订一方的食品厂破产小组已经解散,而合同监督方商贸局不愿出面,而真正利益受损的80名职工又无权起诉崔建敏。
事情的结果是三门峡市检察机关运用一种创新的“民事公诉”手段,对崔建敏提起民事诉讼。
其实,事情本可以不通过所谓的司法创新就能解决。
作为行政机关的商贸局负有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法律责任,况且商贸局在本案中作为破产清算组的代表本来就是案件的一方当事人。
在职工的要求下,其本应履行监督职责。
当其不履行职责,逃避责任时,行政法上称其为“行政不作为”。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因行政机关不作为而受到利益损失的公民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3] 但是,人们却放着现成的行政法理论和制度不用,绕道用所谓的“司法创新”来解决行政法的问题。
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这并不是发耸人听闻之言。
法律实践已经一次次的提醒我们:今日中国行政法学不仅对行政法治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中涌现的大量新型行政法律关系熟视无睹,不能提供调整之规范和理论;同时,对于大量行政法案件,理论界与实务界都将其视为其它案件处理,甚至进行司法创新也未选择行政法。
由此可知,在当今中国,行政法的“缺席”和“无知”现象是十分严重的。
按照通常的观点,造成这种状况无疑是因为行政法学本身的不足造成的。
即行政法学没有充分联系行政法律实践,不能从实践中总结理论,并反过来用于指导实践。
然而,事情真的就这么简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