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制名言警句
1、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2、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4、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霍姆斯《普通法》5、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
——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6、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
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
——著名大法官卡多左7、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著名的法律学者8、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安提戈捏9、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谚10、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11、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
——法谚1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马克思13、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滋贺秀兰14、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15、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16、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17、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18、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19、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20、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斯宾诺莎21、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霍姆斯22、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波斯纳23、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24、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25、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
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26、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拉德布鲁赫27、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西塞罗28、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马基雅弗利29、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30、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关于个人自由与公共秩序的名言
你好1、遵守秩序最有礼。
——法国2、秩序之外有混乱,进步之外退步。
——柏格森3、秩序意味着光明和安宁,意味着内在的自由和自我控制;秩序就是力量,……秩序是人类最大的需要,是真正的幸福所在。
——阿米尔4、秩序是主客观之间的一致;是在事物中发现自我的精神。
——柏格森5、秩序美是所有美之最。
——法国6、秩序就是正确的规律和事物永久的合理性。
——菲尔丁7、秩序从混乱中产生了出来。
——弥尔顿8、秩序,只有秩序才能产生自由。
——法国9、知己是守护个人为自我保存所启发的社会秩序的保护神。
——毛姆10、知己始终是不顾一切人为的法则而顺从自然的秩序。
——卢 梭11、政治里面有两个潮流,一个是自由底潮流,一个是秩序底潮流。
——孙中山12、在人类中,秩序起着支配作用,这就证明了理性和道理最为强大。
——沃夫拿格13、有秩序才会有习惯,有杂乱才会有生活。
——亨·亚当斯14、一切都服从命运,命运是宇宙秩序之源。
——
哪些情形不在相互宝赔审团的审议范围?
Q1:成出互助有哪些影响A、成员退出的,无法获助B、退出时已公示案件对应的每期分摊金额仍需支付C、退出后在即加入需要重新计算等待期Q2:作为陪审员,哪些行为是被倡导的?A、案件审议投票前,先认真阅读案件举证资料C、案件中出现了自己不理解的内容时,独立思考,并主动寻找答案D、当其他赔审员咨询的问题,自己有经验或者答案时,给出有依据的观点和分析Q3:你认为赔审团审议时应该坚守什么原则?A、情理兼顾D、客观、公平Q4:审议赔审案例时,你会如何做?A、通过权益诉求和审核意见,聚焦两方争议点B、认真查阅举证资料,并据此作为投票的最基础依据C、审议过程有疑问,多看、多问、多思考,弄(清再决策D、做不出选择的时候,我会选择放弃投票Q5:赔审审议的时间是B、24小时Q6:“情理兼顾”的赔审理念中,“情”是指什么?B、公序良俗、大众认知的人性化法理理解Q7:如下哪些情况,成员不能申领互助金?A、加入时已被诊断确诊有肿瘤、糖尿病B、家庭非常困难,治疗严重感冒花了好几百Q8:赔审员应该遵守如下哪些行为?D、认真比对了双方的诉求和证据,给出自己的投票E、不仅代表自己,还代表其他分摊成员,赔审员应客观、公正的审议案件Q9:下列人员可以参加赔审案件投票的是D、已成为赔审员,且加入相互宝超过30天Q10:以下事项符合赔审员行为要求的是D、在充分了解案件信息的情况下,秉持客观公正,清理兼顾的理念进行投票Q11:年龄在40周岁-59周岁的互相宝曾远,最高互助金为(人民币)B、10万元Q12: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赔审团审议的投票规则正确答案:赔审员在审议一个案件时,可以多次投票Q13:关于审议案件投票,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单一案件获得赔审人员投票超过1000票的,案件审议结果有效B、单一案件的投票数低于1000票的,则本次审议结果无效C、每一个赔审人员在每个案件的赔审过程中,仅有1票的投票权D、每位赔审人员每日参加审议的案件原则上最多不超过5件Q14:如下哪些案例,不属于赔审团的审议范围A、在加入相互宝之前,已诊断患有癌症了B、还没有给出初步审核意见C、得了严重感冒,申请互助金审核未通过D、上次申请赔审没通过,再申请一次Q15:如下情况中,你认同哪些做法
C、仔细查看健康要求,确认符合后再加入D、不清楚互助范围,咨询客服工作人员祝卿好运
下列法律谚语与其蕴含的法学理论对应正确的是:
C,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效率是法的价值目标,正确。
解析:“法无明文授权不得为”是指权力部门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作为,这是对公权力的警惕,也是对公权力的制约,A项错误。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说在法律面前每个人的地位是一样的,并不是说人的自由不能被剥夺,同时人在触犯法律的情况下是可以被剥夺自由的,比如主刑当中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B项错误。
迟到的正义说明在事件发生的当下,法律没有达到应有的维护正义的作用,导致了事件发生当时的不正义,所以强调效率的重要性,C项正确。
“民不告则官不究”主要是针对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诉权也可以由检察院行使,D项错误。
故本题答案选C。
请问一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别是什么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别:1.定义不同。
实体法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予以划分的一种法律类别,是指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是保障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又称诉讼法。
2.涵盖的内容不同。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3.主要功能不同。
实体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权利和职权以及义务和责任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
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
参考资料见下文:实体法与程序法 法理学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过程中,依据不同的标准,将法律分为不同的种类。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就是其中的一种分类。
一般而言,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早期的法理学中,没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概念区分。
但实践中,程序却被法庭广泛用于解决纠纷。
18世纪以后,随着程序法概念的产生,才形成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法。
据《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程序法是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1748-1832)创造的类概念,用来表示不同于实体法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体系。
应当指出,在概念的分类理解上,不能把程序法与诉讼法相等同,因为程序法是一个大概念,既包括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和选举规则、议事规则等,也包括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同时,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是为了认识、分析和研究法律现象而进行的法理概括,在认识上和实践中,这种划分都不是绝对的,不能机械地、形而上学地理解两者的划分关系。
法律规范体系的实际情况是,实体法中往往有某些程序性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一部实体法,但其中有一些条文却对有关程序作了规定。
如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又如第四十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而程序法中往往也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程序参与人的职权、权利和责任、义务。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但该法的一些条款却规定了实体权利。
如第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又如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由于现代立法往往在同一部法律中兼顾实体权利\\\\职权和义务\\\\责任与程序规则,因此,有的学者认为,在现实法律体系中实体法与程序法已经出现了相互兼容的特点。
实体法和程序法作为法律的整体功能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划分的意义上,两者的功能又有各自的特点和内容。
实体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权利和职权以及义务和责任。
法律上的权利是法律关系主体(也称为权利主体),如自然人、法人依法拥有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者自由,这种权利的实现归根结底将给权利主体带来有形或者无形的利益。
有形的利益如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无形的利益如对资格的确认,对名誉的保护等等。
职权主要是由于担任一定职务而产生的权力,如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元首的权力、政府首脑的权力、部长市长的权力等。
法律权利的范围和内容通常以法律的规定为准,但在一些法治国家,如英国等,还同时奉行“对于个人的私权行为来讲,凡是法律未予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原则。
通过这种原则规定确立的个人的自由,往往也被认为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
法定职权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和行使,在上述法治国家,同时还奉行“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权行为来讲,凡是法律未予准许的,都是禁止的”原则,因为要是每个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可以超越权限实施行为,那么国家的管理必然会混乱不堪。
在法理学中,义务是与权利相对应的概念,责任是与职权相对应的概念,法律在规定权利和职权的同时,往往也对义务和责任做出相应规定。
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
为了描述程序的重要性和公正性,美国当代著名伦理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形象地把公正程序喻为“切蛋糕”的规则。
蛋糕是权利和利益的象征,一个人负责分配蛋糕,如果程序性规则允许他在为别人分配蛋糕时也可以不加限制地为自己留一快,则他将有可能尽量少地分给别人,而尽可能多地留给自己;如果程序性规则规定只有在把蛋糕均等地分配给其他人以后,切蛋糕者本人才能最后领取到自己的那一份蛋糕,那么他就会尽最大努力来均分蛋糕。
可见,程序性规则对于实现实体性权利是至关重要的。
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倾向性态度不尽一致。
在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比较注重程序法规则,以致于提出了诸如“法律即程序”、“无程序即无救济”等著名法律格言,认为实体法上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如果不经过具体的判决程序就只不过是一种主张或者“权利义务的假象”,只是在一定程序过程产生出来的确定性判决中,权利义务才得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化。
这种传统的形成,是因为英国历史上实行令状制度。
令状是1066年诺曼人征服英国以后,由私人申请的可以向皇家法院起诉并以国王名义发布的成文命令或批准令,私人得到令状意味着他的诉权得到了法院确认。
根据这种制度,产生了“无令状就无权利”的诉讼原则。
由于每种令状都有相应的诉讼程序,不同的诉讼请求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经常导致当事人因选择令状错误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因此当事人要获得权利必须先经由正确的程序,这就产生了“程序先于权利”的原则。
英国重视程序的传统由此形成,即使在成文法盛行的今天,程序先于权利的观念也没有多少改变。
这种重视程序的传统亦被美国所继受。
在以法国、德国等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则更加强调实体法,认为实体法居于主导地位,是主法;程序法是为了保证实现实体法的,具有手段和工具的性质,因而是助法,或者称为“附带性规范”。
形成这种观念的理论前提是,社会拥有完美无缺的实体法,程序仅仅是以判决的方式产生出其结果来的机械性过程,即孟德斯鸠描绘的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仅仅充当“自动售货机”的角色的过程。
由 于法院在适用成文法过程中并没有遇到多大困难,法官通过他们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创造新的诉讼方法或诉权,确立与其相适应的实体权利,改变已经不适应社会生活条件的旧的实体规范,从而促成法律的不断发展。
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无必要也不可能产生像英国那样的令状制度,程序先于权利的观念亦无存在的客观基础。
在我国,法理上一般认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相互关系,犹如哲学上讲的内容与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一样,一定的内容应当具有与它相适应的形式。
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实体法却具有本身特有的必要的诉讼形式。
例如中国法里面一定有笞杖,和中世纪刑律的内容连在一起的诉讼形式一定是拷问,以此类推,自由的公开审判程序,是那种本质上公开的、受自由支配而不受私人利益支配的内容所具有的必然属性。
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
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8页。
)程序法与实体法密不可分,如影随形,相辅相成,相互依存,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但在我国长期的法律传统中,普遍存在着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
即使在今天,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程序性法律规范也没有受到应有重视,表现为至今立法程序法、行政程序法、违宪监督程序法等重要程序法尚未出台,已有的程序法,即使像刑事诉讼法那样被修改过不长时间的法律,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标准和要求来看,一些内容也需要进行修改完善。
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程序置于不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例如,法院公开审判早已是我国诉讼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直到现在,还需要举国上下疾呼“落实公开审判制度”。
又如,在一些地方,以刑讯逼供方式非法获取证据的做法仍屡禁不绝。
种种实例表明,忽视程序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应当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尽快转变人们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努力强化人们的程序法意识。
有关法律的古代名言
笔者接触过众多考生朋友,考生状态各有不同,归结起来,或称为第一种或成为第二种,有两者皆不具备者却因其他原因仍未过关。
究其根结,在于未曾好好把握司法考试脉络,未曾正确看待复习司法考试时的心智模式。
要改善司法考试复习时的心智模式,要做到以下四点: 一、改善复习司法考试的心态。
既要战略上藐视敌人,也要战术上重视敌人。
司法考试不是一种智力游戏,而是一场时间竞争。
因为既然参加司法考试的最低学历起点都是大本,说明大家的学习能力和智慧水平都不存在问题。
“最牛保安过司考”事件告诉我们一个实例——在司法考试面前,学历并不能说明一切
那些硕博并没有显现出优势,那些具有实践经验的人也时而触壁。
现行司考近两年难度一般,原则上不会存在因为某位考生的智力水平低而通不过司考的情况,所以通不过者,主要原因在于当年投入的有效时间不够充分。
这里我们可以算笔账,以去年的复习对象为例,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三大本”辅导用书297 万字,《必读法律法规汇编》有180 万字。
若你不做任何题,将以上四本书精读两遍,共计477 万字左右的阅读量,以每天8 小时的复习时间,每分钟读100 字计算,共约需196 天才能完成。
所以,除了极少数法学基础极好又极聪明的考生外,大多数的考生要通过司考,是必须以充足且有效的复习时间为保证的。
可见,独角兽司考网校老师所说的800小时已经近乎是底线要求了。
没有这一保证,任何好的复习方法、技巧都是纸上谈兵。
二、改善司法考试复习技巧。
司法考试的复习不仅仅是一个勤奋的问题,实际上司考是一个方法的艺术。
我们刚才算的那笔账是不会发生的,原因在于,司考名义上的复习量极大,但其重点又极其突出,若能抓住重点,则能成倍地减少复习负担和复习量,又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以历年的教材与必读法律法规而言,实际需要重点掌握的可能只有20% ,需要了解的约占15% ,剩余的65% 有时间学是一回事,没有时间学是另一回事了。
上述297 万字的教材,与180 万字的必读法律法规的重点内容之复习量,加起来只有约95万字左右。
若以相同的复习时间来专攻这95万字,用计算器一算即知。
结合第一、第二项心智改善意,味着不仅要策略性的舍弃,还要合理安排各学科的复习时间。
在600 分的司考中,其考查了15个法学主干学科的内容,但实际上这些学科的地位并不是一样的,其分值分布也远不是平均的。
第一梯队由民法(90~100 分)、刑法(80~85分)、刑诉(75分)、民诉及仲裁(75~80分)组成,这4 门学科大概就占了总分值的60%。
所以如果这四门学科掌握的好,通过司考应是掌中之事。
在复习中务必以这4 门学科为核心,狠下功夫掌握。
第二梯队由行政诉讼法(20~25分)、公司法(25分左右)、宪法(15分左右)、合伙企业法(8 ~10分)、国家赔偿法(10分左右)等几个部门法组成。
第三梯队以法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制史等学科为基础,其内容较为庞杂,且无法条支持,也应投入相当精力复习教材中的重点内容。
第四梯队其他的分值分布较少的部门法,应主要掌握其重点法条即可,注意一般不必投入过多的复习时间与精力。
你可以每天看一看独角兽司考网校的司考地图,它用思维导图方式涵盖了15个部门法,涵盖了司法考试核心考点,按图索骥,一目了然
让考点不再孤单,让考点成系统成体系
我把它挂在墙上,每天临睡前都瞅一瞅,梦中也司考,成为司考王国的主人;醒来之后,回忆司考地图,如果忘记哪个地方,可以立刻去司考地图上找。
三、改善复习司法考试的习惯。
有这样一种考生朋友,手中资料不说汗牛充栋也相差无几,只要市面上见得到的,其他同学手中有的,他恨不得都搜罗回家。
不仅如此,网络上、辅导班上,只要能见到的老师的音频课件一应俱全,可谓“司考大百科全书”。
这样的朋友不能通过司法考试原因在于:他未曾领略“跟的艺术”。
何谓“跟的艺术”
即跟住一个复习思路、跟住一个复习习惯、跟住一个复习方法、跟住一套辅导资料、跟住一个部门法老师、跟住司法考试大纲。
来独角兽司考的辅导班,按部就班的循序渐进,思路清晰,体系完整,最后顺利通过。
独角兽视频都是有同步字幕的,我在网上找了其他的辅导班,都没有这个功能,感觉很适合我,也帮我省了不少事。
司法考试毕竟不同于研究生、博士生入学考试,未曾要求对各家学术观点归纳总结分析得出笔者意见。
复习用书和资料要少而且精,要牢记周恩来同志说过的一句话:加紧学习、抓住中心,宁精勿杂、宁专勿多。
司考不是天才的游戏,只是无奈的重复。
司考之所以“难”是因为要阅读大量的法律文件,超负荷的文字阅读伴随着太多的遗忘。
短短几个月,你要熟读、识记数百万字的法条及其解读等,难度可想而知。
而在浩如烟海参差不齐的司考辅导材料中,当一个问题发现了三、四种说法时,你想选择哪一个都会耗费时间。
司考复习时间是何等宝贵珍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