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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法律格言

时间:2013-09-10 22:43

法院冻结资金什么时间能解冻?

1.“三大诉讼法”的共同点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同属于程序法,都是进行诉讼活动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都是为正确实施实体法而制定的,有着很多共同适用的原则和制度,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判公开,以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合议制,在程序上实行二审终审制,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以及对已生效裁判的审判监督程序等。

2.“三大诉讼法”之间的整体比较2.1.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2.1.1.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均属于程序法的范畴,都是为了保证实体法关系的实现而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

二者的共同之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2.1.1.1. 部分基本原则相同。

二者都有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适用法律平等的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检察监督的原则以及各民族有权利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等。

2.1.1.2. 基本制度相同。

二者都有审判公开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陪审制度以及两审终审制度。

2.1.1.3. 管辖方面的分类相同。

前者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后者的审判管辖中也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分类(当然具体的管辖法院的规定不同),前者有关于指定管辖和专门法院管辖的规定,后者也有关于指定管辖和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管辖的规定。

2.1.1.4. 诉讼基本程序相同。

二者均有一审、二审以及审判监督程序这样的基本程序。

2.1.1.5. 诉讼阶段相同。

二者在一审普通程序中都有起诉(但刑事诉讼有公诉和自诉之分)、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和宣判等阶段;也都有执行、上诉以及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等阶段。

2.1.2. 由于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不同,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2.1.2.1. 具体的目的和任务不同。

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保护民事合法权益,维护民事实体法律秩序;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则是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维护刑事实体法律秩序。

2.1.2.2. 起诉的主体不同。

民事诉讼中的起诉主体是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当事人、组织或特定的负有其他义务的人或组织;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外,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被害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2.1.2.3. 某些基本原则不同。

处分原则、支持起诉原则、辩论原则和法院调解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以及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都是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

2.1.2.4. 某些审判程序的设置不同。

民事诉讼法的第~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刑事诉讼法的第一审程序则分为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

民事诉讼法有特殊程序,例如: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民事诉讼法还有特别程序,例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等。

刑事诉讼法没有这样的程序,但是刑事诉讼法有死刑复核程序。

2.1.2.5. 强制措施不同。

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取的排除其妨害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从性质上说,它是一种排除妨害的强制性手段,既有教育性,又有惩罚性。

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强制方法。

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只有诉讼性,没有惩罚性。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比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要小得多,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而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用于所有的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包括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甚至案外人。

2.1.2.6. 执行程序不同。

民事裁定、判决由当事人自觉履行,如果当事人不自觉履行判决、裁定,经另一方申请,法院才强制执行。

民事执行的目的是实现权利人的民事权利,而不能限制义务人的人身自由。

刑事判决、裁定除由法院执行外还得由有关机关执行。

刑事执行的目的,一般是限制或剥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及剥夺被告人的生命权。

2.2.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关系2.2.1. 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一样,也是程序法,行政诉讼法从民事诉讼法中脱胎而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外,对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还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例如:民事诉讼中有关回避、证据、期间、送达、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以及执行程序中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行政案件时可以适用。

2.2.2. 由于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不同,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2.2.1. 诉讼的当事人不同。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或履行公务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他组织、法人和公民之间在行政管理中引起的纠纷。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恒定的,当事人之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被告是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民事诉讼是解决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民事诉讼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因案件而异,不能一概而论。

2.2.2.2. 诉讼的性质不同。

行政诉讼中争执的是关于行政权利义务问题,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中争执的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纠纷时提起的诉讼。

2.2.2.3. 目的和任务不同。

行政诉讼法除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外,还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

2.2.2.4. 某些基本原则不同。

民事诉讼法中的处分原则和调解原则不适用于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基于其特殊性质有其特殊的原则,例如: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衡原则,被告不得处分法定职权原则等。

2.2.2.5. 诉讼发生的条件不同。

行政纠纷发生后,有的争议须经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后,在当事人对处理不服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民事纠纷发生后,纠纷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程序因此而发生。

2.2.2.6. 举证责任不同。

行政诉讼中,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即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民事诉讼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要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和请求负举证责任。

2.2.2.7. 适用调解的范围不同。

行政诉讼中,除行政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外,人民法院不能以调解方式处理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

这是因为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主管机关,它的职责就是维护国家的利益,保障社会的稳定,保护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它不能对依据国家法规所作出的决定加以更改或更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中,自愿、合法调解原则是一项重要原则,贯穿于整个审判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用调解方式处理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

2.2.2.8. 强制执行方面不同。

行政诉讼中,除人民法院外,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成为执行机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范围只限于本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民事诉讼中只有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的强制执行,除对财产权进行外,还可以对人身自由进行强制执行,例如强制拘留、强制服兵役等;而民事诉讼的强制执行只能针对财产和行为,不能执行人身。

在行政诉讼的强制执行过程中,禁止当事人自行和解,而民事诉讼执行过程中允许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

化,不过是到这里来“赏玩”中国的落后,“欣赏”中国的野蛮,“那里是真在尊重呢,不过是利用!⋯‘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凡是称赞中国文化的,都只是以主子自居的一部分。

”(《老调子已经唱完》)总之,鲁迅的中西文化观前后经历了一些变迁,但是,这些都是在寻找改变“无声的中国”的情况下变化的。

而且有很多观点也是他一生都坚持并为之实践的。

鲁迅在这个过程中是孤独的,是寂寞的,也是不断地在怀疑的。

他虽然~生都在不停地为文化事业战斗,他的内心里却常常充满了苍凉,时光的幕帘张开又合上,一代代人从出生到墓穴,把一个个生命甩在了光阴的背后,带走的是生命,不变的是现实。

“从来如此,便对么?”一句鲁迅的名言不但表明了他的怀疑精神,也表明了他的不自信,他努力地抗拒着历史,抗拒着旧文化,但是却又怀疑自己的怀疑和抗拒究竟有多大的价值。

甚至他竞怀疑自己不遗余力地破坏和战斗是否正确,会不会害了喜欢他作品的年轻人。

但是,无论鲁迅的挣扎和痛苦多么厉害,在东西文化的碰撞交汇中,他一生都在努力地改造着旧文化,呼唤着新文化。

世界十大财团!~

美国十大财团:洛克菲勒财团、摩根财团、第一花旗银行财团、杜邦财团、波士顿财团、梅隆财团、克利夫兰财团、芝加哥财团、加利福尼亚财团、得克萨斯财团 洛克菲勒财团(RockefellerFinancialG...... 美国十大财团:洛克菲勒财团、摩根财团、第一花旗银行财团、杜邦财团、波士顿财团、梅隆财团、克利夫兰财团、芝加哥财团、加利福尼亚财团、得克萨斯财团洛克菲勒财团(RockefellerFinancialGroup)  美国十大财团之一。

是以洛克菲勒家族的石油垄断为基础,通过不断控制金融机构,把势力范围伸向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美国最大的垄断集团。

创始人约翰.·洛克菲勒以石油起家,1863年在克利夫兰开办炼油厂,1870年以该厂为基础,扩大组成俄亥俄标准(原译美孚)石油公司,又很快垄断了美国的石油工业,并以其获得的巨额利润,投资于金融业和制造业,经济实力发展迅猛。

资产总额在1935年仅66亿美元,至1960年增至826亿美元,25年中增长了11.5倍。

其后又继续获得巨大发展,1974年资产总额增达3305亿美元,超过了摩根财团,跃居美国十大财团的首位。

美国最大的石油公司有16家,其中有8家属于洛克菲勒财团。

美国十大财团  洛克菲勒财团 摩根财团 第一花旗银行财团 杜邦财团  波士顿财团 梅隆财团 克利夫兰财团 芝加哥财团  加利福尼亚财团 得克萨斯财团  洛克菲勒财团  (Rockefeller Financial Group)  美国十大财团之一。

是以洛克菲勒家族的石油垄断为基础,通过不断控制金融机构,把势力范围伸向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美国最大的垄断集团。

创始人J.D.洛克菲勒以石油起家,1863年在克利夫兰开办炼油厂,1870年以该厂为基础,扩大组成俄亥俄标淮(原译美字)石油公司,又很快垄断了美国的石油工业,并以其获得的巨额利润,投资于金融业和制造业,经济实力发展迅猛。

资产总额在1935年仅66亿美元,至1960年增至826亿美元,25年中增长了11.5倍。

其后又继续获得巨大发展,1974年资产总额增达3305亿美元,超过了摩根财团,跃居美国十大财团的首位。

美国最大的石油公司有16家,其中有8家属于洛克菲勒财团。

  洛克菲勒财团是以银行资本控制工业资本的典型。

它拥有一个庞大的金融网,以大通曼哈顿银行为核心,下有纽约化学银行、都会人寿保险公司以及公平人寿保险公司等百余家金融机构。

通过这些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了许多工矿企业,在冶金、化学、橡胶、汽车、食品、航空运输、电讯事业等各个经济部门以及军火工业中占有重要地位。

在它控制下的军火公司有:麦克唐纳·道格拉斯公司、马丁·马里埃塔公司(与梅隆财团共同控制)、斯佩里·兰德公司和威斯汀豪斯电气公司(与梅隆财团共同控制)等。

洛克菲勒财团还单独或与其他财团共同控制着联合航空公司、泛美航空公司、美国航空公司、环球航空公司和东方航空公司等5家美国最大的航空公司。

  1973年能源危机以后,石油输出国组织国家同美国垄断资本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斗争,给洛克菲勒财团以沉重打击。

该财团采取各种措施挽回这种不利的局面。

首先参与美国国内石油的开发,争取国内沿海地区近海油田的租赁权,1976年获得阿拉斯加和大西洋沿岸中部的石油租赁地130万英亩。

又与英荷壳牌石油公司共同开发英国北海油田。

它还渗入能源工业的其他有关部门。

此外,还大力向石油化学工业发展。

  洛克菲勒财团不但在经济领域里占统治地位,在政府中也安插了一大批代理人,左右着美国政府的内政外交政策。

它还通过洛克菲勒基金会、洛克菲勒兄弟基金会等组织,向教育、科学、卫生以至艺术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渗透,以扩大其影响。

  但是洛克菲勒财团80年代以来,经济实力日益衰退,地位也随之下降,已为摩根财团所超过。

主要是因为美国财团互相渗透,洛克菲勒财团所属的大企业如埃克森公司等和大银行如大通曼哈顿银行等,都已受到别的财团的渗透而成为共同控制的企业。

  摩根财团  (Morgan Financial Group)  美国十大财团之一。

19世纪末20世纪初形成,为统治美国经济的垄断资本财团。

创始人J.P.摩根在其父J.S.摩根资财的基础上,1871年与人合伙创办德雷克塞尔—摩根公司,从事投资与信贷等银行业务。

1894年合伙人逝世,由其独资经营,1895年改名为J.P.摩根公司,并以该公司为大本营,向金融事业和经济各部门(诸如钢铁、铁路以及公用事业等)扩张势力,开始形成垄断财团。

1912年,摩根财团控制了金融机构13家,合计资产总额30.4亿美元,其中以摩根公司实力为最雄厚,称雄于美国金融界,华尔街的金融老板称摩根公司为“银行家的银行家”。

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摩根财团大发横财,战后以其雄厚的金融资本,渗入国民经济各个部门;30年代,摩根财团所控制的大银行、大企业的资产总额占当时美国八大财团的50%以上。

  由于财团之间的竞争不断加剧,其他财团又无不以摩根财团为进攻的主要目标,因而其实力地位相对下降,曾一度为洛克菲勒财团所超过。

为挽回颓势,它采取了多种措施。

在金融方面,利用雄厚的金融基础,扩展实力。

在工业方面,积极开拓新兴技术工业,60年代以来,在电子计算机、高速复印机和微型胶卷等工艺部门中,已跃居首位。

财团所属的国际商业机器公司,是全世界生产电子计算机最大的企业。

财团原来基础较好的电器设备、电力设备和原子能设备等工业也取得很大发展。

在军火工业方面,摩根财团控制的通用电气公司、通用动力公司和格鲁曼飞机公司,名列美国国防部最大军火承包商的前茅。

至70年代后期,摩根财团的信托资产迅速增长,大大超过了其他财团,加以电子计算机等尖端技术工业的兴起,又使该财团的经济实力成倍增长。

摩根财团不论在控制的企业数目和拥有的资产方面,又都凌驾于洛克菲勒财团之上。

  摩根财团在金融业方面拥有雄厚的基础。

其主要支柱是J.P.摩根公司。

摩根公司是世界最大跨国银行之一,在国内有10个子公司和许多分支行,还有1000多个通信银行。

在国外约20个大城市设有支行或代表处,在近40个国家的金融机构中拥有股权。

其经营特点是大量买卖股票和经营巨额信托资产。

它控制着外国37个商业银行、开发银行、投资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股权。

此外,还有制造商汉诺威公司、纽约银行家信托公司以及西北银行公司、谨慎人寿保险公司以及纽约人寿保障公司等。

在工矿企业方面主要有国际商业机器公司、通用电气公司、国际电话电报公司、美国钢铁公司以及通用汽车公司等;在公用事业方面则有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和南方公司。

  第一花旗银行财团  (First National City Bank Financial Group)  美国十大财团之一,是战后兴起的东部大财团。

历史虽短,但其控制的资产总额已超过几家老财团,跃居十大财团的前列。

该财团以第一花旗银行为核心,依靠它的巨额资金,向军火工业(如火箭、导弹以及飞机等)和民用工业(如电子、化工、石油以及有色冶金等)扩张势力,控制了一大批著名的大企业和大公司。

它也是对外扩张最活跃的财团之一。

  第一花旗银行的前身是创立于1812年的纽约花旗银行,该行为华尔街最老的银行之一。

至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受斯蒂尔曼和洛克菲勒两大家族的控制,作为标准石油系统(美孚石油系统)资金调度中心,并因此获得迅速发展。

30年代受到世界经济危机的打击,业务一蹶不振。

在50年代发生的企业兼并浪潮中,它又重新活跃起来,1955年与纽约第一国民银行合并,更名为纽约第一花旗银行,1962年改用现名。

以该银行为核心形成了第一花旗银行财团,挤入美国十大财团的行列。

  第一花旗银行财团所以发展得如此迅速,主要是由于该财团的经济实力是由第一花旗银行同与军火生产有密切关系的大公司和大企业所构成。

它所控制的从事军火生产的波音公司和联合飞机公司,除生产大型民航客机外,历来都是美国主要的军火承包商,主要承包喷气式轰炸机、民兵Ⅲ洲际导弹、阿波罗计划以及制造火箭和宇宙空间发射器等军用产品,每年从军事订货中获得惊人的高额利润。

财团所属其他企业还有大西洋里奇菲尔德石油公司(与摩根财团共同控制)、菲利普斯石油公司(与摩根财团共同控制)、施乐公司、明尼苏达采矿与制造公司、履带拖拉机公司(与摩根财团和杜邦财团共同控制)以及生产电子计算机的国民现金出纳机公司。

在商业方面则有彭尼公司(与摩根财团共同控制)和珠宝商店(与芝加哥财团共同控制)。

上述企业都在国内外居于垄断地位。

  波士顿财团  (Boston Financial Group)  美国十大财团之一,也是美国最老的垄断财团之一。

它是由19世纪经营奴隶贸易而致富的波士顿地区的洛威尔、劳伦斯、亚当斯以及洛奇等家族同新兴的肯尼迪家族联合组成的。

当时,这几个家族把从海外殖民掠夺中积累起来的巨额资金投资于商业银行、保险事业和投资公司,并依靠这些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经营纺织、制革、制鞋、服装、食品以及化工等轻纺工业。

由于轻纺工业发展迅速,至20世纪初,波士顿这几家世代互相通婚的家族,便以波士顿第一国民银行为核心,形成了波士顿财团。

  波士顿第一国民银行创立于1859年。

1903年与马萨诸塞银行合并后,仍称波士顿第一国民银行。

它是美国最早的一家跨国银行。

除银行外,波土顿财团还拥有4家著名的保险公司,以约翰·汉科克互惠人寿保险公司和马萨诸塞互惠人寿保险公司为最大。

  波士顿财团在工矿企业方面的实力不及东部大财团。

它所控制的工业原来主要是轻纺工业,从50年代起,利用麻省理工学院的科研成果发展新兴技术工业,从轻纺工业转向电子、光学、空间、导弹等方面发展。

例如它所控制的特克斯特隆公司,战后兼并了许多中小公司,实力壮大,经营方向也由轻纺工业转向宇航工业和电子工业发展,成为拥有70多家子公司的多样化公司。

它既制造航空和宇航产品、各种电子部件、飞机部件,又经营钟表发条、家具和家禽等行业。

它的一家于公司贝尔宜升飞机公司,是一家军火出口商,为五角大楼和外国制造直升飞机。

波士顿财团在发展新兴技术工业方面具有优越的技术力量,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等著名大学的科研成果,有力地推动了波士顿地区尖端工业的发展。

其所属特克斯特隆公司、雷锡昂公司和波拉罗伊德公司等,由于新兴技术工业的刺激,经济实力增长很快。

在政治上,波士顿财团曾联合格克菲勒财团支持J.F.肯尼迪担任总统。

肯尼迪人主白宫,替波土顿财团争得大批军事订货,引起摩根财团的强烈不满。

1963年11月盟日肯尼迪遇刺身亡,给波士顿财团一大打击,使它在同其他财团的竞争中地位不断下降。

  梅隆财团  (Mellon Financial Group)  美国十大财团之一,是以梅隆家族为中心,以金融起家的大垄断资本集团。

创始人T.梅隆于1869年创办托马斯.梅隆父子银行,发展迅速。

1902年改名梅隆国民银行是梅隆财团赖以起家的金融支柱。

它以此为起点,逐步与工业资本融合,财团逐步形成。

梅隆财团所控制的金融机构,除梅隆国民银行外,还有匹兹堡国民银行和通用再保险公司。

长期来,梅隆财团通过这些金融机构控制了匹兹堡地区的银行资本和工业资本。

  梅隆财团所控制的工矿企业,资格最老的是美国铝公司。

它的前身是匹兹堡冶炼公司,1890年就为梅隆父子银行所控制。

1910年以来,美国铝公司一直垄断着美国铝的生产,是梅隆财团的工业支柱之一。

另一个重要工业支柱是海湾石油公司。

它是美国最大的石油垄断企业之一,主要业务包括石油开采、提炼、运输和销售;80年代以来扩大了石油化工和乙烯的生产能力,在美国化学公司中占第三位。

梅隆财团在钢铁工业生产中也占有一定的地位,拥有阿姆科钢铁公司(与洛克菲勒财团、克利夫兰财团共同控制)、国民钢铁公司(与克利夫兰财团共同控制)及惠灵—匹兹堡钢铁公司、阿勒格尼—勒德卢姆工业公司等4家大钢铁公司。

此外,财团还拥有威斯汀豪斯电气公司(与洛克菲勒财团共同控制)、固特异轮胎橡胶公司(与洛克菲勒、芝加哥及克利夫兰财团共同控制)及罗克韦尔国际公司。

罗克韦尔公司末受任何财团渗透,专门设计和制造飞机、导弹以及火箭,长期以来一直是五角大楼和国家宇航局的主要承包商,获利甚巨。

  克利夫兰财团  (Cleveland Finanial Group)  美国十大财团之一,以所在地克利夫兰得名。

  19世纪后半叶,克利夫兰地区的几家相互密切联系的富豪家族,主要有马瑟、汉纳、汉弗莱、伊顿等家族,利用当地丰富的煤铁资源,创办钢铁工业,获得巨额利润后,又投资于银行业,并向橡胶工业和铁路运输方面发展。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具备了财团的条件,1935年拥有资产14亿美元,为当时美国的第八家财团。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又获得进一步发展,1955年资产增达157亿美元,上升为美国第六家财团。

60年代,由于财团所处的地区限制,实力衰退。

  克利夫兰财团的经济实力以钢铁、橡胶、铁路运输等部门为主,在美国基本工业中有一定的地位。

钢铁工业是该财团的主要利益所在,它控制了美国最大10家钢铁公司中的4家,即共和钢铁公司、莱克斯—杨斯顿公司、阿姆科钢铁公司(与梅隆财团、洛克菲勒财团共同控制)和国民钢铁公司(与梅隆财团共同控制)。

克利夫兰财团在美国橡胶工业中也有重要利益,美国最大的两家橡胶公司——固特异轮胎橡胶公司和费尔斯通轮胎橡胶公司,均为克利夫兰和其他财团共同控制。

克利夫兰财团金融资本薄弱,它拥有的克利夫兰信托公司等5家金融机构,实力有限,筹措资金只得仰赖东部财团,特别是摩根财团的金融机构。

  芝加哥财团  (Chicago Finanial Group)  美国十大财团之一,是美国中西部地区的财团。

20世纪初期,由当地的富豪家族麦考密克家族、伍德家族及新兴的克朗家族组成,以芝加哥地区为活动中心而得名。

  芝加哥地区气候适宜,雨量充足,土地肥沃,宜于发展农牧业,很早就成为美国重要的粮食区和牲畜区。

农业和畜牧业发达,肉类加工和农业机械工业随之发展,很快就使芝加哥地区成为仅次于纽约的工商业中心和金融中心。

这些富豪家族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垄断财团。

1935年拥有资产43亿美元,在当时美国八大财团中居于第四位。

  芝加哥财团的金融实力比较雄厚,拥有5家大银行:大陆伊利诺伊公司、第一芝加哥公司、哈里斯银行公司、北方信托公司以及美国银行公司。

此外,还有两家保险公司:西纳(CNA)金融公司和各州保险公司。

近年来,芝加哥财团受到华尔街大财团的排挤,金融实力远不如前。

大陆伊利诺伊公司受到摩根财团的渗透,已成为两家财团共同控制的公司;第一芝加哥公司又为洛克菲勒财团所控制,芝加哥财团实际上已从属于这两个大财团。

  芝加哥财团所控制的工业部门,主要是农产品加工工业和传统的农业机械制造业以及以农业地区为对象的商业。

在农产品加工工业方面,它控制了12家肉类加工公司,其中规模较大的有埃斯马克公司和联合食品公司。

在农业机械方面,它拥有国际收割机公司、履带拖拉机公司(与洛克菲勒财团两家财团共同控制)以及迪尔公司。

这3家农业机械公司生产的拖拉机占全国拖拉机销售市场的60%。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芝加哥财团在石油工业方面的扩展引人注目,它在属于洛克菲勒财团的印第安纳标准石油公司和德士古公司拥有大量投资,而且有重要的人事结合。

  芝加哥财团在商业方面占有重要地位。

拥有西尔斯—娄巴克公司、联合百货公司、珠宝商店和马歇尔·菲尔德公司等巨大的商业零售公司。

西尔斯—娄巴克公司创立于1866年,20世纪初经营邮购业务获得巨大发展,零售商店和供应点遍及美国各地,1982年公司资产增366亿美元,全年销售额300亿美元,在美国的百货公司中居于首位。

  加利福尼亚财团  (California Financial Group)  美国十大财团之一。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倔起的新兴大财团,包括美洲银行集团、旧金山集团及格杉矶集团。

这三个集团的经济实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随着加利福尼亚州军火工业的迅速发展而获得急剧增长,特别是金融资本的增长速度尤为惊人,形成以美洲银行为金融中心的大财团。

1974年拥有资产1671亿美元,在美国十大财团中居第三位,在美国的政治、经济生活中起着主要作用。

它与南部财团组成一股新兴的军火工业集团势力,成为与东北部老财团相抗衡的力量。

  加利福尼亚财团的金融资本极为雄厚,拥有的主要商业银行有美洲银行、西方银行公司、安全太平洋公司以及旧金山地区的韦尔斯·法戈公司和克罗克国民公司等。

  美洲银行是加利福尼亚财团的金融核心,其前身为意大利移民后裔A.P.基安尼尼于20世纪初所创办的意大利银行。

由于业务的迅速发展,至20年代就成为美国西部最大的银行;30年代初,与加利福尼亚美洲银行合并,改名为美洲银行(全称美洲国民信托储蓄银行)。

第二次世界大战给它带来了巨额利润,超过了当时纽约的大通国民银行,成为美国最大的商业银行。

只是美洲银行的最大表决权已为摩根财团和第一花旗银行财团所控制,加利福尼亚财团在美洲银行的势力远不如前。

  加利福尼亚财团所控制的工矿企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以农业和采矿业为主;大战期间和战后,由于加利福尼亚州已成为美国最大的军火生产基地,该财团所控制的工业公司以军火生产为主。

例如洛克希德飞机公司、利顿工业公司以及诺斯罗普公司。

这些公司都是美国前十名的军火商和军火出口商。

战后,洛克希德飞机公司在美国国防部的军火订单中,长期居于首位。

但是这些生产军火的公司的控制权,逐渐落入东部大财团的手里,加利福尼亚财团的实力地位已相对下降。

  得克萨斯财团  (Texas Financial Group)  美国十大财团之一。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得克萨斯州倔起的一个新财团,主要是依靠石油工业和军火工业发展起来的。

以K.W.麦基逊、S.理查逊、H.L.亨特、J.柏朗、J.A.埃尔金斯等创立的家族为代表。

  得克萨斯财团的银行资本比较薄弱,虽拥有4家银行和3家保险公司,但没有形成强大的金融中心。

4家银行是:达拉斯第一国民银行、休斯敦第—城市国民银行、达拉斯共和国民银行和得克萨斯商业银行。

得克萨斯财团所控制的工矿企业以休斯顿的坦尼科公司为最大。

它本是美国最大的一家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公司,现已发展成多种经营的综合公司,该公司因受到洛克菲勒财团的渗透,已成为两家财团共同控制的公司。

在军火工业方面,得克萨斯财团控制了两家著名的公司。

一家是LTV公司(原译林—特姆科—沃特公司),创办人J.J.林,善于兼并,在1960年兼并特姆科飞机制造公司,后又于1961年兼并沃特公司(制造飞机和导弹)。

80年代以来进行多样化经营,但仍以制造军火为主,获利甚厚,发展迅速。

另一家为休斯飞机公司,创办于1933年,经营业务本限于设计和实验性制造,1942年才开始商业性生产,制造飞船、侦察摄影机以及各种飞机零件。

80年代上半期,该公司生产的电子控制系统和其他电器部件,在美国飞机制造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因此该公司生意兴隆,营业额大增。

此外,得克萨斯财团还拥有一些生产尖端技术工业产品的公司,如得克萨斯仪器公司。

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词,要求言简意赅,朗朗上口。

民事检察工作宣传卡  检察官提示  1、当你与别人发纷,或者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不得已诉诸法院,可判决、裁定结果却与你的期望不一致时,你会怎么办

当你不服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而提出上诉,期望二审能予以改判,而等来的却是维持原判,你又该怎么办

  ——其中一条有效途径就是向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申诉,检察机关将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但对于正确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检察机关将会坚决维护,并向你耐心说明理由,以解开缠绕在你心头的疑虑。

  2、如果你是诉讼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正确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请你积极地履行应尽的义务,还你和对方当事人一个宁静、祥和的生活。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是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部门,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类案件和非抗诉类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抗诉类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包括: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四)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十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非抗诉类案件』  ◆督促起诉  主要指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国有资产遭受损害,而职能部门、管理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自己的职责,而案件性质又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

主要适用于:  1、在国有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出让、开发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2、在国有文物保管、保护等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3、在公共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4、政府部门基于各类扶助目的而向企业或个人出借的专门财政资金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收回,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将资金出借给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的;  5、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6、在国有资产拍卖、变卖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7、其他由于监管不力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支持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主要适用于:1、国有资产流失、损失案件; 2、社会弱势群体急需救助的情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主要适用于:  1、由于犯罪行为使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物质损失且遭受损失的单位知情后不提起或不能提起诉讼的案件,如:因贪贿、挪用、职务侵占、私分国有资产、玩忽职守、签订合同失职等犯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无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2、由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且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执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确有执行条件而人民法院怠于执行或超标的执行的民事执行裁定、执行决定和执行行为进行监督。

主要适用于:  1、不认真核实财产归属,查封或执行案外人的财产;  2、任意改变判决内容,超越执行范围,在执行中以执代审;  3、任意增加、变更执行措施;  4、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被执行人明确的财产线索不予重视致使执行不能的;  5、徇私枉法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财产;  6、不考虑被执行人的合法利益,超标的查封或者故意造成被执行人其他损失;  7、执行中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的;  8、执行人员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文书的;  9、涉嫌渎职犯罪、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贪污挪用公款等。

  ◆调解监督  重点监督明显违反自愿、合法原则,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严重损害第三方当事人利益的调解案件。

  ◆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

主要适用于:  1、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此类案件包括国有资产和国有土地两大类;  2、环境污染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件。

  3、不正当竞争、侵害弱势群体利益案件;  4、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未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相关组织或者个人可根据民行检察抗诉类案件和非抗诉类案件的受案范围提出申诉,或为检察机关提供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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