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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格言

时间:2017-07-21 22:29

有关法律程序的名言警句有哪些

1、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2、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4、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霍姆斯《普通法》5、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

——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6、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

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

——著名大法官卡多左7、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著名的法律学者8、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安提戈捏9、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谚10、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11、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

——法谚1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马克思13、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滋贺秀兰14、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15、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16、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17、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18、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19、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

请问一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别是什么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别:1.定义不同。

实体法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予以划分的一种法律类别,是指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是保障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又称诉讼法。

2.涵盖的内容不同。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3.主要功能不同。

实体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权利和职权以及义务和责任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

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

参考资料见下文:实体法与程序法  法理学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过程中,依据不同的标准,将法律分为不同的种类。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就是其中的一种分类。

一般而言,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早期的法理学中,没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概念区分。

但实践中,程序却被法庭广泛用于解决纠纷。

18世纪以后,随着程序法概念的产生,才形成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法。

据《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程序法是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1748-1832)创造的类概念,用来表示不同于实体法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体系。

  应当指出,在概念的分类理解上,不能把程序法与诉讼法相等同,因为程序法是一个大概念,既包括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和选举规则、议事规则等,也包括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同时,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是为了认识、分析和研究法律现象而进行的法理概括,在认识上和实践中,这种划分都不是绝对的,不能机械地、形而上学地理解两者的划分关系。

法律规范体系的实际情况是,实体法中往往有某些程序性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一部实体法,但其中有一些条文却对有关程序作了规定。

如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又如第四十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而程序法中往往也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程序参与人的职权、权利和责任、义务。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但该法的一些条款却规定了实体权利。

如第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又如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由于现代立法往往在同一部法律中兼顾实体权利\\\\职权和义务\\\\责任与程序规则,因此,有的学者认为,在现实法律体系中实体法与程序法已经出现了相互兼容的特点。

  实体法和程序法作为法律的整体功能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划分的意义上,两者的功能又有各自的特点和内容。

  实体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权利和职权以及义务和责任。

法律上的权利是法律关系主体(也称为权利主体),如自然人、法人依法拥有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者自由,这种权利的实现归根结底将给权利主体带来有形或者无形的利益。

有形的利益如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无形的利益如对资格的确认,对名誉的保护等等。

职权主要是由于担任一定职务而产生的权力,如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元首的权力、政府首脑的权力、部长市长的权力等。

法律权利的范围和内容通常以法律的规定为准,但在一些法治国家,如英国等,还同时奉行“对于个人的私权行为来讲,凡是法律未予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原则。

通过这种原则规定确立的个人的自由,往往也被认为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

法定职权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和行使,在上述法治国家,同时还奉行“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权行为来讲,凡是法律未予准许的,都是禁止的”原则,因为要是每个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可以超越权限实施行为,那么国家的管理必然会混乱不堪。

在法理学中,义务是与权利相对应的概念,责任是与职权相对应的概念,法律在规定权利和职权的同时,往往也对义务和责任做出相应规定。

  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

为了描述程序的重要性和公正性,美国当代著名伦理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形象地把公正程序喻为“切蛋糕”的规则。

蛋糕是权利和利益的象征,一个人负责分配蛋糕,如果程序性规则允许他在为别人分配蛋糕时也可以不加限制地为自己留一快,则他将有可能尽量少地分给别人,而尽可能多地留给自己;如果程序性规则规定只有在把蛋糕均等地分配给其他人以后,切蛋糕者本人才能最后领取到自己的那一份蛋糕,那么他就会尽最大努力来均分蛋糕。

可见,程序性规则对于实现实体性权利是至关重要的。

  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倾向性态度不尽一致。

在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比较注重程序法规则,以致于提出了诸如“法律即程序”、“无程序即无救济”等著名法律格言,认为实体法上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如果不经过具体的判决程序就只不过是一种主张或者“权利义务的假象”,只是在一定程序过程产生出来的确定性判决中,权利义务才得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化。

这种传统的形成,是因为英国历史上实行令状制度。

令状是1066年诺曼人征服英国以后,由私人申请的可以向皇家法院起诉并以国王名义发布的成文命令或批准令,私人得到令状意味着他的诉权得到了法院确认。

根据这种制度,产生了“无令状就无权利”的诉讼原则。

由于每种令状都有相应的诉讼程序,不同的诉讼请求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经常导致当事人因选择令状错误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因此当事人要获得权利必须先经由正确的程序,这就产生了“程序先于权利”的原则。

英国重视程序的传统由此形成,即使在成文法盛行的今天,程序先于权利的观念也没有多少改变。

这种重视程序的传统亦被美国所继受。

  在以法国、德国等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则更加强调实体法,认为实体法居于主导地位,是主法;程序法是为了保证实现实体法的,具有手段和工具的性质,因而是助法,或者称为“附带性规范”。

形成这种观念的理论前提是,社会拥有完美无缺的实体法,程序仅仅是以判决的方式产生出其结果来的机械性过程,即孟德斯鸠描绘的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仅仅充当“自动售货机”的角色的过程。

由 于法院在适用成文法过程中并没有遇到多大困难,法官通过他们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创造新的诉讼方法或诉权,确立与其相适应的实体权利,改变已经不适应社会生活条件的旧的实体规范,从而促成法律的不断发展。

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无必要也不可能产生像英国那样的令状制度,程序先于权利的观念亦无存在的客观基础。

  在我国,法理上一般认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相互关系,犹如哲学上讲的内容与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一样,一定的内容应当具有与它相适应的形式。

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实体法却具有本身特有的必要的诉讼形式。

例如中国法里面一定有笞杖,和中世纪刑律的内容连在一起的诉讼形式一定是拷问,以此类推,自由的公开审判程序,是那种本质上公开的、受自由支配而不受私人利益支配的内容所具有的必然属性。

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

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8页。

)程序法与实体法密不可分,如影随形,相辅相成,相互依存,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但在我国长期的法律传统中,普遍存在着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

即使在今天,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程序性法律规范也没有受到应有重视,表现为至今立法程序法、行政程序法、违宪监督程序法等重要程序法尚未出台,已有的程序法,即使像刑事诉讼法那样被修改过不长时间的法律,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标准和要求来看,一些内容也需要进行修改完善。

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程序置于不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例如,法院公开审判早已是我国诉讼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直到现在,还需要举国上下疾呼“落实公开审判制度”。

又如,在一些地方,以刑讯逼供方式非法获取证据的做法仍屡禁不绝。

种种实例表明,忽视程序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应当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尽快转变人们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努力强化人们的程序法意识。

法制名言警句

1、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2、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4、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霍姆斯《普通法》5、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

——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6、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

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

——著名大法官卡多左7、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著名的法律学者8、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安提戈捏9、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谚10、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11、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

——法谚1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马克思13、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滋贺秀兰14、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15、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16、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17、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18、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19、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20、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斯宾诺莎21、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霍姆斯22、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波斯纳23、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24、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25、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

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26、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拉德布鲁赫27、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西塞罗28、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马基雅弗利29、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30、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如何实现程序正义

收藏推荐 衡量司法行为的标准,除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外,还包括程序合法。

人们不仅要求实体公正,更要求程序公正。

能否实现程序正义已经成为中国能否走向法制国家的关键所在。

一、程序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实质我国目前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程序问题虽有所重视,但在实践中却经常被视为一个装饰,其处境和地位非常尴尬:一是程序规则的缺陷。

我国程序规则的最大缺陷是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不完善。

所谓实体性规则不完善是指该有的规则没有制定;而程序性规则不完善,则是指实体性规则有些没有制定具体的实施性程序,导致了程序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

二是程序被等同于技术性手段。

许多人认为程序仅仅是技术性手段,只是用来保证实体法得以实现的,除此以外,不具有任何价值。

违了什么法,犯了什么罪,该怎样处罚,应如何判刑,应遵守哪些程序却不甚明了。

甚至有人认为遵守程序是在浪费时间,捆住了办案人员的手脚。

三是程序被虚置。

程序的实施要求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但在程序缺乏刚性规定的情况下,由于破案的巨大压力超越了程序的规定,也由于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鄙视和痛恨,往往使司法人员忽略了自己的责任。

关于法律的格言

1、法律是人类社会实践智慧的结晶,是为了维护人类正义道德和利益而制定的。

2、一个国家的法律,维护的是整个国家的稳定和繁荣,更是要保护全体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害3、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人类享受着充分的自由,而离开了法律范围的“自由”,最终是对自由的毁灭。

4、学法、普法、懂法,不但是对自身利益的一种保护,更是对大多数人和整个社会利益的一种贡献。

5、法律是公民行为的准绳,公民以准绳唯命,一旦脱离,何去

何从

何喜

何忧

难了

6、以法律为导向,用公仆的身份调解民众之事;用法律作依托,行公民之义务维护法律之神圣。

7、有力不在个子高,有理不在声音高,学法明理天下事,依法问题全能了。

8、法律与利益同在,依法与文明同行,在关键的时候都要想想应尽的义务。

9、法制保障了民主,法治促进了和谐,在非常时期更要维护群众的权利和利益。

10、法律赋予公民的是权利和义务;公民依附法律的是人格和尊严。

法在我心中的名人名言,谁有

【法在我心中】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管仲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世之仪表。

--沈家本法就是最高的理性,并且它固植于支配应该做的行为和禁止不应该做的行为的自然中。

当这种最高的理性,在人类的理智中稳固地确定和充分地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

--西塞罗法就是公意的宣告。

--卢梭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商鞅法是这样一种社会规范。

当它被忽视或被违反时,享有社会公许的特权的个人或团体,通常会对违反者威胁使用或实际使用人身的强制。

--霍贝尔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亚里士多德法是善良正义之术。

--塞尔苏斯我把法理解为发达的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一种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适用社会强力的社会控制。

在这种意义上,它是一种统治方式,我称之为法的秩序的统治方式。

--庞德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福勒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马克思对人们的行为的任何规范性调整如果只与禁止和义务相联系,就不可能是有效的。

--雅唯茨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者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马克思立法者创制的是规范,法律科学表述的却是规则,前者是规定性的,后者是叙述性的。

--凯尔森法律原则是:许多法律推理所依据的前提,不断地,正当地适用与比较特别和具体的规则解决不了或者不能充分明确地解决的案件的一般规则。

--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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