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后驾车宣传标语
1、全民拒酒驾,平安你我他。
2、远离酒驾,平安回家。
3、平安出行始于心,拒绝酒驾践于行。
4、滴酒不沾,人车平安。
5、车行千万里,拒酒零距离。
6、桌上的一杯酒,轮下的离别愁。
7、酒后不驾是口号,贵在行动最需要。
8、驾车滴酒不沾, 一生平安相伴。
9、驾前贪杯,驾后伤悲 。
10、酒后不驾是口号,贵在行动最需要。
11、席间贪杯,路上添“悲”
12、酒桌上一杯再一杯,车轮下一悲接一悲。
13、拒绝酒后驾驶,共享美好人生。
14、司机好一口,危险时刻有。
15、宴席桌上把酒推,平安驾驶比酒贵。
16、远离酒精考验,争做平安“驶”者 17、我爱我家,酒后不驾。
18、万水千山总是情,酒后禁驾伴我行。
19、劝亲劝友,不劝司机喝酒
20、拒绝酒驾从心开始,文明交通从行开始。
21、酒后禁驾人人爱,有你参与更精彩。
22、驾车不是儿戏,酒后别当司机
23、生命无价,酒后禁驾。
24、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
25、有一份习惯是酒后禁驾,有一份收获是平安归来。
26、开车滴酒不沾,出行一路平安。
27、生命多美好,酒后别上道
28、千金万银,难比生命之贵;千悔万恨,难补酒驾之祸。
29、“醉”出事故,“让”出平安。
30、司机一杯酒,亲人几多愁。
酒后驾车 短语
一天,某公司的李经理应酬回来后,因秘书没在身边酒后驾车,最后车毁人伤,虽然命捡回来了,可是落了一个残疾。
可怜了,一位IT精英,成了一个废人。
要说,酒可害了不少人,为什么还有的人执迷不悟呢
严禁酒后驾驶类似的词语句子
酒逢知己千杯少,开车出门半杯多有酒无舵,出门闯祸一人醉驾,千人痛骂亲朋聚会一杯乐,酒后开车几家愁把酒问青天,醉驾几人回饮酒又开车,车祸时时有。
饮酒不开车,平安到永久香车伴美酒,混合的毒药古时煮酒论英雄,今日醉驾变狗熊喝醉酒的你,真的掌握不了生命的方向盘葡萄美酒夜光杯,借问醉驾几人回酒逢知己千杯少,酒后开车事故多 你若酒驾,我便改嫁酒场上人情难却,事故后法不容情桌上多贪一杯酒,醉驾空留一生愁酒醉驾车,身败名裂醉驾兮祸所依车对主人说:爱我就和酒分手,不然我们都会受伤车速百里非好汉,酒气冲天不英雄;万家灯火平安路,还靠司机立大功酒醉驾危害大,马路杀手你最霸,如果不除民怨大一时贪杯,终酿千古恨,请勿醉驾爸爸酒驾,我和妈妈不要你了家庭事业皆成功,酒驾意外全成空喝酒有多销魂,醉驾就有多伤人今天喝酒不开车,开车就请别人开喜酒三杯不算多,开车滴酒也酿祸李白酒后诗三千,司机酒后命两钱酒后驾车,如履薄冰,一旦失足,万劫不复醉酒,可使您一塌糊涂;醉驾,可使您一步登天酒是不称职的“导游”,他会带您走冤枉“路”半醉半醒开汽车,跌跌撞撞进牢房慎驾,福之所倚,酒驾,祸之所伏开车若碰杯,美酒也变敌敌畏人生很短暂,醉驾者的人生更短暂饮酒后,你可以去打酱油,也可以做俯卧撑,但千万不可以开车古有武松醉酒打大虫铸英雄;今有司机醉驾酿祸造狗熊酒逢知己千杯少,人逢酒宴别开车酒驾前,请将银行账户密码告诉家人醉驾出车祸,倾家荡产,妻离子散。
关于酒后驾驶每月思想汇报
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处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中国共产党党员、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作出认定,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第四条 对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处分,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或第一百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六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进行。
第五条 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被处暂扣驾驶证并处罚款的,党纪给予警告处分,或政纪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六条 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被处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党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政纪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七条 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被作出相对不起诉或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纪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政纪给予撤职处分。
第八条 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被判处刑罚的,党纪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纪给予开除处分。
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一)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情况属实的;(二)有其他立功表现的;(三)有其他依纪依法可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一)违规驾驶公车的;(二)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三)发生指使他人冒名顶替等干扰、妨碍调查行为的;(四)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五)有其他依纪依法应从重、加重处分情形的。
第十一条 对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处分,由纪检机关、监察机关部门按照处分批准权限办理。
纪检机关对党员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处分,应根据《关于基层纪检组织办理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处理)后需追究党纪责任案件的若干意见》(浙纪办发〔2011〕8号)等规定的程序进行。
监察机关参照该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监察机关发现非纪检监察对象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抄告相关单位,建议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案件应依纪依法从严查处。
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