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适关于道德与规则的叙述
1、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
——苏辙2、法律不可能给每个人以方便,如果它有益于全体和大多数人,我们就该满足了。
——李维3、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波洛克4、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
——伯克5、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贝卡利亚
胡适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说过 在规则与道德一文中说的
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
法律是调整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暴力性的行为规范,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强制力保证施行。
道德是调整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劝导性的行为规范,通过传统习俗、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来维系。
1、区别①法律是强制性的社会规范;道德是非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②法律属于政治上层建筑;道德属于思想上层建筑。
2、联系①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良法理应是符合道德的。
②法律是道德的保障,有道德者受到法律保护。
胡适的生平事迹
胡适(1891年12月17日-1962年2月24日),原名嗣穈,学名洪骍,字希疆,笔名胡适,字适之。
著名思想家、文学家、哲学家。
徽州绩溪人,以倡导“白话文”、领导新文化运动闻名于世。
幼年就读于家乡私塾,19岁考取庚子赔款官费生,留学美国,师从哲学家约翰·杜威,1917年夏回国,受聘为北京大学教授。
1918年加入《新青年》编辑部,大力提倡白话文,宣扬个性解放、思想自由,与陈独秀同为新文化运动的领袖。
他的文章从创作理论的角度阐述新旧文学的区别,提倡新文学创作,翻译法国都德、莫泊桑、挪威易卜生的部分作品,又率先从事白话文学的创作。
他于1917年发表的白话诗是现代文学史上的第一批新诗。
胡适信奉实验主义哲学。
“五四运动”后,同李大钊、陈独秀等接受马克思主义的知识分子分道扬镳,由“问题与主义之争”开其端,倡导改良,从此改变了他“20年不谈政治;20年不干政治”的态度。
他于1920年代办《努力周报》,1930年代办《独立评论》,1940年代办“独立时论社”。
1938~1942年出任国民政府驻美大使。
1939年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提名。
1946~1948年任北京大学校长。
1949年去美国。
1952年返台湾任中央研究院院长。
1962年在台北病逝。
胡适一生的学术活动主要在文学、哲学、史学、考据学、教育学、红学几个方面,主要著作有《中国哲学史大纲》(上)、《尝试集》、《白话文学史》(上)和《胡适文存》(四集)等。
他在学术上影响最大的是提倡“大胆的假设、小心的求证”的治学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