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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适道德与法治的格言

时间:2016-08-11 21:17

胡适关于道德与规则的叙述

1、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

——苏辙2、法律不可能给每个人以方便,如果它有益于全体和大多数人,我们就该满足了。

——李维3、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波洛克4、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

——伯克5、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贝卡利亚

胡适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说过 在规则与道德一文中说的

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

法律是调整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暴力性的行为规范,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强制力保证施行。

道德是调整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劝导性的行为规范,通过传统习俗、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来维系。

1、区别①法律是强制性的社会规范;道德是非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②法律属于政治上层建筑;道德属于思想上层建筑。

2、联系①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良法理应是符合道德的。

②法律是道德的保障,有道德者受到法律保护。

胡适的生平事迹

胡适(1891年12月17日-1962年2月24日),原名嗣穈,学名洪骍,字希疆,笔名胡适,字适之。

著名思想家、文学家、哲学家。

徽州绩溪人,以倡导“白话文”、领导新文化运动闻名于世。

幼年就读于家乡私塾,19岁考取庚子赔款官费生,留学美国,师从哲学家约翰·杜威,1917年夏回国,受聘为北京大学教授。

1918年加入《新青年》编辑部,大力提倡白话文,宣扬个性解放、思想自由,与陈独秀同为新文化运动的领袖。

他的文章从创作理论的角度阐述新旧文学的区别,提倡新文学创作,翻译法国都德、莫泊桑、挪威易卜生的部分作品,又率先从事白话文学的创作。

他于1917年发表的白话诗是现代文学史上的第一批新诗。

胡适信奉实验主义哲学。

“五四运动”后,同李大钊、陈独秀等接受马克思主义的知识分子分道扬镳,由“问题与主义之争”开其端,倡导改良,从此改变了他“20年不谈政治;20年不干政治”的态度。

他于1920年代办《努力周报》,1930年代办《独立评论》,1940年代办“独立时论社”。

1938~1942年出任国民政府驻美大使。

1939年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提名。

1946~1948年任北京大学校长。

1949年去美国。

1952年返台湾任中央研究院院长。

1962年在台北病逝。

胡适一生的学术活动主要在文学、哲学、史学、考据学、教育学、红学几个方面,主要著作有《中国哲学史大纲》(上)、《尝试集》、《白话文学史》(上)和《胡适文存》(四集)等。

他在学术上影响最大的是提倡“大胆的假设、小心的求证”的治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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